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司法+律所”多元调解模式巧解千千结

“公安+司法+律所”多元调解模式巧解千千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街道治安、刑事案件双下降,纠纷调解率超95%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街道地处城区中心,总面积4.32平方公里,下辖10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约5.7万人,基层社会治理难度大。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阳光街道推出“公安+司法+律所”多元调解模式,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协调力”。走进阳光派出所,所里专门设置有一间阳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调解工作室,墙上“当阳光好民警,做群众贴心人”“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大字十分醒目。调解室由黔鹰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坐班,接待来访群众、解析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解决民事纠纷。记者在接待记录本中看到,上面记录有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相邻纠纷、买卖纠纷……调解工作流程中还规定,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子可申请司法确认,不履行协议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光派出所民警张丽娟经常参与110接处警和民间纠纷调解。据她介绍,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辅警及时上门处置,能协调就及时解决,解决不了就移送街道办,由街道组织律所、社区、司法所、派出所一同解决。不久前,一对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在街上合伙开小店,由于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双方情绪十分激动,发展到提刀相向的程度。民警与社区干部、调解员上门,通过耐心倾听、释法明理、情感疏导和利益协调,最终成功化解该起纠纷。“由于婚恋、家事纠纷带有突发、隐性等特点,民转刑隐患极为突出,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恶性事件。因此,此类案件还要联合社区网格员进行多次回访,随时掌握特定对象家庭成员情绪等状况。”张丽娟说。阳光街道还采取积分制,引导广大市民、商户积极参与街头巡逻、提供隐患线索、提供嫌疑人线索、参与纠纷调解等工作,积分可到指定超市换取相关生活物资。截至目前共收到市民提供的各种线索40余起。据阳光司法所所长葛晓骏介绍,阳光街道、阳光司法所、阳光派出所与辖区相关律师事务所、居委会、调解组织、网格员时常联手办案、联动解纷,为辖区基层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13日,阳光街道辖区治安案件同比下降28.91%,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59%;向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案件同比上升250余起,辖区纠纷调解率达95%以上,群众对调解组织信任度越来越高。【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8-27 09:46:49

律师在商事调解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发挥——以律师视角解读《商事调解条例》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共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内容,为我国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一、商事调解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实践中,商事争议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效率优先、维护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需要专门法律、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介入才能有效化解纠纷。由于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等优势,在化解商事纠纷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结合《条例》规定可知,商事调解的时代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条例》通过“正面列举”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的内涵,厘清了商事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的边界,为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二是《条例》既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和中立立场,又确立了其作为专业化法律服务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三是《条例》赋予商事调解“专业性强、保密性好、灵活高效、友好共赢、成本较低”等显著优势,有利于当事人“多快好省”化解矛盾纠纷。二、商事调解的基本流程根据《条例》规定和商事调解实践,为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商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受理案件。案件来源主要包括自行受理和其他单位委托两种途径。此时,商事调解组织不仅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自愿性,还要对案件主体、纠纷类型、基本事实等进行判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商事调解的受理范围。经研判,若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方。2.确定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或委托推荐确定商事调解员,并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确定商事调解员的具体人数。在确定商事调解员时,应当首先审查有无回避情形,若无回避事由,则由商事调解员签署《商事调解声明书》。3.开展调解工作。在约定的调解期限内,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商事调解员可以通过现场、书面、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商事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调解活动可以采取面对面共同商议或先背靠背分别商议再面对面共同商议的方式进行。最后,由商事调解员根据调解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调解还是制作调解协议。4.终止调解程序。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员应制作好商事调解笔录,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1)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明确表示不再调解;(2)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届满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未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4)商事调解员综合案件情形,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认为不适宜继续调解;(5)相关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仲裁庭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5.签署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三、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商事调解员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从事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中,担任商事调解员应当经商事调解组织依法审查聘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实践中,担任商事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境外人士。其中,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条件是“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即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才有资格被商事调解组织聘任为商事调解员。结合《条例》规定和商事调解实践,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2)熟悉商事法律法规、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3)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或者工作经验;(4)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勤勉尽责、热心商事调解工作;(5)已经完成商事调解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较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通常更为复杂,专业性要求也更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素质”,应特指具备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专业工作等,而不应被理解为具备商事纠纷领域的常识通识。实际上,该种要求也是商事调解员的必备素质,否则其将难以胜任商事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律师而言,“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仅是任职的基础条件,其还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即熟悉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以及调解所需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四、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履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律师必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结合《律师法》和《条例》规定可知,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实际上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卓有成效的线上或线下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实现商事争议的高质效化解。事实上,律师参与商事调解不管是作为商事调解员,还是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执业活动。结合《条例》相关规定,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2)坚持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以公开调解为例外;(3)调解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4)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落实回避制度;(5)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6)科技赋能,便利当事人,全面提高调解质效;(7)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确保在调解协议中不涉及个人利益;(8)积极参加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律师在商事调解中的双重角色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因职责不同,律师往往扮演着不同角色,即商事调解员或委托代理人。1.商事调解员角色,即商事调解的主持者、协调者。实践中,律师往往通过加入商事调解组织、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等途径获得商事调解员身份。作为商事调解员,律师因被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调解组织推荐而启动调解工作。在接受指派后,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单独主持或与其他商事调解员一起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为商事调解员,律师应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梳理争议焦点,找准利益平衡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注意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技巧,方能更好地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2.委托代理人角色,即商事调解的参与者、推动者。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商事调解活动。接受委托后,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协助委托人选择专业能力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商事调解员;积极收集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以便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根据委托人身份,善于审时度势,灵活应对,及时调整办案策略,完善调解协议内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六、律师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注意事项实践中,为妥善化解矛盾和提高工作质效,律师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注重合规性。律师应着重审查申请调解的自愿性、工作流程的规范性、调解内容的合法性等事项。二是注重保密性。商事调解坚持以不公开为原则,律师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案件信息和商业秘密。三是注重经济性。律师可以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等各个角度阐明利害关系,以及“和为贵”的实践价值,及时推动纠纷能够便捷高效地解决。四是注重专业性。律师不仅要深入研究商事法规、商业规则、商业习惯和类案裁判,还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能。五是注重操作性。实践中,律师参与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准确无误,操作性强,而且要注意一揽子解决问题,确保案结事了,再无他涉。六是注重创造性。不同于判决的刚性,调解方案可以灵活多样。律师可为当事人设计出“双赢”解决方案,化矛盾冲突为合作机会,以优质法律服务赋能商事争议实质化解。【作者: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7-16 09:49:08

《商事调解条例》背景下的金融纠纷调解实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及今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即将迎来重大变革。这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为金融行业提供了一条高效、灵活且具低对抗性的争议解决路径。作为深耕金融法律实务的律师,笔者见证了大量金融纠纷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的转变过程,深刻理解调解在维护长期客户关系、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独特作用。一、立法背景与制度价值:金融纠纷调解正当时金融行业的高频交易决定了其纠纷数量庞大且类型多样。传统诉讼模式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往往出现“赢了一场官司,失了一个客户”的尴尬局面,商事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在“不伤和气”“不破面子”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是对商事纠纷的制度性回应。《商事调解条例》构建了独立于诉讼和仲裁的第三条争议解决路径,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控、保密且具有终局执行力的纠纷化解平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环境正朝着更高效、更专业、更人性化的方向演进。尤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有效运用调解机制已成为衡量其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的重要指标。二、《商事调解条例》核心规则解读:金融纠纷调解的法律基石理解《商事调解条例》的具体规定,是有效运用调解机制的前提。从金融实务视角分析,以下几项条款具有特殊重要性。1.调解保密原则(《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九条)。《商事调解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调解双方约定公开的,遵从其意思自治,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商事调解的保密性原则是各国(地区)、各国际组织的共识,目的在于筑牢信息保护的“防火墙”,为调解双方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私密的对话法域空间。保密原则有利于增加调解双方对彼此的安全感、信任感,还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泄露风险,满足商业主体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刚性需求。然而笔者认为,《商事调解条例》确定的调解保密原则适用空间不是无限的,在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监管合规等价值相冲突时,应当让位于后者,以避免该制度成为金融犯罪、洗钱、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滋生温床,这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法治保障。2.调解协议效力条款(《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打破了以往调解协议“软约束”的困境。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制作的调解书,虽然单独看并不具备司法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但是明确了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程序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即“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公调对接”等机制,从而让商事调解协议从“软约定”变为“硬约束”,能够有效避免协议不履行的风险,提高纠纷解决的实效。《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诉调对接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即司法确认制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特别程序在商事调解中的具体应用,也体现了诉调对接机制在纠纷处理中的保障作用,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讼程序,法院审理的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存在较大的不同,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仅确认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无原告和被告;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结期限较短。3.专业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要求(《商事调解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首先,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言,商事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利益较大、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对调解团队的专业性、权威性、中立性及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唯有商事调解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商事调解员具有的相应专业性,当事人才会信服,才会自愿接受调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最终真正实现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将适宜调解的商事争议从诉讼程序中分流。最后,《商事调解条例》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刚性要求,调解员需具备专业水平、职称及相应的工作经验,调解组织需具有一定的规模。此外,《商事调解条例》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准入把关者”“秩序监督者”“发展护航者”的多重角色,通过准入管理、执业监督、业务指导等方式,规范调解组织运作和调解员执业行为。这种管理体制兼顾规范与自主、刚性与柔性、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比较适合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4.调解程序比仲裁更灵活(《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众所周知,自愿原则是商事仲裁最基本的原则,是整个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而商事调解是比商事仲裁更能体现纠纷主体意思自治的程序。纠纷双方对于是否进行商事调解、适用何种调解规则、选择哪家商事调解组织、选择哪位商事调解员等问题,具有较大的选择自主权。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意思自治是一把双刃剑。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正是为了保障其更好地实现,如果没有一个公正权威的商事调解组织把关,没有一名公道正派的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商事调解中过度的意思自治可能演化为内幕交易,甚至产生金融风险。三、金融案件调解的适用边界与筛选标准纵观《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定背景与总体思路,笔者认为,其通过“正面列举+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准确划分了适合商事调解的案件界限。商事调解主要针对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这些争议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以及高标的额的特征,且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有着较高要求,与商事调解的优势高度契合;同时排除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不适用商事调解的争议类型,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双管齐下准确界定了商事调解案件的类型,为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此举蕴含两层意义:一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二是立足行政法规定位,就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同时为商事调解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制度空间。需要谨慎适用或避免调解的情形包括: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金融案件(如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涉及金融市场秩序和监管政策的原则性问题;一方当事人明显缺乏调解诚意,试图利用程序拖延时间;需要创设法律先例或明确法律规则的典型案件。四、调解全流程操作指南:五大关键阶段实务要点金融纠纷调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分为五个关键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注意事项。第一阶段: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调解前15日)这一阶段为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可调性”,而需要评估的因素包括:争议金额大小、证据充分程度、双方关系历史、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诚意、诉讼成本等。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建立内部案件分流机制,设置调解优先的筛选标准。例如可将“争议金额低于一定金额”“客户过往信用记录良好”“争议焦点为事实认定而非法律原则”作为优先调解的指标。第二阶段:调解组织与调解员选择(调解前7日)选择适当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是调解成功的关键。目前,我国已形成多元化金融调解组织体系,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指导设立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如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法院附设的调解机构以及市场化运作的专业调解机构。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功能各有侧重,应根据案件特点进行选择。第三阶段:调解会议准备与召开(调解当日)充分的会前准备是调解成功的保障。金融机构应提前准备调解方案,明确最低可接受条件和最优解决方案。同时,应准备简明扼要的证据材料,避免在调解过程中陷入复杂的“证据战”。调解会议通常包括开场陈述、分别会谈、方案协商和协议达成环节。在分别会谈环节,调解员会帮助双方评估各自立场强弱、预测诉讼风险,这往往是促成和解的关键。第四阶段:调解协议起草与司法确认(调解后30日内)一份严谨的调解协议应当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具备可执行性,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即若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剩余债务。司法确认是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必经程序。双方需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裁定书,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第五阶段:调解协议的履行与执行(协议生效后)调解协议的高自动履行率是调解制度的优势之一。为促进履行,可在协议中设计分期付款、履约奖励、担保增信等内容。对于不履行的情形,应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借助司法确认的强制力保障权益实现。五、针对金融机构法律合规负责人的七点实操建议作为金融机构法律合规负责人,其角色已从“纠纷应对者”转变为“争端管理体系设计者”,以下七点建议可帮助其将调解机制有机融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第一,构建起调解优先的内部制度体系。在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中,明确将调解作为诉讼、仲裁前的首选程序。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操作指引,明确各类案件的调解优先级别、审批权限和流程要求。第二,建立专业调解人才库。主动应对社会矛盾纠纷新型化、多样化发展趋势,借助大数据平台技术,充分整合优质调解资源。不仅外聘专业调解员,更应培养内部调解专员,这些专员应具备金融、法律双重背景,接受专业调解技巧培训。第三,开发智能化案件分流系统。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案件智能评估系统,自动识别适合调解的案件类型,预测调解成功率,实现案件的自动化分流与流程管理。第四,设计标准化调解流程与文本。针对信用卡纠纷、小额贷款、保险理赔等高频案件,开发标准化调解流程和协议模板,提高调解效率。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系统性和协同性的处理方式,制定“一案一策”的个性化解决方案。第五,建立调解绩效评估体系。改变单一的胜诉率考核指标,引入调解成功率、调解履行率、客户满意度、解决周期、成本节约等多维评价指标,引导业务团队积极运用调解机制。第六,加强跨部门协调与培训。调解不只是法务部门的工作,更需要业务、风控等多部门协同。要定期开展跨部门培训和案例研讨,提升全员调解意识和能力,形成“前端化解、全员参与”的纠纷预防理念。第七,主动参与行业调解生态建设。积极参与金融调解规则制定、调解员培训、案例研究等工作,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共同推动金融调解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法律实务的行稳致远需要良法善治的保驾护航,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是全球商事治理规则重构的重要实践。因此,《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既是商事调解领域的制度革新,更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未来,随着《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我国将加速形成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的商事调解体系,商事调解蕴含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法治保障,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到商事领域。(作者:匡双礼,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5-20 11:17:05

让一个个家庭在风雨后重归平静——记全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大比武”表现突出个人张雯雯

不久前,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雯雯在全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大比武”中表现突出,受到司法部、全国妇联通报表扬。从法庭上据理力争的诉讼律师,到调解室里春风化雨的家事调解员,张雯雯用一次次耐心地倾听、一场场专业的调解,让一个个家庭在风雨后重归平静的灯火。“法律不应只是定分止争的工具,更应是守护民生的底线。”张雯雯如此诠释自己的职业信仰。她以自己的方式在家长里短的纠纷化解中践行着守护群众的法治使命。执业初心在“鸡毛蒜皮”中看见民生之本“你一个青年律师,完全可以去做商事、刑事案件,为什么偏偏选了婚姻家事案件?”这是张雯雯被问过最多的问题。在外界看来,婚姻家事案件无非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与动辄标的上千万元的商事诉讼相比,既不够“高大上”,也难有可观的经济回报。然而,张雯雯的回答始终坚定:“商事诉讼解决财富分配,家事法律服务守护的是民生基础。”这份笃定,源于执业初期的深刻触动。那些因法律认知盲区而权益受损的普通人、那些因诉讼对抗而亲情撕裂的家庭,让张雯雯愈发清晰地意识到:法律的温度,不应只在法庭的判决书上,更应在矛盾激化前的每一次专业介入中。“家事案件看似琐碎,却是普通人最根本的人生权益、家庭幸福与情感归宿。”在张雯雯看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不仅关乎当事人个体的命运,更关乎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份执业初心,支撑她在琐碎繁复的家事调解中,始终保持着不灭的热忱。专业力量从“辩手”到“修复师”的自我重塑法庭上的律师与调解室里的律师,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诉讼的核心是分出胜负,思维是对抗式的;调解的核心是化解矛盾,思维是共赢导向。”张雯雯坦言,这种角色转换并不容易。她是一名出色的诉讼律师,庭审辩论风格犀利严谨,但坐到调解室的那一刻,她必须收起“辩手”本能,变成“修复师”。放下输赢执念,守住中立初心。家事纠纷没有绝对的赢家,一味偏袒一方、激化矛盾,只会让当事人陷入更深的痛苦。作为调解律师,必须跳出单方代理的思维定式,站在更公允的位置上,客观看待双方诉求,以法律为标尺平衡各方利益。这份中立,不是放弃立场,而是以更高的站位审视矛盾,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克制对抗本能,培养共情能力。法庭上需要据理力争、唇枪舌剑,但调解室里更需要倾听与理解。面对情绪失控、矛盾尖锐的当事人,张雯雯不急于辩驳、不急于输出观点,而是先接纳他们的负面情绪,读懂矛盾背后的情感诉求。在一起矛盾尖锐的离婚纠纷调解中,一方当事人因情绪激动,数次一言不合便摔门而出、跑离调解室。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张雯雯没有放弃,而是一次次追出去,在走廊里、在楼梯间,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从法理讲到情理,从眼前矛盾讲到长远影响。最终,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坐回调解桌前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表达谢意。温情底色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家事纠纷背后是剪不断的亲情和难舍的孩子。”这句话,张雯雯常挂在嘴边。她深知,婚姻家事案件的真正难点,往往不在法律适用,而在情感纠葛。赢了官司输了亲情,是太多家事诉讼当事人的锥心之痛。而一场成功的调解,恰恰能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在张雯雯的调解实践中,有一个细节令人印象深刻:在一起离婚纠纷成功调解后,夫妻双方不约而同地送来锦旗表达感谢。两面锦旗,一边写着“明法释理”,一边写着“情暖人心”——这在充满对立情绪的家事纠纷中实属罕见。这背后,正是张雯雯始终坚守的平衡之道:不偏袒、不激化,让双方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调解的温度。在张雯雯看来,调解成功给当事人带来的远不止一纸协议——保全亲情体面,避免矛盾世代延续;掌握结果主动权,大幅降低时间与精神成本;修复社会关系,让双方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作为酒泉市律师行业妇联副主席、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酒泉市肃州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她将这些社会职务视为专业责任的自然延伸。“诉讼会让当事人长期陷入纠纷之中,而调解能快速定分止争,让双方放下执念、走出矛盾,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张雯雯说,从宏观层面看,无数家庭的矛盾化解,也是在为基层社会和谐添砖加瓦。职业价值打破刻板印象重塑律师形象获得司法部、全国妇联通报表扬后,张雯雯的名字被更多人所熟知。面对荣誉,她思考的不仅是个人发展,更是整个婚姻家事律师群体的社会认知。“长期以来,公众认为家事律师只处理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忽视了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社会价值。”张雯雯说,实际上,家事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认定、夫妻财产及债务区分、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对律师的综合素养要求极高。更重要的是,家事纠纷的化解直接关涉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家庭稳定。这份荣誉,让她有机会让更多人看到:家事律师深耕的不是琐碎小事,而是守护民生、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领域。她希望大众看到新时代家事律师兼具“法治理性”与“人文温度”的时代形象:不是只会打官司的法律从业者,而是扎根基层、守护万家的法治守护者;既要手握法律标尺,坚守公平正义,精准适用法律解决复杂纠纷,也要心怀悲悯之心,洞察人情冷暖,用专业化解矛盾、守护亲情。“家事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打赢多少官司,而在于化解多少矛盾、守护多少家庭。”这是张雯雯对职业价值的定义,也是她践行法治初心的真实写照。【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30 11:15:26

以商事调解法治化激发经济活力——谈《商事调解条例》的律师实践路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商事主体对高效、专业且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需求日益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事业从长期实践探索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笔者结合律师实务经验观察,《商事调解条例》出台具有多重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第一,《商事调解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正视商事纠纷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乃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对“调解”的认知普遍局限于以解决家长里短、邻里矛盾为重心的人民调解模式。然而,商事争议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注重效率、追求共赢、以维护长期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对此,人民调解已难以满足商事领域的解纷需求。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定义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将其框定在一系列典型商事领域,同时排除了家事、劳动等争议,从根本上厘清了边界。这不仅赋予了商事调解机构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实践依据,更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认可了商事调解作为一项独立专业化服务的存在价值。第二,《商事调解条例》通过构建明确的监管框架与调解员选任标准,推进商事调解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是商事调解的生命力,也是构建调解机构与商事主体信任度之所在。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与规范工作,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包括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在内的内部治理制度,有助于平衡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区别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对仲裁员的选任强调深厚的法律资质以有能力成为独立裁判者,条例对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更侧重于商事领域的专业与经验导向,旨在寻找中立的协调者。这种多元化、高标准的选任机制,确保了调解员能够真正理解行业惯例与商业逻辑,从而提供切中肯綮的解决方案,推动商事调解从“凭经验说和”向“凭专业促谈”的质变。第三,《商事调解条例》展现了鲜明的国际视野与前瞻性布局,商事调解也将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路径。条例专门设置了多项国际化促进措施,例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鼓励选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支持国内调解机构在境外设立业务点,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更具突破性的是,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前沿区域,允许境外调解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试点相关制度创新。这些对涉外纠纷解决的前瞻性布局,为当前普遍存在的涉多法域复杂商事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也体现了我国主动参与和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秩序的积极举措,为我国提升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与竞争力奠定了制度基石。作为律师,我们应敏锐地认识到《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更是对我们职业角色的一次深刻重塑。要真正把握这一机遇,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引导当事人的思维模式从“诉讼首选”转变为“调解优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诉讼固有的对抗性思维容易导向零和博弈,而商事调解旨在倡导沟通、理解与合作共赢。条例的出台与推广向市场传递了一种信号,解决商事争议并非只有对簿公堂一条路,还有一种能够化干戈为玉帛、甚至修复并深化商业关系的智慧路径。律师在纠纷解决前端的作用也远不止于提供风险提示,而应当为矛盾的化解提供更贴近商业逻辑的法律分析和路径选择。这要求律师不仅要阐释商事调解在效率、成本、保密性上的优势,更要引导企业家等当事人将评估标准从“谁对谁错”转向“何种解决方案能最大程度保全并创造商业价值”,从而在源头上为商事调解的适用铺平道路。第二,严守“利益冲突”的生命线,以中立立场维护调解的公信力。调解的本质是中立第三方促成合意,这对律师的传统身份构成了挑战。此前就有商事调解组织对派驻律师调解员实行“双严管理”模式,即严格的执业隔离(暂停律师业务)与事后利益隔离(两年内禁止代理相关案件)。这一范例提醒我们:调解员的中立性必须是绝对的、可被验证的,且贯穿始终。尤其在调解可能“失败”或后续再发生纠纷的情形下,这种隔离是防止角色混淆、杜绝任何潜在不公猜疑的制度“防火墙”。同时,要让律师真正投身于此,必须建立与其专业价值匹配的、独立的薪酬与职业保障体系,使其能心无旁骛地专注于调解员这一纯粹身份。只有在确保调解员中立位置的前提下,商事调解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建立公信力。第三,关注律师调解员身份的定义转变与思维范式切换。长期以来,律师参与的调解多是在法院的诉调对接程序中,本质上是诉讼流程的一个分支。而条例所明确规范的商事调解组织,是类比于仲裁机构的、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主体。这一根本性变化要求律师系统性地厘清并区分两种场景下对律师调解员的要求。在诉调对接中,调解员在一定程度上是法院审判力量的延伸;而在独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程序将更充分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商业灵活性。对律师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要求(如中立、保密)将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但在具体行为准则、程序管理和专业知识要求上会有所区分,尤其在涉外商事调解中需加强在跨国商业实践、跨国调解规则、行业惯例等方面的专业精进。综上所述,《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商事调解将在服务高水平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者:贾一鹏、柳青青,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20 11:31:22

商事调解制度发展与律师行业机遇挑战——《商事调解条例》解读与前瞻

随着国际商事争议日趋复杂,市场主体对多元解纷的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25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这是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实践,标志着商事调解步入法治化轨道。一、《商事调解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一)调整范围的明确《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以“正面列举+反向排除”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此前司法确认主要是人民调解,其他民间调解缺乏规制,导致商事调解的独立属性被忽视,《商事调解条例》明确边界可避免类型混淆,让商事调解聚焦专业商事争议。相较于2025年5月的《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将“生活消费争议”调整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新增“劳动人事”争议排除项,进一步厘清了边界,使商事调解聚焦贸易、投资等商事专业领域。(二)商事调解主体的规范1.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关于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学界有“非营利法人”的主张,但结合《商事调解条例》的立法变迁与条文细节,笔者认为其应界定为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从立法沿革看,《商事调解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非营利法人”的定性,仅规定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为组织形式预留空间;从准入逻辑看,《商事调解条例》将准入凭证由“登记证”改为“执业证书”,监管重心转向资质审核,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审核准入要求一致,区别于政府组建、侧重公益的仲裁机构,凸显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属性。综上,该定性既理顺了与发起人的法律关系,也精准契合其通过资质审核获取执业资格的市场主体本质。2.商事调解员的资质与聘任。《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二条对调解员资质作出重要调整:一是将商事调解年限要求放宽为参与“调解工作满3年”,吸纳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二是新增境外人士聘任规定,彰显国际化导向。笔者认为,商事调解组织聘任律师担任调解员与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存在显著区别。仲裁机构目前仍然为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法人,因此能直接与律师个人建立聘任关系。商事调解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属于专业服务机构,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的路径上,应当遵循律师执业管理规范。这意味着商事调解组织不能直接委托律师个人进行商事调解工作,而是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该组织的商事调解员。这一“律所委派”机制既符合律师法定执业要求,也厘清了商事调解组织作为专业服务主体的边界,确保了服务的规范性。(三)商事调解活动的规制1.禁止虚假调解。《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七条新增“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这一规定精准直击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调解乱象,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不愿意申请司法确认,但如果是虚假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更有意愿申请司法确认,以此借助强制执行力实现其不正当目的。《商事调解条例》将串通虚假调解明确列为禁止性情形,能够有效防范利用调解这一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筑牢防线,维护调解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确保商事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2.调解协议的效力。《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一规定弥补了以往调解协议缺乏明确法律效力的不足,为当事人履行协议提供了法律保障。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是提升商事调解公信力的关键,能够让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同时也为后续的司法确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四)涉外商事调解与区域协同机制1.涉外商事调解的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允许境外调解组织在特定区域设立机构,并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前者可引入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助推行业国际化发展;后者能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专业优势,提升涉外商事调解效率与专业性。2.粤港澳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同发展”。这一规定更注重规则的衔接,而非具体执行机制的建立,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区域协同发展的要求。区域协同机制的建立,是商事调解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能够推动形成统一、高效的区域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综上,《商事调解条例》已构建起涵盖适用范围、主体资质、程序规则与协同机制的制度框架。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调解员深度参与及服务质量的提升。二、商事调解背景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市场化与国际化协同推进的新阶段。这为律师行业开辟了新的业务“蓝海”,也带来了应对新规则、提升新能力的现实挑战。(一)历史性机遇:“五化”导向下的业务新空间《商事调解条例》的落地为律师行业参与商事调解带来了新机遇,且深度契合多重发展导向。在制度化层面,商事调解的法治框架确立,让律师参与调解有了明确的规则依据,催生标准化调解法律服务需求。在规范化层面,“律所委派”“禁止虚假调解”等规则的明确,倒逼行业规范服务流程,而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在合规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领域具备明显优势。在职业化层面,调解员资质条件的放宽与专业要求的提升,为律师转型复合型调解人才提供了通道,助力律师拓展执业边界。在市场化层面,商事调解需求的升温,推动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律师可依托专业能力打造特色调解服务品牌,挖掘中小微企业等细分市场潜力。在国际化层面,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为精通国际规则的律师开辟了跨境调解业务新“赛道”。(二)现实性挑战:“五化”导向下的行业短板在“五化”协同推进的背景下,律师行业参与商事调解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一是制度化适配不足,部分律所尚未建立与商事调解配套的业务流程、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快速对接开展制度化调解的要求。二是规范化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律师存在职业伦理意识薄弱、调解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且行业缺乏统一的调解业务规范指引,影响服务公信力。三是业务能力欠缺,多数律师擅长诉讼业务,在调解谈判技巧、商业逻辑把控、跨文化沟通等执业能力上存在短板,难以满足多元调解需求。四是服务适配滞后,部分律所在调解业务的收费机制、激励模式方面存在不足,服务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形成可持续的服务运营模式。五是国际化水平不足,缺少具备国际商事规则储备、外语能力过硬的涉外调解律师,且与境外调解机构的合作联动机制尚未成熟,难以适配国际化争议解决需求。三、以“五化”为核心的商事调解发展路径通过《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化奠定基础,再配以规范化保障程序、职业化提升能力、市场化激发活力、国际化拓宽视野,将系统性地构建起商事调解的发展框架,不仅推动调解行业走向成熟,更为律师业务开辟了新“赛道”。(一)强化制度化回馈,主动参与制度建设律师行业作为商事调解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与实践者,应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为制度化建设提供精准回馈,推动制度体系迭代完善。一方面,律师可依托执业经验,主动参与《商事调解条例》配套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针对调解员资质认定、角色切换边界、调解协议执行衔接等实操“痛点”提出细化建议,将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律协与律所可牵头梳理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提炼可复制的流程范式,推动建立分领域、分场景的专项调解制度,细化不同商事纠纷的调解规则,让制度化框架更具实操性。(二)开辟规范化新“赛道”,拥抱数字调解变革律师行业应当首先夯实“链接”基础,通过建设合规便捷的在线调解平台,推广异地调解模式,让跨区域商事纠纷解决切实可行。在此基础上,实现从“链接”向“智慧”的跨越,积极引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研发争议预测及方案辅助生成等智能工具。当然,技术的深入应用离不开制度与安全的护航,需同步加快制定在线调解规则与数据安全标准,确保每一项程序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驾驭数字工具的能力,不断增强商事调解在数字时代的竞争优势。(三)破解职业化瓶颈,加强宣导与能力建设强化宣传引导,深化行业认知。律协与律所联动,通过行业论坛、新媒体推广等形式,向商事主体宣讲《商事调解条例》与商事调解优势,引导其主动选择律师调解服务;同步开展律师专项培训,提升其业务认知和参与积极性,筑牢社会各界对律师参与商事调解的信任基础。筑牢专业根基,精准适配需求。律协牵头搭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联合多方针对特色领域开展定制化培训,聚焦行业知识、调解技巧与利益平衡能力提升;建立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与分级机制,培育“通用型+专业型”队伍。律所需将商事调解纳入发展规划,组建专业团队,鼓励律师参与实践、积累经验。(四)完善市场化竞争机制,打造特色调解品牌针对品牌建设与市场培育,核心是增强商事调解公信力,打造与诉讼、仲裁对等的争议解决品牌,同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一方面,由律协联动多部门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发布成功案例推广调解优势。另一方面,律协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费用的合理定价,探索多元化经费保障模式,减轻商事主体与调解组织的成本压力。律所配套稳定薪酬与晋升通道,辅以荣誉激励,并通过宣讲进一步激活市场。(五)应对区域竞争差距,深化国际化布局针对区域竞争与资源差距,以特色化、规范化构建差异化优势。对内,各省(区、市)依托本地特色产业,鼓励综合型律所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专业化调解服务产品;支持中小律所深耕本地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本土化的便捷服务。同时,各省(区、市)积极开展跨区域调解协作,实现规则互认、资质互认与资源共享,依托在线调解平台打破地域限制,优化解纷效率。对外,支持国内优质商事调解组织“走出去”设立海外机构,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的涉外调解人才,提升我国在全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规则话语权与服务竞争力。【作者:戴勇坚、陈思雨,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17 13:55:14

《商事调解条例》的时代意义与制度创新

当前,国内外商事活动蓬勃发展,在商事争议数量日益增多、形式日趋复杂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迎来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出台。这部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将商事调解从重要的实践探索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化安排,为其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笔者通过此文剖析《商事调解条例》出台的时代意义以及关于商事调解制度的创新规定。《商事调解条例》的时代意义《商事调解条例》出台的意义远不止为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一套操作规则,其背后蕴含着更为深远、宏大的时代意义。(一)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当前,商事纠纷存在着解决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商事主体的解纷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等问题。因此,选择一种妥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需求非常重要。在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中,商事调解以开放性、包容性、互惠性、共赢性为基本特征,可以快速、低成本解决商事争议、促进各方经济合作,在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一方面,商事调解注重商事交易各方的长远利益。基于商事交易相较一般民事交易所具有的长期性,商事主体更加注重交易各方的长期合作与关系维护,这一需求导向让商事主体更加倾向可以对交易各方的长期利益作出安排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无疑符合商事主体的这一需求:商事调解不主张将争议双方的利益对立起来,而提倡在努力实现实质利益冲突解决的同时,维护好争议双方的多种利益,其中既包括眼前利益,还包括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商事调解在经济效率方面独具优势。不同于诉讼和仲裁对解纷过程中的实体、程序问题的严格要求,商事调解中的相关问题均可以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解决争议。有研究表明,相较于仲裁,商事调解在解纷上花费的费用和时间均大幅减少。与诉讼相比,商事调解的经济效率优势则更为显著。《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正是对商事调解在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功能作用的重要回应。《商事调解条例》第三条指出商事调解行业发展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在诸多方面对商事调解化解商事争议作出了促进式的规定。由此可见,《商事调解条例》具有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意义。(二)提升涉外争议解决的国际话语权国际话语权体现为对各类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对是非曲直的评议权、裁判权。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主要包括《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等,以及据此形成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正是我国展现商事调解在涉外争议解决中的功能作用,提升我国对于涉外争议解决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此前,中国代表积极支持并全程参与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谈判、起草以及最终文本的形成;我国还于2023年发起设立了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这也是我国彰显调解在涉外争议解决中影响力,提升争端解决话语权的重要表现。而今,《商事调解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以商事调解方式化解涉外争议的内容,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涉外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大有助益。(三)助推国内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这个生态系统是否健康,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其中,一套完善、高效、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这个生态系统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基础,是降低经营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的“压舱石”。然而我们必须正视,传统以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模式,在面对日益复杂、专业、强调效率的商事纠纷时,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难以有效满足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对高效、自主、保密及维护合作关系的深层需求。这些“解纷痛点”若不能妥善解决,将成为释放市场活力的阻碍。商事调解尊重商业理性、倡导意思自治、追求合作共赢,《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将助力企业走出解纷困境,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商事纠纷解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时期,市场主体面临的经营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日益增加,各类商事纠纷数量攀升、类型多样。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而言,商事纠纷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具有解纷周期长、成本高的特征,依靠现有的诉讼和仲裁机制已无法满足商事纠纷的解决需要。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现的是资源有效配置,它应该是高效率投入与高效益产出的统一。商事纠纷解决的现代化则是以尽可能少的解纷成本实现最佳的解纷效果。从解纷成本的角度来看,商事调解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最能体现经济效率的要求。同时,由于商事调解是社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资源配置逻辑还进一步体现了国家还政于民、还权于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国家逐步走向善治的必由之路。从解纷效果的角度来看,商事调解协议由于是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程序亦能使调解协议取得与判决书同样的执行力。《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创新第一,确立商事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与组织性质。长期以来,我国的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为核心,商事调解则主要依附于诉讼、仲裁而存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明确的制度定位。《商事调解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将商事调解界定为一种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其独立的法律程序和制度空间,使其从依附性、辅助性的解纷手段提升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渠道。在概念的界定上,《商事调解条例》采用“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的特定内涵,通过列举贸易、投资等典型领域明确其适用范围,并排除了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不适用调解的争议类型。同时,《商事调解条例》还将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定义为“依本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机构。这一定性既强调了其服务于公共纠纷解决的非营利属性,也确立了其作为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从而为整个制度的公信力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确立市场化、专业化的商事调解组织运作模式。根据《商事调解条例》的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基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费用。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通过引入可持续的市场化激励机制吸引优秀法律、经贸人才投身调解行业,催生一批具有国际声誉的品牌化、专业化调解机构;市场化竞争的良性运作也将倒逼商事调解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终形成“优质优价”的健康生态。第三,确立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的基本原则与程序规范。《商事调解条例》在程序设计上实现了“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它确立了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等基本原则,并贯穿于制度始终。特别是对保密原则的规定,可以为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提供保障。在具体规则层面,《商事调解条例》一方面赋予当事人在调解员选任等方面的程序自主权,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便捷性;另一方面,又设置了必要的程序规范性条款,如利益冲突披露、保持中立、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要求,以确保程序的正当性与严肃性。第四,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与监督保障作用。作为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撑,《商事调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商事调解的准入管理与监督职责。这一设计不仅体现了规范管理的需要,更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准入把关者”“秩序监督者”与“发展护航者”的多重角色:通过实施执业许可制度,对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审核并颁发执业证书,从源头确保主体资质与专业水准;通过履行指导规范、违规处理等职责,维护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与调解行业的公信力;通过推动行业建设、组织培训交流、协调资源支持,促进商事调解专业化、国际化发展。这一制度安排,既确立了清晰的关于商事调解的法定监管框架,也为商事调解的健康发展构建了贯穿全过程的保障机制。第五,确立国际化发展的促进与保障机制。为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商事调解条例》专门构建了多层次的促进与保障体系。首先,对于商事调解业务的整体布局,《商事调解条例》明确支持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拓展服务网络,同时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依法设立业务机构,体现了双向开放的制度姿态。其次,对于商事调解模式的创新试点,《商事调解条例》鼓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探索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业务等新型模式,以激发行业活力与创造力。最后,对于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交流,《商事调解条例》鼓励国内调解组织加强与国际同行交流协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我国调解实践同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作者:廖永安,湘潭大学校长)【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13 15:15:33

河北石家庄:科技赋能基层治理 “随身带着律师走” 居民在社区就能享受到数字化法律服务

工作人员演示智能终端各项功能。居民到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本来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来的,没想到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们不仅耐心为我答疑,还帮助我利用智能终端免费生成诉状,连线北京律师指导我维权,最后成功胜诉拿到了赔偿!”市民郭女士日前将一面锦旗送到石家庄市西三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言语间满是感激。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陷入维权烦恼的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依靠智能法律服务终端机,顺利打赢官司,数字化法律服务成了她维权路上的“好帮手”。数字化服务满意百分百这台让郭女士赞不绝口的智能终端机,是西三庄街道联合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打造的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基站核心设备,也是河北省首家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基站。它就放置在西三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进门的位置,这台智能终端机,操作简便,内容丰富。首页九大服务板块清晰呈现,智能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模板、案例库查询、律师视频咨询等功能一应俱全,内置3000万份法律裁判文书、1000多部法律法规,覆盖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居民日常高频法律需求。“从填写信息到生成完整的起诉状,全程免费,跟着步骤操作就行,还能扫码下载到手机,发邮箱也可以。”西三庄街道政法委员李金来向记者演示终端机的功能,“外面写一份诉状几百元,借助智能终端机所有操作全免费,而且我们的法律服务不仅仅面向咱们辖区的居民,向其他各区的市民也都同样开放服务。”据介绍,智能法律咨询板块涵盖30大类法律问题,从婚姻收养到征地拆迁,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填写信息,系统就能自动生成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案例库与最高人民法院实时联动,最新的裁判案例为居民提供参考;律师视频咨询更是实现了“专业问题精准对接”,街道工作人员可根据居民需求直接连线对应专业律师,打破了地域和专业的壁垒。自2023年基站投入使用以来,已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468人次,满意率达100%,截至2026年3月26日,共获赠锦旗9面。下沉进社区律师随身走3月,西三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智能终端服务再次延伸,以“村居云上法律顾问”的形式下沉到了天锦社区。作为西三庄街道数字化法律服务延伸的试点社区,天锦社区为工作人员配备了专属App,将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基站的所有功能“搬”到手机上。“社区的调解工作,最怕遇到专业的法律问题,以前只能靠经验,现在有了这个App,随时连线律师,现场就能解答居民的疑问,调解起来心里有底。”天锦社区党委副书记王博权说。在为因噪音产生矛盾的两位居民现场释法时,智能终端就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居民纠纷,而是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晚上10点以后,楼上的噪音超过45分贝就属于扰民,您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若造成实际损失,还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律师的专业解答让双方都清楚了底线,居民矛盾在法律的框架下有了清晰的解决方向。“村居云上法律顾问”不仅实现了律师视频连线的“一键呼叫”,还将智能文书生成、法律计算器、法律法规查询等智能工具融入其中,居民在社区就能享受与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同等的数字化法律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居民,社区工作人员还能带着手机上门服务,真正实现“随身带着律师走”。除了服务有需要的市民之外,智能终端还能在普法讲座方面发挥作用。街道通过收集居民咨询数据,梳理出高频法律问题,利用智能终端开展针对性的普法讲座和现场或云上咨询,既为社区工作人员充电赋能,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又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实用的法律知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2 09:49:48

党建铸魂强根基 法治赋能助振兴——辽宁律师行业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3月27日,在沈阳一家人工智能企业的会议室内,一场关于“数据合规”的“法治体检”正在进行。带队律师的胸前,一枚党员徽章格外醒目。这一幕,正是辽宁2.5万余名律师以党建为引领,投身辽宁全面振兴的生动缩影。政治理论学习如何直达心间?组织保障如何有效覆盖?在辽宁,这些问题正通过扎实的实践,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持续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引领和推动全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近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政治引领把牢行业发展“定盘星”党的领导是律师工作的“根”与“魂”。在辽宁,这一理念正转化为一项项具体的制度与实践。“我们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构建‘专题轮训+品牌课堂+实践教育’体系,让政治学习深入律师心间。”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聂新鑫说。实践中,辽宁省司法厅推动将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年度律师各类培训的“首课”,2023年以来,全省先后组织政治理论学习160余场。辽宁省司法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社会工作部连续2年组织全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和青年党员律师培训班,省级集中培训1200余人,各市联学培训4800余人,实现了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律师轮训全覆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辽宁省司法厅构建了“1+4”制度体系,即1个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党员回家”、联合党支部工作、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成立县(区)行业党委4个配套措施,将党的领导深度融入行业治理。在沈阳,市律师行业党委打造“134”学习品牌,每年组织1次党组织书记全覆盖政治轮训,通过“微党课”“党建窗”“云党校”3个课堂,开展看红色影片、讲红色故事、诵红色诗词、走红色基地四大党性教育,让党性教育“活”起来。“我们引领全市律师行业采取集体学习、集中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组织专题联学培训,实现党员律师学习培训全覆盖。”沈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马春玲介绍说。组织引领不仅要“有形”,更要“有效”。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在2015年就已“胸前有党徽、手中有党章、工位有标识”。近年来,结合年终总结,该所对党员律师履职尽责情况重点讲评,宣传先进典型,有5名党员律师获得省、市“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同时,辽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全省律师行业健全党纪与执业惩戒联动机制,拍摄警示教育片、通报典型案例,推进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专项整治行动;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遇到的问题,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组织引领织密战斗堡垒“保障网”根基不牢,地动山摇。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建工作的基石。“全省律师行业全力推进‘两个覆盖’攻坚,创新‘行业党委统筹+律所党组织主抓+联合支部兜底’模式,2025年以来,新建党组织116个,党的组织覆盖率稳步提升;选派199名党建指导员对接联系403家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实现党的工作100%全覆盖。”辽宁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高长海介绍说。针对行业队伍大、律所分布广的特点,大连市律师行业党委创新建立了“党建网格化管理”模式。大连将全市律所划分为10个片区,每个片区再分若干网格,实现律所、律师网格全覆盖。同时,推动网格内、网格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选取优质大所党支部与基层小所党支部建立联络机制,通过共享党建阵地、联合开展学习研讨,让“口袋党员”“小所党员”参与党建活动有了阵地、氛围、组织归属感,有效解决了党建工作“上热下冷”的难题。鞍山市自2024年开展律师党员“回家”专项行动,以“党员组织关系整顿攻坚”筑牢律师行业党建根基。如今,该市律师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已纳入律所年检考核内容,形成“入职必查、执业必转”刚性约束。近年来,新执业律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率达100%,从根本上解决了党员与组织“失联”问题。“辽宁省司法厅党组联合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两新’工委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方案,全面推行律所党组织书记与主任‘一肩挑’,交叉任职率超85%,将党建列为律所考评核心指标,确保党组织在律所重大决策中拥有话语权。”辽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燕介绍说。此外,全省律师行业通过实施把优秀律师、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的“双培工程”,助力党员律师占比从31%提升至43%。同时,积极推进律所党组织阵地建设,开设“云课堂”、建立“党建墙”,并通过举办首届辽宁律师运动会、迎国庆朗诵比赛等特色活动,凝聚行业合力,提升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命引领当好服务大局“先锋队”党建引领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服务大局、践行使命上。“全省律师行业以‘党建+’为纽带,组建党员先锋助企团开展‘法治体检’;同时成立‘法律智囊团’,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辽宁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胡伟介绍说。服务经济,助企纾困“解难题”。在沈阳先进制造产业园,每月4日是针对园区企业的“法律服务日”。这一天,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律师们会准时“出摊”,像“法律坐堂医生”一样,围绕企业运营合规、合同签订、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公益咨询,协助企业排查法律隐患。该律所通过“党建+法律+产业”的创新机制,已与沈阳国际软件园等31家单位推进党建共建,有效护航企业发展。服务治理,法治赋能“添动力”。全省2000余名律师受聘担任2166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律顾问。同时,健全“1名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联动机制,实现全省村(社区)全覆盖,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近年来,全省律师行业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700余人次,协助处理案件3691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服务开放,锻造涉外“生力军”。以党组织为纽带,辽宁律师行业积极搭建国际平台,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律协签署友好协议,承办东北亚国际仲裁论坛、“2025辽宁—中欧投资法律服务论坛”。编制《国际投资贸易法律保障指南》,培育优质涉外队伍,为辽宁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服务群众,传递法治“温度”。全省律师行业把服务群众作为政治使命的落脚点。借力全民普法40周年,辽宁15名律师亮相央视《平安中国2025》行动。2025年国家宪法日,全省律师行业构建“一市一特色”格局,开展普法活动3.73万次,提供咨询16.48万件。设立“流动普法站”、组建“法治文化轻骑兵”,2024年以来办理法援案件7.64万件。选派党员志愿者支援西藏法律服务,以公益践行初心,以专业服务群众。党建领航,风帆正劲。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表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辽宁2.5万余名律师将继续在党的旗帜下凝心聚力,在服务辽宁全面振兴的法治征程上,不断书写新的、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6-04-02 09:48:46

将法治种子播撒在云岭大地——云南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服务群众“零距离”

冬日的滇西大地,咖啡园里茶香氤氲,村寨间笑语盈盈。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新寨村的咖啡庄园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永仓正为企业负责人解读商标侵权维权要点;数十公里外的辛街乡邹里村,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君刚与村委会干部调解完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村民们握着她的手连声道谢。“群众有法律问题在家门口就可找律师解决,真正实现律师给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零距离’。”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彭国军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2021年以来,省司法厅以“法治乡村建设”为抓手,推动律师资源下沉基层,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2025年以来,全省1.4万个村(居)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全省890家律师事务所4524名律师扎根基层,累计提供法律服务时长近14万小时,举办法治讲座7584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1万场,参与矛盾纠纷调解1.6万件次,协助村(居)“两委”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4390件次,通过微信工作群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8.3万件次,用专业力量筑牢基层法治根基。机制筑基让法律服务直达“神经末梢”“以前村里遇到纠纷,要么吵得面红耳赤,要么不知道找谁评理。现在有了法律顾问,大事小情在家门口就能依法解决,心里踏实多了!”邹里村党总支书记、主任李伟的感慨,道出了万千村民的心声。作为保山市“一村(居)一律师”工作的示范点,邹里村的法治嬗变,正是该市机制创新的鲜活注脚。保山市按照云南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自2021年启动“一村(居)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制度先行、全域覆盖、精准赋能”原则,印发实施方案,明确“就近就便、科学分配、资源均衡”的配对原则,35家律师事务所与76个乡镇(街道)精准对接,428名执业律师每人服务约3个村(居),实现958个村(居)法律顾问签约率、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覆盖率、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100%。为确保服务不走过场,保山市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季度考核评估、半年督查通报、每年总结交流”四项制度,将工作成效纳入法治建设考评,倒逼服务质效提升。在服务模式上,保山市创新推出“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机制。线上,法律顾问在“法润保山”微信群里实时推送法律常识、解答咨询、开展线上调解;线下,律师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1次,结合“法治村长”“法治社长”职责,开展法治讲座、纠纷调解、“法治体检”等服务,受到群众一致点赞认可。新寨村作为“中国咖啡第一村”,其“咖啡产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护航”模式成为全省亮点。该村法律顾问白永仓针对咖啡种植、加工、销售全链条法律需求,打造专属法律服务产品包,辖区连续5年未发生咖农与企业的纠纷。如今,新寨村的咖啡业不仅产值倍增,更形成了“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氛围。邹里村则见证了法律顾问在矛盾化解中的专业力量。2025年,该村因征地拆迁引发多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法律顾问杨明君介入后,一方面通过“背靠背”沟通疏导情绪,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析理明法,最终促成多起纠纷圆满解决,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律师赋能让法治阳光浸润云岭村寨“感谢李律师,帮我们讨回了血汗钱!”2025年春节前,昭通市巧家县马树镇的12名农民工领到被拖欠的工资后,紧紧握住法律顾问李兴才的手。这起涉及28万元的欠薪纠纷,在律师介入后仅用15天就达成调解协议,成为昭通市“一村一律师”工作为民解忧的典型案例。在云南,这样的法治故事每天都在发生。彭国军介绍说,全省各地法律顾问立足村社实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在矛盾化解、权益保障、产业发展等领域发挥专业作用,让法治成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稳定器”和乡村振兴的“护航舰”。昭通市是多民族聚居地,针对山区群众居住分散、语言不通等问题,创新推出“双语普法+流动服务”模式,组建由326名律师、1200余名“法律明白人”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在民族村寨用民族语言开展普法宣传和纠纷调解。同时,该市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微信小程序,建立“线上预约、线下上门”服务机制,解决偏远山区群众“找律师难”问题,5年来累计为10.8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化解民族地区纠纷千余件。曲靖市将法律顾问工作与乡村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出“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在罗平县板桥镇,针对当地中药材种植、加工产业集中的特点,法律顾问团队深入田间地头和企业车间开展“法治体检”,帮助20余家中药材企业完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规避法律风险。保山市隆阳区的“咖啡调解室”更是将法律服务融入产业发展肌理。在新寨村,法律顾问与法庭、村委会联合开展“咖啡调解”,成功化解咖啡鲜果收购、商标使用、劳动用工等纠纷,助力新寨村建成“无讼村”。全域覆盖从“有形”向“有效”全面迈进“村(居)法律顾问是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举措,是推进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25年12月,全省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现场会在保山召开,与会人员实地观摩新寨村、邹里村等示范点后,对保山经验给予高度评价。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云南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全面迈进。近年来,云南省司法厅高位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将其纳入法治云南建设重点任务,构建起“省级统筹、州市主导、县乡落实、律所参与”的工作格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健全制度机制、统筹律师资源、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全面落地见效。在资源统筹方面,全省创新推出“对口帮扶”机制,组织昆明、曲靖等律师资源丰富地区的律所,对口支援怒江、迪庆等边疆民族地区,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均问题。同时,开展“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全省培育“法律明白人”12万余名。此外,推广运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微信小程序、乡村法务通等智能平台,实现法律咨询、服务预约、法律文书生成等功能“掌上办”“指尖办”。“法律顾问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法治种子播撒在云岭大地的每个角落,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权益、促进了发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彭国军表示,如今,行走在云岭村寨,法治宣传墙图文并茂,法律顾问工作室规范有序,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意识显著增强。【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6-03-27 1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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