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司法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自2024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来,司法部指导各地在专业队伍、专门服务、专项活动等方面发力,在专业性、精准度、规范化上下功夫,聚焦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定群体服务需求,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还帮助协调提供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全方位服务,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两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8万余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大量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发布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覆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生等不同群体,涉及校园欺凌、父母抚养、家庭侵害、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温度。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张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抚养张某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张某某父亲仅支付一千元后,便杳无音讯。张某某母亲因肢体残疾,无固定工作,母子二人依靠低保生活,家庭十分困难。为索要抚养费,2024年9月,张某某母亲向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母亲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此案。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整理离婚协议、张某某父亲前期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确定受援人诉求后,承办人员拟定了起诉状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某父亲长期失联,传票无法送达,为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张某某能够及时获得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人员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张某某父亲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后,张某某父亲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告知其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起诉,并送达传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父亲沟通,阐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某父亲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某18周岁,前期所拖欠的抚养费分期支付。【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张某某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法和“法援护苗”专项行动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专人承办,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认真履职,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抚养费拖欠及后续支付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长远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度。(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卢某为江苏省某初中在校学生,李某为其同班同学。2023年11月,李某在课间玩耍时,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卢某左眼。次日,卢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经鉴定,卢某左眼受损与李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父亲多次与李某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10月,卢某父亲代卢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卢某家庭经济困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卢某父亲,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向老师学生了解卢某受伤过程,并到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收集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父亲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无异议,但不愿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指出:李某违反校规携带大功率强光激光笔至校园且照射卢某眼部,直接侵害卢某健康权。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卢某身体损伤,还产生心理阴影,致其厌学和成绩下滑,应当对卢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被告李某父亲认可律师意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卢某父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3.9万元。2025年3月,李某父亲全部支付到位。【专家点评】本案属于典型在校学生伤人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不能完全识别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造成卢某左眼损害,应当由李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细致帮助切实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为处理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李炳烁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年仅3岁的幼儿王某某,多次被其母亲张某某以殴打、冻饿、捆绑、凌辱等方式实施虐待,造成王某某严重营养不良、面部软组织挫伤。2024年11月,张某某对王某某施暴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5年1月,检察机关因王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将案件情况告知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某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王某某及其父亲,发现王某某骨瘦如柴、对陌生人有强烈恐惧情绪。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真诚悔罪、不适合取保候审,建议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全面阅卷,调取病历、伤情鉴定及张某某在线上发布的照片等证据,反复与受援人父亲沟通,综合考虑受援人情况,以及张某某拒不认罪悔罪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监禁刑。2025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未上诉。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某父亲担忧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会继续威胁孩子安全,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撤销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事宜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同一承办律师代理。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联系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第三方出具监护权评估报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张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女儿,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虐待罪,不再适合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父亲为唯一监护人。为帮助王某某早日走出阴影,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动属地派出所、妇联、教育部门,帮助王某某就近入托入园,协调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王某某情况。2025年9月,王某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法律不仅惩治了恶行,更给了孩子一个全新的未来”。【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办理涉未成年人虐待和监护失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中,受援人的身心健康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且家庭监护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指导律师提供全流程服务,不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衔接刑事保护与民事监护权保护,帮助受援人脱离不适宜的监护环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在诉讼代理层面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多方力量,将个案中的法律保护延伸至入托幼儿园、心理疏导、家庭监护回访等社会关爱环节,体现了法律援助在重建未成年人安全、稳定成长环境中的重要价值。(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25年1月,江西省某初中学生蔡某纠集他人围堵叶某,将其拖至巷子和大桥下,采取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叶某实施侮辱、伤害,同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叶某家长知晓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鉴定情形,依法对蔡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事后,叶某因严重心理创伤长期不敢返校读书。就蔡某等人给叶某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叶某母亲与蔡某等人家属协商无果,遂代叶某向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约见叶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全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证据材料,系统梳理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征询叶某父母同意后,承办人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指出,蔡某未能提供证明叶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并根据侵权人参与欺凌程度和行为危害性,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因本案中蔡某等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欺凌行为给叶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蔡某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1.4万余元。经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叶某已恢复身心健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专家点评】本案是在校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主张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面临身体伤害、人格受辱、心理创伤和法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快速审查并及时指派承办人员,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抓住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依法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机械停留于伤情等级,而是结合欺凌行为的侮辱性、传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持续影响提出主张,对于类似案件中实现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宁虹超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胡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家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拮据。由于常年缺少父母陪伴与管教引导,胡某某性格日渐叛逆,早早辍学在家,后受不良风气影响,三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25年,胡某某因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面临刑事追责。因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援助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当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两次与胡某某的爷爷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以往表现。初见时,胡某某言行叛逆、态度嚣张,承办律师从胡某某角度出发,耐心劝导、消解其抵触情绪,帮助他认识到违法与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胡某某深受触动、表示悔过。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家庭失管也是其违法犯罪不利诱因。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参加的听证会,最终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胡某某的爷爷眼眶通红,紧紧攥着那张纸,反复看了好几遍。他特意做了一面写有“司法救济多保障,保护少年有律师”的锦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如今,胡某某已告别了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学习手艺,走上了人生的正轨。【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针,挽救涉罪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亲情关爱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本案中胡某某的成长经历与违法轨迹,正是这类群体的典型缩影。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精准指派专业律师,不仅是提供法律辩护,更注重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承办律师摒弃简单说教,以耐心沟通唤醒少年悔意,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对少年成长的终身影响。本案通过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惩戒与挽救的平衡,帮助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朱晓宇中国儿童中心科研部部长、研究员)【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01 11:07:20

2026年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京开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6年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首期培训于5月26日在京开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系列培训坚持实训赋能,旨在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更好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训邀
发表时间:2026-05-31 18:38:57

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

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司法部副部长武增在回答记者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提问时,回顾了“十四五”期间政府立法工作的情况和特点。“十四五”期间,政府立法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思路和理念,增强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性,国务院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60部,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65件(次)。呈现出四方面特点:一是全面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在政府立法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二是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制定修订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更加精准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三是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积极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模式,实现立法快速响应。四是统筹立改废释,打好政府立法“组合拳”。对全部现行600多部行政法规开展集中清理,7批次一揽子修改法律法规58件、废止28件;加强具体适用行政法规答复工作,有效激活“释”的功能。武增还介绍了202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推动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以法规制度刚性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二是加强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三是强化法治保障改善民生,加快制定实施供水、药品、住房安全、医疗、道路运输等方面行政法规;四是进一步加强涉外立法,修改海关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回答记者“十五五”时期对律师工作的安排部署时,武增介绍,司法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切实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一是在队伍"引领"和“培养”上持续用力。研究完善律师队伍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牢思想政治“定盘星”,提升专业素质“硬实力”;健全青年律师扶持机制,加大新兴紧缺领域律师人才培养力度,为广大律师成长进步、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二是在执业“保障”和“规范”上协同推进。织密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网”,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强化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全链条保障;健全律师执业规范,强化执业监管,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三是在服务“扩能”和“提质”上再上台阶。聚焦需求缺口,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新赛道,更好发挥律师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等方面作用。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强海外法律服务网络,为“走出去”企业和公民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以需求为牵引,推动律师行业内涵式、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行业赋能增效。强化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供给,做好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把普惠、便捷服务送到群众身边。【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7:13

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 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举行

5月28日,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市青原区渼陂古村举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江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袁勤华出席活动。5月28日,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6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江西省)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在吉安市青原区渼陂古村举行。胡卫列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要紧扣发展主题,扎实推进“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挖掘弘扬传承好红色法治基因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要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袁勤华表示,江西将以此次示范活动为契机,全力打造在全国立得住、全省叫得响的“三下乡”江西品牌,不断推动“三下乡”工作提质扩面、转型升级,进一步赓续红色血脉,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通过理论宣讲凝心铸魂、文化服务浸润民心、科技卫生普惠民生,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活动现场,司法部等相关单位向“法律明白人”代表及青少年代表赠送了法治大礼包。江西省“三下乡”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了法治宣传、政策宣讲、惠民义诊、科普宣传、农业技术指导等形式丰富多样的服务活动和文艺演出。“非遗+法治”主题展区、公益服务区、医疗服务区、科技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歌舞、采茶戏等精彩文艺节目为群众送上了一道“法”味十足的“文化大餐”。活动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中共吉安市委、市政府承办。【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5:16

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古灿

5月27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古灿一行。双方就进一步深化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加强司法协助、人工智能应用、法治人才培养、专业培训等方面务实合作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关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卫忠、司法部副部长吴言军、俄罗斯驻华大使莫尔古洛夫、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格罗多夫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9 10:14:11

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联合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专题培训班

5月13日至15日,中央组织部、司法部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联合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省市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共30余万人参加培训。培训班坚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重点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结合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角度阐明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学员普遍反映,此次培训聚焦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帮助学员把准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掌握了方法,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培训班在北京设主课堂,在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设分课堂,设置专题辅导、分组研讨、经验交流等环节,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司局长、有关知名法学专家授课。【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8 10:57:36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批)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持续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以行政执法监督为重要抓手,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服务质效,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特色产业帮扶、交通执法治理、高新企业服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修复保障、企业“法治体检”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各地在推动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深度融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转入常态化后如何开展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一是聚焦产业发展痛点,护航特色领域创新升级。各地立足地方产业发展实际,针对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县域特色产业质量短板等问题,既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又提升帮扶指导精度。案例1,北京市聚焦文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多部门联合,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执法,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开展普法宣传提升企业保护意识,有效净化文创市场,守护文化产业品牌价值;案例2,江西吉安新干县针对箱包产业质量处罚案件数量偏高问题,依托数据摸排推行“一企一策”帮扶,邀请技术专家为企业定制质量提升方案,开展行业乱象整治遏制低价竞争,实现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的产业提质效果。二是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面对企业在破产重组、合规建设、信用修复以及生产经营难题等方面对行政指导的需求,各地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多方资源,建立全方位帮扶机制,助力企业发展。案例3,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协调多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全流程跟进提供专业支持,推动企业成功重组复产,实现资产盘活、产业延续、就业稳定多重成效;案例4,广东深圳光明区针对高新企业高危生产工艺布局需求,推动服务前置,组建专业服务小组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规避安全隐患,节约改造成本;案例5,重庆綦江区聚焦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问题,协调多部门更新共享信用信息,健全跨平台信用修复联动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开展经营活动。案例6,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以“法治体检”为载体,针对能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供热纠纷问题,指导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协调专项资金推动设备改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化解经营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实现降本增效。三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增效惠民。各地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多元监督联动等模式,实现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案例7,广西贺州昭平县推行新监管模式,综合研判企业违法情节,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适用“首违不罚”,预警和指导并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践行“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案例8,湖南永州市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作用,成立联合工作组排查、督促、指导解决省道交通执法和安全隐患问题,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打消群众“以罚代管”质疑,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与效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转入常态化后,司法部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继续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以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批)目录1.北京市多措并举整治盗版文创守护中轴线文化产业知识产权2.江西吉安新干县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助推箱包产业提质发展3.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精准助力企业解决破产重组难题4.广东深圳光明区服务前置强化指导破解高新企业发展难题5.重庆綦江区信用修复联动破堵点精准指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6.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治体检”解企忧精准施策护航发展7.广西贺州昭平县四色预警三书助企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8.湖南永州市执法监督联动破难题畅通省道交通出行安全线案例一北京市多措并举整治盗版文创守护中轴线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关键词】北京中轴线文创产业著作权保护精准监管【基本情况】北京中轴线申遗成功后,相关文创产品成为市场热门。国家博物馆、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等单位举报,其多个产品被恶意侵权盗版,严重侵害原创方著作权,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5年6月,北京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研了解后,高度重视,将中轴线文创产品版权保护列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治理任务,重点推进解决。【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联合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深入实地调研,研判文创版权保护工作举措。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立足监管职能,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溯源侵权证据,精准锁定违法主体,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门槛,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同时,还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点,开展文化执法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宣讲版权保护法规,有力提升企业版权保护意识。【典型意义】“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服务守法”是行政机关重要职责。本案中,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文化执法部门统筹部署,推动科技赋能与精准执法、源头防范与事后惩治、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有效守护了北京中轴线文化品牌价值与知识产权权益,激发了文创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了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探索出可落地、可借鉴的实践范例。案例二江西吉安新干县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助推箱包产业提质发展【关键词】行政处罚行业整治“一企一策”帮扶指导【基本情况】江西吉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建立片区帮扶机制,全覆盖了解企业需求,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025年5月,片区帮扶组通过类案对比,发现新干县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中涉及箱包产业质量的处罚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专班将问题转新干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接市场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协同研究提升箱包产业质量。【协调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靠前,联合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市场一线、企业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摸排问题短板,对症研提治理举措。依托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数据,推行“一企一策”帮扶机制,邀请技术专家为32家重点箱包企业量身定制质量提升方案,指导企业从源头上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改进关键生产工艺。同步开展全县箱包行业乱象专项整治,通过召开约谈会、座谈会、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引导400余家网络销售主体自觉遏制“内卷式”低价竞争苗头。目前,箱包企业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平均提升约5%。【典型意义】坚持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精准赋能特色产业发展,是推动县域经济提质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坚持企业质量帮扶与高效监管服务同步推进,既帮助企业激发自觉提升产品质量的内驱力,又从源头上杜绝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行为的发生。案例三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精准助力企业解决破产重组难题【关键词】府院联动统筹协调破产重组助企纾困【基本情况】为深入了解企业和群众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真实感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黑龙江省绥化市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座谈会。某石化企业反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经营困境,长期停工停产,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既无力整改存在的行政违法问题,也无法正常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已濒临破产。专班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将依法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重组困难的任务,交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牵头推进。【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积极对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税务、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制定《企业重整府院联动工作方案》,建立“一案一专班、一事一协调”责任机制,全流程跟进企业破产重组工作。专班精准研判企业困境症结,在破产拍卖环节由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破产人管理协会,与意向战略投资人进行沟通研究,最终推动北京某大型企业下属公司竞拍成功,并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承接原有资产与核心业务。针对企业复产核心堵点,邀请法律及行业专家全程指导,帮助企业顺利办理安全、环保等核心经营资质,推动企业快速复产达产。截至2025年末,原企业遗留行政处罚、隐患整改等问题,新设企业已全部承接、处理到位。目前,企业迈入合规经营、良性发展“快车道”,吸纳就业近300人,全年实现总产值12.4亿元。【典型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纾困与规范并举,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求。本案中,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同向发力,以“全链条帮扶、全流程跟进”的务实举措,推动企业破产重组困难妥善解决,实现闲置资产盘活、产业延续发展、就业岗位稳定多重成效,成功破解企业“停产即破产、重组难复产”难题。案例四广东深圳光明区服务前置强化指导破解高新企业发展难题【关键词】高新企业服务前置行政指导精准助企【基本情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广东深圳光明区工作专班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收集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某高新技术企业反映,其计划年内回迁的分厂涉及高危生产工艺,对厂房承重、防爆等级、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要求严格,请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场地选址、工艺布局及安全生产指导方面给予支持。区工作专班将此纳入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推动问题解决。【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属地街道邀请安全生产部门、企业服务中心以及安全、工艺设计等领域专家,组建专项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深度指导。首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建筑结构、合规红线等维度多轮论证,选定符合需求的高标准厂房。在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前,多次赴现场协助完善工艺布局设计,重点对高危区域设备间距、管线走向、防护设施等进行模拟推演,提前规避常见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建好再改”情况,为企业节约投入约15%,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性能显著提高。【典型意义】解决企业痛点、提升企业满意度,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联动属地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邀请行业专家提前介入,开展专业指导,推动“事后执法监管”向“事前合规指导”转变,帮助企业把控前端风险,节约改造成本,以精准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的迫切需求,助力企业安心搞经营、大胆谋创新。案例五重庆綦江区信用修复联动破堵点精准指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关键词】快速响应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精准帮扶【基本情况】2025年5月,重庆綦江区某商贸企业向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企业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已按要求完成补报并在国家信用平台完成初步信用修复,但是区级政务平台仍持续公示其失信信息,导致企业招投标、银行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受阻。区工作专班高度重视该问题,将其转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第一时间响应企业诉求,协调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以及政务平台运营方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修复信息,跨平台核验后及时撤销失信公示信息。同时,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推动健全完善区级政务平台与“信用中国(重庆)”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制定信用修复服务工作规范,将信用修复指导服务延伸至行政执法全流程,为企业提供全周期精准帮扶。【典型意义】信用修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企业信用修复痛点堵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工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完善服务规范,推动企业信用修复从“单一环节修复”向“多平台协同”升级,从“企业被动申请”向“执法端主动指导”转变,切实解决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更新不及时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案例六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治体检”解企忧精准施策护航发展【关键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法治体检助企服务【基本情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工作专班应企业邀请组织开展入企“法治体检”。某企业反映因生产能耗大,难以及时对锅炉等设备进行监测和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面临多起供热纠纷,希望有关执法部门能提供指导服务。区工作专班将企业反映情况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难题。【协调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新疆特检院等部门联合入企,指导建立“三级隐患排查”机制,排查解决各类风险隐患27处。协调专项资金投入实施“物联网+锅炉”改造和烟气余热回收项目,有效为企业降本增效。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合同审查、维权指导等法律服务,依法依规解决供热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目前,企业实现长期安全生产零事故,年节省成本150余万元。【典型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企业入企指导邀请,协调整合多部门资源,坚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以“法治体检”为载体,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通过规范执法监管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又以全方位精准指导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化解经营纠纷,实现了执法监管的刚性要求与助企服务的柔性温度有机统一。案例七广西贺州昭平县四色预警三书助企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关键词】执法检查分色预警轻微不罚三书助企【基本情况】2025年5月,广西贺州昭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农业科技企业生产的绿茶浓缩液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表示,涉案批次产品正处于研发阶段,未上市销售,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并承诺立即整改。县市场监管局对如何在此案中精准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向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寻求指导帮助。【协调处理】根据《贺州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与“三书助企”服务的实施方案》等相关助企护企政策,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组,对该案件进行评估。经综合研判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社会危害等因素,工作组认定企业违法情形属于“黄色预警”等级,符合启动“三书助企”指导服务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法律风险提示书》《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指导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并多次上门跟进帮扶整改。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复核符合“轻微不罚”情形,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预警等级下调至“蓝色”。【典型意义】行政执法既要坚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底线,又要精准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经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县市场监管局全面考量企业违法情形,缜密研判案情,精准提供指导,准确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既守住了产品质量底线,又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遭受过度行政处罚,践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案例八湖南永州市执法监督联动破难题畅通省道交通出行安全线【关键词】交通管理监控设备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基本情况】S236省道是湖南永州市境内重要交通干道,路段货车通行流量大,且地理条件复杂、道路基础薄弱,交通管理和通行保障压力突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市工作专班多次收到企业和群众反映:该路段存在电子抓拍设备设置过密、限速标准不统一、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道路通行效率低等问题。市工作专班将此问题列入重大民生实事任务台账,交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处置。【协调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第一时间响应企业群众诉求,依据《永州市人大执法司法监督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商市人大成立联合工作组,并由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市交警部门、公路养护部门及路段属地镇政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组深入S236省道开展实地走访、勘察摸排,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对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监控设置过密、标识牌不合理或有遮挡物、部分弯道狭窄等17处问题逐个制定整改解决措施。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程跟踪督办,建立台账、明确时限、压实部门责任。经过3个多月的集中攻坚,13处原有执法监控设备调整转用为服务民生的治安卡口,复杂路段改设区间测速以规范限速管理,高风险弯道完成道路加宽改造,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大幅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在全市对类似道路开展全面排查,为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打消了群众“以罚代管”的质疑,实现执法公信力与群众满意度双提升。【典型意义】推动执法监督多元贯通、实现协同发力,是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回应群众民生诉求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永州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效能,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监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同向发力,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处置向源头规范治理转变,既系统解决了省道交通治理顽疾,又有力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实现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通行效率提升与群众诉求有效回应的多重统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2 10:13:10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在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为新时代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保障矿产资源法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着力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严格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对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细化和完善的制度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制度集成,统筹整合原矿产资源法的多部配套行政法规,增强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问:《条例》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答: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础性制度。《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矿业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矿业权设立方式,明确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以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二是加强矿业权出让工作,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规定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要求矿业权出让部门确保拟出让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明确了对提供探矿权区块的单位、个人的激励措施以及减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情形。三是完善矿业权续期制度,明确了矿业权续期的程序以及探矿权续期时核减勘查区域面积的具体要求。四是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明确了矿业权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要求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等条件。问:《条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了哪些细化规定?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强调查成果质量监督,统一发布调查成果信息。二是明确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程序和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相关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矿业用地保障,明确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的具体范围;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四是规定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五是规定国家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开发利用现状调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法定效力,要求采矿权人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问:对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有哪些细化规定?答: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确立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制度框架。《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主要包括: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完成时限和验收程序。同时,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问:《条例》如何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答: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至关重要。矿产资源法对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以及矿产资源应急作了规定,《条例》对此进一步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完善。一是规定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并从完善监管体制、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对持续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综合效能作了规定。二是从明确部门职责、采矿权人责任、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分别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三是完善了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供应,征用相关矿产品、矿产品储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或者矿产品供应等。问:对原矿产资源法的六部配套行政法规是如何处理的?答:矿产资源法修订前,国务院先后出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六部配套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的内容有的已被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吸收或者取代,有的已与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不相符。为强化制度集成,增强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条例》对上述行政法规中需要继续保留的内容作了统筹整合。《条例》施行时,这六部行政法规同时废止。问: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做好相关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有序衔接。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1 10:30:32

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7年修改,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出重要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待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此,有必要修订《条例》。问:《条例》在完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完善工作原则,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三是总结急用先行立法经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问:《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二是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问:《条例》在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是加强评估论证,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三是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认为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问:《条例》在适应改革需要方面作了哪些完善?答:此次修订《条例》注重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二是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三是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0 11:01:35

司法部 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残疾人群体服务保障体系作出部署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法在身边助残护残”“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活动,营造良好助残法治氛围,在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人,涉及婚姻家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常见矛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司法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下一步,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将持续发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可及性、精准性、有效性,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案例一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视力残疾人刘某某民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刘某某系视力残疾人,信息获取与沟通表达能力受限。2022年4月,庹某某向刘某某借款4.5万元。2023年2月,庹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同,租住刘某某自有住房。合同履行期间,庹某某未支付任何租金,亦未归还借款,刘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后续则完全失联。2025年7月,公安机关联系刘某某核实庹某某犯罪事实时,刘某某才知晓庹某某已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自身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生活将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在残联志愿者陪同下,向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作为视力残疾人,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出行、举证、诉讼能力严重不足,若不予援助将直接导致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根据2024年9月修订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以通俗语言释明诉讼流程、举证要求与权利义务;全面核对借条、租房合同、微信催收记录等证据,梳理证据清单;同步对接刑事案件办案民警,赴派出所调取羁押证明。规范撰写民事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当日完成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效力、借款事实、现金交付习惯、证据链完整性等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结合交易习惯、银行取现记录、借条自认、租金抵扣事实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回应了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9月判决庹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8万元,归还借款及逾期违约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庹某某未履行义务,承办律师协助刘某某办理强制执行立案,持续跟进执行程序,全力推动判决得到执行。【专家点评】本案以特殊保障为原则、以证据链为核心、以无障碍程序为支撑,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功能。承办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精准界定违约方责任;针对自然人之间现金交付,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形,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与残疾人生活习惯完成事实推定,逻辑严谨,法律适用准确。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联动残联、法院、公安机关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丁胜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案例二江苏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潘某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潘某系听力残疾人,于2022年11月入职某公司。2024年下半年,潘某经过十月怀胎准备请假生产,但公司人事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将产假时间由173天缩短至90天,并表示如想休满产假,个人需要承担单位应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随后公司在收取社保费用后,仍强制要求潘某提前返岗。因子女无人照料,潘某迫于无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生育津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5月,潘某通过江苏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该公司所在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及时联系潘某并受理了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潘某为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且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法律援助事项,根据法律援助法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决定给予潘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潘某,用手写方式向潘某了解情况、确认诉求。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无权减少职工的产假天数,不能转嫁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生育津贴是由公司代发给育龄妇女的费用,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部分,公司应当补足差额。为帮助受援人快速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先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坚持认为离职员工不享受津贴、更不认可相关差额。经征求受援人意见,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协调检察官和承办律师一道参与证据搜集和案件协商。诉前调解时,承办律师指出该公司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检察官从法律监督角度作出法律风险提示。经过释法析理,公司最终与受援人潘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同意支付潘某社保款项、津贴、工资差额及补偿3.8万元。【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为残疾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不仅为这一领域的法律援助展示了成功的经验,更对残疾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提出诸多启示。本案中,女性劳动者潘某属于听力残疾人,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等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时期,遭受用人单位从产假时间、社保费用到生育津贴、离职保护等多方面的权益损害,反映了女性残疾劳动者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容易受损的困境,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法律援助中心不仅及时受理申请和提供援助,还在起诉后协调检察院的支持起诉,反复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最终圆满解决纠纷。这些思路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郭某婚姻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郭某系听力残疾人,2011年8月与黄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黄某提出分割郭某房产。因该房产系郭某唯一房产,为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权,郭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郭某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且已年满60周岁,根据法律援助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决定给予郭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郭某,考虑到郭某存在听力障碍,表达能力受限,且情绪极度焦虑低落,律师放慢语速、耐心倾听,通过手写文字、反复沟通的方式,积极开导抚慰郭某。经全面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建造时间、权属等证据收集,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为守住郭某唯一的安身住所,维护残疾人最核心的生存权益,承办律师全方位收集证据,耐心询问郭某及其家属,逐一梳理证据线索,多次前往房屋建造现场,走访当年知情人员,反复沟通核实案件事实;逐一对接相关部门、施工人员,全力查找、调取房屋建造合同、出资凭证、建房审批材料、权属证明等全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证实案涉房屋属于郭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指出案涉房屋是受援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房屋将直接导致残疾人无家可归、生活无着。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黄某分割房屋的请求。【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对残疾人基本生存权兜底保障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听力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快速受理、依法指派,彰显法律援助制度温情。承办律师充分考量受援人沟通障碍与焦虑情绪,采用手写交流、耐心抚慰等方式建立信任,围绕“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核心争议,全面调取建造合同、出资凭证、权属证明等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证实房屋系郭某婚前个人财产。庭审中,律师紧扣生存权优先原则,指出该房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将致其无家可归,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分割房屋请求。本案在程序便民、证据攻坚、实体公正等方面示范意义突出,有力维护了残疾人最核心的居住权与生存权,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专家顾问)案例四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孔某债务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孔某与其妻子郁某均系智力残疾人。2017年,其亲戚王某、严某以孔某夫妇名义向银行贷款购车,并签署了车辆购买合同、银行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车辆供王某、严某日常使用,后因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孔某、郁某夫妇,要求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近27万元。2024年11月,孔某母亲黄某接到起诉状后,焦急万分,到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某系孔某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孔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孔某夫妇均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扩大残疾人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孔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黄某,仔细查看了案卷,认真听取了黄某陈述,详细了解案件始末,从行为能力、合同效力、车辆持有情况、追偿权法律基础、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答辩方案,先让黄某服下了一颗“定心丸”。随后,承办律师多方搜集证据。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提出,从行为主体上,孔某及其妻子郁某均为智力残疾人,对于向银行贷款购车行为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从车辆持有情况上,二人客观上均不具备开机动车的技能,涉案车辆实际由第三人王某、严某控制并使用;从追偿权资格上,担保公司仅有其单方制作的《保证函》,缺乏债权人、债务人与其达成保证合意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具备保证人的身份;从诉讼时效上,担保公司最后一次代偿款支付时间距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已过诉讼时效;从追偿金额上,款项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综上,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原告公司撤回起诉。至此,本案圆满办结,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成功帮助孔某、郁某避免了一场无妄之灾。【专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人被冒名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案。本案的焦点在于智力残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合法性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包括智力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了一块法律盾牌。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切实的权益保障。智力残疾人因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又往往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帮助受援残疾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快速了解案情,围绕核心法律关系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原告撤诉,避免受援当事人利益受损,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扶弱济困和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陈信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专家顾问)案例五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言语残疾人文某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文某等11人均系听力、言语残疾人,在长沙市某公司工作。2021年6月起,该公司拒不支付文某等人工资。文某等人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后,于同年11月到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认为文某等人经济困难,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考虑到文某等人均存在听力言语障碍,且人数较多,当天指派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团队承办该案。为确保服务精准高效,办案团队实行分组负责制,每名承办律师负责3至4名受援人,并组建微信群随时沟通案情。律师了解到受援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能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材料,且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难度。为确保受援人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承办律师逐一与受援人核实其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出勤情况,约定薪酬、欠薪时长及金额等关键信息,并指导受援人调取工资转账记录、收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现场照片、工友证言、与管理人员沟通的文字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代为向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时,积极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阐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拖欠职工工资的法律后果,针对公司现实困难提出协商方案,并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保障残疾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面对律师严谨的证据、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务实可行的方案,公司负责人最终与受援人达成和解协议,受援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公司及时向文某等11名受援人支付了所拖欠全部工资9万余元。【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听力、言语障碍残疾人本就处于沟通与信息弱势地位,加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书面用工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度较大。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优化服务方式,组建专业律师团队,承办律师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最贴近受援人生活的方式沟通、取证,结合企业实际困难提出和解方案,最终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纠纷,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的公平正义。该案表明,优质法律援助既要切实为群众化解法律难题,也要传递司法温情。对于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而言,法治保障既要坚守制度刚性,也要饱含人文温度,真正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刘顺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老师)案例六吉林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李某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李某系智力残疾人。2020年3月,李某父亲将其送进某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该中心员工以李某不服管理为由,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2022年6月,李某父亲发现李某身上伤情后报警。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愿以分期方式,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10万元。但朱某在支付3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赔偿。2023年5月,李某父亲向吉林省某市残联求助。市残联维权部工作人员多次陪同李某父亲到服务机构追索赔偿未果。2025年11月,在市残联维权部工作人员协助下,李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驻残联工作站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立即将申请转交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主动上门服务,并与市残联沟通了解情况。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根据法律援助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向李某父亲了解情况,充分搜集整理证据,代理李某将朱某诉至人民法院。市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优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6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朱某支付李某剩余赔偿款9.7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有效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专家点评】本案是残联、法律援助中心双方联动依法保护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彰显了司法公正与社会温情。本案中,残联面对受害人李某父亲的三次来访,耐心倾听沟通,开展调解;在面对侵权人朱某反复违约、拒不履约,通过调解已无法有效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及时引导李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详细了解残疾人家庭状况,指派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及时立案,有效降低了残疾人诉累,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也为解决涉残疾人侵权纠纷提供了良好示范。当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残联、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闫弘宇,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案例七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未成年人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2021年,未成年人王某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造成脑外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因该事故导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需高额治疗费用,但家庭生活困难,难以负担。2024年9月,王某母亲在辽宁省沈阳市残联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并向沈阳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王某作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当日约见王某母亲了解案件情况,耐心询问其具体诉求,为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裁判规则等,对其保存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类,并指导其继续打印收集与案件诉求有关的票据证据。开庭前,承办律师在梳理王某全部病例和医疗票据材料等证据材料基础上,计算相关的费用数额,并与王某母亲沟通:虽然受援人是未成年人,不涉及其本人误工费问题,但考虑到因其治疗期间需要监护人陪同,造成监护人的误工损失,可提出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虽缺少票据,但可根据受援人的就诊票据核算就医的天数估算交通费数额;虽然没有关于营养费的医嘱,但从受援人是未成年人的角度可主张营养费。王某母亲同意变更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2025年2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6.3万余元。王某母亲对该判决表示比较满意。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给付了赔偿款。鉴于王某后续仍将面临长期治疗,沈阳市残联将持续跟踪其相关状况,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专家点评】本案是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效性。通过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有效减轻了残疾人及其家庭诉累。二是体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的切实降低。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中心在申请当日即指派律师,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价值。承办律师从受援人系残疾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帮助受援人母亲合理调整诉讼请求,使受援人获得了更为充分的赔偿。本案充分展现了“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和“法在身边、助残护残”活动的实践成效,也为类似残疾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苗鸣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案例八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刘某系听力残疾妇女,1999年与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已成年)。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魏某对刘某及子女漠不关心,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致刘某身体多次受伤。2023年5月,刘某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魏某仍未彻底改正过错,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25年5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分担共同债务。因刘某存在听力与言语沟通障碍,缺乏法律知识,独自诉讼存在困难,家人陪同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法律援助法,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刘某法律援助,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承办人员针对刘某听力言语障碍,耐心通过多种方式与其交流沟通,同时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其焦虑情绪;全面调取不动产登记、户籍等证据,精准核实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代写诉状并协助完成立案手续。人民法院立案后,组织刘某魏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承办人随后充分准备庭审证据,当庭审中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承办人依法举证、全面陈述刘某遭受家暴及双方感情破裂事实。庭审后,考虑到刘某承受的诉累和压力,承办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耐心释法明理,让魏某认识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并促成双方就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2025年5月,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刘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中面包车一辆、自建房3间归魏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刘某所有;全部共同债务由魏某承担。刘某成功解除不幸婚姻,财产与人身权益也得到保障。结案后,市残联持续跟进,为刘某提供后续心理疏导与困难帮扶,实现法律帮助与社会关爱双重保护。【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帮扶听力残疾妇女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典型案例。受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诉请离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针对受援人存在听力言语障碍、沟通与诉讼能力薄弱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办理,切实降低了残疾人维权门槛。法律援助人员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采用无障碍沟通方式,兼顾心理疏导与法律援助服务;全面调查取证,最终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有效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与人文关怀,为办理涉残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李保平,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宁夏社会学会会长)案例九山东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李某房屋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李某系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法自理。其父亲去世后,母亲杨某再婚,携李某搬离原居住村,村中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4年1月,杨某打算回村修缮老房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发现案涉房屋已变更权属并被他人长期占用,李某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面临严重威胁。年近七旬的杨某向当地残联、街道等求助,残联主动靠前、居中调解,协助杨某以李某法定监护人身份,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并从专业律师库中遴选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约见杨某,经耐心沟通交流、细致梳理案情后,发现两大难点:一是李某父亲生前未留任何遗嘱,且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当前已超过行政诉讼法定期限;二是委托人无法提供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承办律师果断跳出“先行后民”的常规思维,确定“民事诉讼确权+继承纠纷”的办案路径,前往属地派出所调取被告户籍信息,在顺利完成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随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案涉房屋全部档案资料。经核查比对,发现房屋权属变更所依据的《房屋继承协议书》存在多处违法瑕疵,协议上杨某及其子女的签字均涉嫌伪造,且无监护人授权代签的证明,据此锁定了核心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完整证据链、详细阐述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辩论,明确提出涉案继承协议系伪造,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房屋权属变更的依据,更无权剥夺李某的法定继承份额。在扎实证据面前,被告当庭认可协议签字系伪造。最终,法院充分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案涉房屋份额由李某及其母亲和姐姐按比例分别继承。受援人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与弘扬社会和谐价值观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面对十余年前农村房屋被非法确权、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困局,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开通特殊群体绿色通道,落实了残疾人优先保障政策。承办律师秉持耐心、细心、暖心的服务态度,全程代为办理法律事务;优选民事诉讼路径,高效破解程序困局;巧用调查令固定伪造协议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始终聚焦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坚持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困、应援优援的民生本色和温度,为化解农村基层矛盾、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筑牢残疾人权益保障防线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援办案模式。(包国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案例十四川省巴中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未成年人杨某等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基本案情】杨某甲(2016年生)为智力残疾、杨某乙(2018年生)为精神残疾,二人系兄妹,长期治疗和康复需高额费用。二人母亲自2022年1月离家后,未再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两名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及康复费用全部由父亲独自承担,生活十分困难。其父向当地残联寻求帮助时,残联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向残联了解相关信息,依法快速受理、审查,深入受援人生活环境全面核查情况,确认两名未成年人属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当即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对接当事人,全面收集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康复支出凭证等关键证据,固定母亲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心联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区残联积极协调跟进,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严重侵害两名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杨某甲、杨某乙,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9.6万元。【专家点评】本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协同残联、检察院、法院,共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实践,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中的制度优势。两名未成年人身患重度残疾,母亲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家庭陷入困境。残联及时引导残疾人家属按照法律途径维护其残疾子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快速指派专人代理,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协调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人员精准收集证据、依法代理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受援人诉求,切实解决残疾未成年人康复与生活之急。此案体现司法为民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残疾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法治样本。(王有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教研室主任,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18 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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