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诉讼律师法庭发言的七个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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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倡导提前对庭审做好全面、充足的准备,但到开庭时依然是一场“荷枪实弹”的“战斗”。怎样在法庭上避免照本宣科念稿,有几点感想与律师同仁分享。

一、临场应变的即时感

充分的庭前准备与临场应变是庭审张力的必备条件。例如,庭前准备中,我们会完整梳理质证意见。尤其是需要去否认证据时,可从形式、时间、内容等层面着手,找出与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的差异性和矛盾点,以达到否认其证明力的目的。

开庭时,要在查阅证据原件后再行发表质证意见,除非当事人对证据原件确定无疑。若对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多或少要对其物理形式提出质疑。例如,一份形成十年以上的书证其纸张必然泛黄甚至边角破损才符合当下的保管技术水平。倘若拿了一份崭新的书证,并宣称是十年前形成的,当你举高对方这份证据、同时指出这些物理上的洁净无暇时,法官心中自然也会升起巨大的问号,这比一万句轻飘飘的“不认可”更有效。

观点有交锋、立场有争议,方成讼。但支持某观点的理由无不具体而微,并且正是理由支撑起论点。没有理由的观点,在法律人眼里如同小孩就地撒泼打滚,而胡说八道的理由则更令人生厌。

现场感应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展开。因证据规定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让步,喜欢搞证据突袭者常有。

具体来说,这几种情况都容易拖延庭审进度:只提交证据不提交清单;当庭调整举证顺序;开庭提交证据内容与清单不符;证据之间逻辑混乱、证明目的相互交织;宣称某待证事实在某证据中,实际上并没有;临时提交新证据……

在面对如上问题时,如果律师能指出来并提出合理建议,无疑有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这些差距,只有在庭审时聚精会神、全神贯注,方能一一关注到。反之,如仍按照先前准备文稿照读,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必失偏颇。

二、胸有成竹的熟悉度

成竹在胸,方可挥洒自如。熟悉的对象包括两个层面:事实、法律。对法庭而言,前者往往更重要。毕竟如何运用法律,更多是法官需要考量的问题。但事实的查明,有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和庭审发问。事实的呈现可以依赖图、表,核心要素无外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如果对以上要素足够熟悉,在面对法庭提问时不翻阅案卷材料而直接回答、陈述,无疑是加分项。

对法律的熟练,按其层次递进,可以包含几个层面:1.法律规定本身;2.立法背景阐释;3.法律的文意、目的解释;4.法律的应用。

所以,在法庭上直接宣读原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除非对方对法律一窍不通(极罕见、小众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然而成文法是必然要引用的,此时可以有几种方法:简化拟引用法律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概括拟引用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例如:“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合同目的落空(5)其他情况;对照案件事实阐述法律适用,例如:“并非合同目的落空即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其中前提是因当事人违约引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到本案……”

三、忠于事实的客观性

律师本质上是难以中立的,我们竭力维护的通常是其中一方的利益,这是由立场、角色所决定。诉讼是一场零和游戏,诉讼实体利益此消彼长,但这不代表我们基于立场就可以罔顾事实。对几个层面的把握可以帮助我们尽量保持客观:

一是情绪上的稳定。可能有人会用极端的言辞激怒对手,对此必须保持警觉性:这番言辞可能并不代表他的真意,只是策略,试图让对方陷入情绪泥淖无法自拔、乱了分寸。如果因此愤懑,则落入陷阱。

庭审需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不是对方。保持关注法庭争议的焦点,其他都是细枝末节。将其理解为对手策略,不做评价,自可解。

二是语言上的中性。除非也打算采用言辞激怒对手策略,否则应尽量保持语言上的中性,避免使用一些容易引人不适的词汇,这也是对人身安全的考虑。

三是尊重基本事实。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从诉讼开始便形成了一道屏障,名称叫作证据。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之间的信息损耗巨大,然而在现代社会,只要发生过的多多少少会留下痕迹。基于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事实应保持尊重,因此你所讲的每一句话,都需要辅以有效证据。

四、直指核心的口语化

法言法语固然有其形式美、逻辑美,但口语化的输出和表达更能打动人。例如,在某个防弹玻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为了表述玻璃质量问题,用了“防爆玻璃不防爆”这样的表述——清晰、直观、一针见血地描述了质量问题。

口语化要杜绝啰嗦、重复、冗长。首先,直截了当讲明观点、事实、理由;其次,讲过的内容不重复,如果一定要重述,至少换一个角度或论点。当我们身在其中时,需尽量避免重复——毕竟诉讼参与人都认为自己讲的很重要。少用长句,多用简明扼要的短句,也可帮助避免重复。

五、张弛有度控音量

读过小学的人都知道,朗读课文时音量会提高、音节会拉长。读与说观感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可立刻识别。如果在法庭上读,法官的一句:有书面的是吧?那不用读了,书面的拿上来。哪怕是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可能被打乱节奏。

可是,在法庭上总有需要读的时候,比如作为原告,起诉状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总是提前拟定的;作为被告,答辩状一般也会提前备好书面稿,当庭再酌情补充。如果一定要在庭上读,怎么读?

一是去除不必要内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首部、末段等,在庭审陈述时都是可以去除的,并且对主旨思想毫无影响。

二是直指核心问题。书面稿的表述要求全面、完整、规范,转化为庭审陈述时应尽量简明扼要,阐述清楚核心思想即可。当然,这也很考验口头表达能力。

三是保持口语的音量音节。控制音量、不要拔高;控制音节,不要拖长。当然,口语化表达需要注意适度停顿、音量音调变化,让语言更具有感染力。

六、层次分明树结构

找到适合自己的语言表达节奏很重要,笔者推荐树形结构表达。围绕庭审争议焦点阐明己方观点,并用两三句或一小段话表述理由。简言之,先讲观点,后讲理由。由于庭审表达与书面表达存在差异,建议树形结构到二级标题为止,可以保持内容与主旨的紧密性。如果要讲的点比较多而繁,将原本属于二级标题的内容提升到一级标题。

为了避免给人以念稿的感觉,可不在庭前拟定完整的书面代理词,但一定要有提纲。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与预设可能存在差异,实时对提纲进行调整。依提纲组织发言,可确保不落要点、有理有据。“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摄万目而后得;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

七、眼神交流显笃信

眼神躲闪、不敢直视,在心理学上多被解读为撒谎、不自信的肢体语言。

一是看法官。面向法官进行表达,可以传递对事实的确信,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适用的探索交流之意。

二是看对方。诉讼中双方在法庭上必然是对抗的,但诚恳的眼神交流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对立感,让双方感受到是在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但不能用挑衅、鄙夷甚至凶狠的眼神,否则不仅有失风度,还可能滋生新的矛盾。

三是看旁听席。旁听席有人尤其是有多人的案子,一定不是普通案子。法律是面向民众的,法言法语也不都艰涩难懂,可通人世常理常情。看向旁听席的发言,多半是法理与常理之间深入融合的那部分,若能沉稳道来,必极具感染力。

【作者:刘远莎 ,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