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贡献力量

9月30日,司法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平安中国建设擘画了蓝图、指明了方向。司法行政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捍卫国家政治安全摆在首位,锚定“四个更加”目标持续用力,以忠诚履职的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整体来抓,协同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解纷优势和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强化法治支撑、科技赋能,加强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供给,提高司法行政业务数智化水平。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做深做实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抓好司法所标准化提质升级,持续提升干警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履职本领,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严格落实责任,与相关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奋力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更强合力。【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9-30 16:39:43

“2026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现场推进会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

9月29日,“2026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现场推进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洪祥,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利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王艺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杨万明主持会议。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刘惠致辞,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于洪涛致辞并介绍工作经验。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行”活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紧跟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协同联动,持续深化全民普法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要认真总结普法宣传的成效经验,切实增强做好“基层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新征程上活动取得新的更大进展。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主线,准确把握“九五”普法规划各项要求,通过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抓好抓细“基层行”活动,以高质量普法宣传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要精准聚焦宣传重点,深入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持续推动“基层行”活动走深走实。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强化统筹协调,建强普法队伍,让普法形式更受群众欢迎、内容更贴合群众需求、品牌更彰显地域特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由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自2008年5月开展以来,持续组织动员广大青年普法志愿者深入基层、下沉一线,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助力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持续提升。据不完全统计,活动累计组织1200万余名普法志愿者参与,开展线上线下普法活动1100万余场,受众人数达4亿人次。【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9-30 10:53:18

司法部长贺荣出席第15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并发言

9月26日,司法部长贺荣以视频方式应邀出席第15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并在高级别会议上发言。贺荣表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正在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方愿同各方携手,推进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为预防打击犯罪、完善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践行多边主义,遵守国际法治,更好发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等平台作用,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二是坚持行动导向,健全打击犯罪国际网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有效应对新兴技术犯罪。三是深化团结协作,在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等方面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需求,加强法治领域务实合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本届大会于9月26日至10月1日在阿联酋阿布扎比举行。【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9-28 10:36:13

司法部举办2026年度首期涉外律师实务培训

9月20日至24日,司法部在河南郑州顺利举办2026年度首期涉外律师实务培训。本次培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律师法》,着力提升涉外律师实务能力,更好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训邀请了有关法学教授、实务界专家深入讲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跨境投融资、中欧班列跨境贸易等主题授课。培训打破传统单向授课模式,首次采取企律对话方式,组织参训律师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推动法律服务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近170名涉外律师和来自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30名公司律师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9-28 10:35:35

法治筑平安 善治护长安——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综述

平安,是百姓朴素的期盼;法治,是平安坚实的底座。司法部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聚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立足司法部各项职能,一体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工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良法善治筑牢平安防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司法部以高质量立法维护高水平安全,与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公安部等部门持续健全完善平安中国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制修订监狱法、仲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防震减灾法等制修订工作,牵头研究起草完成相关涉外立法,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今年以来,司法部已审查完成37件立法项目,政府立法服务保障大局的精准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以教育改造减少风险源头平安不仅要“管得住”,更要“改得好”。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推进平安、法治、文明监狱建设,全国监狱持续保持安全稳定,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升,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规范适用“减假暂”,法治监狱建设深入推进。开展全国监狱人民警察政治轮训和警体技能训练,涌现出以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浙江省女子监狱党委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吴秋瑾、温向红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和教育戒治工作同步加强,选取12个省份开展针对吸食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人员和滥用药物未成年人的自愿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戒毒系统涌现出一批以陈旭、师帅、王妙丽为代表的先进个人。社区矫正全面提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做好新修订的监狱法宣传贯彻,深化一体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以实质化解提升治理效能行政复议,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案件111.5万件(其中新收98.5万件,结转13.0万件),办结90.7万件,同比增长41.5%。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20.5万件,调撤率达29.8%,经复议后93.6%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实质化解率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超过九成。全年共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纠错率为11.5%;针对执法共性问题制发意见书、建议书1.3万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8608件;司法部发布5批36个典型案例,强化以案促治。涉企复议案件6.1万件,办结5.5万件,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6431件,实质化解1.5万件;对2023年以来未履行的120件涉企复议决定挂牌督办,涉及金额5.6亿元。今年1月至8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7.2万件,其中新收62.4万件、同比增长19.1%,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显现。以规范执法优化法治环境执法越规范,平安越可感。司法部扎实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推动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4000余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持续深化;指导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资格互认,建立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相关制度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先后公布施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转入常态化阶段;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9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310亿元,行政检查频次平均下降34.8%,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22%。执法“尺度”更明,市场“预期”更稳,平安的法治底色更加鲜明。以源头预防消弭矛盾隐患新时代“枫桥经验”,关键在于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7万个,其中村(社区)调委会61.2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万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工作室5.4万个;共有人民调解员310.2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56万人,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社区和重点领域单位的调解组织网络。司法行政系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同时,坚持“和为贵”“互谅互让”的价值理念和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底线,让调解既合法律尺度,又有人情温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十四五”时期,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600多万件,将大量苗头隐患化解在未发之时、成讼之前;2025年,全国共调解各类案件1653.7万件,推动商事调解条例出台,颁发全国首张在司法行政部门赋码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证书,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从实践探索迈向规范化发展新阶段。以全民守法厚植平安沃土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施行,是把全民普法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成熟经验做法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确立,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法治宣传队伍基层基础不断夯实。司法部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培育、培训、管理、使用全链条建设。目前,全国已累计培育“法律明白人”440万人,村“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约占50%,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有3名以上“法律明白人”。法治宣传人才更加多元、专业。依托全国15万名普法讲师、222万名普法志愿者和大学生宣讲团,聚焦民生热点、治理难点,在解民忧、护民利中传播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以润物无声的方式,融入百姓日常、化为行为自觉。以法治温度托举群众安康公共法律服务,是平安建设的暖心工程。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和律师、公证、仲裁等多个行业领域构成的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国共建成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村(社区)普遍配备法律顾问,各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全面建成。“十四五”时期,三大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7亿多次,服务满意率平均达95%以上。近五年司法部共审核授予59万余人法律职业资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律师行业服务效能持续优化,18万余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6万余名律师担任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目前,司法行政正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提档升级,让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9-28 10:33:26

政法战线坚守红色初心持续书写亮眼平安答卷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结出累累硕果

我国是世界上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我国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平安中国正成为一张亮眼的“国家名片”。国以安为兴,民以安为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保持社会平安稳定作为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将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引领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新篇章。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是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守红色初心,忠诚履职尽责,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法治力量,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全力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持续书写亮眼平安答卷,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结出累累硕果。强打击——筑牢平安基景区里游人如织,热闹非凡但又井然有序;夜市中满是人间“烟火气”,群众安心游玩畅享美食……岁月静好,是因为有人在默默负重前行。万家平安灯火背后,离不开政法铁军的默默付出和辛勤守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履职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全力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忠诚践行平安之诺,倾力守护万家灯火。政治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衰存亡。政法机关把捍卫政治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有力确保国家安全稳如泰山。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街面上,抬头可见的警灯、民警巡逻的身影,是群众最为信赖的“平安底色”。打架斗殴、杀人越货、横行乡里……黑恶势力是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直接威胁,是必须清除的绊脚石。2018年1月,一场为期3年、集党和国家之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雷霆万钧之势在全国展开。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顺应了民心、维护了平安、彰显了正义,平安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此后,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推动实现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戎马不解鞍,铠甲不离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传统黑恶犯罪尚未根除,需要下更大功夫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今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秣马厉兵迎鏖战,枕戈待旦再前行。政法战线闻令而动,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整治规范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多,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威胁群众“钱袋子”安全。政法机关依法严惩电诈犯罪,让电诈分子无处遁形。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联合多国警方捣毁境外电诈窝点、遣返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了臭名昭著的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临近我边境的缅北地区规模化电诈园区被全部铲除,专项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有力维护了国家形象与公民权益。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政法战线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违法犯罪,精准发力,靶向施策——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开展“云剑”“净边”“断卡”“猎狐”等专项行动,集中打击跨境赌博、涉枪爆等违法犯罪,持续向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盗抢骗”等违法犯罪“亮剑”……一项项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让老百姓有了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盯群众急难愁盼,依法严打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用心呵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持续高压严打网络违法犯罪、强化网络乱象治理,有力维护网络安全;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平安”的内涵与外延不断丰富发展,群众对“平安”的需求拓展到衣食住行、网络安全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法机关厉兵秣马、枕戈待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关切,努力交出一份份群众满意的平安答卷。解纷争——奏响和谐曲会稽山脉西麓,枫溪江流水潺潺,从浙江诸暨枫桥镇走出的“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历久弥坚。“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源于诸暨枫桥干部群众的创造和政法工作的生动实践,“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是其最基本的内涵。六十载栉风沐雨,“枫桥经验”穿越时空焕发新活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牢记初心使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载体,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使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最大限度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枫桥经验”大放异彩。党建引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灵魂,反映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浙江、江西、山东等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建工作和社会治理科学有机融合,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红色动力”。从乡村“枫桥经验”到城镇社区“枫桥经验”、海上“枫桥经验”、网上“枫桥经验”,从社会治安领域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各地与时俱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困难和矛盾,让“和美之花”处处绽放。各部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实际,守正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提升解纷能力水平。人民法院建立起“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打通行业解纷大格局下的“神经末梢”,并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讼。检察机关持续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不断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水平,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在一起起矛盾主动排查、一处处风险源头化解中维护一方稳定、保卫一方平安。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优势作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不同解纷方式作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指用力,不如攥指成拳。综治中心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其汇聚各方合力,实现多部门协同联动,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25年3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福建厦门召开,对规范综治中心建设进行了部署。各地各部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见行见效,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没想到只跑一次就解决了问题,真的很给力!”“‘只跑一地’解纠纷,‘只进一门’化心结,太赞了。”……群众好评连连,点赞不断,“有矛盾纠纷,就找综治中心”已成普遍共识。各地各部门推出一系列新理念、新经验、新做法,形成了百花齐放、满园春色的生动局面,“枫桥经验”这张金名片更加璀璨夺目、熠熠生辉。优治理——织密防护网他们是“黄赌毒的克星”,甚至还能抓间谍……被网友戏称为“世界第五大情报组织”的“朝阳群众”人员组成非常广泛,遍布各行各业。他们有的是商场、超市里身穿制服的保安,有的是戴着红袖标的老人,又或是晨练、遛弯的一个个路人……尽管身份不同、着装各异,他们却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筑牢首都安全稳定防线。江西南昌的“洪城义警”,浙江杭州的“武林大妈”……各地充分发挥群众路线优良传统,积极发展群防群治,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夯实基层“前哨地”,绘好治理“同心圆”,让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梦想照进了现实。社会治理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中小学、幼儿园门口,一抹抹藏蓝准时到岗,家长和孩子们的脸上洋溢着安心幸福的笑容;曾经的迷途少年重新找到方向,眼中重新焕发神采,青春再度绽放光彩……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政法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凝聚各方力量,全方位、全体系、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全面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大力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帮助一大批罪错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走上正途,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依法守护“少年的你”健康成长。一组数据见证努力成果——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为近五年首次“双下降”。“法律明白人”是群众身边的社情民意信息员、政策法律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法治实践引导员。用好“法律明白人”,办实“治理明白事”。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培养范围逐步向学校、商家、新就业群体等领域延伸,进一步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推动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科技创新为政法工作插上“金翅膀”,装载“加速器”,成为平安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升级中的一抹亮色。湖北鄂州公安打造“智慧交管”体系,“最强大脑”守护“不夜空港”交通安全;重庆北碚区推出企业智能法律服务平台,一键智审大幅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率……各地将更多新技术、新手段融入政法工作各领域、全链条,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不断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社会治理各项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有效激活基层治理“一池春水”,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隐患,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基础实”护“百姓安”。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价值坐标。政法机关聚焦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更多便民利民的务实措施,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再上新台阶。深化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近1亿人次群众享受异地办证便利;驾驶证“全国通考”等60余项交管便民措施惠及群众60多亿人次……“十四五”期间,公安机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持续提升民生服务含金量。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从萌芽起步到全面发展,如今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全国共建成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村(社区)普遍配备法律顾问,3.9万余个司法所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各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全面建成,并全部完成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中国法律服务网不断升级、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一路走来,党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取得的丰硕成果,是伟大建党精神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政法战线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赓续红色血脉,勇担时代使命,在新征程上奋发有为,让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加可感可期,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9-28 10:3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共18条,主要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意见》还规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认定明知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关联案件管辖等内容,细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工作职责,为执法司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共同抓好落实工作,不断加强对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持续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法发〔2026〕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近年来我国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有所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许多社会隐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要以整类列管公告的规定为基础,加强对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形势、特点的分析研判,提高案件发现和查缉能力,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震慑,防止滋生蔓延。二、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芬太尼类物质包括:1.2019年5月1日前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予以管制,2025年7月进行调整分别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25种芬太尼类物质:(1)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2)乙酰芬太尼、丁酰芬太尼、β-羟基硫代芬太尼、4-氟丁酰芬太尼、异丁酰芬太尼、奥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戊酰芬太尼、4-氟异丁酰芬太尼、四氢呋喃芬太尼、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芬太尼、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倍他羟基芬太尼、3-甲基芬太尼、3-甲基硫代芬太尼、对氟芬太尼、硫代芬太尼。2.2019年5月1日起由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予以管制的其他芬太尼类物质。即,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1)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2)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3)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4)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三、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数量较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数量较大”。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五)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量刑,应当以涉案毒品数量为基础,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准确决定判处的刑罚。(六)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数量较大”认定标准的,同时适用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四、证据收集与审查要求(七)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涉案毒品、制贩工具、毒资毒赃、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物流寄递单据、电子数据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各种证据材料,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八)对查获的芬太尼类物质,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员作出成分鉴定,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含量鉴定。对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犯罪或者查获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归属存在疑问等案件,应当及时发现、提取涉毒场所、物品上的痕迹、生物检材以及存取款凭证、物流寄递单据等书证上的笔迹,并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样本进行比对鉴定。(九)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应当及时、规范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网页、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其他相关电子数据。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十)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但综合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的,可以依法认定。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犯罪的方式、过程、芬太尼类物质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其是否明知。(十一)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性质的证据材料。对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收集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并处没收财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房产、机动车辆以及投资、经营公司、企业情况等,并制作财产清单与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随案移送。五、健全执法司法工作机制(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把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作为禁毒执法司法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管控查缉、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与审查、信息沟通、协调指导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司法效能,准确、有力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活动。(十三)对长途贩运、利用物流寄递或者互联网等方式跨区域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利于侦查取证、保证办案质量的原则依法确定管辖权。对一人犯数罪、上下家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侦查。对上下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以及他人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为毒品犯罪洗钱等关联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对前述并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进行审理。(十四)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为案件的后续起诉、审判打下坚实基础;要主动与海关、邮政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物品、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加大对物流寄递、国际邮包、互联网的监控查缉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侦查打击;要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有针对性地与重点国家开展办案协作,加强证据共享和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走私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十五)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对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和起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对重大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调度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开展协调指导等工作。(十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定罪量刑,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要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要注重从经济上有效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体现区别对待,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努力减轻犯罪危害或者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六、附则(十七)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意见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十八)本意见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高检发〔2026〕11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芬太尼类物质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和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第三条明知是芬太尼类物质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一)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25克以上;(二)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0克以上。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适用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芬太尼类物质,每种芬太尼类物质均没有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第一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芬太尼类物质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芬太尼类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立案追诉:(一)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2.5克以上;(二)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5克以上;(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芬太尼类物质,或者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芬太尼类物质,或者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芬太尼类物质的;(六)非法提供芬太尼类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芬太尼类物质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芬太尼类物质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第五条涉芬太尼类物质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强迫他人吸毒案,以及容留他人吸毒案,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第七条本规定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9-28 10:26:36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专业人员研修班在北京举办

9月13日—19日,由司法部主办、司法行政学院承办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专业人员研修班在北京举办。来自博茨瓦纳、加纳、肯尼亚、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坦桑尼亚等7国司法部门局处级官员参加研修。9月13日—19日,由司法部主办、司法行政学院承办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专业人员研修班在北京举办。本次研修班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司法部立足职能深化共建国家间法律与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的具体举措。研修班重点宣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同时聚焦司法数字化与预防犯罪中心议题,综合采用课堂讲授、实地参访、文化交流和业务探讨等形式,全方位展示了中国监狱管理与预防犯罪领域信息化的最新发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专业人员研修班学员实地参访。研修班学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成就表示赞赏,希望中国司法部持续性开办“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司法部门官员研修班,搭建对口部门交流互鉴平台,切实加强共建国家间法律与司法领域务实合作,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法治力量。【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9-25 17:38:03

司法部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入法后首次考试

9月19日,司法部组织的2026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举办,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入法后的首次考试。司法部专门组成巡考组赴考区巡考,现场检查深圳、珠海考区考务情况,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确保考试顺利举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充分彰显了中央坚定支持港澳法律界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鲜明导向,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2020年试点启动以来,司法部加强统筹谋划,健全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试点任务落实落地,700余名优秀港澳律师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全覆盖,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新修改的《律师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从试点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在港澳法律界引发热烈反响,将吸引更多优秀港澳律师参与国家法治建设,为开创“一国两制”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20 09:59:31

控辩审三方同堂培训,共学共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适用

9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举办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堂培训班(下称“培训班”)。来自全国法院、检察系统以及律师界共200余位学员参加培训。培训班既有共识的凝聚,亦有观点的碰撞,直面一线办案的难点堵点,回应社会关切的焦点热点,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深化和完善。时间回溯至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被正式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经过近8年的司法实践,其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新常态。培训班开班仪式上披露的一组数据值得关注:2025年,近85%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达96.9%,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33.4个百分点。这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进罪犯改造、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今年4月,“两高三部”在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的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依法、准确、规范和高质效适用,对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予以修订并印发。此次修订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诉讼流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开展控辩审同堂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共学共研,凝聚司法共识,推动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记者注意到,培训期间,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的资深业务专家以及法学专家先后登台授课,聚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难点,为学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回应一线办案关切——12日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讲授;12日下午,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周颖围绕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授课;12日晚上,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马渊杰围绕司法实践重点难点开启现场答疑“头脑风暴”;13日上午,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李占梅围绕量刑方法及情节适用作了详细讲授;13日下午,在培训班“压轴课”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同台落座,深入探讨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聚焦制度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结合学员们的现场提问作出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位来自甘肃的法官最先抢到提问机会。苗生明在回答中首先作出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全面准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随后,他从五个方面对“从宽”作出具体阐释:“从宽”是指依法从宽;“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要讲究适度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意味着不认罪认罚就要从严。茅仲华认为,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从宽,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他强调,“对于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认罪认罚,也要严格把握是否从宽。”他还对不同犯罪性质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作了具体阐释。“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宏观刑事政策,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宽’的一个具体制度体现。”顾永忠从适用该制度需要注意的边界角度举例,“如果前者为实行犯、既遂犯,后者为未遂犯、中止犯或预备犯等,即便前者认罪认罚,对其判处的刑罚也不能从宽到比后者还要轻。”…………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学员们的提问一个又一个抛出,问题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量刑的合法性、恰当性,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等。控辩审“三人谈”直面问题、坦诚务实,这是在场凝神聆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学员的一个直观感受。“此次同堂培训从制度理论溯源开始,到制度建立实施,再到深化完善,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焦点问题研讨交流,进一步树牢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有助于真正把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犯罪治理效能。”一位学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18 0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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