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答: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出境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为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交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推进,出境入境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挑战新问题,迫切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出台《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加强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我国公民因旅游、探亲、经商、留学等需要出境。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威胁我出境公民人身安全,有必要及时完善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二是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外国人入境人次不断增长,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问题,有必要完善入境审查、不准入境等措施。三是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在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服务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中介服务机构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有必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问:《规定》在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我国公民出境后的安全风险,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方面,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风险提醒提示。要求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完善出境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要求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对确需前往的提醒其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加强安全防范,必要时劝阻其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问:《规定》在规范我国公民出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人数不断增长,实践中出现了上当受骗出境或者虚构事由非法出境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者违规出境后向境外非法转移技术,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出境管理,要求出境人员申请出境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另一方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完善不准出境情形,对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问:《规定》在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入境管理。要求入境人员申请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完善不准入境情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明确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不准其入境。三是强化入境反制措施实施。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规定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建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考虑。答:近年来,我国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在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服务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机构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损害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危害国家出境入境管理秩序,迫切需要完善制度规范。《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等活动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二是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保证中介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具备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保障等条件。同时,明确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有效保护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等行为。问:《规定》在加强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更好保护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加强对出境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规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明确作出不准出境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按照决定机关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出境合法权益的保障。【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8-01 16:16:23

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土耳其宪法法院院长厄兹卡亚

7月30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土耳其宪法法院院长厄兹卡亚一行。7月30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土耳其宪法法院院长厄兹卡亚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加强行政立法、司法协助、人才培养、法治领域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合作进行深入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土耳其宪法法院副院长菲丹、土耳其驻华大使于纳尔参加会见。摄影李哲【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7-31 11:08:17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题: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对“九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划》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目前,我国已实施完成了八个五年普法规划,为什么要制定第九个五年普法规划?答: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完成了八个五年普法规划,取得了重要成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持续开展全民普法,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信仰法治,这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为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25年上半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稿。制定和实施“九五”普法规划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问:《规划》有哪些总体要求?答:在指导思想上,《规划》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服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为首要任务,以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抓手,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支撑,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为保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主要目标上,《规划》明确,到2030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3、问:在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规划》有哪些要求?答:《规划》坚持思想引领,明确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任务,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一是持续深化学习宣传。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师资库,研发示范精品课程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学习培训重要内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二是强化法治实践和成就宣传。通过编写实践案例、组织媒体报道、网络主题宣传等,深入宣传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宣传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成效,宣传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激发全社会信仰法治、厉行法治的自觉性主动性。三是深入推进国际传播。用好各类媒体合作机制和平台渠道,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讲好中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公平正义、遵守国际法治、促进人类法治文明的故事,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加强涉外法治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从法治角度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4、问:“九五”普法的重点宣传内容有哪些?答:《规划》强调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一是突出宪法宣传教育。二是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深入宣传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深入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5、问:和前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相比,《规划》提出了哪些新举措?答:《规划》坚持守正创新,适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推动普法工作紧跟时代,贴近群众,主要有以下新举措。一是深入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在持续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围绕当前社会治理重点问题,提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网民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二是加快形成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从把握新需求、探索新方式、拓展新平台三个方面赋能法治宣传教育精准性。三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加强对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明确丰富法治文化产品供给,加强和规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6、问:《规划》在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答:《规划》要求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融合机制。健全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对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防控机制作出安排。《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法治督察等重点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党委宣传部门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7-30 10:18:20

司法部发布“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部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推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高效协同,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2026年1-6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2.7万件,其中以调解、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6468件,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2863件,有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上的制度效能。为展现行政复议服务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生动实践,示范引领更多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实现案结事了,司法部遴选了第十三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本批案例聚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维护企业信赖利益”专题,针对招投标资格认定、企业产权保护、招商引资奖励兑付等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有力纠治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一、规范执法标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市场监管基准统一,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政府系统监督机制的职能作用,对行政执法依据的基准进行科学研判,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的适用规则,有效纠治机械适用标准、不当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问题,切实保障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活动。比如,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明确了在招投标业绩认定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同等性质,打通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业绩认定规则,依法保障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案例二“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的法定规则,阐明了行政执法时释放制度善意的重要价值,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计算行政许可的履行期限,恢复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让企业感受到法治的刚性与温度。二、坚守职权法定,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核心要义。清晰划定行政权力运行边界,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越位、滥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复议机关严格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评价,帮助行政机关厘清执法边界,修正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违规增设权力的行为,为企业安心经营筑牢法治屏障。比如,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界定执法权责边界,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范围以外事由作出的撤销备案决定,为企业避免了前期投资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案例五“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指明了行政机关以签订协议形式违法增设采矿许可证注销情形的错误行为,进一步重申职权法定理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开展监管,防止对市场主体的不当侵害。三、强化诚信约束,实现企业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信守承诺、履约践诺,才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和发展底气,是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一环,更是展现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行政复议机关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策规定和允诺事项,做到言出必行、有诺必践,营造稳定透明、可感可期的发展环境。比如,案例三“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破除行政机关在协议约定的限制条件已解除情形下,以不动产权证附记形式限制土地转让导致房产无法入市的违法行为,纠治行政机关失信问题,有效保护企业的产权权益。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认定行政机关存在拖延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情形,并依据奖励政策直接计算出应当兑付的奖励金额,大幅缩短企业合法权利的救济周期,也有力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维护企业信赖利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目录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案例二: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案例三: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案例五: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招投标投诉业绩证明听证会自行纠正撤回申请【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江苏省某市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发布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具备2019年以来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且“竣工验收证明”须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申请人某公司参与投标并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投标单位甲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是否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这也是判断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交通运输部2017年印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载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该解释明确了公路建设中的《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建设中“竣工验收”之间具有同等的内涵,且《交工验收证书》同样加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为进一步明确《交工验收证书》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案涉加盖四方印章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性质等同,属于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因交工证书与竣工报告名称不同认定《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机械适用法律。行政复议机构遂建议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其作出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自行纠正建议函》。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中标资格得以保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招投标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统一招投标资格等规则执行标准,是维护市场主体合理信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础。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机械适用行业标准、割裂不同工程领域规范认定的问题,不当抬高企业投标准入条件,损害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专业认定标准,统一了工程业绩审核尺度,形成规则适用共识,纠正行政机关对竣工验收认定依据的狭隘判定,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投标权益,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的质证、申辩权利,也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体现了行政复议“开门办案”、公正审理的制度价值。通过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动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专家点评以招投标规则统一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招投标是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招投标资格条件和业绩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统一,防止因规则理解不一形成隐性准入壁垒。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围绕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能否作为市政桥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使用这一争议焦点,实质审查证明材料的规范依据、证明功能和行业通行理解,纠正了行政机关机械认定业绩材料的做法,对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执行标准具有典型意义。第一,业绩证明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已竣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目的在于确认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工程经验和履约能力。因此,判断某一工程业绩材料能否作为投标业绩证明,关键在于其能否证明工程已经完成相应验收程序,并能否客观反映投标人既往业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加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具备证明工程验收完成及施工履约情况的功能。交通运输部2017年印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亦明确,公路工程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竣工验收”具有相同含义。行政机关仅因工程业绩材料名称不同即否定其证明效力,属于以形式差异替代实质判断。第二,不同行业规范应当合理衔接。统一大市场并不否认各行业技术规范的差异,但要求相关规则在市场准入和资格认定中能够相互协调、合理互认。尽管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在管理体制、术语表达和验收文件名称上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同属建设工程领域,案涉业绩又属于桥梁工程施工业绩。行政机关办理招投标投诉时,应当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目的和行业规范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将术语差异简单等同于资格条件不符。否则,就可能在形式上执行招标文件,实质上不当抬高投标门槛,排除具有真实履约能力的企业,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第三,行政复议应通过个案纠错推动类案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咨询行业专家意见,查明案涉《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性质等同,进而建议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投诉处理决定,并制发自行纠正建议函。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中标资格得以保留,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通过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不仅纠正了个案中不当的投诉处理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查尺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有益示范。案例二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许可送达时限承诺制比例原则撤销【基本案情】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同步向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配齐5辆及以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值、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并完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手续。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因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认为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停车场需调整,经申请人调整停车场后于2023年4月24日重新核发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8辆运输车辆的购置发票,陆续办理并于2024年5月7日取得所有证照材料。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1日行政许可作出后超过1年未配齐车辆并办理相关证件,据此作出撤销申请人案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未履行承诺的问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对于尚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从知晓许可内容,亦无法履行承诺义务,其于2023年4月24日领取新的许可证,履行承诺的期限应当以领取新的许可证之日起算。被申请人将2022年10月11日作为履行承诺起算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期限内购置8辆合规运输车辆,并于2023年8月14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交购置发票,客观上已达到承诺的车辆配置标准。申请人未完成所有审批备案手续,系因新增运力审批、公安交警备案等行政机关审批流程导致,并非企业主观怠于履行承诺。被申请人未考虑多部门审批带来的客观用时及企业主动履约的事实,直接作出撤销许可的严厉处置,该行政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有悖于最小侵害的比例原则精神。行政复议机关查实上述情况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遵循法律文书送达生效的法定规则,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如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环节等多重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后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以该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计算承诺履行时限,违背了行政许可送达效力认定规则。同时,申请人实际取得行政许可后已按照承诺事项购置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实质上已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因在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中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影响了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时间,行政机关执法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同时遵循比例原则,作出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处置方式。行政复议机构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既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也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厘清执法尺度,引导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家点评规范告知承诺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告知承诺制是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引入的特殊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监管规则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本案中,监管主体对相对人义务履行情况的认定存在错误,要求申请人以未送达的经营许可证作出之日起计算承诺履行时限,违背了行政许可送达效力认定规则。行政复议机构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事实认定错误的行政行为,既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也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厘清执法尺度,引导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的监管做出了积极探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先,要充分认识告知承诺制对于行政许可实施的积极意义与潜在风险。告知承诺制从传统强调行政许可的秩序安全过渡到效率和自由的权衡,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合作治理的柔性特色。这种特色更要求监管主体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不应过于机械,以免使制度价值落空。但也需要注意,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其弱化了行政机关的审批要件,可能导致潜在的市场和社会风险。为此,行政机关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做出的行政许可应当加强监管,避免潜在风险发生。其次,要规范告知承诺实施和监管规则,避免监管缺位。告知承诺制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在实施中需要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义务与职责,避免承诺义务逸脱法治框架。本案暴露的问题就在于当事人承诺义务的履行期限起算。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也是触发履约义务的核心要件。未经送达的行政许可不对外发生效力,相对人承诺的履行条件并未触发,履行期限不起算。监管主体撤销许可决定的行为是将自身送达懈怠的法律后果转嫁给相对人。复议机关的纠正体现对监管主体程序刚性的落实,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定位。最后,行政机关和复议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比例原则解决行政争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定位,聚焦行政复议对定分止争的实现。告知承诺制的运行本就强调对双方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实际利益和困难的关注,复议机关对其审查也更需关注双方的利益衡量。本案体现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原则,也涉及必要性问题。本案中,相对人的承诺履行在两个层次缺乏可苛责性:一是实质达到履约要求,即监管主体的目的是专用车辆的配备,而其已在时限内配齐;二是相对人已最大限度地按照行政审批流程环节办理运营证照,无法期待相对人存在完成证照办理的其他可能。为此,在行政目标已可达成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履约情况的判定应兼顾对相对人经营利益的维护,维护来之不易的经营成果。复议机关最后作出的复议决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案例三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关键词】房屋自持期不动产登记附记不得转让违法增设限制调解【基本案情】2014年4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建成后8年内,所有房屋不得对外销售,但未明确自持期满后房屋销售事宜。2024年12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某项目自持年限到期的确认函》,明确“项目已满足建成后自持8年的要求”。2025年1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发78份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附记栏中设置了“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限制。申请人认为,该附记条款在合同约定之外增设处分限制,实质上将导致房屋无法对外销售。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12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78件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删除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附记内容后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增设权利处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权利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8年内不得销售房屋,未就期限届满后的限制条件作出约定,且被申请人书面确认申请人自持期限已届满。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享有依法处置房屋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栏设置不得转让房屋所涉土地的限制,实质上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增设了申请人不得转让的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当。为推动78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及时恢复申请人资产处置权益,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调解,指明被申请人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的错误行为,推动被申请人删除不动产权证书违规附记内容并重新核发合规权属证书,申请人撤回78件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时,不得就市场主体对合法资产的处分权随意增设限制条件,对签订的协议亦应当信守承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在项目自持期限届满且已书面确认限制条件解除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登记附记增设土地永久处分限制,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为及时恢复申请人资产处置权益,组织多轮次调解,指出并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高效化解批量涉企争议,依法保障企业不动产处分自主权,稳定了市场投资预期。同时通过个案监督规范行政协议履约行为,纠治行政机关随意设限、违约失信等问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产权保护、增强企业可持续竞争力提供了借鉴范例。专家点评规范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企业产权自主处分权——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哈书菊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本案是规范不动产登记、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能否就市场主体对合法资产的处分权擅自增设限制条件。本案核心法治要义在于恪守行政权力法定原则,杜绝行政机关随意增设相对人义务。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约定项目建成后8年房屋自持限售期限,未设定自持期满后的任何处分限制,且行政机关已出具书面函件,确认项目自持年限届满。至此,案涉不动产的完整处分权已依法回归企业,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主行使不动产转让、处置等合法权利。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增设土地转让限制条款,变相封禁房屋对外销售渠道,属于不当行政行为。从市场法治建设层面来看,本案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企业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企业不动产处分自主权是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限制企业合法资产处分权,会直接干扰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破坏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打击企业投资经营信心。案件通过行政复议监督,破除了行政机关变相设置房屋入市交易的限制,保障了企业财产处分权。此外,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制度优势。本案涉及78件批量涉企复议案件,复议机构未简单机械办案,而是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厘清法律适用边界。为确保及时恢复企业的资产处置权益,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轮次调解,指出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推动行政机关删除附记重新核发权证,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化解批量纠纷,避免了程序空转和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治理效果。综上,本案为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划定了清晰红线。各级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坚守职权法定和诚信履约原则,严禁法外增设市场主体义务、变相限制企业合法产权。行政复议监督纠错职能的充分发挥,将有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方位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充电桩项目备案自行纠错行政复议意见书重新备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某公司拟在四川省某市辖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租用甲公司一块用途为综合类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四川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并经其同意将案涉地块变更为交通服务场站用途,变更后可配套建设充电桩,用于企业经营和自用。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备案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该备案申请,申请人着手设备采购、施工团队组建等工作。此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备案已撤销,理由是该项目部分用地超出该市辖区政府制作的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撤销案涉项目备案的事由是否合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备案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备案。此前,申请人按照土地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所涉地块用途的变更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变更用途并认可充电桩项目建设。申请人在完成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后开始充电桩建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后,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租用地块有部分处于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之外,并以此为由直接撤销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备案资格,侵害了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且核准规划边界超越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后,被申请人主动对撤销项目备案行为进行复核并自行纠错,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备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被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同时,对于租用地块中部分处于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外的问题,移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予以核准。【典型意义】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政府应当切实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企业信赖利益,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申请人依法履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按照法定备案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项目备案的情形下,错误适用备案条件以外的事由撤销依法作出的备案,有损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影响法治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准审查撤销事由的合法性,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帮助企业投资落地,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导被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有力强化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预期,是行政复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示范。专家点评恪守行政职权边界保护企业投资信赖利益——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改局撤销充电桩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哈书菊本案是行政复议机关精准监督行政职权、保障市场主体信赖利益、服务新能源产业投资的典型范例。案件价值在于,厘清了地方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法定审查边界,纠治了以规划条件为由撤销合法备案的超职权行为,为稳定市场投资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清晰法治标尺。职权法定是行政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部门的备案审查仅限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产业政策符合性等基础信息。专项规划布点、用地合规性等事项属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专属职责,不属发改备案审查范围。本案中,涉案企业已完成地块用途变更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已确认用地合规,企业据此提交了完整材料并获备案,程序完全合法。发改部门以项目超出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为由撤销备案,系超越法定职权、混淆职能边界,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信赖利益保护是法治政府的应有担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有效备案决定,是企业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信任基础。企业基于备案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落实设备采购、施工团队等经营投入,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事后无合法依据随意撤销备案,不仅直接阻碍项目落地、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更损害了行政公信力和投资环境的稳定性。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否定错误依据法定职权范围以外事由作出的撤销行为,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并未止于简单纠错,而是推动发改部门自我纠错、重新办理备案,高效化解争议,避免企业陷入冗长维权程序。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进发改部门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并将用地规划边界问题移送主管部门依法核准,从源头消除项目落地障碍,实现了纠错、维权、治弊、赋能的多重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新能源基建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本案警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恪守职权边界,杜绝跨领域干预市场投资,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合法备案。各级行政机关应以此为鉴,明确部门权责,坚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行为稳定性。行政复议通过精准监督和柔性纠错,既纠正执法偏差,又护航绿色产业发展,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根基,是行政复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五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协议采矿许可证自行设定注销条件违反强制性规定撤销【基本案情】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某公司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西藏自治区某市大理岩矿采矿权,与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被申请人可终止合同、注销采矿权证。申请人依规缴纳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的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基建期届满后,申请人长期未进行矿产开采生产活动。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注销采矿权证的约定,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注销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能否依合同约定注销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法定依据实施,不得自行设定注销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增设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注销条件,属于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违法增设注销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条件,直接依据行政协议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同时建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基建期限届满后未实施采矿活动的问题。【典型意义】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行使监管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或授予权力。采矿许可证属于法定规制事项,适用严格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脱离法律明文规定,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增设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条件,损害依法监管秩序,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中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属于以承诺形式违规设定监管权力,其依照该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明显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理念,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开展监督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专家点评行政协议约定不得改变法定事项——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大勇本案中,行政机关因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注销采矿许可证,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其决定,虽为个案,却触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层次命题。行政机关通过协议约定增设法律未规定的许可注销条件,表露出行政权力可能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扩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彰显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双重价值。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与注销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事由与程序。本案中,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监管行为,其条件仅能由《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停办、关闭矿山”等法定情形,并由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签订协议形式扩展注销权限。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注销条件。该条款实质上是将合同约定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以双方合意为名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之实。这种“自我授权”行为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相冲突。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对象实施监管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不得以协议、承诺、内部文件等形式变相创设权力或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若允许此类约定生效,将导致行政许可制度被架空,导致监管乱象,破坏法律统一性。二、行政协议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但其仍是行政权力的运用与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约定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许可注销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在缔约过程中常处于优势地位,易通过格式条款或不对称谈判将自身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本案合同条款虽经双方签字,却因内容违法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协议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必须遵从法律保留原则。采矿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其取得与注销均需法定程序加以保障。本案申请人依法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费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非受制于违法约定。若行政机关可通过协议随意增设注销条件,将使市场主体陷入难以预见的风险,损害其对法治环境的稳定预期。三、行政复议在维护统一大市场中的作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执法统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打破地方保护、消除政策歧视。行政复议通过跨区域、跨层级的监督,能够有效遏制地方行政机关通过“土政策”、“土办法”设置隐性壁垒。这种纠错机制有助于消除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区域性壁垒,促进全国范围内监管规则的统一适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中明确撤销注销行为,并建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基建期限届满后未实施采矿活动的问题。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为后续依法监管留下空间。这种处理平衡了执法权威与权利保障,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信号。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法治意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个案监督倒逼行政机关反思行为合法性。同时也给行政机关提了一个醒,任何执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试图以协议、承诺等形式绕开法律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否定。本案虽仅涉及一纸采矿许可证,其背后折射的却是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的根本关系。行政机关应恪守法治底线,任何行政活动(包括签订行政协议)均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等机制规范公权力行使、筑牢权利救济防线,才能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动能。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允诺招商引资奖励拖延兑付责令履行【基本案情】201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成功促成项目落户该市的公司可申请引荐人奖励,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21年2月,申请人某公司协调引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迁址至被申请人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7月,被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引荐人备案,并在提请备案报告中认可申请人在公司引进过程中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先后四次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以申报材料不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停执行等为由,拖延办理奖励兑付手续。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2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奖励兑付职责。【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兑付奖励申请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奖励办法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授益性规范性文件,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对辖区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将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引荐至被申请人处投资,被申请人在向市商务局提请备案时认可了申请人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某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被申请人亦多次指导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共四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兑付申请,由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且请求兑付奖励申请属于奖励办法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兑付奖励,属于无故拖延兑付。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兑付承诺,遂决定责令履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具体的奖励金额,最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兑付奖励金2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按复议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典型意义】政务诚信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行政机关作出允诺事项后应信守承诺,主动践行允诺事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预期。本案中,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后,对于在办法有效期内提起兑付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时兑付引荐奖励,履行行政允诺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以调查核实为由继续拖延履行,推动相关奖励及时兑付,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奖励金额及相应利息数,大幅缩短权利救济周期。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对推动招商引资政策落地落实,树立政务诚信形象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价值。专家点评行政允诺的效力判断与复议决定类型创新——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大勇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允诺引发的纠纷。复议机关通过确认行政允诺的拘束力,界定申请行为的法律性质,并采取“核算金额+责令履行”的方式,不仅高效化解了争议,更对展现行政复议救济深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务价值。一、行政允诺的效力认定与履行边界本案的判断基础在于对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法律性质的精准定位。行政机关发布的招商奖励文件通常被看作是引导性的政策,一旦文件内容具体、明确,且相对人基于信赖已经付诸行动并达成条件,该文件便具体化为对特定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允诺。这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义务。本案清晰地勾勒了行政允诺生效与履行的逻辑关系,2019年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发布,2021年相对人进行引荐并经行政机关备案报告确认事实,2024-2025年间相对人在有效期内申请,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复议决定强调只要相对人的申请兑付行为发生在允诺文件的有效期内,其请求权即告成立。被申请人以材料不全、政策暂停等各种理由拖延,实质是对已生效的、具体的给付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二、从程序责令履职到实体给付的升级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高效、便民、低成本的优势。本案亮点在于行政复议机关超越了传统的行政复议决定模式,实现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复议机构不仅直接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还主动核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及利息。在查明申请人完全符合兑付条件、行政机关拖延无正当理由的基础上,直接主动核算了具体的奖励金额及利息,并作出“限期兑付203万余元及利息”的决定。这实质上是一种含有确定给付内容的责令履行决定。该做法直接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破除了相对人获得一纸胜诉裁决后仍需面临新一轮行政程序的诉累,将可能发生的“二次争议”消弭于决定之中,极大地缩短了权利救济周期,降低了企业因维权可能付出的时间、金钱与机会成本。三、政务诚信法治化与制度保障本案折射出的法理与治理逻辑,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统一大市场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深厚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政务诚信在其中起着关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招商引资承诺的兑现,是判断某地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最直观的窗口。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强调政府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正是将宏观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转化为微观的、可触及的法律义务。招商引资奖励拖延兑付常与地方政府领导更迭、政策重心转移有关。本案裁决确立了一个基本规则:只要行政允诺合法有效,相对人条件成就且在有效期内主张,行政机关就负有法定的履约义务。这为破解“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稳定了市场主体的长期预期。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查事实、计算金额,展现了积极能动的作用,展示了其在监督政府履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独特优势。本案并非一个简单的行政履职案件,而是一个融合了行政允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创新等多重维度的典范案例。它标志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正从传统的内部层级监督、违法纠错基础上,向致力于实现公民法人实体权利、塑造诚信政府法治环境综合职能的延伸。复议机关以最小的制度成本、最高的解决效率,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它不仅是行政允诺理论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行政复议制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次功能彰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7-29 10:26:39

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李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为保障1999年公布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制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指导监督的实际需要。为做好新旧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指导监督工作,有必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问:请简要介绍《若干规定》制定的工作情况。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对包括2001年《通知》在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安排。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通知》实施情况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并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意见,按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若干规定》。问:制定《若干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若干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提质增效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建设。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法提出的新程序、新机制、新要求落地落实。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深化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问:《若干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答:《若干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二是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三是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28 10:16:30

“九五”普法规划对外发布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7月27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对外发布。规划明确,到2030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记者:齐琪、孙鹏程海报制作:齐琪新华社国内部出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28 10:14:31

落实“两个更加注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访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

编者按: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在北京联合举办“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7月6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两个更加注重”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提出的,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专题报告内容以问答形式摘要刊发。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记者:“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哪些重要决策部署?贺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去年11月,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作出的精辟概括,充分彰显了法治自信。在这次大会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第十二个坚持”,“第五个坚持”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丰富发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部署。一是在奋斗目标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宏伟目标。二是在原则要求上,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出“两个更加注重”,从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两个层面,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和实践路径。三是在重点任务上,四中全会对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设了专章作出部署,同时每篇都有法治相关内容或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部署推进的重点任务,将推动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刻理解把握“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记者:如何理解“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贺荣:“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承担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迫切需要更好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前,这个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法治建设,运用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来看,需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是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制度供给。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审查完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事调解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重要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促进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随着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还需要继续加强立法供给。二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各类经营主体对法治的期待,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获得平等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法律权利、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4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统筹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了1.1万件各类制度文件。“十五五”时期还需要继续落实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保障高质量发展。三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持续稳中向好,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司法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起草工作,以法规制度刚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迫切需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受到侵犯伤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保护。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公正审理诉讼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二是碰到矛盾纠纷能找到高效权威的化解渠道。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这个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需要运用多种渠道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解纷方式。“十四五”时期,我国310多万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近8000万件。还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遇到法律问题能获得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有律师80多万、公证员1.6万、仲裁员6.9万、司法鉴定人4.2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3万,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十五五”时期,需要从法治层面着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迫切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当今世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广度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人工智能,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一方面,需要促进发展。必须抓住新一轮历史机遇,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赢得发展主动权、抢占发展制高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人工智能技术被违法滥用的风险、用户隐私和数据库泄露的风险、伦理风险等。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也列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司法部正在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人工智能法,着力加强规范、促进发展。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一些国家不断对我进行遏制、封锁、极限施压。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作了部署。落实这一任务,面临三个紧迫要求:一是涉外立法仍需加大力度。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一些薄弱点、空白区仍然存在,与系统完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做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仍不够多、不够强。2023年以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硬实措施加快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律师整体还不够强、办理涉外案件数量少、实战能力还有不少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加大建设、培育力度,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力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记者:“十五五”时期,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主要做好哪些重点工作?贺荣: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具体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重要职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两个更加注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成效上,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推进党建与法治工作深度融合,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三者有机贯通、协同并进,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坚持急用先立,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改革进程;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授权、调法调规工作;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确认、巩固改革经验和成果。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修订航天法、卫星导航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航空等新兴领域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统筹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深入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开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引。四是维护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五是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统筹,深化前瞻性思考和统筹谋划,以硬实举措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足司法部职能,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强化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进一步聚焦民生保障,围绕人民群众医食住行、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快制修订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不动产登记法、养老服务法、教师法、就业促进法、防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二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立足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严格执法力度。三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均衡普惠发展,加强对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等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质效。四是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法,全面实施“九五”普法规划,持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6 11:21:33

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7月7日,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陕西省延安市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交流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创新实践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期间,8个省(市)公证协会和12个公证机构代表围绕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等进行交流分享。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负责人、公证机构代表和中国公证协会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近100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3 15:18:23

司法部举行直属机关“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暨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7月10日,司法部举行“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为老党员代表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表彰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并讲授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党建思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强化政治机关建设,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坚决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把“两个更加注重”重要要求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基层基础、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各项工作中,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要扛牢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政治责任,持之以恒强抓政治建设、专业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落实,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摄影丨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1 18:09:19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3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5件)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突出体现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实施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依法保障民生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纠正的问题看,有的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有的越权增设涉企行政许可、降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违反了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有的违规设定行政收费、加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增加了经营主体运行负担、损害了新就业群体就业环境。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8件)案例一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降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处罚力度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具有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经审查认为,《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缩减了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降低了违法成本,不利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二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经审查认为,《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关于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不一致,仍然保留法律已经取消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三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要求的规定审查发现,某省人民政府修改的《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六十八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经审查认为,《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仍然保留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践中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四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国有建设用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审查认为,《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明确其他划拨用地情形的依据由“法律、行政法规”扩大为“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从严控制划拨用地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依据地方性法规增设划拨用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五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经审查认为,《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缺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的规定,缩减了实行强制监理工程的范围,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没有实行监理,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案例六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认为,《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有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的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案例七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供热单位选购,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经审查认为,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选购何种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或者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某市城市供热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购买、使用供热企业选购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涉嫌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影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工作。案例八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保留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审查发现,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执收,缴费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查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没有及时根据国家改革部署进行清理,仍然保留国家层面已经取消的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乱收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应予以修改。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修改工作。【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1 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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