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李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为保障1999年公布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制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指导监督的实际需要。为做好新旧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指导监督工作,有必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制定的工作情况。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对包括2001年《通知》在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安排。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通知》实施情况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并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意见,按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若干规定》。问:制定《若干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若干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提质增效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建设。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法提出的新程序、新机制、新要求落地落实。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深化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问:《若干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答:《若干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28 10:16:30

“九五”普法规划对外发布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7月27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对外发布。规划明确,到2030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记者:齐琪、孙鹏程海报制作:齐琪新华社国内部出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28 10:14:31

落实“两个更加注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访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

编者按: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在北京联合举办“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7月6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两个更加注重”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提出的,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专题报告内容以问答形式摘要刊发。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记者:“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哪些重要决策部署?贺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去年11月,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作出的精辟概括,充分彰显了法治自信。在这次大会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第十二个坚持”,“第五个坚持”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丰富发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部署。一是在奋斗目标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宏伟目标。二是在原则要求上,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出“两个更加注重”,从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两个层面,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和实践路径。三是在重点任务上,四中全会对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设了专章作出部署,同时每篇都有法治相关内容或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部署推进的重点任务,将推动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刻理解把握“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记者:如何理解“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贺荣:“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承担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迫切需要更好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前,这个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法治建设,运用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来看,需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是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制度供给。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审查完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事调解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重要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促进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随着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还需要继续加强立法供给。二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各类经营主体对法治的期待,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获得平等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法律权利、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4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统筹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了1.1万件各类制度文件。“十五五”时期还需要继续落实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保障高质量发展。三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持续稳中向好,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司法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起草工作,以法规制度刚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迫切需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受到侵犯伤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保护。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公正审理诉讼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二是碰到矛盾纠纷能找到高效权威的化解渠道。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这个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需要运用多种渠道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解纷方式。“十四五”时期,我国310多万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近8000万件。还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遇到法律问题能获得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有律师80多万、公证员1.6万、仲裁员6.9万、司法鉴定人4.2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3万,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十五五”时期,需要从法治层面着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迫切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当今世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广度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人工智能,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一方面,需要促进发展。必须抓住新一轮历史机遇,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赢得发展主动权、抢占发展制高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人工智能技术被违法滥用的风险、用户隐私和数据库泄露的风险、伦理风险等。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也列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司法部正在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人工智能法,着力加强规范、促进发展。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一些国家不断对我进行遏制、封锁、极限施压。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作了部署。落实这一任务,面临三个紧迫要求:一是涉外立法仍需加大力度。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一些薄弱点、空白区仍然存在,与系统完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做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仍不够多、不够强。2023年以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硬实措施加快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律师整体还不够强、办理涉外案件数量少、实战能力还有不少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加大建设、培育力度,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力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记者:“十五五”时期,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主要做好哪些重点工作?贺荣: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具体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重要职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两个更加注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成效上,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推进党建与法治工作深度融合,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三者有机贯通、协同并进,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坚持急用先立,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改革进程;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授权、调法调规工作;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确认、巩固改革经验和成果。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修订航天法、卫星导航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航空等新兴领域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统筹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深入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开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引。四是维护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五是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统筹,深化前瞻性思考和统筹谋划,以硬实举措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足司法部职能,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强化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进一步聚焦民生保障,围绕人民群众医食住行、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快制修订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不动产登记法、养老服务法、教师法、就业促进法、防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二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立足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严格执法力度。三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均衡普惠发展,加强对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等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质效。四是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法,全面实施“九五”普法规划,持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6 11:21:33

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7月7日,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陕西省延安市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交流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创新实践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期间,8个省(市)公证协会和12个公证机构代表围绕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等进行交流分享。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负责人、公证机构代表和中国公证协会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近100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3 15:18:23

司法部举行直属机关“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7月10日,司法部举行“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为老党员代表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表彰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并讲授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党建思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坚决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把“两个更加注重”重要要求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基层基础、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各项工作中,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要扛牢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政治责任,持之以恒强抓政治建设、专业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落实,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摄影丨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1 18:09:19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3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5件)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突出体现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实施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依法保障民生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纠正的问题看,有的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有的越权增设涉企行政许可、降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违反了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有的违规设定行政收费、加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增加了经营主体运行负担、损害了新就业群体就业环境。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8件)案例一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降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处罚力度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具有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经审查认为,《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缩减了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降低了违法成本,不利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二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经审查认为,《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关于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不一致,仍然保留法律已经取消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三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要求的规定审查发现,某省人民政府修改的《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六十八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经审查认为,《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仍然保留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践中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四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国有建设用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审查认为,《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明确其他划拨用地情形的依据由“法律、行政法规”扩大为“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从严控制划拨用地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依据地方性法规增设划拨用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五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经审查认为,《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缺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的规定,缩减了实行强制监理工程的范围,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没有实行监理,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六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认为,《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有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的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案例七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供热单位选购,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经审查认为,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选购何种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或者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某市城市供热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购买、使用供热企业选购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涉嫌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影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工作。案例八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保留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审查发现,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执收,缴费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查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没有及时根据国家改革部署进行清理,仍然保留国家层面已经取消的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乱收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修改工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1 18:03:30

统筹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五项工作” 加强社会治理 维护社会稳定

7月9日,司法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部署安排统筹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五项工作”、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吴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大鹏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推进全系统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在教育矫治、管理服务、救助帮扶和基层基础建设方面采取务实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取得新成效。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立足职责做好相关群体管理服务工作,做到严、准、细、深、实。提高教育改造、社区矫正、戒毒等工作质效,促使相关群体重新融入社会;加强帮教衔接,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推动落实政府、社会、家庭各方责任,形成帮教工作合力;强化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普法清单制度,强化特殊群体普法责任落实;巩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综治中心工作效能,持续加强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0 10:04:03

“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第三场报告会在北京举行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联合举办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第三场报告会7月6日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贺荣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贺荣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新期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水平法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贺荣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落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法规供给,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抓实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落实“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实实在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报告会由教育部负责同志主持。在京党政军机关干部、中央企业干部职工、首都高校师生和首都各界群众代表约730人参加报告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07 15:36:26

司法部召开司法行政系统全国“两优一先”表彰代表座谈会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之际,党中央授予人民调解员马善祥、吴亚琴同志“七一勋章”,司法行政系统7名个人和2个基层党组织荣获全国“两优一先”表彰。7月1日下午,司法部召开司法行政系统全国“两优一先”表彰代表座谈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邀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王妙丽、蔡娟、雷红兵,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王士宏、翁新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浙江省女子监狱党委代表孔凌海等进行座谈交流。会前,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代表党组向受表彰人员表示热烈祝贺,勉励大家牢记嘱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立足岗位再立新功。座谈会上,6位代表作了发言,一致表示现场聆听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诲,感到无比光荣,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会议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以先进模范为榜样,铸牢对党忠诚,践行为民宗旨,坚定信心、接续奋斗,以忠诚履职、担当作为的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座谈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利民主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02 09:59:17

“七一”前夕司法部深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司法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七一”前夕走访慰问活动,向慰问对象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并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司法部部领导及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分别看望慰问了离休部级老领导,部直属机关老党员、老干部、国家级表彰荣誉获得者、生活困难党员等,与慰问对象深入交谈,关切询问身体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帮助排忧解难;同时,分赴有关省份,看望慰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吴秋瑾、温向红、王妙丽及陈旭同志的家属,转达部党组的诚挚问候,感谢他们为司法行政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在工作中继续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司法部党组要求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党中央的关心关爱转化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生动实践,以实干实绩实效奋力谱写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01 09: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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