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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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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然资源部《中国不动产》专家委员会委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接上期)

(三)司法保全制度与登记规则

“保全制度”是民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保全裁定的效力受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保障,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司法保全中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最高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按照该项工作原则,国土资源部在《实施细则》中专门设置了《查封登记》一节,使得司法保全制度在登记实务工作中有据可循。《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必要材料。

“轮候查封”是司法实践和登记实务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对此,国土资源部门遇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解除查封”也涉及到登记事项,一般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因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二是因法院发出解除裁定而消灭。即法院的解除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此时办理注销登记亦仅系物权公示登记的一种,并非法院的裁定法律文书在注销登记办理完毕时才生效。因为司法裁判结论的生效时间受民诉法调整,其不应当受到行政登记行为的审查和制约。因此,遇有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注销查封登记。

此外,办理涉及公安、国家安全、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可以该参照查封登记制度办理。

2、对欺诈性登记的制裁。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不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法律文书效力,而采取欺诈手段在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因此,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如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依执行裁定方式直接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事实上,上述欺诈性登记的发生往往与登记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审查职责和其他失职行为有关,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负有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法定职责。因此,如果登记部门在明知或严重过失的情形下违法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的,则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民事制裁措施。(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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