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荣会见越南驻华大使范清平

3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越南驻华大使范清平。贺荣向范清平一行介绍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今年全国两会精神,表示2025年是中越建交75周年,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领域务实合作进展顺利。中国司法部愿同越方一道,落实两党最高领导人重要共识,进一步加强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推进实施今年双方法治领域合作项目,在法律服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法治人才培养、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深化合作,为推进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服务,更好造福两国人民。范清平祝贺中国全国两会胜利召开,高度评价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越南驻华使馆愿继续做好促进两国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推动双方法治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促进两国关系发展。会谈中,双方就推进具体合作项目进行了务实深入交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3-21 09:48:41

司法部党组研究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

3月19日,司法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暨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研究部署部机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指出,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实际扎实开展学习教育,确保取得实效。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部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一体推进学查改,聚焦主题抓实抓好学习研讨、查摆问题、集中整治、开门教育,确保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要深入学习研讨,准确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要对标对表,全面梳理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由风及腐案例特别是司法行政系统反面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深挖问题根源。要对查摆出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把立行立改和久久为功结合起来,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让人民群众对整治成效可感可及。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突出抓好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学习教育,推进作风建设持续走深走实,为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3-20 10:04:59

司法部党组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后,司法部党组通过多种形式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党组强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担当作为,以忠诚履职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围绕提振消费、扩大投资、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强化法律法规供给,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按照部署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推进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围绕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持续优化法律服务,深化减证便民提速,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要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加强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实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加快培育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强化法律海外综合服务,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警,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党中央部署组织开展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过硬作风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3-17 10:15:31

携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张军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交流听取意见持续深化良性互动携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贺荣出席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带队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走访交流座谈,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汇报有关情况。张军指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根本上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好、保障好律师正当执业的权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责任,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责任,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责任。要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做实庭审实质化,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畅通律师反映渠道,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公正、规范、高效。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促进律师参与多元解纷工作,支持律师在解纷争、促公正中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要积极主动向律师推广人民法院案例库,争取更多律师参与案例库使用和建设,通过“以用促建”更好发挥案例库作用。要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形成促进法治建设的合力。贺荣指出,律师和法官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为律师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广阔空间。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强化律师队伍政治引领上持续加力,抓实走深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广大律师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发挥好律师协会作用,切实保障律师在立案、阅卷、庭审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强化律师行业监督管理,为律师依法执业营造更好环境和氛围。要深化律师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推进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亲”“清”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振江介绍相关工作情况。蒋敏、肖胜方、陈灿、袁华之、张培义等5名律师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与会人员围绕进一步深化良性互动,携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入交流,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摄影孙若丰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3-01 22:57:03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显现 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已过一年。司法部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以来的总体情况及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胡卫列表示,越来越多的群众和企业选择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显现。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据胡卫列介绍,一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取得了积极成效。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办结64.1万件,同比增长82.1%。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程序,有效实现案结事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运用调解制度,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6.79万件,占结案总数的26.3%。指导行政机关先行化解纠纷4.35万件,努力将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加大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力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效能。综合运用各类纠错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5.8万件,直接纠错率12.07%,有效规范了一批乱罚款、不作为等执法突出问题。针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7114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1387件,从源头上纠正和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实现以案促治、以案促改,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司法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推动行政机关提升涉企执法水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7.9万件,以调解、和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1.9万件,直接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6500余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司法部印发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办法、听证办法和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地围绕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新制度、新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体系更趋完善,制度优势更加彰显。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司法部还发布了10个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丰富实践的一个缩影,也是广大复议工作者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探索创新的集中体现,反映了行政复议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参考价值,能够为行政机关执法和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提供借鉴。”胡卫列说。胡卫列表示,下一步,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推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锚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的总目标,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对于社会所关注的行政复议将在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工作上聚焦哪些重点的问题,胡卫列表示,2025年,司法部将着重从“以案促改促治”的角度,加大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力度,既重视个案纠错,紧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程序违法、乱罚款等突出执法问题,也注重类案规范,及时纠治行政执法共性问题,避免同类案件再度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记者张维摄影满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3-01 21:41:01

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共享电动车投放企业自主经营权行政许可附带审查自行纠错确认违法【基本案情】2023年,某市出台《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管理,运营企业对车辆投放数量等运营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据该办法,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当服从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市城市管理局要求适时调整投放数量,且企业须经申请并获得城市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投放增加。2024年1月,申请人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增加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至总量3000台。被申请人认为,投放车辆数量可以根据对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运营企业的动态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目前该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近饱和,遂作出不同意增加投放数量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审批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的行政许可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该市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新增投放运营车辆需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设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构联合有关部门会同被申请人多次举行案审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即《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对其制定的文件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后,废止了该方案,并发布《关于全面放开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市场的通告》。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更正回复,明确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本企业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新增运营车辆数量。因申请人未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启动对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附带审查的处理权限,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纠偏”,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政府应以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违法审批新增投放车辆数量的做法不合法,遂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论证,最终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废止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审慎实施监管,实现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全面开放,杜绝了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通过案件的办理,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彰显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也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二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变更决定【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某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彩超室内有4个超过预期寿命两个月的医疗器械B超探头仍在使用。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听证、集体讨论、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探头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同时处以罚款2025000元。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走访部分患者,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询问医疗器械公司对于预期使用寿命的解释。最终查明,案涉探头性能尚安全稳定,虽已超使用期限,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得出“合格”的检测结果,案发时该检测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对部分就诊人员的回访也没有发现不良反应问题。申请人近5年未出现过因使用过期医疗设备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且申请人被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使用超预期寿命探头,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医院所有医疗器械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依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外,不再处以罚款。【典型意义】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医疗器械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期限的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行政机关执法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货值金额的5倍对申请人处以2025000元的罚款,未结合申请人违法事实所造成的轻微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直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行为,既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又提高了行政效率,避免行政程序循环往复,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救济的实效性。案例三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协议征缴报建规费超越职权自行纠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2年某市政府在筹备建设拆迁某安置区项目期间,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减免该安置区项目相关行政性收费。2010年10月,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要求,某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上报市政府减免报建规费,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人负责施工建设安置区项目,待安置区项目满足安置需求后可以建设盈利性房地产等条款;协议未对安置区内安置房与盈利性房地产享受报建规费优惠政策作区分约定。2014年10月,安置区项目建设完工,共建有14栋楼房,其中8栋用于安置拆迁户,其余6栋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安置区建设期间,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共计121万余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申请人征缴其他项目报建规费。2023年4月,某市财政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某市财政局移交了申请人欠缴报建规费1097.64万元的案件线索;1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上缴上述安置区6栋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等报建规费共计1032.68万元。申请人认为其所建商品房应当同等享受安置区项目中安置房的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于11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中止审理,5月16日恢复审理。【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中关于减免报建规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向申请人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机构先后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询问相关证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认定,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安置区项目相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未对安置房和商品房进行区分适用。街道办事处是按照市、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完成市政府安置区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其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合法有效,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兑现相关报建规费的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报建规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依法收取,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收取上述非税收入的法定职权,其向申请人作出征收上述报建规费处理决定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决定,申请人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政府践诺守信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一批不依法订立、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促进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全面深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并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明确政府部门应按约定兑现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很好地维护了政府践诺守信形象,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工伤认定超龄用工行政复议听证维持决定【基本案情】申请人某公司系用工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人刘某为员工,并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未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因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未能给第三人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8月24日14时,第三人在从事养护工作时,天气突下大雨,第三人在避雨途中摔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骨折。之后第三人向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及认定第三人工伤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本案第三人作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及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理清了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听证会上,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用人单位释明应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任务,采取选择购买适宜商业险等方式分担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行为的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的避雨行为属于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行为,期间受伤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需求量逐渐增大,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听证作为重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件脉络,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听证机制,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案例五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关键词】物业管理申请成立业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跨部门协调调解解决实质诉求【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陈某系上海市某国际广场社区中一楼宇业主代表(该栋楼宇业主近200户),于2023年5月1日和12月9日两次以书面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邮寄《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国际广场社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但未得到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2月5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为某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所在楼宇房屋建筑类型是办公楼,实际使用性质为办公,该国际广场另有6幢大型楼宇,包含了商业办公、休闲娱乐、公寓居住等多种经营服务模式。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事宜,属选择参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且涉案某国际广场社区共有7幢楼宇,尚未整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亦不具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听取申请人及社区业主代表意见,查明涉案楼宇楼龄近16年,存在电梯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公共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发生过严重失窃事件等消防、人身安全隐患问题,业主的实际需求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监督和推进居住环境的改善。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于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诉求,多措并举进行调解。通过当面接待、召开沟通会、调解会开展普法释法,向申请人释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条件,帮助申请人寻求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展跨部门协调,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共同理顺物业管理职责、夯实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整体划分。协调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参与推进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动员准备,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张贴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社区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关乎居民生活质量,还对社区的稳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作为当前社会治理的热点领域,物业管理也是矛盾纠纷高发领域。坚持便民为民工作原则,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价值追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践行复议为民宗旨,透过表面争议探寻群众的实质诉求,协调多方力量调解解决了市中心区域综合楼宇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满足了业主对社区自治管理的迫切愿望。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大型综合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经验模式,推进形成依法行政与社区共建共治管理的新格局,既保障了业主依法依规自治,又厘清了行政机关依法引导、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效借鉴。案例六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非法占用海域罚款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听证和解【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82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因本案涉及处罚数额巨大,当事人占用海域面积高达940余亩,案情复杂,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处罚职权、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行政复议机构经听证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以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为基础,而不同级别海域的使用金标准不同。行政复议机构经比对海域级别图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可能存在错误。为此,被申请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确认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时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案涉海域为四等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海面100元/亩。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案涉海域为三等海域并适用700元/亩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正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作出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后,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发现另有其他5件行政处罚也存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这5件行政处罚也进行了纠正。【典型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事务的重要方式。罚款是较为常见的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基于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坚决避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查清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获得群众的认可,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促使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行政处罚中海域使用金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进行主动纠错,共为6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有力推动了“以案促治”,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案例七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调解实质化解【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征地尚未正式实施。2024年5月4日,申请人许某以其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但未得到合理补偿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某户安置补偿履职申请的答复》,说明征地工作仍处于预征地阶段,且申请人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不能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实地走访查明,本案发生时,某县征地拆迁工作处于预征地阶段。申请人在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时,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大儿子许某甲、孙女许某乙、二儿媳李某某纳入安置对象范围。但许某甲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不能证明在拟征地范围内长期居住;许某乙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李某某系该县某学校在编教师,三人均不符合安置条件。因此,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涉案征地工作处于预公告阶段,主要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告知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等内容,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可以直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案涉土地拟用于预计年产值40多亿元、创造2000余个劳动就业岗位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且除申请人外,案涉征地项目另有6户30多位村民因类似补偿安置问题尚未签订协议,如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产生涉众的重大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采取多种举措推进调解和解工作:现场调查拟被征收房屋、土地、申请人家人在当地居住生活情况等,全面掌握案件关联事实;与被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沟通,为其争取限定期限内搬迁奖励等相关政策支持;结合同类典型案例向申请人等村民释法说理,厘清认识误区,引导调整不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搭建调解平台,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面协商,促成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与被申请人当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充分保障有关农户合法安置补偿权益,推动案涉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全面顺利完成。【典型意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功能,也是践行人民立场的直接体现。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一驳了之”的“舒适区”,实体解决行政纠纷背后的群众实质利益诉求,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对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出的新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掌握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将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让更多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在争议化解工作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功能作用,多方协调沟通,积极促成和解,疏通了历时近两年的征拆堵点,推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早日落地投产,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中的法治获得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案例八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土地闲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违法自行纠错【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某国际食材交易港和某财富金融中心两个项目,政府分批次供地”。后申请人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概括性受让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已对上述两个项目投资6亿元,但一直未对以上两个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对应的案涉两宗地块进行开工建设。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年11月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两宗地块使用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分别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因该两起案件系同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两案涉地块相邻,现状基本一致,行政复议机构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案涉两宗地块系食材交易港和财富金融中心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其开发需待两项目主体完工,但主体工程因疫情原因延迟完工,故两宗地块未能及时开发,且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调查与报批程序严重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为实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立法目的,保证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考虑到申请人前期针对土地的出让及开发已投入资金约6亿元且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行政复议机构主持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陈述、质证、辩论,申请人提出了对土地进一步开发建设的计划,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两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典型意义】土地资源作为珍贵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合理保护与积极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不仅是对资源的尊重,更是推动区域发展的必要举措。实践中,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更好地协调土地有效利用、政府权力行使与企业权益保护,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运用调解机制推动闲置土地处置纠纷解决,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可行方案。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作出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并指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释明执法中应当准确把握、严格遵守和适用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不能机械地对未开发土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企业已对相关项目投入巨额资金、直接收回可能导致项目整体目的无法实现、企业生存受影响等因素,推动双方就土地合法有效开发建设形成方案,找到从根子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通过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企业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式,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案例九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过罚相当行政复议调解书【基本案情】申请人某超市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5袋,货值15元,已卖出1袋,销售额3.8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被申请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自己销售的茶干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本次违法系初次,且货值、违法所得都很小,并已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于12月2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以下简称“2023版处罚办法”),明确该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生效,2022版清单同时废止。按照2023版处罚办法规定的新裁量准则标准,案涉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300元。本案中,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不存在超过办案时限问题的情况下,在2023版处罚办法生效前一天适用2022版清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与新裁量准则规定的罚款300元相差16倍之多,未能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行政复议机构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参照2023版处罚办法中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幅度,将罚款金额调整为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了重大创新完善,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赋予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搭建调解平台,以行政处罚合理性为切入点,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在瑕疵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以柔性方式解决了行政争议,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行政复议方案。案例十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保基金管理变更登记信息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基本案情】2023年7月,申请人某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系统申报员工失业保险时选填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员工要求申请人补偿其损失。同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要求修改申报的员工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自行填写并申报失业登记信息,且未提供协商离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无法进行变更。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变更离职员工失业保险申报信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失业原因填报错误,不符合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申请,并无不当。调查中发现,申请人与申请人员工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制发调解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法院生效调解文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离职员工在申报失业保险之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作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失业保险申报信息,不会对社保基金安全造成损害,且能够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此,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法院生效调解文书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受理了申请人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完成了离职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把更多争议有效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本案中,一方是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员工,一方是负有依法保障基金安全职责的社保管理中心,还有一方是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民营企业。如何兼顾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是摆在行政复议机构面前的课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止步于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上,对申请人的请求一裁了之,而是着眼于社保基金安全能否得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争议涉及实质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离职员工如愿拿到了失业保险金,社保基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行政争议实现了“最优解”。【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3-01 21:39:44

深化基层依法治理 夯实司法行政根基——访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杜亚玲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基础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明确提出今年重点抓基层基础建设,充分体现了司法部党组对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抓实基层、打牢基础的坚定信心决心。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围绕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专访了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局长杜亚玲。记者: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将重点抓基层基础建设。请您谈谈对这一部署的理解?杜亚玲:近年来,司法部坚持系统思维、强基导向,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与党中央的部署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相比,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不断在夯实根基、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效能上谋长远发展、下更大功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负责基层依法治理、司法所、调解、安置帮教、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等工作,承担着统筹推进“五项工作”的重要职责,每一项工作都扎根基层、贴近百姓,与基层治理息息相关。我们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立足职能,以党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主线,以司法所阵地建设、法治乡村建设双轮驱动为牵引,以统筹推进“五项工作”为重点,以强化保障能力、深化科技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记者:统筹推进“五项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抓实守牢基层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请简要介绍一下统筹推进“五项工作”的有关情况?杜亚玲: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具有天然内在联系,共同服务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一个整体来抓,是司法部党组结合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实际提出的工作思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丰富和发展。2024年,司法部成立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专班,加强对“五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也积极探索,制定细化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们将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专班作用,出台关于统筹推进“五项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推动解决“五项工作”中工作衔接、业务融合、网络互联、数据共享、联合处置方面的问题,推动提升“五项工作”政策制定、执行的协同性,努力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上形成合力,坚决守牢安全稳定底线,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为续写“两大奇迹”贡献司法行政力量。记者: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和最基层单位,在基层依法治理中发挥着哪些作用?杜亚玲: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是承担调解、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等司法行政基层各项职能的综合平台,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基层党委和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一线窗口,发挥着“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作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全国司法所通过直接调解、指导村居调委会开展纠纷排查化解等方式,平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730万件。同时,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司法所通过统筹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服务指引,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平均每年接待群众法律咨询540万人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司法所承担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法治建设、指导法治乡村建设的职责任务,平均每年协助基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5万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20万条,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记者:在加强司法所建设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杜亚玲: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实现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我们将围绕提升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完善司法所组织网络。实现司法所组织机构在乡镇(街道)全覆盖,并根据需要在经济开发区、农林牧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留空白。加强司法所人员队伍建设。在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行政干警下沉、聘请司法协理员、选派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锻炼等方式,充实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大规模举办全国司法所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培训班,着力提升司法所长能力素质。提升司法所基础保障。全面提升司法所经费保障、设施配备水平,完善业务用房功能设置,不断推动司法所保障能力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关于新时代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司法所工作立法进程。加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监督,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更好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记者: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请问在深化调解工作方面还有哪些考虑?杜亚玲: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矛盾纠纷最多发的地方。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开展调解工作,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预防于未发。2024年,全国310.1万名人民调解员、69.6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843.7万件。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当前矛盾纠纷的新趋势新特点,多措并举,加力化解矛盾纠纷:创新发展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深入排查婚恋家庭、邻里关系、欠资欠薪等领域多发矛盾纠纷,推动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推进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制定出台商事调解条例,指导支持为首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赋码的商事调解组织颁证,推进商事调解规范发展。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员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调解工作。开展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制度试点,探索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制定调解员国家职业标准,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建设。【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26 15:13:26

2025年“全国网络普法行”启动仪式在贵阳举行

2月21日,2025年“全国网络普法行”启动仪式在贵阳举行,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贵州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网信委副主任卢雍政出席活动并致辞。王崧指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网络法治宣传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引,高举旗帜凝心铸魂,践行宗旨展现担当,科学谋划继往开来,实现法治宣传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要深耕内容,凸显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安全、维护网络合法权益,实现法治宣传与需求期盼双向奔赴。要融合联动,深化“普网络法”与“用网络普法”融合,探索专业服务与大众传播融合,推动渠道阵地与技术应用融合,实现网络法治宣传工作效果最大化。胡卫列指出,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改进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网络普法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网络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新闻网站、网络平台作用,健全完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全面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重点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推出高质量网络普法产品,以生动案例、鲜活语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卢雍政代表贵州省委、省委网信委向与会来宾表示欢迎。他说,贵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构建网络普法体系,丰富网络普法内容,创新网络普法形式,培育网络普法品牌,网络普法声势响亮。贵州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以贵州生动实践宣传阐释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展示法治贵州风貌、传播法治贵州声音,让崇尚法治、恪守法治成为网民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启动仪式精彩纷呈,先后发布2024年全国网络法治宣传精品案例和优秀案例,5名代表现场分享精品案例经验;发布2025“全国网络普法行”重点项目,贵州、河南、山西、甘肃、北京等5个主办地介绍各站普法行安排。在“网络普法·贵州时刻”环节,视频连线贵州网络普法现场,发布数字普法行动倡议,展播短视频征集活动作品,鲜活呈现黔贵大地网络法治故事。活动期间,由部分中央和地方新闻网站、法治专业网站组成的采访团,将走进贵州法治建设一线,以融媒体报道形式,大力宣传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贵州实践,生动反映法治保障网络强国建设的美好图景。“全国网络普法行”系列活动是中央网信办联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精心打造的法治宣传品牌。本次活动由中央网信办、司法部共同指导,贵州、北京、河南、甘肃、山西省委网信办和司法厅(局)联合主办,贵阳市委网信办、贵阳市司法局协办,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支持。各地网信办负责同志,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中央网信办有关局(单位)负责同志,部分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法治专业网站和商业网站平台代表以及贵州省有关方面代表等20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24 10:06:27

贺荣应邀率团访问阿联酋、埃塞俄比亚

2月9日至14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应邀率团访问阿联酋和埃塞俄比亚,与两国法律司法界人士就深化交流合作深入交换意见,赴有关中资企业、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等调研涉外法律服务情况。访阿期间,贺荣应邀出席2025年世界政府峰会开幕式,在“数字司法对塑造社会美好未来的作用”司法部长圆桌会议上发言,并会见阿联酋司法部部长阿卜杜拉。访埃塞期间,贺荣与埃塞俄比亚最高法院院长特沃德罗斯、司法部部长汉娜等举行会谈。中国司法部分别与阿联酋司法部、埃塞俄比亚司法部签署加强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阿联酋、埃塞俄比亚法律司法界高度评价中国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均表示愿与中方在法治领域深化合作,为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贡献法治力量。中国驻阿联酋大使张益明、驻迪拜总领事欧渤芊,驻埃塞俄比亚大使陈海分别陪同参加有关活动。【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18 09:53:08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司法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2025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决策部署,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积极引导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范围(一)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二)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2.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未依法终结的;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二、规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三)甄别引导。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处理。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四)委托移送。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信访事项适宜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填写委托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移交或委托部门。(五)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事项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六)结果反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反馈给引导或委托的部门,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调解统计数据。三、优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机制(七)分工协作机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等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化解信访事项的对策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负责移送信访事项的甄别引导、委托移送等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信访事项。(八)情况报告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在信访事项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情况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九)保障运行机制。按照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信访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驻调解组织,安排人民调解员开展信访事项化解工作。信访等部门为派驻调解组织实质化运行提供业务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必要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对参与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将调解成功的案件纳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范围。(十)专业协同机制。对专业性强、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统筹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十一)数据联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强数据联通,建立信访事项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等机制,实现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和信访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把握“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讲好人民调解故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附件: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图【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2-17 15:25:32
<< 6 7 8 9 10 >>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