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发挥跨区协同优势助力上市公司“摘星脱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执破衔接”,发挥重整前后执行优势,修复企业信用,助力企业脱困重生案例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腾退大宗林地灵活查封处置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赢——浙琼两地法院跨省协同执行维护各方权益案例三三级法院助力属地攻坚府院联动解决十年“问题楼盘”系列案——重庆三级法院上下协同化解360户历史遗留“办证难”案例四“护薪助企”同发力筑牢底线保民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及时兑付300余名工人工资,信用修复帮助企业渡过危机案例五借交叉执行深挖持续隐匿以刑事追责促使案款履行——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持续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六深挖线索破隐匿财产刑责威慑解薪酬困境——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深挖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支付账户逃避执行,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七违反限消令乘机高消费入刑惩戒彰显司法零容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八信用修复助融资破僵局“放水养鱼”保企业护民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活封活扣、信用修复促履行妥善执结5800万元工程款案例一发挥跨区协同优势助力上市公司“摘星脱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执破衔接”,发挥重整前后执行优势,修复企业信用,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基本案情】深圳某集团公司是一家民营上市公司,2020年之前保持着良好的盈利状况,但之后资金周转出现严重问题,负债规模超百亿元,涉诉纠纷分布在全国多个法院和仲裁机构,大量资产被采取保全措施、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造成执行积案400余件。除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外,还拖欠1600余名职工、3800余家材料供应商、4万多名劳务工债务,公司股价下跌,面临退市风险,2万余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发现,某集团曾是国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著名企业,具备较高的品牌价值,有机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重获生机,遂启动“执破衔接”机制。经批准,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集团的重整申请。之后,某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某集团面临着极短的“摘星脱帽”窗口期,但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如果不及时解封,公司将面临无法顺利“摘星脱帽”、甚至导致退市,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的风险。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调度,全国各地相关法院全力配合,实现3天内完成全国14个省份39家法院解冻全部49个账户。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160亿元债务100%清偿。重整程序完成后,执行端持续发力,及时解除各类执行惩戒措施,推动企业信用修复,为其重返市场、恢复经营活力提供核心司法保障。最终,某集团股票交易风险警示被撤销,企业正式脱困重生,经营步入正轨。【典型意义】深圳中院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以“拯救”企业为靶向,做好启动“执破衔接”前的精准识别,启动“执破衔接”后的高效重整,充分利用执行指挥中心联动优势,牵头搭建跨区域协同执行体系,依托上级法院统筹调度,联动各地法院破解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跨域执行梗阻,为重整计划实施扫清障碍。重整程序完成后,执行端持续推动企业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返市场、恢复经营活力。不仅拯救了一家有重整价值的上市企业,有效维护了民营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更是创造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腾退大宗林地灵活查封处置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赢——浙琼两地法院跨省协同执行维护各方权益【基本案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某银行与海南某实业公司等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标的额达16亿余元,抵押物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国营农场及某镇四个自然村的7765.3余亩林权。经依法公开拍卖,由海南某农业公司竞得。但案涉林地点多、线长、面广,承租户众多,对经济补偿期望值高,异地腾退难度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经研判,宁波中院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宁波中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从全市法院抽调18名干警组成执行工作专班,陵水县法院派出懂方言、知社情、会沟通的执行干警参与协同执行,全面调查案涉林地四至、经济作物生长周期、承租户诉求和雇工情况,与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相关镇政府、村委会和农场多次协调,召开审执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判租赁涤除、拍卖范围、处置时机等问题,面对面接待承租户,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根据荔枝、木瓜、龙眼、芒果等水果不同的生长周期,制定了“分步腾退、批次移交、分类补偿”的工作方案,充分保护承租户和买受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顺利腾退林地。【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及抵押林地均在外省,承租人诉求多元,跨省协同执行,既能发挥执行法院熟悉案情优势,又能发挥所在地法院熟悉风土人情、好沟通好协调优势,形成强大执行合力。同时,秉持文明规范执行理念,以推动买受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导向,合理确定腾退时点,既确保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又减少了执行阻力,及时完成林地交付。案涉林地从碎片化使用到集约化经营,保障买受企业获得经济红利的同时,也最大程度释放生态效益,实现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赢。案例三三级法院助力属地攻坚府院联动解决十年“问题楼盘”系列案——重庆三级法院上下协同化解360户历史遗留“办证难”【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重庆某商住建设项目,因手续不全、土地抵押、债务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案涉楼盘购房群众长达十年无法办理产权证,购房群众多年信访,案件处置推进困难。重庆市自贸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被执行人在重庆多个法院有执行案件,单个法院贸然推进执行,不利于统筹解决问题。为实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属地法院集中执行优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判,决定指令自贸区法院集中执行该系列案件,重庆高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协同执行,合力攻坚系列积案。借助府院联动机制,该案发挥党委领导、高级法院指导、中级法院主管、自贸区法院主办、相关基层法院协同,规资、住建、税务、信访等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地方政府监督指导案涉楼盘完成验收及初始登记,自贸区法院与政府专班配合,集中处置案涉楼盘,各协同法院在政府专班支持下做好释法工作,取得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的理解支持。对经审查符合排除执行条件的房屋,依法收取购房尾款、解除相应查封,共计为360户购房群众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证。楼盘未售房屋及商用不动产得以推进处置,大量案外人异议等衍生案件有效化解,已兑现抵押权人等债权4000多万元。【典型意义】“问题楼盘”通常是开发主体失责、手续不全、债务纠纷和法律障碍等多个因素交织导致的问题,仅靠单一案件或个别法院推进难以有效化解。重庆高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找准系列案件症结焦点,指令属地法院集中执行,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上下协同,府院联动跨部门协调,多方主体形成合力,有效解决“问题楼盘处置、购房群众办证、衍生案件化解、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四重难题,为全国法院执行条线实质化解涉“问题楼盘”综合性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树立了高效能治理示范样本。案例四“护薪助企”同发力筑牢底线保民生——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及时兑付300余名工人工资,信用修复帮助企业渡过危机【基本案情】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7件以某电池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扣划该公司在案外人处的1500余万元资金后,东坡区法院经核查,新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欠薪问题,涉及300余名工人。为保障民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东坡区法院协调最大债权人某国有企业,在被执行人提供股权质押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前提下,暂不参与分配此次扣划的案款,促成部分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腾出350万元案款用于清偿工人工资。同时,联合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开通“工人薪酬发放绿色通道”,帮助该公司工人线上申请司法确认,从立案到案款发放仅用时7日,300余名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同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东坡区法院发现该公司因涉诉信息导致信用受损、贷款受阻,遂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征得其同意,在顺利兑付工人工资的基础上对其实施信用修复,该公司以此获得贷款,成功恢复生产经营。【典型意义】本案东坡区法院将民生保障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通过全流程协同发力,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效化解风险隐患。案件办理未止步于案款分配,而是运用信用修复机制为被执行企业卸下“信用包袱”,以对内统筹、对外联动的协同治理方法,在复杂执行案件中,兼顾强制执行和文明执法,平衡各方权益与发展大局,实现了保障民生、兑现债权、救治危困企业的多重社会效果,体现了司法服务民生的深度与广度。案例五借交叉执行深挖持续隐匿以刑事追责促使案款履行——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交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持续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杜某与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李某共同偿还杜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初期,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密山市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因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密山市法院恢复执行,仅查询、扣划到1.3万元存款。因长期找不到张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为化解执行僵局,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件指令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鸡冠区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发现张某有预谋、有步骤地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张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邹某,并通过收取现金、使用他人银行卡、指定其他债权人代为收款等方式,分多笔收取、隐藏、转移转让款85万元;将其所有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牵引车出售,并使用亲属李某某银行卡收取11.5万元;在吉林省长春市经营麻辣烫店,以其亲属李某某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时通过使用李某某账号收款的方式隐藏经营所得,每月经营收入逾万元。期间,面对杜某家人急需用钱治病讨要欠款、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张某始终藏匿行踪、转移财产。掌握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后,鸡冠区法院将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这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借款本金27万余元交付法院履行义务。鸡冠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典型意义】本案因被执行人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上级法院及时启动交叉执行,受指令法院通过全方位排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预谋、有步骤隐匿转移财产,造成严重后果。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既帮助债权人实现了胜诉权益,又彰显了国家强制力对司法秩序的保障。同时,警示潜在违法者司法裁判必须被尊重和履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例六深挖线索破隐匿财产刑责威慑解薪酬困境——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深挖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支付账户逃避执行,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郑某与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郑某组织工人承建某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某一直拖欠部分劳务费未予支付。郑某遂向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郑某支付工程劳务费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面对法院的多次传唤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亦拒绝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仍无悔改之意,于拘留期满后继续采取拒接电话、拒回信息、避而不见的方式刻意逃避执行。同时,法院发现,申请执行人郑某及30余名工友因张某欠薪,生活处境非常艰难:工友易某因女儿长年瘫痪在床,急需这笔薪水维系全家基本生计;郑某经济条件本就拮据,在先行垫付部分劳务费给困难工友后,自身家庭生活开支亦陷入窘境。为切实化解申请执行人及相关群体面临的困境,执行法院进一步拓宽调查维度,通过分析其此前交易流水、调查其日常活动轨迹,结合其他掌握的线索,发现张某在其本人微信账户被冻结后,转而利用刚成年儿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并实际控制新微信账户,持续进行大额资金收支,流水远超其此前声称的“无收入”状况,且账户中存在多笔单次千元以上高消费记录,证明其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经济能力。张某通过借用近亲属身份隐匿收入来源、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拒不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逃避执行、对抗司法的意图明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团风县法院遂依法将张某相关犯罪线索移送至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下,张某主动履行10万元还款且就剩余部分与郑某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投案自首。团风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典型意义】本案面对被执行人利用亲属账户隐匿财产的行为,团风县法院通过缜密调查、深挖线索,精准戳穿其“无履行能力”的表象,将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同时,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迫使被执行人还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保障了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案例七违反限消令乘机高消费入刑惩戒彰显司法零容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多次恶意违反限消令,转移隐匿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顾某借款纠纷案件中,向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顾某联系,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某屡屡推脱,称自己不具备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为有效防止其财产不当减少,促使其主动履行,崇川区法院对顾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经张某某反映,顾某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崇川区法院核查发现,顾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在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以非法手段购买高铁、飞机票并实际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飞机前往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并伴随有出入高档按摩店、大额游戏打赏等高消费行为,支出金额高达30余万元,甚至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挑衅,情节十分恶劣。此外,顾某在明知其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微信绑定其岳父、岳母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共有100余笔单笔转账金额过万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崇川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协助,崇川区法院找到被执行人顾某,向其释明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顾某意识到无法继续逃避债务,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其行为已造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为了生计将车辆、房产抵押他人,靠拆借负债生活,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后果,应依法予以惩治。经崇川区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顾某相应刑罚。【典型意义】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重拳打击,既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效果。被执行人在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仍多次违规乘坐飞机,并在境外进行高档消费;通过绑定他人账户隐匿资产恶意逃避执行,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将该行为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规避执行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案例八信用修复助融资破僵局“放水养鱼”保企业护民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活封活扣、信用修复促履行妥善执结5800万元工程款【基本案情】某工程局承建某置业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并签订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协议,但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某置业公司超出约定时间未能支付相关款项。某工程局向厦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某置业公司等未能及时履行,某工程局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78.49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某置业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安溪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某置业公司表示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希望能宽限一些时间筹借还款。执行法院详细了解案件和企业情况后发现,若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企业将面临破产风险,导致涉案项目房产无法交房办证(含部分安置房)、其他关联企业破产以及大量工人失业下岗等一系列问题。最好方式是争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减少企业破产风险。在执行法官耐心组织下,双方成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在保持相关保全措施情况下,让某置业公司按约还款。为尽快还上工程款项,某置业公司积极争取融资贷款,但因公司征信问题,在贷款环节出现问题。执行法院经多次现场调查,确认某置业公司目前持续经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考虑到其积极履行,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具备信用修复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某置业公司的信用修复申请。安溪县法院暂停对某置业公司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开具信用修复证明。最终,某置业公司顺利偿还某工程局5200余万元工程款,不足部分经申请人同意以房抵债清偿,案件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安溪县法院秉承“如我在执”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精准选择对被执行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执行和解”促履行,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以“信用修复”促执结,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摸清企业经营状况,结合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行为,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法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开具信用修复证明,使得被执行人顺利贷款融资,案件顺利执结。不仅挽救了一家企业,保住了大量工人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7 10:04:12

“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问:根据最新通报,交叉执行改革两年以来,全国法院已累计交叉执行案件近50万件,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如此大规模的实践中,能否介绍一下当前交叉执行主要集中在哪些案件?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交叉执行,一般如何处理?答:推进交叉执行两年来,正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关键阶段,在交叉执行的引领下,各级法院“以点促面”,持续激发执行生产力,一大批案件得以化解。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类:一是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或地方性因素的“骨头案”“钉子案”。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未结、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信访案件,交叉执行能够注入新的执行力量与思路,打破固有僵局。二是系列关联案件或涉众型执行案件。对于同一债务人在多地涉诉、存在多重查封、轮候查封或需要统一协调分配的执行系列案,通过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统一执行,可以避免程序冲突,减少诉累,提高清偿效率,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权益。三是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风险或迹象的案件。各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会导致执行工作受阻,长期无实质进展,通过提级或指令异地法院执行,可以有效破除干扰,推进案件执行。四是单一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处置的案件。需要大规模跨区域协调、涉及专业领域处置(如大型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或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极其隐蔽的案件,可以采用协同执行模式,由上级法院协调,多家法院联合攻坚。关于您提到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交叉执行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必要性、便利性、规范性原则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符合交叉执行条件的,可以作出交叉执行决定,采取相应方式推进案件执行。总的来说,交叉执行不是最终目的,其根本是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攻坚积案难案,从而进一步倒逼执行生态改善,有效解决执行难。交叉执行也是推动执行改革和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离”。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推动更大力度的交叉执行,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定分止争、防范风险、调解利益、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谢谢。问: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推动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答:执行与破产具有天然的制度关联,都是债权实现的法定程序,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面临的是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僵尸企业,它们既挤占司法资源,更浪费市场资源。对上述僵尸企业,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终本的企业,人民法院应优先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财产再次全面检索调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释放被查封冻结的要素资源。但对于一些仍在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执行法官应主动甄别被执行企业挽救价值,强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单个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其核心资产,导致其丧失重整挽救的可能。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某民营上市集团公司资金周转遇到问题,涉及400余件执行积案,随时面临退市风险,但深圳中院发现,该企业具备较高的品牌价值,有机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重新获得生机,于是及时启动执破衔接机制,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为拯救企业开辟了快速通道。重整计划通过后,又联动各地法院破解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跨域执行梗阻,为重整计划实施扫清障碍,助力企业“摘星脱帽”,脱困重生。这是推动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一是加强政策规范引领。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下发执破衔接指导意见,把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执行与破产在理念、资源、机制上全方位衔接,做实以执行助破产、以破产促执行,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统筹推进“出清”和“重整”,统筹保障“个别债权”和“公平受偿”。二是健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针对破产程序中“财产调查难、处置难”问题,授权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措施和手段,例如网络执行查控、执行部门协助解封、办理破产财产不动产腾退,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依托“一张网”系统,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共享机制等,改变破产案件办理措施不多、手段偏软、强制性不足等问题。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将“执破衔接”工作纳入地方综合治理大局,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会议机制,统筹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难题。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问:近几年,人民法院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被执行财产发现、查控工作,可否简要介绍下情况?这次发布案例,有的涉及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形,法院通过加大财产查控力度,追究了拒执罪,请问在打击拒执方面有什么举措,还有哪些情形可能构成拒执犯罪?答: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实现对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以来,针对新型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利用虚拟财产或跨境资产规避执行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10余家有关单位,推动“查人找物”取得17项新突破,失信联合惩戒取得36项新进展,不断加强被执行财产的发现、查控工作。与此同时,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上线,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持续升级,实现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双提升。执行工作“工具箱”不断充实,为及时发现隐匿、转移财产线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保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系列措施,完善办理案件机制,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促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裁判生效之前转移、隐藏财产,恶意减损责任财产,采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手段妨害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的打击。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公布典型案例。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既统一拒执罪法律适用标准,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现“惩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良好效果。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构成拒执罪情形,特别是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十种“情节严重”、五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除了本次发布案例中有的一方面虚假和解、另一方面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有的借亲属身份办银行卡绑微信、通过近亲属身份隐匿收入,违反限消令,更恶劣的还将高消费行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挑衅等。还包括不如实报告财产、虚假离婚隐匿财产等各类逃避、抗拒执行的恶劣行为。例如,有的案件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将抵押设备拆除变卖,隐匿转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又如,在判决后、执行立案前,以虚假离婚方式转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逃避执行。再如,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为逃避执行,弃用已被查封的对公账户,以其他方式收取并隐匿财产。这些都形成了相关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加大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查控力度,精准戳穿其“无履行能力”的表象,依法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快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加大追究拒执罪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谢谢您的提问。问:我们注意到,失信名单人数在2024年和2025年连续下降,请问原因是什么?是否意味着执行工作的强制力有所弱化?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2025年,失信名单人数在2024年首次下降的基础上再次下降,这是一个积极的、期待中的变化,是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推进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区分“拒不履行”的失信与“无力履行”的“失能”,分类施策,综合施治,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做实源头治理,通过立审执联动,强化诉前和诉中保全,督促更多的债务人在执行前主动履行债务,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二是严把名单入口,坚持依法惩戒,严防泛化和滥用,严查仅为了提高执行强制性和威慑力,将“无力履行”的失能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违规行为,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纾困和松绑。2025年,执行案件量同比增长15.43%,新纳入名单人数逆势减少11.7万人次。三是畅通名单出口,对纳入名单后主动履行债务、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债务人给予正向激励,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实现“惩戒-履行-修复”的良性循环,让积极改过的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发展。四是推进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将失信行为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遵循“过”“惩”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时困难但有意愿、也有潜力偿债的债务人惩戒宽限期,或者如同这次发布的案例八一样暂停失信惩戒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债务人一次脱离困境、渡过难关的机会。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依法本可以直接强制处置房产,但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被执行企业破产,职工失业,购房人利益受损等一系列后果。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债务人修复信用,贷款融资偿债。办案人员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困境企业,用执行措施上的“缓”换债务人经营发展上的“进”,和债权人的“得”,把双输变双赢。可见,失信名单人数下降,不是减少了执行的强制性,而是提高了惩戒的精准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治理的科学性。必须看到,当前,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问题客观存在、仍然突出。借这个机会也申明一点,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支点,人民法院把诚信作为执行工作的标尺,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没有变也不会变,严惩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态势不会减弱只会增强。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就是要把最严厉的惩戒措施聚焦到严重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上来。总之,执行工作一头连着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兑现胜诉权益的殷切期盼,一头连着法律权威、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的大局。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不是看失信名单上有多少名字,而是有多少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有多少债务人东山再起,重获了发展机会,有没有涵养出履约践诺、重信守诺的文明风尚。人民法院将恪守“诚信守法受激励、失信违法必严惩、一时困难给予支持”的司法态度,让执行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促进形成“自动履行”成为首选,“信用修复”路径畅通,强制执行作为“最后手段”的良好法治生态。谢谢!【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7 10:02: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停车扫码、人脸识别等重点场景精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智慧停车场、小区人脸识别、网络虚假招聘、“网络开盒”、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等场景。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严格依法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解读,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部署要求,推动高质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向网络治理领域拓展深化。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涉及个人行踪轨迹、人脸信息、医疗健康信息、消费信息等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聚焦智慧停车移动应用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办案推动智慧停车行业治理;重庆市两江新区检察院聚焦小区物业、房地产企业等人脸识别高频应用场景,不仅推动个案整改,更从行业层面为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提供实践样本;针对网络虚假招聘隐蔽性强等特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突破个案局限,通过大数据筛查类案线索实现类案治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针对“网络开盒”侵害个人信息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加大司法惩治力度,并为反网络暴力积累经验;个别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倒卖逝者及家属信息,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敏锐发现治理盲区,推动堵塞监管漏洞,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了示范;针对“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违规预约博物馆、热门景区并获利的行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精准规范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高质效办好重点场景“小切口”案件,打好个人信息保护突出问题的“歼灭战”;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履职,探索完善跨地区协作机制,推动强化全链条治理和综合监管;打造专业化、复合型办案团队,更深层次推进公众参与和科技赋能,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智慧停车场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停车场类案监督【要旨】针对部分智慧停车场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储存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参与,运用多重调查手段,开展类案监督,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整改,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基本案情】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部分智慧停车场的App软件系统收集信息违反“最小必要”“告知同意”原则,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存储不规范,导致公民个人信息面临安全隐患,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5年2月,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水区院)推送线索反映,徐水区部分智慧停车场存在违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徐水区院经初步调查,确定相关违法行为属实,并于2月14日正式立案。徐水区院运用数据碰撞、技术支持等调查手段,查明徐水区18家大型智慧停车场分布于核心商圈及重点区域,管理车位共计1300余个,注册用户达9.6万余人,存在智慧停车App软件系统存贮载体缺乏防范网络攻击的安全技术措施、强制关注微信公众号方能缴费、未提供隐私协议索要信息或者未明确公示信息收集目的和范围、未加密传输或未定期安全测评、任意查询车辆轨迹信息等五大类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3月4日,徐水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信息专家对智慧停车系统在信息传输、存储方面的安全风险进行论证,明确违法行为、受损事实以及行政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职权清单,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分别对公共区域、居住(含物业)区域停车泊位负有行业主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对弹窗广告相关问题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3月14日,徐水区院向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各自履行职责,对案涉停车场扫码缴费场景存在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依法监管。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部署智慧停车数据安全专项整治,对全区运营企业集中约谈和督促整改。区执法局作为牵头单位,向运营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与安全提示,责令排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全流程风险并限期整改;区住建局压实物业企业主体责任,要求明确数据安全协议,开展系统漏洞整改与机制建设;区市监局开展执法推动企业全部实现“纯净二维码”改造。经联合整治,全区18家智慧停车场已完成148项安全漏洞整改,规范处置敏感个人信息2.8万余条;建立完备的访问控制机制,全部安装杀毒软件程序;强化加密技术,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增加“身份验证”模块,更新隐私政策条款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落实“最小必要”收集原则,依法依规采集个人信息。2025年5月底,徐水区院对全区18家智慧停车场开展跟进调查,运用专门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组织多部门与专家开展整改评估,经公开听证程序确认,全区18家智慧停车场均已整改到位。办案过程中,徐水区院同步向区政府提交专项调研报告,聚焦包括“智慧停车”在内的11类民生消费领域信息保护问题,推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典型意义】智慧停车缴费系统因其便捷性被消费者广泛应用,但系统使用中存在过度收集、违规存储和擅自处理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不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衍生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风险。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多项调查手段,精准识别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以点带面打好智慧停车场信息泄露“歼灭战”,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屏障。案例二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区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个人信息保护物业违法处理人脸信息【要旨】针对部分物业及房地产企业在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固定公益损害事实证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物业和房地产企业行业整改,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居住场所涉及人脸信息储备数量高达150万条,存在10个以上风险问题;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涉及13个小区,小区进出设备主要以人脸识别为主,存在4个风险问题;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过程中存在6个风险问题。上述3家公司均存在未与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签署安全协议等普遍性问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10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院)与重庆市两江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信办)签订《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技术支撑、信息共享、专项协作等工作机制。2025年5月,两江新区院发现,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存有超过10万条人脸数据,且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两江新区院遂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行政机关、调取书证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两江新区院邀请区网信办安全中心的业务专家赴现场检查,认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主要为:采集的人脸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采集14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时未取得监护人同意,人脸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未进行本地化存储,对人脸信息处理未采取数据脱敏、加密存储,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传输,隐私协议未明确告知处理者处理目的、保存期限等,未与第三方数据处理者签署安全协议等普遍性问题。2025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两江新区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区住建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案涉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向全区物业企业下发《加强物业小区人脸识别系统运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从行业层面划定规范红线。严格限定应用场景,严禁在业主生活细节监控、私人区域拍摄等非安全管理场景随意使用。健全数据管理制度,要求物业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维与数据管理,确保数据仅用于小区安全管理,杜绝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等行为。规范同意获取流程,处理人脸信息须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时,必须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严控信息存储时限,存储过程需采用加密技术,且期限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到期后自动删除。2025年10月15日,两江新区院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参与跟进调查,确认区住建委已全面履职,案涉企业对相关问题已全面整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已消除。【典型意义】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置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机关针对物业、房地产等企业在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邀请网信部门业务专家协助调查,破解违规收集人脸信息取证难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规范物业、房地产等企业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案例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虚假招聘侵害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个人信息保护发布网络虚假招聘广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黑灰产业,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推动互联网招聘行业系统治理,依法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基本案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是广州市国际金融商业中心,吸引大量企业和人才汇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注册企业或者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的方式,在某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获取求职者上传简历内的姓名、手机号码、籍贯、毕业学校及专业、入学及毕业时间、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牟利,给求职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河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采用网络远程勘验、询问违法当事人、执法同步录像等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发现招聘平台存在对企业账户审核不严、未对求职者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对异常招聘行为动态监测不足等问题,不法分子使用“空壳公司”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3.7万余条。同时,天河区院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网络招聘信息、辖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多项数据,通过碰撞、分析发现虚假招聘线索61条,同步移送行政机关排查,加强类案监督,防范虚假招聘风险。天河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三定方案”,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未充分履行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网络招聘平台长期监管不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3年12月14日,天河区院向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督促市监部门加大力度整治“空壳公司”和虚假人才招聘广告,推动共同履行保护求职者信息安全的职责,规范行业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区人社局开展专项行动,出动450人次执法检查,2次约谈平台企业,责令平台对检察机关移送的61条线索中的6家虚假招聘企业和17家风险企业账号采取封禁、警告、限流等措施。推动平台填补漏洞,采取升级AI识别技术和信息屏蔽系统、建立信息依规审计和动态风控制度等举措,向辖内210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区市监局开展专项行动,对“空壳公司”和虚假广告等进行综合治理,将61条线索中的5家异常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将18.19万户次违规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异常登记风险开展动态监测预警,确定高风险企业超过11万户次,查办虚假身份材料登记线索1578条,立案查处96宗违法广告案件,罚款157.31万元。天河区院会同区网信部门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认相关企业或被平台采取账号封禁等措施、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招聘平台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填补漏洞。【典型意义】网络虚假招聘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就业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聚焦网络招聘行业监管漏洞和关键环节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引导网络平台从规范整改、加强内控、升级技术防护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建“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平台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网络招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案例四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网络开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开盒”公益损害赔偿【要旨】针对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公开发布并附带侮辱性言论煽动网络暴力的“开盒”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开盒”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加大对“网络开盒”等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基本案情】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六人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六人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非法牟利。同时,六人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害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因本案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且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区院于2024年6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临安区院先后前往陕西、广东、湖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侵权行为人的动机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开盒”网暴遭遇线下骚扰的客观危害后果。因本案可查证的侵权行为人的获利较少,获利金额不能真实反映本案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据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对此,临安区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高校、消费者协会、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开展论证。综合考虑“开盒”的信息数量、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治理修复成本、侵权行为人经济能力、刑事罚金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4月11日,临安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故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网络开盒”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仅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更对公共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网络开盒”行为的全链条追责,强化了对潜在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积极传递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有效探索,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医疗卫生机构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最小必要原则【要旨】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收集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违法提供给殡葬从业人员进行商业营销且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主体予以查处,切实消除个人信息安全隐患,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2025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某医院医生及区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全市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或救护车显示屏获取包含逝者住址、死亡时间、原因、逝者亲属姓名、联系方式等在内的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800余份,违法提供给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并获取非法利益。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获取信息后,迅即开展商业营销,严重侵害逝者亲属安宁及隐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初查后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调查。闵行区院通过询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查明非法提供逝者及其亲属信息的具体操作方式、数量、获利等情况,明确信息终端被非法利用的事实;赴涉案医院现场调查,查明医生以密钥登录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便可查询全市医院开具的死亡报告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储存未有效防护情况;赴区急救中心及120站点调查,查明救护车急救人员可从车内工作显示屏直接获取患者亲属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区急救中心未实质开展逝者亲属回访,明确信息流转存在泄露隐患。闵行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信息处理者应严格规范相关信息处理权限,不得违法处理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对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工作。2025年7月31日,闵行区院向区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查处,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管,督促涉案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区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开展查处和督促整改工作。调查后,区卫健委对涉案医院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医生作出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解除相关急救人员的外包劳动关系。区卫健委经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严格限制登录疾控信息系统权限,区医疗急救中心对救护车工作显示屏中非必要个人信息进行屏蔽,在驾驶员位置新增视频监控。同时,区卫健委指导涉案单位加强常态管理,完善医院端信息安全管理、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等制度,开展全员培训教育,落实回访抽查机制并作台账记录。2025年10月27日,闵行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涉案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本案整改情况,认为区卫健委已依法履职,确认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典型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泄露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规范该行业信息收集、存储与流转的全流程,加强数据核验及权限管理,填补全市医疗信息系统登录、使用的安全漏洞,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案例六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旅游市场滥用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文化旅游专项治理【要旨】针对“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违规预约博物馆、热门景区并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并规范行业治理,强化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案情】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中国陶瓷博物馆(以下简称陶瓷博物馆)是我国唯一一所陶瓷艺术专业性博物馆,系国家一级博物馆,年参观人数超300万。部分“黄牛”违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入馆预约,并将预约二维码在线上线下贩卖,旅行社多次使用原有旅客身份信息反复登记入馆,甚至出现个别旅客半年内重复入馆上百次的情况,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5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德镇市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的上述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同年7月1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景德镇市院通过现场调查、网络检索,并前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安机关等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材料,查明部分“黄牛”违法使用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预约博物馆,并在博物馆附近及部分网络平台,将绑定他人个人信息预约入馆的二维码等凭证以80至300元的价格倒卖。同时,办案人员调取了中国陶瓷博物馆2025年1至6月的团队通道入馆人员名单共计20.7万余条,通过比对发现部分个人信息存在异常高频登记入馆,最多重复入馆达上百次,半年内通过团队通道入馆10次以上的个人信息达556条,20.7万余条记录中重复登记的个人信息为9.6万余条,约占46.78%。进一步调查发现,部分旅行社存在未重新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原获取的旅客信息重复预约抢票的情形,该市其他景区也存在类似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负有维护旅游市场基本秩序及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2025年8月13日,景德镇市院向市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及旅游市场规范管理的监管职责,消除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文旅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市场票务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打掉“黄牛”票务团伙6个,行政拘留4人,在网络平台下架有关门票预约的转售信息;推动多家景区升级票务系统,嵌入“异常预约行为”智能模块,新增“同一IP地址多账号高频预约”“短时间多次取消并重新预约”等风险预警项,严格实名认证核验;设立黑名单机制,对异常高频预约入馆信息进行实时排查并转人工审核;同时,在各大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展板,公布票务举报热线,维护市场秩序。办案过程中,景德镇市院联合文旅、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全市旅行社业主大会各成员单位签订《保护旅客个人信息承诺书》,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调研报告,形成各方协同共治维护旅游市场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格局。【典型意义】热门博物馆和旅游景点实名预约凭证与特定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个人信息绑定,“黄牛”及旅行社未经他人授权,违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抢票甚至倒卖,构成个人信息的违法滥用。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查实“黄牛”违法倒卖“预约凭证”以及旅行社滥用原有旅客个人信息重新预约抢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整治,推动加强技术防护,严格内部数据管理,健全完善个人信息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助力文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1-22 10:14: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制发《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具有现实意义。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矿产等各类资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称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又一生动实践,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是一次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的修订,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称《矿业权解释》)。实施8年来,《矿业权解释》对于规范矿业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纠纷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后,该解释的诸多条文需要根据法律的最新变化作出修改和调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纠纷审判实践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统一裁判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为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座谈以及系统梳理案例库、法答网相关案例和答问等方式,针对矿业权取得、流转,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压覆,矿业权提前收回、退出补偿以及涉矿区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制定了《解释》,同时对《矿业权解释》予以废止。二、《解释》的起草原则《解释》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严格遵循立法。《解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例如,《解释》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关于“探转采”直通车制度的规定,删除《矿业权解释》越界勘查、开采责任承担中与该制度精神不符的规定。又如,《解释》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类型暂不作出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释》紧紧围绕调研发现的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亟需。例如,近年来,伴随国家重点工程、交通枢纽等大型建设项目密集落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物权冲突与补偿争议呈多发态势,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法答网高频提问。《解释》针对压覆矿产资源的确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要件、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被压覆资源储量的确定以及矿业权期限届满后压覆纠纷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解释》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物权登记和“权证分离”的规定精神,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例如,《解释》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又如,《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四是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解释》促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注重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精神,统筹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解释》明确对于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解释》遵循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精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出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明确受让人在出让人未依约办理矿业权登记或者因出让人原因未能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或者出让人因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请求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对实践中未取得矿业权而签订合同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形给予效力评价。矿产资源尚未设置矿业权,当事人即签订合同实施勘查、开采的,必然违反新《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应对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同时,尊重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矿业权人对其预期可以取得的矿业权作出交易安排,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来进行合作勘查、开采或者转让矿业权,当事人仅以订立合同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三是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遵循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公园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禁止或者仅开展相关人为活动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维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四是规定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解释》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删除旧《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业权转让须经审批、禁止将矿业权倒卖牟利等规定的最新修订,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状态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矿业权转让审批和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五是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越界勘查、开采损失赔偿范围界定不一问题,采取列举式区分采矿权、探矿权分别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以统一裁判尺度。具体而言,采矿权人因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损失,包括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可以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等;探矿权人因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损失,则包括因越界勘查、开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六是规定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解释》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但对矿业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同时,为预留制度空间,《解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判实践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规则,更好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19日法释〔202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矿业权出让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条出让人未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受让人办理矿业权登记,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或者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出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实施勘查、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以将来取得的矿业权进行合作勘查、开采或者转让的合同,当事人仅以合作人或者转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出资合同生效后,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其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相对人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矿业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矿业权,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受让人请求确认自矿业权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取得矿业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证书与矿业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矿业权登记簿为准的,除有证据证明矿业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当事人请求确认抵押权自抵押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第十一条矿业权依法抵押后,因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被收回等原因导致矿业权消灭,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界限不清发生争议,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三条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采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下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二)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可以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三)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采矿权人请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规定的矿产品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压覆矿产资源”:(一)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依法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虽不重叠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勘查、开采,直接影响矿业权行使的;(二)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限制勘查、开采,依据相关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前需取得建设项目权利人的同意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合理期限内未取得同意或者批准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后未履行约定义务,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补偿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时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予以认定。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出具的储量报告,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第十九条矿产资源被压覆时矿业权因期限届满已消灭,原矿业权人基于矿产资源被压覆请求建设单位赔偿或者补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因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业权未能续期的除外。第二十条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收回,矿业权人请求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不符合管控要求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地,矿业权人请求作出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清理、恢复,或者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已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无证勘查、开采,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202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1-22 10:01:30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1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法学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致信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法治自信、勇担时代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做好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加强法治宣传、培养法治人才等工作,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陈文清充分肯定2025年法学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做好2026年工作,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化学习培训、宣传宣介、研究阐释。要坚持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引领。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立足中国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借鉴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建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机制,提升服务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1 09:52:53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中央政法工作会议18日至1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政法战线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陈文清充分肯定2025年全国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做好2026年工作,要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要加强平安建设,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齐抓共管、惩防并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加强基础建设,全链条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化有关群体服务管理,加强基层政法单位建设,加快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要加强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王小洪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张军、应勇出席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0 09:3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

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先后介绍了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福建、广东、天津、海南等地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发挥协同效能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情况为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在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海事纠纷预防化解、实质化解效能的具体情况,今天同时发布8件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我们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起,从各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报送的执法司法协调联动化解海事纠纷案例中,筛选出了船员劳务、人身损害、港口作业、海上交通事故、外籍船员遣返、船舶碰撞损害、船舶买卖与登记等多种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在专业高效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首先介绍福建、广东、天津、海南等地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发挥协同效能化解矛盾纠纷的4件典型案例:一、“行政执法+商事调解”化解重大涉外船舶碰撞纠纷在一起涉案总金额超三千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对高达1500万元伴航费等损失认定争议极大。厦门海事局会同厦门海事法院,启动“一站式”解纷机制,迅速协调资深海事调查官、公职律师及富有航海经验的船长、轮机长等专业人员,与法官共同组建调解团队。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利用各部门专业优势互补,形成“海事专家+海事法院+商事调解”的三方联动调解机制。该机制推动双方免于启动耗时较长的鉴定程序,高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且外轮方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自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实践表明,通过整合专业力量与司法资源,不仅能为重大涉外海事碰撞纠纷提供高效化解路径,更能保障调解成果的及时兑现,彰显了我国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专业性与公信力。二、“行政救助+司法保障”化解外籍船员遭遗弃纠纷在一起外籍轮船东弃船导致8名船员被困、欠薪约26万美元的紧急事件中,船员无法联系上派遣国政府、派遣机构、使领馆,广州海事局作为港口国主管部门,接到求助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牵头协同广州海事法院、边检、工会等多部门联动处置。海事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登轮安抚船员,并多次运送生活物资开展人道救助。海事局会同法院督促境外保险公司启动财务担保,高效办妥遣返手续。本案通过“行政救助+司法支持+行业联动”的协同模式,打破“船东不报险、保险不启动”的救助僵局,形成“事前预警—事中救助—事后跟踪”的全过程处置,获得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肯定。这不仅有效维护了船员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参与全球海事治理的大国担当。三、“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化解船员群体劳资纠纷在一起涉及12名船员、欠薪总额72万余元的劳资纠纷中,天津大沽口海事局接到求助后迅速介入,联动天津海事法院组建专项调解小组。纠纷矛盾源于船员服务机构与船东的责任推诿。海事局发挥行业监管与证据调取优势,迅速固定欠薪事实,法院同步开展法律研判,厘清船东支付主体责任与服务机构的连带义务。在此基础上协同促成支付方案。此后,海事局全程跟踪资金流转,法院则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明确载入船舶优先权条款,实现“行政调解固定事实、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的程序衔接。本案所涉欠薪在一周后足额发放至船员账户,既高效保障了船员权益,也帮助企业降低了诉讼成本与信用风险。该机制为构建和谐航运劳动关系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体现了纠纷化解中“刚性权利保障与柔性解决方案”的有机结合。四、“海事服务+部门协同”应急处突化解重大群体性欠薪纠纷在一起涉及77名船员被拖欠工资近千万元且出现过激行为的重大欠薪纠纷中,海南洋浦海事局在排查发现风险后立即开展调处工作,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事劳工权益保障中心”,协同海口海事法院、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处置专班,稳控情绪、引导维权,协同各方责令落实还款计划与资金保障,采取“优先解决特困、分批全部结清”策略,最终在春节前足额发放全部欠薪。本案是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的一次实战检验,通过“风险预警—快速响应—协同处置”机制,有效避免了风险升级,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的平稳推进,展现了海事执法司法机构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中的担当作为。南京、大连、青岛、宁波海事法院与当地海事局发挥协同效能化解水上纠纷的典型案例情况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践行“如我在诉”、落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前端化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优势,有力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商贸秩序稳定,助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下面由我介绍南京、大连、青岛和宁波海事法院与当地海事局发挥协同效能化解水上纠纷的4件典型案例:一是以分步调解法化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在一起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中,两名装卸工人在货舱理货期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起索赔请求。该案涉及中外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交织,事故原因复杂,面临诉讼周期长、胜诉权益兑现慢的潜在风险。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海事局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的机制优势,迅速介入事故调解,本着特殊和困难群体优先保护的原则,采取分步调解、柔化矛盾的方案,首先动员装卸公司和码头公司优先保障装卸工人家属第一时间获得全额理赔;其后迅速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达成赔偿和担保协议,外轮提供担保后得以顺利离境避免预期收益损失;最后通过专业调解推动各方达成终局性的调解协议,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协同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纠纷。在一起外轮碰撞我渔船的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纠纷中,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船上设备严重损毁。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轮船东公司赔偿损失合计779万余元。双方对碰撞责任的划分、损失金额的认定以及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等问题争议激烈,矛盾尖锐。大连海事法院及时启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委托辽宁海事局指定经验丰富的海事调查官联合调解,以“线上沟通+线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仅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便彻底化解民事争议,让船员家属及时得到足额赔付,充分展现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在化解涉外海事纠纷方面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三是府院联动前端高效化解船员坠亡纠纷。在一起港口卸货作业期间突发的船员坠落甲板死亡纠纷案中,船员家属与船公司发生剧烈冲突,如不及时妥处,存在发生衍生纠纷和船期损失的可能。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日照海事局立即启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海事法官、海事调查官运用各自专业知识,协作配合,以专业咨询服务为船员家属释法解惑,平复家属焦虑和对立情绪,同时积极引导船公司主动承担责任,推动双方达成调解,船员家属顺利获得18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该案纠纷仅用5天时间便成功化解,彰显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在处理突发事件、推动社会治理方面的时效性和优越性。四是合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化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在一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买方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支付船舶定金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卖方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其后,双方又因船舶所有权登记问题再起纠纷。宁波海事局根据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向宁波海事法院请求支持,组成联合解纷专家团队,前往舟山等地为当事人上门提供法律指导,实地调查了解船舶交接、管控等事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完善了船舶登记行政审查所需的书面证明,并顺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漂泊三年的“孤舟”终于靠岸。案结事了后,当事人专程前往“一站式”解纷中心致谢。除这些案例外,上海、武汉、北海等海事法院与当地海事局亦对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建设作出诸多有益探索、取得良好成效,在此不一一列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全方位协作,充分发挥司法执法协同联动的综合治理效能,实现水上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南京海事法院协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以分步调解法化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例二:大连海事法院协同辽宁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三:青岛海事法院协同日照海事局成功调解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府院联动前端化解船员坠亡纠纷案例四:宁波海事法院协同宁波海事局成功调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行政合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案例五:厦门海事局协同厦门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专家团队联合海事法官低成本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船舶碰撞纠纷案例六:广州海事局联合广州海事法院成功遣返8名外籍被遗弃船员——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案例七:大沽口海事局协同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12名船员劳资纠纷——构建“行政+司法”协同模式,推动多元解纷协作机制建设案例八:洋浦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近千万元船员劳资纠纷——“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治理理念的成功实践案例一南京海事法院协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案——以分步调解法化解涉外人身伤亡纠纷【基本案情】2022年9月1日,某外轮在某码头公司卸货期间,装卸工人王某和丁某进入货舱理货时发生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系某甲装卸公司的员工,丁某系某乙装卸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后,王某及丁某亲属要求某外轮公司、某码头公司、某甲装卸公司、某乙装卸公司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起事故极为复杂:一是涉及多方主体,即码头公司、船方、装卸公司以及装卸工人的家属;二是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泊位租用及装卸合同关系等;三是事故原因复杂,既可能是因为船方管货方面的过失,也可能存在装卸公司和码头公司管理方面的过失。纠纷如果径直导入诉讼,外轮将面临被扣押的风险,周期较长的诉讼过程也将导致装卸工人的死亡赔偿金迟迟得不到落实。【调解方法及结果】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海事局共同建立的“一站式”解纷中心迅速介入事故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各方对责任分担存在明显分歧,在短期内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本着特殊和困难群体优先保护的原则,解纷中心采取了分步调解、软化矛盾的方案。优先保障装卸工人家属第一时间获得全额理赔,动员装卸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及时全部赔付到位,全力保障装卸工人家属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足额赔偿,有效安抚家属的不稳定情绪。在装卸公司赔偿后,对于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不足以覆盖的部分,说服经济实力较强的码头公司先行垫付。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解纷中心迅速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达成《赔偿款项支付和提供担保函协议书》,约定由船方提供某保险公司担保函,保证承担最终确定的赔偿款,外轮得以顺利离境,船方的预期收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紧急事态处理完毕后,解纷中心组织船方、码头公司、装卸公司开展关于内部责任比例划分的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各方达成了终局性的调解协议。【典型意义】海上、通海可航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关乎着船员、渔民、码头工人等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及时妥善化解。解纷中心因势利导,采取分步调解的方法,将码头工人的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暂时搁置多方主体责任划分比例的情况下,将责任方作为一个整体,先对外赔付码头工人的全部损失,再对内划分责任比例。同时,通过保函的方式解决纠纷耗时周期长与外籍船舶需离境经营之间的矛盾,有效缓冲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对立冲突,给纠纷的最终解决奠定良好的沟通基础。该案的成功调解,为解决复杂的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了指引,受到中外当事人的一致称赞。案例二大连海事法院协同辽宁海事局成功调解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纠纷【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中国籍渔船在某海域发生碰撞,造成中国籍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船上设备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外轮未施救即驶离现场。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赔偿船舶损失、设备损失、燃油损失、渔汛损失等共计7794100.92元。双方对碰撞责任划分、损失金额认定以及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衔接等问题争议激烈,矛盾尖锐。【调解方法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后认为,本案系重大涉外海事纠纷,涉及多人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及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传统诉讼程序可能面临涉外送达周期长、调查取证及专业事实认定难、当事人维权成本高等实际问题。大连海事法院及时启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于立案当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辽宁海事局联合调解。辽宁海事局指定经验丰富的海事调查官专门负责调解,全面、客观分析碰撞事故,确定双方责任比例、固定财产损失。针对当事人地域分布特点,组织双方代理律师以“线上沟通+线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辽宁海事局在调解成功当日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大连海事法院推送调解协议电子文本,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从立案到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仅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便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对此种高效、专业解纷模式竖起大拇指。【典型意义】本案是运用“海事法院+海事部门”联动机制化解重大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典型范例。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分别发挥司法裁判专业性与海事行政技术性优势,通过联合调查、技术分析、法律释明,有效弥合双方当事人在碰撞责任、损失计算等方面的专业认知差距。通过线上平台突破空间地域限制,为当事人提供“零跑腿”“跨时空”的多元对话渠道,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步优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流程,推动调解数据实时互通、资源精准调配,大幅提升跨部门协作效率。本案充分展现了我国海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性和优越性,为类似重大涉外海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海上交通事故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涉外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案例三青岛海事法院协同日照海事局成功调解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府院联动前端化解船员坠亡纠纷【基本案情】2025年7月23日20时许,江苏某海运公司所属“某通6”轮在日照岚山港卸货期间,船员仲某凯意外跌落至甲板,经抢救无效死亡。江苏某海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船员家属,仲某凯的父母及近亲属十余人赶到现场后情绪激动,与船方发生冲突,并认为死者存在刑事被害的可能,在报警的同时要求扣留船舶。事件如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会打乱港口生产作业计划,并导致船舶营运延误、影响后续航次的履行产生违约赔偿。事件发生后,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日照海事局立即启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进行矛盾化解。【调解方法及结果】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第一时间介入,海事法官、海事调查官运用各自专业知识,协作配合,积极促成矛盾化解。一方面,对于船员家属进行有效安抚,平复船员家属焦虑和对立情绪,提供专业法律咨询,逐一释明法定赔偿项目及金额,并提供近期类案的裁判结果,引导船员家属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避免因不切实际的赔偿主张使调解陷入僵局。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船公司主动承担责任,为后续调解创造良好氛围,提醒其算好经济账,避免因诉讼导致船舶扣押和资产冻结,从而减少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双方态度出现缓和后,“一站式”解纷中心及时主持调解会议,经过反复多轮努力,双方于7月28日达成协议,江苏某海运公司赔偿船员家属185万元。至此,这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仅用5天便成功化解。【典型意义】此案的成功化解,核心在于平衡法、理、情,既严格依据海事调查结论划分事故责任,也充分尊重生命,体恤家属丧失亲人的痛苦。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打造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咨询于一体的“法治护航、多元共治”的海事治理新格局,通过海事调查官对于事故责任进行详尽的分析解答,海事法官对法律责任及后果进行全面释明,以高效、专业、权威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为保证船公司按时履行义务,在明确告知可以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同时,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条款,促使船公司最终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实现了实质性解纷。案例四宁波海事法院协同宁波海事局成功调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行政合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基本案情】2023年7月,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与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将其所有的“东方某某6”船出售给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2023年8月,登记于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名下的“东方某某6”船办理所有权注销手续,并取得注销登记证明书。经公告程序,2023年9月,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被核准注销,徐某、严某某系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股东。因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支付船舶定金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船款,故徐某、严某某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2024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在徐某、严某某重新办理案涉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因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已核准注销、部分当事人在国外等多重原因造成船舶交接等事实情况无法查清、部分材料真实性存疑等问题,加之当事双方积怨已久,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不予配合办理手续,致使涉案船舶所有权登记无法办理。【调解方法及结果】从船舶买卖时合作未成,到诉讼时针锋相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从心有嫌隙到不可调和。宁波海事局了解情况后,根据协作机制与宁波海事法院沟通请求司法支持,联合组成解纷团队。经解纷团队多次释法明理,宁波某海洋工程公司慢慢打开沟通的大门,初步表示愿意配合。2025年8月,解纷团队坚持“自己多走路,群众少跑腿”,主动前往买方所在地舟山,上门提供法律指导,实地调查了解船舶交接、管控等事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形成船舶登记行政审查所需的书面证明。同时,在宁波海事局积极协助下,宁波某港口服务公司顺利完成了境外委托公证、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公告补发等流程。2025年9月,船舶所有权登记顺利办理,当事双方握手言和,漂泊3年的“孤舟”终于靠岸。事后,当事人专程前往解纷中心表示感谢。【典型意义】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在了解到当事人办理船舶登记时矛盾激化,再次要求“法庭见”的情况后,果断应海事部门请求提供帮助,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海事部门未采取传统的被动受理模式,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指导当事人完成材料查找、办理、补正和完善,帮助工作直至所有权证书最终取得方结束,将人民至上贯穿于纠纷解决全过程。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海事局解纷团队通过“司法+行政”形成合力、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协作机制效用,利用海事司法和海事行政双重专业优势,从不同侧面取得当事人信任,不止步于仅解决问题,从情理法多维度疏导当事人,圆满促成“事心双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例五厦门海事局协同厦门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海事专家团队联合海事法官低成本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船舶碰撞纠纷【基本案情】2017年11月,某外籍货船载运7万余吨煤矿从印尼开往中国途中,与我国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船体受损。后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继续开航驶往目的地,外轮方则为确保船货安全,雇佣拖轮伴航至卸货港卸货,产生近15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伴航费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外轮方承担70%责任、某船务公司承担30%责任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就各自损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本反诉:某船务公司请求判决外轮方赔偿其修理费、船期损失、收益损失等各项损失1700余万元,外轮方则反诉请求某船务公司赔偿其拖轮伴航费、修理费、船期损失等近1500万元。某船务公司申请对伴航的必要性以及外轮水线以下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与此同时,双方诉前各自委托评估机构得出的损失评估结论均存在较大瑕疵,无法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需要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双方损失。【调解方法及结果】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争议期间已长达数年,开展多重司法鉴定需要耗时数月且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鉴定费用亦高达数十万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厦门海事法院启动“一站式”解纷机制,协调厦门海事局组织熟悉船舶事故调查和损失认定的专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解纷中心选派供职于海事局的资深公职律师协助调解,并与资深海事调查官和具有丰富航海经验的船长、轮机长组成调解团队。在海事专家意见+法官法律意见的双重说服下,双方当事人各自大幅降低了诉讼预期和诉讼请求,调解差距大为缩小。调解团队采取“抓住主要矛盾、差额导向推进、整体框架和解”的调解策略,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外轮方向某船务公司赔偿335000美元的调解协议。外轮方在调解后15个工作日内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是海事纠纷中复杂疑难的案件类型,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更是难上加难。面对双方在外轮伴航损失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二次损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分歧,厦门海事法院并没有简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及时切换纠纷解决“跑道”,引入中立的专业调解机构、海事专家团队无偿为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海事专家经验+法官法律意见”的方式对核心焦点进行充分到位的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抓大放小”,在总体框架内寻找调解金额及利益平衡点。该案中,海事局与海事法院利用各部门专业优势互补,形成“海事专家+海事法院+商事调解”的三方联动调解机制,为类似复杂疑难海事纠纷的低成本高质量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借鉴。案例六广州海事局联合广州海事法院成功遣返8名外籍被遗弃船员——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基本案情】2025年6月17日和21日,广州海事局先后收到船员求助信和广东海事局转来印尼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函,停靠在广州南沙天后宫对开水域的“某某之星”轮1名印尼籍船员被船东遗弃(同船还有7名缅甸籍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涉及拖欠工资约26万美元。矛盾起因在于船方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关于“工资”和“遣返”的法定义务,既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支付责任,也未依法遣返船员,且长期逃避,未与船员沟通。双方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一是船舶因碰撞事故被扣押,船东归责至船员;二是船员遣返费用由谁承担;三是事故发生后的工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限。【调解方法及结果】广州海事局接到求助通知后第一时间协同广州海事法院等部门联动处理,派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做好船员安抚工作。在船员无法联系上派遣国政府、派遣机构、使领馆的情况下,作为港口国政府部门,各方密切关注船员的实际需求,共同展现大国担当。广州海事法院会同广州海事局挖掘保险信息,顺利与境外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督促保险公司依照职责落实船员遣返责任,并在船员遣返前做好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海事法院、海事局联同工会等部门多次派送共计1000余斤300多件救援食物、淡水和药品补给上船,满足船员生存需要,切实让船员感受到港口国的温暖。同时,与广州边检总站沟通遣返方案,为船员办妥紧急临时入境及出境手续,安排海巡船协助外籍船员下船上岸至边检办理入境手续,保障船员人身安全。为协助船员启动起诉工作,广州海事法院安排法官迅速对接8名船员及代理律师,两小时完成启动程序工作,让船员安全、合法、高效的入境并返回原籍国。【典型意义】本案以精准法律适用推动船员权益得到保障,双方纠纷得到化解,是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行政+司法+行业”联动协作,充分保障外籍船员在我国境内的生命、财产安全,展现大国担当。打通外国保险公司财务担保启动机制,并在国内律所协助下直接垫付工资等费用,打破“船东不报险、保险不启动”的恶性循环,形成可复制流程。本案“事前预警—事中救助—事后跟踪”的全过程救助情况,通报至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得到相关国际组织肯定,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影响力。案例七大沽口海事局协同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调解12名船员劳资纠纷——构建“行政+司法”协同模式,推动多元解纷协作机制建设【基本案情】2024年9月4日,大沽口海事局接到“海某”轮船员求助信息,该轮12名船员遭遇薪资拖欠问题,欠薪时长累计达6个月,涉及金额共计72万余元。该轮船员由某船员服务机构统一招募派遣,根据协议约定,由该机构代为办理薪资发放事宜,实际薪酬标准则由该机构与船东另行商定。纠纷核心矛盾源于船员服务机构与船东的责任推诿。船东以航运市场低迷、运营成本超支为由,提出暂缓支付部分绩效工资;而船员服务机构则坚持按原合同全额代收代发,拒绝拆分薪资发放流程。双方就薪资支付金额、周期及责任划分等细节争执不下,导致工资发放通道中断。欠薪给船员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部分船员在船期间产生焦虑情绪,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现象,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调解方法及结果】大沽口海事局接到船员求助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当日完成船员信息、用工协议、欠薪金额核实等基础工作,并与天津海事法院联动成立由海事执法人员、海事法官组成的专项调解小组。海事局发挥行业监管优势,通过调取船员服务簿、用工协议、考勤记录等资料,固定欠薪事实。海事法院法官同步开展法律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关规定,明确船东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薪资支付核心责任,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的连带保障义务。在专项调解小组的高效配合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为确保方案执行,海事局全程跟踪资金流转,核实付款进度,海事法院对调解方案进行司法确认,将船舶优先权相关要件写入确认书,为船员权益提供最终司法保障。案涉全部欠薪在一周后足额发放至船员账户。【典型意义】本案实践了“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的协同模式,实现了纠纷受理、责任认定、协议履行、司法兜底的全链条覆盖,通过将调解现场前移至纠纷一线,既避免了船员因诉讼程序周期长陷入生活困境,又帮助企业降低了诉讼成本与信用风险。解纷中心“刚性权利保障+柔性解决方案”的联合机制,实现了劳动者权益维护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纠纷化解的同时,通过向船员普及船舶优先权行使规则、欠薪投诉渠道等知识,提升其风险防范能力,为构建和谐航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案例八洋浦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近千万元船员劳资纠纷——“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治理理念的成功实践【基本案情】2025年春运首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临高县总投资超300亿元某巨型海上风电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时,发现三座风电安装平台上存在涉及77名船员、总额高达近千万元的工资拖欠问题,时长已逾半年。长期欠薪导致船员情绪不稳,出现了在平台起吊关键大件作业过程中强行拉断电闸的激进行为,部分船员明确表示将采取罢工等极端措施。船东坦言因项目方工程款支付滞后导致资金链紧张,无力及时支付工资,项目方则态度消极,进展迟缓。看似普通的劳资纠纷,因涉及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情绪激烈,且发生在海南省最大单体工程项目现场,需要迅速降低双方对立情绪,及时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调解方法及结果】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分赴三座平台实地核查,与船长、船员代表逐一谈话,全面掌握欠薪人数、金额、时长及船员诉求,指引船员通过协商、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采取非理性行为使问题复杂化。海南海事局协同海口海事法院,启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事劳工权益保障中心”跨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作战,形成了维权合力。通过责令船东出具详尽的拖欠工资清单及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明确工程款需及时支付,提供资金保障,并告知对可能因欠薪引发的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面对三天需筹措千万巨额资金的困难,采取“两步走”策略,即推动优先解决部分家庭特别困难船员的工资问题,再逐步结清其余人员,化解最紧迫的矛盾。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春节前四天,77名船员的工资被全部结清,一起可能升级为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得以圆满化解。【典型意义】此案是高位部署与基层落实有机统一的典范,是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效能的实战检验。海事局协同海事法院等部门快速响应、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形成了“1+12”的治理合力,为处理复杂海事劳资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南方案”。事件的快速圆满解决,有助于提升船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对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职业发展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也检验并完善了相关应急响应程序和协作机制,提升了海事司法执法系统应对复杂风险挑战的整体能力。【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8 09:33:43

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问:请问,最高法和交通运输部共同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意见》的实施预计能为船员,船公司等行政相对人带来哪些具体便利?海事系统又将如何确保这些便利落到实处?答:谢谢您的提问。刚才王淑梅专委已经详细介绍了《意见》的总体背景和主要框架。结合海事系统的职责定位,我就您关心的几个方面谈几点理解和工作考虑。首先,关于共同推动的主要考虑。除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这一根本出发点外,这也是将基层的有效探索转化为全国性制度供给的迫切需要。正如刚才提到的,像江苏等地先行先试的中心,已经证明了“一站式”模式的生命力。全国已建成的60多家中心,就是我们最扎实的实践基础。联合出台《意见》,就是要为这套已被验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统一的规范指引,让各地在推进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水上不走样、见实效。其次,关于能带来的具体便利。王专委提到了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具体到船员、船公司和涉水企业的感受上,我们理解,就是要通过中心的运作,让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省心、省时、省力”。省心,在于提供了一个集成、可靠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改变过去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不同部门间咨询、奔波的局面,推动实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司法确认等核心功能的有效衔接。省时,在于致力于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解纷流程。特别是对于大量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纠纷,探索建立“快速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绿色通道,旨在有效缩短纠纷处置周期,让当事人能尽快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省力,在于切实降低了当事人的综合解纷成本。通过非诉讼方式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矛盾,直接减轻了当事人在时间、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这本身就是优化航运业营商环境、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的最直接举措。最后,海事系统如何抓落实、保实效。《意见》的蓝图绘就了,关键在于海事系统与法院系统如何携手,把它变成生动的实践。我们将着力在三个环节上深化协同:第一,在机制落地环节,确保衔接“顺”。我们将把《意见》中的协作要求,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工作规程,确保与法院的协作畅通。同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务实推进信息共享,为精准、高效解纷提供数据支撑。第二,在专业支撑环节,确保底气“足”。海事部门的专业性是纠纷公正高效化解的重要基础。我们将继续在事故调查等专业性强的领域,为解纷工作提供客观、中立、权威的技术分析和事实认定,用专业筑牢公信的基石。第三,在服务供给环节,确保措施“实”。我们将鼓励和支持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在遵循《意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本地水域特点、航运业态和常见纠纷类型,探索更接地气、更管用的服务模式,让“一站式”服务更好地满足差异化需求,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展望未来,这份《意见》的签署是我们深化合作的新起点。我们期待与法院系统一道,不仅要把现有的解纷中心建好、用好、巩固好,更要在人才联合培养、典型案例共研、业务标准共建等方面持续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积极参与并努力塑造国际规则,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为扎实推进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服务与保障。问:请问《意见》对海事司法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指导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在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中发挥好专业司法职能?答:这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水上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入了司法执法系统化协同的新阶段。这不仅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抓手,更是新时代海事审判体系融入国家社会治理大局、提升专业服务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意见》落地见效。第一,在职能定位上,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导向,从“司法裁判者”向“治理参与者”延伸。《意见》的贯彻实施,为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海事纠纷的前端化解搭建了协同平台。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司法确认、指导调解、示范裁判等方式,为水上“一站式”解纷平台提供及时、权威的司法支持和保障,提升非诉解纷机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发出司法建议、发布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航运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促进海事领域相关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完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第二,在机制建设上,构建“规范、协同、智能”的诉调对接与司法保障体系。为确保“一站式”机制顺畅运转,提升解纷效率,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推动机制建设:一是健全规范指引机制,细化有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工作的具体规程,统一审查程序和标准;二是深化常态协同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海事法院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固定联络、定期会商、业务交流等常态化工作模式,确保协作响应及时、专业支撑到位;三是强化智慧赋能机制,推动将海事司法服务深度嵌入“一站式”解纷平台,探索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现必要信息的高效、安全流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三,在能力支撑上,锻造适应“一站式”解纷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一站式”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专业过硬的人才支撑。一是加强专项培训,围绕常见纠纷类型,组织开展海事法官与海事执法人员、行业专家的同堂培训,促进法律知识与专业实践的深度融合;二是注重实践锻炼,支持法院干警通过担任调解指导专家、参与联合调解等方式,深入了解行业实情,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三是推动智库共建,支持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合作开展研究,共同培养兼具法律素养和海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提供智力储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将指导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海事行政机关通力协作,共同将“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成为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运转高效的纠纷解决平台,以优质、高效、便捷的多元解纷服务,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问:我们注意到,2020年6月,江苏海事局与南京海事法院在南京联合设立了全国首家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请问,江苏率先设立这样的中心的考虑是什么?通过几年来的运行,中心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答:谢谢您的提问。全国首家一站式解纷中心能在江苏率先落地生根,这并非偶然,而是时代要求、现实需要与主动作为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首先,这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使命所在。江苏地处“一带一路”交汇点和长江经济带龙头区域,肩负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保障供应链物流链畅通,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大使命。高效化解水上纠纷本身就是优化长江大动脉营商环境、服务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一环。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指导支持下,我们与南京海事法院一道,主动打破行政与司法壁垒,将“分头治理”变为“协同作战”,率先探索了这条新路,这也是服务国家战略、体现“江苏担当”的具体表现。其次,这是破解水上现实难题的迫切所需。长江江苏段作为“黄金水道”,年船舶流量超300万艘次,年吞吐量超33亿吨,占长江干线总量七成以上。巨大的航运规模在支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水上纠纷。以往当事人常需辗转于纠纷案件调查、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多重程序,成本高、周期长。因此,设立一站式解纷中心,正是回应社会呼声、切实解决痛点的必然选择。最后,这是发挥协同共治优势的题中之义。中心创新采用海事与法院共建模式,深度融合海事调查的专业性与司法确认的权威性,为纠纷化解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我们积极联动人社、仲裁、保险、律师等多方力量,共同构建多元参与、高效协同的水上治理生态圈,推动水上纠纷化解向更高效、更系统、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关于中心运行五年来取得的具体成效。作为全国首个试点,江苏的探索以一系列扎实数据,印证了“一站式”模式的可为与有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解纷效率上,实现了“速度”与“效果”的双重突破。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受理各类纠纷292起,调解成功率稳定在80%以上。调解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约7天,相比传统诉讼程序耗时缩短超过96%。第二,在资源整合上,形成了“专业”与“权威”的协同合力。我们组建了由海事调查官、法官、行业专家等构成的复合型调解团队,并依托这一机制,将服务延伸至船员权益保护、海上风电等新兴领域。第三,在服务供给上,构建了“线上”与“线下”的立体网络。线上,通过“海事通”等平台实现“不见面”调解;线下,在全省103个海事政务自助终端嵌入调解模块,方便船员就近办理。这套便捷体系已累计服务船员及家属3000余名、港航企业500余家,涉案标的总额近1亿元。第四,在效力保障上,完成了“调解”与“司法”的无缝衔接。通过建立规范的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根本上解决了“调而不结”的难题。未来,江苏海事局将以本次《意见》的发布为新的契机,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继续与南京海事法院等各方深化合作,创新性发展、创造性奋斗,为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贡献更多力量。【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8 09:31:1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深刻指出,“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以来,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依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为确保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公开征集案例373个。经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多轮评选,共评选出典型案例6个。这些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对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意义。现对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亮点:一是强调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家庭是孩子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单位,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重大且深远。《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家庭教育“国事”属性的重要认知,展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积极履职、整合社会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做法。二是强调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变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对于离婚纠纷、离异后探望权纠纷中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为例,聚焦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三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职不当之间普遍关联性的警醒提示。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客观上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履职不当高度相关的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场域,家庭保护是首要责任。追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其所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以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为例,9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四是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成长在习惯于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争议的家庭环境中的个体,容易形成“实施暴力或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而个体的具体角色和功能定位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关系对象的强弱不同在“施暴者”和“被暴力对待者”两者间切换。在父母“棍棒”下成长的孩子,将来更可能成为用这种方式“教育”他们子女的人。因此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应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如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用“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五是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通力合作和资源整合。家庭教育通常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中,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成为孩子的效仿对象。《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应当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案例发布,对各地在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的典型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具有很强的引领意义和示范价值。“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案例3: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健全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助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案例4: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案例5: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案例6: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帮助服刑人员家庭走出困境案例1: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基本案情】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胡某某离婚,胡某某当庭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明确不同意离婚。审理法院发现,方某某与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近半年来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况下,于家中发生争执。方某某还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负责任”,并将载有夫妻双方争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毫无保留地给小胡查看,将婚姻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胡某某则以“忙于工作”为由,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击式及粗暴型教育”,作业错一题也会罚站,因嫌弃孩子养的宠物兔影响家庭卫生环境,曾当着孩子的面将宠物摔死……父亲常年不当的管教手段,让小胡对其心生恐惧。以上因素导致小胡出现情绪低落、对既往感兴趣的活动兴趣减退、失眠、与同学交往频率减少、不愿意去学校上学的情况。2025年1月,某医院为小胡出具《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载明小胡存在轻度抑郁症状。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关注到小胡的情绪变化,将家庭生活矛盾传递给小胡,未与小胡进行有效沟通,是导致小胡出现抑郁症状的主要原因;且双方未就小胡的心理状况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未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责任。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于案件审理期间作出决定书,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本案中,方某某与胡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多方面问题,导致未成年子女小胡出现轻度抑郁症状。具体问题及分析如下:一、亲子关系:陪伴缺失与情感忽视并存一是高质量陪伴严重不足。胡某某以“工作忙”为由,每周陪伴小胡的时间较少,未能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亦未能及时关注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与变化。方某某虽陪伴时间较长,但常将婚姻矛盾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导致小胡心理受到很大伤害。二是情感需求回应缺位。小胡曾多次向父母提及“在学校不想和同学说话”“画画提不起劲”,但方某某仅以“小孩子别胡思乱想”回应,未能及时察觉到孩子的情绪异常,错失干预心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二、同伴交往:家庭矛盾引发社交退缩因父母长期冷战、争执,小胡逐渐将家庭中的压抑情绪延伸至校园生活。原本常与同学结伴放学、参与班级集体活动的小胡,开始变得沉默寡言,放学后也常独自回家,拒绝参加集体活动。班主任反映,小胡在课堂上发言次数减少,与同学交流时多低头沉默,存在“害怕被拒绝”的心理倾向,出现明显的“社交退缩”问题。而方某某、胡某某均未与学校和老师开展有效沟通,未能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社交退缩问题。三、行为偏差:情绪问题衍生消极行为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已表现出明显的行为偏差:一是学习态度转变,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家长未分析原因,仅用“贪玩”“不努力”等言语及“错题罚站”的方式来批评教育孩子。二是生活习惯异常,原本规律作息的小胡出现入睡困难问题,家长未关注睡眠问题背后的心理诱因,反而以“熬夜影响学习”为由指责孩子,进一步加重其心理负担。【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一、精准施策:分层落实指导措施一是即时警示,明确责任边界。在了解到小胡的情况后,法院向方某某、胡某某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以清单形式列明“禁止在孩子面前争吵或传递负面评价”“每周共同陪伴孩子开展1次亲子活动(如逛公园、看电影)”“每月与班主任沟通1次孩子在校情况”等5项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教育与保护义务。二是强制指导,强化专业干预。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定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求方某某、胡某某在3日内接受首次指导。教育内容涵盖“离婚家庭子女心理特点”“亲子沟通技巧”“抑郁情绪识别与干预”等,同时指导机构根据两人情况制定个性化方案,方某某侧重学习“情绪管理与负面情绪过滤”,胡某某侧重学习“高质量陪伴与有效倾听”。三是跟踪回访,巩固指导效果。法院联合指导机构建立“1+3+6”回访机制,即指导开始后1周、3周、6周分别通过电话、面谈方式进行回访,核实二人对指导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绪与行为变化。二、显著成效:家庭与子女双向改善一是家长认知与行为转变。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在回访中表示已认识到“离婚矛盾不应牵连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问题,胡某某每周固定抽出2个晚上陪伴小胡阅读、聊天,二人还共同与小胡的班主任建立联系,每月主动沟通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二是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好转。庭审结束后,方某某带小胡到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住院治疗后,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在1个月内得到缓解。经指导机构评估,小胡主动与同学交流次数增加,重新拾起绘画兴趣和学习兴趣。在法院后续的回访中,方某某表示小胡的生活学习已经恢复了正常。三是诉讼走向更趋理性。双方均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并表示愿意加强沟通,理性协商处理夫妻矛盾,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典型意义】本案系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着力推动解决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基本案情】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本案中,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一、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担对杜某乙的情感关怀和教育责任。杜某乙在当庭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及其父亲情况,其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爸爸陪伴成长”。可见,这种长期父爱缺失可能已经导致孩子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健康发展。二、家庭教育意识淡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杜某乙,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三、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未得到满足。杜某乙正处青春期,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引导。父亲的长期缺席可能导致他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男性角色榜样,影响其社交能力、学业表现及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该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家长,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一、对放弃探望的父母进行普法教育。庭审中,法官对杜某甲坚持称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进行了释法答疑和普法教育。法官告知杜某甲,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考虑到杜某乙的情感现实需要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杜某甲应当定期探望杜某乙。对杜某甲长期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不当行为予以当庭训诫。二、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父母“依法带娃”。本案中,法院积极履职,在杜某乙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不正当履职的父亲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亲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为杜某乙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三、案件办理小切口,融入社会治理大民生。该案审结之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这对父子进行首次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青少年社工在向法院出具详细的协助探望报告,建议无需延长由社工协助探望期限,当事人可自主探望;法院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保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经后续追踪,得知当事人已完成规定家庭教育课程,并且亲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中有升,青春期各方面状态甚佳,各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和社会温暖。四、探索走出一条有效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形成联合治理的新格局。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下半年,该法院开发了“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联动与社会治理”应用场景,致力于通过司法数据推送,联动妇联、教育局、居委会等各部门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将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地,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搭建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平台。2025年3月,该法院与区学校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加强资源整合,形成有效的法治教育合力。该中心为法院专门开辟“为爱而学”的线上学习模块,法院向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当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可责令当事人至该中心接受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并接受结业考核,以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收到实效。【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向不履行抚养职责、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与区妇联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并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成功为未成年子女找回了缺失的父爱。案例3: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健全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助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基本案情】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周岁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15周岁)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受到身心伤害。李某起诉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受理本案后,审理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分别约谈欺凌者及监护人逐一开展法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多方调解,欺凌者及监护人向李某真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本案庭审时,李某的父母仍处于愤怒、焦虑和难过的情绪中,李某则出现情绪持续低落、不愿意上学的情况。本案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为。从家庭教育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此外,审理法院发现多名被告的父母法治意识淡薄,事发后并未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反以此事未给李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9名被告正处于青春期,此前已经出现偏差行为,此次审判是重塑他们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键时期,而对父母家庭教育方式的科学引导对于9名被告行为和思想的矫正至关重要。【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将庭审变成课堂。审理法院充分利用开庭审理契机,对9名被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指出他们监护失职的情况,传递“家长好好学习,孩子才能天天向上”的理念,并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9名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家长们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抚慰了原告家长的情绪。经后续跟踪,原告李某已重新融入校园生活。二、联合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们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从社工反馈来看,9名被告的家长均能按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家庭教育理念逐渐转变,亲子关系有一定缓和。三、家校协作共促孩子成长。审理法院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敏锐发现涉案学校存在长期教育管理缺位的情况。为此,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结合学校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提出加强学生道德法治教育、对教职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家校合作和学生欺凌预防制度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并附以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学校采纳了法院的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典型意义】本案系学生欺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学生和多个家庭,审理法院在积极调解,定分止争的同时,敏锐发现9名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充分调动专业社会资源,组织社工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此外,注重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融合发力,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学校整改,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更多欺凌行为的发生。案例4: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小雨与母亲、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期间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为,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小雨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一、心理关怀缺失,亲子联结薄弱。小雨处于青春期敏感阶段,加上幼年丧父、家庭结构重组的背景,亟需情感支持与正确引导。但其母亲孟某某缺乏有效亲子沟通意识和能力,未关注孩子心理变化,继父唐某某未能与孩子建立良性监护关系,导致小雨安全感匮乏,家庭矛盾逐渐激化。二、教育理念扭曲,监护职责缺位。唐某某因使用手机等家庭琐事对小雨实施肢体暴力,反映出其将暴力作为家庭教育手段的错误认知;孟某某作为生母漠然对待,甚至提供帮助,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一、双令并行触发联动机制。针对家庭暴力背后的家庭教育失范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创新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模式。法院、公安、检察、妇联、民政五部门召开联席会,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调查取证、保护执行、指导实施、动态监管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司法引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专业化联动体系,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实践中落实落细。二、“查、析、监、评”四步递进形成指导闭环。为破解家庭教育指导“一刀切”难题,法院联合多部门构建“查、析、监、评”四步递进工作法:1.全面排查: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详细调查小雨的成长背景、家庭互动模式、矛盾根源等情况;2.精准施策:由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结合排查结果,定制“一对一”个性化指导课程,重点覆盖亲子沟通技巧、青春期心理疏导、科学教育理念等内容;3.动态监管:法院牵头建立指导效果跟踪机制,联合妇联、未保机构定期回访,实时调整指导方案;4.综合评估:指导期满后,由多部门联合对监护人履职能力、亲子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是否终止指导或采取后续帮扶措施。通过此次家庭教育指导,孟某某对家庭教育有了新的认识,摆正了自己的监护人地位,唤起了教育责任感,提升了与子女沟通的技巧和方式,弥合了亲子关系的裂痕。三、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探索前端守护机制。借由本案,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前端守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招募组建“专家智库”助力推进,搭建“反家暴中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等平台,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基层治理日常,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谋在前,做在先,打造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保护遭受家暴儿童的典型案例。法院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国家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各部门、机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但以“令”治暴,消解的只是一时的暴行,更重要的是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家庭问题,帮助亲子关系回归正轨。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等方式,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从“制止暴力”到“修复家庭”的深层转变,是解决家庭监管缺失、教育不当等问题的有益探索。案例5: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基本案情】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向某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分析】一是对于基层组织而言,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属于面临的新任务,公职监护人亟需行动指南,以明晰工作任务和要求。二通过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有助于明确实际照料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实际照料人应以照顾小如的生活起居为优先;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要优先保障小如生活、教育及医疗,不能挪作他用。【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一、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二、专业化家庭教育责任内容。《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针对社区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的特点,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了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三、多方协作丰富家庭教育责任内容。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同时,推动民政、妇联、教育部门协作,破解监护权转移后“谁来管、如何管”难题。四、持续监督与回访。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建立不定期回访机制,持续跟踪监护效果,并在回访过程中向孩子普及自我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向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反映、求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发现小如存在学业适应困难、与同龄人交往疏离时,法院立即联动人大代表、妇联引入专业心理辅导。通过“司法判决+政府监护+社会支持”的闭环模式,为困境儿童救助从“有人管”到“管得好”筑起了坚实保障,以实际行动保护好、教育好未成年人。【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案例6: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帮助服刑人员家庭走出困境【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他人使用,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网络收转资金,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甲服刑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将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芸芸(化名)因母亲早逝、父亲犯罪、家庭困难罹患重度抑郁,但尚未得到专业治疗,多次出现自残行为。【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本案凸显了孙某甲家庭教育监护职责缺失,有以下具体问题:一、现实陪伴空缺。孙某甲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生活压力较大,两个孩子的日常照料多由孙某甲母亲代为进行,导致孩子与父亲的交流较少、不够亲近,特别是在孙某甲犯罪后,芸芸对父亲的不理解不认可直接引发了严重心理异常。二、家庭教育理念存在误区。孙某甲日常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指导,未能意识到父亲的关心关爱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的重要性,导致两个孩子的安全感严重缺失,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联合团委、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及妇联等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救助行动。一、填补监护空缺。法院通过社区调查、走访会见,查清两名子女的成长经历、家庭条件、学习情况等,根据法定监护顺位,结合未成年人意愿及客观条件,对孙某甲母亲释法明理,明确其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责任。二、解决生活困难。法院帮助该家庭向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补贴,法院干警、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向孩子捐款。同时,沟通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因患抑郁症休学的芸芸落实学籍、返校复学。三、开展心理疗愈。法院邀请心理专家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不仅对患抑郁症的孩子进行心理治疗,还对临时监护人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理念。审理法院通过上门探望、知心谈话、微信跟进、就诊陪同、就学扶助等方式对孩子开展长期跟踪关爱,温情陪伴数十次,发送“温暖寄语”上百条。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在孙某甲服刑期间,两名子女获得有效监护,罹患抑郁的孩子已经走出心理阴霾,回到学校开始正常生活。四、修复受损亲情。孙某甲刑满释放后,法院进一步要求其参加父母课堂,引导其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使亲情得到修复,孙某甲共接受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上百次。后,孙某甲顺利回归社会,承担起家庭责任,父女关系得到显著改善,芸芸也重塑了对生活的热情。【典型意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状况,不仅关乎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乎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因此,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阻止犯罪代际传递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紧密合作,形成强大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为处于危困中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不仅帮助服刑人员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还有效地缓解了潜在的社会矛盾,为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打下坚实的基础,既彰显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情,也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融合发展。【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05 09:45:24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着力守护“最后一公里”公平正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涉及“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判缓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扣除”“原判决宣告以前已经立案侦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间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等重点问题。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宽与严的适用边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又体现对罪犯的教育和挽救。此次发布的3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陈某减刑监督案、王某某减刑监督案。记者注意到,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明确,对于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判缓刑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再审判决确定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未予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陈某减刑监督案明确,余罪作出新判决后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监督案时,应当对监狱认定的减刑起始时间、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王某某减刑监督案明确,对于再审改判致罪犯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是否减刑,并对重新报请减刑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认为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聚焦刑罚执行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效。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两方面内容。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促进罪犯改造,违法适用则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既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的“乱作为”,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的“不作为”。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适用“减假暂”,更好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等三件案例(检例第244-246号)作为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刑罚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30日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检例第244号)【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同一犯罪事实宣告缓刑再审改判考验期扣除【要旨】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被判决宣告缓刑的,之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通知书》没有将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基本案情】罪犯徐某某,男,1969年出生,系吉林省磐石市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者。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在磐石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0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磐石市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4月2日,磐石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改判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下达《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过程中,徐某某反映其于2020年6月16日接受社区矫正,后法院再审改判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未将再审判决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阅徐某某社区矫正档案,审查徐某某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了解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执行通知书》记载的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4日,徐某某已经接受社区矫正9个月29天。二是询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风险评估和日常考核管理实行分级矫正。徐某某因表现良好,已经由高风险降为低风险,矫正级别也已作出调整。三是向磐石市人民法院了解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的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被依法撤销,缓刑考验期应当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没有对再审案件缓刑考验期限扣除作出规定。因此,再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再审判决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没有考虑缓刑考验期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监督意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一审判决生效后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中予以扣除。一是两次宣告缓刑生效判决均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判决将原生效判决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和宣告缓刑的考验期也相应缩短,如果不扣除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相当于变相延长缓刑考验期。二是徐某某在再审宣判前已接受了9个月29天的社区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不利于激励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改造。三是对于再审仍宣告缓刑的案件考验期限能否扣除,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关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的解释。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更正《执行通知书》,将徐某某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监督结果。2021年4月28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回函称,已经更改《执行通知书》,将徐某某在再审判决作出以前已经过的9个月29天缓刑考验期在执行再审判决时予以扣除。2023年6月15日,社区矫正机构公开宣告徐某某缓刑考验期满,其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指导意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再审改判后仍宣告缓刑的罪犯,因原生效判决已被撤销,其缓刑考验期应当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关于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应当在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指引下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全过程。如果对再审判决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扣除,则实际上延长了罪犯的缓刑考验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罪犯,将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符合刑法设置缓刑制度的目的,有利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在剩余的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通知书》没有将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六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法通〔2020〕59号)第六条办案检察院: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丹杨硕案例撰写人:范媛媛陈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245号)【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入监前未结案件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原判决执行之日【要旨】刑罚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对原判决宣告前已经立案侦查且罪犯如实供述的罪行作出新判决后,该罪犯首次提请减刑时,其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监狱认定的减刑起始时间、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基本案情】罪犯陈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某派出所三级警长。2019年6月4日,陈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广元市利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1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量刑适当,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7日陈某被交付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刑罚。在徇私枉法罪判决宣告前,陈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罚执行期间,陈某于2022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徇私枉法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判决前先行羁押时间折抵刑期)。【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审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年10月11日,四川省金堂监狱以陈某执行刑期二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抄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的,如何计算减刑起始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司法机关对陈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在原判决宣告前就已经掌握,但因需要等待关联案件审判结果而没有并案处理。刑罚执行期间,检察机关对该罪起诉,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还是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缺乏明确规定,不同监狱在提请减刑时存在认识分歧。调查核实。为查明陈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陈某刑罚执行情况以及有无悔改表现。调取了罪犯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台账和教育改造登记等材料,并询问监管民警,查明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二是调查核实陈某原案件侦办审理情况。调取了立案登记、刑事判决书、罪犯供述等材料,并向原办案机关询问案件侦办过程,查明在陈某徇私枉法案调查期间,当地监察机关已掌握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线索,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未将陈某所犯数罪并案审理,以徇私枉法罪一罪对陈某作出判决,并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在陈某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对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判决。三是调查核实陈某两罪未并案审理的原因。经向原办案机关了解,司法机关虽已掌握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但因徐某案尚未判决,需待判决后方可对陈某定罪,故未与徇私枉法罪并案审理。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服刑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入监后没有阻碍诉讼的情形,不影响对罪犯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的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陈某自原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已执行二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2024年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同意对罪犯陈某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督结果。2024年4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指导意义】刑罚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对原判决宣告前已经立案侦查且罪犯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作出新判决后,该罪犯首次提请减刑的,其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对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作出新判决,并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在此情形下,将罪犯减刑起始时间确定为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公正性、稳定罪犯改造预期、提升教育矫正效果,既符合刑期计算的基本法理,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罪犯对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他未决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监狱认定的减刑起始时间、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等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六百三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办案检察院: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胡立新袁芳马负勇案例撰写人:张理恒曾祥璐李康宁王某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246号)【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再审改判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重新裁定减刑悔改表现认定【要旨】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除再审宣告无罪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对重新报请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基本案情】罪犯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农民。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自首,于2012年7月2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决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金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某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转至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某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某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转至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某再审改判后监狱未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对王某某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某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某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重新作出裁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二是全面审查王某某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5份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王某某对于自书材料笔迹不一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某本人书写。三是调查王某某文化程度,有无书写能力。经询问王某某与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某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某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王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某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裁定不予减刑。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河西监狱不予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指导意义】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除再审宣告无罪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并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刑罚执行机关重新报请裁定减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化审查,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于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存在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5条第二款办案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李玉玲管超案例撰写人:李玉玲许月【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31 15: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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