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

张军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贺荣主持1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带队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连续第三年上门走访、交流座谈,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1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带队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连续第三年上门走访、交流座谈,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营造律师执业良好环境上持续用力,取得积极成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维护,建议司法机关强化保障意识、律师行业坚守自律底线”“建议结合实践情况,持续优化示范文本线上使用体验,更方便律师、当事人”“建议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机制,支持、促进律师积极参与多元解纷工作”“建议深化案例库律师参与共建共用共享,畅通优质案例的发现与推荐渠道,增强案例指导实践的效果”“建议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工作交流”……座谈会上,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介绍有关工作,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人大代表张慧以及律师代表刘延岭、白敏、牟驰、孙明经分别发言。张军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广大律师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要从政治上深化认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落实“两个更加注重”的政治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部署落到实处。要从制度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自身行为,做实严格公正司法,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维权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提高处置质效。要从机制上促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推广律师参与调解的经验做法,贯彻实施好商事调解条例。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平台,用科技赋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要从队伍建设上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坚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既建立“防火墙”又架起“沟通桥”,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良好关系。希望广大律师一如既往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汇聚更大合力。贺荣指出,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支高素质专业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更加注重”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落实“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落实到每个案件办理中,在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上久久为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持续深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领律师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好律师协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律师在审判阶段各项权利保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要与人民法院深化沟通协作,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推广应用示范文本、加强案例库建设以及律师法的全面修订等方面形成合力,促进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介绍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法、司法部有关部门和全国律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摄影孙若丰【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30 10:20:47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2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大局稳定。陈文清充分肯定了2025年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取得的成效。他强调,2026年要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坚持不懈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大力纠治“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问题,进一步打通信访法治化“路线图”,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整体合力。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主持会议,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线,扎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更好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新的贡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30 10:08:4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制发《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具有现实意义。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矿产等各类资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称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又一生动实践,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是一次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的修订,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以下称《矿业权解释》)。实施8年来,《矿业权解释》对于规范矿业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纠纷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后,该解释的诸多条文需要根据法律的最新变化作出修改和调整。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纠纷审判实践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统一裁判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为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调查、座谈以及系统梳理案例库、法答网相关案例和答问等方式,针对矿业权取得、流转,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压覆,矿业权提前收回、退出补偿以及涉矿区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制定了《解释》,同时对《矿业权解释》予以废止。二、《解释》的起草原则《解释》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严格遵循立法。《解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例如,《解释》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关于“探转采”直通车制度的规定,删除《矿业权解释》越界勘查、开采责任承担中与该制度精神不符的规定。又如,《解释》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新《矿产资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类型暂不作出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释》紧紧围绕调研发现的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亟需。例如,近年来,伴随国家重点工程、交通枢纽等大型建设项目密集落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物权冲突与补偿争议呈多发态势,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法答网高频提问。《解释》针对压覆矿产资源的确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要件、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被压覆资源储量的确定以及矿业权期限届满后压覆纠纷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解释》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物权登记和“权证分离”的规定精神,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例如,《解释》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又如,《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四是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解释》促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注重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精神,统筹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解释》明确对于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矿业权人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解释》遵循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精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出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明确受让人在出让人未依约办理矿业权登记或者因出让人原因未能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或者出让人因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请求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对实践中未取得矿业权而签订合同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形给予效力评价。矿产资源尚未设置矿业权,当事人即签订合同实施勘查、开采的,必然违反新《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应对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以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同时,尊重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矿业权人对其预期可以取得的矿业权作出交易安排,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来进行合作勘查、开采或者转让矿业权,当事人仅以订立合同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三是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遵循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公园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禁止或者仅开展相关人为活动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维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四是规定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解释》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删除旧《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业权转让须经审批、禁止将矿业权倒卖牟利等规定的最新修订,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状态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矿业权转让审批和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五是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越界勘查、开采损失赔偿范围界定不一问题,采取列举式区分采矿权、探矿权分别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以统一裁判尺度。具体而言,采矿权人因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损失,包括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可以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等;探矿权人因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损失,则包括因越界勘查、开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六是规定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解释》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但对矿业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同时,为预留制度空间,《解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判实践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规则,更好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19日法释〔202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矿业权出让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条出让人未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受让人办理矿业权登记,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或者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人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出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实施勘查、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以将来取得的矿业权进行合作勘查、开采或者转让的合同,当事人仅以合作人或者转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五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出资合同生效后,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其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相对人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又将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矿业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矿业权,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受让人请求确认自矿业权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取得矿业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证书与矿业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矿业权登记簿为准的,除有证据证明矿业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当事人请求确认抵押权自抵押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以矿业权设立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第十一条矿业权依法抵押后,因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被收回等原因导致矿业权消灭,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界限不清发生争议,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三条因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采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造成的下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侵权人越界勘查、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价值;(二)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可以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三)侵权行为致使采矿权人增加的开采成本、矿区生态修复费用。采矿权人请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规定的矿产品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探矿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越界勘查、开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压覆矿产资源”:(一)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依法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虽不重叠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勘查、开采,直接影响矿业权行使的;(二)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限制勘查、开采,依据相关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前需取得建设项目权利人的同意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合理期限内未取得同意或者批准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后未履行约定义务,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建设单位补偿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时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予以认定。矿业权人自行委托出具的储量报告,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第十九条矿产资源被压覆时矿业权因期限届满已消灭,原矿业权人基于矿产资源被压覆请求建设单位赔偿或者补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因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业权未能续期的除外。第二十条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收回,矿业权人请求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不符合管控要求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地,矿业权人请求作出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清理、恢复,或者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已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无证勘查、开采,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202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1-22 10:01:30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1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法学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致信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法治自信、勇担时代使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做好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加强法治宣传、培养法治人才等工作,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陈文清充分肯定2025年法学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做好2026年工作,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化学习培训、宣传宣介、研究阐释。要坚持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引领。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立足中国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借鉴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建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机制,提升服务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1 09:52:53

大型专题节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即将开播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领悟思想伟力,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高度,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指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国法学会共同制作推出8集大型专题节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节目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设置“时代命题”“思想引领”“法安天下”三个版块,特邀我国法治建设领域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作为讲读嘉宾,结合基层创新实践案例,深入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生动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的生动实践,为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节目将于2026年1月21日起,每晚8点档在总台央视综合频道首播,社会与法频道次日晚8点档重播,并在央视新闻、央视频、央视网等新媒体平台同步播出。【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1 09:46:53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召开

1月19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实干笃行,担当作为,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质效,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法治服务和保障。1月19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召开,图为司法部机关主会场。会议指出,202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忠诚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做好2026年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两个更加注重”着力增强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协同性、有效性,持续强化政治建设、专业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落实,在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中担当尽责,以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会议强调,2026年司法行政系统要坚持稳中推进、提质增效,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一是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更加突出政治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职责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抓实走深队伍建设和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落实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突出提升服务保障大局的主动性和高质效,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用。抓好涉外法治相关任务落实,加快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设高水平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三是落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加突出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均衡性和精准度,加力提高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质效,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四是深化一体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系统性和协同高效,强化统筹衔接、压实责任和信息共享,夯实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守牢安全稳定底线。五是持续扛牢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政治责任,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责任心、大局观和执行力,久久为功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部领导出席。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司法部机关设主会场,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设分会场。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0 09:38:20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国家法官学院联合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国家法官学院联合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成效经验,研究推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张军指出,“司法为民的‘军功章’上,有全国34万名人民陪审员不负重托的付出与荣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正确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推“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落实落地。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选、用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选任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全面落实随机抽选,严格落实个案随机抽取,加强法官指引,提升参审质效,促推更好发挥作用。要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结合履职实际强化普法宣传、积极建言献策,发挥“陪审一案、影响一片”的效应。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提升履职素能。要讲好人民陪审员履职故事,让全社会可感可及。希望广大人民陪审员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共同促进人民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贺荣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和生动实践。新时代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等各方面协作配合,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司法行政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反映民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要做深做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落实“两随机”规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方式方法,严格资格审查,服务审判需求,确保选任一支政治上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队伍。要发挥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制度优势,提高“选用衔接”工作质效,协同人民法院在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更强合力。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强化对选任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关心关爱和保障落到实处。广大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扎根人民、服务人民,希望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履职能力,依法参审、忠实履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受表扬的代表作交流发言。会上,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吴言军宣读了《关于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人民陪审员予以表扬的通报》,受表扬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与会代表观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题片。全国人大代表范银莲、杭侃、孟繁英、熊远明,全国政协委员时和兴出席会议。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社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社法委、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高院、军事法院、兵团分院党组书记、院长、各省(区、市)及兵团司法厅(局)负责同志,人民陪审员工作集体和人民陪审员代表参会。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王中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全国人大代表范银莲、杭侃、孟繁英、熊远明,全国政协委员时和兴出席会议。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社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社法委、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会。最高法、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高院、军事法院、兵团分院党组书记、院长,各省(区、市)及兵团司法厅(局)负责同志,人民陪审员工作集体和人民陪审员代表参会。摄影满博孙若丰【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0 09:34:14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中央政法工作会议18日至1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政法战线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着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陈文清充分肯定2025年全国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强调做好2026年工作,要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要加强平安建设,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齐抓共管、惩防并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加强基础建设,全链条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化有关群体服务管理,加强基层政法单位建设,加快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要加强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王小洪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张军、应勇出席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20 09:30:13

携手推进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应勇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交流、听取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携手推进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贺荣主持座谈会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交流、听取意见。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座谈会。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带队赴全国律协走访交流、听取意见,共同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商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更大力量。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主持座谈会。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发言。“全国律协与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配合出台有关工作规定,取得积极成效,建议以更实举措保障律师会见权、知情权、阅卷权”“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自律与有效外部监督,建议加强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共同促进律师规范执业、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取得较好进展,建议更好发挥律师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的专业作用”“最高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建议进一步推动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近年来检律良性互动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建议进一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律师和司法人员都立足本职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破解‘执行难’等方面深化协作”……座谈会上,全国律协会长高子程以及律师代表蒋敏、肖胜方、方燕、陈灿、李浩江分别介绍有关工作,并结合各自执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应勇边听边记,不时插话与大家交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履职的根本遵循,都是党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勇指出,推进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既需要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也需要广大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之以恒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既要在履职办案各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要对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开展监督。要持续深化检律协作,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一道,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共同落实,合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履职办案中加强检律衔接配合,更加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常态化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在化解矛盾中发挥检律职责优势,合力做好释法说理、积案化解、定分止争等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有效制约中推动检律规范履职,持续构建“亲”“清”检律关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禁止检察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制度等铁规禁令,促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律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服务群体,对检察履职办案情况看得更清、感受更深、意见建议更专业。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贺荣指出,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律师和检察官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都承担着重要职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推进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部署,对新征程律师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久久为功抓实律师队伍政治引领,提升律师依法执业能力,引导广大律师自觉把“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落到实际行动中。要与检察机关一道持续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发挥好律师协会作用,在保障会见权、知情权和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律师依法履职营造更优环境。要深化检律协作,健全与检察机关的双向情况通报和沟通反馈机制,支持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工作,持续构建“亲”“清”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要聚焦“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探索创新律师服务大局的模式,团结凝聚广大律师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贡献专业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通报2025年以来检律协作及检察机关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情况,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通报律师工作有关情况。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和全国律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摄影程丁满博李哲【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1-15 09:59:45

中国法治论坛(2025)暨第十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开幕 陈文清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深圳12月29日电中国法治论坛(2025)暨第十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29日在广东深圳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出席并致辞。与会代表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积极繁荣法学研究,主动服务法治实践,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与会代表表示,繁荣新时代法学研究,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立足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借鉴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为全球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论坛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广东省委政法委、深圳市委市政府主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法学法律界代表等参加论坛。【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12-30 1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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