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

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双方就支持澳门司法法律界发挥独特优势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高水平推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等议题进行了务实深入交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2 10:08:34

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援助法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对2013年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实施。《办法》共五章32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方便群众投诉。《办法》畅通投诉渠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指定专人接待,并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服务,方便群众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程序投诉。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及期限。二是减轻基层负担。《办法》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规定在调查核实情况时,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行业协会等单位配合调查,以确保了解到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同时,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同一投诉事项,投诉人多次提出投诉的,《办法》明确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合并办理。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办法》扩大投诉范围,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员存在收取财物、未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或者未依法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七种情形的,均可以进行投诉。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四类群团组织纳入投诉范围,对其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实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全流程监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司法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以务实担当的过硬作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1 09:42:34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6日起报名

司法部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3日、14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2日。公告明确,2025年继续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实施降低报考专业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的放宽政策,继续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报考。同时,允许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报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同时明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对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主观题考试保留使用纸笔答题方式。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报考,如部分考区报考人数达到机位数量上限的,可选择其他考区报考。公告明确,关于报名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具体事宜,由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者向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06 09:28:39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答:公证档案是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1988年,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我国较早出台的专业档案管理规范。《办法》施行以来,在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促进公证业务规范化办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公证机构形成并保管了大量公证档案,近年来以年均1000多万卷的数量快速增长。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2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新形势下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公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档案管理要求的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过程中,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一线公证执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问:修订《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依法规范调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公证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档案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对公证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满足新时代工作需求。适当扩大公证档案概念范围,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证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对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进行档案管理提出要求,助力公证工作发展。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公证档案利用规则,规范内部利用的条件和要求,区别不同主体的利用程序和条件;明确公证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条件等内容,指导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管理部门职责有何规定?答:公证档案管理部门既有公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也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公证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公证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公证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二是加强沟通配合。《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证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问:《办法》增加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是有何考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服务企业参与档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公证档案主要由公证机构自行保管,有部分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公证机构为优化完善公证档案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档案服务企业开展归档整理和数字化等方面的工作。《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可以购买档案服务企业的相关服务,但由于公证档案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确保档案不被毁损篡改、内容不被泄露,《办法》规定要严格审核档案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签订委托协议,对档案服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并对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的档案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问:《办法》对公证档案利用有哪些规定?答:公证档案利用是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哪些主体可以利用公证档案、公证档案中哪些内容可以被利用、公证档案利用又须遵循怎样的程序,《办法》均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公证机构建立公证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公证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登记手续。二是加强内部利用管理,本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将公证档案带离指定区域。三是细化外部利用条件和程序,对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增加了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办案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情形,明确其他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要求,以及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利用公证档案的程序,扩大和便利了公证档案的利用。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销毁有哪些新规定?答:1988年的《办法》规定,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60年和20年,远长于机关文书档案永久、30年和10年的保管期限。对此,《办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大幅缩短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将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应调整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了《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二是明确公证档案保管责任,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三是规范公证档案销毁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但销毁前应当留存公证书正本。问:《办法》在公证档案信息化方面专章作出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信息化时代,公证档案的电子化与文书材料归档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各地公证机构为便利当事人、提高办证质效,采取在线办理方式形成了大量公证电子档案。另一方面,传统公证档案以纸质为载体,很多地方将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不仅极大节约存储成本,减轻了公证机构的负担,而且可以将海量文书转化为结构化数据,让静态数据转化为服务动能,更好促进减证便民。《办法》因此设专章,明确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规定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导推进公证档案数字化,并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备查提出要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05 10:10:25

“法援护苗”成效初显 法律援助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法援护苗”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从制度建设、队伍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着力打造措施精准、联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服务质效显著提升。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近14万人次。一是高位推动,服务力度持续加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作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举措,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推进实施“法援护苗”行动作出部署。宁夏将法律援助列为民生办实事项目,明确以留守儿童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海南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列入省精神文明建设百项活动,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江苏建立困境儿童法律服务需求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救助帮扶。辽宁、陕西等8个省(区、市)以“托举明天的太阳——法律援助在行动”“法援童行护苗成长”等为主题,打造“法援护苗”子品牌,通过与中小学校结对共建、担任法治副校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校园普法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狠抓重点,服务精度不断提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新形势,找准留守、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服务新需求,抓住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性案件新特点,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加强重点保护,从制度建设角度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司法部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文件,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指导各地落实法律援助法,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0个省(市)修订地方性法规,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其中,山西、重庆等5个省(市)规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安徽等4个省取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天津、陕西规定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江苏、河北将校园欺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三是建强队伍,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队伍建设为先、以专业能力为重,全面开展专题培训,普遍成立专业队伍,加快建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司法部委托专业机构在北京、贵州、陕西开展3期专题培训,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和实操技能,线上线下培训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万余人次,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家库,有力提升了中西部和基层地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各地共依托共青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00余个,一支素质过硬、专业精湛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初步形成。广西、福建等17个省(区、市)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内蒙古建成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业团队共116个。上海、广东组织开展省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山东、贵州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案前培训,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湖南、甘肃在省级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中小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北京、河南等地依托中小学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江西配合公安、妇联在医院救助站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及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四是织密网络,服务速度不断加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需求导向,强化智慧赋能,通过服务专线专区,构建起全流程覆盖、多场景应用、线上线下联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有效提升服务可及性和便捷度。司法部指导各地通过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开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线专区,为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法律咨询,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同时委托专业团队解答各地转介的疑难复杂咨询近600条。河北、江西等十余个地方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立未成年人专席,湖南、贵州在省级法律服务网平台开设未成年人服务专区,天津、内蒙古、黑龙江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接联动,未成年人拨打任一电话均可获得法律服务。四川、宁夏、青海等地打造法律援助“云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远程视频法律咨询,一键生成法律文书等服务。湖北、西藏等5个省(区)开通“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山东、浙江等地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容缺受理、先行援助,确保应援尽援。五是着眼质效,服务温度不断提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工作首位,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教育指导、社会救助衔接联动的一体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司法部委托专家团队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手册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指导各地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妇联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信息、共同调查取证、联动救助帮扶,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多地出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云南对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指派同一名律师承办,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山东、四川设立未成年人接待室,提供“一对一”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服务。湖南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援助业务管理系统中增加未成年人案件封存功能,相关案件办结后自动封存归档。江苏、湖北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联动公安机关释法说理、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快立快审,推动法律纠纷实质性解决,大幅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案例一贵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年仅一岁多的尹某因餐饮店的铁炉无人看管,不慎触碰到铁炉,双手及胸口被烫伤。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59天,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尹某父母生活困难,与餐饮店老板吴某多次协商但赔偿无果。尹某父亲代尹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尹某属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尹某及其父母,仔细翻阅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拟定了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将危险物置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的场所,导致受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充分证明餐饮店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给受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通过就医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计算出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初步确定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与尹某父母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代理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餐饮店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环境,清除危险源或对潜在危险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警示。本案被告吴某作为涉案餐饮店的经营者,在门口摆放铁炉却未提示顾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某承担80%的法律责任,赔偿尹某3万余元。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充分搜集整理证据,积极释法说理,有效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对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通过此案,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也提醒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江苏省某小学老师发现学生胡某某身上有多处新旧伤痕,询问后得知胡某某因不愿意上学等问题被母亲多次殴打,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经鉴定,胡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8%,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后其母亲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儿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胡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检察机关接到学校老师的报告后,根据协作机制向法律援助中心去函,建议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建议函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属于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当即决定给予胡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承办律师调取了班主任的报警记录、胡某某就医票据、伤情照片等材料,了解到,在半个月内,王某某使用多种工具殴打胡某某十余次,致使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生理和心理受到双重摧残。为保护胡某某免遭家庭暴力,承办律师决定为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胡某某的父亲心存顾虑,不愿出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也无其他近亲属可代为申请。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该情况。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最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作为胡某某的代为申请人、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启动申请人身保护令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保障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保能力,遇到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时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面对孩子遭受的身心双重摧残,法律援助机构与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作,规范履职;承办律师专业负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援人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案例三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隐私权提供法律援助案某初中生宋某(男)偷拍同学杨某(女)隐私视频,并通过网络在校园内传播,给杨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影响了杨某正常学习生活。杨某父母发现此事后,代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进行赔偿。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后,了解到杨某家庭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便告知杨某父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通过部门协作渠道将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杨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至请求侵权赔偿,于是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从当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杨某,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搜集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同志沟通,尽力补齐证据链条。同时向杨某母亲了解杨某在校期间的身心状况。为帮助杨某减轻心理负担,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宋某家长对宋某疏于管教,对宋某的行为缺乏正确的引导,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法官就家庭教育不足等问题,对宋某家长予以当庭训诫。经审理,法院判令宋某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还了解到另一未成年人马某(男)获取视频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并对杨某实施言语骚扰和威胁。为了彻底阻断涉案视频的传播,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理,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马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马某借涉案视频对杨某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结案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回访,杨某生活已恢复正常。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侵犯隐私权的校园案件。这类案件证据收集不易,处理不当可能加剧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伤害。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调取证据,避免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承办律师专业负责,通过隐私权纠纷诉讼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阻止了未成年加害方的违法行为,全面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30 11:13:26

贺荣在陕西调研司法行政工作

5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围绕涉外法治建设、仲裁制度改革、基层依法治理等在陕西调研。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省长赵刚与调研组会谈交流。调研组到西安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等详细了解情况,与律师、仲裁员、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慰问基层一线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参加调研。【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9 09:49:37

第七届香港法律服务论坛在西安举行 贺荣赵一德林定国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5月27日,第七届香港法律服务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司法部部长贺荣,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出席开幕式并致辞。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介绍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有关情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振江,省领导刘强、王海鹏、庄长兴、张晓光出席。副省长戴彬彬主持。贺荣表示,本届论坛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生动实践。陕西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和向西开放的前沿,香港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希望陕港法律服务界把握发展机遇、密切沟通协作,在优势互补中实现共赢发展,更好融入国家“走出去”战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服务。赵一德说,近年来,陕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加快推进法治陕西建设,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希望以此次论坛举办为契机,深化陕港两地法律领域交流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贡献更大力量。林定国说,香港拥有成熟的普通法体系、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和高端法律服务资源,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愿与陕西一道,积极探索合作机遇和空间,共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携手谱写陕港法律服务合作新篇章。论坛上,参会嘉宾学者围绕中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时的法律风险评估及管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防范、跨境商业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等进行交流探讨。论坛期间还举行了合作签约、模拟调解、模拟仲裁庭等专题活动,组织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一对一”咨询。司法部和中央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有关负责同志,香港法律界代表,有关国际法律组织、社会团体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涉外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代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9 09:47:12

胡卫列率团出席第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

5月19日至21日,第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法律论坛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召开。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率团出席论坛并在“刑事执行与创新监狱管理模式”主题会议上发言。本届论坛主题是“法律:过去的经验对未来世界的启示”。胡卫列重点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监狱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特别是智慧监狱建设等方面的成就,表示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共同提升监狱管理水平。论坛期间,胡卫列分别会见了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费多罗夫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副总检察长格罗多夫,全面介绍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及司法部职能,就深化与俄联邦司法部、总检察院交流合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工作深入交换意见。胡卫列还与在俄中资企业、中资律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座谈,听取了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介绍了司法部立足职能维护我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及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鼓励他们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5-24 17:44:30

司法部举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

5月22日,司法部举行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暨部直属机关学习大讲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推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孙润国作辅导报告。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并讲话。部领导,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和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代表近700人参加学习。【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23 10:01:37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提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一是数字赋能规范涉企检查。各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企业减负与执法增效“双赢”。“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行政检查开展全流程监督。“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运用人工智能为监督“检查扰企”提供助力。二是监督依法严格公正执法。执法要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要坚持依法严格执法。“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基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中,区司法局纠正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四是协调执法权限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中,市司法局协调解决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并将工作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完善当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五是强化各类监督协同。行政执法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实现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双向促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专题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指导各地、各部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可感可知。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关键词】监督平台“扫码入企”检查报备全程监督【基本案情】2023年9月,某企业反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检查不规范、检查频次过高的问题,一年里行政执法部门上门154次,涉及检查97次,平均不到4天一次,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经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且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不规范的现象并非个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市司法局牵头开发建设了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入企检查的报备程序,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机构在邻近时间段内到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的,平台会自动提醒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完成后,企业可以进行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批超期、检查超期、应合并而未合并检查、检查频次过高等情形,平台能够自动预警提示。平台功能上线以来,涉企检查频次较往年大幅下降。【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行政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短期内扎堆检查等现象,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江苏某市自主探索、开发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明确“线上审批备案、扫码入企检查”等程序要求,从事前降频、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开展即时的全过程监督,畅通企业评议渠道,对有效破解重复检查、多头多层检查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案例二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关键词】“检查扰企”AI回访精准监督【基本案情】2024年9月,通过分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线索,某市司法局发现,2024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该市某酒店受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次检查,可能涉及“检查扰企”问题。为全面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的情况,从整体上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市司法局联合技术公司研发“AI行政执法智能回访应用”,以直接听取企业意见的方式收集分析问题线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检查扰企”问题实施精准监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运用该智能应用从全市重点产业中,自动筛选出90日内接受行政检查4次以上的企业,按照设置的程序和时段自动实现电话回访。AI回访围绕“接受的行政检查数量”“检查是否规范”等问题向该酒店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智能语言模型,自动收集识别分析反馈内容,梳理出区公安分局、卫健局存在的检查频次高以及以服务走访为名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AI将分析得到的反馈情况同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检查记录进行智能比对,判断相关问题是否能够作为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的线索。经核实,“检查扰企”问题确实存在,市司法局将线索移送至该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区公安分局、卫健局按照区司法局的监督预警和提示,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典型意义】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是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对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不够及时精准、监督人员力量不足、监督途径手段少等难题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市司法局利用AI回访,从经营主体中精准获取监督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预警和提示,推动问题整改,形成监督闭环。同时,通过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检查场景,量身定制并动态更新应用的回访问题库,不断提高问题线索发现的精准性,以较低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实现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高效监督。案例三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关键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3年7月,山东省某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复杂、且有在食品当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监督案件办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处理】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涉案产品涉及多个品类和多个违法情形,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全面梳理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依据,经与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就法律适用、处罚裁量、对企业的经济影响等达成共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罚款上限等因素,确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指导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经市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时依法按程序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等作用,对重复、多次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通过加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构建高效、权威、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例四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关键词】违法排污案件移送行政拘留履职监督【基本案情】2022年6月,浙江某市司法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开展日常线索核查,发现系统对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提示风险,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问题。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经核实,该市一建筑公司违法通过暗管将其拌合站的沉淀池污水排入厂外雨水沟,经雨水沟直排周围农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发现及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市生态环境局并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经市司法局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全面,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及时进行监督,督促整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案例五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关键词】程序违法建设工程配套费加处滞纳金主动纠错【基本案情】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取得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直至2020年1月和2021年12月,才缴清相关配套费。2022年9月1日,区住建委分别作出两份《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决定对企业加处配套费滞纳金。区司法局认为,区住建委的处理存在合法性问题,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处理】区司法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在对企业作出加处滞纳金决定之前,应当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并告知企业给付期限和逾期不给付的后果。但是,区住建委在未作出相应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在区司法局的监督下,区住建委主动撤销了《配套费滞纳金缴费决定书》,并在本领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推动类案整改。【典型意义】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中,区司法局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主动改正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了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权威。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监督机制,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新,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实现了依法行政水平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案例六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执法权限争议协调层级监督【基本案情】2023年8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质检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违法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的执法主体应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造成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的原因是数据计算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向市司法局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申请。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和研究论证。经研究,该公司数据计算错误,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情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质检技术服务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司法局提出了监督意见,报请市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该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司法局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报请市政府制发文件,对行政执法权限争议的情形,争议协调的申请、审查、处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典型意义】实践中,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中,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产生了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市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职能。市司法局明确本案行政执法管辖权后,总结经验报请市政府制定了解决类似问题的制度规范,为当地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提供了制度依据。案例七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关键词】依纪依法处理执法行为不当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4年5月,某州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采取非专业且危险的方式拦停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配合,依法依规处置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处理】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驻局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属实。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执法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典型意义】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案中,省、州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全系统开展警示教育,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例八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关键词】审计线索各类监督贯通结果共享【基本案情】2024年7月,某市司法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的某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线索。根据对问题的性质、涉及的执法环节的分析,市司法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要求该部门对其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纠正。【监督处理】市司法局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调取被移送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了专项评查和监督,发现该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立案程序不规范,询问方式方法简单机械,检查记录不详细,部分证据证明力不强、关联性较弱等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后,市司法局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要求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违法问题,并结合法治督察,再次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回头看”,将整改情况同步抄告审计部门,确保监督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典型意义】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其他各类监督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本案中,市司法局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运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发现问题、移送线索、检查核实、反馈意见、整改纠正、回访评估、结果共享”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23 09: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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