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山贵水间 普法之声绵延不绝——贵州律师行业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纪实

初夏贵阳,清风拂过观山湖公园内的湖面,泛起粼粼波光。5月30日上午,湖畔步道旁,一列长桌整齐摆放,上面码放着一本本《民法典日常生活法律问题百问百答》普法宣传手册。桌前,几位贵州律师被晨练和游园的群众围拢着。当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向来往群众赠送了300余份其编写的普法手册,并开展了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贵州省律师协会坚持“全省一盘棋”的工作理念,认真组织部署,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通过系统化的组织、精准化的聚焦、多样化的场景,奏响了一曲贵州律师护航高质量发展、“典”亮未来的法治乐章。绘就普法“路线图”打磨便民“百科书”在“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之初,贵州省律师协会便确立了“内容为王、渠道为基、精准为要”的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理念,从顶层设计入手,搭建起一套高效运转的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体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让民法典的普及更接地气、深入人心,贵州省律师协会决定推出一本兼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普法手册,这一重任便落在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肩上。所有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大家结合各自的专业领域和执业经验,从法律实践中提炼出老百姓最常遇到、最易混淆的法律问题汇编成册。这本《民法典日常生活法律问题百问百答》手册,内容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到“出嫁的女儿有继承权吗”这样的传统观念碰撞;从“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吗”的社区治理难题,到“个人信息被披露了怎么办”的数字时代焦虑……每一个问题都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问得直接,答得清楚,帮助群众轻松读懂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了好的内容,如何让它触达最广泛的人群?贵州省律师协会构建起的成熟高效宣传通道,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一时间制定了全省律师行业“民法典宣传月”整体方案;9个市(州)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将其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要求;全省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结合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服务领域,牵头策划具有自身特色的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助力营造全社会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的良好法治氛围。织密基层“普法网”诠释生活“大法典”要让民法典宣传活动“活”起来,律师必须走出办公室,走进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的真实场景。贵州省律师行业紧扣不同场所的特点和人群需求,实施“分众化、对象化、互动化”的精准普法策略,让民法典宣传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5月28日下午,一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玖福城小广场举行。刘仕茂律师与同事早早来到现场,支起帐篷,摆好咨询台。广场普法的侧重点在于“广度”与“热度”,贵州律师如同坐诊的“全科医生”,面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耐心运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来往群众认真“诊断”、准确“开方”。乡村普法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贵州的特殊地理环境使传统的普法方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这要求律师们必须真正沉下去,用村民们听得懂的乡音土语,讲他们身边的法理人情,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让法治精神在乡村落地生根。5月20日,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阮洪受七星关区委统战部邀请,来到鸭池镇哈啷村。“我先给大家举个例,前村老王家嫁闺女,收了人家十万元彩礼,结果俩年轻人性格不合,还没领证就散了。男方上门来要彩礼,老王说‘嫁出去的闺女,又不是我让她走的,凭啥退?’大家说,这钱该不该退?”阮洪律师问。问题一经提出,村民们顿时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阮洪律师等大家讨论结束亮出答案:“民法典说了,没领结婚证,这彩礼原则上就得退……”宣讲结束后,他对村民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耐心解答,还留下联系方式,并承诺会持续关注。这样的普法进村(居),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输,更是在广袤的乡村大地播撒下一颗颗法治的种子,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一位抱着孩子的年轻妈妈率先开口:“黄律师,我有个问题想问。我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我们一起还贷,现在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我就想知道,这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黄雪刚律师微笑着回答:“这位女士的问题特别有代表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5月23日,黔东南州民生馨苑二期小区的小广场上,一场由黄雪刚律师主讲的“法治坝坝会”正在进行。几条长凳,一张小桌,不仅拉近了律师和群众的距离,更拉近了律师和小区居民的心。和许多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把主题活动带到社区的贵州律师一样,黄雪刚律师围绕邻里纠纷、物业矛盾、家事争端等社区里的常见问题,以细腻的法治触角、柔性的普法方式,用居民们听得懂的常理常情,把专业、可行的法律建议化作解决生活难题的“金钥匙”,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激活了基层社区治理的“法治细胞”。撑起法治“保护伞”筑牢权益“防火墙”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民法典的同时,贵州律师行业还将目光投向那些权益保障需求尤为迫切、法律风险抵御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运用民法典为他们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5月15日,盘州市第二小学四年级的教室里,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课正在进行。讲台上,李英律师化身成了一名“法治故事姐姐”。和许多积极主动把民法典送进校园的贵州律师一样,李英这堂课的侧重点在于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生活案例”和“行为引导”。整堂课没有简单说教,只有轻松愉快的互动,让孩子们知道了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温暖“铠甲”。这堂宣讲,有效地帮助学生们树立了法治观念与规则意识,让民法典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助力他们系好人生第一粒“法治纽扣”。“杨律师,我们现在最关心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下的注册资本实缴问题,这跟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如何衔接?”“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公司法》的限期认缴制,本质上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化和强化……”这是近日由黔西南州新联会主办,州网联会协办的“法治护航·赋能发展——2026年公益法治宣讲”活动现场的一幕。杨出波律师的讲解被台下来自50多家商会、协会和会员企业代表的频频提问打断,现场气氛热烈。贵州律师通过为企业负责人宣讲民法典,实现以法治力量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家们从“事后救济”思维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合规“基因”。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贵州律师从未忘记那些高墙之内的法治需求,始终以帮助因过错而暂时脱离社会的人重拾信心、修复关系,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5月13日,一场主题为“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新司法解释与继承编核心要点深度解读”的专题普法讲座在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举行。董俊靓律师宣讲法律的声音温和而有力,触动了现场戒毒人员的内心,为其明晰法律权责、修复濒临破碎的家庭关系、树立健康向上的法治观念提供了宝贵的指引。普法宣传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从观山湖公园向晨练老人递出的法律手册,到为企业家们剖析的商业风险案例;从大槐树下与村民们摆起的“法治龙门阵”,到高墙内为特殊人群点亮的希望心灯……贵州律师正在通过不懈努力,将法律条文化作守护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为高质量发展和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4 09:58:30

长沙律师:专业赋能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支撑,更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密码”。当前,长沙正全力推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加速集聚创新资源、激活产业动能。长沙市律师协会主动担当作为,立足城市定位,统筹行业力量,从护航创新生态、赋能特色产业、锻造专业人才、深化协同共治四方面发力,以专业精细的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法治动能。精准普法护航厚植创新沃土聚焦创新创业“源头活水”,长沙市律师协会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深度融入城市创新发展全链条,精准对接青年创业者、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着力破解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痛点难点。针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出资、成果转化、侵权防范等情况,长沙市律师协会组建专业律师团队,系统编撰《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百问百答(知识产权篇)》《律师办理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操作指引》等实用指南,以通俗易懂的解读和可落地的实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助力其防范创业初期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与此同时,长沙市律师协会联动长沙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态化开展专题创业培训、现场答疑、“一对一”咨询等活动,累计为数百名青年创业者弥补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筑牢创新发展的“法治防火墙”。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长沙市律师协会均组建律师宣讲团,深入长沙经开区、高新区等产业高地,走进企业、社区、公共图书馆,通过圆桌论坛、线上直播、典型案例解读、互动问答等多样化形式,开展全方位、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活动,推动“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深入人心、落地生根。此外,律师团队主动走出长沙,深入岳阳、常德等湖南省内多地及东北、江苏等省外重点区域,分享长沙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订内容,推出针对性强的专业操作指引,助力相关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化运作,盘活无形资产、提升核心竞争力。深耕特色产业激活产业升级内生动力紧扣长沙工程机械、生物医药、数字经济、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长沙市律师协会创新打造“一链一团”法律服务模式,精准组建17支产业链专项法律服务团,实现“产业有需求、律师有响应、服务有精准”的良性互动,推动法律服务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在生物医药领域,大健康产业链法律服务团深入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医疗科技企业开展座谈调研,精准把脉企业在创新成果专利布局、经营合规管理、品牌权益保护等关键环节的法律需求,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推动设立“长沙市律师协会大健康产业链法律服务站”,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与产业链发展的深度融合、精准对接;同步举办大健康产业链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班,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储备专业法治力量。在航空航天领域,法律服务团主动走访湖湘军民融合促进中心、大飞机产业联盟等机构,开展法律风险“把脉会诊”,系统梳理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痛点,编撰《湖南省航空航天产业链法律服务指引》,为100多家相关企业开展专题培训,构建长效协作机制,为航空航天产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产业链法律服务团先后为湖南数据产业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合规培训,全程见证湖南省首张交通行业数据产品登记证书的发放与交易,协同省数据局赴多地开展调研,积极为《湖南省数据条例》的制定建言献策,助力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此外,视频文创、先进能源材料、现代种业及食品等产业链法律服务团同步发力,通过普法宣讲、需求对接、专项维权、合规指导等多元服务,全方位护航各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锤炼专业队伍筑牢知产人才根基面对知识产权服务高端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特点,长沙市律师协会着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知识产权法治人才联合培养体系,全力打造一支通法律、懂技术、熟产业、善服务的复合型律师队伍,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据悉,目前长沙市500余家律所中,12家具备专利代理资格,35家完成商标代理机构备案,500余名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结构合理、专业过硬的人才梯队。为持续提升人才专业素养,长沙市律师协会联合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先后举办长沙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班、大健康产业链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班等重点培训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专家现场授课,覆盖行业从业者数百人(次),全方位提升律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务办案能力。长沙市律师协会精心打造的“星知产沙龙”特色品牌,已成功举办6期专题活动,邀请行业专家、企业高管、律师齐聚一堂,分享前沿经验、共研行业难题,为律师搭建了交流切磋、提升能力的优质平台。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业务交流会等高水平专业活动,赴阿联酋、新加坡等地考察对接国际争议解决资源,不断拓宽人才国际视野,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深化协同共治织密立体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一家之事,需要多方合力、协同共治。长沙市律师协会积极主动作为,推动构建司法、行政、行业、社会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强化内外联动、凝聚保护合力,织密全域覆盖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在本地协同方面,长沙市律师协会先后与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法庭、开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在诉源治理、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普法宣传、纠纷调解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打通知识产权保护“最后一公里”,提升保护效能。2024年11月,长沙市律师协会牵头推动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有关市级律师协会签署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合作协议,共建跨区域协同服务网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在政策建言方面,长沙市律师协会积极配合民盟长沙市委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课题调研,围绕湘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长沙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等核心议题,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典型案例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贡献专业力量。在对外交流方面,组织律师参与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国际研讨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主动对接海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余家,搭建湘企“出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桥梁,为企业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侵权纠纷提供专业支撑。风劲潮涌千帆竞,创新致远法治行。长沙市律师协会将持续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核心需求,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优化服务模式、拓展协同边界、强化效能提升,以更坚实的法治力量、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守护每一束创新之光,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持续贡献长沙律师的智慧和力量。【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3 09:5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精准办理各类涉民营经济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积极履职,“四大检察”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检察方面,本次发布的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民事检察方面,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纠正。行政检察方面,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对行政处罚背离“过罚相当”原则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纠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在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督促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纠正违规问题,同时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二是深化监督,持续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根据监督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方式,提升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质效。如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既避免矛盾升级,又促使当事人回归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理性解决纠纷。三是纾困解难,助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难题。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打击和依法保护并重,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创新的同时,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作为办案的重要方面。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推动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企业谅解,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四是平等保护,助力打造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畅通企业沟通反馈渠道,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新型诈骗手段,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推动解除涉案企业被冻结的合法财产,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民营〔2026〕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8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漏罪漏犯企业内部腐败【案例摘要】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中,北京检察机关创新案件审查方式方法,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全力为被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基本案情】王某某、白某某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钱款来源为该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2011年4月,公司实控人汪某授权王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到期未兑付的资金转投他人公司并陆续追加投资7.83亿元,在该公司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下,又向其出借1.1亿元,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其亲友等关联人员转账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银行理财、消费等。2017年至2022年,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本人及其近亲属等人转账共计1亿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作为白某某丈夫,明知上述转入刘某某及其父母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系非法所得,仍通过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予以转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柔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确定通过挖掘资金数据、通信数据进一步固定犯罪事实的取证思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追查流转预付款的79个关联账户,对王某某、白某某及其近亲属财产反向追查资金来源,协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成功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并进行技术分析,查清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10余套房产、车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依法“查扣冻”。进一步分析挖掘出王某某、白某某职务侵占以及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将挪用资金数额由移送起诉时的1.1亿元追加至8.93亿元,并追加认定王某某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职务侵占1亿余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怀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先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协同发力优势,通过对资金数据、通信数据的综合审查,善于利用科技赋能追查资金去向、挖掘关联案件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最大程度挽回被侵害企业损失提供保障。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企业内部腐败二审抗诉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以“阴阳合同”形式侵吞货款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浙江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有力驳斥行为人的辩解,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本案的办理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推动案件追赃挽损,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某公司外贸销售经理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虚构公司收款账户即将关闭的事实,诱导国外客户将货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香港某公司账户,同时伪造单价较低的销售合同用于公司内部生产报关。陈某某从中截留合同差价货款后,将剩余货款通过其实控的离岸公司账户转入台州某公司账户。经第三方审计,陈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279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国外客户向台州某公司偿还的挂靠认证列表费和模具费共计38795美元(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直至案发仍未交还公司。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环市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同意陈某某成立离岸公司并收取客户货款,扣除部分利润之后再将货款转入被侵害单位等内容的协议,真伪无法确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故未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仅认定支持职务侵占挂靠费和模具费25万余元的事实,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玉环市检察院报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州市检察院”)指导,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研判,细致剖析检法认定分歧,聚焦协议效力、事实认定、量刑畸轻三个核心问题,进一步补强有关案发原因、薪酬待遇、印章使用、同名账户管控等方面证据,排除案涉协议的真实性,为抗诉工作筑牢事实和法律根基。玉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5年2月13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追加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以职务侵占罪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5305万余元。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动法院、公安、银行建立协作机制,积极破解离岸账户资金追缴、资产变现难题,成功追回赃款2400余万元。玉环市检察院于2025年7月发布《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情况白皮书》,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涉案及同类外贸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强化员工法治教育,推动办案从个案惩处向源头治理延伸,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企、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围绕原审争议焦点,补强证据体系,精准抗诉监督,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内部腐败。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链条,深化检警、检法协同联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以个案办理、类案分析、白皮书发布为抓手,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内控体系,助力民营企业筑牢经营安全防线。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直播带货非法占有目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摘要】近年来,直播带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路径、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宣传、套路诈骗等乱象。在某利用明星艺人影响力以“保量带货”直播名义骗取民营企业保证金案件中,上海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谋以虚假直播带货牟利,组建并招揽多支引流招商团队,向部分企业谎称具有某电影集团背景及明星直播带货资源,虚假承诺未达约定销售额按比例退款,骗取330家商户签订业务合同并支付保证金2600余万元。三人先后以甲、乙、丙3家公司名义开展3场直播带货活动,销售额仅68万余元。所得资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由三人分赃,至案发时尚有2518万余元无法按保量比退还企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指导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进一步补充查明汤某某等人共谋采用事前虚假承诺、事中形式化履行合同、事后借空壳公司逃避责任的方式实施犯罪。该三人实际并未获某电影集团授权,仅通过空壳公司运营,在6—12小时直播带货中,明星仅按约定直播2小时,所收取的2600余万元保证金中,有过半资金被转移分赃花销,三人被限制高消费、有前科、无固定工作、无还款能力。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全链条证据指控体系,锁定非法占有目的,从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本案受害民营企业330家,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闵行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时刻关注企业诉求,及时反馈诉讼进程,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冻结涉案账户,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赔数百万元。同时,联合政府部门对辖区直播基地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明确直播准入门槛,规范直播监督,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助力营造良好直播带货市场生态。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汤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汤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后该三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诈骗手段,提升企业防骗意识。对于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通过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回应诉求,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转圈贸易非法占有目的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转圈贸易”案件中,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贸易本质,充分论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本案体现检察机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严惩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保障被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先行垫资,后由C公司向张某某实控的D公司下单,按每块电路板扣除3元后将收到的B公司的垫资款支付到D公司账户,之后再由张某某以D公司名义向A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D公司收到的B公司垫资款支付给A公司,最后由A公司加价10%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所收到的款项扣除1%后向B公司支付,运作形成“转圈贸易”。在该“转圈贸易”中,参与交易的A、C公司的“利润”及业务介绍人的“介绍费”均由张某某承担。至2023年7月底,张某某出现700万元资金缺口,为掩盖并填补资金缺口,其通过不断加大订单量诱骗B公司继续垫付更多货款,随后B公司发现交易异常并停止交易。经核实,B公司损失达1.26亿余元,张某某实际骗取资金1.02亿余元。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着重从履行采购协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去向进行审查,发现电路板贸易发起方、供货方均系张某某实控公司且没有实际货物流转。张某某实控公司经营规模小,一直未能盈利,但其将部分资金用于盲目购买土地、投资建设厂房,并向拉入交易链条的多家公司、介绍人支付每笔交易总金额13%的“利润”、“费用”,公司已出现较大数额资金缺口。为掩盖资金缺口,张某某通过加大订单量的方式骗取被侵害单位垫付更多资金,此后所获资金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炒股、为亲属购买房产等。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释法说理,促成被张某某拉入交易链条的A公司等主动退还获取的“利润”,共计追赃挽损近5000万元。宜秀区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1月3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从交易主体众多、交易链条复杂的转圈贸易中准确把握案件实质,依法查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的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排除民事合同纠纷,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关键词】资金解冻违规“查扣冻”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案例摘要】在办理某合同诈骗案多个关联企业账户资金被冻结6年之久的监督案件中,天津检察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案外企业的合法财产,积极推动侦查机关依法解冻。坚持打击惩治与平等保护并重,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8月,陈某某在明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均经营亏损且担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采用冒充仓储方参与业务交割、伪造货权凭证、伪造仓储公司印章及负责人签名等手段取得天津某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虚假的乙二醇采购合同,骗取货款达5.26亿余元。陈某某因在外省有相类似的合同诈骗行为被当地司法机关羁押。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根据资金去向,先后冻结企业账户53个,申请冻结金额4.4亿余元,其中涉民营企业账户45个,申请冻结金额3.3亿元,占全部申请冻结数额的75%。截至2022年12月,已解除24个冻结账户,但因陈某某在外地羁押不能到案等因素,相关账户共计2803余万元资金被长期冻结。2025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接协调陈某某案外省主侦地办案机关,调取涉案证据材料。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货物去向、第三方仓储记录等关键客观证据,同时积极听取被侵害企业意见,调查核实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自行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伪造货权凭证、冒充仓储方等证据,从交易主体是否真实、交易过程是否正常、资金性质及来源是否知晓等方面查明被冻资金权属。截至2026年4月底,经检察机关依法推动,解冻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内的2476余万元资金,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检察机关逐一走访涉案民营企业,以案释法提示经营性法律风险防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积极推动侦查机关对涉企财产性强制措施开展专项清查,牵头建立“查扣冻”措施数据共享、动态监测与研判预警机制,实现执法司法规范监督长效常治。【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甄别涉案财产性质,保障关联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了解涉案企业司法诉求,持续做优检察供给,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加强机制构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关键词】介入侦查刑民交叉撤销案件化解矛盾【案例摘要】在受邀介入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广东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实质分析为切入点,认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问题获得采纳。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精神,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其所租赁厂房的业主冯某某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6月23日,业主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包括某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此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继续向其缴纳租金,并于同年7月开始在工业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和地桩,但未明确车辆放行规则。某机械公司货车因此无法正常出入,生产经营受阻,并形成对下游公司的违约风险(条款约定,订单逾期按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吴某某为保障公司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两次将园区出入口的道闸或地桩撞坏、铲除(损失价值33900元)。其间,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办组织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坪山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针对吴某某的行为,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维度分析,认为涉案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2025年11月28日,坪山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商请属地街道办继续介入组织三方调解,引导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后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依法作撤案处理。【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过激案件时,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多元分层分类化解矛盾,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维权,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关键词】抵押担保违规冻结检察建议民事执行监督信用修复【案例摘要】某实业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判令承担担保责任,后执行机关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并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江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担保人责任范围,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本案的处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精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等采取适度惩戒措施,同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偿还某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在4处房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25年1月7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日,某实业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公司银行存款800余万元被冻结,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围绕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生效裁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查明某实业公司用其名下4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均流拍,执行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的同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余万元,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二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案涉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信息,查明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致。三是实地走访某实业公司,向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因公司经营账户被冻结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有在建项目停滞,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该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抵押人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确有错误,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8日,吉水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冻结800余万元存款的错误执行行为,解除对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恢复执行,解除对某实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撤销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典型意义】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责任范围。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情形下,其责任范围应严格限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细致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抵押担保责任边界。对于超出抵押财产责任范围、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罚不当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案例摘要】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河南检察机关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客观背景、过错程度、违法结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直接处以超额罚款,背离“过罚相当”原则,后积极运用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开展法律监督。【基本案情】2020年6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使用的叉车无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2020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涉案叉车检验合格。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6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邓州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本案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认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未再使用叉车,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后叉车经检验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存处罚偏高、过罚不当情况。2025年9月5日,邓州市检察院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某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以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材公司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涉企行政执法应兼具惩罚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个案情节与社会效果,以实现公平正义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依法进行纠正。该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权、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生动实践,有力地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危废处置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经营【案例摘要】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县辖区内部分汽车维修经营户存在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摸排调研,发现辖区内某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维护服务中心等汽修经营户未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进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其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脱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畴,极易出现危废随意堆放、渗漏流失等现实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废机油,并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2025年12月15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反映其已向上述两家汽车维修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整改违法处置行为,消除危废乱堆乱放、非法处置引发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隐患;已开展行业治理,引导汽车维修行业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废机油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绿色转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裕民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实地查看汽车维修经营户危废暂存、台账记录情况,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案件办结。【典型意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违规贮存、随意处置极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利益。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民营企业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促进行业规范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保护,营商优化”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始创新保护生物医药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置于办案重中之重,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基本案情】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十余载,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取得全球领先优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职于该公司,参与公司“某人源化抗体”研发及设计。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约定,将上述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开,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向社会公布。经鉴定,某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袁某、汪某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某公司上述技术秘密涉及项目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案发后,汪某、袁某先后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陆续将涉案专利返还公司,各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针对二人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后申请专利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了解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信息的特点,明确该领域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认定原则,即结合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准确认定二人申请专利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二是精准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涉案商业秘密因二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该项商业秘密尚在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实际收益损失,故以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计算研发成本时,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数额。三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多次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汪某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赔偿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此举保障某生物医药公司50亿美元海外许可权益,后以涉案专利为基础研发的5款抗癌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惠及更多患者。一区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尤为明显。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实质性修改技术信息规避追责的难题,向市场传递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同时,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力,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3 09:37:21

用法治护航权益,用温情传递关爱——兵团律协开展兵地融合法治助残公益活动

7月15日,“无碍奔跑・有爱同行”——兵地融合残疾人迷你马拉松暨法律助残公益活动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本次活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主办,兵团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金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助残协会等单位承办,来自兵地的200余名残疾人及志愿者参加活动。兵团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兵团律协相关负责人、律师志愿者、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参加活动的残障人士展示了文艺表演、文学作品,组织了残障人士、视障人士迷你马拉松活动,生动展现了残疾人自强不息、向阳而生的精神风貌和多元才华。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青年律师们深刻理解了新时代助残理念的创新拓展和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切关爱,进一步强化了新时代做好公益服务的认知,获得了如何将法律力量融入现代化助残工作的重要启示。活动现场,兵团律师协会设立公益法律咨询台,组织婚姻家庭、劳动保障、侵权维权领域的资深律师驻点服务,针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家事纠纷、侵权维权等涉法问题,提供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引,回应残疾群众法治需求。结合群众实际关切,兵团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及兵团律师志愿者在活动现场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项普法宣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提升残疾群体依法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兵团律师协会开展公益慰问,为现场残疾群众发放普法资料《残疾人普法宣传手册·法条汇编》《兵团公益服务团联系卡》及慰问物资。用法治护航权益,用温情传递关爱,并组织律师志愿者全程做好现场保障、便民服务等志愿工作。活动期间,兵团残联与兵团律协签订《残疾人法律服务保障共建框架协议》,建立常态化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公益帮扶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助残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开展。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宋凯表示,扶残助残是律师行业践行公益担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此次共建协议的签署,搭建起常态化、专业化的法律助残服务平台。协会将持续整合律师专业资源,进一步发挥好兵团公益法律服务团的作用,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触角,以专业法治力量守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让法治阳光温暖特殊群体,助力兵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0 10:17:03

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16日至17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司法为民,扭住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陈文清指出,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黑恶犯罪和个人极端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以高质量检察工作有力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聚焦主责、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政治忠诚、严明纪律作风、锤炼过硬本领,着力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应勇主持会议。【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0 10:02:13

落实“两个更加注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访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

编者按: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在北京联合举办“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7月6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两个更加注重”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提出的,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专题报告内容以问答形式摘要刊发。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记者:“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哪些重要决策部署?贺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去年11月,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作出的精辟概括,充分彰显了法治自信。在这次大会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第十二个坚持”,“第五个坚持”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丰富发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部署。一是在奋斗目标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宏伟目标。二是在原则要求上,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出“两个更加注重”,从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两个层面,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和实践路径。三是在重点任务上,四中全会对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设了专章作出部署,同时每篇都有法治相关内容或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部署推进的重点任务,将推动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刻理解把握“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记者:如何理解“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贺荣:“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承担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迫切需要更好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前,这个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法治建设,运用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来看,需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是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制度供给。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审查完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事调解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重要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促进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随着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还需要继续加强立法供给。二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各类经营主体对法治的期待,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获得平等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法律权利、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4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统筹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了1.1万件各类制度文件。“十五五”时期还需要继续落实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保障高质量发展。三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持续稳中向好,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司法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起草工作,以法规制度刚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迫切需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受到侵犯伤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保护。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公正审理诉讼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二是碰到矛盾纠纷能找到高效权威的化解渠道。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这个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需要运用多种渠道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解纷方式。“十四五”时期,我国310多万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近8000万件。还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遇到法律问题能获得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有律师80多万、公证员1.6万、仲裁员6.9万、司法鉴定人4.2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3万,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十五五”时期,需要从法治层面着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迫切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当今世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广度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人工智能,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一方面,需要促进发展。必须抓住新一轮历史机遇,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赢得发展主动权、抢占发展制高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人工智能技术被违法滥用的风险、用户隐私和数据库泄露的风险、伦理风险等。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也列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司法部正在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人工智能法,着力加强规范、促进发展。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一些国家不断对我进行遏制、封锁、极限施压。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作了部署。落实这一任务,面临三个紧迫要求:一是涉外立法仍需加大力度。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一些薄弱点、空白区仍然存在,与系统完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做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仍不够多、不够强。2023年以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硬实措施加快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律师整体还不够强、办理涉外案件数量少、实战能力还有不少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加大建设、培育力度,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力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记者:“十五五”时期,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主要做好哪些重点工作?贺荣: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具体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重要职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两个更加注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成效上,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推进党建与法治工作深度融合,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三者有机贯通、协同并进,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坚持急用先立,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改革进程;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授权、调法调规工作;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确认、巩固改革经验和成果。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修订航天法、卫星导航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航空等新兴领域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统筹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深入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开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引。四是维护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五是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统筹,深化前瞻性思考和统筹谋划,以硬实举措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足司法部职能,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强化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进一步聚焦民生保障,围绕人民群众医食住行、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快制修订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不动产登记法、养老服务法、教师法、就业促进法、防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二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立足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严格执法力度。三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均衡普惠发展,加强对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等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质效。四是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法,全面实施“九五”普法规划,持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6 11:21:3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万物和谐共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确定为国家战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司法保护,助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根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凝聚保护共识,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一是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坚持生态优先,适用劳务代偿等多种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特点的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案例二,涉案物种雪豹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阿某布设猎夹猎杀雪豹5只,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阿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保护高山生态系统生态平衡。案例四,涉案物种野生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生长地区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破坏种群结构及生境,人民法院坚持“修复优先”,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做实对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二是全面加强生物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统筹推进旗舰物种、关键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依法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筑牢生物安全屏障。案例一,涉案物种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东亚地区珍稀的大型涉禽。人民法院依法对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及时“亮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物种资源,并采取庭审直播方式公开审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例五,马缨丹系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在城市绿地中扩散蔓延,会排挤本地植物、破坏生态链稳定,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推进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有效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三是全面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保障生物遗传资源安全,全力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案例三,涉案物种野牦牛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被告人进入被誉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野牦牛幼犊,破坏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引导牧区群众、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意义,守护好青藏高原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为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严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案例二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打击猎杀高山生态系统旗舰物种犯罪行为案例三西某、意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守护青藏高原特有物种野牦牛遗传资源安全案例四云南省某州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助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案例五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一、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严惩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基本案情】2023年8月,被告人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共同商议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四人寻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某村附近发现四只野生白色“大鸟”并共同商议进行猎杀,导致两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丧失行动能力。在此期间,杨某等因当地村民制止遂将东方白鹳放至田间并驾车逃离现场。涉案两只东方白鹳救助无效后均死亡。【裁判结果】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等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东方白鹳是东亚地区珍稀的大型涉禽,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本案中,杨某等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杀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对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及时“亮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人民法院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审理此案,推动社会公众直观了解非法猎捕行为的现实危害,引导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打击猎杀高山生态系统旗舰物种犯罪行为【基本案情】被告人阿某入冬后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某森林区域,选择靠近水流的狭窄山谷地带布设猎夹,并使用绳索、刀具等致雪豹死亡。后将尸体剥皮抛弃并将加工处理的皮张转移藏匿至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五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的皮张(成年三只、幼崽两只)。案件审理期间,阿某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项。【裁判结果】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考量阿某具有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亲属代为缴纳款项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猎杀多只雪豹,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本案证据,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该案不仅有力打击了涉野生动物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心,也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三、西某、意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守护青藏高原特有物种野牦牛遗传资源安全【基本案情】2024年7月,被告人西某、意某在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非法猎捕三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被生态管护员发现并报警后,两人在现场配合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后涉案三只野牦牛幼犊相继死亡。【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意某共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三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某、意某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意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中华水塔”、“地球第三极”,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对维持高寒草原生态平衡、促进植被更新、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关键作用。本案中,被告人进入被誉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野牦牛幼犊,影响野牦牛种群繁衍生息,严重破坏栖息地生态环境平衡。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鲜明司法态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引导牧区群众、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意义,助力筑牢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的安全屏障,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四、云南省某州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司法助力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擅自进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野生植物。经鉴定,胡某某采摘的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等,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尤为重要。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本土植物,植株健康,处于生长旺盛阶段,适宜回归野外,将涉案植物回植到未受人为过多干扰的原生环境,是最大程度弥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首选方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后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植株健康,达到了预期修复目的。【典型意义】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胡某某擅自进入林区采摘涉案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其种群结构及生境,对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修复优先”,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助力提升热带雨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探索“专家评估+回植修复+执行回访”的模式,为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五、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基本案情】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城市绿地多处种植有马缨丹,建议某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种植的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某局作出书面回复。经检察机关委托,重庆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具专家意见,建议对涉案马缨丹进行集中灭除,灭除方法首选物理灭除,并建议灭除后进行3年连续监测。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局灭除了涉案马缨丹并督促管护单位加强观察。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勘查现场发现案涉地仍生长有马缨丹幼苗。【裁判结果】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不当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某局虽采取措施灭除马缨丹,但未进行跟踪观察,涉案马缨丹未得到全面清除,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仍未消除。遂判决责令某局继续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的法定职责。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外来入侵物种具有危害程度重、扩散蔓延快、防治治理难、危害形式多样等特点,严重威胁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本案中,涉案马缨丹系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种植在城市绿地会破坏当地生态要素间的联系与平衡,降低生物多样性、威胁生态系统平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定职责,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依法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侵害,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6 09:40:40

安徽律师用脚步丈量民生所需,打造出有温度、有深度的公益品牌——江淮“律”动传递法治薪火

安徽律师苏杰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开展普法宣传。央宗摄6月8日,定远县范岗学校里,一堂法治课正在火热进行。“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打死一只麻雀会不会判刑”……讲台上,志愿律师抛出一个个贴近生活的问题,台下的孩子们争先恐后举手,互动热烈。志愿律师正是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最美奋斗者”“全国道德模范”等多项荣誉的陈贤。讲到动情处,她分享了自己援边7年的经历:“法律不仅有力量,更有温度……”台下掌声阵阵,法治的种子悄然播撒进少年心田。在陈贤身边,还有一大批安徽律师与她并肩同行,将公益的火种播撒到更广阔的天地。边疆法援接力行公益,从来不是一个人的孤军奋战,而是一群人的温暖接力。2014年,陈贤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成为全省首位援藏女律师。此后,她的足迹从西藏延伸到内蒙古,再到新疆。援边期间,丈夫曹旭追随而来。在他们返回后,儿子曹天楚又接过接力棒,前往贵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从一个人到一家人,他们前赴后继奔赴法律援助一线,成为安徽律师公益路上的动人缩影。自2009年“1+1”行动启动以来,安徽省从未间断选派志愿律师的步伐。17年间,全省先后派出96名志愿律师、共计139人次奔赴西部偏远地区,截至2026年5月,累计办理法援案件7831件,化解矛盾纠纷1317件,提供法律咨询7.3万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92亿元。2024年、2025年,安徽省先后选派26名、29人次青年律师参加西部锻炼计划,深入广西、贵州、宁夏基层一线。在服务地,安徽律师用专业和真情赢得信任。王璐律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为一位80多岁的老人成功追索赡养费后,老人颤抖着双手送来自家种的蔬菜,“那一瞬间,我觉得所有的付出都值得。”“苏杰律师在我市服务期间,讲政治,顾大局,充分发扬了‘老西藏精神’,做到了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怕吃苦……”一封来自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的感谢信跨越几千公里,寄到了宿州市司法局。苏杰连续2年参与“1+1”行动,在他的感染下,妻子也加入了援藏律师服务团。更令人振奋的是,法援工作正从“输血”转向“造血”。2024年,安徽青合青(措美)律师事务所设立,一举解决了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最后一个“无律师县”问题;2025年,在援疆律师朱超、援藏律师苏杰的牵头下,安徽汇龙(皮山)律师事务所、安徽汇龙(错那)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标志着安徽律师实现了从“服务边疆”到“扎根边疆”的跨越。东西协作山海连如果说参加“1+1”行动、西部锻炼计划是部分律师向边疆而行的个人壮歌,那么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则是集全省律师之力的制度性协作。2023年7月,在司法部召开的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会上,安徽省司法厅与广西、贵州、宁夏三地司法厅签订框架协议。次月,全省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启动仪式在合肥举行,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指出:“必须擦亮‘帮’的底色,做足‘扶’的成色,共同推动四地律师行业高质量协同发展。”“精准”是帮扶的关键词。省内45家专业强所与黔桂宁律所“1对1”结对,全方位传经送宝;49名西部青年律师赴皖沉浸式学习,在模拟法庭、案例研讨中锤炼实战能力;邀请来皖学习党员律师参加“传承红色基因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党日活动;为三地律师预留专项培训班名额,并开放“云课堂”,免费共享精品课程,让西部律师不出家门就能充电赋能。在帮扶的宏大叙事中,是一个个“迎进来”“派出去”的动人故事。来自贵州的李达渊律师感受到安徽律协的温暖:“统一安排了住宿、交通补贴,让我们在千里之外‘有家可归’。”来自宁夏的李军勤律师、吴亚卓律师晒出在安徽的“学习日志”:参加法援工作会议、参与企业破产讨论、旁听工伤案件庭审……日程满满,收获颇丰。安徽律师桑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帮助农民工讨薪、为因医疗事故残疾的小女孩维权,意外成为“网红”——当地一位300万粉丝的博主将他法律援助的过程拍成视频,感动无数网友。黄佳律师在贵州省兴仁市开展法治实践,更加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武器”。山海为盟,法治为桥,这场跨越千里的协作正朝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向稳步前行。法治体检护企安“律师讲的问题一直是我们拿不准的,这场普法问诊真是说到了我们心坎里。”今年5月14日,合肥高新区开展“法治护航”主题沙龙。本次活动聚焦企业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风险,邀请律师就前期征求的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开展靶向式普法。不讲套话,只讲干货,几个小时的交流结束,企业代表们记了满满好几页笔记。这是安徽律师投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写照。围绕安徽省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4年来,省律师协会先后组织989家律师事务所、4830名律师与2144个省重点项目顺利结对服务;“法律服务进万企”成为常态,全省律师实地走访企业1.18万家,政策宣讲解读5669场次,发放政策清单、法律手册11.9万余份,出具法治体检报告4983份,提出法律意见建议1.87万条,协助企业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支持1063件。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法律服务模式。合肥市招募律师重新组建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为合肥十八联圩生态湿地蓄洪区项目、国家智能网联电动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肥)项目等,提供“点对点”法律服务。芜湖市聚焦新能源汽车、算力经济、低空经济、智能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链法治需求,组建新兴产业法律服务团,帮助200余家企业化解法治难题。亳州市深化律企互动,企业围绕实际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问,宣讲团队现场“把脉问诊”,为企业送上“定制化”解决方案。针对中小微主体融资难、回款难问题,广大律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合规审查等专项服务,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畅通现金流。针对外贸企业应对跨境贸易摩擦的需求,涉外律师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稳健“走出去”。法润乡村促振兴在广袤的乡村,也有律师忙碌的身影。2024年4月,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省妇联、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启动“皖美乡村法治行”主题活动,以律师为主力军,夯实乡村治理基石,护航乡村产业发展。省市联动建成公益法律服务团311个、“皖美乡村法治行”工作站809个。每到一处,法律服务团成员都会通过“你问我答”的方式,为涉农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依法合规经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培育乡村振兴法治人才是“皖美乡村法治行”活动的目标之一。面向基层妇联干部、乡村女性人才、“法律明白人”、专职人民调解员、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开展专题培训,近2万人次接受赋能培训,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法律知识“宣讲员”,产业发展“服务员”,乡村治理“智囊团”,广大律师在护航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扮好多重角色,兜起村里“大小事”。累计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5万件,进村(居)开展法治培训、普法宣讲1.85万场次。深入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巾帼创业就业示范基地等各类涉农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活动3706场次,及时精准传递涉农扶企政策信息。“法润合肥”“阜好法宣”“蓬亳法展”“亭美滁州”“法护铜都”等一大批地方特色品牌应运而生。“皖美乡村法治行”项目获评2025年度全国志愿服务“四个100”优秀典型、2025年度“安徽省志愿服务之星”,进一步激励广大律师在服务乡村振兴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6 09:36:25

“广西公益·律师行”全力支援洪涝灾区

今年7月,受台风“美莎克”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贵港、钦州、柳州等多地遭遇极端强降雨,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面对严峻汛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第一时间统筹部署,组织广西律师协会向横州、贵港灾区拨付救灾资金10万元,并于7月8日向广西律师行业发出《关于支援2026年洪涝灾区开展爱心募捐的倡议书》,号召广大律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响应募捐。倡议发出后,广西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迅速行动,踊跃捐款捐物,为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和关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13日17时,广西律师行业累计捐款264.3万元。此外,参与司法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的山东、安徽、黑龙江籍青年律师也爱心捐款1.9万元。除捐款捐物外,广西律师协会还号召律师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广西公益·律师行”公益品牌,主动为灾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针对灾后财产损失、房屋损毁、劳务纠纷、保险理赔等法律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援助,以专业力量助力防汛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截至7月13日,广西律师线上线下累计接待受灾群众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现场调解财产、邻里类纠纷126件。洪水无情,人间有爱。广西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为民情怀与责任担当,为受灾群众早日渡过难关、重建美好家园做出了积极努力。【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5 15:47:53

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7月7日,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陕西省延安市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交流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创新实践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期间,8个省(市)公证协会和12个公证机构代表围绕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等进行交流分享。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负责人、公证机构代表和中国公证协会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近100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3 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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