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于“倾听”,更重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侧记

7月4日,虽是一个周六,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却气氛热烈,一场最高审判机关与律师代表的座谈会正在进行。来自五湖四海、不同领域的12位律师代表如约而至。他们中既有执业30余年的业界知名律师,也有年仅27岁的职场新人。他们带着最鲜活的观察、最真实的困惑、最恳切的建议,等待开启一场与首席大法官面对面的座谈交流。会场采用“回”字形布局,意为座谈会营造坦诚务实、直面问题、共话共治、真诚平等的良好氛围。会议开始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与12位律师代表一一握手致敬、亲切问候。聊痛点、带辣味,律师个个“有备而来”“我们不设置发言顺序,希望各位律师朋友结合履职经历畅所欲言,既谈困难问题,更提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作简单开场白后,会议正式开始。话音落下,交流随即展开。“我们当地法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通过召开法院、司法局、律协联席会议,解决了律师执业中的部分堵点难点问题。”来自重庆的蔡昌鑫律师率先发言。但成效背后,仍有堵点。蔡昌鑫以及来自贵州的杨云蕾、陕西的张志娟等民商事律师坦言:法官、律师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仍有不足,同堂培训、业务研讨的覆盖面和深度不够;联系法官还是难,沟通渠道仍有堵点……“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目前总体感觉怎么样?”张军全程凝神倾听,提笔记录后顺势提问。“近年来法官与律师沟通更顺畅,更能相互理解,律师工作联络处发挥了很大作用。”据介绍,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室设立律师工作联络处,有力强化了人民法院涉律师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针对“联系法官难”的问题,张军回应道:“12368热线、‘一张网’统一办案办公系统为律师联系法官提供了便利,还在持续深化建设。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在办案系统中设立‘案件空间’等交流平台,我们要总结、推广。”北京的韩嘉毅律师提出,他十分关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这项工作。张军表示,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2025年,各级法院上网公布裁判文书1097.9万份,同比增长13.3%,这个体量在世界各国是绝无仅有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实体文书上网的比例大幅提升,裁判文书“含金量”显著提高。也要看到,诉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海量文书汇聚会成为“情报”,要稳妥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湖北的梅雪峰律师结合工作经历建言献策:“建议推广争点归纳+要素式审判模式,在复杂案件中强制推行庭前会议和争点归纳,让律师的代理意见有的放矢,也让庭审更加实质化,避免走过场。”“要素式起诉状有没有用过、效果如何?”“用过。优点是要素式起诉状内容比较规范,但较为宏观,缺少案件个性化内容。”“要素式起诉状专门设置了自主填写板块,内容篇幅可以自由拉长、灵活扩展,还可以另附页阐述代理意见。有没有遇到过没法上传附页或者法官不收附页的情况?”“那没有。”“‘两状’示范文本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提升司法审判质效都有重要作用,也是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促进科技赋能司法的重要基础。下一步,要通过智能辅助填写等措施提升示范文本的易用性,希望律师朋友继续积极应用,有好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欢迎随时向我们反馈。”一问一答间,梅雪峰的疑问得以化解。“目前,个别法院在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还有欠缺,部分判决书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回应不够充分”,北京的汪先平、上海的徐宗新等刑事律师依次发言。“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法官必须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也要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律师工作联络处要走出办公室、到基层一线调研,深入了解律师的意见主要在哪些方面,法官是如何回应的,实际效果怎么样,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张军随即布置了调研选题。“我是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希望案例库可以多发布一些多元解纷的典型案例。”“您能提出这个建议,说明确实在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我们将加大建设力度,也希望律师能积极推荐、编写案例入库,共同把案例库建好用好。”如何找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定位?张军再次重申:“我们要求法官和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法官要多倾听律师意见、多作释法说理,形成共同认识,促进息诉服判、定分止争。”破局限、强赋能,服务件件暖心务实“自2019年7月起,我先后到西藏和新疆开展了为期五年的律师志愿服务工作,两年前回到家乡吉林继续执业。”刘沫含律师结合自身援藏援疆经历,反映偏远地区法律人才紧缺、群众法治素养待提升等问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很多时候是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够。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刘沫含说道。“向您致敬。边疆法院要定期开展与援助律师的座谈,多听取意见建议,强化普法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服务边疆群众的各项能力素质。”张军表示。江苏的吴楠作为一位律师新人,同样具有援藏经历。他建议利用互联网科技,建立发达地区法官对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帮扶制度。张军继续回应道:“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法答网,各地各级法官都可以在网上提出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解答,目前提问数量已经接近100万,我们还将持续建设完善。”“我是一名退役军人,2022年创建了‘岳鹏老班长公益法律咨询工作室’,为退役军人提供了超4000人次的公益法律咨询。”来自河北的岳鹏律师结合公益调解经验提出建议,“对商事案件,律师开展调解更利于便捷解纷,也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建议统筹推进律师调解、人民调解。”“这是很好的建议,实践中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要携手有关方面共同落实商事调解条例,推动律师调解发挥更大作用。”张军认真听取、充分肯定该实践路径,认为这样的大调解格局利国、利民、利经济社会发展,能更好发挥律师在诉前化解矛盾的专业优势。四川的贺云帆律师则结合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出现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建议:“一是建议完善域外法查明程序和标准,建立域外法查明案例库和查明报告共享机制;二是建议拓展数字法院应用场景,提升跨境诉讼便利化水平。”“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司法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法修正草案也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了立法机关的鲜明导向。我们正在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争取尽快形成成果。”张军回应道。“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担任律师志愿者,所在辖区少数民族占比高,单纯制式法律文书比较难懂,不少少数民族群众容易片面理解法条,志愿者律师还需要进一步释法说理、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建议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律师志愿者进行常态化的培训。”“建议在诉讼服务大厅安装人工智能设备,提供基础性问题的咨询回复,既是疏解疑问也是普法宣传。”邢冬梅、张志娟律师分别结合志愿服务经历谈问题、提建议。张军对参与律师志愿者服务的律师代表表示感谢,并提出法院将常态化开展律师志愿者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律师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将会逐步上线人工智能咨询设备供当事人、调解员、志愿者使用,目前已有法院作为试点先行先试。重落实、促整改,法律同仁守望公正“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一重要部署立足新时代司法工作规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为“十五五”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到优化多元司法服务供给,再到律师参与建设司法评价体系,本场座谈会的每一句建言都紧扣“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这一核心主题,字字牵系公正、句句关系民心。张军对律师代表提出的50余个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既有现场答疑解惑,也有工作思路部署,更有对制度层面的系统谋划。如何让座谈内容不止于“倾听”,更重于“落实”?张军现场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领,建立整改落实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大约在冬季。”张军表示,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再次与律师代表面对面座谈,届时要对本次提出的各类问题通报落实进展——已经彻底解决的,告知结果;正在推进的,说明进度;确有困难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讲清原因、拿出方案。目的只有一个:让律师朋友的建言不止于会场,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既是沟通座谈会,也是调研交流会,还是解决问题的会商会。12位律师提出的非常中肯的意见建议,促推我们携手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携手把‘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地方各级法院要参照这次座谈交流形式,机制化、常态化听取律师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增进联络沟通,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张军提出,要立足审判实际,支持律师依法履职。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狠抓“九分落实”,持续“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良性互动,携手律师队伍“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与律师,是法治路上并肩的同路人。这份源于初心的共鸣、基于使命的共担,将让公平正义听得见回响、经得起丈量、守得住底线。万千案件中,他们以法为媒温润人心;广袤大地上,一幅可观可感的法治画卷正徐徐展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0 10:18: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更加便利群众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5年7月14日全面推广应用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将复杂法律文书转化为“填空式”模板,通过要素式、勾选式的设计,让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诉讼服务,广泛邀请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法学专业志愿者等第三方参与引导辅导工作,做实精准指引。上线在线填写等智能服务功能,方便当事人“扫码填写”、文本“一键转换”,助力全面、准确表达诉求。将示范文本嵌入综治调解、先行调解、立审执全过程,充分应用“纠纷解决方式意愿”栏目,开展“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庭审”,促推纠纷化解驶入“多车道”“快车道”,有效缩短解纷周期。在“积极引导、自愿选择”原则下,示范文本应用已呈常态,实现从“推荐用”向“主动选”、从“能用”向“管用”、从“我用”向“都用”的跨越式升级。2026年以来,七成以上当事人和律师立案时主动提交要素式起诉状,较去年增加18.82个百分点,其中网上立案起诉状示范文本首选率超75%。当事人和律师在线对示范文本作出评价64.41万次,满意率达90.29%,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在示范文本全面推广应用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四批)。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覆盖劳动争议、买卖合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信用卡纠纷4类民事案件及1类行政赔偿案件,充分展现示范文本在便利群众诉讼、提升立案调解质效、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促推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生动实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多主体协同应用,持续释放实质解纷效能。地方法院携手行政主管部门、律师群体、调解组织、基层治理单位等应用示范文本,为多元主体参与解纷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指引,切实提升实质解纷效能。案例一中,法律援助律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批量劳动争议“当日立案、高效调解、当场履行”,有效畅通劳动维权渠道,让劳动者“安薪无忧”。案例二中,商事调解组织应用示范文本一揽子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以示范文本赋能精准高效解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二是聚焦机制融合,赋能示范诉讼和批量化解。地方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与综治中心调解、先行调解、“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等深度融合,特别是将示范文本应用到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工作中,以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明晰核心要素、聚焦共性争议,促推批量纠纷实现类案同调、高效化解。案例三中,法院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和示范性诉讼的叠加效能,实质化解泄洪倒灌引发的农田淹损系列行政争议,实现70余万元补偿款及时兑付,依法保障73户农民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延伸治理效能,共促“抓前端、治未病”。地方法院持续拓展示范文本应用范围,形成从实质解纷到源头预防的全链条应用模式,不仅提升纠纷化解质效,更精准服务社会治理。案例四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一次性化解三百余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与证监部门建立关键证据资料获取与共享机制,促推证券纠纷批量化解、源头治理。案例五中,综治中心将示范文本融入“金融专窗受理——行业专业调解——纠纷源头治理”全链条解纷机制,通过“纠纷要素化、调解精准化、治理源头化”,为信用卡纠纷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四批)目录案例一:吴某等六名劳动者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示范文本助力法律援助律师高效化解劳动争议案例二:某化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赋能商事调解一揽子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纠纷案例三:王某等73户农民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案——依托示范文本实质化解泄洪倒灌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案例四:三百余名中小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系列证券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案例五:某银行与王某等30人信用卡纠纷案——示范文本精准“导航”促推信用卡纠纷源头治理【案例一】吴某等六名劳动者与某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示范文本助力法律援助律师高效化解批量劳动争议【基本案情】吴某等6名劳动者为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在职期间,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工资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混合发放。2025年,某汽车运输公司单方通知吴某等人无需继续到岗工作,且将吴某等人移出工作群。吴某等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下,吴某等6名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汽车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法院诉讼服务人员依托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的联动工作机制了解到该批案件后,主动对接法律援助律师并引导填写劳动争议起诉状示范文本。法律援助律师按照示范文本提示,逐项梳理并填写了主张的标的总额、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核心要素,并在“是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栏勾选“是”。同时,应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白栏,补充了工资发放形式、单位无故辞退等关键事实细节。填写过程中,诉讼服务人员依托示范文本向法律援助律师及当事人详细介绍先行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等优势,6名劳动者在“纠纷解决方式意愿”栏勾选同意先行调解。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托要素式起诉状迅速提取核心信息,高效完成立案并开展先行调解。法官对要素式起诉状进行梳理,并与双方充分沟通,快速固定劳动期限、工资标准等无争议事实,明确双方主要分歧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核算方式。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法官开展精准调解。法律援助律师依托示范文本“诉请依据”一栏列明的劳动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指出其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示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吴某等劳动者理性主张诉求。法官依托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工资标准及实际工作年限,参照相关核算标准,制定合理的赔付方案,促推双方就赔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吴某等6名劳动者与某汽车运输公司达成和解:由某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等6名劳动者赔偿金。某汽车运输公司当日全部履行完毕,6名劳动者主动撤回起诉,实现批量劳动争议一次性妥善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劳动争议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应用示范文本,实质高效化解批量劳动争议,助力劳动者依法维权。法院精准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以规范化、标准化的诉讼文书陈述案件事实、全面表达诉求,并通过“事实与理由”部分空白栏补充关键信息,完整还原案件全貌,实现批量纠纷快速立案。法官依托示范文本载明的信息开展先行调解,通过要素式文本固定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明确核算标准,促推当事人就赔付方案达成一致,实现批量劳动争议“当日立案、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大幅缩短纠纷化解周期,让劳动者“安薪无忧”。2025年以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示范文本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促推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托示范文本批量化解劳动争议400余件,有效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案例二】某化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赋能商事调解一揽子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纠纷【基本案情】某化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先后签订数十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某化工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供应土建施工材料。某化工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后,双方就供货及付款情况进行了多次对账,但某工程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某化工公司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37件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合计4600余万元。【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鉴于该系列案件涉及关联合同多,法院诉讼服务人员指导某化工公司对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逐项填写买卖合同签订情况、货物交付与货款总额、发票开具情况、欠付金额、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核心要素。在“是否已经诉前保全”一栏,某化工公司虽勾选“否”,同时根据示范文本“如申请诉讼保全,请另行提交诉讼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示,提交了完备的保全申请材料。法院审核后快速完成立案,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高效完成37件案件财产保全措施。因某化工公司在起诉状示范文本上勾选了“同意先行调解”,经当事人共同选定,法院委托两家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联合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指导。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某工程公司对照要素式起诉状,对应填写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示范文本。某工程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对合同签订、货物交付、产品质量等事实无异议,但对拖欠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按《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无法确认实际货款总额,且因业主方尚未支付工程款,故支付案涉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同时,某工程公司在示范文本“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一栏中表示,希望法院能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引发自身连锁违约风险。通过比对诉辩状的要素,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迅速梳理37份采购合同项下对应的供货数量、单价、已付款项等信息,高效完成货款核对工作,明确欠付货款金额为4647.73万元,双方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精准归纳该系列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对此,调解员依据示范文本指引,定位并审阅了案涉《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关于货款支付的具体条款;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某工程公司进一步释法说理,阐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向某化工公司负有独立的付款义务。某工程公司同意支付拖欠货款,但表示现阶段经营周转困难,希望能在解除保全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后,以经营收入分期履行支付义务。据此,调解员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并适当提高首期金额的支付比例,设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双方最终就37件纠纷一揽子达成调解协议:某工程公司分五期支付拖欠货款,并将首期支付比例提高至30%,设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化工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本案是因货款拖欠引发的采购合同系列纠纷,具有事实认定复杂、合同账目繁多等特点。本案中,通过示范文本应用,将买卖合同关系中零散、琐碎的事实转化为结构化、规范化的要素信息,为后续事实认定与争议焦点归纳提供了基础。商事调解员通过比对要素式诉辩状,高效完成对账工作,缩小双方争议范围,同时聚焦“付款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这一核心争议,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转变认识,明确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在此基础上,促推双方达成以“解封促履约、分期保经营”为核心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既缓解付款方短期资金压力,也确保供货方债权高效兑现,实现企业间互利共赢,体现了示范文本赋能精准高效解纷的良好效果,为批量商事纠纷实质化解提供了借鉴。【案例三】王某等73户农民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案——依托示范文本实质化解泄洪倒灌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基本案情】因遭遇连续强降雨,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保障流域整体安全,依法对辖区水库采取紧急泄洪措施。由于该区排水系统年久失修、管道严重淤堵,王某等73户农民耕地附近的排水井发生严重倒灌,造成农田被淹,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王某等农户认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排水系统维护不到位,导致自身财产遭受损失,与区住建局协商赔偿,区住建局仅赔付了部分损失。因双方对赔偿款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等农户诉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要求区住建局支付剩余赔偿款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王某等8名农户代表来到法院,因年龄普遍较大且缺乏诉讼经验,为帮助当事人准确表达诉求、厘清争议事实,诉讼服务人员遂“一对一”指导王某等填写行政赔偿起诉状示范文本。在“诉讼请求”部分,王某等对应示范文本中的诉请提示,明确仅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写明具体金额;“事实与理由”部分,对“是否做出赔偿决定”勾选“否”,并填写了农田受损经过、前期委托鉴定及先行赔偿情况,明确请求赔偿的依据、赔偿方式及赔偿内容;同时,根据示范文本提示提交了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经沟通,了解到纠纷还涉及60余户农民,为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启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系统梳理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选取一件在受损情况、诉求内容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予以立案,在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综治中心统筹入驻的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人民调解员、所在地村干部和法官组建调解小组,共同开展先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小组结合要素式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深入案涉村屯,现场查看排水井位置、管网维护情况,核对受损农田面积,建立“一户一档”台账,了解农户主张赔偿金额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官指导区住建局应用行政赔偿答辩状示范文本逐项梳理抗辩内容,区住建局在答辩状中认可其对案涉排水井及管网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确认排水井倒灌造成农户耕地被淹的基本损失,但主张损失发生系管网老化与极端天气等因素共同导致,故不同意全额赔偿。结合诉辩状内容及沟通调查情况,调解小组锁定双方争议焦点为:住建局是否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和村干部共同开展释法明理,引导区住建局认识到其作为排水系统的管理维护单位,未对管道淤堵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直接导致排水井倒灌,是引发农田淹损、农户损失的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连续强降雨天气、水库紧急泄洪等对农户损失发生亦有诱发作用,引导双方就赔偿比例达成一致,由区住建局按照鉴定报告中农作物损失金额80%的比例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后,农户撤诉。示范案件达成和解后,调解小组随即组织其余72户农民召开集中释法答疑会,参照示范案例的调处过程及结果,逐一解答农户关于赔偿范围、责任分担等方面的疑问。最终,72户农民均同意参照示范案例,与区住建局签订和解协议。因临近春节,调解小组督促区住建局在三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王某等73名农户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赔偿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案涉泄洪倒灌引发的农田淹损行政争议,涉及农户众多、争议事实与诉求高度同质、民生属性强。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指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将行政赔偿的复杂法律要件转化为可勾选、可填空的表格,并应用“事实与理由”部分空白栏完整展现争议发生背景及前期调处情况,有效破解当事人“不会诉、诉不清”的难题。法院依托示范文本要素快速比对,选取示范案件先行调解。综治中心统筹人民调解员、村干部、法官等力量,应用示范文本明晰无争议事实,聚焦赔偿责任及比例这一核心争议释法明理,促推当事人就赔偿比例达成一致,形成示范调解方案后批量推广。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和示范性诉讼的叠加效能,促推系列行政争议实质高效化解,实现70余万元补偿款及时兑付,依法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四】三百余名中小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系列证券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基本案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某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以来,多名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信赖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虚假信息购入公司股票,产生投资损失,请求某上市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法院收到多名中小投资者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案涉同一家上市公司,且大部分前来起诉的中小投资者未准备起诉状。诉讼服务人员遂向中小投资者释明应用示范文本的优势,指导其填写示范文本。中小投资者通过逐项勾选、填空,列明虚假陈述行为情况、监管部门处罚事实、投资者交易明细、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等核心要素,快速规范完成起诉材料提交。法院受理后,经摸排了解到纠纷还涉及近300名投资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启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对要素式起诉状进行批量比对,法院选取1件能够覆盖共同争议焦点的代表性案件开展示范诉讼,并引导某上市公司应用答辩状示范文本,对投资者的主张逐项规范应答。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快速固定了上市公司虚列财务数据、虚假披露业绩、董事长和总经理等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虚假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无争议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为虚假陈述实施节点和基准价的认定,以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交易行为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围绕虚假陈述核心时点认定、因果关系界定、损失计算等关键问题,法院依法迅速作出示范判决,明确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比例,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赔付标准。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将系列纠纷委托证券纠纷领域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对照要素式文书开展清单式梳理,逐案记录投资者交易明细、损失金额等关键信息,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标准快速核算损失、拟定调解方案。法官就示范判决同步向投资者释法明理,阐释判赔比例、责任承担等考量因素,并对不同意见的投资者开展个案指导,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最终,300余名中小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某上市公司参照示范判决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目前均已履行完毕。纠纷调解成功后,法院及时总结依托示范文本调处系列证券纠纷的经验,与证监部门深化协作,建立取证联动机制。对照示范文本列明的虚假陈述行为、监管部门认定处罚、投资者损失认定等核心要素,法院可按需获取证监部门共享的调查材料、处罚证据等资料,有效破解当事人取证壁垒,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精准度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化解质效。【典型意义】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专业性强、案件要素繁多、损失计算复杂且多为批量诉讼。本案中,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与“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相融合。立案阶段,法院引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通过要素式、标准化模板,将专业复杂的诉讼文书化繁为简,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文书撰写门槛,实现批量纠纷高效立案。法官依托规范化诉辩文书固定核心要素,快速选取代表性案件,锁定争议焦点高效审理,形成示范判决。调解员依托示范文本系统梳理纠纷信息,参照示范判决开展批量调解,促推系列证券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化解后,法院依托示范文本深化跨部门协作,与证监部门建立关键证据资料获取与共享机制,展现了示范文本在保障中小投资者便捷高效维权,服务证券纠纷批量化解、源头治理中的实践价值。【案例五】某银行与王某等30人信用卡纠纷案——示范文本精准“导航”促推信用卡纠纷源头治理【基本案情】王某等30人因日常消费及装修需求,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领用合约,持卡透支消费后出现逾期。因王某等持卡人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综治中心寻求帮助,请求王某等30人归还欠付的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综治中心受理后,引导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到西秀区人民法院和“总对总”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金融纠纷专窗解决纠纷。窗口工作人员引导某银行代理人参照信用卡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逐项明确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息费计算标准等核心要素,将原本零散在信用卡合约、对账单中的数据通过标准化、表格化形式呈现,让当事人主要诉求与核心事实一目了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综治中心统筹入驻的“总对总”调解组织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部分当事人距离较远、工作繁忙、交通不便等因素,调解员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对于参与线下调解的持卡人,调解员耐心指导其参照信用卡纠纷答辩状示范文本中的答辩事项,梳理自身诉求;对于参与线上调解的持卡人,调解员根据持卡人的陈述内容,通过答辩状示范文本逐一记录和归纳。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快速逐人逐项核对欠付款项。针对持卡人反映较多的息费计算规则问题,调解员结合梳理的要素信息和合同依据详细解答。经沟通,王某等持卡人表示,对欠付本金没有争议,也有还款意愿,但认为某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计算标准较高,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减免利息,以便尽早还清款项。经多轮沟通协商,某银行提出一次性偿还本金、减免部分利息的调解方案,30名持卡人均表示认可。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等30名持卡人在20天内一次性偿还透支本金和违约金,某银行减免部分利息。入驻法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到位,目前30件信用卡纠纷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化解后,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结合信用卡纠纷等示范文本,面向综治中心、“总对总”调解员开展金融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切实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化解质效;同时,法院联合“总对总”合作单位、金融机构召开金融纠纷前端治理工作会,分析信用卡、小额贷款逾期纠纷的共性成因,促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率,从源头预防减少金融纠纷发生。【典型意义】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本案中,综治中心将示范文本融入“金融专窗受理——行业专业调解——纠纷源头治理”全链条解纷机制。针对信用卡纠纷数量多、对账繁、息费计算难等痛点,金融纠纷专窗引导银行参照示范文本,将透支本金、息费计算标准等核心信息表格化、要素化,既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维权成本,也便于持卡人直观了解债务构成,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总对总”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要素式信息,快速归纳主要分歧,固定关键证据,实现同类问题批量反馈、统一方案集中协商。调解成功后,法官开展跟踪回访,确保调解协议落地见效。之后,法院进一步拓展示范文本应用范围,将示范文本嵌入调解员培训、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工作中。通过示范文本精准“导航”,实现“纠纷要素化、调解精准化、治理源头化”,为信用卡等金融纠纷前端预防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08 15:47:48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

最高法举行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张军强调携手律师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如何深化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建设汇聚更大合力?如何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把“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7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我们不设置发言顺序,希望各位律师朋友结合履职经历畅所欲言,既谈困难问题,更提意见建议。”简短的开场白后,韩嘉毅、汪先平、邢冬梅、岳鹏、刘沫含、徐宗新、吴楠、梅雪峰、蔡昌鑫、贺云帆、杨云蕾、张志娟等12位律师代表开始自由发言。“最高法年年走访律协,组织法官与律师等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作了很好的表率。”“我们当地法院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通过法院、司法局、律协联席会议,解决了律师执业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肯定这些年的工作,就是希望我们把汇聚律师合力的工作做得更好,请大家还是重点谈问题。”对律师提出的50余个问题,张军或一一或分类回应,现场作答。“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总体感觉怎么样?”“沟通更顺畅,更能相互理解,最高法成立的律师工作联络处发挥了很大作用。”“我们要求法官和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也有法院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方面还有欠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法官必须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也要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法院再忙、法官压力再大,也要做到规范履职,共同把各项制度落实好。”“联系法官还是难,我们能理解法官忙,但也希望能解决。”“感谢理解,更是鞭策。12368热线、‘一张网’统一办案办公系统为律师联系法官提供了便利,还在持续深化建设。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创新了有效做法,我们要总结、推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很多时候是因为对裁判的理由不理解、不认可。”“释法说理还要加大力度,充分回应律师的意见,有助于增强公信,也便于律师共同做服判息诉的工作。既需理念转变,也要能力提升。”“我常年在西藏、新疆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能感受到边疆法官在用心用情做群众工作。”“边疆法院要定期开展与援助律师的座谈,多听取意见建议,相互促进提升能力素质。”“对商事案件,律师开展调解更利于便捷解纷,也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建议统筹推进律师调解、人民调解。”“很重要的建议,实践中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要携手有关方面共同落实商事调解条例,推动律师调解发挥更大作用。”“我是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希望法院可以多发布一些多元解纷的典型案例。”“您能提出这个建议,说明确实在用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我们将加大建设力度,也希望律师能积极推荐、编写案例入库,共同把案例库建好用好。”“我主要做涉外业务,感觉在域外法查明、送达等方面还是需要提升。”“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司法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法修正草案也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了立法机关的鲜明导向。我们正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争取尽快形成成果。”“希望法院多组织这样的活动,双向交流更能促进形成合力。”“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同向发力、专业协同。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辽宁高院6月26日已率先与律师同仁作了这样的交流。法院的律师联络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充分听取一线律师的声音。”“既是沟通座谈会,也是调研交流会,还是解决问题的会商会。12位律师提出的非常中肯的意见建议,促推我们携手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携手把‘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张军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同向发力,不断做深做实司法审判工作、律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要立足审判实际,支持律师依法履职。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狠抓“九分落实”,持续“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良性互动,携手律师队伍“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主持。最高法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司法部、全国律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07 15:06:5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审查判断“恶意”条件依法监督“碰瓷式维权”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些人打着“维权”名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例如在案例一中,佛山某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的重要节点,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导致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工作被迫中止。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通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典型情节。这批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存在此类现象。例如案例四中,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在2006年注册了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调查核实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认为系恶意抢注、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如何审查判断“恶意”?这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对审查方法、判断标准进行了剖析。例如案例二明确“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案例四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营造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批典型案例在线索移送、程序启动、调查核实、跟进监督等方面为全国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升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积极营造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等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9日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案例二何某与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案例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案例四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案例五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案例一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事中监督线索移送【基本案情】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主要从事计量配料等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食品、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上述两家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具有竞争关系。2019年8月,佛山某公司申请获得“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2.276亿元)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2023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锡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一体履职优势,统筹企业所在辖区基层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佛山某公司的权利基础情况。2022年11月23日,经佛山某公司自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二是核实无锡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8月,无锡某公司2018年6月已委托供应商制造生产相同产品,无锡某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三是结合双方竞争关系、诉讼情况、佛山某公司起诉时机和索赔金额等因素,认定佛山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四是查明佛山某公司的起诉行为导致无锡某公司上市活动中止,遭受损害。监督意见。无锡市检察院于2023年4月12日向无锡中院移送线索,阐明该案构成恶意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同时,向无锡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无锡某公司选择以提起反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监督结果。2023年4月,无锡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佛山某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锡某公司于2023年12月正式上市。无锡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主动与无锡中院沟通会商,就如何有效惩治恶意诉讼,及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恶意诉讼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达成共识。【典型意义】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其提起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坚持穿透式思维,全面调查核实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原告是否明知权利基础瑕疵、诉讼动机、起诉时机等事实。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经审查查明构成恶意诉讼的,可向人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其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案例二何某与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无效抗诉【基本案情】2017年5月31日,何某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一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何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多件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将购买过程全程公证。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何某以相关商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2018年10月11日,何某以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8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为有效专利,义乌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2023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经筛查发现包括本案在内的恶意诉讼线索5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杭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外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2019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该决定书于7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给何某。何某不服该无效决定,于2019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监督意见。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抗诉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5份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本案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监督结果。2024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同时,浙江高院认为,何某未如实告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事实,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何某已缴纳罚款。【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程序进行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权利人均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案例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害商标权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跟进监督抗诉【基本案情】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918810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的枕头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2018年11月30日,深圳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温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乳胶枕头24个、枕套6个、纸板礼盒8个,其中2个乳胶枕头印有“”标识。2019年5月28日,深圳某公司以温州某公司、温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8月28日,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温州某公司销售带有“”标识的乳胶枕头,侵害了深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0元,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深圳某公司批量维权异常线索。经调阅相关诉讼卷宗、检索深圳某公司诉讼数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深圳某公司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2019年以来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公司,可能构成恶意诉讼。瑞安市检察院经实地核实深圳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深圳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其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案商标已经第三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深圳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诉讼请求。同年8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综合深圳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商标注册数量、提起诉讼数量、诉讼动机等事实,可以认定深圳某公司恶意提起诉讼的事实。监督意见。2023年4月26日,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瑞安市法院以涉案商标行政诉讼尚未终审为由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1月7日,瑞安市检察院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于2025年1月3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出抗诉认为,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监督结果。2025年9月2日,温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起诉。【典型意义】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意图据此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锁定案件线索,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判断,强化对商标注册人生产经营情况,提起诉讼的数量、动机以及商标注册、使用情况等事实的调查核实,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构成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恶意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一级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质效。案例四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依职权监督检察建议【基本案情】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于2010年7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3月29日、4月1日分别在第4、7、9、16、35、36、37、38、39、40、42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2022年9月1日,某科技公司以“长高电新”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成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2022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以某股份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线索。长沙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构成恶意诉讼,于2023年3月27日依职权受理案件,重点开展以下调查工作:一是核实某股份公司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其企业字号使用情况。二是核实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实地走访发现,某科技公司注册地址大门紧闭,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迹象;某贸易公司注册地为商铺地址,无生产场地;两公司均无任何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其产品与相关行业标准不符。三是核实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发现某科技公司自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共申请注册129件商标,多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四是检索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商标纠纷以及与其他公司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情况,发现某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与山西某酒店有限公司、中国某装备集团等多家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且申请注册的时间与公司更名时间存在高度重合。五是审查提起诉讼的动机。某股份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次日,某科技公司即申请注册“长高电新”商标,在9月份取得注册商标,于11月即提起本案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监督意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其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恶意抢注后,两公司起诉主张某股份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巨额赔偿,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9月13日,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中院移送线索,提示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涉嫌恶意诉讼,建议给予相应处罚。监督结果。2023年12月21日,长沙中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以(2023)湘01司惩4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0万元。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同时,经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典型意义】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恶意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审结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应依法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于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及时向法院移送涉嫌恶意诉讼案件线索,建议法院审慎审理,依法甄别认定。案例五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关键词】恶意诉讼侵害商标权纠纷调查核实线索移送【基本案情】重庆“两江游”夜景自乾隆年间即为“巴渝十二景”之一,是重庆最具特色的城市文旅名片之一,“两江游”旅游项目年均客运量逾300余万人次。“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系“两江游”游船名称,两家重庆本地公司已于2016年用于“两江游”游船以及旅游运输服务上并作为商业标识长期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成立,主要业务为网站开发,兼做旅游业务。该公司于2017年起将大量与“两江游”相关的标志在第12类(船、渡船等机动运载工具销售类商标)、39类(游艇和船只包租赁服务类商标)等多个类别反复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该公司在相关旅游平台持续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旅游公司信息,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先后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提起7件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导致部分旅游公司下架“两江游”票务经营业务,损害了不特定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2023年11月,部分旅游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反映重庆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文旅部门,查明“两江游”系列标志已在船检部门备案且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围绕重庆某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往来流水、商标授权使用说明等证据材料,查明该业务往来流水系为起诉而制造的虚假的“商标授权费”往来交易流水,重庆某公司并未将上述商标用于生产经营。三是查明重庆某公司抢注、囤积“两江游”相关标志,试图抢占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公司滥用诉权对不特定同业竞争者提起诉讼,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监督意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2024年1月8日,渝中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渝中区法院。监督结果。2024年1月25日,渝中区法院对重庆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公司的行为系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依法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对重庆某公司提起的其他6件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城市知名文旅标志承载着特定地域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恶意抢注知名文旅标志、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志并据此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妨害城市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商业标志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注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提起诉讼的范围、数量、主观目的等事实,综合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上述恶意诉讼行为。【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6-30 10:07:33

陈文清在河南调研时表示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安全和法治保障

新华社郑州6月25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2日至24日在河南郑州、南阳调研时表示,政法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锻造政法铁军、推进平安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夯实基层基础上谱新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安全和法治保障。在与河南省政法机关座谈时,陈文清指出,习近平党建思想全面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最高原则、战略方针、价值追求、工作布局、方法路径,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政法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自觉用以指导政法机关党的建设,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要纵深推进政法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在基层政法单位调研时,陈文清表示,要在推进平安建设上谱新篇。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捍卫国家政治安全。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压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要在加强法治建设上谱新篇。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推进追逃追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完善执法司法专项检查机制,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在夯实基层基础上谱新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持续加强有关群体服务管理,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打牢根基。【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6-27 13:39: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船员权益保障这一民生重点,全力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现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
发表时间:2026-06-26 10:12:5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渎职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还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抓实以案促改促治,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司法力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突出惩治重点。4件案例涵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涉及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曹某身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滥用职权,不顾当地财力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鲁某作为县水利局局长、镇党委书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审批项目,纵容犯罪分子非法大量采挖不可再生的泥炭资源,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人均被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二、坚持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对受贿并滥用职权,以及渎职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重、升档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李某身为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接受不法商人请托,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的多个环节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李某还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深化促改促治。在依法高质效办案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警示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促推源头治理。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中,审理法院发现案涉单位存在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制发司法建议,促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堵塞管理漏洞,并定期跟踪回访,推动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为促进依法履职、廉洁用权,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犯罪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案例一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巨额损失并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渎职犯罪【简要案情】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曹某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书记期间,为尽快出政绩,明知该市财力不足,政府债务已风险预警,且有关单位和干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罔顾当地财力现状和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规推动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曹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当地财政新增巨额隐性债务,政府总体债务严重超出债务风险红色预警线,形成烂尾工程33个,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债务逾期还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另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某利用担任湖南省某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495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裁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曹某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曹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曹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依法依规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的前提和底线,罔顾前提和突破底线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侵害人民利益,更损害政府公信力、社会公平和持续发展能力,极易演变为渎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曹某作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对中央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不顾当地财力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导致当地政府新增巨额隐性债务,严重影响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于债务逾期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造成了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曹某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惩处,实现罚当其罪。案例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危害基础设施建设的渎职犯罪【简要案情】2012年,四川省某市计划采用“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修建两条高速公路。伊某集团法定代表人章某请托时任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参与该项目,李某同意并授意章某通过虚增净资产等方式满足条件。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李某在未对伊某集团资产状况和项目投资意向金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帮助章某获得该工程。其间,李某虚报伊某集团已经汇款30亿元到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专用账户,误导相关会议决定向伊某集团拨付补贴款,并在伊某集团未按照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审定。2013年12月,因补贴资金未及时拨付,经章某请托,李某擅自同意将征地拆迁资金挪为补贴资金。2014年初,两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李某未履行监管职责,使章某得以大量挪用建设、补贴资金。2014年下半年,高速公路建设出现间歇性停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大量人员频繁上访,2016年底全面停工。2018年6月,市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两条高速公路项目和特许权。截至案发,共造成国有资金直接损失7.61亿元。另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并索贿1.3亿元。【裁判结果】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李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道路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在道路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远超一般刑事犯罪,应依法从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身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上多个环节背离职务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李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索取巨额贿赂。法院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法院对道路工程领域的渎职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助推每一条道路、每一座桥梁都成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安全工程”“良心工程”和“廉洁工程”。案例三鲁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依法惩治纵容采挖泥炭资源破坏黑土地保护的渎职犯罪【简要案情】2021年至2023年1月,被告人鲁某在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另案处理)请托,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批复某水库清淤项目工程,明知张某等人在水库非法盗采泥炭,不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放任张某等人非法盗采泥炭,导致县域内三个水库被非法开采泥炭27万余立方米,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泥炭价值1126万余元。另查明,2017年1月至2022年春节,被告人鲁某利用担任吉林省某县某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61万余元。【裁判结果】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鲁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鲁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案处理的张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典型意义】黑土地是一种珍贵且稀缺的农业资源,在维护我国粮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泥炭是维持黑土地肥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泥炭,这些盗挖行为会剥离黑土地表层,破坏土层结构,造成土壤退化和肥力下降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鲁某作为某县水利局局长、镇党委书记,接受他人请托,超越职权审批项目,纵容犯罪分子非法采挖,导致大量泥炭流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对鲁某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国家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对该领域职务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案例四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简要案情】2016年1月,河北省某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四支子基金,其中之一农业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同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同年8月,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注册成立,经该市财政局推荐,被告人刘某任某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21年,刘某在某通公司投资前,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拟投资企业名单,未对被尽调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在投资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风险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为掩盖问题、规避责任,擅自决定修改投资协议内容。刘某的前述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某通公司1.9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另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余元,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万余元。【裁判结果】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某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刘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依法惩处的同时,发现案涉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致使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贯穿项目决策、管理、风控等多个环节,最终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案涉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廉洁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协同,推动案涉国有公司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25 09:51:04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效标准》)。近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侯亚辉厅长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题一:《逮捕质效标准》是专门针对审查逮捕这一检察基本职能制定的标准,请您介绍一下《逮捕质效标准》的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答:近年来,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务实工作举措,此次《逮捕质效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发出台的。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同时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突出强调,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并明确了构建包括评价标准体系在内的高质效办案的“五个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让“高质效”办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二是满足司法实践新变化新要求。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伴随着近年来我国轻罪案件占比高等犯罪态势的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深化贯彻实施等,对审查逮捕工作也提出新要求。应勇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效。三是适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修订调整完善的需要。2010年最高检原侦查监督厅曾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在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中也借鉴了其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但原《标准》印发至今已逾十五年,审查逮捕的法律规定、工作要求、办案体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满足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经历了两次较大修改,逮捕法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检察机关对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审查逮捕工作指导、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适用的需求更为迫切。基于此,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审查逮捕中“质”与“效”的标准,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普通犯罪检察厅牵头,制定起草了《逮捕质效标准》,为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问题二:《逮捕质效标准》对于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您能否介绍一下制定《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及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什么?答:最高检党组对于推进高质效办案的质效标准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在院党组工作部署下,普通犯罪检察厅于去年年初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广泛调研,并围绕《逮捕质效标准》文件起草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论证等工作。院领导多次对起草工作组织专题研究,全程指导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专家学者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逮捕质效标准》于2026年3月31日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并于5月28日正式印发。《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确保规范有据。起草中坚持遵循上位法及已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严格依法。对于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但上位法中尚未明确修改的,秉持审慎态度。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对径行逮捕条件中的“曾经故意犯罪”进行限缩,设置“五年内”或者“本罪为故意犯罪”等条件,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不宜予以限缩。二是坚持落实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逮捕质效标准》在确立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引导检察官在立案监督、追捕追漏、侦查监督等方面积极履职,将高质效办案做深做实做细。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要。针对近年来逮捕实践中遇到的趋利性执法、捕诉标准混同、长期“挂案”等新问题,以及仍然存在的构罪即捕、不捕类型混用、跟踪监督乏力等老问题,均力求在《逮捕质效标准》中予以规范明确,确保高质效办案有据可循。四是坚持捕诉职能统筹考虑。《逮捕质效标准》突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特点,紧扣逮捕的法定条件与评价标准,注重与起诉标准的差别,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实体和程序规范。问题三:《逮捕质效标准》对于检察办案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能否为我们简要介绍下《逮捕质效标准》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答:《逮捕质效标准》共38条,分为“总体要求”“逮捕案件质效标准”“不捕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四部分。第一章“总体要求”,共6条,主要内容为对逮捕案件办案质效的总体要求。从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出了统领性要求。第二章“逮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8条,主要内容为办理逮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径行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等逮捕条件进一步指引。对审查逮捕诉讼程序、办案规范等程序性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逮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第三章“不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0条,主要内容为不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等情形的准确适用进一步规范。对不捕案件办理程序、不捕说理、不捕后跟踪监督等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不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第四章“附则”,共4条,主要为适用要求及其他事项。明确《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案的基本依据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问题四:《逮捕质效标准》在全面系统规范捕与不捕案件质效标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请问主要针对哪些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怎样的规范?答: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总体较好,逮捕率平稳,捕后不起诉、无罪占比持续低位,但审查逮捕中也呈现出新问题不断出现、老问题仍存的新老问题交织局面。《逮捕质效标准》既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作为指引整个逮捕案件办理的统领性、原则性要求,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查逮捕中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一是关注捕诉标准混同问题。《逮捕质效标准》坚持独立的逮捕标准,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的区别。明确指出,既不能以审查起诉标准作为逮捕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尚未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也不能降低逮捕标准,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避免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混同,不利于逮捕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作用的发挥。还通过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与起诉标准的区别。在逮捕的证据条件审查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或者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事实,体现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同。对于已经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但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不能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而应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在逮捕的刑罚条件审查中,注重强调根据逮捕阶段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刑法及有关量刑规范,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预测。可能判处的刑罚会随着侦查取证进展与定罪量刑情节的变化而变化,不等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二是重视解决不捕情形混用问题。审查逮捕实践中,有的案件存在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及不适宜羁押不捕等情形混用的问题。《逮捕质效标准》明确指出不能混用不捕类型,既不能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也不能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证据不足不捕或者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并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不捕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仅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等八类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捕。对于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属于初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者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等情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逮捕质效标准》还将不捕类型混用作为了逮捕案件质效不高的评判标准之一,倒逼规范适用不捕类型。三是针对近些年实践中存在的趋利性执法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新增条款,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管辖的审查要求。《逮捕质效标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公安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避免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防范趋利性执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除本标准规定情形外,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进一步压实检察官对管辖权的审查责任。四是更加注重加强捕诉制约,优化捕诉衔接。针对“一捕了之”“不捕了之”等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相关条款的设置强化了捕后、不捕后的引导取证、跟踪监督等。《逮捕质效标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发现公安机关未实质性开展继续侦查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查,等等。五是科学设定案件质效等次,注重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逮捕质效标准》既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标准进行正向设定,也设置办案质效不高、不合格案件标准,反向规范案件办理。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逮捕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逮捕确有严重错误等情形,认为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捕,致使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以及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不捕决定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不捕确有严重错误的,认为属于不合格不捕案件。同时,在质效标准评价中,不以案件办理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注重把握审查逮捕案件处于侦查环节早期,后续变化因素较多等特点,避免简单以后续案件被判处无罪、不起诉、轻缓刑等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而是立足逮捕案件办理当时在案的事实证据条件,经评查确认后,客观、科学评判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质效。问题五:日前,《逮捕质效标准》已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各地检察机关应如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逮捕质效标准》?同时,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最高检今年还有哪些重要举措?答:出台《逮捕质效标准》是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着力构建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一是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逮捕质效标准》是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全员学习,最高检也将组织全系统的业务培训,还会对《逮捕质效标准》撰写解读文章,帮助大家理解与适用,实现通过标准的引领促进审查逮捕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二是要认真、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坚持审查逮捕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坚持“三个善于”的司法理念,切实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切实将《逮捕质效标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四是要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逮捕质效标准》是一体加强“三个管理”、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为案件评价提供了专业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回答了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评判问题。最高检以《逮捕质效标准》为依据,正在开展首次审查逮捕案件质效抽查、评查工作,各级检察院也应将《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作为对检察官日常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今年,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点工作,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我们还将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发布审查逮捕指导性案例,加强审查逮捕案件案例指导,牵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运行机制,加之《逮捕质效标准》的发布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努力以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24 10:44:16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起诉质效标准》)。据悉,这是最高检时隔近二十年再次就审查起诉工作制定标准。此次《起诉质效标准》出台背后有着怎样的深层考量?从谋划部署到正式发布,最高检在起草《起诉质效标准》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主要有哪些考虑?《起诉质效标准》有哪些值得特别重点关注的地方?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张建忠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这是最高检时隔近二十年再次就审查起诉工作制定标准,此次《起诉质效标准》出台有着怎样的深层考量?答:出台《起诉质效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建设,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体有以下考量: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意味着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完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落实好这些要求,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突出强调,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明确提出构建高质效办案的“五个体系”,其中评价标准体系重在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让“高质效”办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二是为满足司法实践的新需求。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结构、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等发生深刻变化,审查起诉工作面临诸多新要求、新任务。司法体制改革后,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一定程度存在捕诉标准混同、起诉标准把握不当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捕诉各自的标准,以指导各级检察人员依法准确适用起诉、不起诉。三是为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配套。2007年最高检原公诉厅制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2007年标准”),在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审查起诉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7年标准”制定近二十年,所依据的刑法已修正六次,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已分别修订两次,大量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出台,与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不相匹配,相关的新规范、新要求需要被纳入审查起诉质效的评价标准内。四是为做实刑事案件“三个管理”。近年来,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三个管理”。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审查起诉作为刑事检察办案的关键环节,是刑事案件质量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出台《起诉质效标准》为审查起诉案件管理、开展质量检查评查、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提供明确的、科学的质效评价标准,是做实“三个管理”,规范和引领高质效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现实需要。问:从谋划部署到《起诉质效标准》正式发布,最高检在起草《起诉质效标准》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重要考虑?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力求《起诉质效标准》既符合最高检党组的要求,又贴合一线办案实际。为此,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牵头组织开展了公诉案件办案质效系列专题调研活动,组建起草专班研究《起诉质效标准》,在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专家学者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最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稿件起草,不仅全程给予指导,还多次组织专题研究、修改完善。2026年3月31日,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了《起诉质效标准》。起草中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将起诉质效标准与不起诉质效标准统筹考虑。“2007年标准”分为“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两个文件。考虑到起诉与不起诉同属审查起诉环节、一体两面,本次修订将起诉与不起诉纳入同一个文件,并且为便于根据实践情况灵活调整,文件以“试行”方式印发。二是坚持案件的实体、程序、效率、效果的标准兼顾,突出高质效办案引领导向。《起诉质效标准》既包括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静态”评价标准,如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达到起诉条件等;也包括对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动态”评价标准,如对起诉、不起诉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等;既包括对办案效率的评价标准,如是否有超期办案等;也包括办案效果的评价标准,如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等;三是全面的案件“评价标准”与有重点的“办案指引”相结合。《起诉质效标准》将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审查起诉各方面的办案要求全面概括地纳入进来,给予宏观的、方向性的标准指引;同时,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司法办案难点或者新的法律法规等,提炼总结审查重点、具体要求、工作方法和考量因素等,以提升《起诉质效标准》的实操性。如《起诉质效标准》对证据审查的重点、五种类型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分别列明,对实践中重点不起诉类型的适用,除列明适用基本条件外,还反向列明了“一般不适用”的情形;对于认罪认罚程序、涉案财物处理等近年来新的办案要求予以专条规定。四是坚持严格依法与满足实践需求相统一。起草中,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等现行规定,又充分考虑司法实践,通过吸收借鉴相关办案规定、研究成果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践经验,力求将近年来刑事案件办理的成果经验转化为长期有效的办案标准,确保条文规定有法律或实践依据。五是坚持正向指引与底线要求相配合,科学设定质效等次。《起诉质效标准》详细规定案件起诉、不起诉基本标准同时,对起诉、不起诉案件分别设定了质效不高、不合格的标准,每个标准都规定了具体情形,为检察官提供清晰的履职导向。同时,为防止出现“过多过细的负面评价容易打击办案积极性,导致办案束手束脚、不敢办、不善办”的问题,《起诉质效标准》严格认定办案质效不高或者不合格的程序,规定应当经案件质量评查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确保等次认定的审慎性。问:我们注意到,《起诉质效标准》分为总体要求、起诉案件质效标准、不起诉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四个部分,共40个条文。请您介绍一下《起诉质效标准》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答:《起诉质效标准》四个部分各有侧重,主题突出。第一章规定审查起诉工作在高质效办案、严格依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证据裁判、宽严相济、依法全面履职等六方面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质效不高的标准以及不合格的标准。明确了起诉案件基本标准,并细化了犯罪事实审查重点、常见及特殊证据审查要求,强调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诉讼程序合法性等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涉案财物审查等具体程序也作出提示。第三章规定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质效不高的标准以及不合格的标准。系统规定了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特殊不起诉的办案基本标准,以及一般不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第四章附则明确《起诉质效标准》的适用要求及施行时间等内容。问:我们注意到《起诉质效标准》涉及审查起诉方方面面的工作,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理解,请您介绍一下有哪些重要方面值得关注?答:一是为确保内容聚焦、简洁实用,《起诉质效标准》采用了先总后分的行文方式。第二章的第七条列明达到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包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等九项要求,后续条文再逐一对九项要求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第三章的第二十三条列明达到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后续条文再分别对五种不起诉类型的办理标准,及重点不起诉类型的“一般不适用”的情形予以列明。二是更加注重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起诉质效标准》第八条明确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标准,列举了五种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具体情形,为检察官在复杂案件中准确把握起诉标准提供了明确指引。第九条依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列明了审查起诉应当注意查明与事实情节相关的事项,并根据司法实践强调了审查起诉还要注意审查“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有无过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及赔偿谅解”“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等。三是注重证据全面收集审查运用。《起诉质效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重申了“证据确实、充分”“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办案实践,强调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明确审查证据中注意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核实,该排除的排除、该纠正的纠正;第十三条规定对证据审查的标准,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注重审查各证据之间关联性,注重审查在案、有罪、罪重、定罪的证据,同时注重审查发现和收集不在案、无罪、罪轻、量刑的证据,以及审查涉案财物的有关证据。四是注重“适用法律正确”以及共同犯罪的分层处理。第十四条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包括犯罪的性质、罪名、罪数、法定量刑档次、法定情节、刑事责任大小、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需认定准确;第十五条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强调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严打击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依法从宽处理。五是注重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处理是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的部署要求,针对当前市场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和利用电信网络犯罪等增多,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突出的现状,《起诉质效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了应当注重审查涉案财物性质、权属和处理情况等有关证据,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应当重点审查的涉案财物有关事项。六是注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强调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起诉质效标准》第十六条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符合的程序要求,第十七条明确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列明相关工作要求;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同步要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裁判结果等进行法律监督的履职要求。七是注重不起诉权依法准确规范适用。《起诉质效标准》第二十五条强调对于案件未经过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的,或者仍有查证空间的,或者只是不影响定罪的其他情节尚未查清的,或者对于构成何种犯罪有不同认识的,一般不得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第二十八条反向明确一般不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如对于犯罪对象特殊涉及需要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有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等情节恶劣的情形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强调不起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调了不起诉案件的审核把关、公开听证、复议复核等监督制约的要求,以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部审核把关和外部监督制约,给不起诉权运行“加把锁”。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起诉质效标准》的落实、不断提升审查起诉办案质效?答:一是通过刑检实务大讲堂、网络培训课程等平台加强文件解读、培训。引导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将《起诉质效标准》作为依法规范办案的基本依据,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确保《起诉质效标准》得到深入贯彻执行。通过《起诉质效标准》的落地执行,引领和指导各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准确把握“三个善于”,强化证据意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准确适用起诉、不起诉条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二是以规范审查报告制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审查起诉工作质效。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履职办案的基本载体,集中反映办案的能力水平。前期我厅围绕审查报告撰写开展了专题调研,下一步拟把规范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撰写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一项重要抓手,通过规范审查报告制作督促承办人更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三是以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带动审查起诉能力提升。出庭支持公诉是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和职业形象的重要窗口,是高质效履职办案的重要环节。最高检已经连续两年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各地反响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扎实组织好此项活动,充分发挥出庭支持公诉的“龙头”作用,强化公诉能力建设,带动审查起诉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四是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为抓手,做优质量管理。《起诉质效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办案单位应当将办案质效不高及不合格情况作为对检察官日常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效不高及不合格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办案单位应当加强总结分析、监督管理、问题整改。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通过质量评查倒逼提高办案质效。【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24 10:36:49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周年座谈会在上海召开 陈文清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上海6月17日电检察机关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周年座谈会17日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陈文清肯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来取得的成绩,对下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持续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标本兼治,加强专门学校教育,依法开展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要坚持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要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质效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陈文清表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各级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要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共同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做实做好。会议通报表扬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勇主持会议并讲话。【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6-18 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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