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适用“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报考人员,在202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法律工作年限应当满三年。法律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为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后,正式入职报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法律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可延长至2026年8月31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6年实施新一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6-2030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1.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6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7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2027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2027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2027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四)2025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考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2026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6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2026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五)使用汉文或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选择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也可以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可选择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主观题考试阶段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一种作答,实行同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政策。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报本人信息和作答。二、客观题考试(一)报名方式与时间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6月29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二)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相应具有以下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4.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证明材料。对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须出具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能体现缴纳单位名称及缴纳时间期限,下同),不能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可以出具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证件。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须出具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5.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7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承诺书》。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三)交纳考试费及选择报名地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4日18时。报名人员可选择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进行报名。交纳客观题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四)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2日至9月11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五)考试时间与方式2026年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9月12日、13日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第1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9月12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12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第2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9月13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13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2026年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六)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2026年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七)合格分数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19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三、主观题考试(一)报名与交费2026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和2025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6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于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集中设置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试人员可自主选择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二)打印准考证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3日至17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三)考试时间与方式2026年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8日。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2026年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微软双拼方案)、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应试人员使用其中输入法作答,港澳考区的应试人员也可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纸笔答题方式的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设置纸笔考试考点考场。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四)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选择其一作答。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部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考试。香港、澳门考区考试的具体工作,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承办。(一)报名信息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以下信息,并作出承诺。1.香港、澳门居民。应使用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报名。不能填报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应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香港或澳门考试承办机构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2.台湾居民。应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报名。(二)报名方式及交费1.报名方式。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2.报名及审核。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考试的,由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核验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办理交费和自行打印准考证事宜;选择在内地(大陆)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有关报考事项。(三)考试地点1.在内地(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2.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3.居住在台湾或者国(境)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考区或福建省厦门市考区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年度考试公告和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宜(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其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二)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官网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三)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六)关于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七)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具体事宜,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司法部咨询电话:010-65012348附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方名单司法部2026年6月4日【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8 10:46:37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2026年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答:对外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对外投资领域改革,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等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不断深化。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明确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问:《规定》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答: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推进对外投资立法。制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认真梳理对外投资实践中的成效和问题,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并充分研究采纳。起草形成工作稿后,司法部先后三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100多家单位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对外投资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对外投资基本原则,针对性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方面的主要制度。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明确我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立场,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又稳妥预置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问:《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形?答:《规定》总结长期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问:对外投资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答:对外投资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对外投资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规定》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同时,重申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的原则立场: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投资者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落实投资者主体责任、强化法治原则,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规定》在对外投资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并从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问:《规定》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作出部署。《规定》总结提炼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管理实践经验,并与现行法律规定作好协调衔接:一是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二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三是与现行制度衔接,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四是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五是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要求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问:《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规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三是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四是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近年来,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中国对外投资,《规定》针对这些情形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答: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之路,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中国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着力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上升,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侵害我国海外利益。为切实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规定》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问: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好《规定》组织实施:一是做好宣传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重点推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同时推动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规定》内容,为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订,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同时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三是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水平,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5 11:48:14

吴言军率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35届会议

6月1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35届会议在维也纳开幕。司法部副部长吴言军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一般性辩论环节发言。吴言军在发言中介绍我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新成就;宣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四大全球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团结协作,携手推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表明中国将坚定捍卫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1日下午,吴言军会见了联合国毒罪办执行主任朱马,全面介绍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就加强司法部与毒罪办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交流合作等交换意见。我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李松大使陪同会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3 09:45:35

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司法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自2024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来,司法部指导各地在专业队伍、专门服务、专项活动等方面发力,在专业性、精准度、规范化上下功夫,聚焦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定群体服务需求,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还帮助协调提供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全方位服务,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两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8万余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大量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发布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覆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生等不同群体,涉及校园欺凌、父母抚养、家庭侵害、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温度。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张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抚养张某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张某某父亲仅支付一千元后,便杳无音讯。张某某母亲因肢体残疾,无固定工作,母子二人依靠低保生活,家庭十分困难。为索要抚养费,2024年9月,张某某母亲向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母亲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此案。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整理离婚协议、张某某父亲前期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确定受援人诉求后,承办人员拟定了起诉状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某父亲长期失联,传票无法送达,为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张某某能够及时获得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人员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张某某父亲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后,张某某父亲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告知其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起诉,并送达传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父亲沟通,阐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某父亲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某18周岁,前期所拖欠的抚养费分期支付。【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张某某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法和“法援护苗”专项行动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专人承办,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认真履职,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抚养费拖欠及后续支付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长远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度。(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卢某为江苏省某初中在校学生,李某为其同班同学。2023年11月,李某在课间玩耍时,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卢某左眼。次日,卢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经鉴定,卢某左眼受损与李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父亲多次与李某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10月,卢某父亲代卢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卢某家庭经济困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卢某父亲,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向老师学生了解卢某受伤过程,并到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收集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父亲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无异议,但不愿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指出:李某违反校规携带大功率强光激光笔至校园且照射卢某眼部,直接侵害卢某健康权。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卢某身体损伤,还产生心理阴影,致其厌学和成绩下滑,应当对卢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被告李某父亲认可律师意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卢某父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3.9万元。2025年3月,李某父亲全部支付到位。【专家点评】本案属于典型在校学生伤人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不能完全识别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造成卢某左眼损害,应当由李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细致帮助切实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为处理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李炳烁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年仅3岁的幼儿王某某,多次被其母亲张某某以殴打、冻饿、捆绑、凌辱等方式实施虐待,造成王某某严重营养不良、面部软组织挫伤。2024年11月,张某某对王某某施暴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5年1月,检察机关因王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将案件情况告知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某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王某某及其父亲,发现王某某骨瘦如柴、对陌生人有强烈恐惧情绪。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真诚悔罪、不适合取保候审,建议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全面阅卷,调取病历、伤情鉴定及张某某在线上发布的照片等证据,反复与受援人父亲沟通,综合考虑受援人情况,以及张某某拒不认罪悔罪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监禁刑。2025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未上诉。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某父亲担忧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会继续威胁孩子安全,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撤销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事宜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同一承办律师代理。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联系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第三方出具监护权评估报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张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女儿,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虐待罪,不再适合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父亲为唯一监护人。为帮助王某某早日走出阴影,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动属地派出所、妇联、教育部门,帮助王某某就近入托入园,协调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王某某情况。2025年9月,王某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法律不仅惩治了恶行,更给了孩子一个全新的未来”。【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办理涉未成年人虐待和监护失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中,受援人的身心健康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且家庭监护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指导律师提供全流程服务,不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衔接刑事保护与民事监护权保护,帮助受援人脱离不适宜的监护环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在诉讼代理层面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多方力量,将个案中的法律保护延伸至入托幼儿园、心理疏导、家庭监护回访等社会关爱环节,体现了法律援助在重建未成年人安全、稳定成长环境中的重要价值。(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25年1月,江西省某初中学生蔡某纠集他人围堵叶某,将其拖至巷子和大桥下,采取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叶某实施侮辱、伤害,同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叶某家长知晓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鉴定情形,依法对蔡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事后,叶某因严重心理创伤长期不敢返校读书。就蔡某等人给叶某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叶某母亲与蔡某等人家属协商无果,遂代叶某向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约见叶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全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证据材料,系统梳理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征询叶某父母同意后,承办人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指出,蔡某未能提供证明叶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并根据侵权人参与欺凌程度和行为危害性,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因本案中蔡某等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欺凌行为给叶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蔡某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1.4万余元。经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叶某已恢复身心健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专家点评】本案是在校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主张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面临身体伤害、人格受辱、心理创伤和法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快速审查并及时指派承办人员,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抓住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依法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机械停留于伤情等级,而是结合欺凌行为的侮辱性、传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持续影响提出主张,对于类似案件中实现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宁虹超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胡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家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拮据。由于常年缺少父母陪伴与管教引导,胡某某性格日渐叛逆,早早辍学在家,后受不良风气影响,三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25年,胡某某因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面临刑事追责。因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援助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当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两次与胡某某的爷爷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以往表现。初见时,胡某某言行叛逆、态度嚣张,承办律师从胡某某角度出发,耐心劝导、消解其抵触情绪,帮助他认识到违法与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胡某某深受触动、表示悔过。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家庭失管也是其违法犯罪不利诱因。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参加的听证会,最终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胡某某的爷爷眼眶通红,紧紧攥着那张纸,反复看了好几遍。他特意做了一面写有“司法救济多保障,保护少年有律师”的锦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如今,胡某某已告别了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学习手艺,走上了人生的正轨。【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针,挽救涉罪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亲情关爱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本案中胡某某的成长经历与违法轨迹,正是这类群体的典型缩影。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精准指派专业律师,不仅是提供法律辩护,更注重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承办律师摒弃简单说教,以耐心沟通唤醒少年悔意,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对少年成长的终身影响。本案通过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惩戒与挽救的平衡,帮助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朱晓宇中国儿童中心科研部部长、研究员)【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1 11:07:20

2026年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京开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6年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首期培训于5月26日在京开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系列培训坚持实训赋能,旨在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更好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训邀
发表时间:2026-05-31 18:38:57

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司法部副部长武增在回答记者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提问时,回顾了“十四五”期间政府立法工作的情况和特点。“十四五”期间,政府立法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思路和理念,增强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性,国务院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0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65件(次)。呈现出四方面特点:一是全面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在政府立法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二是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制定修订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更加精准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三是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积极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模式,实现立法快速响应。四是统筹立改废释,打好政府立法“组合拳”。对全部现行600多部行政法规开展集中清理,7批次一揽子修改法律法规58件、废止28件;加强具体适用行政法规答复工作,有效激活“释”的功能。武增还介绍了202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推动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以法规制度刚性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二是加强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三是强化法治保障改善民生,加快制定实施供水、药品、住房安全、医疗、道路运输等方面行政法规;四是进一步加强涉外立法,修改海关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回答记者“十五五”时期对律师工作的安排部署时,武增介绍,司法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切实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一是在队伍"引领"和“培养”上持续用力。研究完善律师队伍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牢思想政治“定盘星”,提升专业素质“硬实力”;健全青年律师扶持机制,加大新兴紧缺领域律师人才培养力度,为广大律师成长进步、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二是在执业“保障”和“规范”上协同推进。织密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网”,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强化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全链条保障;健全律师执业规范,强化执业监管,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三是在服务“扩能”和“提质”上再上台阶。聚焦需求缺口,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新赛道,更好发挥律师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等方面作用。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强海外法律服务网络,为“走出去”企业和公民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以需求为牵引,推动律师行业内涵式、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行业赋能增效。强化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供给,做好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把普惠、便捷服务送到群众身边。【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7:13

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 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举行

5月28日,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市青原区渼陂古村举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江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袁勤华出席活动。5月28日,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市青原区渼陂古村举行。胡卫列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要紧扣发展主题,扎实推进“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挖掘弘扬传承好红色法治基因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要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袁勤华表示,江西将以此次示范活动为契机,全力打造在全国立得住、全省叫得响的“三下乡”江西品牌,不断推动“三下乡”工作提质扩面、转型升级,进一步赓续红色血脉,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通过理论宣讲凝心铸魂、文化服务浸润民心、科技卫生普惠民生,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活动现场,司法部等相关单位向“法律明白人”代表及青少年代表赠送了法治大礼包。江西省“三下乡”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了法治宣传、政策宣讲、惠民义诊、科普宣传、农业技术指导等形式丰富多样的服务活动和文艺演出。“非遗+法治”主题展区、公益服务区、医疗服务区、科技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歌舞、采茶戏等精彩文艺节目为群众送上了一道“法”味十足的“文化大餐”。活动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中共吉安市委、市政府承办。【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5:16

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古灿

5月27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古灿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加强司法协助、人工智能应用、法治人才培养、专业培训等方面务实合作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关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卫忠、司法部副部长吴言军、俄罗斯驻华大使莫尔古洛夫、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格罗多夫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4:11

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专题培训班

5月13日至15日,中央组织部、司法部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联合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省市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共30余万人参加培训。培训班坚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重点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结合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角度阐明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学员普遍反映,此次培训聚焦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帮助学员把准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掌握了方法,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培训班在北京设主课堂,在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设分课堂,设置专题辅导、分组研讨、经验交流等环节,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司局长、有关知名法学专家授课。【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8 10:57:36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批)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持续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以行政执法监督为重要抓手,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服务质效,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特色产业帮扶、交通执法治理、高新企业服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修复保障、企业“法治体检”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各地在推动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深度融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转入常态化后如何开展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一是聚焦产业发展痛点,护航特色领域创新升级。各地立足地方产业发展实际,针对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县域特色产业质量短板等问题,既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又提升帮扶指导精度。案例1,北京市聚焦文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多部门联合,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执法,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开展普法宣传提升企业保护意识,有效净化文创市场,守护文化产业品牌价值;案例2,江西吉安新干县针对箱包产业质量处罚案件数量偏高问题,依托数据摸排推行“一企一策”帮扶,邀请技术专家为企业定制质量提升方案,开展行业乱象整治遏制低价竞争,实现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的产业提质效果。二是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面对企业在破产重组、合规建设、信用修复以及生产经营难题等方面对行政指导的需求,各地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多方资源,建立全方位帮扶机制,助力企业发展。案例3,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协调多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全流程跟进提供专业支持,推动企业成功重组复产,实现资产盘活、产业延续、就业稳定多重成效;案例4,广东深圳光明区针对高新企业高危生产工艺布局需求,推动服务前置,组建专业服务小组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规避安全隐患,节约改造成本;案例5,重庆綦江区聚焦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问题,协调多部门更新共享信用信息,健全跨平台信用修复联动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开展经营活动。案例6,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以“法治体检”为载体,针对能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供热纠纷问题,指导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协调专项资金推动设备改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化解经营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实现降本增效。三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增效惠民。各地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多元监督联动等模式,实现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案例7,广西贺州昭平县推行新监管模式,综合研判企业违法情节,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适用“首违不罚”,预警和指导并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践行“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案例8,湖南永州市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作用,成立联合工作组排查、督促、指导解决省道交通执法和安全隐患问题,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打消群众“以罚代管”质疑,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与效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转入常态化后,司法部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继续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以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批)目录1.北京市多措并举整治盗版文创守护中轴线文化产业知识产权2.江西吉安新干县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助推箱包产业提质发展3.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精准助力企业解决破产重组难题4.广东深圳光明区服务前置强化指导破解高新企业发展难题5.重庆綦江区信用修复联动破堵点精准指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6.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治体检”解企忧精准施策护航发展7.广西贺州昭平县四色预警三书助企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8.湖南永州市执法监督联动破难题畅通省道交通出行安全线案例一北京市多措并举整治盗版文创守护中轴线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关键词】北京中轴线文创产业著作权保护精准监管【基本情况】北京中轴线申遗成功后,相关文创产品成为市场热门。国家博物馆、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等单位举报,其多个产品被恶意侵权盗版,严重侵害原创方著作权,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5年6月,北京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研了解后,高度重视,将中轴线文创产品版权保护列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治理任务,重点推进解决。【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联合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深入实地调研,研判文创版权保护工作举措。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立足监管职能,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溯源侵权证据,精准锁定违法主体,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门槛,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同时,还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点,开展文化执法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宣讲版权保护法规,有力提升企业版权保护意识。【典型意义】“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服务守法”是行政机关重要职责。本案中,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文化执法部门统筹部署,推动科技赋能与精准执法、源头防范与事后惩治、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有效守护了北京中轴线文化品牌价值与知识产权权益,激发了文创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了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探索出可落地、可借鉴的实践范例。案例二江西吉安新干县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助推箱包产业提质发展【关键词】行政处罚行业整治“一企一策”帮扶指导【基本情况】江西吉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建立片区帮扶机制,全覆盖了解企业需求,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025年5月,片区帮扶组通过类案对比,发现新干县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中涉及箱包产业质量的处罚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专班将问题转新干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协同研究提升箱包产业质量。【协调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靠前,联合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市场一线、企业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摸排问题短板,对症研提治理举措。依托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数据,推行“一企一策”帮扶机制,邀请技术专家为32家重点箱包企业量身定制质量提升方案,指导企业从源头上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改进关键生产工艺。同步开展全县箱包行业乱象专项整治,通过召开约谈会、座谈会、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引导400余家网络销售主体自觉遏制“内卷式”低价竞争苗头。目前,箱包企业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平均提升约5%。【典型意义】坚持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精准赋能特色产业发展,是推动县域经济提质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坚持企业质量帮扶与高效监管服务同步推进,既帮助企业激发自觉提升产品质量的内驱力,又从源头上杜绝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行为的发生。案例三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精准助力企业解决破产重组难题【关键词】府院联动统筹协调破产重组助企纾困【基本情况】为深入了解企业和群众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真实感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黑龙江省绥化市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座谈会。某石化企业反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经营困境,长期停工停产,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既无力整改存在的行政违法问题,也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已濒临破产。专班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将依法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重组困难的任务,交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牵头推进。【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积极对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税务、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制定《企业重整府院联动工作方案》,建立“一案一专班、一事一协调”责任机制,全流程跟进企业破产重组工作。专班精准研判企业困境症结,在破产拍卖环节由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破产人管理协会,与意向战略投资人进行沟通研究,最终推动北京某大型企业下属公司竞拍成功,并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承接原有资产与核心业务。针对企业复产核心堵点,邀请法律及行业专家全程指导,帮助企业顺利办理安全、环保等核心经营资质,推动企业快速复产达产。截至2025年末,原企业遗留行政处罚、隐患整改等问题,新设企业已全部承接、处理到位。目前,企业迈入合规经营、良性发展“快车道”,吸纳就业近300人,全年实现总产值12.4亿元。【典型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纾困与规范并举,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求。本案中,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同向发力,以“全链条帮扶、全流程跟进”的务实举措,推动企业破产重组困难妥善解决,实现闲置资产盘活、产业延续发展、就业岗位稳定多重成效,成功破解企业“停产即破产、重组难复产”难题。案例四广东深圳光明区服务前置强化指导破解高新企业发展难题【关键词】高新企业服务前置行政指导精准助企【基本情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广东深圳光明区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收集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某高新技术企业反映,其计划年内回迁的分厂涉及高危生产工艺,对厂房承重、防爆等级、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要求严格,请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场地选址、工艺布局及安全生产指导方面给予支持。区工作专班将此纳入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推动问题解决。【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属地街道邀请安全生产部门、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安全、工艺设计等领域专家,组建专项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深度指导。首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建筑结构、合规红线等维度多轮论证,选定符合需求的高标准厂房。在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前,多次赴现场协助完善工艺布局设计,重点对高危区域设备间距、管线走向、防护设施等进行模拟推演,提前规避常见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建好再改”情况,为企业节约投入约15%,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性能显著提高。【典型意义】解决企业痛点、提升企业满意度,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联动属地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邀请行业专家提前介入,开展专业指导,推动“事后执法监管”向“事前合规指导”转变,帮助企业把控前端风险,节约改造成本,以精准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的迫切需求,助力企业安心搞经营、大胆谋创新。案例五重庆綦江区信用修复联动破堵点精准指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关键词】快速响应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精准帮扶【基本情况】2025年5月,重庆綦江区某商贸企业向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企业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已按要求完成补报并在国家信用平台完成初步信用修复,但是区级政务平台仍持续公示其失信信息,导致企业招投标、银行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受阻。区工作专班高度重视该问题,将其转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第一时间响应企业诉求,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以及政务平台运营方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修复信息,跨平台核验后及时撤销失信公示信息。同时,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推动健全完善区级政务平台与“信用中国(重庆)”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制定信用修复服务工作规范,将信用修复指导服务延伸至行政执法全流程,为企业提供全周期精准帮扶。【典型意义】信用修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企业信用修复痛点堵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工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完善服务规范,推动企业信用修复从“单一环节修复”向“多平台协同”升级,从“企业被动申请”向“执法端主动指导”转变,切实解决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更新不及时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案例六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治体检”解企忧精准施策护航发展【关键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法治体检助企服务【基本情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工作专班应企业邀请组织开展入企“法治体检”。某企业反映因生产能耗大,难以及时对锅炉等设备进行监测和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面临多起供热纠纷,希望有关执法部门能提供指导服务。区工作专班将企业反映情况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难题。【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新疆特检院等部门联合入企,指导建立“三级隐患排查”机制,排查解决各类风险隐患27处。协调专项资金投入实施“物联网+锅炉”改造和烟气余热回收项目,有效为企业降本增效。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合同审查、维权指导等法律服务,依法依规解决供热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目前,企业实现长期安全生产零事故,年节省成本150余万元。【典型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企业入企指导邀请,协调整合多部门资源,坚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以“法治体检”为载体,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通过规范执法监管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又以全方位精准指导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化解经营纠纷,实现了执法监管的刚性要求与助企服务的柔性温度有机统一。案例七广西贺州昭平县四色预警三书助企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关键词】执法检查分色预警轻微不罚三书助企【基本情况】2025年5月,广西贺州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农业科技企业生产的绿茶浓缩液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表示,涉案批次产品正处于研发阶段,未上市销售,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并承诺立即整改。县市场监管局对如何在此案中精准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向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寻求指导帮助。【协调处理】根据《贺州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与“三书助企”服务的实施方案》等相关助企护企政策,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组,对该案件进行评估。经综合研判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社会危害等因素,工作组认定企业违法情形属于“黄色预警”等级,符合启动“三书助企”指导服务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法律风险提示书》《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指导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并多次上门跟进帮扶整改。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复核符合“轻微不罚”情形,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预警等级下调至“蓝色”。【典型意义】行政执法既要坚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底线,又要精准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经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县市场监管局全面考量企业违法情形,缜密研判案情,精准提供指导,准确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既守住了产品质量底线,又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遭受过度行政处罚,践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案例八湖南永州市执法监督联动破难题畅通省道交通出行安全线【关键词】交通管理监控设备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基本情况】S236省道是湖南永州市境内重要交通干道,路段货车通行流量大,且地理条件复杂、道路基础薄弱,交通管理和通行保障压力突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市工作专班多次收到企业和群众反映:该路段存在电子抓拍设备设置过密、限速标准不统一、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道路通行效率低等问题。市工作专班将此问题列入重大民生实事任务台账,交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处置。【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第一时间响应企业群众诉求,依据《永州市人大执法司法监督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商市人大成立联合工作组,并由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市交警部门、公路养护部门及路段属地镇政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组深入S236省道开展实地走访、勘察摸排,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对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监控设置过密、标识牌不合理或有遮挡物、部分弯道狭窄等17处问题逐个制定整改解决措施。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程跟踪督办,建立台账、明确时限、压实部门责任。经过3个多月的集中攻坚,13处原有执法监控设备调整转用为服务民生的治安卡口,复杂路段改设区间测速以规范限速管理,高风险弯道完成道路加宽改造,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大幅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在全市对类似道路开展全面排查,为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打消了群众“以罚代管”的质疑,实现执法公信力与群众满意度双提升。【典型意义】推动执法监督多元贯通、实现协同发力,是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回应群众民生诉求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永州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效能,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监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同向发力,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处置向源头规范治理转变,既系统解决了省道交通治理顽疾,又有力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实现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通行效率提升与群众诉求有效回应的多重统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2 1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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