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路径探索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普及,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交易愈发频繁,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目前对于盗窃网络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处理:仅盗窃账号,但并未进行使用、贩卖等行为,不以犯罪论;盗窃账号并实施了使用、贩卖行为,以诈骗罪论;盗窃并取得虚拟财产,以虚拟财产价值计盗窃金额。随着此种新业态的加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民日常财产构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愈加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
发表时间:2023-08-24 15:42:07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观察与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进入试点阶段,于2018年成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制度。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超过90%,量刑建议采纳率98.3%。由此可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司法机关新常态。研究值班律师制度问题,首先是了解值班律师的功能价值,同时掌握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深刻剖析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从而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会委托辩护律师,因而司法机关指派值班律师的必要性便凸显出来,能够在认罪认罚中满足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合法性要求。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实施时间较短,值班律师同认罪认罚制度的契合性仍需进一步提升。从作用发挥看,大部分值班律师均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案件的处理较少提出辩护意见。而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会提出辩护意见,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与辩护律师相比,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存在诸多作用发挥问题。(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实务中值班律师在充分行使法律帮助权上还有空间,较少从专业角度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如对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改量刑建议等提出异议,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初衷存在差距。(二)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尚待加强《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值班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而实务中司法机关指派的时间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间间隔仅为一到两天,甚至出现值班律师因其代理案件与值班时间发生冲突而无法到场,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临时通知指派其他律师。从检察视角来看,之所以值班律师难以发挥预期作用,主要是因为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机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司法机关何时指派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就何时介入,而司法机关指派案件的时间与签署具结书的时间较近,这就造成值班律师几乎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帮助作用。(三)值班律师制度有待完善值班律师采取的模式为轮班制,而认罪认罚不仅仅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还会影响到后续的诉讼活动,这种不具连续性的“辩护”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与诉讼阶段的衔接。同时,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变更是需要时间来完成的,而值班律师具有临时性,不能及时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变更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之下,我国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共同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已成为常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当下推进认罪认罚实施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推动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变值班律师轮班制带来的“临时性”是值班律师制度的特色,但这种特色在认罪认罚中出现的不连续性问题也需要解决。要保障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连续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值班律师的案件记录工作,确保不同的值班律师在接受同一案件时能够快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探索快捷办理机制,在24小时或者48小时内办结,以减少不确定性。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三重层面共同推动认罪认罚实施,对于值班律师的身份转变,学界多主张“辩护人化”,认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职责相近,其拥有的权利除出庭辩护外差别不大,应当允许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变。(二)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素养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指派时间短、任务重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法律帮助问题,对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班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及时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应当对值班律师进行常态化的业务培训,通过岗前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不断更新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素养。(三)健全值班律师服务评估制度保障法律帮助服务质量是值班律师参与效果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也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可以依据法律帮助的记录情况对每个法律帮助案件进行综合性的量化评价,为避免值班律师流于形式,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成熟经验,如杭州等地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服务质量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在诉讼阶段进行抽查、旁听等方式。(四)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确保值班律师权利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指派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间具有一定时间间隔,比如一般案件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此进一步确保会见权、阅卷权的落地。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材料、案情等情况,但无法摘抄复制案卷,仅通过查阅方式通常无法当场作出准确、真实的判断。对此,司法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并允许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此举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能促进检察机关量刑精准化,并能避免和预防冤假错案,提升办案质量。(作者:耿永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3-08-22 15:16:43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合同诈骗行为的核查方法及处置建议

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提振市场信心,加强资源整合,实现企业快速发展,先后发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政策扶持。在政策利好下,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掀起了一轮上市公司并购潮。但是,并购并非永远都是完美形态,其中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2018年起,笔者即高度关注并实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中涉及合同诈骗的相关刑事法律服务业务,本文结合过往业务经验和思考,以刑事审判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的认定情况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项目中,
发表时间:2023-08-17 15:45:27

突破合同相对性:应收账款质权人可直接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重要的融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于民商事活动中,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与未来资产以及有效拓展融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在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中,就存在但书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在主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主债权人(质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跳过主债务人(出质人)直接起诉应收账
发表时间:2023-08-14 15:39:28

试论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激励实操

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正式建立。股权激励是指公司股东会赋予企业员工一定比例股权或限制性股权,使得被激励员工与公司股东一起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激励员工长期勤勉为企业服务的一种企业管理措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机制,目标是激发核心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尚未上市的高新科技公司而言,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干股分红权、持股平台股权、实际
发表时间:2023-07-24 17:30:33

浅论工程结算中审计、财政评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效果

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价款常有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为准”等类似约定。但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对于同一工程项目还会出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认定的结算价款。几种结算价款有何区别和联系?为何会出现不同?对于差额又应如何处理?本文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入点,分享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期引发对审计、财政评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际运用方面的关注。一、问题的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
发表时间:2023-07-21 10:23:0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限制

我国现代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目前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方式,大到奢侈品牌、知名商超,小到餐饮住宿、街头小吃,连锁加盟的模式已经在商业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被公认为二十一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之一。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案件特别是在合同解除方面,既要考虑合同法领域的一般规定,也要注意商业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本文重点对此进行论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
发表时间:2023-07-12 17:54:41

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路径研究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著作权中最为普遍的侵权方式之一。现实中,权利方为制止该行为和索要经济损失赔偿等会投入较多资源,有时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却仍无法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本文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方式及注意要点进行研究,以求更高效地帮助文娱企业及其他权利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侵权形式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包含《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23-07-11 10:00:26

迟延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

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于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双方签署时则能够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许多调解协议是无法即时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提前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未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比如某案例中,债务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定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此时,调解协议中通常会有两种约定:(1)如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每日支付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解协议中
发表时间:2023-06-20 15:43:5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证分析

生态文明建设是持续发展的过程,环境保护从个体利益扩展到社会公共利益,从一般侵权赔偿到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地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性工具,已广泛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性质、特点、内容、可诉性等,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构建。本文以实践为基础,兼具一定的理论分析,进而提出问题,以期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发表时间:2023-06-16 17: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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