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实施民事司法鉴定
- 发表时间:2022-07-20 17:34:15
诉讼往往是说“理”的对抗,理就是能正确适用法律的事实与证据。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有效路径,其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而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如何有效适用,也愈加受到当事人的重视。
一、民事司法鉴定的内涵及作用
民事司法鉴定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委托,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或行业专门知识,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鉴别及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其具有科学性、中立性、专业性、特定性、确定性的特征。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一份专业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常常能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
1.为当事人举证提供有力支持。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往往会受限于自身较为薄弱的专业知识水平,无法就其主张提供专业的意见。而通过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此出具科学独立的结论意见,能有效帮助当事人进行举证,进而避免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2.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专业化帮助。司法审判中,民事纠纷案件案情越来越纷繁复杂,且涉及领域专业性较强,而司法鉴定通过由相应领域的专家对特定案件事实研究分析,并据此出具专业、明确的鉴定结论,能够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效依据,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3.为其他证据的依法认定提供可靠依据。在诉讼中书面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该类证据在审查中有时会出现如伪造签名、印章,篡改遗嘱、合同文件等情形,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司法鉴定通过对争议书证采取专业、科学的手段进行审查,能够起到去伪存真的作用,方便司法人员更加有效地认定和采信证据,从而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4.为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坚实基础。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特殊要求。既要求司法鉴定的程序、实施主体、鉴定对象、鉴定结果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求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科学、规范、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真实可信,进而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5.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鉴于争议的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充满对立情绪。而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法院的监督下就争议内容提供专业的解答,符合当事人对公平公正的预期,进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民事司法鉴定中的风险及防范
司法鉴定包括提出鉴定申请、确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并出具结论等环节。为确保司法鉴定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各环节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及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得晚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应按期交纳鉴定费用。如当事人逾期未申请鉴定或未按要求交纳费用的,法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司法鉴定申请,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合理确定司法鉴定事项
1.当事人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鉴定事项的内容、范围等。如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应明确申请鉴定的对象究竟是工程造价,还是工程质量,抑或是工程所需的修复费用;对工程造价鉴定,应明确是对工程的全部还是部分进行鉴定;对部分工程鉴定,应明确具体是对哪一部分事项进行鉴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实际鉴定结果无法达到自身预期的目的,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只能针对案件客观事实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即依法需要法院适用法律才能作出认定的争议事项申请鉴定,而不能越俎代庖。
3.在涉及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如当事人是作为应诉方参加诉讼,应注意及时将“同意鉴定,但并不认可以鉴定数额作为己方应予赔偿的数额,具体责任划分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的意思传达给法院,避免以鉴代审情形的出现。
(三)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已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是其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必要条件,否则将导致法院认定其鉴定结论无效,进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在审判活动中,主要可从以下方面审查:
1.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并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或CNAS),否则一律不允许向社会公众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论。实践中,当事人可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询,避免因受托机构存在上述缺陷,在质证中相对方以此抗辩,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官所采纳。
2.是否已依法登记。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具备前项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依法向相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当事人在审查时可通过当地省司法厅官网等查询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如发现拟委托的鉴定机构不符合前述要求,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3.登记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否恰当。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登记从事的业务领域进行筛选。如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鉴定内容为受害人的伤情是否由电击作用形成,属于法医临床业务。这就要求当事人应选择具备法医临床领域资质(包括电损伤)的鉴定机构,不能因案件中存在其他额外因素而委托非该领域的机构,致使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
4.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不具备鉴定事项所需资格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在伤情鉴定中,针对损伤判定、成伤机制分析、致伤物推断等,应由两名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并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若鉴定机构指派物证鉴定等其他领域的鉴定人,则鉴定报告不具有专业性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当事人还应注意核实实际进行现场勘查或临床检验的鉴定人与最终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是否一致,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依法回避等情形,并发表相应质证意见。
(四)确认鉴定材料是否已依法质证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不得将未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其出具鉴定意见的根据。对此,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若未能及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活动无法开展,或因鉴定材料不完整而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产生严重影响,鉴定机构将会做退卷处理。如作为应诉方,则可结合实际核实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前述不规范行为,并以此向法院提出抗辩,争取案件审理的主动权。
2.及时向法院申请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便将与诉争事实无关的材料或已经失真的材料排除在外,避免因行权不及时而导致自身实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五)审查司法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1.鉴定内容是否超出委托范围。当事人如经质证发现鉴定机构存在不按法院委托事项实施鉴定,擅自超范围进行鉴定的违法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可以就此行为向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处理。
2.鉴定方法是否合法合规。司法鉴定人应当结合案件实际,规范依据所涉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鉴定。
三、民事司法鉴定结果的救济
司法鉴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进而导致鉴定结果对自身不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一)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当庭接受质询。通过质证,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对存在瑕疵或错误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采信。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240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认为,即便案涉合同有效,在计算和认定该合同未履行部分可得利益损失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可预见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未来市场风险以及鉴定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全面、客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宜简单地采信鉴定结论。
(二)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如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过于专业,仅凭其自身无法就此提供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就鉴定结论发表专业意见,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专业辩驳,有利于法院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判断。
(三)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不具备相应资格即进行鉴定、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实施鉴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实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通过法定的程序权利救济,维护自己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四)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在前述基础上,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还存在收费不当、鉴定内容超出受托范围、私下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委托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请求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法院反馈,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日常交往的日益频繁,各种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同时也使得民事案件愈加纷繁复杂。司法鉴定凭借其本身的客观、中立、科学等特点,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案件当事人在参加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既要善于利用司法鉴定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遵守司法鉴定的各项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优势,并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作者:秦美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