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期与质量索赔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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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将某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交给B建筑公司施工。同年11月,B建筑公司与C项目部签订《承包管理协议》,约定B建筑公司将从A开发公司承接的某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全部交由C项目部施工。施工过程中,A开发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和未按约履行发包人义务的其他违约行为。2018年3月,A开发公司、C项目部及监理签署会议纪要,确认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019年4月2日,A开发公司、B建筑公司及C项目部签署会议记录,确认“工期互不索赔”。2019年4月30日,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C项目部相关代表人员形成会议记录表,确认“工期互不索赔”。案涉一期工程项目于2017年6月20日开工, 于2019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二期工程项目于2017年7月 6日开工,于2017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因各方在工程结算、付款、工期违约、质量索赔等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C项目部起诉B建筑公司及A开发公司主张工程款,A开发公司另案起诉B建筑公司及C项目部主张工期索赔和质量索赔,遂形成本案之争议。

本案中,A开发公司提出如下请求及理由:(1)B建筑公司在承建项目中存在严重工期逾期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3000余万元;(2)因B建筑公司的施工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500余万元;(3)B建筑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给C项目部,由此C项目部应当就承建案涉项目对A开发公司造成的违约金损失及维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思路的确定

本案系工期和质量双重索赔的复杂纠纷,接受施工方委托后,代理律师主要围绕工期索赔和质量索赔两方面展开,核心是证明不论工期违约还是质量问题均与施工方没有因果关系,具体代理思路如下:

(一)工期违约责任

(1)合同相对性抗辩:C项目部与A开发公司间无直接合同关系,A开发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C项目部承担工期违约金无法律依据;(2)实际工期的界定:开工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以监理开工令载明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3)工期延误的过错与责任全部由原告A开发公司造成:即A开发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构成根本违约;甲指分包单位进度缓慢;业主未及时移交场地;业主未按约做好相应配合及协调工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料;(4)即使施工方存在过错,发包、承包各方也多次达成互不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一致意见,这些文件对A开发公司具有约束力;(5)原告同时主张工期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诉求计算方式重复,其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与法律规定不符;(6)原告诉求的诉讼时效已过:工期索赔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质量违约责任

(1)施工单位完全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无任何施工过错;(2)涉案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备案登记证,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所谓施工质量问题;(3)质量问题及产生的相应整改费用应当由A开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是否通知我方维修?通知后我方是否拒绝维修?我方是否应当维修?另行委托施工(维修)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委托施工(维修)是否实际产生?面积减少费用如何计算的?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并未给出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答辩要点与证据准备

涉案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系A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和过错导致,除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外,A开发公司还存在未按照约定移交场地,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缓慢,未按照约定做好相关市政道路的协调、维护及管理工作,未按照约定提供甲供材料等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无权向B建筑公司及相关方主张任何工期违约责任。

作为发包人,A开发公司存在迟延支付进度款是不争的事实,该违约行为是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B建筑公司及C项目部曾多次以 30 余份《工作联系函》、微信等方式催讨进度款并提起索赔,有关工程进度款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即使B建筑公司和C项目部存在工期违约行为和过错,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B建筑公司、C项目部已经与原告达成了“工期互不索赔”的一致意见,关键证据《会议记录表》及《付款承诺函》经A开发公司总经理及数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系A开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A开发公司具有约束力。

开工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以监理开工令载明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且案涉工程存在一定的工程增项及增量,工期应作相应延长。并且原告同时主张工期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既缺乏事实依据,也与法律规定不符。施工方完全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并经A开发公司及监理单位复测合格,且涉案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备案登记证。此外,A开发公司对工期违约责任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代理思路和答辩意见,施工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组织证据:

首先,围绕业主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行为对施工进度的具体影响进行举证,提交了施工合同、承包管理协议、进度款申报资料、进度款审批记录、财务对账单、材料采购合同及送货记录、设备租赁合同及进场记录、材料设备付款记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大量资料,以证明业主存在大面积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是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

其次,围绕业主方存在的未按照约定移交场地,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缓慢,未按照约定做好相关市政道路的协调、维护及管理工作,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等违约行为举示了大量的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监理月报、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业主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再次,针对发、承包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关键资料进行单独举证,特别是各方达成“工期互不索赔”合意的《会议记录表》《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证明即使施工方对于工期延误存在一定的过错,各方也已经达成了互不索赔的合意。

最后,针对质量索赔,举示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发送的施工图纸、业主和监理参加的测量放线记录及复测记录等证据,证明施工方按图施工且经过了监理和业主的阶段验收,且最终经竣工验收合格。

一、二审法院经过周密细致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庭审环节后,对施工方举示的上述证据悉数采纳,奠定了本案胜诉的基础。

四、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A开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承接后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其转包给C项目部,C项目部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C项目部施工过程中,A开发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

C项目部举示的案涉《会议记录表》《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已就工期延误问题达成互不索赔的合意,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C项目部举示的证据证明,除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外,A开发公司的其他违约行为也是造成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A开发公司无权再就工期延误向B建筑公司及C项目部主张相应的赔偿。因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A开发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B建筑公司及C项目部未按照其提供的图纸施工或者存在错误施工的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维修整改费用及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A开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工期索赔和质量索赔交织的双重索赔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问题索赔的责任如何认定。

工期逾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承包人存在工期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工程逾期的后果并发生了逾期损失。司法实践中,工期与质量索赔纠纷的施工方往往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故其败诉率较高。本案被告同样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但代理人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梳理案件材料,多次分析研判后确定了上述应诉和答辩方案,围绕代理思路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材料,逐一分组并汇编成证据册,对重点证据分别进行标注后提交给法院,这些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

施工方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实施单位,应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质量索赔责任。本案中,代理人围绕质量索赔的焦点问题,针对性地举示了大量证据,力求证明被告不应承担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违约责任。综上,作为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思路、答辩策略、举证方式及案件结果均可为施工单位在以后的工期及质量索赔案件中起到借鉴参考作用。

(作者:代君伟、胡镕庆,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