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历史智慧与当代启示
- 发表时间:2026-07-31 11:13:02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突出战略位置,构建适应创新需求的法治保障体系便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历史上京津冀地区的长城戍防法律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考察样本:长城不仅是一道军事防线,更是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载体,其蕴含的成本意识、规则重塑与协同治理智慧,恰可为当代立法提供历史实践参考。
一、长城戍防法律体系:军事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历史智慧
长城自秦代以来,历代王朝围绕其修筑、戍守、物资供应、边贸管理形成了丰富的法律规范,展现出超越军事工程的制度属性。
(一)秦代《徭律》与长城修筑的法律规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修筑万里长城,其法律依据可见于睡虎地秦简《徭律》,其对征发徭役的期限、延误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考虑到“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同时规定城墙完工前发生毁坏,负责官员须承担法律责任,由服役者无偿重修。这表明国家重大工程被纳入统一法律框架,工期、质量、责任不再是君主意志,而是明确的法律问题。这一逻辑在当代京津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仍有迹可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规制、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等,都需要统一的法律框架加以规范。
(二)明代《问刑条例》与长城戍守的制度化
明代九边重镇的戍防体系达到顶峰。《问刑条例》专门设置“边腹边境”条款,规定“守备不设”致敌入侵掠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同时,洪武年间《屯田则例》确立“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制度,每军受田五十亩,岁征粮十二石,实现了军事防御与后勤保障的法律整合。这套制度使明朝北部边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自给自足”,减轻了中央财政的长期压力。从法治角度看,明代戍防法律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军法范畴,融合了土地法、税法、工程法等多重规范,展现了综合施治的立法智慧。
(三)长城作为制度载体:预警、运兵与贸易管制三位一体
长城的核心法律属性在于它将多重功能整合为有机整体。首先是预警系统的法律化:烽火台通过《烽火条例》等法律规范明确信号规则——敌寇百人举一烽一炮,千人举三烽三炮,使军情得以低成本高效传递。其次是运兵系统的法律化:长城墙体顶部成为军事通道,《边防守备则例》对援兵出发时限、行军速度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从静态防御向动态兵力投送的转变。再次是贸易管制的法律化:长城关口既是军事要塞,也是法定贸易节点,《边市管理条例》规定“互市之日,各带货物入市,官为定价”,同时巡查走私成为边防军核心任务。长城由此从单纯工事升华为国家治理边疆的制度中枢。这种“一体多用”的制度设计思维,对于当代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整合不同政策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清代《理藩院则例》与长城边贸的法律管理
清代长城已非军事防线,但其关口成为内地与蒙古贸易的关键通道。《理藩院则例》规定边贸须经指定关口出入,商人持票验放,照例纳税,确立了关口管理、票证查验、税收征收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这套制度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立法智慧——既尊重蒙古地区的游牧经济特点,又纳入国家统一法律框架。有学者将此模式概括为“多元一体”的法律格局: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的法律规则。这一经验对于当代京津冀协同立法中如何平衡统一性与差异性具有借鉴意义。
(五)长城治国理念的法经济学阐释
从法经济学视角审视,长城的制度智慧可概括为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
1.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论指出,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长城正是通过制度设计系统性地降低了边疆治理中的各类成本:烽火台预警系统使信息传递的边际成本大幅降低;长城关口成为法定贸易节点,大幅降低了谈判成本;长城锁定了入侵路径,使军事执行成本大幅下降。
2.优化激励结构。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通过改变行为主体的激励结构,引导其作出符合社会利益的选择。对入侵者而言,长城改变了其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结构:大规模入侵路径被锁定、归路可能被截断的预期成本大幅上升;小规模骚扰虽风险较低,但预警系统确保坚壁清野的预期收益趋近于零。对中原政权而言,长城使国防资源配置从“多点驻军”转向“机动防御”,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有学者估算,明代长城的年均运行成本仅为维持同等防御效果所需骑兵部队成本的三分之一。
3.长期投入替代持续消耗。法经济学的另一核心洞见是:当一项资产的长期收益超过其初始投入时,资本投资是理性选择。长城以相对有限的固定工程投入,替代了在漫长边境线上维持大规模骑兵部队的持续消耗。在没有长城的条件下,中原政权需要每年支付高昂的流动成本(士兵粮饷、战马草料、武器损耗);而长城建成后,主要成本转化为固定成本(城墙修筑与维护),年均成本远低于流动成本。这种“固定化”策略,使国防支出变得可预期、可持续。
(六)长城保护与新质生产力的当代对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长城保护的当代实践,恰好体现了这一逻辑。
《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施行,明确提出鼓励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北京正建设资源信息及监测预警平台,运用无人机、四足机器人、三维扫描、数字化建模等技术,构建全程可回溯的数字化档案;同时探索“长城文化+”融合发展路径,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格局。这些实践体现了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为核心”的本质要求,也延续了历史上法律整合、因俗而治的立法智慧。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长城保护的边际成本大幅下降,无人机巡检替代了大量人工巡查,数字化档案减少了实物接触带来的损耗,这与古代长城预警系统降低信息成本的逻辑高度一致。
二、长城法制史对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启示
京津冀地区历史上长期同属“直隶”范围,长城作为横亘三地的线性文化遗产,其戍防法律体系为当代协同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跨区域重大工程的法治保障
长城修筑与维护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历代王朝通过统一法律规制实现跨区域工程管理。秦代《徭律》统一规定工期、质量、责任;明代对九边镇戍防体系统一部署,形成了“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分头执行”的治理模式。当代京津冀协同立法可借鉴这一经验,建立跨区域重大工程的法治保障机制。
目前三地已在大气污染防治、产业转移等领域开展协同立法探索,但在交通一体化、能源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领域还存在问题有待解决。借鉴长城经验,可通过三地协同立法的形式,制定统一的跨区域重大工程管理条例,明确决策程序、质量标准、成本分摊和争议解决机制。
(二)跨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
清代长城关口贸易通过统一的关口管理、票证查验、税收征收,实现了内地与蒙古之间的物资流通。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将跨区域的资源流动纳入统一的法律通道,既保障了流通的效率,又实现了收益的合理分配。这为当代京津冀跨区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启示,如水资源调配、生态补偿、产业转移等领域,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费用分摊及争议解决机制。
借鉴长城边贸的“关口管理”思维,可探索建立跨区域利益共享的“制度关口”。例如,在京津冀范围内设立统一的要素交易平台,对碳配额、用水权、排污权等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交易;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税收收益,可按约定比例在转出地与承接地进行分成。
(三)跨区域法治协同的制度条件
长城戍防体系的成功运行,依赖于三个制度条件:统一的中央立法作为上位依据,地方执行中的信息互通和行动协调,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主要依靠三地人大常委会的“联席会议”机制。从长城经验来看,要真正实现跨区域法治协同,需要在国家层面为京津冀协同立法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授权,同时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司法管辖机制。
三、从长城法制史到新质生产力:法治资源的当代转化
长城法制史中的制度智慧可为构建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提供三方面启示。
(一)制度成本意识与创新资源配置
创新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特点。长城戍防法律体系展现的“成本-效益”意识,以固定工程投入替代持续军费消耗、以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为降低创新制度成本提供了历史参照。
当代法治设计应追求“以最小成本实现治理目标”。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的监管,可以借鉴长城的“预警”思维,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可以借鉴长城的“固定成本替代流动成本”思维,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环节的成本。
(二)规则重塑思维与创新激励机制
新质生产力要求从资源依赖转向创新驱动,法律制度需重塑激励结构。长城经验展现的“规则重塑”思维,不追求同一维度竞争,而是通过改变博弈规则消解对手优势,为创新激励制度提供方法论启示。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仅要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更应通过制度设计降低创新成果转化成本、缩短回报周期,使创新者更快获得收益。具体而言,可以探索建立“快速审查+临时保护”机制,缩短专利授权周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绿色通道”,简化国资评估和作价入股程序;对于“卡脖子”技术领域,可考虑建立特殊的采购制度和定价机制,为创新者提供确定的市场预期。
(三)综合施治能力与产业生态建设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未来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发展,这要求法治具备跨领域综合施治能力。长城戍防法律体系将军事、工程、贸易、外交手段融于一体的整合智慧,为产业生态法治保障提供了历史经验。单一的法律工具难以支撑起一个复杂的产业生态系统。真正有效的法治保障,必须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制度接口。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需要构建覆盖科技创新、产业转移、要素流动、环境治理的全链条保障体系。借鉴长城“预警、运兵、贸易一体整合”的经验,可以探索在京津冀范围内建立“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综合办理机制,实现法律服务的集成化供给。
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从长城戍防法律体系中汲取“成本-效益”意识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从规则重塑智慧中获得创新激励设计的方法论启示,从因俗而治原则中学习因地制宜的立法智慧,使法治真正为“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牟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