以青春之名赴山海之约——长沙青年律师书写信仰与担当的时代答卷

青年是法治事业接续奋斗的生力军。近年来,湖南省长沙市律师协会引导全市青年律师将法治信仰的时代答卷书写在祖国大地,将公益法律服务延伸至各个场景。广大长沙青年律师以青春赴使命、以专业护正义,奔赴雪域高原、扎根西部边陲、坚守基层一线,在广袤大地践行法治初心,生动勾勒出新时代长沙青年律师心怀家国、履职奉献的奋进群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为积极响应全国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战略部署,长沙青年律师主动请缨、奔赴高原,直面高海拔地区缺氧、气候恶劣、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等多重挑战,全力填补西藏偏远县域法治服务短板,让法律援助之光照亮雪域高原。初期,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王诚等青年律师在县政府广场、农行门口、乡镇集市设立临时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与接受咨询。随着工作的深入,“1+1+1”帮扶模式的建立与推广更具有深远意义——一名援藏律师带领一名藏族律师或助理,定期联系一名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员,这一模式覆盖了7个无律师乡镇,确保了服务的连续性和深度。此外,长沙一批优秀青年律师主动舍弃城市优越执业环境,奔赴云南、甘肃、贵州等西部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在法律援助、矛盾化解、普法惠民的实战中锤炼本领、增长才干。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诚意,秉持“全心全意为民”的执业理念,扎根云南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深耕一线。在一起刑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不熟悉相关法律流程,长期处于迷茫焦虑状态。为更好地提供援助,王诚意反复上门沟通、耐心释法,逐字逐句解读法律条文,疏解当事人心理压力。办案期间,他细致梳理案件细节、精准研判法律适用,每次开庭都据理力争、严谨辩护,最终成功推动法庭采纳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理结果。当事人深受触动,含泪鞠躬致谢。下沉基层一线锻炼新时代青年律师的法治初心,既要有奔赴山海的大爱,也要有扎根市井的温情。长沙严格落实新入职律师在基层司法所锻炼制度,组织青年律师下沉街道社区,深耕基层治理前沿,同时结合本地治理特色,创新打造网红商圈法治服务阵地。坡子街派出所辖区地处长沙核心商圈,人流量大、业态密集,消费纠纷、邻里矛盾、轻微治安纠纷频发,基层治理任务繁重。依托“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机制,长沙市律协组建青年律师志愿服务队,实行全天候常态化驻点值班机制,昼夜守护商圈法治秩序。驻所青年律师改变事后介入的传统模式,主动融入警务处置、一线调解全过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宇便是其中的骨干值守人员。一次值班期间,辖区发生外卖骑手送餐磕碰引发的赔偿纠纷,双方因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各执一词,情绪激动、争执不休,现场对峙僵持,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存在极大治安隐患。王鹏宇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先耐心安抚双方对立情绪,用通俗直白的语言解读赔偿标准,在严肃讲明法律权责的同时耐心劝导,最终促成骑手与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快速化解了一起极易升级的矛盾纠纷。近年来,以王鹏宇为代表的百余名长沙青年律师轮值在岗,累计开展法律咨询、矛盾调解千余件,调解成功率稳居高位。他们以法治力量暖心解忧,让快速高效的纠纷处置、温情专业的法律服务,成为网红商圈的鲜明法治底色,切实守护城市安宁。勇担使命淬炼品质近年来,长沙律师行业持续深化对口支援工作,支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西藏当雄县、林周县、加查县、桑日县设立分所,选派10名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的律师驻藏开展法律工作。2024年以来,共选派2名律师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10名青年律师参与“西部锻炼”计划,31名志愿律师参与“法润三湘”活动,赴湘西、张家界等省内欠发达地区开展驻点服务,24名青年律师(实习人员)到司法所锻炼。从雪域高原的对口帮扶,到西部边陲的基层淬炼,再到城市商圈的烟火守护,朝气蓬勃的长沙青年律师在祖国的山川湖海之间,淬炼出了敢担当、肯奉献、善作为的品质。“长沙青年律师坚守法治信仰、践行执业为民初心,在公益服务中锤炼品格、在基层实践中提升能力。”长沙市律协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引领全市青年律师坚守公益初心、勇担时代使命,引导更多青年律师扎根基层、奔赴一线、建功立业,以青春之名赴山海之约,用实干与坚守书写新时代青年律师信仰与担当的时代答卷。【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6 10:45:07

甘肃:党建赋能促发展 陇原律师谱新篇

近年来,甘肃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在政治引领、强基固本、优化服务、服务大局上下功夫,把党的全面领导融入到律师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开启了陇原律师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凝心铸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建是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引擎。2023年甘肃省司法厅首次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举措,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三年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政治领航、提质扩面、创稳护航、助企纾困、暖心关爱、明纪清风”六大工程,涵盖思想铸魂、党建引领、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服务大局等方面,确保在推动全省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有抓手有实招。为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甘肃省律师行业党委谋划实施全省行业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即召开一次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党支部、汇编一册党建工作先进典型案例、编制一个律师行业管理制度规范指引、打造一批行业党建工作品牌、举办一堂党组织书记全员培训课、开展一期学习观摩交流实践活动、表彰一批行业优秀先进典型、培养一批律师行业党务专干、开展一轮律师行业党建推广宣传……力求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甘肃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各类教育培训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课、主课、必修课,采取“主课堂+分课堂”“线上+线下”等方式,强化对党员律师的政治培训,加大律师日常培训力度,做实新执业律师入职培训,切实筑牢全省广大律师思想根基,不断增强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甘肃是一片红色沃土,红军会宁会师旧址、南梁革命根据地、高台西路军纪念馆、玉门铁人王进喜故居等,都是开展党性教育的生动课堂。近年来,甘肃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结合各自实际,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为一体,党建、团建、队建一起抓,通过丰富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党的故事我来讲”微党课等形式,沉浸式开展教育培训,凝聚发展合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力量。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从“微课堂”到“微服务”“微关爱”“微公益”,实现理论共学、实践研学相融合。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将每月第一周定为党员学习周,不断完善总支带头学、支部自主学、线上线下学、特色活动学、及时督导学“五学并进”学习模式,切实提升学习质效。甘肃沛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融合进行,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积极打造律师互动交流的优质平台……近三年,甘肃律师行业开展各类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党性实地教育活动等820余场(次),培训党员和律师达3.1万人(次),真正实现了理论学习有深度、党性教育有温度的良好效果。夯实基础打造坚强战斗堡垒全省选树一个典型,带动发展一片。甘肃律师行业结合党建工作实际,从组织设置、工作机制、党员管理、阵地建设等方面,全方位指导律所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于2024年对18个先进基层党组织、27名优秀共产党员、19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通过这一系列的选树活动引领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律师见贤思齐、比学赶超。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一直是律师行业的重要话题,如何提升党组织工作的思想引领力、组织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甘肃律师行业引导律所党组织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推动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相融互促。“党建+医患调解”是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深耕的业务领域,通过“党员带头+专业服务+化解医患矛盾”,形成党建带队建促所建的发展模式。“红心向党·律法先锋”“旗帜领航·法润陇原”……2025年甘肃省律师行业党委培育了30个党建工作优秀品牌,个个都体现着律所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的特色和成效。让“大支部带小支部”“老书记带新书记”“示范党支部帮带达标党支部”,是甘肃兰州律师行业创新党组织建设工作机制的典型做法。平凉律师行业着力推进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实现了党组织建设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强不强”的质变。甘肃翰德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针对4家律师事务所党员分散、管理理念不同、执业领域相异等特点,通过共同开展党建活动等,有效解决了“联而不合、联而不活”难题……这些都是甘肃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在工作中的创新和探索。从省、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到律所党组织,再到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等6个层面,收集整理并精选了39个有实效、可复制、能推广的优秀案例,编印了《甘肃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优秀案例选编》。同时汇集党内重要法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标准、主要工作流程,以及律所管理等方面内容,编印《甘肃律师行业管理制度规范指引》,提供给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参考使用。“党建工作优秀案例启迪了我们抓律所党建的思路,管理制度规范指引就主题党日怎么策划、支部换届都给出了详细程序和模板,现在是我案头的工具书,开展党建工作有了目标和方向。”甘肃泽锐律所党支部书记感慨道。从标准化示范党支部建设、党建优秀案例选编、党建工作品牌培育,到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编印管理制度规范指引、向基层律所党支部划拨党建工作经费,再到举办全省第一届律师运动会、开展律师行业典型宣传,甘肃律师行业打出一系列组合拳,扎实推进行业党建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强化服务彰显律师使命担当法律服务送上门,把脉问诊纾企困,这样的场景已成为甘肃律师行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常态。在兰州新区,律师们为生物医药企业定制知识产权保护套餐;在定西马铃薯产业园,他们帮农户把“土疙瘩”变成受法律保护的“金豆豆”……“‘法治体检’就像为企业做了一次全面的CT,不仅精准识别出潜在风险点,更指导我们如何建立法律防火墙、提升规范管理能力。”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甘肃律师行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共建“一带一路”、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全省“七地一屏一通道”建设,组织优秀党员律师和律师业务骨干靠前对接省内重点产业园区、重大基建项目、中小微民营企业,点对点开展合同合规审查、经营法律风险排查、涉企矛盾纠纷前置化解,为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全省670余个律所专业团队年均走访各类民营企业2100余家,召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座谈会1800余场(次),解答企业、员工法律问题咨询近4.8万人(次),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1.9万余份,排查企业经营风险1万余项。“感谢法律援助律师,这笔拖欠了好几年的血汗钱终于实实在在拿到手里了!”近期,一位农民工代表专程来到陇南市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锦旗送到律师手中,用质朴的方式表达心中的感谢。烫金的文字在红绸上闪光,映出的是法援律师与受援群众的双向奔赴。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律师全力以赴的行动。这些围绕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一直是甘肃律师的工作重点,这样的温暖故事在不断涌现:2023年12月18日临夏积石山地震发生后,全省广大律师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达200余万元,法律服务志愿者赶赴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为受灾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据统计,全省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余起,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服务1万余次。专业服务促调解,巧解乡邻千千结。在平凉市静宁县,李某因土地纠纷被同村赵某打伤,多次协商未果。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效收集证据完成立案,并主动与办案法官协作,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倾听双方诉求,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疏导。最终,赵某主动担责赔偿,双方握手言和。甘肃律师行业积极参与基层网格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选派律师赴各级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接待大厅值班,发挥律师懂法理、通人情、善调解优势,助力把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化解在萌芽、处置在源头。征程万里千帆竞,奋楫争先启新程。新起点上,甘肃省律师行业党委将乘势而上、聚力攻坚,持续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甘肃、平安甘肃实践中建功立业,奋力谱写新时代甘肃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5 10:27: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挥“刑事+公益诉讼”职能优势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推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4件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走私文物罪,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4件公益诉讼案件中,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2件为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牢把握“可诉性”这个关键,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对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据悉,这批典型案例所涉文物涵盖了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多种文物类型,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从文物等级看,涉案文物等级高,如世界文化遗产长城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徐州汉楚王墓群,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从涉案规模看,涉案文物数量大,如张某甲等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案,共追回文物95件,包括一级文物28件、二级文物34件;从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损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记者注意到,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严惩文物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如在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中,山西省左云县检察院推动建立晋蒙跨区域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形成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河北省怀来县检察院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庆区、门头沟区检察院构建京冀跨区域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办案促进文物的活化利用。如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以“保护与利用并重、历史与现实结合”的工作思路,串联沿线古镇、古村以及旅游景区、越野赛道等重要节点,督促推动霞客古道保护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让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始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关于印发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高质效司法办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11日目录1.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案2.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张某甲等38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4.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5.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6.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鸣驿五里台行政公益诉讼案7.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汉楚王墓群田野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8.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诉讼案1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卖文物案【关键词】倒卖文物罪单位犯罪拍卖文物来源非法【要旨】行为人利用依法成立的文物拍卖企业,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将来源非法文物拍卖牟利的,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拍卖企业应当认定为倒卖文物罪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定罪处罚。【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拍卖公司,2017年7月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某拍卖公司股东。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出生,某拍卖公司股东。被告人户某某,男,1986年出生,某拍卖公司员工。青铜镜是古代社会文化与艺术的结晶,见证着中华文明的传承与演变。本案涉及战国、汉、唐、元等多个时期铜镜,其中战国“四山纹镜”是楚式铜镜典型代表,是研究战国时期社会生活、手工业技术、金属资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实物。2018年至2020年,李某某等3人作为某拍卖公司主管人员,以该公司为掩护,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国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指使员工户某某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四山纹镜”二级文物1件,汉代“四乳四神纹镜”、汉代“规矩镜”、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元代“宝相花镜”等三级文物4件。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某拍卖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履职情况】(一)办案中发现倒卖文物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倒卖文物案时,发现涉案人员曾将一枚私下购买的唐代铜镜交李某某通过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查,该铜镜为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系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李某某明知该铜镜来源非法,仍伪造文物报审材料,骗取文物拍卖许可后通过该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检察机关认为,即便拍卖公司具有文物拍卖资质,但是明知文物来源非法仍进行拍卖,也涉嫌倒卖文物罪。同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多方协作联动,依法准确区分合法拍卖文物与非法倒卖文物。2018年至2020年,某拍卖公司共举办7次拍卖会,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没有合法来源。针对该案涉案文物数量大、流向复杂、甄别任务重、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形式特殊的特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围绕文物来源合法性、报审材料真实性、嫌疑人主观故意、文物追回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为区分合法拍卖和非法倒卖以及准确认定被倒卖文物数量打下基础。(三)紧扣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认定某拍卖公司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刑法规定,公司构成倒卖文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该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2名股东,为达到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倒卖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公司组织的文物拍卖过程中,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仍然指使户某某填录虚假报批手续,骗取文物拍卖许可,非法收益全部归入公司账户,并以分红或工资形式分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四)加强行刑衔接,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拍卖许可证。利用拍卖公司合法身份倒卖文物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为消除拍卖公司再犯可能性,检察机关主动与文物行政部门座谈会商,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该拍卖公司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因倒卖文物吊销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案件,对从严惩治文物犯罪,促进拍卖企业依法经营起到积极作用。【典型意义】(一)厘清合法拍卖与借拍卖名义倒卖文物犯罪界限,依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非法倒卖文物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中要加强实质性审查,查明文物传承是否有序、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准确界定合法拍卖与非法倒卖的区别,依法打击以合法拍卖名义倒卖文物行为。(二)依法惩治单位犯罪,协同行政机关加强源头防控,全力守护文物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合法拍卖形式倒卖文物犯罪时,应当实质性审查倒卖行为是否由单位决定、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或分配给单位成员,对于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同时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2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关键词】盗掘古墓葬罪实质审查追赃挽损修复保护【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在保护范围内实施的盗掘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准确把握代为销赃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性,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全面追回被盗文物。【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出生,无业。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出生,无业。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郭家庙墓群地处长江中游与中原地区南北通道的随枣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为研究曾国历史演变、文化序列及政治变迁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履职情况】(一)实质审查盗掘地点是否位于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准确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本案所盗文物中9件为一级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本体及周边环境,且该墓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掩饰、隐瞒行为与倒卖行为。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无收购、控制文物、加价倒卖牟利行为,仅居间联络、促成交易,系替他人有偿转让赃物,本质上是代为销售行为,且主观上明知代为销售文物是盗掘文物,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对李某某依法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深挖线索全面追诉漏犯,及时追缴涉案文物,挽回损失。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获取在逃人员余某某曾与他人在郭家庙墓群盗掘另一处古墓葬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盗掘点位、盗销链条和文物去向开展核查。经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另一处古墓葬盗得铭文铜戈、玉饰件3件。经追加漏犯,该案由最初一案4人扩展至两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缴。(四)刑事惩治与民事追偿同步推进,共筑文物保护长效防线。余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后仅简单回填盗洞,古墓葬原生结构与遗存环境持续受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同类墓葬抢救性考古发掘标准,科学核定修复费用,积极解决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受损价值认定问题。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为从源头化解古墓葬被盗风险,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推动该部门设置专门文物保护中心,统筹郭家庙墓群管护,加强物防、人防、技防,将打击犯罪成效转化为长效保护制度成果。【典型意义】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施盗掘行为,不仅直接破坏文物,还会损害文物与环境的整体关系。对在文物保护单位边缘区域盗掘古墓葬,未发现墓室、墓道等情形,检察机关应结合地理坐标、边界坐标示意图等证据,通过实地勘查与专业论证,准确认定盗掘地点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对于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为目标实施盗掘行为,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不可逆破坏,即使所盗文物未被损毁或流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3张某甲等38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关键词】盗掘古墓葬罪宽严相济全链条打击追捕追诉【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参与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案文物数量多的盗掘古墓葬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审查盗掘古墓葬,倒卖、收购、走私文物等行为,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对参与人员众多的涉文物犯罪案件,要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层分类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出生,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出生,无业。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出生,某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余33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战国晚期楚国考烈王墓(以下简称“楚考烈王墓”)是经科学发掘的迄今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结构最复杂的大型楚国高等级墓葬,距今2000余年历史,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药、洛阳铲等工具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的楚考烈王墓进行盗掘,从墓室中盗得青铜编钟、鎏金铺首衔环、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等大量国家级保护文物。为逃避打击,盗墓团伙将文物暂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张某乙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秘密将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后卖给周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盗掘的部分文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王某某将2件鎏金铺首衔环走私至境外。2018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盗掘楚考烈王墓、倒卖文物等人员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28件(含被王某某走私至香港的2件鎏金铺首衔环)、国家二级文物34件、国家三级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缴违法所得118万余元。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先后以张某甲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张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张某乙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履职情况】(一)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追捕追诉。本案参与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涉及盗掘古墓葬、倒卖、收购、走私文物等诸多环节。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聚焦文物流通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结构,横向厘清盗墓团伙组织者、盗掘实施者、放风接应者等内部成员分工及相互关系;纵向深挖文物流转倒卖交易人员,逐层摸排中间介绍人、购买人、跨境走私人等下游涉案人员,仔细分析比对在案人员供述,精准列明查证方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和监督意见,共追捕8人、追加犯罪事实1起。(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结合事实和证据,依法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坚持分层分类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张某乙参与盗掘楚考烈王墓文物后,又通过挖地洞的方式,将放置在村民家中的国家一级文物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盗走并出售给周某某。张某乙秘密窃取被盗掘文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遂对张某乙追加认定盗窃罪。周某某收购张某乙盗窃的文物,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周某某虽明知漆木彩绘虎座凤鸟鼓架是犯罪所得,但不以牟利为目的,遂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幕后纠集、组织指挥、筹划出资、实施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1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法律震慑力。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从事望风、搬运、接送等辅助工作的从犯及自愿认罪认罚的11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三)全力追回涉案文物,积极强化协同共治。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追回文物同步推进,通过绘制“文物流转图谱”,逐一梳理经手人员、交易时间、流转路径等关键要素,为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准线索支撑,共追回文物95件。其中,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文物24件,经释法说理和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政策,促使4名被告人主动退回或协助从境外追回文物71件。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古墓葬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格局。【典型意义】盗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文物流向隐蔽,检察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强化侦查监督,深挖关联犯罪,最大限度追回文物,实现对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犯罪等行为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罪行轻重、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惩教结合,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关键词】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实质审查补充鉴定跨区域保护【要旨】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中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对于盗掘地点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开展实质性审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刘某林,男,1997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其余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长城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台作为长城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军事防御与信息传递体系的核心设施,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作用。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履职情况】(一)厘清烽火台遗址属性,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有效打击盗掘行为,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审查,邀请文物领域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赵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指控犯罪。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犯罪未遂。但要区分情况处理,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最初鉴定意见未明确威鲁堡3号烽火台价值是否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围绕补充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多次会商,联合发函委托补充鉴定。经两次补充鉴定,证实被告人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该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深化跨省联动协作,构建长城综合保护体系。本案系跨晋蒙两省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异地取证、遗址管护等多重办案难点。针对内蒙古凉城县烽火台未纳入文物普查名录、长期处于管护空白的问题,晋蒙两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协同研判涉案遗址开展临时管护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具体方案,推动形成“发现上报-临时管护-专业发掘-登记入库”的工作模式。同时,晋蒙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出台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及《关于建立跨区域长城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典型意义】在办理盗掘类文物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审查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还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包括涉案文物的属性、盗掘行为对文物的毁损程度及其价值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涉及定罪量刑的专门性问题,为依法准确定性打下基础。在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审查,将盗掘行为是否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5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古建筑保护严重损害风险专家意见【要旨】针对文物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损害程度、气候环境影响等因素,并参考专家意见予以确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逾期不回复检察建议,也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案情】镜源水口桥位于江西省武宁县石门楼镇,系清代建筑,分为“桥体”“廊体”两部分,桥体为单孔石梁结构,桥上配备砖木结构廊体,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因镜源水口桥年久失修、监管不到位,廊体屋面瓦顶多处破损,木质房梁及椽子长期被雨水、虫害侵蚀,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4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宁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初步调查后于4月21日依法立案。经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镜源水口桥石质桥体虽保存完好,但廊体屋面瓦顶有20余处破损、残缺,木质房梁与椽子存在多处木蜂筑巢钻洞现象,木质构件明显可见白蚁蛀蚀痕迹。因当地位于赣北山区,气候潮湿,雨季绵长,廊体房梁、椽子等木质构件常年被雨水、虫害侵蚀,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随时有垮塌可能,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另查明,镜源水口桥属于集体所有,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为石门楼镇镜源村委会,管理机构为武宁县石门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门楼镇政府),镜源村委会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武宁县院与武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就镜源水口桥受损的事实以及整改修缮等内容进行沟通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武宁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石门楼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2025年4月28日,武宁县院依法向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保障文物安全。检察建议期满后,武宁县文旅局未回复检察机关。石门楼镇政府回函称已采取修缮措施,但其不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2025年7月2日,武宁县院跟进调查,查明石门楼镇政府未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单位制定修缮方案,自行组织村民对廊体屋面进行简单翻修,清除破损严重瓦片,将原有瓦片拉伸降低密度,造成屋面瓦顶空隙变大,雨水侵蚀问题进一步严重,且糟朽的木质构件未更换,虫害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为评估镜源水口桥的修缮效果,武宁县院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资质的专家对廊体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镜源水口桥廊体屋面瓦顶上下瓦的搭接长度不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瓦顶存在多处破损,廊体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放任不管将面临垮塌风险。【诉讼过程】2025年7月11日,武宁县院向武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诉讼过程中,武宁县文旅局与石门楼镇政府共同商定维修方案,选定具有资质的公司承接修缮工程,严格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留桥梁建筑传统风貌,通过廊体屋面翻修、重新制作屋面泛水、更换糟朽瓦椽、对木构件做防虫防腐防蚁处理、按原规格青砖重新砌筑砖脊梁等方式开展修缮。同年8月4日,修缮工程验收合格。2025年8月11日,武宁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武宁县院建议,同年8月13日,武宁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典型意义】严重损害风险认定是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与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综合考量文物保护等级、损毁程度等,并通过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准确认定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严重损害风险,查明公益损害事实。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当修缮造成文物损害风险加剧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落实文物保护职责,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修缮,有效保护文物安全。6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鸣驿五里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烽火台遗址公开听证【要旨】针对烽火台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垃圾堆积、淤泥晾晒、碾压作业致使文物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基本案情】“鸡鸣驿五里台”又称“小营村烽火台”,为黄土夯实而成,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西部,系明长城附属物,2001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烽火台附近某大型砂厂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并运营至今。由于管护缺失,砂厂常年在案涉烽火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运输砂料、晾晒淤泥,周边村民长期在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致使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来县院)接收“随手拍”平台推送线索。初步分析研判后,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查、无人机航拍、调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根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烽火台以其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外扩50米为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外缘为基线,外扩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案涉砂厂批建在先,其东侧砂料运输路线距烽火台外缘约120米。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划定时,该运输路线被划至建设控制地带内。同时,砂厂还占用部分被划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土地用于晾晒淤泥。运输砂料、淤泥的车辆长期碾压致烽火台附近形成约1.5亩的低洼积水区,时值汛期,如积水区面积继续扩大,将给夯土结构的烽火台带来严重损害。另外,因管护缺失,周边村民在烽火台保护范围内倾倒各类垃圾,总量达1000余吨,占地约10亩。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2025年6月18日,怀来县院与怀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进行沟通,县文旅局认为属地乡政府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同年6月27日,怀来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消除鸡鸣驿五里台损害风险。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文物保护控制红线划定在后,砂厂审批在前,该案属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较大。为推进案件办理,2025年7月28日,怀来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进行公开听证,县文旅局、属地乡政府、砂厂经营者等参加,听证员就案件的整改提出清理积存垃圾、调整运砂路线、清理淤泥并回填积水区的意见。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县文旅局未回复。怀来县院经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文物损害风险持续存在。【诉讼过程】2025年9月26日,怀来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鸡鸣驿五里台的保护。案件审理期间,县文旅局启动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对堆积的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各类垃圾1500余吨;督促砂厂对晾晒的淤泥进行清运并在确保区域风貌与烽火台周边历史环境和谐一致的前提下,覆土4000余平方米;协调砂厂调整运输路线,确保厂内和厂外运输路线均在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范围之外;同时,县文旅局还在保护范围边缘重新设置文物标识牌及保护警示牌,公告烽火台保护范围界线。2025年11月12日,怀来县院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效果评估,一致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鸡鸣驿五里台得到有效保护。鉴于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怀来县院建议,同年11月20日,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怀来县院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庆区、门头沟区检察院构建京冀跨区域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共办理案件4件,督促拆除长城违建1100平方米,争取专项资金197万元,修缮城墙1510平方米,实现了跨界长城的合力保护。【典型意义】针对合法审批的项目在前、文物保护“两线”划定在后,导致文物遭受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分类处置、尊重权益,坚持以“诉”的确认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运用公开听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精准消除文物损害风险,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切实以检察履职守护历史文化瑰宝。7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汉楚王墓群田野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古墓葬保护代表建议转化系统保护【要旨】针对古墓葬本体损毁、安防薄弱、“两线”划定不合理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代表建议转化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开展调查取证,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文物系统性保护,健全文物协同共治机制。【基本案情】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包含8处20座大型楚王(后)墓,于1996年11月20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中国20世纪百年百大考古发现之一,是研究楚汉地域文明的珍贵实物遗存。汉楚王墓群分布在野外环境之中,属于田野文物,除2处已经建成博物馆之外,其余墓葬的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较为落后,无法实现对重点区域有效覆盖,存在被盗掘、破坏情形,部分汉墓本体未划入“两线”范围,面临损毁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发现,多名人大代表提出汉楚王墓群存在保护不到位等情形。经初步调查后,徐州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对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依法启动立案程序。立案后,徐州市院主动对接相关人大代表,详细了解汉楚王墓群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协同文物保护专家、徐州市两汉文化研究会对部分汉楚王墓群、采石遗址等开展实地走访,同时通过查阅文物档案、调取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三类问题:一是墓葬本体及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北洞山汉墓夏季积水严重,墓室内植物及其根系亟待处理,墓道边坡垮塌,长期无人修缮维护;驮篮山汉墓开发企业建造围栏围墙、开挖鱼塘、种植深根型大树等行为,造成墓葬本体直接遭受破坏。二是安防薄弱。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等安防系统较为落后,难以实现对重点区域全天候、全覆盖监控,其中楚王山汉墓曾发生破坏文物的刑事案件。三是“两线”划定不合理。卧牛山汉墓一号墓本体的部分区域未被划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内。2025年8月19日,徐州市院与市文旅局就履职整改方式开展磋商,并与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和相关属地政府就汉楚王墓群综合保护开展座谈。因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2025年10月9日,徐州市院依法向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对汉楚王墓群受损的情形依法开展监管,全面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二是对汉楚王墓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不合理的情况,依法启动调整程序;三是加大文物保护监管力度,加强文物保护普法宣传。2025年12月8日,市文旅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指导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全面推动汉楚王墓群本体保护,对“两线”划定不合理的情况依法启动调整程序,调整方案修订完善并上报,加强安全防护实现巡查检查全覆盖。徐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文物保护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查明:针对墓群存在的安全隐患,市文旅局指导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共争取到国家文物保护资金1243万元,经过修缮,墓群存在的渗漏、坍塌等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墓群技术安全防范设施全面配备运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方案已联合市资规局上报省相关部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同年12月31日,徐州市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典型意义】汉楚王墓群是两汉文化的鲜活载体,是历史的“露天博物馆”。检察机关依托人大代表建议转化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协同开展调查取证与效果评估,推动文物本体有效保护、安防设施全面配备运行、保护范围合理划定。联动文旅、资规部门及属地政府、文物保护组织等,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专业支撑一体化保护格局,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坚实司法保障。8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线性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活化利用【要旨】针对线性文化遗产因点多线长面广造成贯通性差、保护管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数字监督模型,结合实地勘查和专家论证,以检察建议推动失管路段纳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落实修复、优化措施,贯通古道,串联起沿线重要历史遗迹、旅游景点,扩大线性文化遗产辐射区域,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双重目标。【基本案情】霞客古道是明代地理学家徐霞客游历路线的珍贵遗存,被誉为研究中国古代地理学、旅行史及文化交流的“活态基因库”。宁海作为《徐霞客游记》开篇地,境内霞客古道全长约50公里,沿途分布古石碑、古驿站、古桥梁等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遗存。因日常管护不到位,古道面临本体及附属设施受损严重等问题。【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3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海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多位代表、委员对加强霞客古道保护提出建议、提案,经初步调查,发现古道长期得不到保护的症结在于线路长、修复管护所需资金投入大、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等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责。2025年5月9日、8月12日,宁海县院对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和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分别立案。针对部分古道文物属性不明问题,利用AI技术提取《徐霞客游记》中的地名数据,与当地文物古迹数据进行碰撞,锁定未纳入文物保护名录的遗存,邀请文保专家开展现场勘查与论证,明确部分路段及附属设施具备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同年9月4日,宁海县院与县资规局、县文旅局就明确霞客古道保护牵头部门、制定古道修复提升方案等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月25日,宁海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各职能部门职责及古道的文物保护价值。2025年10月31日,宁海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向县文旅局和县资规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依法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道及附属设施开展文物认定登记和专项保护,并会同县资规局开展预防性保护和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建议县资规局依法开展古道修复、管护工作并协同县文旅局做好古道沿线文物保护和管理。同时,宁海县院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县文旅局和县资规局分别于2025年12月29日、30日复函称,县文旅局将12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道及附属设施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予以登记;县资规局与属地乡镇签订管护协议,推动属地管护契约化。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检察机关提出的“保护与利用并重、历史与现实结合”为思路,制定霞客古道保护提升方案并设立专项资金。截至2026年5月,12处沿线遗存被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已投入800余万元完成第一期徐霞客出发地至首宿地15公里路段修复,并在尊重古道历史原貌基础上,适度优化被湮没、阻断的2处路段,串联沿线古镇、古村、古树群以及现代旅游景区、越野赛道等重要节点。针对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碎片化问题,宁海县院研发“霞客古道沿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模型”,推动多地应用成案,现已申请上架全国数字检察应用平台。【典型意义】霞客古道作为典型的线性文化遗产,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其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检察机关践行预防性保护理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启动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深化文旅融合发展,通过修复古道、串联节点,将沉睡的线性文化遗产转化为可感知、可游憩的公共文化空间,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同频共振。打造可复制监督范式,通过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个案办理经验上升为类案治理参考,为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提供样本。【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5 10:20:47

河南郑州律师全力服务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大局 履行社会责任有规划有保障可持续常态化

“郑州律师群体的善行义举不仅挽救了一位年轻律师的生命,更挽救了一个家庭的希望。这份跨越城市的守望相助,诠释了律师行业扶危济困、守望相助的崇高精神,践行了人民律师为人民的责任担当,展现了法律人之间真挚深厚的同行情谊。”5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发来的感谢信。5月19日,银川律师吕海涛在郑州出差办案期间,突发大面积脑出血,亟须大量血液维持生命体征。银川市律师协会得知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求助。郑州市律师协会迅速行动,向全市律师同仁及律所工作人员发出紧急献血倡议。郑州律师群体积极响应,前往指定献血点,为吕海涛争取到充足的血液供应,有力保障了手术与后续治疗开展,为生命赢得了转机。这是郑州律师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缩影。“我们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建固本强基,以思想建设为抓手,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专业精湛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有规划、有保障、可持续的‘常态化事业’,引导律师以更加强烈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坚定地承担起社会责任。”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冯树松说。提升党建工作质量3月25日,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5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指出了基层党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组织与会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强化律师行业党建的具体措施。比如,坚持党建与业务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加强意识形态监管,弘扬核心价值观;推进律所党组织与管理层双向任职,优化组建模式,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强化自身建设,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制度,开展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激励党员律师争当表率。”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协会长赵虎林介绍。近年来,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以党建为抓手,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理论武装,夯实工作基础,注重辐射带动,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锤炼出一支听党话、业务精、有担当的律师队伍,为深入推进法治郑州建设建功立业。关注群众法律需求4月10日,郑州5名律师组成公益普法团赴洛宁县河底镇后坡村,开展“普法下基层”公益法治讲座,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法治建设。律师们紧扣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典型的案例,就彩礼、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这样接地气、有实效的普法活动,真正为群众送去了‘法律精神食粮’。”驻村第一书记董铧说。党员律师岳鹏程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社区综合治理,化解社区邻里矛盾纠纷。前不久,一位老人给岳鹏程打电话咨询遗嘱继承问题,他不仅耐心为其解答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还为其起草了遗嘱。郑州市律师协会牵头设立郑州市律师调解中心,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引导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经济高效灵活的民商事解纷渠道。2025年以来,郑州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8856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708件,1376名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1464个村和1042个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服务办实事、解民忧、惠民生。主动融入治理体系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高度重视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要求律师坚守法治初心、发挥专业优势,把法律服务做到群众心坎上,把履职建言落到发展关键处。截至目前,郑州市律师当选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36人、政协委员78人。他们立足专业优势,深入基层调研民情,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诸多议案、建议或提案。同时,紧紧围绕国家及地方重大发展战略,以法治视角观察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围绕中心工作精准建言、靶向献策。针对小区物业纠纷、业委会运行不规范等群众家门口的烦心事,律师王峥以郑州市政协委员身份建议建立物业退出预警机制,规范业委会全过程监督,妥善化解物业纠纷。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律师史增辉以郑州市人大代表身份建议,全面推行“三书同达”制度,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同步送达决定书、合规建议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帮扶企业整改修复。“律师当选和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当前,郑州正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全市律师行业深耕法治建设一线,已成为法治郑州、平安郑州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郑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建超说。【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2 10:45:5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履行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相关涉民生案件中,遴选出6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紧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集中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成效。一是强化“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社会共识,彰显司法为民温度。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聚焦民生兜底、安全发展、绿色低碳,重申相关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确保能源法确立的安全、绿色、高效、惠民精神见行见效,落到实处。如案例1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稳定供应、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以高效执行破解多方难题,实现安全生产、民生保障与权益维护有机统一。又如案例2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合力破解农网改造历史遗留难题,平衡企业与村民利益,保障200余户村民用电权益,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要求,健全分层递进、多元共治解纷机制,注重府院联动、多方协同,推动批量涉民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服务乡村经济发展与基层和谐稳定。如案例4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群体性涉农水费纠纷,既保障灌区正常运转与农业生产,又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个案化解推动系统治理、源头预防,夯实基层治理法治根基。又如案例6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示范诉讼机制,以个案裁判引领批量纠纷化解,兼顾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与住户合理诉求,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守护群众温暖过冬。三是规范公共服务秩序,维护能源资源公平善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能源资源供给与消费秩序,规制违规占用、转售公共资源、擅自停暖等失信行为,坚定维护市场诚信。如案例3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否定违规转售优惠水资源牟利行为,判令违约方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鲜明昭示公共资源不得违规侵占、政策扶持不得变相套利,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资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又如案例5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对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停暖、漠视群众供热需求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鲜明传递司法保障民生的价值导向。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资源与公共服务权益,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实质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目录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2.府院联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基本案情】某液化气公司为当地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后因经营问题陷入纠纷。在处置其名下2万多平方米液化气灌装场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过程中,涉及液化气灌装场的安全监管,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保障供应,以及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债权人权利有效实现的“四方难题”。【处理方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当地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执行前端,协同劳动仲裁等部门多次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妥善处理职工诉求,明确“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整体处置企业资产”,消解职工顾虑。在执行中端,协同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风险排查,谨防危化品安全隐患,同时做好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供应保障。在执行后端,通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国内某燃气公司以8900余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液化气灌装场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卖、有序交接,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用气得到有效保障,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债权人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亦明显提高。【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高效稳妥化解涉液化气的危化品企业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中,对危化品资产的合理有效处置,既涉及安全生产和监管问题,也涉及液化气用户的民生保障问题。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住建、安监、仲裁、信访及属地政府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在有效执行的框架目标下,稳妥有序化解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供应保障、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债权人权利高效兑现的“四方难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府院联动实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水电公司与某公社大队四个生产队于1981年签订《用电管理合约》,约定由某水电公司向四个生产队供电并提供优惠电价。后因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其不具备供电业务资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供用电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组(原四个生产队)认为某水电公司使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至今已近五十年,案涉供用电合同涉及200多户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给予合理补偿。经当地政府部门多年调处未果,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处理方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及该地区政府部门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直接关系区域农业发展和民生基础保障,为妥善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实质解纷维护各方利益,又要标本兼治护航乡村振兴”的思路制定详细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专业优势,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提供精准法律解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则发挥职能优势,提供政策与技术支撑、解决政策执行的具体问题,确保调解方向符合政策大局,将法律刚性、技术理性与政策柔性三者有机结合,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实质化解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农村电网改造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供用电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电费补偿事宜引发纠纷,经政府多年调处未果,导致当地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陷入困境。为此,法院立足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针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提出最优方案,帮助村民算好“经济账”,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从根源上解决200多户村民与某水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法保护村民、村集体及企业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动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电将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向某教育机构送达《供水检查通知书》,某教育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了差价还款说明。双方协商确认某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补交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某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裁判结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机构违规用水,经协商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教育机构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费差价款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过判令某教育机构补交水费差价款并承担违约利息,依法否定违规转售政策水资源套利行为,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政策资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灌区服务中心因邢某等930户农户(涉及8个乡镇、96个村屯)拖欠水费,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涉及农户众多且矛盾成因复杂,为避免矛盾激化,向双方释明先行调解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开展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乡镇政府、物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先是运用“府院联动+分类施策”机制,对930户农户进行走访,精准识别出各类纠纷争议焦点。同时,协调物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报告,借助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农业保险等行政手段,有效破解民生保障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矛盾,实现共性问题前端化解。其次,拓宽“特邀调解+要素式审判”简易纠纷处理通道,将123件同类纠纷审理周期大幅压缩,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此基础上,确立“示范诉讼+巡回调解”规则指引,通过典型判决辐射化解关联纠纷。最后,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毛渠维护长效机制,督促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将纠纷化解的重心从末端处理前移至前端预防,实现从个案化解到系统治理转变升级,力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最终,930起供用水合同纠纷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其中,807件以府院联动、特邀调解、“示范诉讼+批量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123件经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农户累计交纳水费240余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调处涉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服务农业生产的典型案例。某灌区服务中心作为自收自支单位,长期面临部分农户拖欠水费的问题,致其每年出现近百万元的工资资金缺口。若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化解,不仅严重影响春耕生产的正常开展、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系列衍生问题,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本案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为批量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个案调解—类案化解—制度完善”,不仅实质化解批量纠纷,更对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助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裁判结果】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为20余个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但在提供3个供热季服务后,包括李某在内的1700余住户拖欠供热费,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采暖费用。住户抗辩小区供暖不达标,不同意交纳供热费。法院先行审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本案系其中1件,某科技公司诉请李某支付供热费3238.72元。【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暖季的供热服务,李某应当支付供热费,但李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酌情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热费1943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纠纷案件稳妥化解的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业主支付供热费的系列案件,涉及20余个小区、1700余住户。人民法院一方面以“示范诉讼带动多元纠纷化解”的民生案件审理模式,先行审理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并开展“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主题直播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与供热方沟通,反映群众诉求,促使供热方积极开展供暖设施设备检修、提高供热温度和服务水平。大量住户在了解类案裁判结果和企业措施后主动履行交费义务。最终该批1700余起案件中,有1689起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担当作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司法立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2 09:28:41

司法行政系统多部作品脱颖而出——第二届法治中国“三微”作品发布暨法治中国“三微”盛典活动在京举行

近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法治中国“三微”作品发布暨法治中国“三微”盛典活动在京举行。近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法治中国“三微”作品发布暨法治中国“三微”盛典活动在京举行。此次活动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立足“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总台以微电影、微视频、微短剧为核心传播载体,深耕法治文化创作与传播,生动呈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创新实践与丰硕成果。活动坚持思想性、艺术性与传播性相统一,用光影艺术阐释法治精神、传递法治理念,让法治信仰融入社会肌理、浸润人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助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中国“三微”活动自2025年首次举办以来,便以生动鲜活的影像形式传播法治理念、展示法治成果,有效激发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情,为法治文化建设注入强劲动能。本届活动在首届成功经验之上进一步扩容提质,自启动征集便得到全国政法系统热烈响应,累计征集各类法治“三微”作品近3000部。作品聚焦执法办案、司法为民、基层普法等一线实践,经过严格筛选,司法行政系统120部作品脱颖而出。此次活动以“典型事迹展示+分批作品发布”的形式,集中展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四大系统法治故事与精品力作,生动传递法治力量与司法温情。在活动现场,微电影《寻光》原型人物顾婷婷律师,现场讲述了因伤致残后推己及人,从曾经的受援人成长为现在的援助人,全力为身处困境的残障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的感人故事。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山鹰突击队负责人宋清罡分享微视频《风雪追凶》中的惊险瞬间;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媛媛讲述跨越24年的拐卖儿童案办理历程;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人民法院法官三郎仁青讲述了“马背上的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飚,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兼)、民盟中央专职副主席吴为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编务会议成员彭健明等相关负责同志共同见证入围作品发布。本次活动分别揭晓了新锐作品、潜力作品、优质影像作品、优质故事作品、精品作品、有力组织单位及评委会年度作品,全面展示法治文艺创作丰硕成果。司法行政系统50部作品获评新锐作品司法行政系统20部作品获评潜力作品司法行政系统10部作品获评优质影像作品司法行政系统10部作品获评优质故事作品司法行政系统30部作品获评精品作品司法行政系统10家单位获有力组织单位司法行政系统《柏能人的“法宝”》《法治静安Eyes丨外籍博主体验行》获评评委会年度作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0 10:19: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6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为全面展示2025年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做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遴选出10件集中反映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新举措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作为2025年度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年度报告同时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特点为:一是坚持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人民法院坚定服务“国之大者”,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如案例1,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非法狩猎。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程某某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鲜明司法立场。案例2,欧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稀土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群众合法权益救济。人民法院聚焦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妥善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权益。如案例5,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有效防范非法穿越带来的生命安全风险。案例8,水某某因对面商场玻璃幕墙长时间向其房屋反射阳光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采取更换玻璃方式减轻光照侵扰。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判决被告承担水某某更换防光玻璃费用,有效保护当事人良好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案例9,马某某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林木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以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主管部门对于群众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禁止令、行为保全、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紧盯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红线,积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如案例6,案涉“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的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依申请及时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消除文物损毁转移风险,促推调解凝聚共识,为文物保护提供司法支持。案例10,某行政机关将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水域,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查扣“三无”船舶的行政机关负有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判决履职整改,推动及时拆解处置“三无”船舶,消除污染风险,司法守护饮用水源地与流域生态环境。四是坚持绿色发展,服务能源产业转型升级。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与能源结构转型,护航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如案例7,风力发电公司欠付债务,偿还能力不足,面临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人民法院运用债转股方式妥善化解债务纠纷,成功盘活年发电量约7亿度的清洁能源项目,为新能源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保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努力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目录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程某某非法狩猎案2.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崔某某污染环境案4.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朱某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遗产遗失文物回归——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7.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债转股调解盘活大型风电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8.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9.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10.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程某某非法狩猎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在鄱阳县某村后山非法狩猎。经统计,程某某非法狩猎了21只野生动物,包括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裁判结果】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无人机”坠箭作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对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也对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的判决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新型化、智能化趋势,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环境犯罪,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2.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点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该团伙分工明确并以合伙方式入股非法开采,其中欧某某占股6.7%,与钟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2022年4月7日,该矿点在出了几包湿稀土矿后被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并查处。经鉴定,被告人等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造成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28.7万元。【裁判结果】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欧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导致矿点及周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件。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用于国防、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领域,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裁判,让破坏者承担受损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彰显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崔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备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义按每吨1元的价格与产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以某货运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运输合同,累计运出5.2万吨磷石膏。2023年8月以来,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处理)将磷石膏跨区域倾倒至长江流域范围内的货场、堆场、企业厂区、岭地、矿坑、矿山修复处、空地等13处,至少倾倒磷石膏约1.3万吨。另,202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91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裁判结果】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跨区域违法倾倒大量磷石膏,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损害评估结论等,认为磷石膏虽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经司法鉴定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倾倒造成污染的,可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决驳回崔某某的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审结后,案涉磷石膏倾倒地已进行清运、土壤回填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经验收通过。【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磷石膏是“三磷”污染治理的关键对象。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倾倒磷石膏,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及评估意见等,在充分论证磷石膏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会对倾倒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处刑,不仅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类案审理中准确认定“有害物质”、综合评价行为危害性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惩处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有示范意义。4.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朱某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朱某某、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朱某某、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朱某某、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5.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4年以来,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鹿角梁等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的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的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生态环境专家认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复杂且脆弱,登山穿越活动会损害该区域植被、土壤,侵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进而对整个秦岭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提起系列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组织行为、赔偿生态修复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经检察机关申请,先后两次发出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禁止令,制止了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违法行为。该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组织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判令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系列案件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已停止组织行为并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已缴纳并移交林场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强化管护。【典型意义】本系列案系依法追究非法穿越组织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自然保护地内徒步穿越过程中的踩踏原生植被、丢弃垃圾、生火做饭等人为活动,直接破坏植被和土壤,侵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导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更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累积性损害。本系列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有力规制徒步穿越活动,丰富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工具箱”,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在非法穿越集中地区设立司法保护地、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案件宣判后,有效遏制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现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遗产遗失文物回归——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基本案情】顺济桥始建于南宋嘉定四年,曾是泉州古城与晋江南岸的重要陆运枢纽,承载泉州重要的海丝商贸与城市交通记忆。该桥现为顺济桥遗址,作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19年间,有群众向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在王某某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遗址遗失石碑。王某某因不了解文物价值,长期将石碑放置在屋外,当做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该“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顺济桥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此后,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曾与王某某交涉返还事宜,王某某口头表达返还意向,但协商尚未取得实效。2024年12月,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行为保全,要求王某某妥善保护并禁止转移。【裁判、执行结果】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提交的专家论证结论可以佐证案涉石碑为顺济桥遗失碑刻。王某某持有案涉石碑后,未采取与文物相称的保护措施,为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及防止转移,裁定:一、王某某对持有的“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立即就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改变该石碑原状;二、禁止王某某将“重修顺济桥记”石碑迁移、转让、抵押、质押及运输出境。为有效防止文物流失和损坏,法院经综合研判确定了“调解促推优先、司法强制力保障”的处置方案,并作出保全裁定,告知王某某遵守裁定要求,确保文物安全。在各方的积极协调下,最终通过调解促成王某某返还石碑。【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保障文物安全,助力文物回归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需要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责令保管人采取特定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管。在保护文物安全的同时,以柔性司法保障善意保管人权益,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调解凝聚保护共识,为文物回归公共属性提供司法支持。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紧密联动、依法履职,共同守护文化遗产的生动实践。7.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债转股调解盘活大型风电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股份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作开发风力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7亿度。后因项目合作不畅暂停开发,某风力发电公司未返还巨额欠款及利息,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某股份公司将本案中其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某新能源公司替代某股份公司参加诉讼。【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风力发电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债务金额过大,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某风力发电公司极有可能破产,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也有遭受流失的风险。此外,双方之间原本具备合作基础,某股份公司不仅曾为项目提供设备支持,更具有风电行业全流程生产能力,在整合风电资产、恢复项目运营方面具备天然协同优势,某风力发电公司亦有意解决清偿困局。故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提出债转股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在审计评估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某新能源公司将其受让的某股份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股权。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债转股机制化解大型清洁能源项目债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风力发电项目地处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全国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之一,具有推动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减排与绿色供能的重要功能。人民法院面对被告资金链断裂、后续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风电项目停产乃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困境,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风电项目拆除拍卖造成的资源浪费,成功盘活存量绿色能源资产,保障了年约7亿度清洁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有力服务区域“双碳”目标。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为依法妥善处理面临偿债困境的大型清洁能源项目纠纷、保障能源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多元化解示范路径。8.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2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水某某于2009年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太阳光会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厅内。水某某曾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某房地产公司也为水某某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水某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水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水某某经咨询得知,若将其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的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水某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人民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太阳光经建筑玻璃幕墙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响时间较长的事实存在。【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对涉案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结合法院两次现场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能认定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对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建筑玻璃幕墙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或结构改造将造成资源浪费;而对水某某房屋进行内部改造亦会导致原有装修破坏,并不经济。鉴于水某某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且更换房屋客厅玻璃更为经济环保,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某某损失6.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光污染侵害的典型案例。因建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在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构成光污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选取不同时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同时,考虑建筑玻璃幕墙已建成,拆除或结构改造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本案从资源节约利用的角度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更换玻璃费用,较好平衡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权益保障的关系,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示范意义。9.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基本案情】马某某取得林权证后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某局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局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尽管吉林省的补偿办法中未列明经济林木损失的补偿标准,但规定了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故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本案中某局对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经济林木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林木所有人因野生动物致害享有的合法补偿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加速增长,野生动物导致种植林木受损、农作物减产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本案判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对百姓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的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10.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某局将其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于船舶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船舶机舱内油污遍地、随时可能泄漏污染水体,无关人员随意上船垂钓、随处可见烟头等可燃物品,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负有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其将查获的八艘“三无”采砂船集中停泊在某水域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船舶进行处置和监督管理,避免船舶长时间停航对水域造成污染等风险。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停泊船舶未处置完毕,水域环境污染隐患未完全消除,故判决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督促某主管部门依法整改,某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对案涉船舶采取拆解等处置方式,有力杜绝了环境污染隐患。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发水域,既属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也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具备生态、民生、文旅等多重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及时消除船舶油污泄漏及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协同各方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源头预防,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对于司法促推环境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9 10:58:21

全国律协环资能委举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律师业务交流会”

业务交流会开幕式现场万里长江,奔腾入皖,八百里皖江横贯东西,是长江经济带承东启西的重要节点。在第55个世界环境日之际,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简称“环资能委”)与安徽律协在合肥联合举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律师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副会长杨建伟,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唐华军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环资能委主任周塞军主持开幕式。会议由安徽律协环资能委承办,青海、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和上海等长江流域12个省(区、市)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委会共同协办。来自环境资源能源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资深律师齐聚一堂,围绕生态环境法典颁布背景下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热点展开充分研讨。全国律协副会长杨建伟致辞以法为纲,循法而治。会议指出,律师行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作为重要任务,认真领会法典的立法精神、制度规则,持续深化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法律服务水平;紧扣长江流域协同治理,精准对接党委政府、民营企业等法律服务需求,为“双碳”目标实现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加强区域联动,凝聚行业合力,推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提高律师服务美丽中国建设质效。作为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纂修、集成升华,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如何从专业角度解读法典?如何助力法典落地生效?如何更好以律师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此次会议上,大家积极分享思考见解,碰撞思想火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天宝,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王蕾分别就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律师业务创新、法典时代的生态环境行政监管工作创新及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等主题作主旨报告。业务交流环节中,与会律师聚焦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等五编,深入探讨环保合规、生态修复、绿色低碳、AI赋能法律服务等前沿实务,气氛十分热烈。“交流会设置的各项议题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正是当前律师需要特别关注和深入拓展的业务方向。”律师们纷纷表示,会议内容干货满满,让人获益颇丰。台下认真听课的律师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兼具专业性和复杂性。近年来,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服务生态保护的能力水平,全国律协环资能委持续举办各类交流和培训活动,为广大律师提供业务交流互鉴的优质平台。2025年,他们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化建设背景下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交流会,组织专业论文征集活动,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举办全国律师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更新律师知识储备,助其“强筋健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直以来,全国律协环资能委注重加强对环境资源能源领域的法律研究,先后组织律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30余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律协环资能委及时行动、主动作为,梳理现行多部生态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核心内容与冲突要点,为后续精准提出立法建议奠定扎实基础;组织资深律师开展专题研讨,积极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结合长期实务经验为法典编纂建言献策、贡献智慧。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十五五”规划纲要就“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系统部署,提出“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环境之优,生态之美,离不开法治之为。守护绿水青山,律师使命在肩。站在新起点,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引导律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在法治轨道上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同心共绘神州大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多彩画卷。【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8 10:54:59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注重深化协同履职,破解行业监管堵点,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助推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推动长效治理。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青海省玛多县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从案件类型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养殖污染、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等领域。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有效守护了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记者从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了解到,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推动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更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更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6件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学习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5日案例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固废污染治理确认违法【要旨】多个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致使同一公益损害事实发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立案。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职。【基本案情】芒稻河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源头区,也是淮河泄洪进入长江的主要水道,系长江一级支流。属于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敏感区和大运河文化带核心监控区。自2020年3月起,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雅居乐观江雅园小区南侧芒稻河滨河空地陆续被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形成数千吨固体废物堆放区,直接威胁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水质安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检察院)接到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移送的线索,反映案涉地块堆放大量垃圾。江都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查明,案涉地块自2020年以来,数十个深坑陆续被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出刺鼻味道,涉及面积约3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江都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都区城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地块所在的仙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女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关,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负有巡查、检查、制止违法等日常监管职责和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的法定职责。2025年1月,江都区检察院先后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分别立案。同年1月25日,江都区检察院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开展磋商。因案涉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查清倾倒行为人,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对清理责任及清运费用由谁承担等存在不同认识,导致磋商未果。1月27日,江都区检察院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仙女镇政府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属地责任。2025年3月27日,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均未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江都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仅采用覆土掩埋的方式处理涉案地块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实质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对江都区城管局和仙女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江都区检察院将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令仙女镇政府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污染防治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在法院审理期间,江都区城管局制定了清运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累计清运、处置案涉垃圾3000余吨。仙女镇政府负责协调事宜,配合江都区城管局开展清运工作,并在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垃圾清运完成后的案涉地块进行环境检测。经检测,治理后案涉地块土壤符合国家标准。2025年11月1日,江都区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现场评估、确认整改完毕。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未能准确认识自身法定监督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虚假整改,且未按时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2025年11月3日,江都区检察院变更该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2025年11月28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仙女镇政府辩称其作为基层政府,对涉案区域违法倾倒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权,不属于适格诉讼主体。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均认为已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确认违法诉讼请求并无必要。江都区检察院阐明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2026年1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江都区检察院诉讼请求,确认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仙女镇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直接的、具体的、可诉的法定职责,并非抽象的、内部的协调义务,行政处罚权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不能代替或者否定其作为属地管理主体所应承担的源头防控、组织协调、应急处理等综合性、基础性法定职责。两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长时间内未采取必要、有效的履职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职。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清理、整改行为不能否定、抵消其在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内不作为的违法性。两被告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案涉地块已经全部完成生态修复,并建设生态公园。【典型意义】南水北调工程衔接长江、淮河等多条水系,其源头输水通道芒稻河为长江一级支流。芒稻河滨河空地固体废物污染由于行政机关职责交叉、违法主体难以查清等原因,历时五年之久,长期未能整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水源地水质安全这一重点,在厘清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跟进监督,有效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整治。案例二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畜禽养殖污染一体履职协同共治系统治理【要旨】针对流域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形成多层级监督合力,推动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移送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基本案情】江西省宜春市境内袁河、锦江等河流均系赣江支流,属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单元。近年来,宜春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以上养殖企业达2600余家,废水直排、污染耕地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6月以来,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相关投诉500余条。部分养殖企业长期超标准排放养殖废水,流域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检察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江流域专案部署要求,依托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全市近一年以来养殖污染投诉工单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各地养殖污染问题普遍存在,遂在全市部署开展养殖污染专项监督。通过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检测、云定位地类识别、实地勘验等方式对群众反复举报的线索开展重点核查,查明:宜春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等7家生猪养殖、牛蛙养殖企业存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齐、私设暗管偷排养殖废水、侵占基本农田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耕地资源问题,另有400余家规模养殖场未进行排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宜春市检察院认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有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遂于2025年8月15日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同年9月8日,宜春市检察院在厘清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各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职责基础上,同步对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经磋商仍未促进整改,遂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前述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引导养殖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宜春市检察院积极跟进调查。经督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7家企业全部立案调查,并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涉案企业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污染农田清淤、退养复耕等。同时,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就畜禽养殖排污登记建立联动机制,新增排污许可登记482家。因涉及养殖场较多,短期内无法全部查处整改到位,两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并书面回复。宜春市检察院经研判后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宜春市检察院指导10个基层院同步立案办理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督促整治违法违规养殖场43家,治理污染水域、耕地2000余亩。同时持续跟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2月,两部门已联合实地排查养殖企业1000余家,整改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排污口设置不合法等各类问题478个,查处违法案件26起,行政拘留2人,罚款100余万元。宜春市检察院经跟进监督,确认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已完成整改,遂于2026年1月23日终结案件。为推动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宜春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作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线索、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万元,推动相关企业投入80余万元开展生态修复。此外,宜春市检察院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行业执法监管难题,全面梳理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擦亮乡村“宜居底色”》,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促推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粪污还田”“有机肥生产”等先进技术,建成以有机肥厂为主的粪污处理机构29家,4个县市区实施40万亩绿色种养循环项目,全市范围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典型意义】畜禽养殖污染事关流域生态安全,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突出民生问题。针对辖区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水直排、侵占、污染基本农田等行业顽疾,上级检察机关通过部署专项监督、统一开展线索核查、领办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实现上下一体履职。同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执法的双向联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助力破解行业监管堵点,从源头防范畜禽养殖污染。案例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发展【要旨】针对赤泥因贮存、运输、处置不规范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评估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基本案情】某氧化铝生产企业位于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国家级),系全球单体产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基地,年产氧化铝360万吨,年产生固体废物赤泥约500万吨。2022年以来,该公司在处置赤泥过程中,运输车辆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形成30余公里赤泥污染带;固废处置场环保措施不规范,存在污水外溢、渗滤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隐患;赤泥综合利用率一度低至7.9%,现有处置场库容无法满足填埋需求,对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形成重大威胁。【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的线索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办理。2024年3月11日,重庆二分院依法对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勘验、调阅环评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针对30余公里污染带在山区线性分布、地形复杂的特点,该院运用无人机高空全景拍摄与地面取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关键证据。重点调查赤泥运输路线轨迹、渗滤液扩散范围及周边土壤水质变化等情况。邀请技术专家就赤泥堆场防渗设计标准、雨污分流系统布局、渗滤液收集导排工艺等专业问题提供技术解读与咨询意见,帮助检察人员全面查明企业违法事实。因与行政机关磋商仍未促进整改,2024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重庆二分院向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赤泥运输污染及处置场所环境隐患开展综合整治,并协同推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升级改造运输车辆800台,全面清理消除沿途污染带,建成3000方应急处理池,完成原固废处置场的规范封场及渗滤液排导整治。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主动搭建产学研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赤泥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整改期间,重庆二分院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环境资源领域专家赴现场指导,专家结合整改现场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被企业全部采纳并落实到整改施工中,有效提升了整治工程的专业化水平。重庆二分院推动构建“检察+行政+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定期跟进整改进度。2025年4月,封场闭库工程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2025年6月23日,重庆二分院在整改现场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环保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经现场评议,原固废处置场规范闭库,新建专业尾矿库投入启用,与会人员一致认可赤泥运输污染已彻底消除,赤泥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重庆二分院依法终结案件,并建立常态化回访监督机制,持续跟踪企业资源化利用进展。目前,涉案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赤泥选铁”项目,年处理赤泥300万吨,并投资约15亿元成立新材料科技公司,采用“赤泥制高铝熟料”方式将150万吨赤泥全部转化为高铝熟料,实现赤泥的全量化转化。【典型意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关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重要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聚焦工业固废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治理痛点难点,坚持科技赋能与专业办案双向发力,通过专业技术调查与专家智库赋能,有效破解复杂工业污染案件中事实认定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评估难等问题。同时,深化多方联动,积极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企业落实”的闭环治理体系,既有效治理污染问题,又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上化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案例四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尾矿库污染一体化办案综合治理【要旨】针对长期存在的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级办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案件公益损害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基本案情】临武县某公司综合选矿厂及尾矿库(以下简称某公司尾矿库)自1992年建成至2013年停产期间,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未落实“三同时”要求,废渣长期乱堆乱放,造成扬散、流失、渗漏。停产后,某公司尾矿库堆存废渣裸露,废水溢流、渗漏等问题持续存在。2022年,某公司尾矿库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启动实施,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环评手续不完善、扩大库容量、二次污染风险等问题。且施工进展缓慢,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致使环境风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临武县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存在矿渣露天堆放、污水渗漏污染等问题,向湖南省反馈并交办整改。因整改进度缓慢,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2024年6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郴州市检察院)在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中发现该案线索,遂纳入专案办理,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挂牌督办。因案涉问题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同时涉及县政府和相关市级行政机关,郴州市检察院决定提级办理,并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选派2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进驻临武县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尾矿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6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对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办案期间,郴州市检察院向临武县政府通报专案办理情况,向该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调取资料,并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水质检测、询问证人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废渣、库内废水未完成转运处置;废渣治理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变更废渣临时堆场、外移填埋场选址,扩大库容量,施工不规范,存在二次污染风险;截至立案时,项目仅完成工程总进度的56%。2024年7月19日,郴州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就公益损害事实、法定职责、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整改措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跟进监督发现,治理项目进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9月5日,郴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向市生态环境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整改,加强周边环境监测。2024年10月31日、11月25日,对某公司尾矿库下游龙泉塘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砷、锌浓度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郴州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投入资金3275.62万元,建成23万立方米的一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及渗滤液收集系统,清运填埋尾砂22.5万立方米,并完成封膜、覆土、复绿。12月6日,基于生态复绿受季节性影响,郴州市检察院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该案中止审查。2025年11月,《临武县某公司选矿厂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1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某公司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破坏林地、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郴州市检察院指导临武县检察院开展监督,推动关联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意义】尾矿库废渣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易通过渗滤、扬尘等途径持续影响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长期威胁区域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办案力量,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属地乡政府等多部门搭建常态化综合治理协作机制,促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一体推进,以司法监督助力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系统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案例五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三江源生态保护违规取水排水长效治理【要旨】针对机动车清洗行业长期违规取水、排污,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权责交叉、履职缺位,导致生态环境受损问题,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行政机关逾期未书面回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案情】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地处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腹地,是黄河发源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该区域以高寒草甸生态系统为主,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低。调查发现,玛多县部分机动车清洗经营户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抽取地下水资源,且未取得排水许可,将含有油污、洗涤剂等污染物的生产污水直接向外排放,侵蚀区域土壤、污染地下水体与地表径流,破坏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核心生态功能。同时,区域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加之各行政监管部门职责衔接不畅、监管盲区突出、履职合力不足,导致生态损害问题持续存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6月,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多县检察院)依托“机动车清洗行业违规取排水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6月3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涉案经营主体、调取行政监管台账及审批证书、大数据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查明:辖区机动车清洗行业普遍存在无证取水、污水直排违法行为;部分区域市政排水管网覆盖不完善,污水无序排放问题突出,持续造成生态污染;水资源管理涉及资源环境执法、住建、生态环境等多个行政部门,取水排水监管存在权责不清问题,导致监管缺位,致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玛多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权责清单,认定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涉及的取水许可负有监管职责,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排水管控及市政生态配套设施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8月28日,玛多县检察院分别向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水资源保护、排水监管及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并同步抄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动有效整治违规排放污水等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指导经营户补办排水许可,推动花石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落地,涉及资金3561万元。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未书面回复,也未对辖区违规取水破坏生态的行为开展有效整治,辖区水资源破坏问题未得到解决。【诉讼过程】2025年11月6日,玛多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机动车清洗行业取水行为。同时,玛多县检察院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推动统筹完善区域水资源管控体系,构建长效生态治理机制。诉讼过程中,该局积极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对违规主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合规取水的水源保障事宜,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推动洗车行业生产用水来源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计划。2026年2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3月16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截至目前,违规取水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水源管网接入工作正在加紧推进。【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源头、三江源核心生态功能区,精准开展生态检察监督、助力流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典型案件。针对高寒脆弱生态区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生态治理效能不足的突出难题,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生态违法线索,精准厘清行政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监督模式,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协同治理,有效破解区域生态监管堵点、难点,切实守护三江源核心区生态安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优质司法样本。案例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专家意见【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作为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核算依据。对于专家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鉴定评估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和诉讼请求精准合理。【基本案情】简阳某页岩砖厂位于四川省简阳市,2022年被纳入成都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该厂向大气中超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共计1502.35千克。其中,2023年3月,简阳某页岩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该企业所在地属大气重点控制区,持续超标排污对周边群众健康、自然生态造成损害,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还将加剧当地酸雨问题,存在引发次生污染的风险。【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1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简阳市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简阳某页岩砖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查,于2024年1月31日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由于该案系成都市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决定与简阳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涉案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调取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经查,简阳某页岩砖厂在生产期间存在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专家认为应以《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作为核算基准,核算该厂超标排放量,按污染物危害、受体敏感、环境功能等调整系数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9143.11元。2024年6月25日,简阳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标准,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厂于2020年5月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00mg/m³。2020年12月,全国砖瓦行业该项限值由300mg/m³调至150mg/m³后,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未及时提示申请变更或依职权变更,直至2023年5月才对该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而专家意见以150mg/m³标准核定二氧化硫超排数量。同时,该厂于2023年4月完成排污和自动监测设施问题整改,此后零星超排数据经调查系停运、焖炉、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成都市检察院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专家研判后全部采纳,按照二氧化硫300mg/m³排放浓度限值核减超排量,并排除2023年4月之后零星超排量,重新核定超排大气污染物为1502.35千克,评估生态环境损害22075.75元。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简阳某页岩砖厂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行为,故意污染环境,且持续超排,对大气污染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厂实施超排行为的恶意程度、产生影响、已经完成问题整改并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拟以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的1倍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2024年11月1日,该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简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当地3家砖瓦企业派员旁听。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办意见。听证后,该厂负责人表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诉讼。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检察院以简阳某页岩砖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4151.5元,支付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5年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简阳某页岩砖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该厂支付相关赔偿款项。成都市检察院根据成都市简阳生态环境局商请意见,与法院共同审核项目、咨询专家,将赔偿款转用于简阳市大气污染防控项目。【典型意义】盆地丘陵地形大气扩散条件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更加敏感。页岩砖厂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更易加剧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针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排放标准变更的情形,检察机关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准确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促进企业自愿担责,规范行业依法经营,有效守护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8 10:49:24

普法润民心 典亮新时代——全国律协民委会扎实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普法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动民法典宣传走深走实,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的工作部署,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广大委员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优势,深入基层、校园、机关、军营开展全覆盖、特色化普法系列活动,以精准法律服务普惠民生、护航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委员们主动走进企业,开展精准实用的普法服务,将民法典条文规则转化为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照着做的“合规清单”,助力企业依法经营、稳健发展。走进产业园区,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在河南平顶山工业园区,律师团队现场问诊企业法律需求;在湖北武汉武钢大厦,围绕企业合同全周期风险防范开展实务宣讲;在福建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聚焦资产管理合规与风险应对专题授课;在重庆,专题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切实把法律服务嵌入企业经营发展全过程、各环节。律师在企业开展民法典实务宣讲紧扣产业特色,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在浙江宁波慈溪附海镇“小家电之镇”,委员们将民法典合同编与新《公司法》一体解读,直面企业关切的股权出资、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合规等突出问题精准释法。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逐一拆解用工风险、税务合规、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痛点,切实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纾困解难。融合新法新规,拓展普法深度与广度。在河北石家庄,围绕工程建设领域合规新要求,开展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融合解读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新规、守牢经营底线;在西藏拉萨,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合同编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专题活动,为企业规范经营、长效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服务村居社区,夯实基层治理委员们坚持普法为民,积极推进民法典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特殊场所,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走进社区,解答群众急难愁盼。在广西南宁的居民小区,开展民法典进社区公益咨询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答疑,引导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现场共发放民法典宣传资料130余份,有效提升社区居民法治意识。在西藏林芝,参与西藏自治区2026“民法典宣传月”法治讲座暨圆桌互动活动,将民法典知识送到各族群众身边。律师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关注民生热点,编写宣传手册。针对群众学法用法难点,贵阳地区委员牵头编撰民法典民生百问百答宣传手册,聚焦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高频民生场景,精选100个典型法律问题,采用通俗易懂的问答体例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免费发放、现场咨询等方式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融入日常。民法典百问百答公益普法活动现场依托特殊窗口,开展精准普法。在辽宁沈阳,省马三家戒毒所联合沈阳市律师协会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依托家属会见日窗口阵地,组建律师服务专班,为来访群众、戒毒人员家属及民警职工提供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细化法律服务,彰显法治温度委员们坚持以人为本、普法暖心,面向青少年、残障群体、军人军属等群体开展精准化普法服务,让法治服务更有温度、更接地气。在湖北宜昌,开设“人格权保护”特色法治课堂,运用情景模拟、互动问答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思维、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围绕合同实务、法律文书撰写等内容专题授课,委员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帮助法学学子打通理论与实务壁垒,夯实法治人才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辽宁省律协联合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成功举办涉残“两法四条例”第二期普法大讲堂,以精准法治服务护航残疾人事业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儿童福利院,围绕慈善领域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展专题宣讲,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筑牢法治根基。在辽宁沈阳,委员们积极走进部队,为官兵开展专题宣讲,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开展民法典进军营专项普法活动,先后赴北部战区总医院等多家军队医疗机构开展普法宣讲和法律咨询,将优质法律服务送到官兵身边。律师在涉残普法大讲堂上讲解民法典创新普法形式,打造特色品牌开展区域性大型综合活动,形成示范效应。在湖北宜昌猇亭区,“民法典宣传月”大型活动现场,委员深入浅出讲解民法典,广泛宣传“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精神,让民法典从“纸面”走向“地面”。运用藏汉双语,推动民族地区普法。在西藏拉萨堆龙德庆区司法局,参与送法进基层活动,开展“法律明白人”网校藏汉双语讲座,以少数民族本土语言传播法治声音、解读法典知识。在拉萨第四中学开展的藏语法治讲座,让少数民族青少年在熟悉的语言环境中接受法治教育。融入大型赛事,创新普法场景。在沈阳铁西体育场,备受瞩目的“东北超”足球赛盛大启幕。辽宁省律协、沈阳市律协参与赛事服务保障工作,以沉浸式、全覆盖、多维度的公益法律服务,为赛事筑牢法治屏障,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赛事环境。地方律协为“东北超”提供赛事法律服务民法典实施五周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良法善治离不开专业力量的广泛参与。未来,全国律协民委会将持续坚守法治初心、践行公益担当,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细化普法服务,持续深耕基层普法一线,精准对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需求,推动民法典普法宣传走深走实、见行见效,持续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专业力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5 15: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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