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载律师生涯:从因缘际会到毕生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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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77岁,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四十七年。由于时代际遇与特殊机缘,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我成为了一名律师。尽管当时并非出于自愿,但回首走过的这四十多年,我由衷地庆幸自己走上了这条道路。律师,已成为我毕生热爱的事业。

从教育局到法院,我其实是不情愿的

1949年,我出生在辽宁省大连市。1968年从辽宁省实验高中毕业后,我作为知识青年下乡劳动;返城后进入沈阳市第二教师学校学习中文,1974年被分配到沈阳市教育局从事秘书工作。

回想在教育局的那几年,我对这份工作充满热爱。“四人帮”倒台后,教育战线百废待兴,工作面临种种困难:年轻人不愿当老师,孩子不愿读书,幼儿园缺房子,学校没有教学大纲……教育局正是用人之际,我也曾立志为教育事业奉献终身。可就在这时,党组织突然找我谈话,要调我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我当场就哭了,当时我特别不理解,心想是不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好?教育局正需要人,为什么偏偏把我调走?

我去找时任沈阳市教育局局长任之平,问他为什么把我调走。任局长语重心长地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司法系统全被‘砸烂’了。大学十年没招生,国家上哪里去找法律人才呢?教育部门好歹还有些文化人。我们已向党表态,为建设法制国家,由组织在我们教育战线中选调优秀年轻干部去充实公、检、法。”

我只好服从组织安排。1979年12月,我满怀不舍地离开工作了五年的教育局,来到当时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三经街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父亲的冤屈,让我立志转行做律师

组织上原本安排我在法院做文职工作,但经过短期法制培训后,我决定申请做律师。为什么呢?这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我父亲所遭受的冤屈。

从17岁到27岁,我人生最美好的十年是在“文革”中度过的。1969年,我父母被下放劳动。没多久,辽宁省公安厅军事管理委员会突然把我父亲从“五七”干校抓走,自此多年杳无音信。我和家人一直生活在阴影里,1972年才得知父亲下落,而直到1977年他才被平反。

我深深体会过那种冤情无处申诉的痛苦。国家没有辩护制度、老百姓没有法律保护,这曾是多么可怕又可悲的事儿。当时正好有部很火的电影叫《流浪者》,其中律师丽达的形象深深地打动了我。我向往成为丽达那样的人,于是选择了律师这一光荣的职业。

父亲起初并不支持我的决定,他觉得当律师风险太大,不愿让我在承受多年委屈之后再去冒风险。可辗转一夜后,我依然坚持了自己的决定。那时,法律顾问处还归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顾问处一共有9个人,5人是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其中4人曾在1956年为日本战犯做辩护而被打成“右派”,二十多年后才被平反归队;另外我们4人都是1949年出生,是“充实公、检、法”队伍的年轻干部、知识青年。

当时我们的办公地点是法院内一排红墙白顶的平房,桌上桌下堆满了需要审查平反的案件材料,还有即将开庭审理、判决的卷宗材料。现在回想起来都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当时时间紧、任务重,而我们只经过短期培训便开始边学边干。培训方式就是“以老带新”,我们随时拿出自己的案件与大家讨论,结合法律规定学习。办公室里每天都像“打仗”一样辩论,不管是谁的案子,只要有不明确的地方,大家就一起激烈讨论。许多后加入进来的大学生、转业军人、干部也常来旁听、参与我们的辩论。

我们4个年轻人互相学习,结合实际案例理解立法精神,学习法庭辩论的逻辑推理,进步很快。1981年,我第一次独立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为辽宁省某学院大学生枪杀案被告人做辩护,我的辩护词被选为优秀辩护词,还被大学法律系选用。我们的努力也陆续得到法官、公诉人、老律师的认可,在沈阳律师界我们曾被称为“四大金刚”。

当律师的这些年

记得1985年我担任沈阳音乐学院常年律师顾问时,处理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老教师和青年教师知识产权纠纷。当时青年教师赵某某在1985年4月10日申报非职务专利——失传几百年的秦朝乐器“箜篌”。由此引发与学院老教师丁某之间“谁的资历深”“谁的水平高”等争议。老教师丁某状告赵某某的专利权属问题,法院查封了箜篌。

我深入了解案情,多次与当事人详谈,努力学习当年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规定。最终为青年教师赵某某维护了专利权,解决了多年纠纷。如今,赵某某已经成为世界知名的“箜篌”乐器专家,推进了中国乐器的发展。

1986年,我取得辽宁省电大法律系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辽宁省司法厅颁发了第一批律师资格证书、第一批律师执业证书,我的律师资格证书编号是辽宁省01008号。

1989年,我停薪留职离开法律顾问处,参与创办“沈阳市第一合作律师事务所”。时任辽宁省委政法委书记的张铁军出席大会,希望我们律师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为司法审判工作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我曾为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我的体会是:任何刑事案件中,律师都能找到辩护的理由。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用最冷静的思考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使法官听到不同声音、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我们如饥似渴、争分夺秒地工作和学习。回想那段日子,感觉自己真是工作狂,时常因为钻研业务和学习新法律而顾不上家庭。儿子总是幼儿园里最后一个被接回家的孩子,晚上很晚才能吃上饭。匆匆哄孩子睡下,我仍要学习、工作到深夜。事业上有所成就,但总感觉亏欠孩子太多。

1999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电视台开办“法庭传真”节目,现场直播法庭审理实况,在当地收视率很高。有一起“股权转让”案件,大致案情是:原告沈阳某公司,第一被告辽宁省某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第二被告辽宁省某学校,第三被告辽宁省某足球俱乐部。第一被告(占51%的股权)和第二被告(占49%的股份)合资成立某足球俱乐部,第一被告认为自己是大股东,私自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原告,并拿到转让定金100万元。我是第二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

当时,沈阳市中级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现场直播,我在开庭前并不知道,但我胸有成竹地坐在了被告席上。法院因公开直播此案也做了准备,将证据都投射在大屏幕上,关心足球的、关心法庭审判的百姓都可以在电视上看到审理的全过程。

我的代理意见清楚简洁,主要观点是:辽宁省某学校自始至终拥有并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很快我们就收到判决书: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辽宁省某学校理由不予支持,这使我方十分意外。辽宁省某学校向上级辽宁省体育局汇报,局领导几次召开会议研究本案是否上诉,主要顾虑在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再加上新闻界的报道,群众议论纷纷,一些关系单位也来劝说不要上诉。但我坚持有证据支持、又符合法律规定,要勇敢上诉、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的观点。辽宁省某学校决定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我方最终胜诉。

2000年,我正式辞去公职,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与年轻律师共同开始了新的征程。

写在最后

从事律师工作四十七年,我深刻体会到: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始终奋斗在国家改革发展的第一线。

现在年轻律师们都说“内卷”,觉得律师工作不好干,觉得律师职业不是“铁饭碗”。但我认为,“法律”“证据”就是我们的铁饭碗!

最后,我想用胡乔木先生的金句与律师同仁共勉:“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责任编辑:宋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