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事调解法治化激发经济活力——谈《商事调解条例》的律师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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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商事主体对高效、专业且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需求日益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简称《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事业从长期实践探索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笔者结合律师实务经验观察,《商事调解条例》出台具有多重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商事调解条例》确立了商事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正视商事纠纷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乃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对“调解”的认知普遍局限于以解决家长里短、邻里矛盾为重心的人民调解模式。然而,商事争议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注重效率、追求共赢、以维护长期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对此,人民调解已难以满足商事领域的解纷需求。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定义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将其框定在一系列典型商事领域,同时排除了家事、劳动等争议,从根本上厘清了边界。这不仅赋予了商事调解机构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实践依据,更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认可了商事调解作为一项独立专业化服务的存在价值。

第二,《商事调解条例》通过构建明确的监管框架与调解员选任标准,推进商事调解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是商事调解的生命力,也是构建调解机构与商事主体信任度之所在。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与规范工作,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包括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在内的内部治理制度,有助于平衡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区别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对仲裁员的选任强调深厚的法律资质以有能力成为独立裁判者,条例对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更侧重于商事领域的专业与经验导向,旨在寻找中立的协调者。这种多元化、高标准的选任机制,确保了调解员能够真正理解行业惯例与商业逻辑,从而提供切中肯綮的解决方案,推动商事调解从“凭经验说和”向“凭专业促谈”的质变。

第三,《商事调解条例》展现了鲜明的国际视野与前瞻性布局,商事调解也将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路径。条例专门设置了多项国际化促进措施,例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鼓励选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支持国内调解机构在境外设立业务点,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更具突破性的是,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前沿区域,允许境外调解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试点相关制度创新。这些对涉外纠纷解决的前瞻性布局,为当前普遍存在的涉多法域复杂商事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也体现了我国主动参与和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秩序的积极举措,为我国提升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与竞争力奠定了制度基石。

作为律师,我们应敏锐地认识到《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更是对我们职业角色的一次深刻重塑。要真正把握这一机遇,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引导当事人的思维模式从“诉讼首选”转变为“调解优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诉讼固有的对抗性思维容易导向零和博弈,而商事调解旨在倡导沟通、理解与合作共赢。条例的出台与推广向市场传递了一种信号,解决商事争议并非只有对簿公堂一条路,还有一种能够化干戈为玉帛、甚至修复并深化商业关系的智慧路径。律师在纠纷解决前端的作用也远不止于提供风险提示,而应当为矛盾的化解提供更贴近商业逻辑的法律分析和路径选择。这要求律师不仅要阐释商事调解在效率、成本、保密性上的优势,更要引导企业家等当事人将评估标准从“谁对谁错”转向“何种解决方案能最大程度保全并创造商业价值”,从而在源头上为商事调解的适用铺平道路。

第二,严守“利益冲突”的生命线,以中立立场维护调解的公信力。调解的本质是中立第三方促成合意,这对律师的传统身份构成了挑战。此前就有商事调解组织对派驻律师调解员实行“双严管理”模式,即严格的执业隔离(暂停律师业务)与事后利益隔离(两年内禁止代理相关案件)。这一范例提醒我们:调解员的中立性必须是绝对的、可被验证的,且贯穿始终。尤其在调解可能“失败”或后续再发生纠纷的情形下,这种隔离是防止角色混淆、杜绝任何潜在不公猜疑的制度“防火墙”。同时,要让律师真正投身于此,必须建立与其专业价值匹配的、独立的薪酬与职业保障体系,使其能心无旁骛地专注于调解员这一纯粹身份。只有在确保调解员中立位置的前提下,商事调解才能在商业活动中建立公信力。

第三,关注律师调解员身份的定义转变与思维范式切换。长期以来,律师参与的调解多是在法院的诉调对接程序中,本质上是诉讼流程的一个分支。而条例所明确规范的商事调解组织,是类比于仲裁机构的、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主体。这一根本性变化要求律师系统性地厘清并区分两种场景下对律师调解员的要求。在诉调对接中,调解员在一定程度上是法院审判力量的延伸;而在独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程序将更充分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商业灵活性。对律师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要求(如中立、保密)将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但在具体行为准则、程序管理和专业知识要求上会有所区分,尤其在涉外商事调解中需加强在跨国商业实践、跨国调解规则、行业惯例等方面的专业精进。

综上所述,《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商事调解将在服务高水平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贾一鹏、柳青青,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