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账号参考案例裁判要旨之完善

分享到

一、据以研究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一:尹某等诉赵某合伙合同纠纷案——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与价值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8-2-127-001)

裁判要旨: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合伙运营的对象,其价值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在通过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还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其持续运营状态、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变化、与智力和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影响因素后合理确定。

参考案例二: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主播达人与MCN机构间网络账号归属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7-2-483-002)

裁判要旨:1.在确定网络主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归属时,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对于双方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违约事实、认定违约方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2.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二、对参考案例裁判要旨的梳理

(一)网络账号的财产属性

关于网络账号财产属性的认定,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参考案例一的裁判要旨聚焦于此,明确将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作为认定网络账号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的参考标准。

(二)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归属

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认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平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划分;二是使用权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归属。就前者而言,虚拟财产权益原则上归属于实际使用权人。就后者而言,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综合考量名义注册人、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及收益等实际情况,依据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予以判定。参考案例二的裁判要旨为此类情形提供了裁判指引。

(三)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应以收益评估方法为基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性,综合考量账号持续运营状态、影响力与传播力的变化、对智力及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参考案例一的裁判要旨为该认定标准提供了类案参照。

(四)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分割处置

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参考案例一的裁判理由载明,法院酌定案涉微信公众号至合伙关系终止之日(2018年6月13日)的价值为340万元。因各方均同意该账号由赵某继续运营,故判定赵某分别向尹某、袁某、张某折价补偿各85万元。

三、对参考案例裁判要旨之完善建议

网络账号是用户依据特定网络服务平台规则创建,用于识别其唯一数字身份并接入平台服务的凭证组合。其既是用户行使操作权限、管理数字资产的技术入口,也是在平台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核心法律身份载体,覆盖各类需身份验证的线上服务领域。本文所涉微信公众号与网络主播账号即为典型代表。

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依托微信生态推出的内容创作与用户互动平台,个人、企业或组织可通过创建专属账号,以图文、音视频等形式向订阅用户持续输出内容、提供服务或进行品牌传播,是集信息发布、用户连接、服务承载于一体的数字化工具。

网络主播账号是个人或团队在互联网直播平台注册的专属身份标识,用于通过实时音视频流与观众互动,内容涵盖娱乐、教育、电商、社交等领域,核心功能在于以主播为中心构建持续的内容输出、粉丝关系维护及可变现的互动场景。

上述两个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为网络账号财产的属性、权利人归属、价值评估及分割处置提供了有益参照,但部分规则需结合法律规定与网络相关行业实践予以完善。

(一)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属性认定标准

参考案例一将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作为认定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属性的参考标准,参照数据领域名词解释起草专家组编制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对“数据资产”的界定,数据财产的构成需满足三大要件: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够以货币计量、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企业数据资产的确认条件亦与此一致。

据此,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标准可予以优化:将“独立性、支配性”完善为“由特定主体合法控制与使用”,将“价值性”完善为“能够以货币计量并可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

(二)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权利内容

现有裁判要旨需进一步界定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利内容。从法律属性看,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既非传统动产或不动产,亦非典型债权。其虽属无形财产,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传统无形资产存在本质区别,难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其权利内容。

在现行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背景下,可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的框架,将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所涉权利区分为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在“上诉人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1102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指出,“数据二十条”创设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益类型,并通过分级分类授权确权的方式构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为系统保护数据权益提供了指引。

上述两个参考案例所涉争议均涉及持有权与经营权,其中,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参考案例一中,案涉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的持有权由四方合伙人共有,其经营权的分割体现为折价补偿形式的有偿转让;参考案例二中,案涉网络主播账号的持有权由双方共有归属争议,核心亦涉及经营权(收益权)的分配与转让。

(三)网络账号虚拟财产价值评估规则逻辑

参考案例一的裁判要旨要求,价值认定“既以收益法的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又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多重因素”。采用收益法对网络账号虚拟财产进行评估时,其过程本身就必须充分考虑网络账号的持续运营能力、影响力变化、成本依赖等核心因素,否则无法形成科学的评估结论。在采纳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再重复叠加考量相同或类似因素,实质上削弱了专业评估报告的证明力,容易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已对采用收益法评估数据资产时应考量的七大因素作出了系统规定,其范围涵盖了参考案例一所列因素且更为全面,是出具合法有效评估报告的规范依据。因此,参考案例一裁判要旨的价值认定规则可完善为重点审查收益法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即从评估主体资质、程序合规性、内容科学性、形式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原裁判要旨中“需综合考量的多重因素”,应纳入对评估报告“内容科学性”的审查范畴之中。

(四)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分割处置规则

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分割处置,在当事人无约定且需由法院依法分割处置时,可优先参照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具体而言:对内转让时,可考虑采用内部竞价方式,由出价最高者取得网络账号相关权益;对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无论采取何种分割方式(包括法院直接判决分割),均应充分考量网络账号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综合权衡其人身依附性、各权利主体的贡献度以及分割后能否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等因素,将网络账号及相关权益判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权利人:网络账号具有鲜明个人特色且与其人身紧密关联、对网络账号价值形成贡献显著、能够保障网络账号未来持续运营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五)网络账号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依据

以上两个参考案例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依据。该条属于引致条款,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就网络虚拟财产制定专门法律,直接援引该条款作为保护依据还需具体的规范指引。

引致条款本身不具备独立的规范构成和裁判解释功能,其作用在于为适用其他具体法律规范提供桥梁。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依据网络账号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与争议类型,分别参考或援引“数据二十条”(数据政策)、数据行政法规、数据地方性法规、数据部门规章、数据指导性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7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如上诉人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及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或约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作者: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