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三个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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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并非合同文本审查,律师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之前,需要搞清楚几个前提问题,即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合同审查和修改。否则,审查修改后的合同适用性和可接受程度将大打折扣。这几个前提问题包括修改立场、修改程度、修改模式,笔者分述如下。

一、修改立场:代表谁

忠诚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对于合同审查而言同样如此,必须要知道自己的委托人是合同中哪一方,此即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基本立场。

如何确定律师的审查修改立场?实践中,合同文本是切入点,即根据合同文本中关于主体部分的约定内容来确定在具体的合同中自己的委托人是哪一方主体。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关于合同主体的约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主体清楚明确,委托人是其中一方主体。对于此种情形,能够直接确定委托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进而明确自己的修改立场。

二是合同主体清晰明确,委托人的关联单位是其中一方主体。对于此种情形,若律师知道其中的关联关系,可参照前述第一种方法明确自己的修改立场。若律师不知道其中的关联关系,则应当向委托人(或其合同经办人)进行核实,以确定修改立场。若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关联单位的合同不在律师的服务范围之内,则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以便确认是否就该合同提供审查修改服务。

三是合同主体不清晰,无法体现委托人是合同的哪一方主体。对于此种情形,最佳办法是直接与委托人(或其合同经办人)进行沟通核实,以确定修改立场。对于一些特征比较明显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并结合委托人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出于谨慎的考虑,即使判断出了委托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还是应当与委托人进行确认。若委托人经常提供此类主体不清晰的合同要求律师进行审查,较好的做法是要求委托人(或合同经办人)在提供待审合同文本时,一并告知律师在该合同中委托人是哪一方主体。

二、修改程度:谈判地位

除了明确修改立场之外,律师在着手进行合同审查修改之前,还应当知道该合同的修改程度,即委托人对于该合同的内容是否可以进行修改?若可以,能够进行多大程度的修改?这个问题对于审查修改合同至关重要。原因在于,若仅从文本角度而言,律师可以进行任何有利于己方委托人的修改,增加其权利,减少其义务。但律师所进行的修改很可能会在委托人并非优势的场合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同意而沦为无用功,或者是在委托人处于优势地位时未能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而全面的保护,这两种情况都是不适当的,应予避免。关于合同的修改程度问题,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合同修改的程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在该交易事项中的谈判地位

公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这种公平是相对的,是建立在当事人交易地位平等之上的。在市场经济体系内,供求关系决定了交易主体的市场地位,若供大于求,则需方相对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交易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谈判地位。因此,确定合同修改程度的核心在于确定委托人在该交易事项中的谈判地位。

(二)合同修改的程度不可能精确,但可以从原则上进行把握

实践中,以己方委托人为中心,可大致分为三类:

1.委托人谈判地位较高,具有明显优势。一般而言,在买方市场下,买方的谈判地位通常较高,在卖方市场下,卖方的谈判地位较高。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情况下发包方的地位相对较高,而承包方的地位相对较低;在银行贷款合同中,贷款人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借款人的地位则相对较低。当然,在实践中谈判地位的高低主要还是取决于委托人的综合实力和交易的迫切程度。委托人综合实力较强,合同相对方更迫切希望达成合同,则委托人谈判地位较高,反之则较低。在委托人谈判地位较高的情况下,此类合同的修改程度较大,律师在审查修改时委托人的权利条款可以相对较多而义务条款相对较少。在此情况下,还应当兼顾合同的公平性问题,若修改后的合同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则可能导致相应的合同条款或者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2.合同双方谈判地位势均,委托人无明显优势。律师在审查修改此类合同时,应以完善合同内容、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为出发点,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

3.委托人谈判地位较低,处于相对劣势。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基本原则应是:对于底线问题必须修改,对于非底线问题力争权利。所谓底线是指涉及委托人核心目的的内容,若不进行修改,可能会导致委托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或遭受重大损失。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风险的角度考虑,在审查修改此类合同时,应当就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利条款及其后果向委托人进行分析和提示,让委托人在对合同风险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接受该合同条款,而不能贸然决定。

三、修改模式:以委托人为中心

所谓修改模式,是指律师以何种方式来修改合同,从而让委托人能够清晰看出合同被修改的地方,这也是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不同的委托人对于合同修改模式的要求不同,从实践来看,一般有清洁修改模式、痕迹修改模式以及意见书模式三类。

需要采用何种模式,对于律师而言应当以委托人的需求为中心,即委托人希望以哪种模式修改,或者说委托人习惯于哪种模式。实务中,为了便于保存和归档,在进行合同文件命名时,建议用“日期+文件名称+修改人+版本”的模式进行命名,或“20170321委托代理合同-某某修改终稿-清洁版”,此种命名方法可清晰地看出合同名称、修改时间、修改人及修改版本,在后期查询及撰写工作报告时较为清晰、实用。

(一)清洁修改模式

清洁修改模式即律师对合同文本直接进行修改,完成以后将终版合同提供给委托人,不需要标注修改痕迹。此种修改模式常见于小微型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高。此种修改模式要求律师更加细心,修改的程度更深,不仅要修改法律条款,甚至连商务条款、交易细节安排也需要一并修改。

对于此类合同的修改,律师应当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增加与委托人的沟通,确保全面理解合同的交易内容以及委托人的核心利益。委托人希望律师提供的是最终的合同版本,可供直接签署,因此合同中一般无需再出现提示、建议。这就要求律师与委托人交流沟通后,将需要提示的问题和建议告知委托人,然后将重点直接体现为合同条款。

二是在给委托人提交修改后的合同时,应当同时发送修订版和清洁版两个版本,一方面可以满足委托人对合同清洁版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今后查询合同修改情况也更为直观和方便。

(二)痕迹修改模式

所谓痕迹修改模式是指留有修改痕迹的一种模式。委托人可以从律师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一目了然地看出律师在什么时间、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增加了哪些内容、提出了哪些建议、提示了哪些问题。痕迹修改模式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应用最多的一种,采用此种修改模式,需要注意的是:

1.明确体现修改信息。以WORD为例,在“审阅”一栏下选择“修订”模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即可形成带有修改痕迹的合同版本,但应当在“修订”一栏下点击“更改用户名”,点开之后在“用户信息”一栏里面输入修订者的名字,如此设置能够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修订者、修改时间以及相应的修改内容。对于经过多人修改或多次修改的合同而言,可以清晰地反映并记载合同条款的修改及形成过程。

2.灵活运用多种修改方法。在痕迹修改模式下,律师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文本灵活运用审改方法,全面反映出合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的修改意见,实际上这也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进行的一种书面沟通。“补增”“删改”在修订模式下可直接体现出来,“提示”“建议”和“意见”则通过“审阅”栏中的“插入批注”功能以批注的形式出现。对于律师提示的问题以及“建议”“意见”,通常在委托人予以反馈后还需要再次进行修改或确认。

(三)意见书模式

意见书模式是指律师不在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而是将律师修改意见以意见书的形式发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参照采纳修改的一种模式。一般来讲,委托人的经办部门会对律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慎重考虑,对适于采纳的予以采纳并修改(通常合同经办部门需要向合同审批部门或审批领导作出相应的解释)。此种模式在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较多,因为这些单位对于合同的审批流程较为严格,而且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也会被作为合同档案一并留存。但这种修改模式对于经办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书面表达能力。否则经办人员对于律师的提示和建议可能无法准确理解,也无法将律师的意见转化为合同条款,从而导致合同审改的质量和效率降低。

从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随着律师和委托人的不断沟通,这一模式也在发生着一定的变化,具体操作方法为:待审合同发送给律师后,先由律师以痕迹修改模式进行修改后将合同反馈给经办人,由经办人和(或)业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待合同双方对合同文本无异议之后确定最终版本再发送给律师,由律师针对该最终版本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查意见书,这样既能保证合同修改的质量和准确性,也能兼顾审批和存档的需要。

(作者:张海燕,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