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培训班在沈阳举办

9月24日至26日,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培训班在辽宁沈阳举办。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郑艺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培训班强调,司法行政新闻舆论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扛牢法治新闻舆论工作政治责任;要强化正面宣传,加强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统筹谋划,不断壮大司法行政主流思想舆论;要创新机制方法,运用好鲜活案例和群众身边的生动法治故事,持续提升司法行政宣传传播力影响力;要强化底线思维,不断提升司法行政舆论引导能力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培训班围绕信息生成、信息传播、技术运用、影视创作、舆论引导等专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高校教授、相关领域专家为学员辅导教学。8个地方司法厅(局)负责同志作了经验交流分享。学员一致认为,本次培训政治站位高,授课内容务实管用,对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新闻舆论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部机关各厅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约110人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8 10:22:16

上海律师许海霞:开学季她收到来自大山里的喜讯

又到开学季,上海市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海霞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来自贵州明彻助学中心的喜讯:她长期资助的34名孩子,今年高考全部金榜题名,顺利考入理想院校。更令人动容的是,其中分数最高的女孩,不仅超出贵州本科分数线一百多分,还毅然选择了法学专业。“您三年的帮助和温暖点亮了我的未来,我会在将来的某一天成为和您一样的人,完成我们共同的约定,传递您给我的那份独一无二、真挚美好的爱和温柔,谢谢您!”字里行间,满是少女对许海霞最诚挚的感恩。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见到了许海霞。尽管前一天因工作忙碌至凌晨1点,但谈起这份来自大山深处的“回响”,她的眼中瞬间泛起光芒,语气里满是欣慰。“人民律师为人民,能守护偏远地区孩子的梦想,对我而言,这本身就是一种幸运。”许海霞的话语朴实有力。时间回溯到2012年,彼时她走进上海南汇桃源儿童家庭寄养服务中心。孩子们眼中对生活的热爱与那份坚韧的生命力,深深地触动了她。也是从那时起,她坚定了一个信念:“法律人不仅要守护公平正义,更要为需要帮助的人点亮希望的灯塔。”201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许海霞了解到贵州偏远地区孩子的求学困境。起初,她通过助学中心定向捐助三五个孩子;而后,受助人数逐渐增加。截至目前,她资助过的学生已达157人。每到春秋两季,她总会收到孩子们稚嫩却满是真诚的回信,为此常常热泪盈眶。“您在我迷茫、不知所措时鼓励了我。”“许阿姨,您也要每天开心,别把笑容藏起来,像您这么好的人,一定可以长命百岁。”……600余封来自山区孩子的信件,被许海霞精心珍藏,视作最珍贵的礼物。这些温暖的文字,也让她更加坚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公益之路值得一直走下去。“服务为民是‘海派律师’百年传承的精神,最开始做公益,是抱着汲取前辈精神、学习履行社会责任的心态。慢慢走下来,公益已经内化为我的自觉行动,成了一种本能。”许海霞坦言。作为一名从业21年的资深律师,她的专业素养,为公益事业提供了“精准赋能”的可能。长期处理公司清算和治理、股票大宗交易纠纷、金融信用、航空器融资租赁等疑难复杂综合类争议解决,让她养成了严谨务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习惯,而这份习惯,也被她带到了公益实践中。2019年,当得知云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青华乡五星小学的孩子没有热水洗澡时,她先独自前往现场调研,确认需求真实性后,再定向捐助20万元建设浴室,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难题。这些年来,她以专业态度对待公益,同时也用公益之心反哺实践:在参政议政时,她依托法律专业知识,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在办理案件时,她坚守原则,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律所管理中,她注重传递行业温度,带动团队共同践行社会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当她带领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将办公地址迁入上海中心大厦后,特意邀请了上海南汇桃源儿童家庭寄养服务中心的孩子们前来参观,让孩子们零距离感受中国第一高楼的气派,在他们心中种下“逐梦”的种子。“‘海派律师’书写了百年传奇,作为其中一员,我将不断践行海派律师‘忠诚爱国、服务为民、开放包容、开拓创新、引领先河’的时代精神,不断学习和成长,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许海霞说。(原标题:开学季她收到来自大山里的喜讯)【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6 10:25:21

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融法律理性与组织温情于专业服务 “律”力同心,撑起妇儿权益“法治晴空”

在贵州省妇联“党建带妇建”的旗帜下,2024年6月,一个扎根专业领域的妇联组织——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成立,从此肩负起凝聚全省6833名女律师力量的重任。这也标志着贵州在快递、外卖等新业态之后,以律师行业为典型代表的“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建设取得关键突破,为专业力量服务妇女儿童开辟了新路径。创新机制:专业力量嵌入权益保护链条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自诞生起,就致力于构建联动共治的保护新生态。在反家暴领域,她们推动建立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闭环管理的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发挥法律专业优势,遴选资深律师组建专门团队,显著提升了家暴案件处置的专业化水平,让法律的防护网更加严密。借助“巾帼律师走乡村培树法律明白人”行动,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将法治的触角延伸到黔中大地各个角落。在2024年12月开展的一场宣讲活动中,贵州省妇联与省律师行业妇联达成友好协议,以毕节市七星关区为试点,通过组建巾帼律师团队、培养“法律明白人”的方式,深入乡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与援助服务。当天,一项长效机制正式启动——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发动女律师与七星关区53个乡镇(社区)妇联签订结对协议。女律师们深入田间地头,既当普法人,又当培训师,让法治的根系扎进乡土深处。服务落地:“零距离”普法解纷护航成长在贵州,从城市到乡村,从线下到线上,在普法和维权一线,都有女律师们活跃的身影。在贵阳市云岩区改茶村农资市场,“巾帼普法乡村行·宪法进农村”活动现场人头攒动。省律师行业妇联选派的律师杨海晶和付媛,在“法律咨询服务专区”耐心解答村民疑问。一场场深入浅出的“院坝讲座”,一本本通俗易懂的法律手册,让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贴心的服务获得了群众连连点赞,这样的温暖逐渐蔓延。在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高坡村的院坝里,吴莲莲律师结合女性务工维权的真实案例,为乡亲们点燃依法自护的星火;省律协婚家委主任陈春艳则为基层妇联干部系统讲授维权实务,提升一线工作者的服务能力;邓浩律师参与反家暴主题节目录制,向社会发出对家暴“零容忍”的强音……网络空间也成了普法新阵地。在贵州省宪法宣传周活动中,律师行业创作的3部普法短视频获创意奖,6名女律师受聘为省级“网络普法志愿者”。她们将法律知识融入短剧、三句半等乡土文艺形式,在云端搭建起“不落幕”的普法课堂。针对未成年人群体,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还打出“护苗行动”组合拳:与民政部门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法律援助“零等待”;深化“妇联+律师”协作,共同营造有益于儿童成长的社区和家庭环境。“为孩子们撑起法治蓝天,是我们不可推卸的使命。”一名长期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女律师表示。赋能成长:锻造服务妇儿生力军要服务好妇女儿童,必先厚植行业妇联根基。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高度重视女律师群体的成长与发展。在“律政佳人,女律师成长之路”专题分享会上,行业前辈通过分享自己的故事来传递经验和温暖;“温暖相伴,阳光同行”心理辅导活动则关注女律师职业压力下的心灵健康——一系列举措不仅提升了女律师们的专业素养,更增强了妇联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我们不仅是权益的维护者,更是力量的传递者。”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主席李嫣道出了女律师们的心声。从机制创新到服务下沉,从专业维权到队伍锻造,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将专业力量深度融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6833名女律师正以专业之能、女性之慧、仁爱之心,在黔山秀水间书写温暖的法治答卷。当法律的理性与“娘家人”的温情在专业轨道上深度融合,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便收获了最坚实的支撑。【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6 10:23:31

青年律师积极投身重庆法治建设 青春在巴渝大地上发光发热

“从繁华都市到西部基层,改变的是工作环境,不变的是用专业法律知识服务群众的初心。”近日,在重庆市巫山县高唐司法所锻炼的青年律师任艳钊,在整理完3458件人民调解案件审核材料后,写下了这样一段工作感悟。2024年8月,司法部与全国律协联合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20名来自河北、上海、湖南、广东四地参加该计划的优秀青年律师,被指派至重庆市綦江区、巫山县、云阳县、奉节县等5个区县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为期一年的锻炼。一年来,重庆市司法局联同重庆市律师协会加强统筹保障,在扶持保障、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关心关爱等方面下足功夫,推动参加“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的青年律师积极投身当地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强化组织保障“刚到云阳县时,不仅办公设备一应俱全,还收到了包含生活用品的‘暖心礼包’,重庆市司法局的保障让我们能快速投入工作岗位。”谈及初到重庆时的感受,来自广东省的青年律师刘嘉祺记忆犹新。为让青年律师在西部安心工作、舒心生活,重庆市司法局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提升青年律师的归属感。在组织保障方面,重庆市司法局立足全市律师资源分布与法律服务需求,科学确定接收机构,实现岗位精准配置。通过召开优秀青年律师西部锻炼座谈会,明确5个区县司法局的后勤保障责任;同时,还成立市、区(县)两级专项工作联络组,强化人身安全教育与风险防范,并建立工作联系交流群,第一时间解决青年律师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还开设“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专栏,定期推送青年律师的工作动态。在工作保障方面,重庆市司法局聚焦政治引领,组织3名青年党员律师参加党组织活动21次,并通过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方式,筑牢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根基。在执业交流层面,组织20名青年律师参与执业交流活动15次。云阳县的律师沙龙、奉节县的党建联建交流、綦江区的“渝沪冀”律师行业学习交流座谈会等活动,为青年律师搭建起了跨区域互学互鉴平台。书写为民答卷“感谢任律师,不仅帮我要回了赡养费,还让孩子们能常回家看看。”今年3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周阿姨,向任艳钊送上写有“厚德重法专业敬业剑胆琴心济困扶危”的锦旗。2024年11月,任艳钊接手周阿姨追索赡养费一案。丈夫去世后,周阿姨独自生活,三名子女因赡养责任分歧拒绝再给赡养费。任艳钊深知案件核心不仅是追索赡养费,更要修复亲情。他在准备诉讼的同时,多次与三名子女沟通,除夕前还看望了周阿姨。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并明确“每月主动联系交流”的温情条款,让法律文书成为修复亲情的纽带。在巫山县锻炼期间,任艳钊还深入参与“律师+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联动模式实践。他承担“重庆调解在线”平台案件审核工作,与全县26个司法所、39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深入交流,以“实体正义兼顾程序公正”原则优化审核标准,累计审核案件3458件,既规范了调解流程,又推动矛盾能在源头得到化解。此外,他还参与“学法知法共参与,守法用法齐践行”普法活动,前往距县城两小时车程的红椿土家族乡,围绕建房工钱纠纷、邻里矛盾等进行答疑解惑,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用得上的解决办法,让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同样在基层法治实践中发光发热的,还有在云阳县锻炼的刘嘉祺。三个月来,他共接待法律咨询22人次,作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2人次,办理5件法律援助案件,涵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继承、离婚等民事纠纷,以及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案件。在值班过程中,他见证了一个个令人深思的案例:有因疏忽发生车祸致人死亡后自首的老年人,有为让油条卖相更好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的中年人,还有因“兄弟义气”殴打他人的未成年人。这些鲜活案例让他更加坚定了以专业态度服务群众的决心,“要让更多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守护自己的生活”。2024年“宪法宣传周”期间,刘嘉祺积极参与云阳县组织的普法宣传活动,在普法加油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之余,他还录制“律师说法”普法视频,详细讲解“如何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助力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据统计,仅2024年下半年,20名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宪法宣传周”等普法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待咨询450余人次;录制普法视频15期,全平台播放量突破10万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余件;参与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值班27次,服务时长108小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150余件;参与“法治护航+”活动,为100余家民营企业、个体商户“把脉问诊”,提出法律建议50余条,在基层法治建设各领域展现青年律师担当。践行法治初心“基层是最好的课堂,群众需求是最好的教材。”回顾一年来的西部锻炼经历,任艳钊感慨万千。他表示,在巫山县的实践让他深刻认识到,新时代青年律师更应深入基层一线,将法治精神融入实践,用专业本领服务群众。“未来我会把西部锻炼的经验转化为动力,坚定法治信仰,积极投身基层公益法律事业。”任艳钊说。“发现光,靠近光,成为光,传递光,是每一位青年律师的真挚愿景。”刘嘉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只有心怀人民,才能成为合格律师;只有情系法治,才能在服务群众中不断成长。”未来,他将继续怀揣仁义之心,恪守职业道德,为更多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重庆市司法局还将联合重庆市律师协会,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引导本地律师更加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各类法律服务工作,助推重庆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助力西部法治绽放新的光彩。【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5 10:03:48

“升级版”涉外法律服务团亮相东博会

金秋九月,承载着中国与东盟合作梦想的盛会如约而至。9月17日至21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9月17日下午,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人流如织。会展中心D区二楼楼梯口左侧,一块“涉外法律服务团”的蓝色指示牌格外醒目。这里是南宁市司法局组织的“升级版”涉外法律服务团,多名值班律师、公证员正忙碌地接待着中外客商的咨询。16时左右,一名身着传统缅甸服饰的客商匆匆走到服务台前,用缅甸语询问:“我想把我的大米品牌引进中国市场,该怎么申请品牌?”来自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李成渝立刻起身,并递上一杯茶水。“您在中国是否有公司或营业地址?”李成渝一边询问,一边拿出《涉外商标注册指南》递给他。短短15分钟的交流,这名客商笑着说:“谢谢你们,我原来完全不知道该怎么操作,现在清楚多了。”涉外法律服务团进驻展区,既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又搭建起国际合作的桥梁。“去年,我们首次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进驻东博会提供法律服务,深受参展企业和观众欢迎。”南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舒珍介绍,今年,南宁市司法局提前数月启动遴选,从全市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机构中“优中选优”,集结30名具备丰富涉外实务经验、熟悉英语或东盟国家语言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涉外法律服务团。《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涉外法律服务团的服务覆盖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合同合规等多个涉外法律领域,在会展期间每日9时至17时驻点,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很多东盟客商对中国法律并不熟悉,我们就是要做他们走进中国市场的‘第一座桥’。”来自广西邕江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张浩告诉记者。人工智能科技也是本次涉外法律服务团的一大亮点。记者在服务展区看到,一块展示AI仲裁咨询小程序的展板吸引众多参展客商与观众驻足,大家纷纷掏出手机扫码体验。“为打造‘智慧+法治’服务新体验,今年南宁仲裁委员会自主研发的AI仲裁咨询小程序,可为中外客商提供中、英、泰、越南语等多语种智能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仲裁流程、法律依据等常见问题的‘秒回’响应。”南宁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黄鹏介绍。桂南公证处AI智能客服“桂小南”也已同步上线,不仅支持多语种语音交互,还覆盖合同协议、知识产权、出国公证等高频率咨询需求,真正实现法律服务“指尖办、随时办”。16时45分许,参展观众开始陆续离场,而法律服务团的咨询台前,依然不乏前来问询的客商与观众。他们带着疑问而来,满怀答案而归,身后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中愈发清晰的法治底色。【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34:08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顺利开班

9月20日,司法部举办的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开班。报名参加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律师参加培训。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港澳律师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培训将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其中线下培训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等进行授课。参训港澳律师普遍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加深了对国家发展成就的认识,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更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7:25

江流万里 法治扬帆——广西深化与东盟协作奏响涉外法律服务强音

9月18日,第22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平行论坛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南宁代表处揭牌成立,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回望广西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答卷,成功承办中越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发挥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作用高效处理跨境商事争议;举办首次中越律师同堂研修培训……一系列扎实且创新的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东盟法治交流与合作迈向深入,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力量。江流万里通东盟,法治扬帆筑同心。作为中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广西立足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前沿和窗口的战略定位,以“硬联通筑法治枢纽、软联通促规则互认、心联通聚法治认同”三维联动模式,在涉外法治建设领域中持续深耕,不断拓展区域法治合作新格局。硬联通筑法治枢纽“之前越南企业对进入广西市场有一些顾虑,主要是担心跨境纠纷解决难、成本高。”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南宁代表处负责人裴忠坚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但随着广西多个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相继落地,解决跨境纠纷效率不断提升,这让越南企业对中越贸易的法治保障越来越有信心。”近年来,广西积极搭建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矩阵作用愈发凸显。2024年9月25日,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共同推进下成功设立,发挥深化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仲裁领域的交流协作作用,为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机制,推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开展了积极实践。广西还整合资源设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南宁国际仲裁院等综合平台,构建起“咨询—调解—仲裁”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成立至今,已受理国内外商事纠纷超1200件,当事人涉及越南、马来西亚等13个国家。与此同时,广西进一步将跨境法律服务的“神经末梢”延伸至最前端。广西贸促会、百色仲裁委员会分别与越南商业仲裁中心、越南河内贸易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配套成立联合秘书处,并在中越边境平孟口岸、龙邦口岸设立联合工作站,将纠纷化解、法律指引服务直接延伸至贸易通关一线。2024年以来,两口岸工作站累计服务中越商户800余人次,成功化解跨境贸易纠纷192起,纠纷化解成功率达100%。软联通促规则互认机制创新是打破区域法治协作壁垒的关键。今年6月,中越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在南宁成功举行,会晤期间,中越两国司法部就建立边境边民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拓展深化法律服务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等达成广泛共识,广西司法厅与越南广宁省、谅山省、高平省、河江省司法厅分别签署合作备忘录,广西民族大学与河内法律大学签订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意向书,标志着中越法治合作从“零星对接”迈向“机制化、常态化”新阶段。广西司法厅充分依托中国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省委书记新春会晤暨联工委会晤机制,通过出访交流、照会联系、电话邮件互通等多种形式,常态化保持与越南法律与司法领域的沟通联系,不断深化与越南在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为广西与越南经贸合作、人工智能等领域提供法治支撑和法律服务。法治领域协作不断扩容,“朋友圈”持续扩大。在广西司法厅的推动下,广西律师协会与越南广宁省律师协会加强合作,建立“季度互访+案件协作”机制;南宁市律师协会代表团访问越南;南宁国际仲裁院与越南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3家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广西有40余家律师事务所与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柬埔寨、老挝、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等东盟国家20余家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心联通聚法治认同民俗与法治相融,是凝聚跨境民心的温暖纽带。“唱支山歌纠纷解,中越友谊花常开……”在崇左市友谊关口岸,中越山歌普法队用壮语、越语演唱的普法山歌,总能吸引大批边民驻足。这是广西以“民俗+法治”打造跨境法治认同的生动缩影。以边民听得惯的语言、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法律知识,让边民既“听得懂”又“听得进”。近年来,广西组建中越普法骑行队、山歌普法队、跨境劳务法治宣传队等130余支队伍,深入边境村寨、口岸市场开展“中越同携手法治筑和谐”“宪法边疆行”等活动500余场次,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文交流让情感联结更紧密,让跨境法治认同更深厚。今年8月,“跨境标准轨铁路法律专题中越律师同堂培训暨2025年涉外律师人才实务专题培训班”在南宁顺利举办,40名中国律师与22名越南律师共同研修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法律风险防控、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内容,推动专业共识转化为合作动能。南宁仲裁委员会联合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广西大学法学院举办2025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研讨会,围绕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争议解决环境搭建合作桥梁,促成了一系列务实合作成果,尤其是实施广西首个获得国际调解协会权威认证的国际调解员培训项目,为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充实了专业人才储备,为国际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互利共赢、美美与共。据介绍,下一步,广西司法行政系统将面向东盟持续深化对外法治合作交流,积极推进跨境法治协同,全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网络,为跨境治理、经贸往来、民生保障等筑牢法治根基,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桂力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9-19 16:15:53

西部锻炼青年律师的北疆答卷

“同学们,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先保证自身安全,学会向家长、老师求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参加第二批司法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的青年律师张烁晨,来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第二小学,围绕预防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电信诈骗等主题,以案释法,为同学们上了一堂实用的“法律必修课”。为推动东西部法律人才交流,去年司法部启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工作,选拔优秀青年律师到西部地区,特别是律师资源匮乏的边疆地区、艰苦山区等地,充实基层法治服务力量。去年8月,第一批来自江苏、河南、江西等地的20名青年律师,被派驻至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的20个旗县司法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一年来,20名青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融入基层法治建设,解决群众法律难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8件,开展普法宣讲活动369场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审查合同文本等4270次,参与调解案件503件,为基层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今年8月底,“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再次启动,第二批来自江苏、河南、浙江、江西、河北5省的41名青年律师,分别被派驻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等11个盟市的41个旗县(市区)司法所,为内蒙古法治建设注入新活力。青年律师到岗后,各接收地为青年律师同步开展岗前培训,围绕当地司法工作流程、业务重点及注意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帮助青年律师快速熟悉岗位、适应工作节奏,确保锻炼工作高效起步。“陌生电,勿轻信;贪便宜,要警惕;遇转账,多核实;有疑问,找司法!”9月15日,被派驻至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司法所工作的律师董姝笛来到龙苑小区,开展了防诈骗普法宣传活动。针对该小区老年人居多的情况,董姝笛精心编排了“防诈三字经”,并以真实案例讲解常见骗局,剖析作案手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切实增强了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防诈三字经’念起来朗朗上口,好记又实用,我要抄下来贴在家里,让家里人也记住这些法律常识。”活动现场,72岁的张大爷说。扎根基层勇担当,法律服务暖民心。来自河南省的青年律师冯永浩入驻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司法所半个月以来,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法律问题,以专业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处理各类法律事务16件,帮助15名群众解决法律难题,涉及金额超8万元,用实际行动彰显了青年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和好评。做好法治形象的“代言人”,当好群众权益的“维护者”。在西部锻炼的青年律师们扑下身子、扎根基层,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基层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切实缓解了司法所人手不够的问题,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内蒙古司法厅将制定青年律师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青年律师管理工作,密切关注青年律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服务好青年律师,让其安心工作、用心服务,为建设平安北疆贡献青春力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9-19 16:13:06

30家法律服务机构亮相2025年服贸会 多角度展现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智慧水准

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最具特色的专业展区——法律服务专题展,在商务服务展示板块中吸引了大家的注意。近年来,国际市场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在不断扩充。由司法部主办、律师局指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在2025年服贸会供应链与商务服务专题展下举办的第五届法律服务专题展区,全方位展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出色形象和专业实力。高水准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为充分展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良好形象,推介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成果,自2021年以来司法部多次在服贸会举办法律服务专题展。根据主办方安排,今年的法律服务专题展区位于首钢园区13号馆。法律服务专题展有30家法律服务机构参展,其中,仲裁机构6家、公证机构3家,涉外法律服务较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的优秀涉外律师事务所20家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在服贸会开幕第一天,《法治日报》记者就直奔13号馆法律服务专题展区。位于门口位置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展位旁,挤满了驻足参观的观众。原来是方圆公证处为此次参展带来的“伴手礼”——制作精美的“北京中轴线”书签,吸引了大家的目光。“用北京中轴线及相关景点为背景做书签,就是想把普法宣传和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升公证工作的亲切感和文化感知力。”工作人员笑着告诉记者。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是北京地区成立最早、规模较大的公证机构,可依法办理各类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发往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是我国法治领域首个以“一带一路”命名的,由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律所、仲裁、商事调解等领域的行业协会、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组成的非政府国际性专业组织,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国际合作平台。联盟交流合作部负责人说,服贸会作为中国扩大开放、深化合作、引领创新的重要窗口,其磅礴气象生动诠释了“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一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应时而生,必须主动融入国家开放大局,在服务贸易的全球化浪潮中找准定位、展现担当。联盟连续几年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会员参展,有信心团结全球法律服务同仁,共同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和活力。涉外仲裁成高效高质争议解决渠道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高效、专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化解跨国经营中的矛盾,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争议解决渠道。记者注意到,此次参展的很多法律服务机构都将“为‘一带一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为自己重点推介的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展台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贸仲坚决响应国家号召,以保障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为原则,为纠纷解决提供高效高质法律服务。据了解,拥有境外工程承包资格的中央大型施工企业,通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投身“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许多大型基础性建设工程,和很多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工程总包、分包合同关系。在境外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纠纷在所难免。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工程合同纠纷应在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国内外不一致,案件审理耗时长,国外建设项目可能因此长期停工,经济损失不断扩大。而选择熟悉国内企业情况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结案时间短、效率高,成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的重要解决途径。据悉,贸仲成立至今已受理7万余件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166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被《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仲裁规则也入选全球前五最受青睐的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创设于1983年,是粤港澳地区首家仲裁机构。截至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当事人覆盖143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员覆盖129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案件争议金额连续3年超千亿元,国际商事仲裁个案最高金额超人民币300亿元。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展台,负责人黄郭勇向记者介绍,仲裁机构在做好涉外仲裁事业时,应完善涉外仲裁规则、加强涉外仲裁机构建设、提高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涉外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法律服务让企业“出海之路”走得更稳法德东恒柯伍陈(南京)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江苏省首家苏港联营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南京玄武律政中心,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地区头部律所柯伍陈律师事务所携手创立,依托香港地区,整合全球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跨境综合法律服务,助力中国企业出海。联营律所负责人沙鹭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商务活动很多都涉及法律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内地法和香港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域,差异巨大,而我们联营律所就像跨法域的一座桥,让法律服务的‘车流’在两地畅通无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沙鹭所说的这座“桥”的背后,是江苏与粤港澳大湾区、南京与香港深度融合的缩影,也是区域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引擎。据了解,此次法律服务专题展的参展机构,不仅有能在融资并购、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等领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有深耕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电子商务、医药卫生等领域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能够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迎进来”的外商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全球领先的国际化律所,在全球设有26家办公室、3700余名专业人员,在中国有17家办公室、2000余人,业务涵盖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资本市场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国内设立了12家分所,还在阿联酋迪拜、尼日利亚阿布贾、赞比亚基特韦设有3家国际办公室。公证服务帮助经营主体更好拓展海外业务;仲裁协助化解企业跨国经营难题;律师工作更好化解矛盾纠纷……对外开放不断走深走实,离不开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提供的坚实保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9 09:42:0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10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今天正式联合发布。这10个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诠释了行政诉讼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涉民营经济行政案件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下一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公正审理并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完善民营经济保护长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目录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五、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六、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七、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八、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九、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十、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案例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前,应当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资质开展集中清理。随后,该部门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相关企业寄出,最终撤回了656家建筑企业的768项资质,同时于11月3日在官网集中发布了撤回公告。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期间,103家被撤回资质的企业陆续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117件行政复议申请。这些企业均主张,在资质被撤回的过程中,未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导致自身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失去整改机会,遂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撤回资质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撤回资质决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案涉企业有效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导致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错失整改机会,因此相关撤回资质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案件调查等程序,组织被申请人与案涉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向企业释明资质标准条件及行业管理政策,同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对照整改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其针对撤回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撤销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指导被申请人对当前涉企资质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矩阵,分类编制涉企资质申报指引手册,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许可行为并便利企业申领许可。最终,103家企业主动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该批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案例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基本案情】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打包竞价方式取得浙江省某市某园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与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了A、B地块的出让面积、坐落位置、出让总价款、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内容,同时载明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完成A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缴纳违约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需对A、B两地块承担689天的竣工超期违约责任,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含A、B地块)缴纳违约金99973.9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缴纳违约金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是否合理。通过举行听证会、实地勘察建设项目、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等方式,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参照闲置土地处置中以宗地为单位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惯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也应以宗地为单位。该案中,A地块与B地块为两宗独立用地,出让前单独确定评估价,出让后项目分期报批建设,理应按不同宗地分别监督合同履行情况。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宗地价款仅占出让合同总价的20%,被申请人却按照两地块出让总价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当。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属地政府因落实新规要求申请人修改规划,导致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滞后,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商业综合体项目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竣工,显失公平。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指出案涉决定存在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依法依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是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坚决杜绝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并指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明显不当,通过纠正被申请人“整体出让等于整体责任”的认识误区,推动其自行纠正不当履约监管行为,为民营企业避免经济损失近十亿元,切实保护了企业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权益,为民营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案例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基本案情】2024年4月,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申请人开设的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多项涉嫌违法的行为:一是该诊所在网络团购平台使用“2022年度某网络团购平台人气品牌”“某市健康免疫力协会会员单位”“服务300+人群”等宣传语,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二是店内会员说明中列有“禁止退卡”等规定,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店内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核查,被申请人认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据此,被申请人于当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和警告。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且处罚过重,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复议机构赴现场实地核查,召开案件协调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确实存在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行政复议机构调查中发现,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整改。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量上述裁量因素,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调解。经过多轮释法明理、沟通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制发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对申请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从罚款3万元调整至2万元,同时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5日施行),对申请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罚,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典型意义】医疗行业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医疗系统行政执法坚持严的基调,既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严的基调并非简单“重罚”,而是强调行政执法的刚性与精准性相统一。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通过准确适用地方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最终,行政复议机构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适度调整罚款金额,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平衡。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了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案例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不得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一期2、3、31号楼为商业开发项目,由某市棚改办收购作为安置用房,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审批平台故障未能办理。2021年11月,申请人再次提出备案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备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故未同意申请人备案。由此,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也未能取得工程项目尾款,申请人及房屋业主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经研判,该信访事项符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条件,经引导,申请人于2024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聚焦争议焦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取消了企业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纳入法定复议渠道,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企业困境,更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案例五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综合判断【基本案情】2019年,为获取某市公共资源投资交易信息,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前后分别由文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该平台的网上注册,账号上留存的联系人均为文某。2022年2月,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参加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标,投标行为由双方公司员工分别参与,双方在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分别为本公司员工,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账号上留存联系人仍均为文某。2024年10月24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据此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本次投标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约11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但该条款中“办理投标事宜”特指在具体投标项目中实施的专属行为,涵盖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材料、踏勘现场、出席开标会等直接参与投标流程的事项。因此,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需结合投标人是否存在上述某一行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雷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中,两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案涉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案涉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综上,被申请人仅以双方注册账号留存的联系人相同这一事实便认定串通投标并作出处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指导被申请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与该案情况类似的行政复议案件20余件,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案涉企业均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招投标”的监管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涉企行政执法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相互串通投标的适用范围,通过厘清“前期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差异,有效避免了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适用,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执法偏差,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个案监督+类案规范”的模式,推动20余件同类案件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不当行政执法对营商环境的持续性损害,实现了类案规范的监督效果。案例六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允诺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基本案情】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案涉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调解协议首页右上角加盖印章。某房地产公司按照案涉调解协议给村民支付了补偿款,解决了征地补偿问题,开发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推进,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诺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某房地产公司系在集体土地经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征收补偿争议未能妥善解决,某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签订增加补偿费用的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另行协议出让40亩土地及对某房地产公司案涉损失给予容积率、配套费等优惠或补偿的行政允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41万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相应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典型意义】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该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认定了争议成因和过错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法确定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行政允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制,表明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态度,有助于强化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践约守诺的作用,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案例七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与民营企业达成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增设条件阻却行政协议履行【基本案情】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为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之间沟通融合、对毗邻城市之间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由相关部门推进某客运公司改制工作。为此,某市人民政府与某客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为实行两城线路城际公交化,由某客运集团公司收购某客运公司的整体资产并承担债务。协议签订后,某客运集团公司成立某公交公司及某市分公司,某公交公司进行了降票价、更换车辆等公交化改造工作并实际运营。2018年,某交通运输局为落实前述会议纪要,牵头推进两市之间城际公交化改造工作,就线路开通问题征求意见,毗邻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开通线路,但某市人民政府拒绝开通。在此后协议履行中,某市人民政府以某公交公司需取得公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为开通线路的条件。2019年,某公交公司某市分公司向该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获许可。某客运集团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并承担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应否履行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该协议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其与某客运集团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以认定某市人民政府为实现公共管理目的,与某客运集团公司达成的进行两城城际公交化改造相关协议系行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的协议义务可具体化为与毗邻城市协商开通两市之间的公交客运线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以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为开通城际公交线路的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毗邻城市开通公交线路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此外并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不当增设限制条件。故在某客运集团公司履行协议相关义务并已实际投入的情况下,某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如某市人民政府无法履行该义务,则应在确定无法履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某客运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处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某市人民政府主动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及时开通了与毗邻城市的城际公交线路,对方便群众出行、促进两地融合产生了积极影响。【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行政机关应当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诚信行政,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在达成行政协议后应当践约守诺,不得以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方式阻却行政协议履行,更不能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参与市场竞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协议义务的同时,明确如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促成了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而且优化了营商环境,取得以高质量司法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良好效果。案例八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基本案情】2019年6月,某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了案涉房屋租赁使用权,之后进行房屋装修、安全及抗震检测、消防验收。2021年9月,某投资公司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该分局以某投资公司提供的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设计用途为“办公”、不符合福建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红头文件”)相关规定的许可条件为由,拒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某投资公司认为,其租赁手续合法,某区人民政府已经召开专题会议调整了房屋的经营业态;上述“红头文件”系在某投资公司装修完成后才出台,该文件的要求实属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某投资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并审查案涉“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拒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合法,而该行为是否合法又取决于其依据的“红头文件”相关条文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公安厅、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等就“红头文件”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沟通研究后,福建省公安厅主动对“红头文件”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取消了特种行业许可对房屋规划用途的限制规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典型意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竞争,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坚决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该案中,人民法院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通过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修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不仅实质化解了该案行政争议,而且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减少不合理的事前审批事项、完善事后监管制度,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有效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落细党中央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案例九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因信赖政府会议纪要作出相关行为,构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基本案情】某机械公司系传统铸造企业。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落实当地新能源汽车结构项目产能置换工作要求,自2022年9月起多次与某机械公司沟通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为此进行包括职工遣散、拆卸设备、上下游供应链中断等停产准备。2023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相关铸造产能置换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参照当地转型升级小铸造企业处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设备设施补偿。2023年5月,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暂停与某机械公司的产能置换事宜。某机械公司认为其已为产能置换做好前期准备,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职责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续履行案涉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并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否需要继续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产能置换职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实地调查查明,某机械公司因为信赖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产能置换工作,继续从事原来的生产已不可能,而企业转产升级更有利于其经营发展。人民法院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明确协调化解的理由和化解方案。经联动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某机械公司的老旧设备处理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某机械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截至2024年1月,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某机械公司顺利转产。【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也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助推落后产能置换,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必然选择。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允诺后,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处分,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关注民营企业核心需求,立足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大局,主动担当作为,以出具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实质化解方案,既为行政机关“不敢调”消除顾虑,又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公信力。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机关践约守诺、助力民营企业绿色新生、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案例十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或需退出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基本案情】某矿业公司取得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请案涉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曾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去函表示,案涉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其采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某矿业公司因采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解决。2021年3月,某矿业公司在某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下,积极履行案涉铁矿的复垦复绿工作并验收合格。因涉及补偿事宜,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安排,某县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矿业公司持有的案涉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案涉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价值为527.79万元。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补偿1091.49万元,某县人民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矿业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合法权益以及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因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导致采矿许可证所涉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行政机关不再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失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关于合法权益损失的范围、项目及数额,需综合考虑矿业权人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事实、行政许可不予延续的原因以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故人民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政府对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在内的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典型意义】加强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是优化矿产市场营商环境、促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强调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该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基于水源保护需要,调整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与某矿业公司的矿业权采矿区重叠,导致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无法获得延续,对其合法权益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在审理该类行政补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重点查明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归属、明确补偿方式和数额,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尽可能作出内容具体的履行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程序空转,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7 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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