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过去一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现予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案例类型较为全面。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其中民事侵权及合同案例13件,品种权授权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二是品
发表时间:2024-03-18 17:15: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多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理念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为未成年人筑起食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
发表时间:2024-03-18 17:10:47

陈文清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

3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说,完全赞成政府工作报告。过去一年,在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下,我们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推进醉驾治理,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实践证明,“两个确立”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信心之本、力量之源,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政法机关要按照稳
发表时间:2024-03-06 17:53:12

陈文清在黑龙江调研时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加强法治建设 维护公平正义

新华社哈尔滨2月2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5日至27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佳木斯调研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街派出所、抚远市综治中心、抚远市人民法院、抚远市人民检察院等基层政法单位,陈文清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重点了解
发表时间:2024-02-29 15:47:5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发表时间:2024-02-20 15:40:24

陈文清在北京调研并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强调 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做好春节安保工作 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守护万家平安团圆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8日在北京调研并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向广大政法干警致以节日问候和新春祝福。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作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全力守护万家平安团圆,确保首都和全国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陈文清看望一线公安民警辅警,了解涉稳风险
发表时间:2024-02-09 16:34:0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震慑、遏制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坚持依法严惩。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认定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或为境外犯罪集团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或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通过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了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的通道。三是坚持案件办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并重。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高某诈骗案,涉案被告人被“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贩卖,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和有效识别海外“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职,能动司法,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3.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4.被告人高某诈骗案5.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6.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7.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8.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例一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并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谢某浩负责人员接送、业务培训、协调当地关系等;陈某旺作为部门主管,负责人员管理、账目核对等;另有他人负责人员招募。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到“TNT国际娱乐”“鼎吉国际”“红玺国际”等平台进行赌博,之后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谢某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陈某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浩处理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数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帮助谢某浩转账,共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907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谢某浩、陈某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织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谢某浩、陈某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上,对被告人谢某浩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国内打击、牟取非法利益,纷纷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相当一部分人员偷越国境后盘踞在缅甸北部等地成立犯罪集团或组成犯罪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此类犯罪集团、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层级分明,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从人员招募、接送到“话术”、业务培训,再到资金管理、转移等均有专人负责,各环节分工配合完成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法院坚持“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衍生犯罪,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注重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规模偷渡至境外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有境内人员协同作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诈骗集团,从境内招募人员作案,诈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二人均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浩、陈某旺以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并科处相应的罚金刑;同时全力追赃挽损,持续追缴涉诈资金,已向查实的被骗群众发还人民币323万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二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星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与被告人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等地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往往通过在专用QQ群内发布“充值投注”和“淘宝刷单”赚钱等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亚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诈骗网站投资,之后采用修改网站后台数据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或账号异常,再以继续充值才能解封账号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事后,向某星通过洗钱团队将诈骗钱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予以转移。经查,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9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向某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期间,向某星、王某楠等人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向某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至十二万五千元不等。三、典型意义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为维持诈骗集团高效运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诈骗集团不断通过“高薪”诱惑等方式从国内组织、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犯罪集团输送人力,大肆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必须依法予以打击。本案是一起组织他人偷渡出境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继而大肆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向某星为首的“犯罪链条”完整到案。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向某星为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认定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并通过加大罚金刑力度,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案例三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从云南省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缅甸勐波成立“财神国际”集团,从国内大量招募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丽等54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财神国际”,担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财神国际”成员伪装“高富帅”等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聊感情、谈恋爱等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操控开奖结果的方式将被害人充值的资金转入“财神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财神国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要求制作、出售恶意程序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行掩饰、隐瞒;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96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96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曾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华、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与上游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依法应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典型意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大肆组织招募人员,或出境前往诈骗窝点实施犯罪,或在境内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鉴此,人民法院将跨境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及境内协同人员等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并根据犯罪集团成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等准确区分诈骗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准确打击,罚当其罪。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大肆招募境内人员出境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准确认定被告人方某等为诈骗罪共犯、被告人叶某真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了对犯罪链条的全面、精准打击。案例四被告人高某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三、典型意义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所谓的“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最终害人害己。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交纳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毫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案例五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二、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为下游诈骗活动提供“诈骗线索”,或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的他人社交软件注册信息等被下游诈骗犯罪用作“诈骗工具”,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石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案例六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在境外长期盘踞着大量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或犯罪集团,这些犯罪窝点之所以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离不开境内外“蛇头”团伙为其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蛇头”团伙往往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本案是一起受境外犯罪集团引诱,组织招募境内人员偷渡出境,后被强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杰在境外犯罪集团的引诱和指挥下,组织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务工”,不仅“淘金”梦碎,还落入诈骗犯罪集团的陷阱,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潘某杰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其“屡犯不改”等情节,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通过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衍生犯罪,坚决铲除相关“人力供应链”。同时,也教育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境外高薪”骗局,一旦身陷境外诈骗窝点,将付出沉重代价。案例七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月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蒋某建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二、裁判结果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某程、蒋某建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主动预缴纳罚金。综上,对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盘踞在缅甸等地的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虚假“高薪”招聘或亲友“现身说财”等方式,引诱境内人员出境“轻松赚大钱”。一些人员为获取高收入,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铤而走险,自愿跟着“蛇头”翻山渡海奔赴境外。待到境外后,赚钱不成反被控制人身自由,直至缴纳大量赎金才得以脱身回国。因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是一起为获取“高薪”报酬,主动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为赚钱发财,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自愿垫付资金偷渡至缅甸,结果被境外人员贩卖至犯罪窝点,在缴纳赎金后才得以脱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二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一方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原则,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例八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册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共计买入微信注册信息1548条,卖出1214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三人买卖的微信注册信息中,有1335条包含手机号码信息、有639条绑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二、裁判结果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辉、潘某兴系从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三、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迭代翻新极快,不仅有“广撒网”的“盲骗”,还有“量身定制”的“精骗”,催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逐渐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方针,不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防止犯罪蔓延。本案是一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大量非法获取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及手机号的微信注册信息,并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的微信群内发布广告进行售卖,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考虑三人对下游诈骗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2-08 19:55:32

陈文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时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近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研究部署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陈文清强调,政法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职、主动履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陈文清指出,春节临近,社会矛盾风险现实存在,各类案件事故易发多发,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一刻都不能麻痹大意。政法机关要以
发表时间:2024-02-01 16:33:5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
发表时间:2024-01-31 15:4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9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法释〔202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五条本安排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知识产权。第六条本安排所称“住所地”,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地。第七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五)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第九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第十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诉讼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住所地在该方境内;(二)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在该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属于独立法人的机构,且诉讼请求是基于该机构的活动;(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该方境内;(四)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在该方境内;(五)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原审法院地管辖,但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原审法院地应系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六)当事人未对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原审法院地应系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侵权、不正当竞争、假冒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地境内,且涉案知识产权权利、权益在该方境内依法应予保护的,才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除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外,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有关诉讼的管辖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第十二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一)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三)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四)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五)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六)被请求方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第十三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审法院进行的诉讼违反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予认可和执行。第十四条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第十五条对于原审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项,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应当认可和执行。第十六条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包括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第十八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第十九条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第二十条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第二十二条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第二十三条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第二十六条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第二十七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第二十八条本安排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可以就第三条所列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以及第四条所涉保全、临时济助的协助问题签署补充文件。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第三十条本安排生效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第三十一条本安排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01-29 17: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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