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答记者问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答: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践行全球治理倡议,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作出部署。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制度措施,强化法治保障。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二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有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明确我实施阻断、反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问:《条例》明确了哪些应对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答: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鉴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问:《条例》在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考虑?答:《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条例》将与已经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夯实法治应对的措施依据。问:《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一是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二是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三是规定阻断措施。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四是明确相关豁免制度。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问:《条例》规定了禁执令制度,主要有哪些考虑?答: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长臂管辖”进行阻断和反制。《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即禁执令,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问:《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规定了哪些反制措施?答: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问:《条例》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方面,规定了哪些服务保障制度?答:一是明确中国公民、组织可以就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起诉。二是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的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14 10:34:44

司法部部署2026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4月9日,司法部召开2026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部内交办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传达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会工作要求,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报2025年建议提案办理情况,部署2026年办理工作。会议强调,2026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议提案办理同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
发表时间:2026-04-11 17:16:47

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 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第七讲

4月3日,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司法部在中央财经大学联合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第七讲,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施春风同志围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专题授课。中央依法治国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部、司法部有关部门和中央财经大学负责同志出席活动。施春风在授课中全面介绍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意义、命名考虑、编纂模式、编章安排和主要内容,并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等与师生作了交流。参加学习的师生表示,本次授课紧跟实践、内容丰富,让大家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法治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今后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学的学习研究,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积极建言献策,积极投身生态环境法治工作,为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大讲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同志、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全国高校教务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院校师生16万人参加。【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11 17:16:10

司法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5年12月30日,司法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司法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答: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作出明确部署。司法所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有3.9万个司法所、17.3万名工作人员,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在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承担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社会治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提出新课题新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作为基层法治工作机构的独特优势,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服务保障高效能基层社会治理,司法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意见》,对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问:《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意见》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回应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把握司法所与其他基层单位的关系,提出符合实际的措施。问:《意见》对“十五五”时期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什么目标?答:《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把司法所打造成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坚强阵地,司法所基层依法治理职能发挥更加充分,服务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更加有力,防范化解基层矛盾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有效提升。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措施?答:《意见》提出了11个方面具体任务措施。一是加强司法所党的建设。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司法所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正确方向。二是突出法治功能。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单位,要推进基层依法办事,助力基层“三治”融合,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基层依法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托司法所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及时稳妥解决群众关切和诉求。四是预防化解风险隐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有关群体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问:如何保障《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答: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重,需要强化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推进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支持司法所依法履职,助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二是加大支持保障。加快分类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司法所装备保障,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强化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司法所长,常态化组织县(市、区)司法局党员、干部到司法所为群众提供服务,加强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设等。四是注重工作实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鼓励司法所开展工作创新,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深入。【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9 10:09:11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下《规定》的出台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部署。一些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综合规划等形式,维护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国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确立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措施。二是坚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同时针对危害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问:《规定》规定了哪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答:《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出以下规定:一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二是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问:《规定》如何突出重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答:产业链供应链工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促进各有关方面聚焦关键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协同发力。针对列入清单的关键领域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推动加强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按程序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问:《规定》如何应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答:《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二是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问:《规定》如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答:针对实践中违法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有关信息收集活动等问题,《规定》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制度。一是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三是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8 10:27:03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 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通知明确,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总体国家安全观、新时代国家安全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国家安全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普及宣传种子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国家安全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加强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利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运用漫画、短视频、微电影、微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法治中国‘三微’优秀作品展播活动”,加强国家安全相关优秀作品宣传展播;组织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网上答题活动等。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把组织开展好2026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作为重点任务,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积极稳妥开展学习宣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国家安全领域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工作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7 15:39:06

贺荣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张东刚、校长马怀德座谈交流

4月3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在部机关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张东刚、校长马怀德座谈交流,表示司法部将进一步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以实践为导向,办好法学教育,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双方就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培养高素质实战型涉外律师等领域务实合作,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等进行了深入交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7 15:38:18

贺荣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

4月2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一行。4月2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一行,表示将携手特区检察院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立足职能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双方就深化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领域务实合作,支持澳门司法法律界发挥独特优势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摄影满博李哲【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3 11:18:15

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现就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二、报名程序(一)报名方式与时间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0时至4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二)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没有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居住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当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报名人员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3.本人为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澳门律师公会的会员,且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承诺书。4.报名人员报名时间截止前已在内地以外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5.香港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承诺书,澳门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承诺书。6.本人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的承诺书。7.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白底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唯一使用照片。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有关材料电子版,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已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材料原件和本人符合第3项、第4项要求的证明文件须在申请执业时提交,申请执业人员须接受普通话能力考察。(三)法律知识培训报名参加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四)交纳考试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时间为2026年9月4日0时至8日24时。逾期不予补交。(五)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2026年9月14日9时至18日18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打印准考证。三、考试(一)考试时间与方式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间为2026年9月19日。试卷一:9月19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19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二)考试地点本次考试考场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证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等四类证件之一(应与报名时一致)。(三)考试内容与科目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共两卷,试卷一为客观题(包括100道选择题),试卷二为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每张试卷分值为100分,两张试卷总分为2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法律史,内地司法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四)合格分数线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实行统一评卷。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确定。司法部于2027年1月底前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四、其他事宜1.司法部公布的《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2.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3.司法部根据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发布相关公告、通知有关事项,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严格按照公告或通知完成报名、培训、交费、打印准考证等步骤。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考试政策咨询电话:司法部010-65153050广东省司法厅020-86350683(工作日9:00-11:30;14:00-17:00)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811-5177转5(网上报名期间每天8:00-20:00)司法部2026年3月30日【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3 10:42:52

中法公证业务交流会在沪举行

3月30日,中法公证业务交流会在上海举行。中国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法国司法部民事与掌玺事务司司长瓦莱丽•德尔诺、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舒庆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本次交流会由中国公证协会、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承办。中法双方介绍了两国公证制度及最新发展,就公证在金融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作了主题发言,并围绕“公证价值:预防性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科技赋能公证:数字未来与法律安全”两个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会议期间,中国公证协会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签署了合作协议。国际公证联盟荣誉主席德科尔、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周院生、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萨伏瑞,以及中法两国公证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约200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2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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