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刑事辩护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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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犯罪演变为规模化、产业化的运作模式,呈现出空间整体迁移、扰乱社会秩序、智能化程度较高等特征。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是一张不断扩张的法网和日益复杂的证明体系,必须要在技术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复杂交织中为当事人探寻公正的辩护路径。

一、网络犯罪的新态势与立法演进

当前,网络犯罪已形成完整的生态圈,规模庞大的地下产业链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这一态势呈现出三个特征:

1.产业化分工:上游提供技术工具和公民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赌博等核心犯罪,下游负责支付结算和资金洗白,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如跨境电信诈骗集团已发展成“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五级管理体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2.技术智能化: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技术实施犯罪并逃避侦查。

3.主体多元化:犯罪群体向“低龄、低学历、低收入”人群扩散,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社会务工人员、在校学生被裹挟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激增正是这一趋势的司法映射。

网络犯罪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对传统的法律体系构成新的挑战。传统刑法主要针对现实物理空间的犯罪而制定,在面对网络犯罪时存在一些不适宜之处。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刑法在管辖、犯罪构成认定等方面面临困境。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我国不断加强相关立法,逐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1.奠基阶段〔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核心罪名,构建了“两点一面”的基础框架。

2.扩展阶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将提供专门犯罪工具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显著拓宽了刑法保护范围。

3.革新阶段〔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名,实现了网络犯罪制裁思路的转型。

二、网络犯罪治理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采取高压打击态势,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犯罪数量呈增长态势

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案发规模整体呈增长态势。根据2023年及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数据,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同比上升36.2%。其中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4.7万人、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6.9%、13%和5.3%;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其中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的普及使得犯罪门槛降低。

(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快速迭代的特点。早期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简单的网络诈骗、盗窃等,如今利用元宇宙、区块链、二元期货等平台产生的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难以追踪性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使得虚拟货币成为滋生和助长网络犯罪的重要土壤。

(三)与传统犯罪融合交织

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的趋势愈发明显,并且样态日趋复杂。利用网络沟通便利、隐蔽性强等特点,传统的赌博、盗窃、传销、制假售假等犯罪纷纷向网络空间延伸,经网络传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四)证明难题日益凸显

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和技术性导致取证困难,如电子数据易灭失、匿名身份难追踪、跨境数据难获取等问题突出。在“帮信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证明往往依赖推定,容易引发争议。

(五)罪名适用交叉现象较为普遍

以数据类犯罪为例,同一行为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多个罪名。

(六)兜底条款滥用风险存在

立法中大量使用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情形”等开放性表述,导致司法判断标准不一。例如,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模糊性致使平台责任边界不清。

(七)行刑衔接不畅问题待解

网络犯罪刑事责任认定高度依赖行政法概念,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保持谦抑性,但实务中易出现行政违法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的现象。

三、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挑战

在网络犯罪治理中,辩护律师面临三重挑战。

(一)技术事实的认知

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区块链、加密通信、跨境支付等专业技术,辩护人需跨越技术术语壁垒。如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中,需理解POS机刷卡、泰达币兑换、Telegram群组操作等技术环节。缺乏技术认知的辩护,难以有效质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二)“明知”推定的反证困境

在“帮信罪”等罪名中,主观明知的推定成为常态。司法机关常通过异常收费(远超市场价的“好处费”)、隐蔽交易方式、逃避监管行为等基础事实推定明知。但辩护人收集反证面临现实障碍——当事人往往处于犯罪链条末端,难以获取上游信息;技术证据保存不及时;共同犯罪成员的供述相互推诿等。

(三)电子数据的鉴真难题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技术性失真”风险构成辩护新挑战。例如在区块链存证案件中,辩护人需穿透“不可篡改”的技术表象,核查底层链的“中心化程度”——部分联盟链或私有链可能因节点控制方的因素,导致数据上链前已被筛选或修改。

四、网络犯罪案件的基本辩护要点

(一)个人信息认定的辩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将“可识别性”作为辩护基础:

1.直接识别信息: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等。

2.间接识别信息:需结合其他信息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

3.公开信息:权利人自愿公开的信息通常不受刑法保护。

在敏感信息认定上,行踪轨迹信息应严格限定为“GPS定位、车辆轨迹等可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而非泛指所有位置信息。

(二)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较多,律师要对这些证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如电子数据未注明来源(原始存储介质、提取位置);未进行完整性校验(哈希值比对)或校验值不一致,无法排除被篡改、污染可能;保管链断裂,无法证明从提取到法庭出示期间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是否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关联等。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可能为从犯的当事人,要强调其在犯罪中的次要、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只是负责一些后勤保障等边缘性工作,律师可以主张其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五、罪名竞合下的辩护路径选择

网络犯罪案件常涉及多个罪名竞合,辩护策略需因案制宜。

(一)涉数据类犯罪的辩护选择

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辩护人应关注法益保护差异——前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后者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若涉案数据不属于“身份识别信息”或“隐私信息”,可主张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数据获取未采用技术手段侵入系统,则主张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涉平台类犯罪的辩护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指控,可从三个层面构建防御:

1.主体适格性:当事人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该概念应限于提供网络接入、信息服务等核心服务的主体。

2.义务明确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部门规章等低位阶规范文件不应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3.改正可能性: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仍拒不改正?需核查责令整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跨境电诈案的关联罪辩护

跨境电信诈骗常伴生偷越国(边)境、洗钱等关联犯罪,辩护中需审视:

1.行为独立: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否独立于诈骗犯罪?如“兴旺公司”案中部分人员仅参与偷渡,未实施诈骗行为。

2.证据充分:关联犯罪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如组织偷越国(边)境案需查证组织者的具体指使行为。

(四)常见类电诈案件辩护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应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六、构建积极辩护的证据反制体系

面对网络犯罪指控,辩护人需从被动反驳转向主动证伪,构建三重反制体系。

(一)破解“明知”推定的三重路径

1.认知能力抗辩:结合当事人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证明其缺乏识别犯罪的能力。如农民持有盗版光盘案中,可主张其缺乏鉴别正版能力。

2.行为合理解释:对“异常收费”等推定基础提供市场依据。如支付低于市场的通关费用,可举证系行业惯例或促销策略。

3.第三方证据补强:通过通讯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明当事人系被蒙骗。如有合法委托协议、付款凭证等书证支持,可有效阻却故意推定。

(二)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质证

1.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查:要求控方提供MD5算法校验记录,验证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

2.区块链证据主体审查:核查区块链存证主体的技术资质与合法性认证。

3.技术手段相当性论证: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需证明干扰行为达到“足以造成系统瘫痪”的技术标准。

在刑事法网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辩护人不仅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更是司法理性的推动者。辩护人要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慎严谨辩护,促进网络犯罪治理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亦非不教而诛之地”的法治理念。

【作者:常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