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演进、实践与展望——“金析为证”的制度创新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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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涉众型、网络型经济犯罪高发,传统资金查证模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简称“金析为证”)的制度创新,历经侦查辅助、证据转化、法定鉴定三个阶段,已正式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体系,形成程序规范、主体明确、技术统一的制度框架。该制度有效破解了资金查证难、效率低、采信弱等现实难题,在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助力追赃挽损、推动刑事证明体系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律师视角出发,系统梳理其演进历程、制度构建、实践价值与完善方向,以期为推动“金析为证”制度行稳致远提供参考。

一、从内部辅助到法定证据:发展历史回顾

我国资金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进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一)侦查辅助阶段(2023年之前)

资金分析在经济犯罪办案中早已存在,但仅用于线索研判、方向锁定与团伙刻画,属于内部侦查辅助手段。相关成果主要有两种去向:一是以台账、图表、分析说明等形式存在,未纳入法定证据体系,仅作内部参考;二是如需进入诉讼,通常需经由司法会计鉴定或专项审计等载体,方能获得证据资格。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资金分析不具有独立证据地位。

(二)证据转化阶段(2023-2024年)

随着涉众型、网络型经济犯罪高发,涉案资金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传统模式下,资金分析若要成为诉讼证据,只能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或专项审计。但上述方式周期长、成本高,难以应对数百万笔流水、多层级嵌套的资金网络。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内部资金分析虽能快速穿透资金关系,但因缺乏全国统一程序与证据标准,成果无法直接进入诉讼。

在此背景下,公安部经侦局于2023年7月正式提出“金析为证”这一工作方向;2024年3月26日印发《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首次从全国层面规范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分析、报告等关键环节,统一文书体例与转化路径,将资金分析成果从“侦查辅助”拓展至“诉讼证据”领域,资金分析报告在大量案件中作为诉讼证据被采信,但其证据属性尚未明确。

(三)法定鉴定阶段(2025年至今)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正式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体系,明确其法律定位与程序规则。同年7月29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管理、责任作出系统规范。

技术层面,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四项行业标准:《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2160-2024)、《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5年1月19日,再次发布了《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程序规范、主体规范、技术标准协同发力,标志着我国资金分析鉴定实现了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程序法定化、技术标准化,资金分析成果完成从“内部材料”到“法定鉴定意见”的跨越。今年3月3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袁某、石某等人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采信四川省公安厅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出具的《资金分析鉴定书》。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被法庭作为定案证据正式采信,标志着其从制度文本走向司法实践。

二、“金析为证”的制度构建与规范

“金析为证”从侦查辅助工具到法定鉴定类型的制度演进,形成了以鉴定意见为证据形态、以法定程序为运行基础、以专门性问题为规制对象的规范化证据制度体系。

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型司法鉴定类型,其制度设计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契合资金数据分析穿透的专业属性,呈现出法定化、专业化、程序化、可质证化的基本特征。

从律师执业与证据审查视角观察,制度构建与规范既是理解“金析为证”运行逻辑的关键,也是开展证据质证、权利保障与程序抗辩的基础依据。

(一)证据属性:法律定位与类型归属

依据《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资金分析鉴定属于公安机关法定鉴定项目,在证据种类上归属于鉴定意见。其一,交易特征分析、资金链路穿透、多层账户识别、资金回流验证、金额认定、关系关联等均属于“专门性问题”,需专业知识判断;其二,由法定机构、适格人员依规范作出,形成结论明确、可供质证的书面意见;其三,归入鉴定意见可直接适用现有审查规则,避免制度冲突,提升司法稳定性。

与司法会计、审计、电子数据、书证不同,资金分析鉴定不依赖会计账簿与财务凭证,而是以资金数据流为核心、以分析穿透为方法,具有独立技术逻辑与证明功能。

(二)主体规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双重准入

资金分析鉴定实行机构登记管理与鉴定人资格管理并行模式。鉴定机构需满足人员、设备、场所、质量体系等条件,经严格评审核准登记后方可执业;鉴定人需具备法律、金融、数据分析、侦查等复合背景,经培训考核评审纳入名册管理。双重准入从源头保障中立性、专业性,防范“侦鉴不分”“自侦自鉴”风险。

(三)程序规则:全流程诉讼化运行

资金分析鉴定程序的诉讼化运行体现为其嵌入侦查、起诉、审判全链条,形成完整的诉讼闭环。在制度设计上,严格遵循侦鉴分离、科学中立、权利保障、全程留痕等现代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具体而言,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其一,委托与受理环节,要求依法委托、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有严格要求、规范受理程序;其二,检材管理环节,对资金数据的获取、封存、移交、归档等实行全程留痕,确保检材来源清晰、流转可溯;其三,技术实施环节,严格按照已发布的六项行业标准开展数据处理与分析工作;其四,内部复核环节,通过复核程序对分析结论进行交叉验证,保障结论的严谨性与可靠性;其五,鉴定书出具环节,要求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签章规范,满足证据形式要件;其六,权利保障与出庭质证环节,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明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上述程序规则的系统构建,使资金分析鉴定从封闭的内部技术活动转变为可审查、可对抗、可救济的诉讼活动,为法庭质证与司法审查提供了程序基础。

三、海量数据时代“金析为证”的贡献

在数字经济深度发展、资金交易呈现电子化、网络化、跨境化、高频化的背景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资金数据呈现海量性、碎片化、弱关联、多层嵌套的特征,传统取证模式与证明方式已难以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金析为证”制度以法定鉴定为基础,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程序正当为保障,形成了适应数字时代司法需求的新型证据供给机制,在破解实践困境、提升司法效能、保障权利实现、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具备多层次、体系性的时代价值。

(一)破解复杂资金查证困境,实现资金事实的专业化还原

在非法集资、洗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资金密集型案件中,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空壳公司多层划转、拆分转账、跨境汇兑、虚拟货币转换、第三方支付嵌套等手段隐匿资金轨迹,导致资金链路隐蔽、关系复杂、流向模糊。传统人工核对、财务查账等方式难以对非结构化、超海量资金数据进行分析穿透,往往出现“查不清、算不准、对不上”的证明困境。

“金析为证”依托资金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关联分析、模型构建、可视化呈现等一系列标准化技术方法,能够对分散、割裂、无序的资金数据流进行系统性整合与专业性判断,实现对资金来源、流转路径、最终去向、实际控制人及受益关系的精准把握。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传统模式下难以识别、难以固定、难以呈现的资金事实,转化为具有稳定性、清晰度、可验证的鉴定意见,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关键支撑。前述成都市青羊区袁某、石某等人虚开发票案中,鉴定机构通过标准化资金分析穿透,精准锁定598份发票、价税合计940余万元的虚开事实,其鉴定意见被法院直接采信,充分印证了该制度在复杂资金事实还原上的独特优势。

(二)提升执法司法效率,优化刑事诉讼资源配置

传统资金事实证明高度依赖司法会计鉴定与专项审计。该类模式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以人工逐笔核验为方式,在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数百万笔交易流水、多层级账户结构、跨地域资金划转的情形时,普遍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灵活性不足、与办案节奏不匹配等问题。

“金析为证”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标准化流程为依托,能够在更短周期内完成海量资金数据的处理、分析与判断,大幅提升证据形成效率。同时,全国统一的程序规范与技术标准可以降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与审查成本,促进诉讼流程顺畅高效运行,实现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协调统一。

(三)强化证据合法性与规范性,提升庭审采信度与司法公信力

此前,资金分析成果多以内部报告、分析说明、资金图表等形式存在,因缺乏法定主体资质、统一程序规范与技术标准,在法庭质证中常因证据资格、证明力等问题难以获得有效采信。将资金分析鉴定正式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从三个层面实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系统性强化:其一,主体适格,由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施,具备法定资质基础;其二,程序正当,遵循委托、受理、检材管理、技术实施、复核、出具意见、权利告知等全流程规则;其三,方法科学,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确保分析过程可重复、可检验、可溯源。由此形成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具备完整证据能力,能够经受庭审实质性审查,有效解决了以往资金类材料“易抗辩、难采信、不稳定”的制度短板。

前述成都市青羊区案件中,法庭采信理由包括: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均为核准登记的法定资质主体、独立于办案机关;鉴定程序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与行业标准;分析过程可溯源、结论可质证。最终形成控辩审三方认可的定案依据,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四)助力精准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利,被害人的核心诉求在于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在资金多层嵌套、快速转移、混同交织的情况下,准确界定涉案资金、区分合法与非法资金、识别可追缴资产,长期以来均为实践难点。“金析为证”通过穿透式资金分析,能够实现对资金性质、归属、流向、用途的精准判断,清晰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主犯资金与从犯资金、可追缴资金与已挥霍资金、共同资金与个人资金,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也为追赃挽损、资产查扣、清退返还提供了清晰指向与数据支撑。

四、在理性审视中稳步前行

“金析为证”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突破性制度创新,实践成效显著。但作为创新制度,其仍处于起步完善阶段,需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提升。

第一,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需进一步细化统一。现有标准以通用性为主,对传销、洗钱、网络赌博、证券期货等类案适配性不足,模型选用、异常识别、关联规则、可视化、文书表述仍需精细化指引。

第二,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机制需继续深化。资金流转往往跨区域、跨平台、跨机构,当前数据权限、数据质量、互通时效、协作程序仍不够顺畅,亟需构建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监管、支付机构、清算机构间高效协同机制。

第三,鉴定人复合型专业能力需持续加强。资金分析鉴定要求法律、金融、数据分析、侦查等复合能力,当前复合型人才仍相对不足,需强化培训、考核与法律伦理建设。

第四,对新型资金形态与犯罪手法的适配性需不断提升。虚拟货币、链上支付、智能合约、跑分平台等不断翻新,现有模型对去中心化、匿名化资金的识别能力仍需增强。

第五,庭审质证规则与证据认定标准需进一步明确统一。作为新型鉴定意见,司法审查尺度尚不完全统一,质证机制、分析论证逻辑、重新鉴定启动标准等,需通过指导案例与规则进一步明确。

“金析为证”作为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创新,是破解资金查证难题、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的基础支撑,也是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构建数字化证明体系的标志性成果。这一制度顺应数字经济与犯罪演变规律,回应了专业化、规范化、数据化证据供给的司法需求,有效破解了资金链条穿透难、证据固定难、庭审采信难等瓶颈,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追赃挽损、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