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名效力的司法认定

分享到

公司进行融资等重大商事交易时,合同相对人为保障资金安全,常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通常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实践中,由于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无强制备案要求,真伪不易判断,且存在“人章分离”的可能,故仅加盖法人章而缺少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时,能否认定为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实务中对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实践中为法定代表人名章管理及合同相对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律性质

法定代表人名章是非因私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对内可用于履行管理职务,对外可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事务。为便于公司决议和事务办理等需要,公司往往会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章,但目前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刻制及备案无强制性要求。从功能和适用目的来看,法定代表人名章虽用于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但不能脱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不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民事行为中。

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名的法律效力辨析

对于法定代表人名章和亲笔签名的法律效力高低,司法实务中基本达成共识,即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对外事务时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亲笔签名,应当不影响合同的成立,采用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方式能够满足合同正当签署的要求。

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导致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法真实体现法定代表人意志:(1)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未作强制备案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可能故意使用自然人私章或其他印章而非法定代表人名章,并以法定代表人名章不真实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或法定代表人疏忽大意导致“人章分离”,虽然合同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但法定代表人却对合同本身不知情等。

对于上述情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除法人章本身真实性外,人民法院还会从合同签署的交易背景及交易目的出发,综合全部证据,探究法定代表人对保证合同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担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在此基础上审慎地作出裁判。

(一)认可法定代表人名章对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效力的裁判观点

根据案例检索情况,人民法院认可法人章对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效力的理由主要包括:

1.合同文本本身能够清楚体现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案涉文件首部明确载明了该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身份(如保证人等)(参考案例: A实业有限公司、B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

2.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仍将法人章存放于公司,具有过错。同时,有其他证据可认定对法定代表人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捺印不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参考案例:许某、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

3.有其他证据证明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例如,有以加盖法人章表达意思的先例,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庭审上陈述前后矛盾(参考案例:冯某、谢某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425号)。

(二)不认可法定代表人名章对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效力的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不认可法人章对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效力的理由主要包括:

1.合同约定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的,仅盖章不符合生效要件(参考案例:A银行、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1民终8940号)。

2.形式上明显存疑,如法人章加盖位置不妥。

例如某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名章横向并列加盖于公司公章之后,而非独立加盖于保证人落款处。

3.内容不明确,未有条款明确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考案例:郭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71号)。

4.法定代表人名章多为行使职务行为之便,通常不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民事行为中,主张对法定代表人本人发生效力的一方未能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参考案例:金某与A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303号)。

实务建议

(一)法定代表人角度

1.法定代表人应强化对法定代表人名章“强意志体现”效力的认知。一般印章加盖于合同上后,具有推定印文显示的主体作出了相应意思表示的效力。除明确另作约定,主流观点认为签字、盖章任意一项都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2.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印章管理。防止印章管理人员利用法定代表人名章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导致法定代表人被无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3.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做好印章交接工作。法定代表人可以在离任时要求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名章做切角作废处理,防止法人章被公司再次利用;或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通过此形式将离任法定代表人名章已作废的信息加以公示。

(二)合同相对人角度

1.合同相对人应尽到基础的形式审查义务,至少应该确保现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所显示的姓名相同。

2.合同相对人应结合商业惯例对交易模式进行判断。从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场所、对方过往交易习惯、交易的规范性等多个方面,判断交易是否存在反常的情况,如不合常理,应及时与对方公司核实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真实性。

3.合同相对人应注重合同内容及形式审查。拟定合同文本时,相对人可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应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捺印。

【作者:孔祥强、武唐良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