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制度发展与律师行业机遇挑战——《商事调解条例》解读与前瞻
- 发表时间:2026-04-17 13:55:14
随着国际商事争议日趋复杂,市场主体对多元解纷的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25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这是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实践,标志着商事调解步入法治化轨道。
一、《商事调解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一)调整范围的明确
《商事调解条例》第二条以“正面列举+反向排除”的方式界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此前司法确认主要是人民调解,其他民间调解缺乏规制,导致商事调解的独立属性被忽视,《商事调解条例》明确边界可避免类型混淆,让商事调解聚焦专业商事争议。相较于2025年5月的《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将“生活消费争议”调整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新增“劳动人事”争议排除项,进一步厘清了边界,使商事调解聚焦贸易、投资等商事专业领域。
(二)商事调解主体的规范
1.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关于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学界有“非营利法人”的主张,但结合《商事调解条例》的立法变迁与条文细节,笔者认为其应界定为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从立法沿革看,《商事调解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非营利法人”的定性,仅规定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为组织形式预留空间;从准入逻辑看,《商事调解条例》将准入凭证由“登记证”改为“执业证书”,监管重心转向资质审核,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审核准入要求一致,区别于政府组建、侧重公益的仲裁机构,凸显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属性。综上,该定性既理顺了与发起人的法律关系,也精准契合其通过资质审核获取执业资格的市场主体本质。
2.商事调解员的资质与聘任。《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二条对调解员资质作出重要调整:一是将商事调解年限要求放宽为参与“调解工作满3年”,吸纳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二是新增境外人士聘任规定,彰显国际化导向。
笔者认为,商事调解组织聘任律师担任调解员与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存在显著区别。仲裁机构目前仍然为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法人,因此能直接与律师个人建立聘任关系。商事调解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属于专业服务机构,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的路径上,应当遵循律师执业管理规范。这意味着商事调解组织不能直接委托律师个人进行商事调解工作,而是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该组织的商事调解员。这一“律所委派”机制既符合律师法定执业要求,也厘清了商事调解组织作为专业服务主体的边界,确保了服务的规范性。
(三)商事调解活动的规制
1.禁止虚假调解。《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七条新增“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活动”的禁止性规定,这一规定精准直击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调解乱象,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不愿意申请司法确认,但如果是虚假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更有意愿申请司法确认,以此借助强制执行力实现其不正当目的。《商事调解条例》将串通虚假调解明确列为禁止性情形,能够有效防范利用调解这一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筑牢防线,维护调解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确保商事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2.调解协议的效力。《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一规定弥补了以往调解协议缺乏明确法律效力的不足,为当事人履行协议提供了法律保障。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是提升商事调解公信力的关键,能够让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同时也为后续的司法确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
(四)涉外商事调解与区域协同机制
1.涉外商事调解的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允许境外调解组织在特定区域设立机构,并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前者可引入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助推行业国际化发展;后者能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专业优势,提升涉外商事调解效率与专业性。
2.粤港澳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同发展”。这一规定更注重规则的衔接,而非具体执行机制的建立,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区域协同发展的要求。区域协同机制的建立,是商事调解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能够推动形成统一、高效的区域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综上,《商事调解条例》已构建起涵盖适用范围、主体资质、程序规则与协同机制的制度框架。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调解员深度参与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商事调解背景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市场化与国际化协同推进的新阶段。这为律师行业开辟了新的业务“蓝海”,也带来了应对新规则、提升新能力的现实挑战。
(一)历史性机遇:“五化”导向下的业务新空间
《商事调解条例》的落地为律师行业参与商事调解带来了新机遇,且深度契合多重发展导向。在制度化层面,商事调解的法治框架确立,让律师参与调解有了明确的规则依据,催生标准化调解法律服务需求。在规范化层面,“律所委派”“禁止虚假调解”等规则的明确,倒逼行业规范服务流程,而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在合规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领域具备明显优势。在职业化层面,调解员资质条件的放宽与专业要求的提升,为律师转型复合型调解人才提供了通道,助力律师拓展执业边界。在市场化层面,商事调解需求的升温,推动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律师可依托专业能力打造特色调解服务品牌,挖掘中小微企业等细分市场潜力。在国际化层面,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为精通国际规则的律师开辟了跨境调解业务新“赛道”。
(二)现实性挑战:“五化”导向下的行业短板
在“五化”协同推进的背景下,律师行业参与商事调解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一是制度化适配不足,部分律所尚未建立与商事调解配套的业务流程、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快速对接开展制度化调解的要求。二是规范化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律师存在职业伦理意识薄弱、调解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且行业缺乏统一的调解业务规范指引,影响服务公信力。三是业务能力欠缺,多数律师擅长诉讼业务,在调解谈判技巧、商业逻辑把控、跨文化沟通等执业能力上存在短板,难以满足多元调解需求。四是服务适配滞后,部分律所在调解业务的收费机制、激励模式方面存在不足,服务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形成可持续的服务运营模式。五是国际化水平不足,缺少具备国际商事规则储备、外语能力过硬的涉外调解律师,且与境外调解机构的合作联动机制尚未成熟,难以适配国际化争议解决需求。
三、以“五化”为核心的商事调解发展路径
通过《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化奠定基础,再配以规范化保障程序、职业化提升能力、市场化激发活力、国际化拓宽视野,将系统性地构建起商事调解的发展框架,不仅推动调解行业走向成熟,更为律师业务开辟了新“赛道”。
(一)强化制度化回馈,主动参与制度建设
律师行业作为商事调解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与实践者,应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为制度化建设提供精准回馈,推动制度体系迭代完善。一方面,律师可依托执业经验,主动参与《商事调解条例》配套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工作,针对调解员资质认定、角色切换边界、调解协议执行衔接等实操“痛点”提出细化建议,将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律协与律所可牵头梳理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提炼可复制的流程范式,推动建立分领域、分场景的专项调解制度,细化不同商事纠纷的调解规则,让制度化框架更具实操性。
(二)开辟规范化新“赛道”,拥抱数字调解变革
律师行业应当首先夯实“链接”基础,通过建设合规便捷的在线调解平台,推广异地调解模式,让跨区域商事纠纷解决切实可行。在此基础上,实现从“链接”向“智慧”的跨越,积极引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研发争议预测及方案辅助生成等智能工具。当然,技术的深入应用离不开制度与安全的护航,需同步加快制定在线调解规则与数据安全标准,确保每一项程序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驾驭数字工具的能力,不断增强商事调解在数字时代的竞争优势。
(三)破解职业化瓶颈,加强宣导与能力建设
强化宣传引导,深化行业认知。律协与律所联动,通过行业论坛、新媒体推广等形式,向商事主体宣讲《商事调解条例》与商事调解优势,引导其主动选择律师调解服务;同步开展律师专项培训,提升其业务认知和参与积极性,筑牢社会各界对律师参与商事调解的信任基础。
筑牢专业根基,精准适配需求。律协牵头搭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联合多方针对特色领域开展定制化培训,聚焦行业知识、调解技巧与利益平衡能力提升;建立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与分级机制,培育“通用型+专业型”队伍。律所需将商事调解纳入发展规划,组建专业团队,鼓励律师参与实践、积累经验。
(四)完善市场化竞争机制,打造特色调解品牌
针对品牌建设与市场培育,核心是增强商事调解公信力,打造与诉讼、仲裁对等的争议解决品牌,同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一方面,由律协联动多部门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发布成功案例推广调解优势。另一方面,律协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费用的合理定价,探索多元化经费保障模式,减轻商事主体与调解组织的成本压力。律所配套稳定薪酬与晋升通道,辅以荣誉激励,并通过宣讲进一步激活市场。
(五)应对区域竞争差距,深化国际化布局
针对区域竞争与资源差距,以特色化、规范化构建差异化优势。对内,各省(区、市)依托本地特色产业,鼓励综合型律所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专业化调解服务产品;支持中小律所深耕本地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本土化的便捷服务。同时,各省(区、市)积极开展跨区域调解协作,实现规则互认、资质互认与资源共享,依托在线调解平台打破地域限制,优化解纷效率。对外,支持国内优质商事调解组织“走出去”设立海外机构,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的涉外调解人才,提升我国在全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规则话语权与服务竞争力。
【作者:戴勇坚、陈思雨,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