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在银川举办“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市场化重整与重组”业务交流会

9月13日,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宁夏律师协会在银川共同举办“破产法修订背景下市场化重整与重组”业务交流会,会议由银川市律师协会、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宁夏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温静,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柳向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季诺主持开幕式。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致辞会议强调,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律。“十五五”规划纲要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作出专章部署,指出要“健全企业破产制度”“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密切关注破产法修订中破产保护、重整、跨境破产等规则的修改完善,深耕破产业务,打造复合型专业队伍,积极服务府院协调,推进破产信息化建设,助力拯救危困企业和营商环境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副处长、二级调研员林一英分别就“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破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思考——兼论当前破产法修改的若干问题”“破产法修订中的重点和争议问题”作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破产法修订对管理人履职的影响、庭外重组的制度完善与实践探索、能源与矿产资源重整投资实务、执破衔接制度等主题进行交流。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刘建国出席会议并发言。全国律协在宁理事、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宁夏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从事破产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代表、破产管理人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17 10:11:54

湖南衡阳律师行业: 妇联组织覆盖“有形”更“有效”

湖南省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成立三年多来,紧扣建强组织、精准赋能、服务大局工作主线,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促发展,着力在组织体系织密上下实功、在女律师能力提升上求实效、在公益法律服务上见实绩,团结全市近300名女律师积极投身法治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走出一条适配当地律师行业特点的工作路径。推动行业妇联从“建起来”到“强起来”律所布局分散、人员流动性强、工作时间不固定,是律师行业的现实情况。为做好女律师联络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女性力量,在衡阳市妇联统筹指导和市律师行业党委支持下,市律师行业妇联启动全域摸排工作,逐一走访各家律所,调研衡阳女律师执业现状、发展诉求与实际问题。结合行业特点和调研结果,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创新构建“妇委会+妇女小组+妇女‘微家’+妇联工作联络员”的四级联动矩阵,形成横向覆盖全市律所、纵向层层贯通的行业妇女组织体系。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妇女“微家”便是衡阳律师行业妇女组织建设的缩影。其对内搭建女律师业务研讨、心理疏导、家庭关爱交流平台;对外敞开大门,面向周边社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成为嵌入基层治理、兼具法律服务与人文关怀的“温情哨所”。“筹建初期,几十家律所需要逐一沟通对接,我带领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讲解行业妇联职能,倾听女律师心声。”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主席熊冬林介绍。通过坚持不懈的动员,全市相继建成22个律所层面的基层妇女组织,一张覆盖衡阳女律师的暖心服务网络逐步成型。组织框架搭建完成后,制度规范化成为持续激发活力的关键。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进一步厘清执委班子、内设工作机构职责边界,完善议事决策、活动开展、常态化联系、项目领办等配套机制;同步搭建全市女律师人才信息库,持续挖掘、培育优秀女律师。助力女律师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组织覆盖到位,更要让全市女律师拥有实实在在的归属感、获得感。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系统打造学习提升、交流展示、暖心关爱三大赋能平台,助力女律师拓展事业发展空间。强化政治引领,筑牢思想根基。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组织开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引导女律师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法治初心。提升业务能力,实现内外兼修。累计举办职业道德规范、庭审沟通技巧、职业形象塑造等各类培训近30场,邀请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以及形象管理、心理咨询领域讲师开展专题讲座,既帮助律师夯实办案基本功,也指导她们塑造昂扬向上的职业形象;同步开设心理疏导沙龙,聚焦执业压力、事业家庭平衡难题,帮助女律师疏导心理焦虑,轻装上阵、愉快生活。积极搭建平台,展示巾帼风采。组织女律师参加律师辩论赛、“唱响法治律动衡阳”文艺汇演、全国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交流会等活动,充分展现新时代女律师风采风貌;通过业务能力传帮带、青年律师扶持等举措,帮助她们更好成长成才。湖南悦凌(衡阳)律师事务所妇委会打造“悦凌‘她’成长”培育项目,把女性职业关怀融入律所日常管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等妇女小组定期组织暖心恳谈、节日联谊,一系列举措持续为女律师职业发展注入温暖动能。凝聚法律服务“她力量”组织体系不断夯实、队伍能力持续提升,要最终落脚在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发展大局上。依托全市女律师队伍资源,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打造“她维权”巾帼律师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有的入选当地未成年人保护智库,有的担任儿童权益保护法治教育讲师,有的参与“禁毒五防”普法宣讲工作。此外,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还创新探索脱口秀和乡村小剧场的普法新形式,把较难理解的法条转化为接地气的民生故事。7月15日傍晚,衡阳市雨母山镇雨母村暑气未消,往日热闹的广场舞场地变身露天法治小剧场。村民搬板凳围坐,放暑假的孩子挤在前排,一场精彩的普法脱口秀火热开演。反电信诈骗、彩礼纠纷、家庭暴力、高空抛物、邻里矛盾等群众关切话题依次登场。每一段脱口秀穿插现场互动问答,气氛轻松热烈。活动结束后,村民们纷纷点赞,期盼这类贴近生活的普法活动持续开展。“普法脱口秀是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公益法律服务的全新升级,让群众在欢声笑语中学习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只要群众乐意听、活动有实效,创新普法形式就会长期坚持下去。”熊冬林表示。近年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周年等时间节点,衡阳女律师们深入城乡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主题宣讲300余场,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承办衡阳市妇联“呵护蓓蕾守护家园”法律维权项目,为困境妇女儿童提供“一对一”法律支持,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0余起。在耒阳湾村“明白人”培育、衡南屋场恳谈会、常宁基层调解骨干培育等工作中,随处可见女律师的身影。她们把法律服务送到工厂社区,把维权课堂开到农家屋场,运用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让法治温度直达基层治理“末梢”。“行之苟有恒,久久自芬芳。”经过实践探索,衡阳市律师行业妇联走出一条贴合行业特点、凝聚女律师力量、服务社会民生的工作路径。面向未来,行业妇联将不断完善组织体系、强化专业能力提升、做实公益法律服务,持续激发律师行业“她活力”“她智慧”。【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14 10:54:41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举办2026年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业务交流会

9月5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在乌鲁木齐联合举办2026年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副会长岳琴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窦刚贵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海瑞主持开幕式、副主任张雪梅主持主旨发言环节。全国律协监事阿力木江·艾买提列席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全国律协副会长岳琴舫致辞会议强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作出专门部署。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自觉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学习最新立法精神和法规政策,不断提升涉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推动构建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新格局;积极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新课题,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勇于探索创新,为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副院长宋丹分别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和司法实务”为题作主旨发言。与会人员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等主题进行交流分享。全国律协在新理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各地(州、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有关同志以及来自全国各地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11 10:21:37

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在贵阳举办“赋能仲裁 引领调解——新法施行后仲裁与调解的发展”业务交流会

9月5日至6日,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和贵州省律师协会在贵阳共同举办“赋能仲裁引领调解——新法施行后仲裁与调解的发展”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副会长王清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傅晓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龙传红,贵州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卜贵荣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主持开幕式。全国律协副会长王清友致辞会议指出,新修订的仲裁法和《商事调解条例》相继施行,前者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后者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准确把握新法施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参与涉外仲裁的能力水平、不断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推动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原副会长于健龙以“中国涉外仲裁发展的观察与思考”为题作主题发言,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副主席、亚太区域仲裁组织主席郭卫以“新法施行后仲裁发展的观察与思考——重构、协同与引领”为题作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仲裁法修改与变化、商事调解新格局、人工智能与国际仲裁等主题进行交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卢云华出席会议并发言。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仲裁与调解领域律师代表、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11 10:19:32

高子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 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8月29日,全国律协召开理事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决定》,研究部署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律师行业掀起学习新修改律师法的热潮。我感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律师法,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深刻认识律师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要透过条文读懂背后的政治考量、法治考量和实践考量。这次律师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第一,这是一次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领导的重要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谋划和推进,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这次修改,把“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为法定的从业基本要求,实现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入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也为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第二,这是一次完善律师制度顶层设计、回应法治建设需要的主动作为。新征程上,律师事业发展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次修改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更加稳固,必将引领和保障律师工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这是一次赋能律师队伍、增进职业认同的暖心立法。律师法为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与每一名律师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这次修改,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让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底气;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让律师干事创业的舞台更加宽广;确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制度,让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价值追求更加彰显。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激发全行业奋进新征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准确把握新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涵,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要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既把握具体规定,又领会精神实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此次修改高屋建瓴、内涵丰富,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根本保证更加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年来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扩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学习贯彻律师法,首先是要深刻领会党的领导入法的重大意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二是执业环境更加优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辩证统一的一体两面。这些年,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成果更加可感可及,与此同时,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违规查处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日益健全。新修改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了规定。权利有保障,行为有边界,行业必将更加风清气正、行稳致远。三是服务大局的舞台更加宽广。近年来,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全国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我国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完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上升为长期性法律制度,试点以来已有600多名港澳律师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新修改律师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践上升为法律,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支撑。四是人民立场更加鲜明。新修改律师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近年来,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年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00余万件(次),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展现了责任担当。把这些实践写入法律,充分彰显了我国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使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普惠性法律服务的期待。三、坚持知行合一、真抓实干,推动新修改律师法落地见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广大律师的自觉参与,需要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把法律规定内化为执业准则、外化为执业行动,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讲业务、促提升,讲责任、重规范,讲良知、求质效。一是在深学细悟中凝聚共识。律师协会要在律师法学习中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会长班子带头研学,作出示范、树好标杆,引导广大律师深学细悟,让新修改律师法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二是在宣传引导中营造氛围。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各类培训会议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作为重要内容,运用专题培训、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律师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三是在制度衔接中夯实根基。律师协会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使各项制度与法律规定有机衔接,共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四是在担当作为中彰显价值。广大律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融入执业全过程,在涉外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以专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展现新时代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新修改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扎实业绩和成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03 10:21:55

高子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 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8月29日,全国律协召开理事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决定》,研究部署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律师行业掀起学习新修改律师法的热潮。我感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律师法,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深刻认识律师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要透过条文读懂背后的政治考量、法治考量和实践考量。这次律师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第一,这是一次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领导的重要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谋划和推进,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这次修改,把“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为法定的从业基本要求,实现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入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也为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第二,这是一次完善律师制度顶层设计、回应法治建设需要的主动作为。新征程上,律师事业发展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次修改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更加稳固,必将引领和保障律师工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这是一次赋能律师队伍、增进职业认同的暖心立法。律师法为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与每一名律师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这次修改,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让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底气;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让律师干事创业的舞台更加宽广;确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制度,让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价值追求更加彰显。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激发全行业奋进新征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准确把握新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涵,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要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既把握具体规定,又领会精神实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此次修改高屋建瓴、内涵丰富,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根本保证更加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年来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扩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学习贯彻律师法,首先是要深刻领会党的领导入法的重大意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二是执业环境更加优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辩证统一的一体两面。这些年,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成果更加可感可及,与此同时,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违规查处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日益健全。新修改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了规定。权利有保障,行为有边界,行业必将更加风清气正、行稳致远。三是服务大局的舞台更加宽广。近年来,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全国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我国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完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上升为长期性法律制度,试点以来已有600多名港澳律师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新修改律师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践上升为法律,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支撑。四是人民立场更加鲜明。新修改律师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近年来,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年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00余万件(次),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展现了责任担当。把这些实践写入法律,充分彰显了我国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使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普惠性法律服务的期待。三、坚持知行合一、真抓实干,推动新修改律师法落地见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广大律师的自觉参与,需要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把法律规定内化为执业准则、外化为执业行动,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讲业务、促提升,讲责任、重规范,讲良知、求质效。一是在深学细悟中凝聚共识。律师协会要在律师法学习中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会长班子带头研学,作出示范、树好标杆,引导广大律师深学细悟,让新修改律师法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二是在宣传引导中营造氛围。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各类培训会议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作为重要内容,运用专题培训、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律师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三是在制度衔接中夯实根基。律师协会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使各项制度与法律规定有机衔接,共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四是在担当作为中彰显价值。广大律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融入执业全过程,在涉外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以专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展现新时代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新修改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扎实业绩和成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03 10:21:55

高子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 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8月29日,全国律协召开理事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决定》,研究部署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律师行业掀起学习新修改律师法的热潮。我感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律师法,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深刻认识律师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要透过条文读懂背后的政治考量、法治考量和实践考量。这次律师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第一,这是一次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领导的重要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谋划和推进,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这次修改,把“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为法定的从业基本要求,实现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入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也为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第二,这是一次完善律师制度顶层设计、回应法治建设需要的主动作为。新征程上,律师事业发展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次修改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更加稳固,必将引领和保障律师工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这是一次赋能律师队伍、增进职业认同的暖心立法。律师法为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与每一名律师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这次修改,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让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底气;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让律师干事创业的舞台更加宽广;确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制度,让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价值追求更加彰显。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激发全行业奋进新征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准确把握新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涵,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要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既把握具体规定,又领会精神实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此次修改高屋建瓴、内涵丰富,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根本保证更加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年来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扩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学习贯彻律师法,首先是要深刻领会党的领导入法的重大意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二是执业环境更加优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辩证统一的一体两面。这些年,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成果更加可感可及,与此同时,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违规查处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日益健全。新修改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了规定。权利有保障,行为有边界,行业必将更加风清气正、行稳致远。三是服务大局的舞台更加宽广。近年来,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全国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我国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完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上升为长期性法律制度,试点以来已有600多名港澳律师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新修改律师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践上升为法律,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支撑。四是人民立场更加鲜明。新修改律师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近年来,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年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00余万件(次),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展现了责任担当。把这些实践写入法律,充分彰显了我国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使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普惠性法律服务的期待。三、坚持知行合一、真抓实干,推动新修改律师法落地见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广大律师的自觉参与,需要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把法律规定内化为执业准则、外化为执业行动,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讲业务、促提升,讲责任、重规范,讲良知、求质效。一是在深学细悟中凝聚共识。律师协会要在律师法学习中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会长班子带头研学,作出示范、树好标杆,引导广大律师深学细悟,让新修改律师法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二是在宣传引导中营造氛围。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各类培训会议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作为重要内容,运用专题培训、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律师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三是在制度衔接中夯实根基。律师协会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使各项制度与法律规定有机衔接,共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四是在担当作为中彰显价值。广大律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融入执业全过程,在涉外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以专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展现新时代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新修改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扎实业绩和成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03 10:21:55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 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8月29日,全国律协召开理事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决定》,研究部署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律师行业掀起学习新修改律师法的热潮。我感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律师法,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深刻认识律师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要透过条文读懂背后的政治考量、法治考量和实践考量。这次律师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第一,这是一次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领导的重要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谋划和推进,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这次修改,把“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为法定的从业基本要求,实现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入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也为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第二,这是一次完善律师制度顶层设计、回应法治建设需要的主动作为。新征程上,律师事业发展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次修改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等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更加稳固,必将引领和保障律师工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这是一次赋能律师队伍、增进职业认同的暖心立法。律师法为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与每一名律师切身权益息息相关。这次修改,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让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底气;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让律师干事创业的舞台更加宽广;确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制度,让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价值追求更加彰显。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激发全行业奋进新征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准确把握新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涵,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要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既把握具体规定,又领会精神实质,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此次修改高屋建瓴、内涵丰富,需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根本保证更加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年来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扩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学习贯彻律师法,首先是要深刻领会党的领导入法的重大意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二是执业环境更加优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辩证统一的一体两面。这些年,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成果更加可感可及,与此同时,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违规查处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日益健全。新修改律师法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了规定。权利有保障,行为有边界,行业必将更加风清气正、行稳致远。三是服务大局的舞台更加宽广。近年来,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持续壮大,全国涉外律师人数达到1.2万余人,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我国投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完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上升为长期性法律制度,试点以来已有600多名港澳律师到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新修改律师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并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践上升为法律,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支撑。四是人民立场更加鲜明。新修改律师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近年来,广大律师践行为民宗旨,年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00余万件(次),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展现了责任担当。把这些实践写入法律,充分彰显了我国律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使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普惠性法律服务的期待。三、坚持知行合一、真抓实干,推动新修改律师法落地见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广大律师的自觉参与,需要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广大律师要把法律规定内化为执业准则、外化为执业行动,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讲业务、促提升,讲责任、重规范,讲良知、求质效。一是在深学细悟中凝聚共识。律师协会要在律师法学习中发挥领学促学作用,会长班子带头研学,作出示范、树好标杆,引导广大律师深学细悟,让新修改律师法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二是在宣传引导中营造氛围。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各类培训会议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律师法作为重要内容,运用专题培训、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提高全社会对律师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三是在制度衔接中夯实根基。律师协会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及时修订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使各项制度与法律规定有机衔接,共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四是在担当作为中彰显价值。广大律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融入执业全过程,在涉外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以专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展现新时代中国律师的良好形象。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新修改律师法实施为契机,奋力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扎实业绩和成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9-03 10:21:55

全国律协举办维权惩戒工作专题培训班

7月29日至8月1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吉林省律师协会承办的全国律协维权惩戒工作专题培训班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培训班期间,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与部分参训学员代表座谈,听取对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方海洋,吉林省司法厅厅长吴强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主持开班式,全国律协秘书长刘华春、副秘书长王焱等出席开班式。全国律协副会长肖胜方在结业式作总结讲话,全国律协副监事长迟日大参加培训并发表监事意见。本次培训班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务实举措,是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旨在持续强化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与执法人员和办案机关良性互动关系,更实促进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培训班专题授课环节邀请了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金成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马滔、公安部十三局一处副处长李丽鹏、全国律协副会长杨建伟、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王焱和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分别就“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深化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保障”“律师事务所建设规范化有关内容”“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专题讲解。全体学员还就进一步做好维权惩戒工作、修改完善相关规则以及如何提高维权惩戒工作质效等内容进行分组研讨。来自北京、河南、重庆、陕西、四川的学员代表和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吉林的学员代表在培训班上分别就维权、惩戒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分管维权惩戒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各省级律师协会维权惩戒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150人参加本次专题培训班。【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8-07 16:28:56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精准办理各类涉民营经济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积极履职,“四大检察”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检察方面,本次发布的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民事检察方面,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纠正。行政检察方面,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对行政处罚背离“过罚相当”原则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纠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在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督促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纠正违规问题,同时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二是深化监督,持续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根据监督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方式,提升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质效。如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既避免矛盾升级,又促使当事人回归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理性解决纠纷。三是纾困解难,助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难题。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打击和依法保护并重,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创新的同时,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作为办案的重要方面。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推动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企业谅解,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四是平等保护,助力打造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畅通企业沟通反馈渠道,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新型诈骗手段,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推动解除涉案企业被冻结的合法财产,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民营〔2026〕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8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漏罪漏犯企业内部腐败【案例摘要】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中,北京检察机关创新案件审查方式方法,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全力为被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基本案情】王某某、白某某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钱款来源为该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2011年4月,公司实控人汪某授权王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到期未兑付的资金转投他人公司并陆续追加投资7.83亿元,在该公司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下,又向其出借1.1亿元,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其亲友等关联人员转账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银行理财、消费等。2017年至2022年,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本人及其近亲属等人转账共计1亿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作为白某某丈夫,明知上述转入刘某某及其父母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系非法所得,仍通过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予以转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柔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确定通过挖掘资金数据、通信数据进一步固定犯罪事实的取证思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追查流转预付款的79个关联账户,对王某某、白某某及其近亲属财产反向追查资金来源,协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成功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并进行技术分析,查清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10余套房产、车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依法“查扣冻”。进一步分析挖掘出王某某、白某某职务侵占以及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将挪用资金数额由移送起诉时的1.1亿元追加至8.93亿元,并追加认定王某某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职务侵占1亿余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怀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先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协同发力优势,通过对资金数据、通信数据的综合审查,善于利用科技赋能追查资金去向、挖掘关联案件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最大程度挽回被侵害企业损失提供保障。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企业内部腐败二审抗诉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以“阴阳合同”形式侵吞货款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浙江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有力驳斥行为人的辩解,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本案的办理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推动案件追赃挽损,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某公司外贸销售经理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虚构公司收款账户即将关闭的事实,诱导国外客户将货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香港某公司账户,同时伪造单价较低的销售合同用于公司内部生产报关。陈某某从中截留合同差价货款后,将剩余货款通过其实控的离岸公司账户转入台州某公司账户。经第三方审计,陈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279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国外客户向台州某公司偿还的挂靠认证列表费和模具费共计38795美元(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直至案发仍未交还公司。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环市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同意陈某某成立离岸公司并收取客户货款,扣除部分利润之后再将货款转入被侵害单位等内容的协议,真伪无法确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故未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仅认定支持职务侵占挂靠费和模具费25万余元的事实,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玉环市检察院报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州市检察院”)指导,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研判,细致剖析检法认定分歧,聚焦协议效力、事实认定、量刑畸轻三个核心问题,进一步补强有关案发原因、薪酬待遇、印章使用、同名账户管控等方面证据,排除案涉协议的真实性,为抗诉工作筑牢事实和法律根基。玉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5年2月13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追加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以职务侵占罪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5305万余元。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动法院、公安、银行建立协作机制,积极破解离岸账户资金追缴、资产变现难题,成功追回赃款2400余万元。玉环市检察院于2025年7月发布《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情况白皮书》,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涉案及同类外贸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强化员工法治教育,推动办案从个案惩处向源头治理延伸,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企、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围绕原审争议焦点,补强证据体系,精准抗诉监督,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内部腐败。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链条,深化检警、检法协同联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以个案办理、类案分析、白皮书发布为抓手,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内控体系,助力民营企业筑牢经营安全防线。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直播带货非法占有目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摘要】近年来,直播带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路径、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宣传、套路诈骗等乱象。在某利用明星艺人影响力以“保量带货”直播名义骗取民营企业保证金案件中,上海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谋以虚假直播带货牟利,组建并招揽多支引流招商团队,向部分企业谎称具有某电影集团背景及明星直播带货资源,虚假承诺未达约定销售额按比例退款,骗取330家商户签订业务合同并支付保证金2600余万元。三人先后以甲、乙、丙3家公司名义开展3场直播带货活动,销售额仅68万余元。所得资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由三人分赃,至案发时尚有2518万余元无法按保量比退还企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指导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进一步补充查明汤某某等人共谋采用事前虚假承诺、事中形式化履行合同、事后借空壳公司逃避责任的方式实施犯罪。该三人实际并未获某电影集团授权,仅通过空壳公司运营,在6—12小时直播带货中,明星仅按约定直播2小时,所收取的2600余万元保证金中,有过半资金被转移分赃花销,三人被限制高消费、有前科、无固定工作、无还款能力。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全链条证据指控体系,锁定非法占有目的,从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本案受害民营企业330家,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闵行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时刻关注企业诉求,及时反馈诉讼进程,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冻结涉案账户,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赔数百万元。同时,联合政府部门对辖区直播基地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明确直播准入门槛,规范直播监督,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助力营造良好直播带货市场生态。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汤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汤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后该三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诈骗手段,提升企业防骗意识。对于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通过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回应诉求,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转圈贸易非法占有目的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转圈贸易”案件中,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贸易本质,充分论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本案体现检察机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严惩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保障被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先行垫资,后由C公司向张某某实控的D公司下单,按每块电路板扣除3元后将收到的B公司的垫资款支付到D公司账户,之后再由张某某以D公司名义向A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D公司收到的B公司垫资款支付给A公司,最后由A公司加价10%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所收到的款项扣除1%后向B公司支付,运作形成“转圈贸易”。在该“转圈贸易”中,参与交易的A、C公司的“利润”及业务介绍人的“介绍费”均由张某某承担。至2023年7月底,张某某出现700万元资金缺口,为掩盖并填补资金缺口,其通过不断加大订单量诱骗B公司继续垫付更多货款,随后B公司发现交易异常并停止交易。经核实,B公司损失达1.26亿余元,张某某实际骗取资金1.02亿余元。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着重从履行采购协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去向进行审查,发现电路板贸易发起方、供货方均系张某某实控公司且没有实际货物流转。张某某实控公司经营规模小,一直未能盈利,但其将部分资金用于盲目购买土地、投资建设厂房,并向拉入交易链条的多家公司、介绍人支付每笔交易总金额13%的“利润”、“费用”,公司已出现较大数额资金缺口。为掩盖资金缺口,张某某通过加大订单量的方式骗取被侵害单位垫付更多资金,此后所获资金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炒股、为亲属购买房产等。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释法说理,促成被张某某拉入交易链条的A公司等主动退还获取的“利润”,共计追赃挽损近5000万元。宜秀区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1月3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从交易主体众多、交易链条复杂的转圈贸易中准确把握案件实质,依法查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的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排除民事合同纠纷,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关键词】资金解冻违规“查扣冻”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案例摘要】在办理某合同诈骗案多个关联企业账户资金被冻结6年之久的监督案件中,天津检察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案外企业的合法财产,积极推动侦查机关依法解冻。坚持打击惩治与平等保护并重,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8月,陈某某在明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均经营亏损且担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采用冒充仓储方参与业务交割、伪造货权凭证、伪造仓储公司印章及负责人签名等手段取得天津某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虚假的乙二醇采购合同,骗取货款达5.26亿余元。陈某某因在外省有相类似的合同诈骗行为被当地司法机关羁押。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根据资金去向,先后冻结企业账户53个,申请冻结金额4.4亿余元,其中涉民营企业账户45个,申请冻结金额3.3亿元,占全部申请冻结数额的75%。截至2022年12月,已解除24个冻结账户,但因陈某某在外地羁押不能到案等因素,相关账户共计2803余万元资金被长期冻结。2025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接协调陈某某案外省主侦地办案机关,调取涉案证据材料。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货物去向、第三方仓储记录等关键客观证据,同时积极听取被侵害企业意见,调查核实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自行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伪造货权凭证、冒充仓储方等证据,从交易主体是否真实、交易过程是否正常、资金性质及来源是否知晓等方面查明被冻资金权属。截至2026年4月底,经检察机关依法推动,解冻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内的2476余万元资金,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检察机关逐一走访涉案民营企业,以案释法提示经营性法律风险防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积极推动侦查机关对涉企财产性强制措施开展专项清查,牵头建立“查扣冻”措施数据共享、动态监测与研判预警机制,实现执法司法规范监督长效常治。【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甄别涉案财产性质,保障关联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了解涉案企业司法诉求,持续做优检察供给,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加强机制构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关键词】介入侦查刑民交叉撤销案件化解矛盾【案例摘要】在受邀介入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广东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实质分析为切入点,认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问题获得采纳。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精神,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其所租赁厂房的业主冯某某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6月23日,业主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包括某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此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继续向其缴纳租金,并于同年7月开始在工业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和地桩,但未明确车辆放行规则。某机械公司货车因此无法正常出入,生产经营受阻,并形成对下游公司的违约风险(条款约定,订单逾期按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吴某某为保障公司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两次将园区出入口的道闸或地桩撞坏、铲除(损失价值33900元)。其间,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办组织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坪山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针对吴某某的行为,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维度分析,认为涉案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2025年11月28日,坪山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商请属地街道办继续介入组织三方调解,引导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后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依法作撤案处理。【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过激案件时,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多元分层分类化解矛盾,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维权,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关键词】抵押担保违规冻结检察建议民事执行监督信用修复【案例摘要】某实业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判令承担担保责任,后执行机关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并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江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担保人责任范围,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本案的处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精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等采取适度惩戒措施,同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偿还某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在4处房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25年1月7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日,某实业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公司银行存款800余万元被冻结,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围绕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生效裁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查明某实业公司用其名下4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均流拍,执行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的同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余万元,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二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案涉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信息,查明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致。三是实地走访某实业公司,向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因公司经营账户被冻结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有在建项目停滞,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该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抵押人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确有错误,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8日,吉水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冻结800余万元存款的错误执行行为,解除对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恢复执行,解除对某实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撤销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典型意义】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责任范围。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情形下,其责任范围应严格限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细致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抵押担保责任边界。对于超出抵押财产责任范围、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罚不当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案例摘要】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河南检察机关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客观背景、过错程度、违法结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直接处以超额罚款,背离“过罚相当”原则,后积极运用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开展法律监督。【基本案情】2020年6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使用的叉车无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2020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涉案叉车检验合格。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6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邓州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本案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认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未再使用叉车,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后叉车经检验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存处罚偏高、过罚不当情况。2025年9月5日,邓州市检察院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某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以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材公司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涉企行政执法应兼具惩罚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个案情节与社会效果,以实现公平正义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依法进行纠正。该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权、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生动实践,有力地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危废处置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经营【案例摘要】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县辖区内部分汽车维修经营户存在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摸排调研,发现辖区内某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维护服务中心等汽修经营户未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进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其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脱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畴,极易出现危废随意堆放、渗漏流失等现实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废机油,并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2025年12月15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反映其已向上述两家汽车维修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整改违法处置行为,消除危废乱堆乱放、非法处置引发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隐患;已开展行业治理,引导汽车维修行业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废机油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绿色转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裕民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实地查看汽车维修经营户危废暂存、台账记录情况,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案件办结。【典型意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违规贮存、随意处置极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利益。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民营企业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促进行业规范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保护,营商优化”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始创新保护生物医药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置于办案重中之重,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基本案情】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十余载,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取得全球领先优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职于该公司,参与公司“某人源化抗体”研发及设计。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约定,将上述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开,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向社会公布。经鉴定,某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袁某、汪某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某公司上述技术秘密涉及项目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案发后,汪某、袁某先后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陆续将涉案专利返还公司,各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针对二人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后申请专利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了解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信息的特点,明确该领域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认定原则,即结合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准确认定二人申请专利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二是精准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涉案商业秘密因二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该项商业秘密尚在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实际收益损失,故以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计算研发成本时,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数额。三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多次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汪某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赔偿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此举保障某生物医药公司50亿美元海外许可权益,后以涉案专利为基础研发的5款抗癌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惠及更多患者。一区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尤为明显。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实质性修改技术信息规避追责的难题,向市场传递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同时,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力,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3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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