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声琨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在新起点上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新起点上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郭声琨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由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学习纲要》)正式出版发行。《学习纲要》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全面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原创性贡献,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权威辅助读物
发表时间:2021-12-14 10:17:32

郭声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座谈会上强调 在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持续用力 为续写“中国之治”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一周年之际,中央依法治国办4日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依法治国办主任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深悟透做实上持续用力,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续写“中国之治”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听取有关部
发表时间:2021-11-05 17:24:36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就上述规定的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予以明确。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要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培训,把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训重点,引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强化行动自觉。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日常监管,强化法官、检察官工作时间之外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处理记录报告平台中的相关数据,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1-11-03 10:43:04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意见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四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托相关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责任编辑:LI
发表时间:2021-11-03 10:41:59

郭声琨在第十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希望广大律师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奋力谱写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

第十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3日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希望广大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谱写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郭声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创新发展,律师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广大律师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作出积极贡献。希望广大律师始终坚持科学理论指
发表时间:2021-10-13 22:02:22

确保不走过场!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抓得更紧更实

9月13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要指示精神,审议有关文件,研究推进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会议强调,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政治建设要突出高标准严要求,查纠整改要突出彻查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建章立制要突出问题导向,组织领导要突出压实责任,推进实施要突出统筹兼顾,确保不走过场,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一、政治建设要突出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教育整顿方向正确、持续深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这一重大政治责任时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紧扣忠诚纯洁可靠,推动教育整顿向纵深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筑牢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在学习教育环节,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学习、研讨、培训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不断提高学习教育的实效性和转化力,使广大政法干警进一步筑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基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反思、警示、警醒的氛围,促进政治生态持续改善。通过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政法队伍中极少数人严重违纪违法特别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训,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警醒,引以为戒。——加强政法英模选树和宣传,推动全社会学习英模、崇尚英模。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广大干警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岗位上秉公无私、英勇无畏,在重大安保任务、抗击疫情、抢险救灾面前不怕疲劳、连续奋战。要树立一批实实在在的英模典型,充分展现政法队伍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释放强大正能量。二、查纠整改要突出彻查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确保不走过场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是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自我革命、动真碰硬的决心和魄力,把第二批教育整顿抓得更紧更实,坚决防止出现“前紧后松”“下严上宽”的情况。——发挥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作用,清除害群之马不手软。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一把手”要自觉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直接部署、直接过问、直接协调,班子成员要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履行好分管领域的主体责任。对该处理的问题要毫不手软、一查到底,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发挥纪委监委“专责机关”作用,提高线索查办质效。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动对接,强化协调配合,打好办案硬仗、攻坚仗。对案件线索,始终紧盯不放,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政法队伍;没有问题的要及时办结、给予正名。——发挥中央督导组外力推动作用,精准督导、压实责任。各督导组要坚持和深化第一批教育整顿督导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准确把握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特点,确保督准督实。中央督导组在坚持原有督导职能基础上,探索强化对省级政法机关开展常驻式、扁平化督导指导。特别是对第一批教育整顿中尚未办结的问题线索和尚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督促延伸推进、深挖彻查。中央政法机关督导组要尽快进入角色,通过听取汇报、谈心谈话、调查检查、调阅材料、接受举报等多种方式,有力有序开展督导。三、建章立制要突出问题导向,努力实现标本兼治、常治长效要发挥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条线指导、政策供给作用,从系统层面推进建章立制。坚持边查边治边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提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整改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常效化。——把建章立制与查纠整改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要对第一批教育整顿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结合查纠整改同步推进建章立制工作,着力解决第一批教育整顿反映出来的共性通病,集成基层有效经验,补短板、堵漏洞,把“点”上的问题整改上升为“面”上的制度机制建设。——把能否有效解决问题作为建章立制的评价标准。通过深入剖析发生的问题和产生的根源,搞清楚这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有哪些表现形式,在制度上如何防范、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彻底堵塞漏洞。坚持开门搞建章立制,既要听取群众的呼声,更要把握基层的需求,提高制度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各项制度机制有机配套衔接。坚持系统思维,区分轻重缓急,蹄疾步稳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制度体系“立改废”工作,解决制度规定的系统性、周延性问题,做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融合相适应,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统一性、互补性、可操作性,让广大干警感到好用实用管用。四、组织领导要突出压实责任,主要领导带头、层层传导压力要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同志和中央政法机关班子成员做起,推动拧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工作台账要明晰。中央政法机关“一把手”要统筹指挥、综合调度,对各项工作都要心中有数、抓紧抓实。特别是要掌握“五个清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有哪些,本系统本单位的顽瘴痼疾有哪些,选树推广的先进典型有哪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措施和成果有哪些,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有哪些,逐一落实、对账销号,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条线指导要有力。中央政法机关既要组织开展自身教育整顿,又要加强对条线的指导,重点发挥“四个作用”。一是在总体推进中发挥指导作用,推动省级政法机关在每个环节上都抓出实效,达到预期目的。二是在顽疾整治中发挥牵头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系统顽疾整治。三是在建章立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抓源治本、标本兼治。四是在英模选树中发挥把关作用,加强对基层干警先进事迹的筛选和发掘,确保英模典型立得住、叫得响、群众公认。——调查研究要扎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同志和中央政法机关班子成员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掌握情况,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做法,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设性解决办法,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谈心谈话要深入。层层开展谈心谈话、层层传导压力。谈心谈话中,摸情况、听建议、提要求,对分管部门开展教育整顿中的薄弱环节、不足之处,要明确指出、研提对策;对有问题的干警,要强化思想发动,真正触及心灵,使其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包案督办要精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同志和中央政法机关班子成员,要对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包案,精准指导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查办质效。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约谈提醒。必要时采取政法机关、纪委监委“双专班”模式开展查办攻坚,着力解决行业领域性和地域性突出问题。五、推进实施要突出统筹兼顾,确保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互促互进要通过教育整顿,完善制度机制、激发政法队伍干事创业热情、进一步巩固深化巡视整改成果,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进步。——持续推动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紧密结合。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政法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核心内容,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进一步引导政法干警深化对百年党史的系统把握,明确继承传统、立足当前、开创未来的实践要求,切实把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转化到坚定政治方向、激发强大动力、扛牢时代使命、提升履职能力上,更加奋发有为地护航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持续推动教育整顿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全面梳理第一批教育整顿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好项目、好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并不断充实项目清单,推出新的惠民利民政策措施。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勇于担当作为,以实招硬招推动取得突破。——持续推动教育整顿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以教育整顿为契机,推动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部署要求,深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改革建设,同时结合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干警素质能力提升机制等制度机制,真正做到通过教育整顿推动改革措施落地,通过改革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推动教育整顿和安保维稳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教育整顿激励政法队伍干事创业、履职担当,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措施落实,以抓稳定、抓安全的业绩来检验教育整顿成效。【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1-09-15 15:27:07

持续深化、有机衔接,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实效

6月15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教育整顿进展情况,审议相关文件,研究部署当前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第一批教育整顿,深入谋划第二批教育整顿,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会议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督办落实。各位领导同志分赴有关地方
发表时间:2021-06-16 11:25:07

陈一新:六大顽瘴痼疾整治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

5月31日至6月2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青海调研并主持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西北片区调研座谈会。会议聚焦顽瘴痼疾整治这个专题,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究举措,推动教育整顿查纠整改走深走实。陈一新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郭声琨同志要求,加力整治顽瘴痼疾,不清仓见底不收兵。在调研期间,陈一新先后到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城中区香格里拉社区、城中区人民
发表时间:2021-06-03 14:26:53

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开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新局面

5月17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1年工作任务部署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重点任务,精准发力、稳扎稳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会议指出,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殊为关键的一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明
发表时间:2021-05-18 17:17:30

陈一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当前要重视解决“六个苗头性问题”

5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第三次主任会议暨省级教育整顿办主任会议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郭声琨同志在贵州及全国教育整顿办调研座谈时的讲话要求,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针对性举措,集成创新性经验,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会议指出,教育整顿蹄疾步稳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教育整顿开展2个多月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决
发表时间:2021-05-10 10:13:28
<< 34 35 36 37 38 >>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