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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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着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显著的商业价值,已成为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这种特殊标记一方面集中展现了企业产品的优良品质与商业信誉,另一方面也凝聚着消费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忠诚,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无形战略资源。

驰名商标淡化现象正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中必须防范的法律风险。与传统的假冒、仿冒行为相比,商标淡化行为会削弱驰名商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唯一联系,逐渐消解品牌的独特性与识别作用,最终导致其商业价值出现实质性降低。这类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时间长,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影响较大,使得驰名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始终面临着被竞争对手侵犯的风险。

一、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概念最早来自《巴黎公约》中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在该公约框架基础上,我国构建起对应的保护体系,其认定以商标在国内市场被众多消费者熟知为依据。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识别度更高、商品信誉更优,还能获得更严密的法律保障。

从专业角度分析,驰名商标淡化指的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在非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而降低驰名商标的独特性、破坏其商业声誉,并可能遭遇不当使用的风险。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具体表现可分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类型。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核心宗旨在于捍卫并维系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信誉和经济价值,而不仅仅局限于维护商标作为商品来源识别标志的基础性作用。面对驰名商标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措施有三种具体形态:防御性反弱化、抵制性反丑化以及保持性反退化。就反弱化保护而言,弱化行为会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原本紧密的联系,使得商标识别度降低。虽然驰名商标持有者有权在多个商品类别中使用,但如果任由他人随意注册并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必然会模糊消费者心中商标与原始持有人之间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反弱化保护措施至关重要。反丑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阻止他人将类似商标用于质量差、档次低的商品或服务,以免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声誉。反退化保护则是针对商标逐渐变成通用名称、丧失独特性的情况。退化是商标淡化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商标的商业价值几乎会全部丧失,因此对企业来说实施反退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经济价值。

商标反淡化本质上是应对商标侵权的重要防御手段,商标除了标识商品来源,还在广告推广、体现企业声誉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能为商标所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若放任他人削弱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会减弱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紧密联系,降低识别度,甚至可能使其独特形象被歪曲、玷污。商标所有者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会立刻丧失,企业也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商业竞争过程中,部分同行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或走捷径,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如通过利用商标持有者的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刻意制造其商品或服务与大品牌商标持有者存在特殊关联的假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既削弱商标持有者的市场竞争力,又对其他正当经营同行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一)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对商标淡化这一概念及其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该法律只是在商标混淆这一传统理论的基础上简单引入了淡化理论,造成了逻辑方面缺乏连贯性、体系方面不够完整以及构建过程存在缺陷等问题。其中“误导公众”这一说法范围过宽,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很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使得司法判决难以保持一致,法律原本的权威性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由于不同的法官对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解有所不同,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商标淡化问题给商标权人造成的侵害特别严重,它不仅损害商标的声誉和独特性,还会大幅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但现行法律对商标淡化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确定了禁止注册和使用的相关原则,但没有关于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的具体条款。这让商标权利人只能依靠传统的商标侵权追责方式来维权,很难从根源上阻止侵权行为不断产生。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把“误导公众”当作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核心衡量标准,然而跨类保护并不等于反淡化保护,其中还包含了跨类混淆的情况。对“误导公众”这一表述的解释,是该条款理论架构的重要基础。在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解释发布之前,学术界对于这一表述有着不同的争论;在解释发布之后,对“误导公众”进行的扩大化解读,表明我国法律对于那些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特定行为也提供保护,这显然属于反淡化理论所涉及的范围。

我国反淡化保护措施仅适用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应该被纳入保护范围,目前还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商标是否注册不应该是决定其能否获得反淡化保护的重要因素。但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的条件还没有成熟。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非是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很容易被人误解为全类别保护,实际上跨类保护也需要满足“误导公众”这一条件。例如腾讯公司和“奇瑞QQ”商标侵权案,由于汽车和通讯服务之间的差异很大,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的商誉价值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即便某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没有权利排斥他人使用。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司法实践存在困难

在诉讼实践中,不同法官针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说理存在分歧,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混淆与淡化界限难以清晰区分,尤其是在处理关联混淆时易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反淡化保护主要存在三种说理方式:一是以混淆为原因来论证淡化结果;二是运用单独的淡化理论论证;三是采用混淆与淡化共同作用导致危害后果的混合论证方式。这些论证形式充分表明,混淆与淡化之间的界限处于模糊状态。

厘清这一界限需要关注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关联混淆与跨类混淆的关系。传统混淆是指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广义混淆包含关联混淆,跨类混淆与之类似,但发生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且跨类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小,产品关联度高则易产生混淆。鉴于此,对于关联度高的商品或服务,可扩大解释“相似”范围,将跨类混淆纳入关联混淆处理。

其二,混淆与淡化内涵的差异。两者虽都旨在阻止商标吸引力下降,但混淆侧重于消费者对商标区分显著性的误解,强调来源显著性,关注商标与人的关系;而反淡化保护关注商标名誉或显著性是否受损,强调区分显著性,关注商标之间的关系。

其三,混淆与淡化可能性的区分。两者界限存在兼容与排斥情况,兼容仅在“双相同”时出现,重合部分适用相关法条,但前者不强调来源和区分显著性;未重合处相互排斥,淡化联系程度要求低于混淆。同时,产品差异、品牌自我延伸以及商标驰名度等因素,都会对混淆与淡化的判定产生影响。

反淡化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当扩大的问题。反淡化保护范围应与保护宗旨、商标驰名度相匹配,认定门槛低时保护范围应缩小。司法实践中,尚无案例探讨是否满足保护范围与驰名度要求,不同地域和级别的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又存在差异,无疑增加了反淡化保护范围不合理扩大的风险。

在商标认定标准层面,公众标准分为相关公众标准和普通公众标准,我国采用相关公众标准。可实际裁判认定标准却超出立法标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程度。从驰名商标含义来看,其不仅要有知名度,还应包含美誉度,《商标法》扩大保护是为激励生产者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因此反淡化保护应针对真正具有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的驰名商标。目前,反淡化保护在驰名商标含义和认定标准方面存在扩大保护范围的问题,只有明确区分淡化与混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避免不合理扩大保护范围。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路径

(一)立法层面:夯实法律基石,明晰规则边界

1.精准概念界定,廓清关键内涵。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误导公众”“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这类说法存在语义模糊,让学术界和司法界看法不一,难以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的判定往往带有较强主观性与不确定性,相同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鉴于此,清晰界定商标淡化的概念十分关键。建议可不再使用“误导公众”这一表述,尝试界定为:未获得驰名商标权人许可,在非相同或非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即便消费者不会产生关联认知,只要该行为弱化了驰名商标和其核定商品或服务间的特定联系,降低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或不当利用了其声誉,即构成商标淡化。精准定义这一概念,能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区分商标淡化与混淆,保障法律适用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2.细化认定标准,提升实操效果。除了明确概念,细化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也很有必要。当前我国立法采用的淡化标准虽已包含淡化范围、对象、行为及结果等要素,但实际运用中仍有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认定商标淡化时重点关注的因素有:侵权与被侵权商标间的近似程度、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相关公众的重合度等。

上述因素能综合体现被诉行为是否削弱了驰名商标和所标识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唯一性。例如,当一个与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业标志被用在不相关领域,且该驰名商标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相关受众重合度也较高时,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商标淡化。

3.合理制衡权益,推动平衡发展。为避免商标权人权利过度扩张,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可根据驰名程度划分等级,采取差异化保护策略。对于驰名度较高、在普通公众中影响力广泛的商标,应给予更严格的反淡化保护;而对于仅在相关公众范围内驰名的商标,非必要时适当降低反淡化保护力度。此外,明确反淡化的例外情形,把非商业性使用、叙述性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等)排除在外,以此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公共信息传播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当影响。

(二)执法层面:强化意识导向,推动主动防护

我国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反淡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滞后,常常是在商标权益遭受侵害后才采取诉讼进行维权,这不仅对品牌信誉造成损害,还大幅增加了维权成本。笔者认为,商标权人应积极转变观念,树立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商标淡化风险。以腾讯、阿里等知名企业为例,它们通过全类别注册核心商标及相关防御商标,提前有效降低了商标被淡化的风险。

此外,有关行政部门亦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反商标淡化知识,引导商标注册人采取注册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方式,以此避免商标被侵权。

(三)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1.增进沟通联动,消解认知偏差。商标淡化侵权案件在审理环节、司法裁决中缺少统一认定尺度,以及司法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真正有效化解这一问题,需由上级司法审判机关制定统一的裁判规则、针对商标淡化与混淆之间的区别、具体认定标准、保护范围边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构建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借助深入的交流研讨活动,加深对商标淡化问题的理解,减少因理解角度不同而引发的裁判分歧,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量与司法公信力。

2.革新审判模式,提升审判效能。考虑到驰名商标淡化案件中民事与行政案件占比较高,可在商标淡化案件高发区域试点推行“两合一”审判模式,即由同一审判机构同时负责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这种创新模式有利于避免不同审判机关对同一案件产生理解偏差与不同裁判结果,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切实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3.健全裁判规则体系,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我国需要制定明确的驰名商标反淡化裁判标准,同时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遴选为指导案例,为司法审判机关提供清晰具体的裁判参照。与此同时,各级司法机关可运用淡化理论开展裁判说理工作,以此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作者:朱嘉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