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权责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体现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节约公司治理成本的价值取向。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强调董事会是决定公司主要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公司“系统设计、维护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本文简要分析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权责变化。一、扩大董事会职权新《公司法》在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并在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扩大与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一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一职权,明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二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内容,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通过章程将该项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从而扩大了董事会职权范围。三是新《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不再采取列举式规定,而是规定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即允许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部分职权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董事会行使。四是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条款,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地位,也表明董事会应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价值取向。二、增设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公司法》虽设置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构,并规定监事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但因我国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等鲜明特征,致使监事会或监事可能存在受制于控股股东,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之情形。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或者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监事会职权,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多样性,有利于简化组织机构设置,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也可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将监督职能融入到公司决策过程中,避免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与治理水平,这可以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多选择,从而促进内外资企业合作的达成。三、明确董事的无因解任新《公司法》规定的“无因解任、有因免责”的董事解任制度,在明确股东会可以对董事进行制约,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解任董事的前提条件,即股东会解任董事应作出决议且需要存在解任的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赔偿。1993年《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会不可以无因解任董事,即“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该项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无因解任董事未作明确说明。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解任董事采取无因解任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吸纳了201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四、明确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虽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实质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并且新《公司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为规制对象,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有同业竞争行为时,董事会可以作为审议批准机关规制上述行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明确了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无权表决,且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董事会职权,并对股东会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但即便新《公司法》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仍可通过公司章程达到对公司控制与管理权力的实现,从而影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扩大并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职责,在公司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明确与扩大董事会权责,具有更好地平衡股东与公司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优势。【作者:房保国王梓蕲中国政法大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07-17 15:43:36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

由于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用工方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有所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立协议,将工作安排、人员管理、报酬支付、生产工具配置等传统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分配给不同的企业或平台承担,致使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纷繁复杂。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所需的信息,其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规则,设定其劳动报酬计算方法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机会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从他们的
发表时间:2024-07-17 09:59:04

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优势与路径

一、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依据与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在贯彻国家法律、凸显地方特色、聚焦重点领域、引领全国性立法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一条对地方立法主体范围作出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较大的市扩展到设区的市。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日益成为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中
发表时间:2024-07-11 10:09:21

准确把握新《行政复议法》的逻辑机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并施行,2009年和2017年分别作了修正。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主要是确立了依法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修订中遵循了以下八个逻辑机理。强调行政复议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发表时间:2024-07-10 15:45:16

浅谈工会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网络平台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相对松散,他们的报酬来源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用工平台,而是以具体业务或任务订单为导向,平台在其中起到了业务资源的集中再分配作用,这导致劳动关系界定模糊。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通过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来实现维权目的更为困难。笔者基于多年来通过协商得以化解众多劳动纠纷案件的实务工作经验,认为可以将民主协商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发表时间:2024-07-05 09:42:22

新业态从业人员适用工伤保险的现状与建议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数量大幅增加,他们的辛勤工作显著提高了社会生活的便捷度。但新业态从业人员本身却面对着职业伤害风险高,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劳动关系界定不清等现实问题。一、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近些年,《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层面的政策意见相继出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和工伤保险等问题作出规范。
发表时间:2024-07-02 10:02:24

新《公司法》视角下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务变化

股权激励系企业有条件地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权或类股权益,员工可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使得激励对象的收益与企业发展目标、业绩表现等相绑定。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竞争力系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标准动作”,新《公司法》对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激励成本、激励方式作出规定,笔者旨在研究新《公司法》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实务建议。一、增加特定股权激励对象的报告义务
发表时间:2024-06-28 10:33:00

有关医疗器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医疗器械行业涉及医药、机械、电子、软件、材料等多个领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医疗器械行业正在迎来快速发展期,企业的创新能力逐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近年来国内医疗器械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诉讼频发,面对以知识产权为手段争夺市场份额的新一轮行业竞争态势,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布局和侵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医疗器械行业专利侵权诉讼的特点
发表时间:2024-06-21 10:01:19

内外兼修向内蓄力 ——青年律师应掌握的八项业务技能

作为律师队伍中的新生力量,青年律师的成长关乎着律师事业的持续发展。青年律师应时刻不忘内外兼修,在成长之路上不断披荆斩棘、破浪扬帆。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从向内如何蓄力入手,总结了八项青年律师应当掌握的从业技能,与各位青年律师共勉。一、扎实可靠的法律功底每一个青年律师都是接受过法学教育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人,具备基本的法律功底,这是一项基础要求。笔者认为,在课堂时老师负责讲授理论知识,而来到律师事务所之后,师傅更多负责传授业
发表时间:2024-06-18 10:04:40

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和效力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人可以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部分总包人为规避付款风险,减轻己方付款压力,会在分包合同中设定“总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依据发包人向总包人付款的时间和比例确定”等类似条款,这种条款通常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违约行为急剧增长的环境下,“背靠背”条款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也愈演愈烈。一、“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发表时间:2024-06-17 1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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