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履行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相关涉民生案件中,遴选出6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紧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集中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成效。一是强化“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社会共识,彰显司法为民温度。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聚焦民生兜底、安全发展、绿色低碳,重申相关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确保能源法确立的安全、绿色、高效、惠民精神见行见效,落到实处。如案例1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稳定供应、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以高效执行破解多方难题,实现安全生产、民生保障与权益维护有机统一。又如案例2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合力破解农网改造历史遗留难题,平衡企业与村民利益,保障200余户村民用电权益,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要求,健全分层递进、多元共治解纷机制,注重府院联动、多方协同,推动批量涉民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服务乡村经济发展与基层和谐稳定。如案例4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群体性涉农水费纠纷,既保障灌区正常运转与农业生产,又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个案化解推动系统治理、源头预防,夯实基层治理法治根基。又如案例6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示范诉讼机制,以个案裁判引领批量纠纷化解,兼顾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与住户合理诉求,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守护群众温暖过冬。三是规范公共服务秩序,维护能源资源公平善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能源资源供给与消费秩序,规制违规占用、转售公共资源、擅自停暖等失信行为,坚定维护市场诚信。如案例3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否定违规转售优惠水资源牟利行为,判令违约方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鲜明昭示公共资源不得违规侵占、政策扶持不得变相套利,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资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又如案例5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对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停暖、漠视群众供热需求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鲜明传递司法保障民生的价值导向。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资源与公共服务权益,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实质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目录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2.府院联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基本案情】某液化气公司为当地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后因经营问题陷入纠纷。在处置其名下2万多平方米液化气灌装场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过程中,涉及液化气灌装场的安全监管,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保障供应,以及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债权人权利有效实现的“四方难题”。【处理方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当地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执行前端,协同劳动仲裁等部门多次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妥善处理职工诉求,明确“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整体处置企业资产”,消解职工顾虑。在执行中端,协同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风险排查,谨防危化品安全隐患,同时做好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供应保障。在执行后端,通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国内某燃气公司以8900余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液化气灌装场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卖、有序交接,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用气得到有效保障,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债权人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亦明显提高。【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高效稳妥化解涉液化气的危化品企业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中,对危化品资产的合理有效处置,既涉及安全生产和监管问题,也涉及液化气用户的民生保障问题。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住建、安监、仲裁、信访及属地政府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在有效执行的框架目标下,稳妥有序化解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供应保障、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债权人权利高效兑现的“四方难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府院联动实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水电公司与某公社大队四个生产队于1981年签订《用电管理合约》,约定由某水电公司向四个生产队供电并提供优惠电价。后因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其不具备供电业务资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供用电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组(原四个生产队)认为某水电公司使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至今已近五十年,案涉供用电合同涉及200多户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给予合理补偿。经当地政府部门多年调处未果,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处理方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及该地区政府部门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直接关系区域农业发展和民生基础保障,为妥善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实质解纷维护各方利益,又要标本兼治护航乡村振兴”的思路制定详细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专业优势,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提供精准法律解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则发挥职能优势,提供政策与技术支撑、解决政策执行的具体问题,确保调解方向符合政策大局,将法律刚性、技术理性与政策柔性三者有机结合,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实质化解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农村电网改造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供用电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电费补偿事宜引发纠纷,经政府多年调处未果,导致当地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陷入困境。为此,法院立足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针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提出最优方案,帮助村民算好“经济账”,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从根源上解决200多户村民与某水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法保护村民、村集体及企业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动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电将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向某教育机构送达《供水检查通知书》,某教育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了差价还款说明。双方协商确认某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补交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某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裁判结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机构违规用水,经协商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教育机构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费差价款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过判令某教育机构补交水费差价款并承担违约利息,依法否定违规转售政策水资源套利行为,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政策资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灌区服务中心因邢某等930户农户(涉及8个乡镇、96个村屯)拖欠水费,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涉及农户众多且矛盾成因复杂,为避免矛盾激化,向双方释明先行调解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开展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乡镇政府、物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先是运用“府院联动+分类施策”机制,对930户农户进行走访,精准识别出各类纠纷争议焦点。同时,协调物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报告,借助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农业保险等行政手段,有效破解民生保障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矛盾,实现共性问题前端化解。其次,拓宽“特邀调解+要素式审判”简易纠纷处理通道,将123件同类纠纷审理周期大幅压缩,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此基础上,确立“示范诉讼+巡回调解”规则指引,通过典型判决辐射化解关联纠纷。最后,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毛渠维护长效机制,督促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将纠纷化解的重心从末端处理前移至前端预防,实现从个案化解到系统治理转变升级,力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最终,930起供用水合同纠纷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其中,807件以府院联动、特邀调解、“示范诉讼+批量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123件经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农户累计交纳水费240余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调处涉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服务农业生产的典型案例。某灌区服务中心作为自收自支单位,长期面临部分农户拖欠水费的问题,致其每年出现近百万元的工资资金缺口。若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化解,不仅严重影响春耕生产的正常开展、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系列衍生问题,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本案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为批量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个案调解—类案化解—制度完善”,不仅实质化解批量纠纷,更对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助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裁判结果】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为20余个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但在提供3个供热季服务后,包括李某在内的1700余住户拖欠供热费,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采暖费用。住户抗辩小区供暖不达标,不同意交纳供热费。法院先行审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本案系其中1件,某科技公司诉请李某支付供热费3238.72元。【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暖季的供热服务,李某应当支付供热费,但李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酌情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热费1943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纠纷案件稳妥化解的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业主支付供热费的系列案件,涉及20余个小区、1700余住户。人民法院一方面以“示范诉讼带动多元纠纷化解”的民生案件审理模式,先行审理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并开展“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主题直播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与供热方沟通,反映群众诉求,促使供热方积极开展供暖设施设备检修、提高供热温度和服务水平。大量住户在了解类案裁判结果和企业措施后主动履行交费义务。最终该批1700余起案件中,有1689起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担当作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司法立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2 09:28:4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本次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同时,选取3个典型案例一并予以公布。这些案例聚焦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的关系、对照样品的选择、检测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自行委托检测报告不能采信时启动鉴定的条件、检测人出庭作证意见的审查等问题,有助于更直观、更深入地理解《指引》的相关内容。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例二:“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例三:“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例一“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24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202号【基本案情】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是栀子属植物新品种“香雪”的品种权人。该公司经调查发现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未经许可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品种“无尽雪”栀子花。2023年11月,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经公证取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购买了“无尽雪”栀子花,取样后妥善封存,并邮寄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进行检测。该机构参照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作出《检验报告》,显示比对46131个位点,差异位点数44个,遗传相似度为99.9%,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认为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共同辩称: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是检测单位不具有栀子花属的鉴定资质;栀子属适用的检测标准为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方法,该报告使用的检测方法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在同时存在田间观察检测及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品种同一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标准的适用效力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检验报告》的作出机关不具备运用MNP标记法检测栀子品种真实性的资质,故《检验报告》存在鉴定方法不规范、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不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判决驳回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检验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关于对照样品的来源。品种审批机关未保存“香雪”品种的标准样品,但授权程序中的《专家实质审查报告》明确记载母株的具体地点,与本案公证取样的地点一致,取样过程经公证人员全程见证,样品经公证处封存后送检,封存过程与《检验报告》记载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对照样品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二,关于检测方法的选择。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专门性技术事实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行的鉴定方法。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为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目前栀子属无专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系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故本案可参照该标准对栀子品种进行检测,具有科学依据。第三,关于检测数据的科学性。《检验报告》比对了46131个位点,远高于国家标准对水稻、玉米等16种物种规定的检测位点数量(通常为数百至数千个),且位点选择基于MNP标记技术原理,能够覆盖基因组多态性区域,符合位点多态性要求,检测结果显示遗传相似度达99.9%,该数据可以证明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第四,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而非是否具有该品种的鉴定资质。涉案检测机构为《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具备MNP标记法的核心检测技术能力。综上,《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能够初步证明“无尽雪”与“香雪”具有同一性。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因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33万余元。【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鉴定方法。本案细化了对照样品的层级选择规则,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情况下,法院认可来源于授权程序中专家实地审查母株的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为同类案件中对照样品的确定提供了操作范例。本案明确了检验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对于尚无可直接适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可参照适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本案没有拘泥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专项资质的形式争议,而是指出检验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检验结论时应重点审查检测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数量、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等,判断能否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从而认定其证明力。案例二“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25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13号【基本案情】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得涉嫌侵权种子,其包装袋及二维码扫描截图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为“丰某种业公司”,查询二维码追溯网址显示所查询的产品为正品,生产单位亦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一审中,华某种业公司提交其单方委托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百农207”为同一品种。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检验报告》中对照样品“百农207”无样品编号,来源存疑,检验结论证明力不足,故判决驳回华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在被诉侵权种子封存状态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委托司法鉴定。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待测样品进行发芽试验,成功发芽确定种子活力正常后,用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两者为同一品种。【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检测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被诉侵权种子系通过公证购买取得,二审经查验封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二审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与国家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同一性检测,检测结果为两者为同一品种。据此,二审改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丰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其中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取得的检测报告因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实现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同时强化鉴定申请人的举证和保管义务,明确鉴定申请人对于被诉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得当、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要求。种子作为特殊的被诉侵权实物,在保存时对温度、湿度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以维持种子活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例三“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19条、第23条、第24条】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611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基本案情】荷兰安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安祖奥利尔”花烛属红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昆明安某公司为荷兰安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获得在中国独占实施该品种的许可(荷兰安某公司和昆明安某公司以下统称二安某公司)。2017年7月至11月,昆明安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昆明研究所)利用SSR分子标记对其官网销售的200余个红掌品种中的10个红掌品种进行研究以构建红掌品种指纹图谱,经过分析筛选出29个位点并形成相应引物。2019年5月,二安某公司经公证购买广州卉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红掌植株,并将其邮寄至昆明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测试中心),分别进行DNA测试和DUS测试。昆明研究所作出的DNA实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植株与2017年送检的授权品种样本在筛选的29个位点上基因指纹图谱完全一致。上海测试中心将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样本进行测试,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40个基本性状中有12个存在差异。一审法院为查明技术事实,依职权通知DNA实验报告的检测人张某某和DUS测试报告审核人陈某某出庭接受询问。张某某陈述:29对引物的选取与品种的主要性状没有对应关系,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红掌品种不全,权威验证需要对市场上所有红掌品种进行系统性研究才能获得。陈某某陈述:两个样品的性状差异主要集中在数量性状和一些容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性状差异既有环境因素也有遗传因素,两个因素的影响力大小难以区分。一审判决认为,红掌品种没有DNA测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同一性判断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样品属于不同品种。故驳回二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安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DNA实验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着重审查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昆明研究所构建的红掌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基于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10个红掌品种,样品数量明显不足,难以认定DNA实验报告采用的检测方法具备充分的科学性,DNA实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上海测试中心的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性状表达上具有明显差异;结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某某的陈述,明显差异既有遗传基因的原因,也有环境因素的影响。故该明显差异是否因环境等非遗传变异因素所致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二安某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就如何分析认定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的分子标记检测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给出指引。法院通过对作出两份检验报告的专业人员进行庭审询问,对检验报告涉及的位点选取和影响性状表达差异的因素进行深度审查,认定两份报告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最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裁判。【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0 10:12:3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以更符合科学规律的事实查明和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标准,有力保障有关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兴民族种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成立、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来,各级法院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质效,持续为种业振兴贡献司法力量。2019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4521件,二审案件987件;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审结725件。其中,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1402件,同比增长57.4%;法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长48.3%。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其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走向。《指引》立足于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态势和技术事实查明专业性强的特点,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事实查明操作规范不足、审查判断标准不统一、现行有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而言缺乏针对性和系统集成性等影响品种权保护和案件审理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构建多元技术查明路径,给出系统性、可操作、可统一裁判尺度的具体指引。《指引》共40条,分为总则、委托鉴定、专家意见、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技术咨询、监督管理等八章,系统构建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全流程规范,更好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指引》创新多元查明方式,针对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品种的同一性、亲缘关系、派生关系等技术事实问题,构建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出具专家意见、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技术咨询等立体多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指引》构建科学检测方法体系,从技术层面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鉴定方法选择、对照样品的层级选择、分子标记加测条件、亲缘关系检测规则等要求;从程序层面规范专家辅助、技术调查、专家陪审等查明方式,从源头保障查明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指引》明确技术事实查明的法律标准,规定了检测结果的审查标准和采信规则,特别是根据科学检测结果合理转移证明责任,让查明过程更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作为首个专门规范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技术事实查明的指导性文件,《指引》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各级法院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度,探索技术事实查明路径提供了科学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精准打击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力回应种业企业、科研单位对品种权保护的迫切需求,让育种者的智力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为种业创新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法〔2026〕48号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总则1.本工作指引所称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包括以下内容:(1)植物品种的同一性认定,即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2)植物品种的亲缘关系认定,即被诉侵权物是否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3)植物品种的派生关系认定,即被诉侵权物是否由授权品种选育而来,除派生性状外的其他基本性状是否相同;(4)其他技术事实,如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2.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开展技术事实查明,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程序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3.对于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出具专家意见、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家陪审、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4.对于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相关技术事实所作的说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当事人质证,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定其证明力。二、委托鉴定5.当事人可以就植物品种之间的同一性、亲缘关系、派生关系等专门性技术事实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申请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所涉技术事实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对该技术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鉴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6.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审查,以判断委托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鉴定事项属于根据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可以认定的事实、基于案件现有证据已经可以查明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7.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确保种子、种苗等被诉侵权物来源清晰真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同时还应当妥善采取保藏、种植等方式,确保被诉侵权物符合鉴定要求。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被诉侵权物的来源、固定和保存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通过田间取样录像、基因指纹预存等方式固定检材状态。鼓励但不要求必须采取公证方法固定被诉侵权物。8.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的,应当严格审查鉴定材料,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9.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相关领域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录或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具有相应作物检测能力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中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中指定。10.鉴定可以采用具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田间观察检测、分子标记检测等鉴定方法。分子标记检测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植物品种鉴定分子标记法的基本原则。分子标记检测方法包括简单重复序列(SSR)、单核苷酸多态性(SNP)、多核苷酸多态性(MNP)等方法。对于尚无可直接适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采用的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审查;采用该植物品种领域普遍认可或者行业通用的分子标记鉴定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可。11.鉴定中使用的对照样品(即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原则上应当选择品种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标准样品。当标准样品有多个官方来源时,应当优先选择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采用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时,也可以将前述标准样品的基因指纹图谱作为对照对象直接用于检测。前述单位并未保存标准样品,也不存在可以直接用于分子标记检测的标准样品基因指纹图谱的,可以选择其他官方机构保存的足以证明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样品,包括在品种权授权阶段由品种权授权机关指定的测试机构所留存的样品。无前述标准样品和官方保存样品的,权利人可以自行提供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纹图谱作为对照对象,并提交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纹图谱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基因指纹图谱。对权利人自行提供的对照样品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样品来源、保存过程、送检过程、品种特征特性,权利人关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发生移栽、换冠等改变的证据或者说明,以及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反驳证据或者说明等作出认定。12.人民法院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首先审查该意见是否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附有相关鉴定资质或者能力的证明。13.对于通过分子标记检测形成的鉴定意见,原则上应当写明待测样品(即被诉侵权物)信息及移交封存状态、对照样品信息、鉴定依据、鉴定方法、主要仪器设备、基因指纹图谱比对信息、鉴定结论等基本内容。对于通过田间观察检测形成的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试验设计、表型测试数据、鉴定结论等基本内容。14.对于依据品种同一性认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出的分子标记检测鉴定意见,应当具体写明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的位点数、差异位点数及检测结论。15.运用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时,优先使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核心位点;依据核心位点不能有效区分的,必要时可以采用扩展位点检测;依据前两类位点仍不能有效区分的,可以采用特异位点检测。16.鉴定意见记载的品种间差异位点数为零,或者检测结论为“极相近”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记载的品种间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的,由被诉侵权人对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存在不同承担举证责任。17.鉴定意见记载的品种间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取授权品种标准样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测定或者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扩大位点进行加测,也可以结合育种记录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对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认定。18.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的,应当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并符合以下条件:(1)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2)加测位点的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3)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4)被用于选择加测的位点已被广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种间的基因型差异,作为该领域普遍使用或者认可的方法,能够有效用于检测品种真实性及品种纯度等。19.对于尚未建立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品种,人民法院审查涉及该品种的鉴定意见时,应当综合分析相关证据,重点审查其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数量、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等,判断能否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20.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参照品种同一性认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出的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物是否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的初步证据。21.对于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共同检出的位点数、对照样品所有等位基因型均不存在于待测样品中的标记位点数及比例、是否附有引物确定和结论判定的依据等。亲缘关系鉴定意见认为“疑似具有亲缘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物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亲缘关系鉴定意见认为“亲缘关系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被诉侵权人仅主张其并未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但并未提交培育记录、育种材料来源等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物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亲缘关系鉴定意见认为“不具有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物并非系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22.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2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必要进一步解释或者补充说明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进行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就鉴定相关问题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鉴定机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有关费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当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三、专家意见24.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就案件所涉技术事实问题出具的专家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述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待测样品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2)对照样品来源是否清晰真实;(3)相关检测机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测人员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技能;(4)检测方法、依据是否属于该植物品种领域的常规方法或者行业惯例;(5)检测程序是否科学规范;(6)检测报告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矛盾;(7)有关机构、人员是否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无徇私舞弊,有无曾受相关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中立的情形。25.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专家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不以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提出异议为前提。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该意见并申请委托鉴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26.一审法院因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未采信权利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专家意见,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向二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27.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交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专家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8.经人民法院通知,接受当事人自行委托出具专家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出庭就技术事实问题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专家意见有关的问题;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出庭通知书中附问题提纲、需提供的材料清单等。出具专家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询问的,有关专家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为此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计入案件赔偿范围。四、专家辅助29.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案件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包括针对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中的技术术语、检测数据等进行通俗化解释或者提出质疑,并围绕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关联性等陈述意见,也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申请方当事人的陈述。30.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作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如实陈述其专业背景情况、提供身份信息及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并回答法庭和当事人对案件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询问。五、技术调查31.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时,应当针对合议庭确定的技术事实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检材提取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等。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32.技术调查官就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通过另作技术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六、专家陪审3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问题的第一审植物新品种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可由具有相应育种、作物检测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34.具有第一审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活动需要,结合案件类型、数量等特点,积极商请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35.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植物新品种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通过另作技术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七、技术咨询36.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事实问题咨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业机构、技术专家,其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意见仅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自行承担责任。37.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较为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咨询意见。八、监督管理38.人民法院就植物新品种案件的技术事实委托鉴定的,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存相关鉴定材料,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等。采用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涉及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的,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明确其作出鉴定意见的合理时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39.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超执业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终止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等措施,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除采取前述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40.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故意出具虚假的专家意见的,或者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0 10:07: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6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为全面展示2025年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做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遴选出10件集中反映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新举措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作为2025年度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年度报告同时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特点为:一是坚持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人民法院坚定服务“国之大者”,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如案例1,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非法狩猎。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程某某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鲜明司法立场。案例2,欧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稀土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群众合法权益救济。人民法院聚焦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妥善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权益。如案例5,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有效防范非法穿越带来的生命安全风险。案例8,水某某因对面商场玻璃幕墙长时间向其房屋反射阳光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采取更换玻璃方式减轻光照侵扰。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判决被告承担水某某更换防光玻璃费用,有效保护当事人良好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案例9,马某某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林木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以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主管部门对于群众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禁止令、行为保全、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紧盯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红线,积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如案例6,案涉“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的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依申请及时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消除文物损毁转移风险,促推调解凝聚共识,为文物保护提供司法支持。案例10,某行政机关将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水域,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查扣“三无”船舶的行政机关负有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判决履职整改,推动及时拆解处置“三无”船舶,消除污染风险,司法守护饮用水源地与流域生态环境。四是坚持绿色发展,服务能源产业转型升级。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与能源结构转型,护航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如案例7,风力发电公司欠付债务,偿还能力不足,面临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人民法院运用债转股方式妥善化解债务纠纷,成功盘活年发电量约7亿度的清洁能源项目,为新能源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保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努力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目录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程某某非法狩猎案2.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崔某某污染环境案4.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朱某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遗产遗失文物回归——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7.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债转股调解盘活大型风电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8.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9.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10.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程某某非法狩猎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在鄱阳县某村后山非法狩猎。经统计,程某某非法狩猎了21只野生动物,包括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裁判结果】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无人机”坠箭作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对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也对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的判决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新型化、智能化趋势,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环境犯罪,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2.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点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该团伙分工明确并以合伙方式入股非法开采,其中欧某某占股6.7%,与钟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2022年4月7日,该矿点在出了几包湿稀土矿后被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并查处。经鉴定,被告人等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造成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28.7万元。【裁判结果】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欧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导致矿点及周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件。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用于国防、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领域,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裁判,让破坏者承担受损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彰显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崔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备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义按每吨1元的价格与产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以某货运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运输合同,累计运出5.2万吨磷石膏。2023年8月以来,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处理)将磷石膏跨区域倾倒至长江流域范围内的货场、堆场、企业厂区、岭地、矿坑、矿山修复处、空地等13处,至少倾倒磷石膏约1.3万吨。另,202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91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裁判结果】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跨区域违法倾倒大量磷石膏,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损害评估结论等,认为磷石膏虽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经司法鉴定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倾倒造成污染的,可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决驳回崔某某的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审结后,案涉磷石膏倾倒地已进行清运、土壤回填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经验收通过。【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磷石膏是“三磷”污染治理的关键对象。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倾倒磷石膏,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及评估意见等,在充分论证磷石膏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会对倾倒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处刑,不仅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类案审理中准确认定“有害物质”、综合评价行为危害性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惩处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有示范意义。4.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朱某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基本案情】2020年上半年,朱某某、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朱某某、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朱某某、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5.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4年以来,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鹿角梁等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的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的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生态环境专家认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复杂且脆弱,登山穿越活动会损害该区域植被、土壤,侵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进而对整个秦岭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提起系列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组织行为、赔偿生态修复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裁判结果】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经检察机关申请,先后两次发出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禁止令,制止了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违法行为。该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组织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判令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系列案件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已停止组织行为并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已缴纳并移交林场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强化管护。【典型意义】本系列案系依法追究非法穿越组织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自然保护地内徒步穿越过程中的踩踏原生植被、丢弃垃圾、生火做饭等人为活动,直接破坏植被和土壤,侵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导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更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累积性损害。本系列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有力规制徒步穿越活动,丰富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工具箱”,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在非法穿越集中地区设立司法保护地、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案件宣判后,有效遏制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现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遗产遗失文物回归——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基本案情】顺济桥始建于南宋嘉定四年,曾是泉州古城与晋江南岸的重要陆运枢纽,承载泉州重要的海丝商贸与城市交通记忆。该桥现为顺济桥遗址,作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19年间,有群众向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在王某某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遗址遗失石碑。王某某因不了解文物价值,长期将石碑放置在屋外,当做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该“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顺济桥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此后,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曾与王某某交涉返还事宜,王某某口头表达返还意向,但协商尚未取得实效。2024年12月,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行为保全,要求王某某妥善保护并禁止转移。【裁判、执行结果】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提交的专家论证结论可以佐证案涉石碑为顺济桥遗失碑刻。王某某持有案涉石碑后,未采取与文物相称的保护措施,为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及防止转移,裁定:一、王某某对持有的“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立即就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改变该石碑原状;二、禁止王某某将“重修顺济桥记”石碑迁移、转让、抵押、质押及运输出境。为有效防止文物流失和损坏,法院经综合研判确定了“调解促推优先、司法强制力保障”的处置方案,并作出保全裁定,告知王某某遵守裁定要求,确保文物安全。在各方的积极协调下,最终通过调解促成王某某返还石碑。【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保障文物安全,助力文物回归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需要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责令保管人采取特定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管。在保护文物安全的同时,以柔性司法保障善意保管人权益,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调解凝聚保护共识,为文物回归公共属性提供司法支持。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紧密联动、依法履职,共同守护文化遗产的生动实践。7.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债转股调解盘活大型风电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股份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作开发风力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7亿度。后因项目合作不畅暂停开发,某风力发电公司未返还巨额欠款及利息,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某股份公司将本案中其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某新能源公司替代某股份公司参加诉讼。【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风力发电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债务金额过大,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某风力发电公司极有可能破产,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也有遭受流失的风险。此外,双方之间原本具备合作基础,某股份公司不仅曾为项目提供设备支持,更具有风电行业全流程生产能力,在整合风电资产、恢复项目运营方面具备天然协同优势,某风力发电公司亦有意解决清偿困局。故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提出债转股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在审计评估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某新能源公司将其受让的某股份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股权。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债转股机制化解大型清洁能源项目债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风力发电项目地处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全国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之一,具有推动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减排与绿色供能的重要功能。人民法院面对被告资金链断裂、后续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风电项目停产乃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困境,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风电项目拆除拍卖造成的资源浪费,成功盘活存量绿色能源资产,保障了年约7亿度清洁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有力服务区域“双碳”目标。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为依法妥善处理面临偿债困境的大型清洁能源项目纠纷、保障能源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多元化解示范路径。8.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2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水某某于2009年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太阳光会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厅内。水某某曾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某房地产公司也为水某某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水某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水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水某某经咨询得知,若将其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的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水某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人民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太阳光经建筑玻璃幕墙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响时间较长的事实存在。【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对涉案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结合法院两次现场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能认定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对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建筑玻璃幕墙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或结构改造将造成资源浪费;而对水某某房屋进行内部改造亦会导致原有装修破坏,并不经济。鉴于水某某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且更换房屋客厅玻璃更为经济环保,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某某损失6.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光污染侵害的典型案例。因建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在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构成光污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选取不同时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同时,考虑建筑玻璃幕墙已建成,拆除或结构改造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本案从资源节约利用的角度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更换玻璃费用,较好平衡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权益保障的关系,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示范意义。9.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基本案情】马某某取得林权证后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某局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局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尽管吉林省的补偿办法中未列明经济林木损失的补偿标准,但规定了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故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本案中某局对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经济林木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林木所有人因野生动物致害享有的合法补偿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加速增长,野生动物导致种植林木受损、农作物减产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本案判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对百姓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的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10.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某局将其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于船舶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船舶机舱内油污遍地、随时可能泄漏污染水体,无关人员随意上船垂钓、随处可见烟头等可燃物品,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负有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其将查获的八艘“三无”采砂船集中停泊在某水域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船舶进行处置和监督管理,避免船舶长时间停航对水域造成污染等风险。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停泊船舶未处置完毕,水域环境污染隐患未完全消除,故判决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督促某主管部门依法整改,某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对案涉船舶采取拆解等处置方式,有力杜绝了环境污染隐患。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发水域,既属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也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具备生态、民生、文旅等多重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及时消除船舶油污泄漏及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协同各方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源头预防,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对于司法促推环境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9 10:58: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注重深化协同履职,破解行业监管堵点,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助推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推动长效治理。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青海省玛多县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从案件类型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养殖污染、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等领域。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有效守护了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记者从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了解到,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推动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更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更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6件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学习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5日案例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固废污染治理确认违法【要旨】多个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致使同一公益损害事实发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立案。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形的,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职。【基本案情】芒稻河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源头区,也是淮河泄洪进入长江的主要水道,系长江一级支流。属于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敏感区和大运河文化带核心监控区。自2020年3月起,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雅居乐观江雅园小区南侧芒稻河滨河空地陆续被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形成数千吨固体废物堆放区,直接威胁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水质安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检察院)接到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移送的线索,反映案涉地块堆放大量垃圾。江都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查明,案涉地块自2020年以来,数十个深坑陆续被倾倒、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出刺鼻味道,涉及面积约30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江都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都区城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地块所在的仙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女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关,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负有巡查、检查、制止违法等日常监管职责和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的法定职责。2025年1月,江都区检察院先后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分别立案。同年1月25日,江都区检察院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开展磋商。因案涉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查清倾倒行为人,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对清理责任及清运费用由谁承担等存在不同认识,导致磋商未果。1月27日,江都区检察院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仙女镇政府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属地责任。2025年3月27日,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江都区城管局及仙女镇政府均未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江都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仅采用覆土掩埋的方式处理涉案地块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实质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对江都区城管局和仙女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江都区检察院将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都区城管局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令仙女镇政府依法对案涉固体废物履行污染防治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在法院审理期间,江都区城管局制定了清运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累计清运、处置案涉垃圾3000余吨。仙女镇政府负责协调事宜,配合江都区城管局开展清运工作,并在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垃圾清运完成后的案涉地块进行环境检测。经检测,治理后案涉地块土壤符合国家标准。2025年11月1日,江都区检察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整改现场评估、确认整改完毕。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未能准确认识自身法定监督职责,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虚假整改,且未按时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2025年11月3日,江都区检察院变更该案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2025年11月28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仙女镇政府辩称其作为基层政府,对涉案区域违法倾倒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权,不属于适格诉讼主体。仙女镇政府、江都区城管局均认为已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修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确认违法诉讼请求并无必要。江都区检察院阐明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2026年1月12日,法院判决支持江都区检察院诉讼请求,确认江都区城管局、仙女镇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仙女镇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直接的、具体的、可诉的法定职责,并非抽象的、内部的协调义务,行政处罚权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不能代替或者否定其作为属地管理主体所应承担的源头防控、组织协调、应急处理等综合性、基础性法定职责。两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长时间内未采取必要、有效的履职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职。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清理、整改行为不能否定、抵消其在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内不作为的违法性。两被告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案涉地块已经全部完成生态修复,并建设生态公园。【典型意义】南水北调工程衔接长江、淮河等多条水系,其源头输水通道芒稻河为长江一级支流。芒稻河滨河空地固体废物污染由于行政机关职责交叉、违法主体难以查清等原因,历时五年之久,长期未能整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水源地水质安全这一重点,在厘清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跟进监督,有效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整治。案例二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赣江流域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畜禽养殖污染一体履职协同共治系统治理【要旨】针对流域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形成多层级监督合力,推动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移送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基本案情】江西省宜春市境内袁河、锦江等河流均系赣江支流,属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单元。近年来,宜春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以上养殖企业达2600余家,废水直排、污染耕地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2024年6月以来,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相关投诉500余条。部分养殖企业长期超标准排放养殖废水,流域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检察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江流域专案部署要求,依托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全市近一年以来养殖污染投诉工单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各地养殖污染问题普遍存在,遂在全市部署开展养殖污染专项监督。通过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检测、云定位地类识别、实地勘验等方式对群众反复举报的线索开展重点核查,查明:宜春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等7家生猪养殖、牛蛙养殖企业存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齐、私设暗管偷排养殖废水、侵占基本农田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耕地资源问题,另有400余家规模养殖场未进行排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宜春市检察院认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有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遂于2025年8月15日对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同年9月8日,宜春市检察院在厘清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各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职责基础上,同步对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经磋商仍未促进整改,遂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前述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引导养殖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宜春市检察院积极跟进调查。经督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7家企业全部立案调查,并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涉案企业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污染农田清淤、退养复耕等。同时,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就畜禽养殖排污登记建立联动机制,新增排污许可登记482家。因涉及养殖场较多,短期内无法全部查处整改到位,两部门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并书面回复。宜春市检察院经研判后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宜春市检察院指导10个基层院同步立案办理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3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督促整治违法违规养殖场43家,治理污染水域、耕地2000余亩。同时持续跟进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截至2025年12月,两部门已联合实地排查养殖企业1000余家,整改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排污口设置不合法等各类问题478个,查处违法案件26起,行政拘留2人,罚款100余万元。宜春市检察院经跟进监督,确认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已完成整改,遂于2026年1月23日终结案件。为推动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宜春检察机关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作用,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线索、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万元,推动相关企业投入80余万元开展生态修复。此外,宜春市检察院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反馈的行业执法监管难题,全面梳理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擦亮乡村“宜居底色”》,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促推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粪污还田”“有机肥生产”等先进技术,建成以有机肥厂为主的粪污处理机构29家,4个县市区实施40万亩绿色种养循环项目,全市范围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典型意义】畜禽养殖污染事关流域生态安全,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突出民生问题。针对辖区内普遍存在的畜禽养殖污水直排、侵占、污染基本农田等行业顽疾,上级检察机关通过部署专项监督、统一开展线索核查、领办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实现上下一体履职。同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执法的双向联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社情民意,助力破解行业监管堵点,从源头防范畜禽养殖污染。案例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整治赤泥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发展【要旨】针对赤泥因贮存、运输、处置不规范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采取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评估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基本案情】某氧化铝生产企业位于重庆市万州经开区(国家级),系全球单体产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基地,年产氧化铝360万吨,年产生固体废物赤泥约500万吨。2022年以来,该公司在处置赤泥过程中,运输车辆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形成30余公里赤泥污染带;固废处置场环保措施不规范,存在污水外溢、渗滤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隐患;赤泥综合利用率一度低至7.9%,现有处置场库容无法满足填埋需求,对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形成重大威胁。【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的线索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办理。2024年3月11日,重庆二分院依法对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勘验、调阅环评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针对30余公里污染带在山区线性分布、地形复杂的特点,该院运用无人机高空全景拍摄与地面取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关键证据。重点调查赤泥运输路线轨迹、渗滤液扩散范围及周边土壤水质变化等情况。邀请技术专家就赤泥堆场防渗设计标准、雨污分流系统布局、渗滤液收集导排工艺等专业问题提供技术解读与咨询意见,帮助检察人员全面查明企业违法事实。因与行政机关磋商仍未促进整改,2024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重庆二分院向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赤泥运输污染及处置场所环境隐患开展综合整治,并协同推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升级改造运输车辆800台,全面清理消除沿途污染带,建成3000方应急处理池,完成原固废处置场的规范封场及渗滤液排导整治。万州经开区管委会主动搭建产学研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赤泥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整改期间,重庆二分院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环境资源领域专家赴现场指导,专家结合整改现场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被企业全部采纳并落实到整改施工中,有效提升了整治工程的专业化水平。重庆二分院推动构建“检察+行政+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定期跟进整改进度。2025年4月,封场闭库工程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2025年6月23日,重庆二分院在整改现场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环保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经现场评议,原固废处置场规范闭库,新建专业尾矿库投入启用,与会人员一致认可赤泥运输污染已彻底消除,赤泥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区域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重庆二分院依法终结案件,并建立常态化回访监督机制,持续跟踪企业资源化利用进展。目前,涉案企业通过技术升级“赤泥选铁”项目,年处理赤泥300万吨,并投资约15亿元成立新材料科技公司,采用“赤泥制高铝熟料”方式将150万吨赤泥全部转化为高铝熟料,实现赤泥的全量化转化。【典型意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关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重要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聚焦工业固废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治理痛点难点,坚持科技赋能与专业办案双向发力,通过专业技术调查与专家智库赋能,有效破解复杂工业污染案件中事实认定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评估难等问题。同时,深化多方联动,积极构建“检察监督+行政监管+企业落实”的闭环治理体系,既有效治理污染问题,又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上化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案例四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尾矿库污染一体化办案综合治理【要旨】针对长期存在的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级办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案件公益损害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基本案情】临武县某公司综合选矿厂及尾矿库(以下简称某公司尾矿库)自1992年建成至2013年停产期间,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未落实“三同时”要求,废渣长期乱堆乱放,造成扬散、流失、渗漏。停产后,某公司尾矿库堆存废渣裸露,废水溢流、渗漏等问题持续存在。2022年,某公司尾矿库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启动实施,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环评手续不完善、扩大库容量、二次污染风险等问题。且施工进展缓慢,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致使环境风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临武县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存在矿渣露天堆放、污水渗漏污染等问题,向湖南省反馈并交办整改。因整改进度缓慢,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2024年6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郴州市检察院)在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中发现该案线索,遂纳入专案办理,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挂牌督办。因案涉问题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同时涉及县政府和相关市级行政机关,郴州市检察院决定提级办理,并采取一体化办案方式,选派2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进驻临武县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尾矿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6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对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办案期间,郴州市检察院向临武县政府通报专案办理情况,向该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调取资料,并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水质检测、询问证人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废渣、库内废水未完成转运处置;废渣治理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变更废渣临时堆场、外移填埋场选址,扩大库容量,施工不规范,存在二次污染风险;截至立案时,项目仅完成工程总进度的56%。2024年7月19日,郴州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就公益损害事实、法定职责、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整改措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跟进监督发现,治理项目进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9月5日,郴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向市生态环境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整改,加强周边环境监测。2024年10月31日、11月25日,对某公司尾矿库下游龙泉塘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砷、锌浓度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郴州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投入资金3275.62万元,建成23万立方米的一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及渗滤液收集系统,清运填埋尾砂22.5万立方米,并完成封膜、覆土、复绿。12月6日,基于生态复绿受季节性影响,郴州市检察院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该案中止审查。2025年11月,《临武县某公司选矿厂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1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某公司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破坏林地、水土流失、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郴州市检察院指导临武县检察院开展监督,推动关联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意义】尾矿库废渣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易通过渗滤、扬尘等途径持续影响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长期威胁区域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办案力量,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属地乡政府等多部门搭建常态化综合治理协作机制,促进尾矿库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长效监管一体推进,以司法监督助力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系统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案例五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江源地区违法取水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三江源生态保护违规取水排水长效治理【要旨】针对机动车清洗行业长期违规取水、排污,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权责交叉、履职缺位,导致生态环境受损问题,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行政机关逾期未书面回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案情】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地处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腹地,是黄河发源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该区域以高寒草甸生态系统为主,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低。调查发现,玛多县部分机动车清洗经营户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违规抽取地下水资源,且未取得排水许可,将含有油污、洗涤剂等污染物的生产污水直接向外排放,侵蚀区域土壤、污染地下水体与地表径流,破坏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等核心生态功能。同时,区域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加之各行政监管部门职责衔接不畅、监管盲区突出、履职合力不足,导致生态损害问题持续存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5年6月,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多县检察院)依托“机动车清洗行业违规取排水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6月3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涉案经营主体、调取行政监管台账及审批证书、大数据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查明:辖区机动车清洗行业普遍存在无证取水、污水直排违法行为;部分区域市政排水管网覆盖不完善,污水无序排放问题突出,持续造成生态污染;水资源管理涉及资源环境执法、住建、生态环境等多个行政部门,取水排水监管存在权责不清问题,导致监管缺位,致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玛多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三定”方案、权责清单,认定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涉及的取水许可负有监管职责,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玛多县域范围内排水管控及市政生态配套设施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8月28日,玛多县检察院分别向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水资源保护、排水监管及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并同步抄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动有效整治违规排放污水等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指导经营户补办排水许可,推动花石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落地,涉及资金3561万元。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未书面回复,也未对辖区违规取水破坏生态的行为开展有效整治,辖区水资源破坏问题未得到解决。【诉讼过程】2025年11月6日,玛多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委会资源环境执法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机动车清洗行业取水行为。同时,玛多县检察院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推动统筹完善区域水资源管控体系,构建长效生态治理机制。诉讼过程中,该局积极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对违规主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合规取水的水源保障事宜,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推动洗车行业生产用水来源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计划。2026年2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3月16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截至目前,违规取水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水源管网接入工作正在加紧推进。【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源头、三江源核心生态功能区,精准开展生态检察监督、助力流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典型案件。针对高寒脆弱生态区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生态治理效能不足的突出难题,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生态违法线索,精准厘清行政机关法定监管职责,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监督模式,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协同治理,有效破解区域生态监管堵点、难点,切实守护三江源核心区生态安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优质司法样本。案例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简阳某页岩砖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专家意见【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作为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核算依据。对于专家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鉴定评估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和诉讼请求精准合理。【基本案情】简阳某页岩砖厂位于四川省简阳市,2022年被纳入成都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该厂向大气中超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共计1502.35千克。其中,2023年3月,简阳某页岩砖厂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该企业所在地属大气重点控制区,持续超标排污对周边群众健康、自然生态造成损害,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还将加剧当地酸雨问题,存在引发次生污染的风险。【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1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简阳市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简阳某页岩砖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查,于2024年1月31日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由于该案系成都市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决定与简阳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涉案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调取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经查,简阳某页岩砖厂在生产期间存在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专家认为应以《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作为核算基准,核算该厂超标排放量,按污染物危害、受体敏感、环境功能等调整系数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9143.11元。2024年6月25日,简阳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标准,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厂于2020年5月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00mg/m³。2020年12月,全国砖瓦行业该项限值由300mg/m³调至150mg/m³后,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未及时提示申请变更或依职权变更,直至2023年5月才对该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而专家意见以150mg/m³标准核定二氧化硫超排数量。同时,该厂于2023年4月完成排污和自动监测设施问题整改,此后零星超排数据经调查系停运、焖炉、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成都市检察院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专家研判后全部采纳,按照二氧化硫300mg/m³排放浓度限值核减超排量,并排除2023年4月之后零星超排量,重新核定超排大气污染物为1502.35千克,评估生态环境损害22075.75元。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简阳某页岩砖厂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行为,故意污染环境,且持续超排,对大气污染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厂实施超排行为的恶意程度、产生影响、已经完成问题整改并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拟以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的1倍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2024年11月1日,该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简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当地3家砖瓦企业派员旁听。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办意见。听证后,该厂负责人表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诉讼。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检察院以简阳某页岩砖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4151.5元,支付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5年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简阳某页岩砖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该厂支付相关赔偿款项。成都市检察院根据成都市简阳生态环境局商请意见,与法院共同审核项目、咨询专家,将赔偿款转用于简阳市大气污染防控项目。【典型意义】盆地丘陵地形大气扩散条件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更加敏感。页岩砖厂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更易加剧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违法超标排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并为当地同类砖瓦生产企业树立了合法经营的标准。针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排放标准变更的情形,检察机关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限值准确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数量,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促进企业自愿担责,规范行业依法经营,有效守护人居环境与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安全。【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8 10:49:24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明确提出推进儿童友好建设,营造关心关爱下一代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社会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环。当前,随着网络经济、文创产业、新型消费业态快速发展,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违规经营、危险玩具售卖、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新型风险出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面临新挑战、新难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健全司法保护与市场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精准整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隐患,持续强化未成年人友好型市场环境建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聚焦重点领域,回应社会关切。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具有可玩性食品的缺陷、密室等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不合格“网红”玩具及儿童护肤品的质量等问题,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其中,案例一、案例三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儿童玩具等问题,明确裁判规则,划定行为边界,发挥指引和警示作用。如案例一中,对于具有可玩性的食品,人民法院明确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第二,直面新型业态风险,明确治理导向。面对社会保护的新风险、新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如案例二中,针对较为受未成年人欢迎的密室、剧本杀等新兴娱乐场所,人民法院对适龄准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案例三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根据媒体曝光线索,聚焦被称为“解压神器”的起泡胶、水晶泥等软泥玩具,查处不合格产品,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第三,体现特殊优先保护,协同联动发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如案例四中,经营者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生产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处罚。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融合发力,促推社会保护落实落地,彰显了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用品安全的坚定立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公司案案例四: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例一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形成“企业守安全、家长尽监护、司法强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案例二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典型意义】密室逃脱、剧本杀作为新兴娱乐业态,受众覆盖面广、未成年人参与度高。规范该类经营活动,是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裁判明确,剧本类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适龄准入要求,对未成年人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依据违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本案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和合法经营底线,划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红线”,系人民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新兴娱乐业态、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案例三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公司案【基本案情】2025年9月8日,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曝光“泥趣多”软泥玩具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舆情线索,依法对某玩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泥趣多”自制高透起泡胶409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厂名厂址,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涉案产品1651盒,并处罚没款6.72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儿童玩具质量安全直接关乎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儿童玩具生产经营行为是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屏障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产品、伪造厂名厂址、产品包装缺失安全警示说明等多项违法行为,扰乱了玩具行业市场秩序,也给儿童使用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该案,对玩具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虚假标注、标识缺失等常见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震慑,有效打击了儿童玩具领域违法生产经营乱象。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规范了儿童玩具生产、销售全链条经营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严守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合规经营。案例四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基本案情】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儿童护肤品。经鉴定,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该公司生产的安肤霜等16批次产品检测出16-α羟基泼尼松龙、泼尼松成分,医用护理软膏中检测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该三种成分均属于糖皮质激素,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长期使用会造成激素蓄积中毒,甚至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该公司销售金额总计179万余元。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多次就激素成分问题进行讨论并参与购买上述激素类物质以及投入生产护肤品的过程。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赵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肤霜、医用护理软膏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皮肤较为敏感,使用含激素等成分的不合格护肤品影响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儿童护肤品的行为,有利于净化儿童用品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3 09:42:51

陈文清访问哈萨克斯坦

新华社阿斯塔纳6月1日电(记者张继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5月29日至6月1日访问哈萨克斯坦。访问期间,陈文清分别会见哈萨克斯坦安全会议秘书努尔达乌列托夫和阿拉木图市长萨特巴尔德等。陈文清表示,在习近平主席和托卡耶夫总统的战略引领下,中哈两国政治互信持续深化,各领域交往合作日益密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丰硕成果,中哈关系不断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哈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唇齿相依的永久全面战略伙伴,都处在各自发展振兴的关键阶段。中方愿与哈方齐心协力全方位推进执法安全合作,维护两国和平安宁,以多元化人文交流夯实中哈友好根基,更好造福两国人民。哈方高度评价两国合作成果,赞赏中方在解决国际安全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哈方将持续巩固中哈友好,愿同中方一道深化执法安全及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两国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2 10:18:14

陈文清在俄出席第十四届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国际会议

新华社莫斯科5月29日电(记者许炜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8日在俄罗斯莫斯科出席第十四届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国际会议并作主旨发言。14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会议。陈文清说,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霸权主义与冷战思维甚嚣尘上,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兴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上升。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倡导以团结精神适应正在深刻调整的国际格局,以共赢思维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风险挑战,在推动解决
发表时间:2026-06-01 11:06:3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关系重视消除犯罪诱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10件,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拉帮结派”和“反复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常见现象,亦是帮教矫治的痛点。在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针对青少年为争夺“老大”引发的群体性暴力,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分级干预。在王某某等人盗窃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促治,协同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积极推动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此次发布的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该案中,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敏锐发现线索后,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依托个案开展新型毒品防治工作。在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检察机关立足办案提出地方立法建议,推动省级层面填补立法空白。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与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则揭示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新特征。前者针对银行卡管理漏洞,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以数字检察手段斩断“工具人”黑产链条;针对后者,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智赋能开展精准矫治,探索“技术向善”的引导路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在本次发布的方某猥亵儿童案中,办案检察院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在贵州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办案检察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发现监督线索,促推偏远教学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此次发布的案例还着重强调了检察依法办案履职促推综合治理的“由案到治”。段某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实施暴力犯罪。韩某某盗窃案中,检察机关深度剖析困境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联合多部门立体帮教,对52名同类罪错少年建档帮扶,预防再犯罪。记者了解到,本批典型案例重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惩治与保护关系。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分级分类干预机制,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加强个性化帮教矫治,并深挖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根源,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从源头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关于印发《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协同各方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等10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5月28日案例一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强化分级干预,综合治理校园不良朋辈关系【关键词】不良朋辈关系精准矫治闭环管理综合治理【基本案情】2024年4月,赵某某(男,16岁)与钱某某(男,15岁)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男,16岁)、黄某某(男,17岁)、陆某某(男,16岁)、孙某某(男,15岁)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具有纠集、持械等情节的赵某某、陆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对具有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考察;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钱某某、孙某某等11人,督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同步落实矫治教育措施。【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识别校园不良朋辈风险,量化评估准确分级定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网络数据分析”四位一体方式,精准识别涉案未成年人通过暴力拉帮结派争夺校园支配地位的不良行为。该行为背后潜藏不良朋辈风险,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违法犯罪,形成“以暴制暴”恶性循环,且隐蔽性强,属于学校难发现、家庭难监管的治理盲区。为实现精准干预,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综合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家庭监护状况、心理偏差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赵某某、陆某某主动纠集人员、持械参与斗殴,在校外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在校内长期以暴力手段树立威信,再犯风险较高;余某某、黄某某虽积极参加,但主要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在不良群体中处于边缘从属地位,且有协助抓捕他人的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钱某某等11名未成年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钱某某、孙某某是推动“校园老大”争夺的关键人员,但二人系受不良文化影响,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其余9名未成年人均为被动跟随或临时起意加入,无逞强斗狠意图。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分类处理意见,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精准矫治措施。(二)创新共建矫治资源枢纽,为分流处遇建立精准转介平台。该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将其打造为全区矫治资源管理枢纽,统筹整合司法、教育、社工等各方力量,面向需矫治的未成年人,精准转介至相应的社会观护基地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矫治措施规范、有序实施。该中心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衔接转换职能。对矫治成效不明显的人员,经评估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专门学校送入程序;专门学校结业人员,仍由中心持续跟踪帮教,实现从处罚到教育、从矫治到回归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行为反弹,切实弥合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执行断点。本案中,对违法情节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赵某某、陆某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因好奇参与、无不良前科的在校生余某某、黄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托该中心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工”三方联动帮教机制,安排定期参与志愿服务,并由专业社工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消除不良群体文化对其价值观的影响。对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暴力规则的钱某某、孙某某等6人,以法治教育基地为主阵地,在训诫教育基础上引入认知行为疗法和法治微课,安排从事社会服务,消解虚幻权力感。对因家庭监护缺失、寻求归属感的陈某某等3人,依托妇儿驿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工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从众依附心理。对因厌学辍学、受不良朋辈拉拢的沈某某等2人,安排至关爱中心接受观护,由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学业技能衔接计划,帮助其重返正轨。截至目前,本案被矫治、帮教对象均未再犯,其中10人已返校或就业,表现良好。(三)协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针对不良朋辈聚集引发的校内攀比滋事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联合区教育局制定《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工作细则》,明确法治副校长服务学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并协同属地派出所建立“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司法介入”三级处置机制;探索运用“校园防欺凌平台”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报警与及时干预有效衔接。针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区未成年人关爱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村社学校协同的罪错未成年人预防矫治网络,将“行为评估—分类处置—靶向矫治—环境清源”闭环机制纳入平安建设工作,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全域延伸。截至2025年12月,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8%。【典型意义】检察机关要聚焦案件背后校园不良朋辈关系隐性风险,推动办案理念从“行为定性”向“角色识别”深化。研判分析未成年人在暴力冲突及校园不良朋辈支配关系中的作用地位,对推动冲突发生、积极参与打架斗殴等再犯风险较高的,依法惩处并落实矫治教育措施;对跟风从众参与、未实施暴力行为等再犯风险较低的,依法从宽处理并实施精准帮教。依托“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搭建司法矫治资源枢纽,促进司法处置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机制衔接,有效破解涉众型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泛化难题。同时,聚焦校园内外治理难点,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智能设备、推动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办案—治理—促治”一体推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工作格局。案例二韩某某盗窃案——精准把脉涉罪成因,立体帮教引领归途【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立体帮教协同共治【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韩某某(男,首次作案时16岁)先后三次在城郊乡村盗窃电动车3辆,经鉴定价值折合人民币3085元,销赃获利人民币1650元。到案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3名被害人谅解。经不公开听证,2024年11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针对涉罪成因开展跟踪帮教工作。【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聚焦个体与环境不良互动,深度剖析犯罪成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韩某某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且其情绪状态消极、焦虑,遂决定开展系统社会调查,深入追溯犯罪根源。联合公安、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聚焦“个体—家庭—环境”互动关系,精准查明其走上歧途的关键动因:一是家庭变故与生存压力。2023年初,父亲韩某甲罹患重病,直接导致韩某某家庭经济支柱崩塌,收入锐减至仅靠奶奶微薄养老金维持,家庭陷入急迫生存困境。二是监护缺失与不良示范。父亲韩某甲自身在困境中未能正确应对,反而染上小偷小摸恶习并消极逃避家庭责任,不仅导致家庭监护严重缺位,更为韩某某提供了错误的行为示范,加剧了家庭功能的失调。三是个体认知与能力局限。处于价值观成型关键期的韩某某,因早年父母离异、性格内向、初中辍学且无一技之长,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压,心态失衡,“赚快钱”的渴望强烈。综合调查认为,韩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突发家庭危机、不良监护示范等多重负面因素与其身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个体心理认知局限相互作用、恶性循环的结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教育训诫,使其在法律威严下反思自省、改过自新。(二)构建立体帮教体系,以系统干预助力迷途少年重归正途。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多重犯罪成因,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构建了以“重塑支持环境、赋能个体成长”为核心目标的立体帮教体系,多元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一是以家庭教育与政策托底夯实“根基”。联合公安、妇联对其父亲韩某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训诫、行为矫正与亲职教育,督促其转变不良行为、履行监护职责,并由妇联持续监督回访,旨在消除代际不良影响。主动协调民政部门、村委核实韩某某家庭困境,依法为其家庭办理低保、申请临时救助,并根据其父亲身体状况提供村内公益性岗位,从根本上缓解生存焦虑,为帮教创造稳定条件。二是以观念矫正与技能培训筑牢“枝干”。协同公安、教育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依托专业矫治团队,通过定制课程、心理疏导、谈心谈话等方式,针对性解决其心理压力与法治观念淡薄问题,筑牢守法向善的思想根基。联系人社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协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使其通过合法劳动自立成为可能,最终帮助韩某某在当地某玩具制品厂实现就业。三是以跟踪回访与长效关爱护航“果实”。协同村委建立动态跟踪与巩固机制,通过跟踪回访,密切关注韩某某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家庭关系改善情况,评估帮教措施实效,及时提供必要支持。跟踪回访显示,韩某某思想积极、工作稳定,已顺利开启全新生活。(三)开展类案矫治预防,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针对本案中反映的未成年人因一时困顿误入歧途问题,检察机关深化部门协作配合,聚力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阻断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循环。一方面,聚焦“已病”抓治理。全面梳理近三年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52名有家庭困难背景因素的罪错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联合妇联、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围绕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贫困程度、违法犯罪情节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专门教育、民政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就业指导等措施,开展针对性分级干预和教育帮扶,建立“发现—调查—矫治—干预”的全周期预防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聚焦“未病”抓预防。结合河南省《检民协作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作配合,对各县(区)有家庭困难背景的未成年人进行梳理汇总,充分发挥未保工作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在线索发现、政策支持、联动帮扶、源头治理等方面融合发力,切实预防和减少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截至2025年12月,已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8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22人次。【典型意义】针对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犯罪要注重深挖成因,围绕个体、家庭、环境等维度增强社会调查的准确度和针对性。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应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涉罪现象的关注,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联合相关部门、联动社会资源开展立体帮教,综合运用惩治、帮扶、教育、干预等措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从源头上阻断反复盗窃等行为的恶性循环。同时要聚焦源头预防,加强类案治理,协调各方推动建立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案例三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前置筛查电子烟涉毒风险,共筑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关键词】新型毒品防治含依托咪酯电子烟靶向矫治协同治理【基本案情】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及时发现涉毒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开展法治宣讲、动态跟踪,针对校方反馈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重点学生群体,逐一建立专门成长档案,持续关注并及时干预,强化犯罪风险的前端筛查与早期识别。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学生近期频繁接触、吸食电子烟。检察机关及时研判风险,以新列管的毒品物质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售卖为警示案例,对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电子烟专题法治讲座。讲座互动交流环节,有学生反映在网络平台可以浏览到售卖“上头电子烟”等信息,希望加强此类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运用大数据筛查技术,提炼“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广州”等关键词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梳理出130余条可疑信息。经过进一步核查、综合研判,锁定15个存在高度贩售嫌疑的网络账号,并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确定5个涉及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网络账号,抓获邹某某等4名涉案未成年人。(二)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精准帮教矫治。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分析涉案未成年人涉毒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实现从被动矫治到主动悔改的转变。一是针对受错误价值观影响而将售卖含毒电子烟视为牟利和炫耀手段的邹某某与江某某,借助服刑监区“广府”舞狮表演训练传导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守纪、拼搏精神,引导他们重塑价值观;强化禁毒警示体验,通过情景模拟、观看禁毒视频等使其直观感受新型毒品危害,安排二人担任监区禁毒宣讲员,促其行为纠偏。邹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线索立功。二是针对沉迷网络接触含毒电子烟信息、不清楚其危害的余某某,在附条件考验期制定了重在知识补强与技能培训的帮教措施。通过组织戒毒所参观、学习线上禁毒课程、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强化其禁毒意识,余某某还成为社区禁毒普法志愿者;利用传统剪纸技能训练培养正向兴趣爱好,助其戒除网瘾,根据个人意愿对接观护基地企业提供服装制作的试岗机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邓某某,在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同时,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以“重建家庭信任、提升拒毒能力”为重点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并由法治副校长持续跟踪矫治成效,助其顺利回归校园。(三)深化协同治理,筑牢新型毒品犯罪防线。面对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渗透、交易隐蔽化态势,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针对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等物品,联合学校在思政课增加辨识新型毒品、远离电子烟等课程,联动教育、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整治,严厉惩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商户;依托该区街道检察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专项宣传,引导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的监管意识。二是针对新型毒品交易多是线上联络支付、线下快递取货的特点,促推建立全市同城闪送备案追溯机制,健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构建“检察+行业协会”协作模式,向3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发出禁毒倡议,压实平台责任;联合网信部门出台《广州市网络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指引》,强化对涉毒暗语及交易信息的技术巡查与线索移交。三是在案发率高的街道共建未保基地,组织禁毒普法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成瘾危害,累计覆盖25.7万人次;联合公安机关制发《广州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检警协作指引》,提升信息共享研判与协同打击能力,合力斩断新型毒品供销链条;联合政法委共建“粤心安”心理服务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开展新型毒品认知矫正和成瘾阻断心理干预,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打击—专业矫治”的治理闭环。截至2025年12月,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58.6%。【典型意义】新型毒品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强化风险早期识别,通过关注重点群体、动态监测、定向宣教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吸食电子烟等不良行为苗头,严防新型毒品向校园渗透。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靶向施策,量身定制方案精准帮教,将认知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切实增强抵制毒品、回归正轨的内在动力。同时,凝聚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涵盖校园防治、网络巡查、物流管控、心理支持等环节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遏制以电子烟等为载体的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蔓延,提升未成年人防毒拒毒能力。案例四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精准监督,推动加强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关键词】涉银行卡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法律监督模型行业治理【基本案情】2022年8月,朱某某(男,16岁)明知他人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3张出租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查明上游网络犯罪资金人民币7万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朱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同年12月26日,依法对朱某某予以不起诉。【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构建精准帮教体系,多措并举助力回归。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某系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犯罪动机源于消费观偏差和法律认知空白,综合全案情况,经不公开听证,决定依法对朱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进其回归正途。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官、所在学校教师、司法社工组成的考察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帮教计划。考察期内,帮教小组每月与朱某某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要求其参加青少年财商系列课程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安排朱某某定期到法治教育基地学习,为其定制每日法治学习清单,旁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庭审,鼓励担任校园反诈宣传员,参与社区反诈宣传公益活动,实现从学法者到普法者转变。同时,督促朱某某的父母参加检察机关开设的家庭教育指导课堂,从教育方式改善、监护能力提升等方面接受专业指导。通过帮教,朱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行为习惯得到一定改善,学业结束后顺利就业。检察机关还结合中职院校特点,专门开发《别让“两卡”卡住人生》、《不义之财不可取》等法治课程,推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拍摄预防涉银行卡犯罪微电影《纸飞机》,在全省中职院校展播。(二)类案分析全面摸排,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朱某某8天内先后在多家银行办卡3张,且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流水异常,部分银行网点在未成年人开户核验、存量账户风险排查、高风险账户管控等方面未尽到严格审查责任。徐州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协作,详细梳理近年来全市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案件,查明95名涉案未成年人共办理银行卡200余张,其中20余人人均办卡超过4张,且银行账户大额资金频繁流入转出,与其身份地位、经济实力不匹配。经实地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办理开卡业务时,未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工资收入、在职证明等材料,也未按照代理方式办理开户,且对未成年人高风险账户管控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随意开设银行账户,沦为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工具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开户办卡条件,对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严控管理。(三)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形成治理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全市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全市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尽职调查措施,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开户手续。其中,某商业银行专门建立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平台,设立未成年人开户专门窗口。专项整治期间,拒绝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11人次,实现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零违规办卡。徐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自主研发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利用数据碰撞,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追诉上游犯罪、开展溯源反查。依托该法律监督模型,截至2025年12月,发现未成年人张某某等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6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人;发现涉未成年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等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线索100余条。相关工作做法写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典型意义】纠正未成年人消费观偏差和弥补法律认知空白,加强未成年人开户审核及账户管控,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的有效途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时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开户审核标准,规范账户管理流程。为促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动态监管未成年人异常银行账户,通过溯源反查深挖案件线索,强化对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问题源头管控,促进实现“个体帮教纠偏、行业规范整治、长效数据监管”效果。案例五王某某等人盗窃案——强化“拉车门”盗窃综合治理,促进源头预防【关键词】“拉车门”盗窃依法惩戒督促监护令控辍保学数智赋能【基本案情】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男,16岁)伙同李某某(男,15岁)、张某某(男,17岁)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综合王某某、张某某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因案发时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启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程序,并开展跟踪帮教。2024年2月2日,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发现其再次犯罪后,检察机关于同年2月3日决定逮捕王某某,并于3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深入分析犯罪成因,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鉴于当地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件多发,检察机关深入研判本案犯罪原因,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分类评估,确保精准施策。一是针对受拜金、享乐及攀比风气影响的张某某,经社会调查发现,其沉迷名牌服饰、新款电子产品等高消费,因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满足欲望,将“拉车门”盗窃视为“来快钱”的捷径。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机关联合社工为张某某定制心理偏差矫治和理财培训课程,通过模拟经营类游戏认识消费陷阱带来的后果,指导其参与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帮助建立“努力—收获”的正向循环。二是针对长期处于事实辍学状态的李某某,调查发现,其将车内财物的不确定性与得手的随机性视为“开盲盒”式刺激体验,因家庭、学校等支持系统结构性失效,扭曲的认知未被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向李某某的监护人下达“督促监护令”,明确监护职责和管教要求,同时责令李某某接受盗窃犯罪预防的专题法治教育与行为矫治课程,纠正认知偏差。三是针对盗窃成瘾、再次犯罪的王某某,调查发现其通过游戏社交群组接触“拉车门”盗窃作案视频后萌生犯意,在网络上学习课程化的犯罪方法教学后召集他人共同犯罪。因其未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危害性、再犯风险较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对屡教不改者必要的司法惩戒。(二)以案促治,协同构建“拉车门”盗窃犯罪预防体系。针对研判分析的“拉车门”盗窃防范治理风险,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完善犯罪预防体系。一是加强常见犯罪空间防控。联合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对案件多发地区进行专项整治,排查梳理4类23项风险隐患,推动完善监控覆盖、修复照明设施、强化门禁管理等措施,实现“技防升级+人防强化”,源头预防“拉车门”盗窃犯罪滋生。二是补强帮教矫治力量。针对未成年人盗窃再犯率高、矫治需求迫切等问题,检察机关系统梳理此类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在政府牵头下依托未保中心配套开发了具有在线帮教、智能预警、效果评估等功能的数字化帮教平台,整合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体系,有效提升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能力。三是加强协同共治机制。聚焦深化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治理,联合教育、公安、司法等11家单位,建立覆盖“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触刑—犯罪”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细化46项具体职责,形成行为干预、矫治教育、依法惩治、安置帮扶的闭环管控机制。会同多部门开展“离车必锁守护财产安全”法治进社区和“守住法律底线远离侵财犯罪”法治进校园系列普法宣讲,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截至2025年12月,当地涉“拉车门”盗窃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67%。(三)数智赋能法律监督,综合履职助推控辍保学。针对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类案暴露出的“辍学—失管—犯罪”风险链条,检察机关聚焦背后的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将犯罪预防端口前移,依托控辍保学全流程融合监督模型,对县域中学生学籍异动、请假备案、离校登记等数据进行智能比对,精准筛查出14名处于事实辍学状态、脱离监管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学校管理、细化劝返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因整改未达预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辍学监管职责、建立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局领导包片、单位包校、校长包经济困难学生、教师包学习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助力11名辍学学生顺利返回校园,同时出台《某县控辍保学实施方案》,在全县43所中小学校建立重点学生群体管控台账,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典型意义】针对近年来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加强类案分析研究,深入查明犯罪成因,开展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针对发现的类案防范风险以及背后的治理薄弱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治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协同完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坚持促进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协同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机制。同时,加大对涉案未成年人失管、辍学状态的关注,通过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破解“因辍致闲、因闲致盗”难题。案例六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惩教结合挽救少年“黑客”,数智赋能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预防再犯网络生态治理【基本案情】2024年3月,国内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刘某某(男,16岁),提出有渠道获取某云存储平台的后台存储数据。二人商定,由刘某某招揽“客户”、收取钱款;吴某某采用技术手段,超出公司授权范围,非法获取并提供相应数据。截至案发,二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24年9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系统梳理犯罪成因,全流程帮教预防再犯。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刘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犯罪诱因呈现多重叠加特征:一是个人虚荣心作祟,刘某某高中辍学后自主学习网络“黑客”技术并向周围朋友炫耀,以获得虚假成就感和自我认同;二是家庭教育失效,监护人日常监管缺失、网络安全教育不足、教育方式专制且骄纵等问题并存;三是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社交平台等网络空间中存在违规推广境外软件、煽动网络“开盒”、诱导非法数据交易等不良信息,致使刘某某盲目跟风、滥用网络技术。基于此,检察机关牵头组建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一方面通过网络犯罪专题辅导提升其道德法律意识,借助黏土雕塑创作引导自我认知重构,开展家庭议事契约模拟改善亲子沟通方式,分阶段达成网络素养提升、自我价值重塑、改善亲子关系等具体目标;另一方面以预防再犯罪为核心,将帮教措施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后全流程,帮教小组通过与管教民警持续沟通、与刘某某面对面谈心、查阅日常表现记录等,动态评估帮教成效,适时调整方案,帮助刘某某树立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系统学习计算机专业知识,确立了职业发展目标,展现出了积极向善的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实际行动。(二)数智赋能综合履职,助推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内容规范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发现,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散播的利用境外平台煽动网暴、开盒挂人、泄露隐私、传授犯罪方法等网络不良信息,成为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并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平台数据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促进该类网络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视频动态识别、文本语义分析等多模态技术,对全网27个互联网平台开源信息开展智能化监测和抓取,三个月内累计发现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的网络不良信息30万余条。针对网络内容监管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责令案涉互联网企业整改,辖区内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重点围绕上述四类网络不良信息开展专项清理。截至2025年12月,多家互联网企业累计清理相关评论70万余条、拦截有害信息58万余条、封禁违规账号5700余个,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规线索500余条。(三)健全多元协同机制,构建全链条网络保护体系。检察机关会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构建“智能识别—分级预警—协同处置”的机制,积极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生态环境常态化治理。一是以“人工智能+法律”融合创新为路径,围绕人身安全、产品安全、信息安全、生活服务四大领域,梳理涉未成年人低俗擦边视频、传授犯罪方法视频、不良价值观引导等7项核心监督点,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全网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智能识别和风险信息实时推送。二是依托该区检察院发起的“光合计划”,牵头网信、教育、民政、企业等十余家网络保护责任主体,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作机制,通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及违法犯罪高发平台情况,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将“光合计划”成员单位优秀做法和网络犯罪典型案例纳入检教合作“法治教育资源库”,研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智能体、探索网络安全普法宣传父母营、制作未成年人网络生态风险防控手册,开展青少年网络素养体验式普法,构建“多方参与、源头防控、全域覆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格局。【典型意义】促推网络环境综合治理,是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的有效路径。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力量系统梳理犯罪诱因、分析犯罪特点,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搭建全流程社会支持体系,切实提升再犯罪预防工作质效。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犯罪、网络监管薄弱等问题,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数智赋能综合履职优势,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互联网企业履行法定责任。为促推源头治理,要协同各方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畅通信息共享、强化协同处置,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常态化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回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信息数据安全的现实需求。案例七段某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戒暴力犯罪,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依法惩戒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基本案情】2022年10月9日,段某(男,17岁)以对未成年被害人贺某某“看不顺眼”为由,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殴打贺某某。后因有警车经过,段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3年2月22日,江西省萍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段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段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依法惩戒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段某犯罪时虽系未成年人,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段某伙同他人持折叠刀、甩棍随意殴打被害人,案发后未予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有盗窃等劣迹。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段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件办理时发现,未成年人使用自行购买获得的非管制器具伤人并非个例。经梳理近三年全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用折叠刀、甩棍、金属棒球棍等器具致人伤害案件44件,导致1人重伤、4人轻伤、18人轻微伤,相关器具大多从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购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但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以下简称“危险器具”)的界定不明晰、监管部门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经充分论证认为,应综合考虑器具的材质、构造、功能用途、物理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监管,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明确监管职责,聚焦危险器具销售环节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强化部门协同。(三)促推开展专项整治。检察建议发出后,萍乡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在3889家商户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专题海报,明确要求经营者履行购买者年龄查验义务。为深化检察建议效果,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呈送书面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签《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具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危险器具的范围界定、执法标准、监管方式,建立会商研判、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办案、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紧密衔接、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文具店、五金店、超市等场所进行50余次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办未成年人购买危险器具后实施的治安行政案件4件,对7家经营主体予以警告或训诫,并组织相关行业开展警示教育。2024年9月以来,萍乡市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持危险器具暴力犯罪的审查逮捕人数同比下降52.4%、审查起诉人数同比下降60.7%。【典型意义】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护性条款。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促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管理机制。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认定和管理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方式,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界定危险器具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出台规范文件,实现从个案办理、类案预防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延伸,一体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案例八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笑气”非法经营地方立法【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笑气”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注重协同共治,深化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实践中,因“笑气”管控级别较低、各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笑气”在经营、使用、运输等多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极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娱乐场所为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条件,“笑气”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及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及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次,涉“笑气”法治宣讲4场。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会签了《某市一氧化二氮管控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经办人的详细信息、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笑气”交易走向清晰、有据可查。针对监督发现问题,某市检察机关搭建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后,已筛查涉“笑气”行政、刑事处罚数据797条,监督刑事立案24件;拍摄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主题法治课《“笑”面人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在全国展播。(三)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抓实新型成瘾性物质前端预防。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笑气”问题进行规范。【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精准定性、惩治犯罪的基础上,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以综合履职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转型。通过数智赋能识别监管缝隙,以多角度法律监督促推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对“笑气”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将司法实践转化为立法动议,推动省级立法填补治理空白,使未成年人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从末端惩戒走向前端预防,从单一司法走向多元共治,为全国范围内新型成瘾性物质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案例九方某猥亵儿童案——严格倒查,追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责任【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倒查追责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方某在担任某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处以触碰胸部、拉衣领窥视等方式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2024年6月,公安机关接家长报案后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的猥亵事实。同年9月2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方某提起公诉,并从严从重提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及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判决采纳。经审查发现,2024年5月,其中一名被害女学生家长曾向学校反映方某有不妥行为,学校党支部书记陈某、校长王某仅对方某作出校内口头警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依托个案精准倒查,从严追责不报告主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学校在接到家长反映情况后,存在处置失当、履职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落实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制度,联合教育部门做好保护安抚、心理疏导和综合救助;另一方面全面调取家长反映记录、学校内部处理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学校负责人陈某、王某未就家长反映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仅进行口头警告,研判处置失当,未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为强化履职监督、压实报告责任,某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纪检监察部门,第一时间通报案件情况、移送失职线索,并提供完整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追责建议。区纪检监察部门快速启动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全程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会商研判、核实取证。最终,陈某、王某被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二)深化常态协作机制,健全强制报告追责制度化。2019年11月,检察机关联合区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追责情形、责任主体及移送程序,将检纪监联动追责作为制度核心环节。检察机关与区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标准、证据材料规范及处理结果反馈,实现失职线索全覆盖移送。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纪监协作,细化线索会商、联合核查、信息共享工作流程,健全全链条追责机制,推动强制报告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2020年至今,某区检察院已向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强制报告失职线索4件,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降级等处分,形成“失职必追责、追责必从严”的鲜明导向。(三)深化全域协同治理,构建长三角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新格局。为助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实现从本地落实到区域共治拓展,2024年11月,某区检察院会同江苏吴江、浙江嘉善检察机关及三地公安等部门,出台跨域强制报告协作办法,组建示范区跨域联络员队伍,实现示范区全域覆盖。2024年1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收到示范区教育、卫生等部门移送强制报告线索5件且全部成案。同时,某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部门发布《某区中小学校校长法治责任清单》,将强制报告落实情况纳入校领导年度考核;根据上海市从业限制制度要求,加大筛查力度,推动清退3名有性侵前科教职工;依托法治副校长队伍开展防性侵授课和师德师风教育54次,覆盖师生2万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拍摄强制报告主题宣传片《曙光》滚动播放10万余次,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治格局。【典型意义】强制报告制度是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治保障。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等均是落实该制度、防范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关键前沿阵地,但实践中仍存在“不愿报告、不敢报告、追责不力”的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追诉性侵犯罪的同时,严查失职行为,主动对接区纪检监察部门,精准移送线索,全程配合核查,形成“检察移送、纪监查办、及时追责、闭环反馈”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制度构建、常态化协作到深化联动,牵头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区域协同落实。案例十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强化衔接与跟踪,促推偏远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关键词】代表建议衔接转化校园安全治理立案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综合治理【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县某小学门卫保安,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其趁女学生外出或玩闹时,以怀疑学生偷藏门卫室物品等为由,多次在学校保安室、校园门口等处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摸胸部、臀部等猥亵行为。2025年8月,经贵州省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依托双向衔接机制,精准转化代表建议。2024年6月,某县检察院在“检教同行,共护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某小学教职工均为男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针对女童的防性侵自护教育,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收到建议后,某县检察院立即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针对性办理措施,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共同研判、联合调查。针对该校偏远、女童占比较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性自我防护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卫健等部门组成宣讲团,到该校开展生理健康、预防性侵害等专题知识宣讲,并建立“检察护未”电话热线。宣讲结束后,“检察护未”热线收到家长关于该校门卫李某某猥亵学生的举报,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二)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某隔着衣服摸2名被害人胸部的时间较短,情节较轻,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利用学校保安便利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评价范围,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查实李某某猥亵多名女童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三)以公益诉讼推动源头治理,破解村级教学点保护难题。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村级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隐患,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对全县11个乡镇所有教学点进行摸排走访,发现62个教学点存在学生安全教育缺乏、安保设施欠缺、安保力量薄弱,学生人身安全面临风险等问题。某县教育部门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但怠于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部分教学点师资匮乏、办学条件简陋、长期无法正常办学。检察机关向县委专题报告,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教育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学校安全和教职工队伍管理,及时开展教职工警示教育,指导学校做好防性侵教育;完善村级教学点调整规划,定期对偏远教学点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学质量、生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启动“村级教学点优化整合计划”。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基础上,配套解决学生交通、寄宿条件等问题,并将涉案学校43名学生就近并入条件更好的小学,其余62个村级教学点也完成优化整合。(四)强化跟踪问效与建章立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闭环。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开展整改回访,依托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监督职能,推动解决整改易反弹、措施短期化等问题。注重凝聚人大代表、党委政府、检察机关等多方力量,推动教育部门健全《某县“校警联动·护苗安园”校园保安管理核心指标考核标准》、《某县教育系统未成年学生保护突出问题治理专班工作机制》等制度,重点规范校园安保力量履职不规范、风险预警缺乏等问题,实现从代表建议、检察监督、整改反馈、联合回访、完善机制的有效衔接,推动源头治理。【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将人大代表建议精准转化为检察监督线索,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等监督办案方式,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调查核实、整改回访及机制建设,增强监督的公信力和实效性;借力代表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有效破解检察监督线索匮乏、问题整改易反弹等难题,实现从个案办理向源头治理延伸,形成“建议办理—监督整改—机制建设”的完整闭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将代表建议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04:05

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国新办发布会聚焦“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滕继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苗生明,公安部副部长杨维林,司法部副部长武增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单宇琦摄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题: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国新办发布会聚焦“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华社记者冯家顺、齐琪国新办5月27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滕继国表示,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努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国有资产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托育服务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薇介绍了2026年拟制定修改的法律,有的胸怀“国之大者”、有的聚焦“关键小事”,都紧扣“十五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举措的贯彻落实。据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顺利推进。其中,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79件第一类项目已完成58件,完成率为73.4%,其他立法项目有序推动。明年将适时启动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黄薇表示,将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立法项目建议、研究梳理好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科学安排立法项目,为“十五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人民群众诉求强烈、实践急需事项的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滕继国表示,将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建设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司法部副部长武增介绍,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以法规制度刚性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同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低空经济立法等。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安部副部长杨维林介绍,2025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共查纠涉企执法问题5.7万个,累计解除查封财物价值13.8亿元,返还扣押资金22.2亿元,依法变更或解除冻结账户19.9万个,释放资金89.8亿元。杨维林说,下一步将严格规范公安涉企行政检查,持续推进“行政检查一件事”集成改革,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检查、清单化检查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最高法研究制定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AI生成物等方面的裁判规则,助力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将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着力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刑罚交付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增强监督针对性。同时,苗生明表示,要依法开展检察侦查,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严惩司法腐败。不断夯实平安中国根基综治中心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建成2849个县级综治中心,实现县级行政区划全覆盖,2025年推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976.4万件,“有事找综治中心”正在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下一步,将全面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把综治中心打造为依法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基础平台,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滕继国说。刘贵祥介绍,最高法与18家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快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提出明确要求。武增表示,司法部将持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切实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织密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网”,让律师执业更有尊荣感、获得感。同时,健全律师执业规范,强化执业监管,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推动行业风气更清朗,正气更充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8 1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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