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与治理体系重构
- 发表时间:2025-07-08 09:38:1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全局,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今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系统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框架,既确立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方针,又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作出具体规定,将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为原则,从法治层面固化“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强化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制度支撑。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将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创新了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与实现路径
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起多维保障体系。其中,第七章“权益保护”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核心权益,并在权利救济机制、行政监管边界、司法保障措施等方面实现了多项制度安排,形成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契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权益保护框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权益保护机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全篇条款的体系化设置形成了规范协同效应。既通过专门章节确立基础性权利框架,又借助细分条款实现具体场景的精准规制,更注重制度间的协同增效。特别是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纠纷解决全流程,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从零散政策向体系化制度的重要跃升。
(一)在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实现了制度突破与立体化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人身权利保护置于首要位置,体现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该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保护范围,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等。为了强化人格权保护,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严禁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同时完善了人格权侵害救济规则,强化了司法保障力度。
在路径选择上,可通过设立民营企业人格权纠纷速裁法庭,建立涉企人格权案件绿色通道,实现立案、证据保全、行为禁令申请的快速响应机制;对于恶意侵权案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推行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还可以构建“初步举证+平台协查机制”,有效解决网络匿名侵权难题。
(二)在财产权利保护方面,构建了权利保护创新规则体系
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其制度效能直接决定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活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构建起涵盖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与新型财产的立体化保护体系,为市场经济注入法治化制度供给。
1.构建双重保障机制。针对实践中“趋利性执法”“选择性司法”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双重保障机制:严格限定征收、征用的法定条件,并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形成程序正义、实质公平的双重保护网。
2.确立原始创新保护与侵权惩处双轨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确立原始创新保护与侵权惩处双轨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允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提供全面保护。
3.加强民营经济数据权保护。面对数字经济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第二十九条支持其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回应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时代命题。
4.明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将股票、证券权利纳入法治保护范畴。
5.加强合同债权法律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并强化政府的诚信义务,构建了民营经济组织合同债权的法律保护网。
(三)构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自主权法治保障体系
1.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赋予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自主决策权,涵盖经营方式、交易对象选择、市场进出等核心环节,具有激发创新动能和稳定市场预期的双重价值。该法通过政府依法行政与负面清单管理,构建起经营自主权的法治防护网。
2.确立了行政执法的谦抑性原则。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要求行政机关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平等原则,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待遇; 第五十二条在行政检查中引入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减少选择性执法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的干扰。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明确了市场准入的平等权,第十条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提供了新兴业态的包容性监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了试错空间;第十一条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的动态优化,防止隐性歧视,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等领域享有平等机会。
二、构建行政与司法“双重机制”,深化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确立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立法原则,构建起以行政保障与司法保障为核心的权益保护机制,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行政保障:规范公权力行使,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依法履职,第五十条确立了行政执法谦抑性原则,防止权力滥用。强化了政务诚信要求,通过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构建账款支付保障机制,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履行政策承诺与合同,禁止“新官不理旧账”。规范了执法程序,第六十条明确执法程序中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管理,防范超权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防止执法权滥用。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防止歧视性执法与过罚失当。
这些制度设计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行政保障,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司法保障:强化司法救济,维护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强化司法保障,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构筑起坚固的法治防线。
具体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必须谨慎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第六十二条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提出了严格要求,防止超权限、超范围查封扣押财产。第六十六条赋予检察机关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监督职责,要求其及时受理申诉、控告,纠正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府与市场“双向重构”,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治理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在权益保护层面实现了制度突破,更在治理体系层面构建了政府与市场“双向重构”的全新范式。这既体现为政府职能的法治化转型,也包含市场主体的自我革新,从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动态平衡,二者共同构成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基石。
(一)市场主体的自我革新:党建引领与治理体系建设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强调党组织在民营经济组织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建立现代治理结构。该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促使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建立管理体系。实践中常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政府职能的法治化转型:从“管理”到“治理”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律条文重构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通过制度供给的规范化、政策执行的程序正义以及公共服务的高效化等措施,构建了政府与市场的新型关系,推动政府职能从行政管理者向服务型治理者转变,进一步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型关系。
(三)数字化治理的创新实践:技术赋能与风险防控
《民营经济促进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数字化治理的内容,但其精神为数字化治理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撑。第三条“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奠定了法治基础。譬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了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精准服务和有效监管。
(四)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责任担当与形象塑造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是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展现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责任担当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创新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构建行政与司法“双重机制”,加强政府与市场在治理端的“双向重构”,在深化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障的同时,将大力推进民营经济组织治理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通过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以及依规发展的法治生态链构建,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组织治理体系现代化、赋能新质生产力,从而助力我国民营经济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作者:曹志龙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