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亲权视域下民间送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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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经登记、私自进行的所谓民间送养行为(实质为非法送养),相关法律规制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适配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国家亲权视角对民间送养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探究,有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在实践中得到精准运用。笔者从国家亲权法学理论角度深入剖析其在“民间送养”法律规制中的原则基础,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与案例,进而提出完善策略与适用方案。

一、国家亲权理念与民间送养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亲权的概念

本文中国家亲权为狭义概念,即国家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与保护责任。国家亲权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法律体系已确立国家在父母监护缺位时的替代角色制度(如官选监护、贫困儿童国家扶养),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世纪美国儿童救助运动提出儿童权利概念,强调国家保护责任,从家庭自治补充发展为现代积极保护责任的具体实施,其内容涵盖保护责任、补充监护、兜底保护等核心价值。

国家亲权在家庭暴力、监护严重失当等情形下限制或取代自然亲权,也可作为补充为自然亲权提供支持。其核心是保护未成年人,为民间送养提供价值定位、框架构建及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引导。

(二)民间送养的概念

民间送养是指亲生父母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未向民政局登记,私下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违法行为。因未履行法定收养登记手续,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收养效力,实质上是一种非法送养。

(三)民间送养与非法送养的本质关联

非法送养包括未按法定程序送养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送养,前者缺乏审查监督,难以保障儿童权益;后者涉及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将非法送养列为监护人禁止行为,即明确禁止非法送养,民间送养本质上是非法送养的具体形式之一。民间送养未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无论是出于生活困难或是其他因素,均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要求,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所谓民间送养行为实体法已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其与拐卖的区别仅在于主观目的和情节轻重,但无法改变作为非法送养的本质。因此若继续使用“民间送养”这一概念,人为制造了规避国家监管的灰色地带,与国家亲权理念相悖。应当明确共识:未履行登记程序即违法,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介入处理,彻底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二、民间送养的现实审视与深层成因解构

(一)民间送养的现状

第一,民间送养相关法律规制的矛盾冲突。《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已对收养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涉及民间送养这一复杂问题时,却未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制体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但《意见》在实践中对民间送养行为没有严格规定,间接助长了生父母逃避抚养责任,使得性别歧视引发的女婴遗弃问题一直存在,且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未成年人权益。这种现状与《民法典》的收养规定相悖,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特殊困难”条件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实践阻碍。依据国家亲权理念,在收养法律制度中设置生父母送养需具备“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条件,其初衷是严格把控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因认定标准的模糊而难以有效落实国家亲权理念的要求。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送养需提交特殊困难声明。但由于民众对收养、送养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一些有送养意向的家庭并不知晓此规定。此外,特殊困难声明撰写要求不明,审核主体、标准和流程不够清晰,致使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面对模糊要求无法进行合法送养,无奈转寻民间送养。另一方面,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虽试图细化“特殊困难”认定条件,但实施效果却不太理想。其列举如患重特大疾病等条件过于严苛,现实中有些家庭虽未达此严重程度却也无力抚养子女,有的因为无法达到规定的送养意向家庭要求,也使得这些家庭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第三,“非法获利”认定存在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送养行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判断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在对涉案金额是否属于“少量”的认定上较为突出。以笔者经办的一起民间送养纠纷为例,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在产前约定,孩子出生后按性别给付3万至5万元费用。笔者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却因涉案金额小、不构成“买卖”而不予立案。但在有些地区,类似案件却可被判定为拐卖儿童罪。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卖子案和青海省徐某卖子案,与笔者经办的案件涉案金额相近,但两案均被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上述三案司法处理不同,根源在于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涉案金额是否“少量”认定有别。这种不一致易引发公众对法律公正的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规避制裁的理由,加大了打击此类非法送养行为的难度。

第四,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困难。被指控贩卖儿童的父母往往以各种借口否认其出卖子女的行为,即便承认接受过一定数额的金钱,也会辩称是生活所迫、受传统思想影响等无奈之举,主观上并非是非法获利。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实意图,增加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行为认定的难度,使得此类非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被送养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二)问题成因的深度剖析

第一,民间送养行为具有隐蔽性。民间送养的隐蔽性给国家亲权理念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落实带来较大挑战。送养人、收养人常常以各类手段规避法律约束,打着民间送养的“幌子”来隐匿其真实企图。这些行为看似未触及犯罪红线,然而其背后潜藏的主观目的极为错综复杂,往往涉及拐卖儿童罪或遗弃罪等严重违法犯罪行径。

在传统拐卖行为中,拐卖人常用欺诈或暴力手段对儿童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家庭成员容易察觉异常并主动求助于司法机关。但民间送养则是父母作为侵权主体,自愿“出卖”亲生子女,若无他人举报很难被发现。即便偶然被察觉,因民众多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主动报案者甚少。

第二,司法实践操作细则的模糊。如前所述,以“特殊困难”条件为例,其法律条文缺乏明确定义与客观的评判标准,例如经济结构调整致失业、意外事故陷入困境等情形未被充分考量,导致部分需合法送养的家庭难以获得法律救济与支持。

判断送养行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时,法律规定亦显不足。《意见》第十七条中对“少量”定义模糊,无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人员只能依照个人理解、当地习惯或个案情形判定是否属于“非法获利”,致使相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

第三,传统观念与社会认知。我国传统的人情世故观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亲权理念的普及,民众常将收养人给付被收养人父母金钱之举视作正常交往而非买卖行为,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地区甚至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认作“正常”送养,例如有的地方将未经正规程序送养子女给亲戚朋友视为正常解决方式。此外,部分民众对法律规定及合法收养程序缺乏了解,以为双方自愿送养就合法,这种无知与误解助长了民间违法送养行为的发生。

三、国家亲权理念下民间送养问题的治理路径构建

(一)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当前,需对民间送养这一法律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与修正。2010年《意见》中提出的“民间送养”概念,在《民法典》确立收养登记生效原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送养”的背景下,建议在司法解释与执法实践中摒弃“民间送养”的说法,明确界定任何未经法定登记程序的送养行为均属“非法送养”,直接对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禁止性行为。即便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应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从而切实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国家亲权有效介入。

此外,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清晰界定非法送养的具体情形,列举如盈利性送养、规避登记的私自送养等行为;明确对非法送养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改变以往“无法可依”或“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厘清非法送养与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的界限,对于收取高额钱财、存在明显议价行为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确保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还要严格规范收养程序,从申请、审核、公示到最终登记,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操作规范和时间限制,确保收养行为在合法、公正、透明的框架内进行。针对“特殊困难”认定问题出台具体标准和操作指南,如依据家庭收入与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重大疾病费用情况等设定量化指标。

(二)强化司法保障

国家亲权理念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置于重要地位,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送养,行为人收取的金钱数额仅是参考标准之一。应出台司法指导意见,综合考量送养动机、议价过程、钱款性质与数额、双方关系等多重因素,准确打击借“送养”之名行“买卖”之实的犯罪行为。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更要优先裁决被非法送养儿童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民政部门可依法主动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为案涉儿童指定临时或长期监护人,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三)加强行政监管

民政部门作为收养登记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亲权理念中对未成年人收养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严格审核送养人与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对送养人的经济状况、送养原因进行实质性调查,严防送养人弄虚作假。同时建立收养后监督回访制度,定期回访收养家庭、了解被收养儿童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介入,体现国家亲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持续关怀。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参与非法送养行为、违规出具出生证明,从源头上严格把控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合法收养程序,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缩短等待时间,避免符合合法送养要求的家庭因程序繁琐而陷入延长或者无法送养的困境,从根本上压缩非法送养的空间,彰显国家亲权的权威。

(作者:郑子殷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