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典型案事例
- 发表时间:2026-09-09 09:42:00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普法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公信力,近年来,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在《人民法院报》上持续开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专栏,刊登全国法院依法惩处扰乱法院或法庭秩序、侮辱诽谤诬陷法官、侵害法官人身安全、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等类型的典型案事例。通过典型案事例的宣传,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鲜明态度,激励广大法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刘某妨害诉讼秩序被罚款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刘某与天津市某小区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前,原告刘某在与法官电话沟通时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庭审后,判后答疑过程中,刘某因不满案件审理过程及法官处理方式,在法院安检大厅故意抢夺、撕毁询问笔录并推搡法官,扰乱现场秩序,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
处理结果
和平区法院司法警察及时对刘某予以制止并进行训诫劝导,刘某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向法院具结悔过。和平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刘某主动向法官表示歉意,并书面承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理性表达诉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维护司法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切勿采取阻挠审判工作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人民法院依法对辱骂法官、撕毁笔录的行为作出处罚,切实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正常诉讼秩序。
李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突然情绪失控,无视法庭纪律,在法庭内肆意哄闹,甚至实施冲击法庭的过激行为,无端辱骂原告孙某,当众谩骂审判人员,致使庭审被迫中断。
处理结果
针对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诉讼当事人、谩骂审判人员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卓尼法院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万元的决定。相关处罚依法送达并立即执行。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严重法律后果,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深表悔过,并对法官表示歉意。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李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藐视。卓尼法院对李某的上述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切实保障了依法履职法官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
曹某侮辱诽谤法官被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裁判结果,曹某在判决生效后,持续在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针对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承办法官,损害司法形象与公信力。法院多次对曹某进行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其虽曾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曹某的违法行为,车排子垦区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因对裁判结果不满在网络公共空间发泄情绪,公然侮辱、诽谤承办法官,其行为已超越维权范畴,触碰法律红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清晰昭示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以违法方式挑衅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形象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恐吓威胁法官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张某因不满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其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收到判决书当日连续三个多小时向承办法官工作微信发送信息,对其进行人身安全威胁恐吓,并在当天的判后答疑谈话中,拒不承认其发送信息是威胁恐吓行为。
处理结果
张某对承办法官进行人身安全威胁恐吓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杨陵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后张某口头提出复议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杨陵区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陈某、李某诬告陷害法官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其与他人多起租赁纠纷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故意捏造法官收受3万元贿赂,并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续陈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诬陷法官受贿的举报视频、文字,对纪委监委施压,意图使被举报法官接受组织调查,受到刑事追究。
处理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纪委监委经初核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存在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的行为,予以了结,并将陈某、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5月9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8日,余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陈某、李某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诉讼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依法惩处此类行为,既为依法履职尽责的法官撑腰鼓劲,也鲜明划清正当监督与恶意陷害的法律界限,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人民法院为遭受不实举报法官澄清正名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以来,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因不满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多次向江川区纪委监委、江川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实名举报,反映承办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破坏营商环境等问题。法院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钱某,欲向其释法说理,均联系不上。在此期间,承办法官本人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处理结果
江川区法院通过调阅卷宗、开展专项案件评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缜密的核查。经核实,钱某反映问题失实或与事实不符。问题查清后,江川区纪委监委与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召开澄清正名会并宣读《澄清通知书》,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法官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帮助其彻底卸下思想包袱。
典型意义
法官的职业尊严事关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司法权威和公正司法。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核查针对相关法官的举报,高效查明真相,并联合纪委监委公开澄清正名,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构筑起最坚实的“安全屏障”,生动诠释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澄清正名工作不仅为受不实举报的法官卸下沉重心理包袱,打消顾虑,更激发了法院干警敢于担当作为的勇气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敖某在网络平台辱骂法官被依法拘留
基本案情
因敖某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某公司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敖某拒不履行义务,城口法院依法对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微信钱包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敖某发现其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为达泄私愤和博眼球双重目的,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捏造“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勾结,枉法裁判、违规冻结其孩子‘贫困卡’,致其流落街头、其孩子生活无法保障”等不实言论,并多次在视频中辱骂执行法官、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执行法官对敖某耐心规劝,但其仍态度蛮横,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且拒不删除侮辱诽谤视频。
处理结果
城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敖某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在拘留期间,敖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并删除自媒体上的不当视频,主动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后续法院及时开展澄清工作,通报执行案件评查结果、司法制裁案件及办理情况,及时澄清事实、清除不当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处置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恶意捏造事实,诋毁、辱骂法官违法行为,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和职业尊荣、维护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坚决惩治不法行为,旗帜鲜明为法官撑腰鼓劲,切实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引导法官放下思想包袱、依法忠诚履职、严格公正司法。
孙某殴打法院干警被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某因民事诉讼在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接待室内向承办法官熊某询问案件情况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遂用拳头击打法官熊某的头面部。2025年5月13日,孙某在东港法院诉讼中心门口悬挂横幅、张贴照片,引起围观并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在东港法院司法警察柳某、工作人员栾某对横幅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孙某先后使用铁锹、拳头、脚踢等方式对柳某、栾某二人进行殴打,致柳某左前臂及右手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栾某左眼挫伤。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任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公民应当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公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彰显了保护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坚定立场,捍卫了司法权威。
陈某、周某煽动群众阻碍执行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某商店与被执行人陈某(夫)、周某(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法官依法两次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其拒不交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周某先是伙同他人将执行法官强行滞留在其经营场所内,并实施恐吓、威胁行为;后陈某、周某又伙同亲属,将两名幼年子女带至执行现场,故意利用幼儿身体与执行人员推搡、碰撞,并大声叫喊,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试图对执行人员形成舆论和现场压力,借此阻挠执行法官继续前往财产藏匿地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四会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周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鉴于两人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同时拘留可能对两名年幼子女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在具体执行中先行对陈某实施了司法拘留,在场群众在了解真相后表示支持法院工作。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官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对威胁执行法官、阻碍执行的人员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充分体现了对妨害法官依法履职行为的坚决惩处。在执行拘留措施时采取分别执行,亦避免了对被拘留人的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影响,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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