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精准办理各类涉民营经济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集中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积极履职,“四大检察”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检察方面,本次发布的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民事检察方面,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纠正。行政检察方面,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运用听证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对行政处罚背离“过罚相当”原则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纠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在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依法督促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纠正违规问题,同时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二是深化监督,持续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精神,根据监督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方式,提升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质效。如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既避免矛盾升级,又促使当事人回归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理性解决纠纷。三是纾困解难,助力破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难题。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打击和依法保护并重,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创新的同时,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作为办案的重要方面。张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推动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企业谅解,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四是平等保护,助力打造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意见,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畅通企业沟通反馈渠道,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新型诈骗手段,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推动解除涉案企业被冻结的合法财产,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发改民营〔2026〕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8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漏罪漏犯企业内部腐败【案例摘要】在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中,北京检察机关创新案件审查方式方法,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全面审查资金、通信证据,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全力为被侵害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基本案情】王某某、白某某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钱款来源为该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2011年4月,公司实控人汪某授权王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到期未兑付的资金转投他人公司并陆续追加投资7.83亿元,在该公司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下,又向其出借1.1亿元,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其亲友等关联人员转账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银行理财、消费等。2017年至2022年,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从涉案账户内向本人及其近亲属等人转账共计1亿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作为白某某丈夫,明知上述转入刘某某及其父母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系非法所得,仍通过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予以转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柔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经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确定通过挖掘资金数据、通信数据进一步固定犯罪事实的取证思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追查流转预付款的79个关联账户,对王某某、白某某及其近亲属财产反向追查资金来源,协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成功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并进行技术分析,查清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10余套房产、车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依法“查扣冻”。进一步分析挖掘出王某某、白某某职务侵占以及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将挪用资金数额由移送起诉时的1.1亿元追加至8.93亿元,并追加认定王某某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职务侵占1亿余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怀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先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协同发力优势,通过对资金数据、通信数据的综合审查,善于利用科技赋能追查资金去向、挖掘关联案件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最大程度挽回被侵害企业损失提供保障。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企业内部腐败二审抗诉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以“阴阳合同”形式侵吞货款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浙江检察机关全面实质性审查案件,有力驳斥行为人的辩解,依法提起抗诉,纠正原审裁判,帮助企业追赃挽损。本案的办理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推动案件追赃挽损,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某公司外贸销售经理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虚构公司收款账户即将关闭的事实,诱导国外客户将货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香港某公司账户,同时伪造单价较低的销售合同用于公司内部生产报关。陈某某从中截留合同差价货款后,将剩余货款通过其实控的离岸公司账户转入台州某公司账户。经第三方审计,陈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279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国外客户向台州某公司偿还的挂靠认证列表费和模具费共计38795美元(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直至案发仍未交还公司。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环市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同意陈某某成立离岸公司并收取客户货款,扣除部分利润之后再将货款转入被侵害单位等内容的协议,真伪无法确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故未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仅认定支持职务侵占挂靠费和模具费25万余元的事实,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玉环市检察院报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州市检察院”)指导,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研判,细致剖析检法认定分歧,聚焦协议效力、事实认定、量刑畸轻三个核心问题,进一步补强有关案发原因、薪酬待遇、印章使用、同名账户管控等方面证据,排除案涉协议的真实性,为抗诉工作筑牢事实和法律根基。玉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5年2月13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上,追加认定陈某某职务侵占5279万余元的事实,以职务侵占罪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退赔赃款5305万余元。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动法院、公安、银行建立协作机制,积极破解离岸账户资金追缴、资产变现难题,成功追回赃款2400余万元。玉环市检察院于2025年7月发布《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情况白皮书》,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涉案及同类外贸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强化员工法治教育,推动办案从个案惩处向源头治理延伸,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企、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围绕原审争议焦点,补强证据体系,精准抗诉监督,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内部腐败。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链条,深化检警、检法协同联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以个案办理、类案分析、白皮书发布为抓手,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内控体系,助力民营企业筑牢经营安全防线。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直播带货非法占有目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摘要】近年来,直播带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路径、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宣传、套路诈骗等乱象。在某利用明星艺人影响力以“保量带货”直播名义骗取民营企业保证金案件中,上海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谋以虚假直播带货牟利,组建并招揽多支引流招商团队,向部分企业谎称具有某电影集团背景及明星直播带货资源,虚假承诺未达约定销售额按比例退款,骗取330家商户签订业务合同并支付保证金2600余万元。三人先后以甲、乙、丙3家公司名义开展3场直播带货活动,销售额仅68万余元。所得资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由三人分赃,至案发时尚有2518万余元无法按保量比退还企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指导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进一步补充查明汤某某等人共谋采用事前虚假承诺、事中形式化履行合同、事后借空壳公司逃避责任的方式实施犯罪。该三人实际并未获某电影集团授权,仅通过空壳公司运营,在6—12小时直播带货中,明星仅按约定直播2小时,所收取的2600余万元保证金中,有过半资金被转移分赃花销,三人被限制高消费、有前科、无固定工作、无还款能力。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全链条证据指控体系,锁定非法占有目的,从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本案受害民营企业330家,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闵行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时刻关注企业诉求,及时反馈诉讼进程,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冻结涉案账户,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赔数百万元。同时,联合政府部门对辖区直播基地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明确直播准入门槛,规范直播监督,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助力营造良好直播带货市场生态。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汤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汤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后该三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力揭露“保底销量、包爆单”诈骗手段,提升企业防骗意识。对于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通过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回应诉求,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转圈贸易非法占有目的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某“转圈贸易”案件中,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贸易本质,充分论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本案体现检察机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严惩合同诈骗犯罪,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保障被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先行垫资,后由C公司向张某某实控的D公司下单,按每块电路板扣除3元后将收到的B公司的垫资款支付到D公司账户,之后再由张某某以D公司名义向A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D公司收到的B公司垫资款支付给A公司,最后由A公司加价10%向B公司下单采购电路板,并将所收到的款项扣除1%后向B公司支付,运作形成“转圈贸易”。在该“转圈贸易”中,参与交易的A、C公司的“利润”及业务介绍人的“介绍费”均由张某某承担。至2023年7月底,张某某出现700万元资金缺口,为掩盖并填补资金缺口,其通过不断加大订单量诱骗B公司继续垫付更多货款,随后B公司发现交易异常并停止交易。经核实,B公司损失达1.26亿余元,张某某实际骗取资金1.02亿余元。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着重从履行采购协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去向进行审查,发现电路板贸易发起方、供货方均系张某某实控公司且没有实际货物流转。张某某实控公司经营规模小,一直未能盈利,但其将部分资金用于盲目购买土地、投资建设厂房,并向拉入交易链条的多家公司、介绍人支付每笔交易总金额13%的“利润”、“费用”,公司已出现较大数额资金缺口。为掩盖资金缺口,张某某通过加大订单量的方式骗取被侵害单位垫付更多资金,此后所获资金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炒股、为亲属购买房产等。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释法说理,促成被张某某拉入交易链条的A公司等主动退还获取的“利润”,共计追赃挽损近5000万元。宜秀区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1月3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从交易主体众多、交易链条复杂的转圈贸易中准确把握案件实质,依法查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转圈贸易”的手段变相融资的客观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排除民事合同纠纷,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资产,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关键词】资金解冻违规“查扣冻”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案例摘要】在办理某合同诈骗案多个关联企业账户资金被冻结6年之久的监督案件中,天津检察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案外企业的合法财产,积极推动侦查机关依法解冻。坚持打击惩治与平等保护并重,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转化为长效机制,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8月,陈某某在明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均经营亏损且担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采用冒充仓储方参与业务交割、伪造货权凭证、伪造仓储公司印章及负责人签名等手段取得天津某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虚假的乙二醇采购合同,骗取货款达5.26亿余元。陈某某因在外省有相类似的合同诈骗行为被当地司法机关羁押。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根据资金去向,先后冻结企业账户53个,申请冻结金额4.4亿余元,其中涉民营企业账户45个,申请冻结金额3.3亿元,占全部申请冻结数额的75%。截至2022年12月,已解除24个冻结账户,但因陈某某在外地羁押不能到案等因素,相关账户共计2803余万元资金被长期冻结。2025年10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接协调陈某某案外省主侦地办案机关,调取涉案证据材料。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货物去向、第三方仓储记录等关键客观证据,同时积极听取被侵害企业意见,调查核实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自行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伪造货权凭证、冒充仓储方等证据,从交易主体是否真实、交易过程是否正常、资金性质及来源是否知晓等方面查明被冻资金权属。截至2026年4月底,经检察机关依法推动,解冻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内的2476余万元资金,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检察机关逐一走访涉案民营企业,以案释法提示经营性法律风险防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积极推动侦查机关对涉企财产性强制措施开展专项清查,牵头建立“查扣冻”措施数据共享、动态监测与研判预警机制,实现执法司法规范监督长效常治。【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甄别涉案财产性质,保障关联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了解涉案企业司法诉求,持续做优检察供给,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加强机制构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关键词】介入侦查刑民交叉撤销案件化解矛盾【案例摘要】在受邀介入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广东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实质分析为切入点,认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问题获得采纳。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精神,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其所租赁厂房的业主冯某某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6月23日,业主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包括某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此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继续向其缴纳租金,并于同年7月开始在工业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和地桩,但未明确车辆放行规则。某机械公司货车因此无法正常出入,生产经营受阻,并形成对下游公司的违约风险(条款约定,订单逾期按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吴某某为保障公司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两次将园区出入口的道闸或地桩撞坏、铲除(损失价值33900元)。其间,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办组织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坪山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针对吴某某的行为,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维度分析,认为涉案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2025年11月28日,坪山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商请属地街道办继续介入组织三方调解,引导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后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依法作撤案处理。【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过激案件时,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多元分层分类化解矛盾,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维权,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关键词】抵押担保违规冻结检察建议民事执行监督信用修复【案例摘要】某实业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判令承担担保责任,后执行机关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并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江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担保人责任范围,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本案的处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精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等采取适度惩戒措施,同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偿还某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在4处房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25年1月7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日,某实业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公司银行存款800余万元被冻结,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围绕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生效裁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查明某实业公司用其名下4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均流拍,执行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的同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余万元,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二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案涉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信息,查明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致。三是实地走访某实业公司,向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因公司经营账户被冻结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有在建项目停滞,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该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抵押人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确有错误,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8日,吉水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冻结800余万元存款的错误执行行为,解除对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恢复执行,解除对某实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撤销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典型意义】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责任范围。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情形下,其责任范围应严格限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细致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抵押担保责任边界。对于超出抵押财产责任范围、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罚不当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案例摘要】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河南检察机关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客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违规行为的客观背景、过错程度、违法结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直接处以超额罚款,背离“过罚相当”原则,后积极运用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开展法律监督。【基本案情】2020年6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使用的叉车无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2020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0日,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涉案叉车检验合格。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6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邓州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本案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认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未再使用叉车,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后叉车经检验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时处于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本案确存处罚偏高、过罚不当情况。2025年9月5日,邓州市检察院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某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以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建材公司重新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涉企行政执法应兼具惩罚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个案情节与社会效果,以实现公平正义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对“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依法进行纠正。该行政监督案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权、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生动实践,有力地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危废处置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经营【案例摘要】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县辖区内部分汽车维修经营户存在废机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行为,督促其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推动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摸排调研,发现辖区内某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维护服务中心等汽修经营户未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进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其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脱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畴,极易出现危废随意堆放、渗漏流失等现实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废机油,并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2025年12月15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反映其已向上述两家汽车维修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整改违法处置行为,消除危废乱堆乱放、非法处置引发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隐患;已开展行业治理,引导汽车维修行业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废机油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绿色转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裕民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实地查看汽车维修经营户危废暂存、台账记录情况,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案件办结。【典型意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违规贮存、随意处置极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利益。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民营企业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促进行业规范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保护,营商优化”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始创新保护生物医药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置于办案重中之重,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基本案情】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十余载,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取得全球领先优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职于该公司,参与公司“某人源化抗体”研发及设计。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约定,将上述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开,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向社会公布。经鉴定,某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袁某、汪某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某公司上述技术秘密涉及项目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案发后,汪某、袁某先后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陆续将涉案专利返还公司,各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针对二人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后申请专利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了解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信息的特点,明确该领域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认定原则,即结合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准确认定二人申请专利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二是精准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涉案商业秘密因二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该项商业秘密尚在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实际收益损失,故以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计算研发成本时,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数额。三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多次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汪某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赔偿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此举保障某生物医药公司50亿美元海外许可权益,后以涉案专利为基础研发的5款抗癌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惠及更多患者。一区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尤为明显。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实质性修改技术信息规避追责的难题,向市场传递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同时,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力,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23 09:37:21

落实“两个更加注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访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

编者按: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在北京联合举办“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7月6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两个更加注重”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提出的,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将专题报告内容以问答形式摘要刊发。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记者:“十五五”时期,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哪些重要决策部署?贺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去年11月,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性成就作出的精辟概括,充分彰显了法治自信。在这次大会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第十二个坚持”,“第五个坚持”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丰富发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部署。一是在奋斗目标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宏伟目标。二是在原则要求上,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出“两个更加注重”,从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两个层面,明确了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和实践路径。三是在重点任务上,四中全会对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设了专章作出部署,同时每篇都有法治相关内容或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部署推进的重点任务,将推动法治建设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刻理解把握“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记者:如何理解“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贺荣:“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承担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迫切需要更好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前,这个战略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法治建设,运用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来看,需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是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制度供给。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审查完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事调解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重要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促进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随着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还需要继续加强立法供给。二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各类经营主体对法治的期待,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获得平等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法律权利、受到平等法律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4年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统筹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了1.1万件各类制度文件。“十五五”时期还需要继续落实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要求,保障高质量发展。三是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持续稳中向好,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司法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起草工作,以法规制度刚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迫切需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受到侵犯伤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保护。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级法治工作部门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公正审理诉讼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二是碰到矛盾纠纷能找到高效权威的化解渠道。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这个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需要运用多种渠道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解纷方式。“十四五”时期,我国310多万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近8000万件。还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遇到法律问题能获得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有律师80多万、公证员1.6万、仲裁员6.9万、司法鉴定人4.2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3万,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十五五”时期,需要从法治层面着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迫切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当今世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广度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人工智能,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一方面,需要促进发展。必须抓住新一轮历史机遇,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赢得发展主动权、抢占发展制高点。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人工智能技术被违法滥用的风险、用户隐私和数据库泄露的风险、伦理风险等。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也列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司法部正在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人工智能法,着力加强规范、促进发展。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一些国家不断对我进行遏制、封锁、极限施压。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作了部署。落实这一任务,面临三个紧迫要求:一是涉外立法仍需加大力度。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一些薄弱点、空白区仍然存在,与系统完备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还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做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应对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三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仍不够多、不够强。2023年以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硬实措施加快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律师整体还不够强、办理涉外案件数量少、实战能力还有不少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加大建设、培育力度,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力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记者:“十五五”时期,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主要做好哪些重点工作?贺荣: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司法部具体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治等重要职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两个更加注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实际成效上,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推进党建与法治工作深度融合,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三者有机贯通、协同并进,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坚持急用先立,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改革进程;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授权、调法调规工作;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确认、巩固改革经验和成果。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修订航天法、卫星导航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完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航空等新兴领域立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统筹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深入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开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督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指引。四是维护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五是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统筹,深化前瞻性思考和统筹谋划,以硬实举措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足司法部职能,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强化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进一步聚焦民生保障,围绕人民群众医食住行、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治理等方面,加快制修订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不动产登记法、养老服务法、教师法、就业促进法、防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二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立足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严格执法力度。三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均衡普惠发展,加强对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等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质效。四是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法,全面实施“九五”普法规划,持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16 11:21:33

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7月7日,全国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在陕西省延安市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交流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创新实践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党建引领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期间,8个省(市)公证协会和12个公证机构代表围绕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等进行交流分享。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负责人、公证机构代表和中国公证协会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近100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3 15:18:23

“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第三场报告会在北京举行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联合举办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第三场报告会7月6日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贺荣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贺荣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新期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水平法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贺荣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落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法规供给,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抓实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落实“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实实在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报告会由教育部负责同志主持。在京党政军机关干部、中央企业干部职工、首都高校师生和首都各界群众代表约730人参加报告会。【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07 15:36:26

全国律协外事委、涉外委在青岛举办涉外法律服务创新发展业务交流会

6月27日至28日,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在青岛举办“探涉外法律服务新路,谱涉外法治建设新篇”为主题的涉外法律服务创新发展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副会长、外事委员会主任王清友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俞卫锋主持开幕式并作会议总结发言。全国律协副监事长刘丕峰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全国律协副会长王清友致辞会议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经贸规则深刻重塑,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指明方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新规的实施对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既要助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也要筑牢风险屏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跨境投资法律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会议紧扣主题,围绕全球变局下的法治赋能对外合作、涉外治理能力提升、合规风险防范、涉外商事调解、涉外仲裁创新、跨境投资并购、法商融合实践、“一带一路”投资风险防范、全球风控体系优化与争议解决等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前沿议题展开交流。全国律协外事委员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部分机构、企业代表及涉外律师代表等参会。【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6-07-04 16:43:18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在陕西渭南举办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治理现代化业务交流会

6月27日,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陕西省律师协会在陕西渭南联合举办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治理现代化业务交流会,会议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渭南市律师协会承办。全国律协副会长才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会长姜金方,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韩永安,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渭南市人大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主持开幕式。全国律协监事孙卫星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全国律协副会长才华致辞会议强调,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新修订《公司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先后实施,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出具体部署。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化解经营法律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大的法治力量。全国工商联法律部二级巡视员秦宏伟、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常务副会长李华光以及公司法领域律师、财会治理专家等分别从政策导向、立法动态、普遍问题、治理规范、理论逻辑等维度进行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党建引领和产权保护”“股东行为的完善规范”“内控风险与合规管理”“科学民主管理、科技创新与社会责任”四个专题展开充分交流。全国律协在陕理事和公司法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陕西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公司法领域律师参加会议。【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03 11:21:51

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山东青岛举办金融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业务交流会

6月27日,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与山东省律师协会在青岛联合举办金融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业务交流会,会议由山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和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企业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涉外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承办。全国律协副会长郑金都,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何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沈田丰主持开幕式。全国律协副监事长刘丕峰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全国律协副会长郑金都致辞会议强调,金融是“国之大者”,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出明确要求、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金融法治是建设金融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金融法治迎来顶层设计,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金融律师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金融法律服务正确方向,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深耕专业领域,对标金融强国建设任务需求,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专业水平,以高质量法律服务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坚守合规底线,履职尽责做好“守门人”,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过硬专业、坚定担当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司法部立法二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岛市司法局、青岛金融监管局、青岛市律师协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全国律协金融委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和青岛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金融领域律师代表、专家学者、金融行业代表等参加会议,围绕反洗钱与金融风险防控、并购与基金监管、金融风险出清与市场化处置、金融合规与行业发展等主题展开交流。【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6-07-03 11:18:4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履行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相关涉民生案件中,遴选出6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紧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集中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成效。一是强化“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社会共识,彰显司法为民温度。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聚焦民生兜底、安全发展、绿色低碳,重申相关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确保能源法确立的安全、绿色、高效、惠民精神见行见效,落到实处。如案例1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稳定供应、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以高效执行破解多方难题,实现安全生产、民生保障与权益维护有机统一。又如案例2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合力破解农网改造历史遗留难题,平衡企业与村民利益,保障200余户村民用电权益,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要求,健全分层递进、多元共治解纷机制,注重府院联动、多方协同,推动批量涉民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服务乡村经济发展与基层和谐稳定。如案例4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群体性涉农水费纠纷,既保障灌区正常运转与农业生产,又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个案化解推动系统治理、源头预防,夯实基层治理法治根基。又如案例6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示范诉讼机制,以个案裁判引领批量纠纷化解,兼顾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与住户合理诉求,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守护群众温暖过冬。三是规范公共服务秩序,维护能源资源公平善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能源资源供给与消费秩序,规制违规占用、转售公共资源、擅自停暖等失信行为,坚定维护市场诚信。如案例3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否定违规转售优惠水资源牟利行为,判令违约方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鲜明昭示公共资源不得违规侵占、政策扶持不得变相套利,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资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又如案例5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对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停暖、漠视群众供热需求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鲜明传递司法保障民生的价值导向。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资源与公共服务权益,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实质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目录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2.府院联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基本案情】某液化气公司为当地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后因经营问题陷入纠纷。在处置其名下2万多平方米液化气灌装场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过程中,涉及液化气灌装场的安全监管,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保障供应,以及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债权人权利有效实现的“四方难题”。【处理方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当地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执行前端,协同劳动仲裁等部门多次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妥善处理职工诉求,明确“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整体处置企业资产”,消解职工顾虑。在执行中端,协同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风险排查,谨防危化品安全隐患,同时做好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供应保障。在执行后端,通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国内某燃气公司以8900余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液化气灌装场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卖、有序交接,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用气得到有效保障,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债权人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亦明显提高。【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高效稳妥化解涉液化气的危化品企业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中,对危化品资产的合理有效处置,既涉及安全生产和监管问题,也涉及液化气用户的民生保障问题。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住建、安监、仲裁、信访及属地政府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在有效执行的框架目标下,稳妥有序化解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供应保障、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债权人权利高效兑现的“四方难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府院联动实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水电公司与某公社大队四个生产队于1981年签订《用电管理合约》,约定由某水电公司向四个生产队供电并提供优惠电价。后因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其不具备供电业务资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供用电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组(原四个生产队)认为某水电公司使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至今已近五十年,案涉供用电合同涉及200多户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给予合理补偿。经当地政府部门多年调处未果,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处理方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及该地区政府部门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直接关系区域农业发展和民生基础保障,为妥善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实质解纷维护各方利益,又要标本兼治护航乡村振兴”的思路制定详细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专业优势,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提供精准法律解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则发挥职能优势,提供政策与技术支撑、解决政策执行的具体问题,确保调解方向符合政策大局,将法律刚性、技术理性与政策柔性三者有机结合,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实质化解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农村电网改造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供用电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电费补偿事宜引发纠纷,经政府多年调处未果,导致当地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陷入困境。为此,法院立足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针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提出最优方案,帮助村民算好“经济账”,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从根源上解决200多户村民与某水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法保护村民、村集体及企业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动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电将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向某教育机构送达《供水检查通知书》,某教育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了差价还款说明。双方协商确认某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补交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某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裁判结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机构违规用水,经协商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教育机构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费差价款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过判令某教育机构补交水费差价款并承担违约利息,依法否定违规转售政策水资源套利行为,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政策资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某灌区服务中心因邢某等930户农户(涉及8个乡镇、96个村屯)拖欠水费,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涉及农户众多且矛盾成因复杂,为避免矛盾激化,向双方释明先行调解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开展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乡镇政府、物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先是运用“府院联动+分类施策”机制,对930户农户进行走访,精准识别出各类纠纷争议焦点。同时,协调物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报告,借助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农业保险等行政手段,有效破解民生保障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矛盾,实现共性问题前端化解。其次,拓宽“特邀调解+要素式审判”简易纠纷处理通道,将123件同类纠纷审理周期大幅压缩,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此基础上,确立“示范诉讼+巡回调解”规则指引,通过典型判决辐射化解关联纠纷。最后,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毛渠维护长效机制,督促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将纠纷化解的重心从末端处理前移至前端预防,实现从个案化解到系统治理转变升级,力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最终,930起供用水合同纠纷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其中,807件以府院联动、特邀调解、“示范诉讼+批量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123件经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农户累计交纳水费240余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调处涉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服务农业生产的典型案例。某灌区服务中心作为自收自支单位,长期面临部分农户拖欠水费的问题,致其每年出现近百万元的工资资金缺口。若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化解,不仅严重影响春耕生产的正常开展、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系列衍生问题,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本案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为批量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个案调解—类案化解—制度完善”,不仅实质化解批量纠纷,更对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助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裁判结果】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为20余个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但在提供3个供热季服务后,包括李某在内的1700余住户拖欠供热费,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采暖费用。住户抗辩小区供暖不达标,不同意交纳供热费。法院先行审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本案系其中1件,某科技公司诉请李某支付供热费3238.72元。【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暖季的供热服务,李某应当支付供热费,但李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酌情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热费1943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纠纷案件稳妥化解的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业主支付供热费的系列案件,涉及20余个小区、1700余住户。人民法院一方面以“示范诉讼带动多元纠纷化解”的民生案件审理模式,先行审理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并开展“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主题直播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与供热方沟通,反映群众诉求,促使供热方积极开展供暖设施设备检修、提高供热温度和服务水平。大量住户在了解类案裁判结果和企业措施后主动履行交费义务。最终该批1700余起案件中,有1689起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担当作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司法立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6-12 09:28:41

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7年修改,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出重要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待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此,有必要修订《条例》。问:《条例》在完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完善工作原则,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三是总结急用先行立法经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问:《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二是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问:《条例》在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是加强评估论证,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三是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认为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问:《条例》在适应改革需要方面作了哪些完善?答:此次修订《条例》注重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二是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三是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0 11:01:3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更是关乎民生福祉的时代答卷。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完善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关心关爱困难、特殊群体。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4年2月26日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及《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以下称《十条意见》)。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持续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湖南等地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运行良好基础上,202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辽宁、吉林等19个省(区、市)。截至2026年3月底,全国残联系统共有737家调解组织、2586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工作,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先行调解纠纷1559件,调解成功940件,调解成功率67.14%,大量涉残纠纷被行业专业调解实质性化解在成讼之前。各地法院携手残联全面提升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多元解纷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5月17日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本批案例聚焦新就业形态残疾人交通事故、劳务报酬、直播打赏、消费维权、人身损害等与残疾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充分展现人民法院携手残联依托“总对总”机制,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心理疏导等多种助残司法服务,通过联合调解高效化解涉残纠纷,切实打通服务残疾人“最后一公里”,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的生动实践。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加强涉残司法服务供给,促推残疾人无障碍解纷。人民法院会同残联全面落实《十条意见》,将无障碍诉讼服务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通过手语翻译、语音在线转换软件等搭建温暖高效的沟通桥梁,确保残疾人充分、精准表达诉求。案例一中,北京东城法院建立“适残诉讼服务机制”,通过开辟无障碍绿色通道、引入残联专业辅助,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全流程细致高效的无障碍服务,让残疾人仅用时七日就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让“无声”诉求得到“有声”回应。案例二中,内蒙古呼和浩特托克托县法院为肢体残疾人提供专人陪同代办、优先快速立案等服务,有效破解残疾人表达难、立案不便的现实困境,以精准、专业、高效的解纷服务筑牢残疾人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彰显司法服务的温度、精度与速度。二是“法院+残联”协同联动,赋能多元解纷提质增效。依托“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切实发挥“法院指导+残联参与”的叠加效应,人民法院发挥专业指导优势和司法保障作用,残联发挥“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优势,促推涉残疾人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充分凸显多元解纷合力。案例三中,湖北来凤法院与残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法理与情理的最优解,依法化解言语残疾人直播打赏退款难题,不仅实现“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更引导残疾人群体理性参与直播打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案例四中,浙江衢州柯城法院和残联协同联动,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买卖纠纷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实现“多元协同化解、当场自动履行”的解纷闭环,不仅维护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行对特殊商品的主动告知义务,营造更好服务残疾人消费者的良好氛围。三是“以调促治”,促推涉残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将涉残疾人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完善残疾人就业、出行、消费、文旅等领域的权益保障配套措施,助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源头减少涉残疾人纠纷发生。案例五中,重庆沙坪坝法院调处一起残疾人旅游冲突致伤纠纷,针对暴露出的景区无障碍设施服务不完善、热门打卡点管理缺位等问题,向景区管委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景区在残联支持下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切实提升涉残疾人旅游服务便利化、精细化水平。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案例一“总对总”机制助力残疾人快递员七日内速获交通事故赔偿款——李某与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案例二“银发法官”携手残疾人调解员成功调解涉残疾人劳务报酬拖欠纠纷——李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案例三法院联动残联实质化解残疾人直播打赏退款难题——张某与王某赠与合同纠纷调解案案例四多元协同化解“目录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消费争议——方某与某摩托车经销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案例五“一庭两所+残联”妥善调处涉残疾人旅游冲突助力景区无障碍升级——车某、陈某与余某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案案例一“总对总”机制助力残疾人快递员七日内速获交通事故赔偿款——李某与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李某是一名快递员,也是一位听力残疾人。某天傍晚,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件时,被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撞倒在地。李某身体多处挫伤,赖以谋生的电动自行车也损坏严重。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但在双方协商赔偿过程中,王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不愿意赔偿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和误工费。李某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了解到李某为听力残疾人后,迅速启动“适残诉讼服务机制”,带领李某前往无障碍“暖心接待室”,借助手写板、语音在线转换软件等工具指导其准备起诉材料,帮助其确认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共计2900元的诉请,并现场优先完成立案。【调解过程及结果】立案当天,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涉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第一时间联系区残联预约专业手语翻译,并邀请残联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和具有三十余年民事审判经验、多次调处涉残纠纷的“银发法官”调解员共同组成调解团队,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一是耐心沟通,疏导当事人情绪。调解员现场和李某开展第一次“无声谈话”,并与王某初步沟通了解纠纷情况。经了解,王某系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家属前往医院就医时因情急不慎发生事故,因收入不高、赔偿能力有限,且认为李某主张的维修费金额过高,抵触情绪强烈。同时,李某因伤势与车损导致近一周无经济收入,希望尽快获得赔偿款的心情迫切。对此,区残联理事长主动介入,耐心安抚李某情绪,表示残联将全流程参与调解,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帮扶服务,缓解其焦虑不安情绪。调解团队同步联系王某,表示调解团队将会依法公正主持调解,合理确定赔偿方案,打消王某对调解工作的顾虑,并从两人同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生活不易的角度唤起情感共鸣,引导其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层层递进的开导,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平和。二是对症下药,化解纠纷症结。经前期沟通,调解团队了解到王某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李某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发票抬头与明细不规范,且认为车灯维修费高达800元但未证明修理必要性,故不认可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考虑到双方对维修费问题争执不下,调解员首先主持双方重新查看事故现场视频,指导李某补充提交车灯损坏照片确认维修部位,并向多家维修机构询价,了解维修费合理区间,共同确认李某主张的维修费金额的合理性,最后针对修车店开具的发票抬头和明细不规范的问题,帮助李某与修车店取得联系,获取了合格规范的票据。在此基础上,调解团队结合掌握的情况和证据材料,逐一向王某释法明理、解答疑惑,王某认可赔偿金额为2900元。三是多方协同,督促现场履行。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调解团队组织双方前往法院调解中心进一步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调解现场,王某表示因其收入有限,希望能分期支付赔偿款,李某听后对王某后续能否履约表示怀疑,调解陷入僵局。对此,指导法官、调解员、残联工作人员分别从法律、情感、责任等角度进一步释法明理,阐述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生活困难,引导其换位思考。经综合衡量,王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支付李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共计2900元。王某通过现场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款。该案从诉至法院到收到赔偿款仅用时七日。李某十分激动,通过手语向调解团队郑重表达感谢,主动要求合影留念,并于当日复工,纠纷至此彻底解决。【典型意义】本案系新就业形态残疾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下,有不少残疾人作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奔波在路上,交通事故成为其主要职业风险之一。本案中,法院以“适残诉讼服务机制”全程护航,为听力残疾人提供细致高效的无障碍诉讼服务,实现当天立案、当天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依托“总对总”机制邀请残联参与,协同做好化解工作。区残联理事长到场参与调解,提供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手语翻译全程跟进,以“无声交流”架起沟通桥梁;“银发法官”调解员提供专业支撑,组织当事人确认案件事实、补正证据材料,促推双方缩小分歧。最终,调解团队以情理法融合为方法、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督促当事人现场履行调解协议,促推纠纷在七日内实质化解。以温暖、高效的司法服务,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残疾人在“无声”世界里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案例二“银发法官”携手残疾人调解员成功调解涉残疾人劳务报酬拖欠纠纷——李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李某系肢体残疾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三次受雇于孙某,从事拖拉机耕地、秋收等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为300元/日。劳务结束后,经结算,孙某应支付李某劳务费51000元,但仅支付了2000元。李某多次催讨,孙某于2025年3月5日出具欠款凭证,却仍未履行剩余49000元的付款义务。李某遂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员发现李某双手严重残疾,仅能依靠唯一功能健全的大拇指勉强书写,便立即引导李某来到“涉残疾人纠纷绿色服务窗口”,为其提供优先、便捷的诉讼服务。工作人员全程“一对一”陪同,耐心询问李某的劳务细节及主要诉求,用通俗语言释明诉讼流程及权利义务,并辅助填写起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全部诉讼材料。针对当事人书写不便的实际困难,工作人员采取“代为录入—逐句宣读—口头确认”的方式,反复核对诉求,现场为李某快速办理了立案手续。【调解过程及结果】法院立案后,考虑到当事人系残疾人且解纷需求迫切,为最大程度降低其维权成本,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银发法官”和残疾人调解员共同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一是精准对接,明晰核心诉求。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工作要求,法院与县残联联合选聘了两名残疾人调解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专门开展涉残疾人纠纷调解工作。残疾人调解员凭借自身对残疾人群体的共情和了解,采用更具耐心的沟通节奏和表达方式,详细询问了李某为孙某提供劳务的细节、催要过程等情况,了解到孙某欠付49000元劳务报酬已给李某的实际生活造成较大压力,李某急于追回该笔劳务报酬。同时,孙某对欠付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但表示因其前期土地承包经营收成不佳,目前经济紧张,难以支付全部欠款,希望能减少支付数额。“孙某全额支付能力不足”与“李某急需拿到劳务报酬”之间的矛盾凸显。二是靶向施策,搭建共情桥梁。针对双方主要矛盾点,“银发法官”与残疾人调解员分别释法明理。“银发法官”从法理入手,告知孙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负有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者拒绝支付;若孙某拒绝依约支付劳务报酬,案件一旦进入审理和执行程序,届时不但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还可能要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据此劝说孙某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残疾人调解员则从情理出发,结合自身生活经历,向孙某讲述残疾人务工的艰辛与不易,强调“每一分劳务费都是残疾人靠体力换来的生活保障,拖欠行为不仅寒了劳动者的心,更损害了他们的生存权益”,孙某对此有所触动。同时,为缓解李某“怕麻烦、怕败诉”的焦虑情绪,残疾人调解员向其讲解同类案例,告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增强李某的维权信心。经沟通,孙某同意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但表示在支付期限方面存在困难,希望待2025年秋收后分期三年还清,而李某则希望一年内履行完毕。三是闭环保障,促推达成调解。针对双方在履行方式上的分歧,“银发法官”综合考虑孙某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以及本地生产生活实际支出,经分析衡量,认为“孙某每月支付李某3000元”的方案较为合理,既能避免孙某因一次性全额支付陷入经济困境,又能通过“小额高频”的还款方式尽可能保障李某的基本生活需求。残疾人调解员在“银发法官”指导下,主持双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等细节逐一沟通、敲定,最终拟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既明确了每月的还款金额及支付日期,方便后续跟踪回款,又设置了“逾期全额执行”条款,避免孙某再次拖延支付,在强化对李某权益兜底保护的同时,也为孙某预留了合理的履行空间。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分期支付劳务报酬,从2025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李某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目前,孙某正在按约履行。【典型意义】本案系拖欠残疾人劳务报酬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存在一方支付能力不足,但另一方残疾人维权需求迫切的特点,虽然标的额不大,却直接关系残疾人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本案中,法院将无障碍诉讼服务贯穿全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人陪同代办、优先快速立案等服务,有效破解残疾人表达难、立案不便的现实困境,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度、精度与速度。调解过程中,残疾人调解员和“银发法官”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残疾人调解员凭借对残疾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深刻理解和共情,以“同视角”的沟通方式安抚残疾当事人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同时以接地气的表达向对方当事人传递情理,唤起其情感共鸣。“银发法官”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纠纷症结,用通俗语言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明晰权利义务、知晓法律后果,促推达成调解共识。充分考虑双方诉求,制定“分期付款+逾期保障”的调解方案,实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合理兼顾。以精准、专业、高效的解纷服务,既守护了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用工者因支付压力陷入经济困境,达到“精准护残、高效解纷”目标,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三法院联动残联实质化解残疾人直播打赏退款难题——张某与王某赠与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张某系言语残疾人,王某系某公司娱乐表演签约主播。双方通过直播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线下见面。此后,张某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通过直播平台向王某两次打赏并微信转账累计共91342元。后双方分手,因上述款项返还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了解到张某系言语残疾人,遂启动“绿色服务通道”,安排专人全程提供引导服务,对该案优先受理。【调解过程及结果】考虑到当事人系言语残疾人,较一般纠纷存在沟通成本高、调解难度大等特点,为实质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县残联参与调解,成立由残联特邀调解员、手语翻译师组成的调解小组,在法官指导下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一是融情于理疏导,缓和对立情绪。在手语翻译师的协助下,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压力较大,要求王某退还打赏及转账款项,王某则拒绝退还,双方对立情绪明显。对此,调解员引导双方珍视过往情谊,本着好聚好散、互谅互让的原则,坐下来理性协商、寻求纠纷实质化解。针对张某,调解员告知其即使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经济往来也需保持理性审慎态度,引导其形成合理解纷预期;针对王某,调解员则释明解纷成本,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可能结果,提高其调解积极性。经过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有所缓和,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二是深入调查了解,锁定争议焦点。经深入沟通,调解小组了解到双方主要分歧在于:张某认为其给王某的打赏及转账是出于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分手,王某理应返还;王某认为,两人系恋爱关系,张某作为成年人,相关款项系其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与,自己无需承担返还义务。对此,调解小组深入走访当事人居住社区及邻居亲友,从案涉直播平台调取支付记录、直播内容,并梳理张某提交的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直播录屏等证据,了解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仅以夫妻名义相称,还商议了结婚、见家长及购置婚房等事宜,且张某恋爱期间两次直播打赏均发生在双方口头婚约后,并在微信中协商以打赏金额折抵结婚时的彩礼。同时,调解小组查明,王某签约的某公司与直播平台约定主播直播打赏收入五五分成;某公司与王某约定,王某享有某公司从平台获得收益的80%,某公司留存20%作为管理费。在此基础上,调解小组总结出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返还相关款项以及返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是耐心释法说理,促推达成和解。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小组通过“手语交流+文字辅助”的无障碍沟通方式,向双方释法说理。法官以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条款为核心指引,向当事人释明,张某在恋爱期间两次直播打赏及转账在本质上属于赠与王某财产,是否应返还需结合款项用途、具体金额、发生时间等分析。一方面,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小额、日常性转账,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在对方接受后即已完成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另一方面,结合双方以打赏金额折抵彩礼等交往事实,张某直播打赏系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落空后理应返还。在此基础上,法官指导调解员参考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D2025-161-1-102-529)中“确定转账性质,找准诉争款项平衡点”的解纷思路,仔细梳理直播打赏及转账流水,将“2.14”、七夕、女方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及“520”、“1314”等代表特殊寓意金额的款项汇总,通过逐笔对账,确认张某向王某的一般性赠与为16342元;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向王某直播打赏75000元,扣除平台及公司分成后,王某实际获得30000元。双方对该金额均表示认可,王某认识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动表示愿意返还上述款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一次性退还30000元,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残疾人向网络主播打赏转账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一些残疾人对网络交友及直播打赏的风险认知不足,因此引发的财产往来纠纷日益增多,且往往交织婚恋等情感因素,化解难度较大。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与残联合力化解纠纷。残联调解员发挥熟悉残疾人群体、善于沟通疏导的优势,情理并用,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手语翻译师参与调解全过程,以“无声交流”破除沟通壁垒;法官做实指导调解,结合争议焦点释法说理,阐释直播打赏及转账行为的法律边界,校准当事人解纷预期;调解员参考多元解纷案例库同类案例,采用梳理流水、逐笔对账方式确认应返还金额,促推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通过全流程便捷、高效、精准的司法助残服务,不仅消除言语残疾人解纷障碍,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更引导残疾人群体理性参与直播打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案例四多元协同化解“目录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消费争议——方某与某摩托车经销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方某系肢体残疾人。2025年1月,方某在某网络视频平台看到某摩托车经销处出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宣传视频,遂添加销售人员微信详细了解。经沟通,方某决定购买并支付货款24800元。提车后,方某向当地残联提出挂牌申请,但因该车辆品牌型号未纳入方某所在省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公告,致使该车辆无法登记上牌、上路驾驶。方某为此与某摩托车经销处协商退车退款,但某摩托车经销处以其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且挂牌事宜应由方某自行了解为由拒绝。方某遂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调解过程及结果】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方某系残疾人,且案涉残疾人交通工具的购买与挂牌,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区残联指导设立的残疾人事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一是详细核查,锁定核心争议焦点。残联调解员详细了解前期残联协助方某协调车辆挂牌的具体过程及沟通记录,同时分别向方某与经营者核实购车经过、宣传承诺及沟通细节,全面梳理双方具体诉求。随后,对照所在省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公告,确认案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确实未纳入目录公告,不具备上牌资格。在法官指导下,残联调解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经营者销售残疾人专用特殊商品,是否应对地域政策、目录准入等关键信息履行主动告知义务。二是聚焦分歧,共同开展释法明理。法官结合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某摩托车经销处释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特殊商品,具有明显地域政策差异,经营者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信息,如适用范围、地区目录准入、上牌条件等内容,负有主动提示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网络销售场景下,更应当充分保障特殊群体消费者知情权。残联调解员则立足残疾人服务专业角度,向当事人强调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应兼顾产品合格性与地方政策适配性。经耐心释明,双方初步达成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的共识。三是多元协同,促推达成调解方案。双方虽初步达成共识,但在退款金额、车辆拖回方式及费用承担上仍存在分歧。方某要求退还22000元且由某摩托车经销处承担拖车费用;某摩托车经销处则认为,方某主张的退款金额过高,且拖车费应由方某承担。对此,残联调解员结合案情进一步释法说理。针对退款金额争议,告知当事人车辆已短途使用3个月,产生了客观折旧,且方某对车辆进行了改装,自行加装制冷设备,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次销售,引导方某结合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在退款金额上适当让步。针对拖车事宜,残联调解员考虑到方某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客观实际,引导某摩托车经销处换位思考,向其阐明:主动拖回并承担拖车费用不仅是解决现实难题的务实之举,更是关怀特殊群体的主动担当。最终,经核算,双方就退款金额达成一致,某摩托车经销处同意自行拖车并承担拖车费用。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摩托车经销处退还方某19000元后自行拖回车辆并承担车辆拖回产生的费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已全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残疾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网络销售场景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买卖,专业性较强,事关残疾人日常出行。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总对总”机制效能,与残联协同联动解纷。调解过程中,法官与残联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对特殊商品销售的告知义务,清晰划定责任边界;残联工作人员立足涉残服务专业角度,全程协助方某维权,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实现“多元协同化解、当场自动履行”的解纷闭环。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残疾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行对特殊商品的主动告知义务,同时提示残疾人消费者购买特殊商品时应主动关注地方政策,为涉残疾人消费纠纷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五“一庭两所+残联”妥善调处涉残疾人旅游冲突助力景区无障碍升级——车某、陈某与余某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案【基本案情】车某、陈某系某公益旅行团游客,该团游客均为听力残疾人。二人在某景区游玩时,因拍照问题与非本团游客余某发生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同时导致公益旅行团行程受阻、现场游客围观拥堵,影响景区正常通行秩序。附近游客见状,遂向景区派出所报警求助。【调解过程及结果】派出所出警后,考虑到当事人存在言语听力障碍且纠纷发生在景区、随团滞留人数较多等实际情况,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寻求指导。旅游巡回法庭依托“一庭两所”联动化解机制,第一时间对接景区司法所,并邀请区残联参与,共同组建调解小组开展纠纷调处工作。一是分工疏导,缓和对立情绪。鉴于各方当事人情绪激动,随团残疾人游客因行程延误焦躁不安,围观群众聚集进一步加剧现场混乱的情况,调解小组迅速采取“分流处置、同步推进”策略:派出所第一时间疏散围观游客,疏导景区交通秩序,防止发生次生矛盾;同时,选派具备手语专业技能的民警全程参与沟通,确保残疾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得到充分保障,破解双方沟通不畅的难题。残联选派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及时对车某、陈某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其因冲突受伤产生的焦虑情绪,并同步协调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开辟临时休息区,妥善安置随团其他残疾人游客,避免情绪激化。司法所安排具有旅游纠纷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组织调解,并对余某开展情绪疏导,避免矛盾对立升级。二是固证说理,促推达成调解。在各方情绪趋于稳定后,调解小组循序渐进开展调处工作:首先,由派出所懂手语的民警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同步固定伤情、治疗费用、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者证言等核心证据,为后续事实和责任认定奠定基础。随后,调解小组与双方分别沟通,车某、陈某主张余某先动手应承担责任,余某则以自身伤势更重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根据双方主张,法官指导调解员归纳出主要争议焦点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何划分。对此,司法所调解员结合残疾人保障法、旅游法等残疾人旅游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向双方阐释涉残公益旅行团的特殊性,引导双方充分考量纠纷处置对其他游客行程的影响,以此调动双方调解的积极性。指导法官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证据,指出双方因在景区内拍照打卡发生争执,余某辱骂、推搡在先,未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避免纠纷发生,车某、陈某也未保持冷静,被激怒后还击导致矛盾升级,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有受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经释法说理,双方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余某主动向陈某、车某赔礼道歉。双方同意在折抵余某应赔偿车某、陈某的损害费用后,由车某、陈某支付余某部分医疗费用。三是以案为鉴,强化源头治理。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景区人流密集区域无障碍设施服务不足、热门打卡点管理缺位等问题,旅游巡回法庭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向景区管委会建议在热门打卡点设置“助残爱心打卡区”,通过物理分区实现游客分流,并安排志愿者实时引导,从源头上减少因拍照占位、通行不便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区残联为景区无障碍设施升级改造提供专业指导,推动景区完善无障碍通行、休息服务设施配套,提升涉残旅游服务精细化水平。景区收到建议后,当月即增设多个“助残爱心打卡区”,并完成相关无障碍服务设施升级改造。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在折抵余某应赔偿车某、陈某的损害费用后,由车某、陈某当场一次性支付余某部分医疗费用。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后,车某、陈某所在的公益旅行团按原计划继续后续行程。景区完成服务设施升级后,亦未再发生因拍照占位等引发的同类纠纷。【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残疾人旅游过程中冲突致伤引发的侵权纠纷,具有事发地人流密集、矛盾易激化、处置时效要求高、当事人沟通存在障碍等特点。本案中,法院依托“一庭两所”联动化解机制,并邀请残联参与化解,有效发挥各方优势,凝聚解纷合力。派出所负责维护秩序、陪同就医、固定证据,并选派懂手语的民警搭建沟通桥梁;残联发挥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能,提供心理疏导、稳定情绪,妥善安置旅行团其余残疾人游客;司法所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调动双方调解积极性;法院从证据入手厘清事实、释法说理,明确责任边界。通过各方协同发力,实现纠纷“当日化解、当场履行”,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了矛盾纠纷对景区秩序、游客行程的影响。同时,法院联动残联“以调促治”,推动景区完善服务设施、优化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既实现个案高效实质化解,又为残疾人平等参与文旅活动、安全便捷出行提供了长效保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19 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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