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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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据日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4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的《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鼓励数据资产质押、担保等金融服务创新,适配登记公示、价值评估与处置流通等制度需求。

实践中,数据资产能否作为担保物,如何设立担保物权,担保权益如何有效实现等问题还需法律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探索契合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的制度构建路径,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激活数字金融创新活力具有现实意义。

数据资产担保的设立困境及其成因

数据资产担保在其设立阶段即面临多重法律与事实障碍,导致担保物权难以有效成立或产生对抗效力。这一困境根植于数据资产本身的特殊属性与现行担保制度、民法核心原则要求之间的不适配。

(一)客体适格性争议:数据资产能否成为担保物权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可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担保物权客体类型由法律明文界定,客体特定性则是担保物权成立的基本要件。数据资产是否属于“其他财产权利”,能否满足客体特定性要求?支持者认为,当代社会中数据已具备显著的财产属性,可交易并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特定化;反对者则质疑,数据天然具有非排他性和可复制性,难以实现传统物权意义上的“占有”或“交付”,无法契合传统担保物权对标的的要求。

争议的核心在于现行物权体系与民法原则框架能否容纳这种新型资产形态。将“数据能否担保”这一问题拆解为“何种数据在何种条件下可担保”更具操作性。

(二)权属未经法定:担保人处分权限不明

担保物权的有效设立以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合法处分权为前提。然而,现行法律仅要求数据处理不与现有权利相冲突,未明示数据之上的民事权利。例如,平台企业收集的用户浏览数据,其权益归属是平台、用户还是二者共有,平台单独设保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类似数据资产处分行为缺乏明确的民法规则指引,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示机制缺位:缺乏法定对抗效力载体

公示公信是担保物权的核心原则,《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权利质权依不同权利类型采取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方式让第三人知晓担保物权的存在,以维护交易安全。但数据资产既无物理形态,也无统一的权属凭证,难以适用现有的公示规则。登记内容如何描述、登记机构是否有权受理、法院是否认可其对抗效力,均无定论。这意味着即使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权人也无法对抗后续受让人,失去了担保的意义。

(四)法定合规限制: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则对重要数据出境实施严格管制。这些规定直接影响数据资产的可转让性与流通性,其不确定性使数据担保的设立缺乏稳定的实现预期。

破解路径:构建“轻量化、渐进式”的运行机制

面对数据资产担保在设立与实现环节所面临的问题,应当在尊重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严格恪守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诚实信用、公平效率等民法核心原则,构建一套“轻量化、渐进式”的数据资产担保运行机制。

(一)明确可作为担保数据的类型边界,恪守物权法定与客体特定性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担保物权的客体类型、设立方式等由法律明文规定,而客体特定性是担保物权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数据资产作为新型标的,需通过分类规制回应民法原则要求,解决“何种数据可作为担保数据”的基础问题,避免因客体界定模糊导致担保物权无效。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可尝试通过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或地方试点政策,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合规审查”的规制体系,明确可作为担保数据的范围、条件与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确定的法律预期。

正面清单,即锁定权属清晰、符合客体特定性的合规数据,以清单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正面清单的数据资产需同时满足权属可界定、价值可评估、流通可规范、客体可特定四大要件,契合担保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经合法采集、完成充分脱敏的企业经营数据,如销售流水、库存周转数据、供应链物流轨迹等,可通过锁定数据库表、API接口等技术手段实现特定化,满足客体特定性要求;公共数据经法定授权加工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产品,如区域消费指数、行业景气报告、产业发展数据分析等,此类数据权属归授权加工主体,经过标准化处理后,价值与流通性较为稳定;企业合法交易取得、已完成权属核验的商业化数据。这些数据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与可支配性,以完整的交易凭证和合规证明佐证担保人享有合法处分权后,应允许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担保物权的客体还须严格排除违法数据,即负面清单——包括受法律管制的数据资产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非法数据,如黑产交易记录、非正当渠道获取的商业数据等。

合规审查是为确保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有效性,建立前置性核验机制,要求担保人在设立担保前提交数据资产的来源合法证明、脱敏处理报告、权属核验文件等,由第三方合规机构或地方数据交易所完成前置性审查。审查的核心是担保人对数据享有真实、合法的处分权,从源头避免因权属瑕疵、合规缺陷导致担保物权无效,降低接受担保一方的尽职调查和处置风险。

(二)构建“备案+技术控制”的替代性公示与控制机制,落实公示规则

公示公信是担保物权的重要规则。《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数据资产由于无物理形态,且无法统一权利凭证,不能直接套用传统公示规则。在国家统一的登记系统建立前,可采取“地方先行、备案为证、技术补位”的策略,构建契合数据资产特性的替代性公示与控制机制,既实现担保物权的对抗效力,又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数据资产的“准占有”。

首先,建立公信备案机制。由地方数据交易所、大数据主管部门联合牵头,设立第三方数据资产担保备案信息库,将担保物权的设立信息公开化。企业订立担保合同时,需将数据资产的类型、来源、脱敏方式、哈希值标识、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双方当事人信息等主要内容上传备案。备案信息库对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开放查询;在纠纷发生时,备案记录可作为司法机关判断担保权人是否善意、权利顺位是否优先、当事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证据,在不突破现行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担保信息的公开化。

其次,嵌入技术控制条款,实现数据资产的“事实准占有”。数据资产的无形性决定了其难以被物理占有和排他占有,因此担保合同中应将技术控制作为担保物权设立的重要补充条件。控制方式包括:一是违约触发的访问控制机制,约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立即关闭相关数据库、API接口的访问权限,由担保权人接管数据的控制权;二是第三方密钥托管机制,将数据密钥交由具备资质的可信第三方机构保管,密钥的启用、变更需经担保双方共同确认,仅在违约发生时,担保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启用密钥,实现对数据的实际控制;三是数据溯源与追踪机制,在数据文件中嵌入不可见的数字水印与唯一哈希值标识,对数据的复制、传输、使用全程进行监控,防止担保人擅自复制、转售数据资产。如设立担保的权利持有者需继续使用数据,可在限制核心数据知悉范围的前提下,由担保权利方许可同意,并协商收益归属。

“协议约定+技术控制”的模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对数据资产的实质性控制,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崭新路径。后续可通过修订《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增设“企业数据资产”子类目,完成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定登记,最终融入现行物权体系。

(三)推动建立一体化的估值与定向处置通道,契合公平与效率原则

担保物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债务清偿的保障。数据资产的价值具有场景依赖性和时效衰减性,其处置还受合规性限制。需构建专业化、闭环式的估值与处置通道,通过定向处置提高变现效率,解决“估值难”“处置难”的实践瓶颈。

制定统一的估值规范,保障估值的公平性与科学性。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联合数据交易所、科研机构,共同制定《数据资产估值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资产适配的估值模型,为担保资产价值的确定和变现定价提供依据。对具备稳定收益预期的经营性数据可采用收益法,在充分考虑数据的时效衰减性与场景依赖性基础上,根据数据使用的预期收益进行估值;对投入成本可清晰核算的加工数据可采用成本法,以数据生成、存储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结合数据的预期收益调整估值;如市场已有同类数据商品则采用比较法,参照数据交易所的同类数据交易价格,结合数据的质量、规模、时效性和应用范围进行修正。

设立定向处置通道,实现处置的合规性与效率性。依托现有地方数据交易所,设立“担保数据处置专区”,构建封闭式、定向化处置通道,既避免了公开拍卖可能引发的隐私泄露、数据滥用风险,又能提高买家匹配效率。该专区仅对经资质审核、具备数据消化能力、合规的数据处理资质与安全保障能力的高资信买家开放,处置严格遵循合规审查前置原则,由独立第三方合规机构对拟处置数据进行二次核验,重点核查来源合法性、是否涉敏,再由估值机构出具正式估值报告,确定处置的参考价格。然后在处置专区发布转让信息,组织买家竞价或协商交易。交易完成后,由数据交易所监督数据的交付过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安全传输。

(四)完善司法保障与配套规则,强化制度的司法适用与体系化衔接

数据资产担保制度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司法系统的协同支持。相应机制的建立需以《民法典》为核心,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明确数据资产担保的司法认定规则,同时推动配套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实现数据资产担保与现行物权、数据监管、资产评估等制度的体系化衔接,让“轻量化、渐进式”的运行机制具备坚实的司法保障与制度支撑,确保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数据资产担保制度的构建,本质上是数字时代对传统物权法体系的一次调适,更是民法核心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具体应用与延伸。数据资产具有非排他性、易复制性与场景依赖性等独特属性,既无法被简单纳入既有担保规则,也不宜通过激进立法强行改造现有法律框架。

本文所述的“轻量化、渐进式”路径,以《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公示公信、诚实信用、公平效率等民法原则为根本遵循,着眼于回应实践需求,在兼顾数据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同时,释放合规数据的金融价值,实现金融创新与民法原则、法律秩序的有机衔接,让数据资产担保的设立与实现均有明确的民法原则指引和具体规则遵循,使数据担保真正成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金融工具,同时推动民法原则在数字时代的持续发展与完善,实现法律制度与数字经济的同频共振。

【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项目(GJDC-2026-01-86)】

(作者:马游莘、李承阳 ,北京工业大学)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