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仲裁法》视角下我国律师涉外仲裁业务的机遇和挑战
- 发表时间:2025-11-18 10:20:11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订,不仅是对三十年来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对现行《仲裁法》的系统性升级,更是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作为亲历中国仲裁制度从初创到成熟的法律人,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为我国律师涉外仲裁业务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仲裁法》的创新与重塑
近五年是我国仲裁事业迅猛发展的时期,截至今年7月31日,我国相继依法设立了285家仲裁机构,处理的纠纷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仲裁机构已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
9月8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国新办举办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五年来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到7300亿元,其中2024年受理4400多件、标的额近2000亿元,与202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0%和136%,中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本次《仲裁法》的修订,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吸引力,有利于打造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仲裁环境。新修订的《仲裁法》呈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修改幅度大、内容全面。修改内容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等多个方面,体现了立法者对三十年来仲裁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新修订的《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并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与执行等环节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为仲裁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其次,体现国内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新增临时措施制度、紧急仲裁员制度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灵活性,有利于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再次,更加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新修订的《仲裁法》完善了仲裁程序规则,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加强了司法支持和保障仲裁,确保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加强了对仲裁程序的监督,提高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仲裁庭滥用权力,体现了立法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最后,突出中国特色。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持了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加强了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仲裁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同时,注重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新修订的《仲裁法》中关于涉外仲裁的内容回应了“高水平对外开放”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为我国律师参与仲裁业务提供了新空间,也为律师业务升级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涉外仲裁业务的机遇与“蓝海”
(一)“涉外因素”界定放宽:律师业务领域拓展
新修订的《仲裁法》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明确“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均可适用涉外仲裁规则,不仅经济贸易纠纷,其他跨境知识产权、跨国投资等新型争议领域案件均可进入涉外仲裁程序,这为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以知识产权仲裁为例,有关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主要仲裁机构受理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和影响力呈显著上升趋势;截至2024年1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共审理316件涉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总标的额约8.98亿元;2022至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为215件,所涉争议金额近30亿元,涉及来自美国、中国香港特区、意大利、日本、加拿大、新加坡、法国、韩国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这意味着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包括通过仲裁解决专利许可、技术秘密等专业性的纠纷。此外,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需求日益增长。据统计,2024年中国律师代理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较五年前增长了三倍。
随着“涉外因素”界定的放宽,律师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角色更加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代理职能,律师还可以作为仲裁员、调解员或专家证人参与案件。尤其是在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仲裁和跨国投资争端中,具备专业背景的律师更受青睐。这一变化能够促进律师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布局,推动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国际化水平,熟练掌握国际仲裁规则和实务操作,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差异,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仲裁地制度确立:律师服务范围扩大
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概念,直接决定仲裁程序法、裁决国籍、司法监督法院等核心问题。新修订的《仲裁法》引入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的规定,鼓励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地,为涉外案件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解决了我国仲裁裁决国籍及司法管辖难题,增强了与国际规则的兼容性。
这一制度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不再是简单地代理案件,而是要成为仲裁策略“设计师”。律师需要深入了解不同仲裁地的法律环境、司法实践以及文化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争议金额、复杂程度、涉及的行业领域等,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合适的仲裁方案。比如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国际工程项目纠纷,要考虑仲裁地是否便于各方参与,以及相关法律服务资源是否充足等因素;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提前考虑仲裁案件中可以及时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程序措施,如申请临时禁令等。如果案件选择的仲裁地相关法律框架不完善,相应程序制度衔接不当,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因此,律师在制定仲裁策略时,必须全面评估仲裁地的法律环境是否能够满足案件的实际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具前瞻性、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心。这种从宏观层面进行考量和规划的能力,将使得律师在涉外仲裁业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临时仲裁引入:律师服务模式创新
临时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形式,占全球跨境仲裁案件的60%以上,我国临时仲裁的发展目前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2024年8月,上海市作出了我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的裁决。新修订的《仲裁法》在第八十二条引入了临时仲裁制度,有利于吸引涉外海事纠纷、自贸区等领域内登记企业的涉外纠纷选择国内仲裁地。
这对律师而言,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手段。由于临时仲裁没有固定机构协助,从仲裁员选任、程序规则制定,到证据保全、裁决作出,都需要律师全程协助。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律师协会已启动“临时仲裁律师人才库”建设,上海、海南等地的自贸试验区已启动临时仲裁试点,我国在临时仲裁方面正在与国际仲裁接轨。这种创新、高效的服务模式也将极大地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三、涉外仲裁业务的挑战与破局之路
尽管《仲裁法》的修订为律师涉外仲裁业务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挑战。目前的国际仲裁业务竞争激烈,新加坡、伦敦等传统仲裁中心仍占据主导地位,中国仲裁机构和律师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有待提升。从业务标准上,涉外仲裁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精通国内法和国际法,还要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国际实务经验。
为应对这些挑战,律师应努力提升自身能力,加强国际仲裁理论和实务的学习,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活动和培训,积累跨国仲裁经验。律师事务所亦应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注重培养青年律师的涉外业务能力,同时深化与国外律所、仲裁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伴随数字化时代的进步,律师还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仲裁研究的效率和案件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仲裁法》的修订不仅是一部法律的升级,更是中国仲裁事业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我们这一代从事仲裁业务的律师既是见证者,更是参与者、建设者。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和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中国律师应适应变化、把握机遇,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积极投身参与国际仲裁业务,为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未来几年也将是中国律师涉外仲裁业务的黄金期,相信随着新修订《仲裁法》的正式实施,中国律师将会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成为助推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中坚力量。
(作者:张丽霞、张信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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