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商事调解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发挥——以律师视角解读《商事调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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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共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内容,为我国律师参与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

一、商事调解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实践中,商事争议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效率优先、维护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需要专门法律、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介入才能有效化解纠纷。由于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等优势,在化解商事纠纷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结合《条例》规定可知,商事调解的时代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条例》通过“正面列举”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的内涵,厘清了商事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的边界,为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二是《条例》既强调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和中立立场,又确立了其作为专业化法律服务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三是《条例》赋予商事调解“专业性强、保密性好、灵活高效、友好共赢、成本较低”等显著优势,有利于当事人“多快好省”化解矛盾纠纷。

二、商事调解的基本流程

根据《条例》规定和商事调解实践,为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商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受理案件。案件来源主要包括自行受理和其他单位委托两种途径。此时,商事调解组织不仅要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自愿性,还要对案件主体、纠纷类型、基本事实等进行判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商事调解的受理范围。经研判,若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受理;若不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方。

2.确定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或委托推荐确定商事调解员,并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确定商事调解员的具体人数。在确定商事调解员时,应当首先审查有无回避情形,若无回避事由,则由商事调解员签署《商事调解声明书》。

3.开展调解工作。在约定的调解期限内,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商事调解员可以通过现场、书面、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商事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调解活动可以采取面对面共同商议或先背靠背分别商议再面对面共同商议的方式进行。最后,由商事调解员根据调解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调解还是制作调解协议。

4.终止调解程序。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员应制作好商事调解笔录,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1)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明确表示不再调解;(2)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届满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未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4)商事调解员综合案件情形,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认为不适宜继续调解;(5)相关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仲裁庭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5.签署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商事调解员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从事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中,担任商事调解员应当经商事调解组织依法审查聘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实践中,担任商事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境外人士。其中,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条件是“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即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才有资格被商事调解组织聘任为商事调解员。

结合《条例》规定和商事调解实践,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2)熟悉商事法律法规、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3)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或者工作经验;(4)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勤勉尽责、热心商事调解工作;(5)已经完成商事调解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较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通常更为复杂,专业性要求也更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素质”,应特指具备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专业工作等,而不应被理解为具备商事纠纷领域的常识通识。实际上,该种要求也是商事调解员的必备素质,否则其将难以胜任商事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律师而言,“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仅是任职的基础条件,其还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即熟悉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以及调解所需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

四、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履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律师必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结合《律师法》和《条例》规定可知,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实际上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服务。

实践中,律师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卓有成效的线上或线下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实现商事争议的高质效化解。事实上,律师参与商事调解不管是作为商事调解员,还是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执业活动。

结合《条例》相关规定,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2)坚持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以公开调解为例外;(3)调解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4)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落实回避制度;(5)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6)科技赋能,便利当事人,全面提高调解质效;(7)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确保在调解协议中不涉及个人利益;(8)积极参加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律师在商事调解中的双重角色

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因职责不同,律师往往扮演着不同角色,即商事调解员或委托代理人。

1.商事调解员角色,即商事调解的主持者、协调者。实践中,律师往往通过加入商事调解组织、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等途径获得商事调解员身份。作为商事调解员,律师因被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调解组织推荐而启动调解工作。在接受指派后,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单独主持或与其他商事调解员一起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为商事调解员,律师应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梳理争议焦点,找准利益平衡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注意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技巧,方能更好地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

2.委托代理人角色,即商事调解的参与者、推动者。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商事调解活动。接受委托后,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协助委托人选择专业能力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商事调解员;积极收集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以便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根据委托人身份,善于审时度势,灵活应对,及时调整办案策略,完善调解协议内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为妥善化解矛盾和提高工作质效,律师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注重合规性。律师应着重审查申请调解的自愿性、工作流程的规范性、调解内容的合法性等事项。

二是注重保密性。商事调解坚持以不公开为原则,律师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案件信息和商业秘密。

三是注重经济性。律师可以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等各个角度阐明利害关系,以及“和为贵”的实践价值,及时推动纠纷能够便捷高效地解决。

四是注重专业性。律师不仅要深入研究商事法规、商业规则、商业习惯和类案裁判,还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能。

五是注重操作性。实践中,律师参与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准确无误,操作性强,而且要注意一揽子解决问题,确保案结事了,再无他涉。

六是注重创造性。不同于判决的刚性,调解方案可以灵活多样。律师可为当事人设计出“双赢”解决方案,化矛盾冲突为合作机会,以优质法律服务赋能商事争议实质化解。

【作者:邢辉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