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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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王女士在某4S店分期购买了一辆轿车。3月底提车时,车辆还未开出4S店就出现发动机故障,而4S店仅同意按“三包”原则更换故障发动机,拒绝退车退款。王女士提出,购车时被收取1.5万余元金融服务费且无正规票据,该情况一经披露,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汽车公司也派工作小组调查。当年4月,王女士与4S店达成和解,更换同款新车、退还金融服务费。该事件成为推动汽车行业销售乱象专项整治的“导火索”。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何概念, 4S店是否必然无权收取?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和部分法院裁判观点出发,探析金融服务费收取的合法性问题。

一、金融服务费的概念和现实状况

所谓金融服务费,是指汽车销售方为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申请、资质审核、抵押登记、贷款方案对接等金融相关服务时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本质是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汽车经销商通常将其定义为“协助办理贷款的服务成本”,部分案件中消费者被强制收取费用却未获得对应服务。

金融服务费收取设置的名目较多,例如“贷款手续费”“按揭费”等,并非国家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其收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大多存在争议。金融服务费的费率一般为车贷金额的2%-5%,部分经销商通过私人账户收款、不提供正规发票,甚至更名为“垫资服务费”以规避监管。

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汽车经销商作为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其金融专员或销售顾问负责消费者的金融按揭等服务。金融专员或销售顾问需要向消费者推荐合理的金融产品、提示准备工作、整理消费者材料等,这一过程中可能还需处理审批异议、消费者变更还款账户、开具发票等问题。并且部分经销商得益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消费者往往会享受到更低的金融按揭利率。

二、金融服务费究竟能否收取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4S店能否收取金融服务费,需结合收费主体资质、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等情形判断。如果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了金融服务费,要看其是否符合公开透明、自愿选择、服务对等三项原则。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情形

1.未履行明示义务的收费。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或合同中明示所有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外加收未披露的费用。若金融服务费未提前书面告知,或仅通过口头、模糊条款(如“行业惯例”)收取,则属于违法行为。

2.强制捆绑交易。《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接受特定金融服务或强制收取附加费用。若消费者被要求“不交服务费无法贷款”或“不交费不得提车”,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强制交易行为。

3.虚构服务内容的收费。若汽车经销商仅协助提交贷款材料却收取高额费用,且无法提供对应服务记录的,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

(二)合法合规收费的法定条件

1.明示告知与书面同意。金融服务费需在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单独列示,明确金额、服务内容及依据,并获得消费者签字确认。《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中要求,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年化费率,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

2.服务实质对等。收取金融服务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如提供贷款方案设计、全程代办抵押登记等专业服务,并保留服务记录。若仅以“材料审核费”等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名目收取费用,则涉嫌违规收费。

3.非捆绑式自愿选择。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并选择其他贷款渠道,经销商不得以“不支付则无法享受车价优惠”等手段变相强制。

三、典型案例看法院裁判观点

(一)收费不具备合理性的情况

2017年6月,赵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以24.18万元购买一辆汽车,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标注分期金额2%手续费。赵先生按      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除支付车款、购置税等费用外,额外交纳了3380元金融服务费和1800元上牌费。同年7月赵先生提车时发现车辆不符合交车标准,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求包括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及上牌费1800元。赵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无合理依据,且车辆交付不符合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先生办理购车分期贷款需按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对于上牌费,汽车销售公司多收部分应予退还。同时,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无依据收费的行为并未影响赵先生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赵先生金融服务费3380元以及多收取的上牌费1460元。

(二)消费者举证不足的情况

2018年,黄某在某4S店购车并办理贷款, 4S店为其办理了21.6万元的购车贷款。黄某认为,自己支付的总费用比其自行计算的金额多出3.3万元,主张这笔多出的费用是4S店违规收取的金融服务费,遂诉至法院要求4S店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及利息。4S店辩称并未多收费用,同时提交了购车协议书、贷款协议等证据,主张收取的费用包含车贷手续费等合理项目,是对应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4S店收取的费用包含车款、购置税、车贷手续费、抵押认证费等项目,其中手续费属于车贷相关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及数额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黄某在2018年就已取得购车发票和完税证明,应当知晓各项费用明细。最终法院以黄某诉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合同约定明确且实际履约的情况

2014年2月,王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的《整车销售明细单》明确约定,以“二手车置换+分期”方式购车,同时列明两笔金融服务费。当日王某支付了相关款项,汽车销售公司开具了包含该笔金融服务费的发票。不久后王某提起诉讼,称相关车贷是自行到银行办理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退还金融服务费。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王某办理的贷款是该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公司实际履行了对应服务,不应退费。

银行出具说明证实,该车贷业务需依托经销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开展。经销商要凭银行审批函为客户办理首付款、投保、开具购车发票,还需向银行提交购车发票和保险单等关键材料,完成这些流程是王某能成功贷款的重要保障。

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部分改判。法院认为,金融服务费是汽车销售公司基于合作贷款平台提供对应服务的合理费用,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主张返还此笔费用证据不足,该公司无需返还。

四、给汽车经销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建议

(一)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法律合规建议

1.收费合法性边界。依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的通知》,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附加费用。若4S店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提供方,需满足明示服务内容、自愿选择、禁止捆绑销售的条件。

2.合同与票据管理。合同条款要透明化,在销售合同中单独列示金融服务费,注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及退款条件,禁止使用“自愿交纳声明”等格式条款规避责任。规范票据管理,若收取费用必须以汽车销售企业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类目需与实际服务一致。

3.风险防控措施。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定期培训销售人员,明确禁止以“系统强制勾选”“银行要求”等语言诱导交费;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收费授权书进行备案,确保无利益输送条款。制定纠纷应对预案,若消费者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费,应优先协商退款,避免升级为集体投诉或诉讼。

(二)对消费者的维权实务指南

1.签约前的防范策略。当销售人员提出交纳金融服务费时,消费者应当立即问明该费用是否明码标价,能否提供收费明细及法律依据?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可以优先选择银行直贷,若需通过4S店贷款,可要求将手续费控制在车价1.5%以内,并写入合同。

2.证据留存要点。一是全程录音录像,重点录制销售人员胁迫交费的对话,并对其工牌进行拍照留存。二是书面凭证管理,要求提供加盖汽车销售企业公章的收费明细单,拒绝第三方机构收据。

3.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在争议产生后的协商阶段,消费者可以向汽车销售企业总部发送《退费催告函》。在投诉与纠纷解决上,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平台选择“汽车销售”类别,并附合同、录音、交费凭证进行投诉;还可以拨打12378热线,重点举报“银行与4S店联合强制收费”行为。若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已交纳费用退一赔三。

【作者:赵耀,山东理工大学; 房保国 ,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