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时强调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 做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5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水平。陈文清指出,综治中心是立足政法职能,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协助推动社会治安风险防控的重要工作平台。要按照整合资源、方便群众、运用法治、注重实效的要求,全力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统筹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等有关功能,全流程完善群众诉求的登记、受理、办理等工作,做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陈文清强调,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综治中心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平台搭建、数据贯通等工作,推动各种资源力量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入驻综治中心后,要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王小洪、张军、应勇出席会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07 09:43:59

第五次中德高级别安全对话在西安举行 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新华社西安11月5日电4日,第五次中德高级别安全对话在西安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陈文清指出,今年4月,习近平主席会见朔尔茨总理并达成系列重要共识,为中德关系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今年是中德建立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中方愿同德方一道落实好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持续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德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陈文清表示,一年来,中德双方积极落实第四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合作共识,取得一系列务实成果。中方遵照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愿与德方进一步深化执法安全合作,为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要发挥机制引领作用,聚焦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两国共同安全利益,维护两国关系合作主基调。德国总理府部长施密特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后,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与德国总理府有关负责人共同主持专业交流,中国外交部、工信部、公安部、安全部、人民银行与德方相关部门围绕反恐工作、网络与经济、地区热点问题、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会谈,并达成共识和成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4-11-06 09:23:3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第二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落实“如我在诉”要求,强化诉讼释明引导,以“一案化解一事”为目标,切实降低“案-件比”,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行政审判质效新跨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三、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五、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使某市人民政府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二、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基本案情】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涉案房屋。2010年,某县房产管理所依达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某县房产管理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房产管理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争议的核心在于房屋所有权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处理结果】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达某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入住涉案房屋等情况,多次和当事人沟通,促成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房屋归达某所有;二、达某收到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同时,达某以涉案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质化解争议。本案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实质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而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因此,民事争议的解决是本案行政争议化解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厘清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及案件背景,通过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根本上解决涉案矛盾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三、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5艘船舶的所有权人。2003年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2011年度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5位船主一直向某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5位船主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此时距船舶证件错误换发,已长达十多年。【处理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在于换发捕捞许可证时,主机功率记载错误致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按照正常的主机功率核发渔业油价补助款,故该案应属于请求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非单纯的行政给付案件。经释明,5名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为被告,法院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通过庭审及召开三级渔业部门参加的联动座谈会,主动向三级渔业部门释法说理。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了解争议形成原因及历史背景后,也表示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并要求基层和市级渔业部门紧密配合。此后,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赴某市督促调解工作开展和款项拨付,仅用一个月时间,5位船主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典型意义】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准确判断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正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及适格被告,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前提。本案中,5位船主虽诉请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深入研判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积极主动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在经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础上,将案件的审理方向由行政给付变更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为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找准了方向。行政机关在发现争议形成原因后,积极主动作为,向5位船主发放差额补助款,实现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最终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基本案情】2000年,于某声与某县水利局签订《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协议》,对某县辖区内的一段“太行堤”进行承包管理。于某声自承包太行堤以来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经常产生矛盾,曾于2008年以侵权为由提起数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并将土地交付给于某声,并赔偿其损失。于某声称,上述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种,因涉及村民户数较多,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时间迁移,涉案太行堤已不复存在。于某声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等178户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声沟通,选取其中1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处理结果】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以于某声针对被诉颁证行为提起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此后,于某声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共同赴涉案现场实地勘察,并在勘察结束后与相关部门商定调解方案,以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引导于某声实事求是且有针对性地列明赔偿请求,然后针对其实质诉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经过多轮协调化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声主动撤诉,历经多年的土地承包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典型意义】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是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因此,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为此,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在法律空间内寻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纠纷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多轮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合力化解纠纷,使得长期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人民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不但推动涉案问题得以解决,还避免了后续177起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五、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一起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之间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公正审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保障了赖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和辛某的居住权,更维护了辛某和赖某之间的父女感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基本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针对上述系列案件的共性问题,某市两级法院多次与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市司法局召开专题研讨会,采取发送《行政争议先行处理告知书》、诉前与诉中协调等措施,积极推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在此基础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就涉案问题向某省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该系列案中反映出的有关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害怕担责等问题,建议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将矛盾解决在诉前。收到司法建议后,某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暨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讨论,部署改进举措,之后专门给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在某省三级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合力推动下,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开通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对当事人提出的摩托车登记申请均依法予以审查。截至2023年6月1日,当地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已全部审结,其后无新增案件,有效避免了数以万计的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从源头上实质化解了此类行政争议。【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人民法院必须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深做实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全力推动矛盾纠纷由碎片治理向集成治理,由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由短期治理向长效治理转变,努力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标。该系列案中,人民法院深入分析案件成因,找准问题症结所在,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相关部门深入沟通,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将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法治”理念植入社会治理过程中,取得了政府满意、群众高兴、行政诉讼案件量下降,进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良好效果。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基本案情】“新某港”项目为某地区大型商贸综合体之一,已经售出的近千间商铺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营,业主包括10个省(市)众多群体。2018年下半年始,业主陆续向区、市、省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等反映商铺虚拟分割、广告虚假宣传、未按约定兑付租金等问题。业主因第三方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提起民事诉讼近百起。同时,因第三方公司无力支付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租金,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2021年始,徐某磊等人分别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被告,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行为提起300余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徐某磊沟通,选取其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处理结果】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以徐某磊的起诉没有诉的利益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此后,徐某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与一、二审法院就案情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共同商定调解方案,整体把握并积极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通过分析市场行情变化,打消业主过高预期,采取由当地政府按原购买价打折回购商铺,并附带解决因第三方公司无力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民事争议的方式,最终促成“新某港”项目全部业主签订商铺回购等一揽子化解协议,当事人撤回所有在诉行政、民事案件的起诉。历时5年多的重大群体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典型意义】行政示范性诉讼制度和行政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机制具有高效解决实质争议的功能,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实现了争议的一次性解决。涉案“新某港”项目纠纷由来已久,引发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引起多起群体性事件。为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坚持系统处理、全面解决,防止就案办案,整体把握并积极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充分发挥公法诉讼特有功能,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充分理解、支持的前提下,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化解作为行政争议产生根源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以最小的司法和社会成本,解决好群体性纠纷,有力服务保障了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对类似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甲绣品厂系某省原轻工业厅批准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某省原轻工业厅撤销,其职能由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继续行使。2023年,甲绣品厂拟增加经营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向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为,甲绣品厂系改制企业,已于2002年与乙实业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书》,由乙实业公司以现金购并的方式全资兼并甲绣品厂,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某省原轻工业厅同意,现该厅无权对甲绣品厂经营范围变更作出审批,故未对前述申请作出处理。甲绣品厂遂于2023年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作出批准其增加租赁业务经营项目的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涉案批准行为是否应当作出,应当由主管部门而非法院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此前提下,即便法院判令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一定期限内对甲绣品厂的申请作出处理,甲绣品厂对处理结果可能仍有异议,从而导致新的诉讼。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了穿透式审查:一是全面梳理甲绣品厂的改制过程;二是充分了解甲绣品厂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变更经营范围的目的;三是对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与某省原轻工业厅之间职能继受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认为,因涉案《企业兼并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且在乙实业公司于2022年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向甲绣品厂发出解除兼并协议的通知,并将协议解除后该公司对甲绣品厂的债权出售给案外第三方公司,故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如不批准甲绣品厂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不利于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存发展。为实质高效化解纠纷,法院在开庭前,委托从事行政争议化解的专业调解组织——某调解中心对该案进行调解,指导其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帮助各方当事人分析案件走向,最终在法院和调解组织共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向甲绣品厂开具了同意其增加经营范围的证明,甲绣品厂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典型意义】该案系某省首例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合力成功化解的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一是充分实现了行政诉讼实质化解争议的诉讼目的。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从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纠纷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影响、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等多方面考察,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各方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最终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二是充分运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该案在开庭前由专业调解组织在法官指导下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从不同角度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在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的合力推动下,调解取得良好效果。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基本案情】甲五金制品公司使用的乙经济联合社28.56亩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市“工改工”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征收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五金制品公司同时分别就涉案地块的强拆行为、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等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涉案地块征收补偿问题,短时间内先后引发行政复议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达10宗之多,且企业与所在村社矛盾尖锐,影响了某市最大连片“工改工”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的顺利推进。【处理结果】某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甲五金制品公司相关行政案件初期,曾尝试做协调和解工作,但该公司拒绝接受调解方案。之后,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关联案件情况和协调和解存在的障碍,函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省级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指导下级单位推动协调和解,力争促成民事、行政纠纷一揽子解决。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指导下,某市两级法院与当地司法局等单位统一调解思路和调解方向,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进行评估,为各方达成和解做好基础工作;向属地镇政府提示行政案件诉讼风险,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合法范围内提高部分补偿项目金额;同时,向甲五金制品公司出示类案司法裁判,打消其不合理预期。2024年,经法院与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甲五金制品公司最终同意由乙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补偿款及评估费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以此为基础,甲五金制品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和民事案件得到整体性、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该案是某省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合力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为民、高效解纷的司法理念。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坚持系统、全面解决纠纷的理念,防止就案办案,实质把握当事人诉求,以行政诉讼案件和复议案件审理为主导,与当地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单位积极沟通联动,凝聚多方力量,通过整合调解资源,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共同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实现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多案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公司所生产的山楂糕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超过0.5g/kg。涉案食品数量22件,销售15件,召回7件,每件24盒,每盒零售价8元。甲食品公司对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食品公司生产的三个批次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75000元。甲食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甲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据此判决将处罚决定中对甲食品公司的罚款由75000元变更为50000元,并撤销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二审法院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甲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楂糕为不合格产品并无不当,但甲食品公司对该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明显偏低,违法所得仅为360元,且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还有同类不达标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因素降低了处罚金额,但未考虑该案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涉案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未回应,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罚款75000元为罚款20000元,同时驳回甲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个案因素。本案中,一审法院虽考虑相关因素降低了处罚金额,但未考虑案件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后,依法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体现了过罚相当、精准裁判的原则。该案通过判前的沟通协调和判后的释法说理,获得了当事人各方对判决结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涉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最终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0-25 15:14: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辅助办案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彰显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成效。此次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志愿者涵盖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案件类型涉及城市污水排放治理、长江滩涂保护、大气污染整治等领域。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各党派相关领域志愿者专业知识背景和专门技术资源,开展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助力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修复评估落实到位,构建完善“检察监督+民主监督”的履职新模式,真正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动能。检察机关邀请志愿者辅助办案的同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政协、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的工作协同、履职协作,整合多方资源,推动民主党派“嵌入式”辅助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凝聚护航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为引导公众广泛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1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建设“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在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大力支持下,各地民主党派成员纷纷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特别是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加强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围绕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安全等方面,辅助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案件,共同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注册“益心为公”志愿者9.4万人,其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3.2万人。这些志愿者在参与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共提报线索9645条,参与案件咨询3874人次,参加听证4604人次,参与跟踪观察16887人次。【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3 10:01: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办案要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客观、证据裁判三原则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明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包括自首、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指引》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2 10:06:00

陈文清在黑龙江和辽宁调研时强调 讲政治强法治 保安全护稳定 在新时代新征程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

新华社沈阳10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4日至18日在黑龙江和辽宁调研时强调,政法机关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讲政治、强法治、保安全、护稳定,在新时代新征程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在黑龙江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和辽宁沈阳、大连等地,陈文清深入调研基层政法工作,就推进今年重点任务、谋划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听取意见建议。他强调,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的优势,政法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配合有力、制约有效。要扭住主责、依法履职,做到法定职权既不让渡、也不扩张。陈文清指出,要统筹推进政法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先立后破,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坚持惩防并举,善于通过严格执法解决现实问题,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坚持宽严相济,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坚持标本兼治,善于通过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陈文清要求,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要抓实诉调对接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化解矛盾纠纷。要压实责任,依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等工作。在哈尔滨,陈文清与基层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建议,表示要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责,多倾听多反映人民心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1 10:04:4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今年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10月16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近期审结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法庭近期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两案品种权人在尽力、勤勉履行举证义务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大不相同。“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品种权人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不能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主张被诉侵权的马铃薯种薯与其请求保护的授权品种“露辛达”马铃薯具有同一性的依据不足,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该两案对于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审判的难点。本批发布的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针对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该判决对于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刑事被告人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同时,根据在先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公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哈育189”与授权品种“利合228”实为同一品种。上述认定依法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实现了“刑”“行”“民”有机衔接,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实处。【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4-10-21 10:02:1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共同捍卫英烈荣光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如在办理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时,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实践中,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方面,有的“老大难”问题解决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效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经验成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统筹做好英烈保护“大文章”,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网络空间消除影响一体履职【要旨】检察机关办理通过短视频散布发布虚假信息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时,可根据网络平台传播的规律及计价规则等,通过诉请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的方式,扩大恢复名誉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此外,可同步审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过移送线索等方式一体履职。【基本案情】陈尔晋、王曼霞夫妇系中共地下党员,二人一直战斗在党的隐蔽战线,收集情报、开展统战工作。1949年5月上海解放前夕,陈尔晋夫妇在获取国民党军队布防情报的行动中不幸被捕,后英勇就义。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追认陈尔晋、王曼霞为革命烈士。2023年5月至6月间,张某为提升其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使用“加入不明武装”(实为加入中国共产党)“美人计”“枪毙”等存在误导性词语的两条短视频,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烈士家属看到上述视频和跟评后,感情受到严重伤害,遂向上海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调查和诉讼】2023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院)收到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静安区院分别向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家属等收集烈士事迹材料,询问烈属感受及起诉意愿;向某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短视频数据信息等。经调查查明,2023年9月涉案账号注销前,两条涉案短视频播放量分别达到1万余次、9千余次。调查中,静安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线索移送至静安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024年4月3日,静安区院在征询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并获同意后,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仅发布公开致歉信,传播范围有限,难以实现消除影响的目的,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静安区院组织召开网络空间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履职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有关专家、相关单位等参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通过网络平台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可以通过制作并发布缅怀、宣扬英烈精神的宣传片等形式消除影响,还可使用平台推广服务来扩大宣传片的传播范围。因张某发布的两条短视频持续播放展示的时间合计约五个月,则张某发布的正面宣传片及使用平台推广服务的播放展示时间不应低于五个月。关于公益损害赔偿金,应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获利情况、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制作宣传片等缅怀英烈公益事项所需的费用等因素对应提出。静安区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正面宣传英烈事迹的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用以消除不良影响;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用于制作公益宣传片等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公益事项。同年7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烈士家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名相关人员旁听庭审。9月20日,静安区法院以张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静安区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亦应当通过同一平台采取有效方式切实消除不良影响。【典型意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空间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探索针对短视频平台内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损害问题提出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时,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网络空间快捷性、综合性、开放性的传播特点,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切实实现在网络空间消除影响的良好效果。同时,注重检察一体履职,通过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形成刑事打击和公益保护的合力。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管辖权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要旨】针对在网络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案实际情况,可由英雄烈士籍贯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萍通过“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发《毛主席送他三个宝贝将军,他却枪毙两个,逃出一个成开国中将》《新四军缺骨干将领,毛主席送三人却被枪毙两,逃出的成开国中将》《毛主席给叶挺送去三员虎将,却被他枪毙两个,幸存者成为开国中将》《叶挺错杀徐帅的老部下,毛主席勃然大怒,45年后为他平反》4篇微文,以及通过“飞扬短视频”视频号发布《毛主席送叶挺3个宝贝将领,他枪毙两个,活着的成开国中将》短视频讲解。以上微文和短视频讲解歪曲史实,带有丑化、诋毁性质的不实言论,且通过互联网传播,共计被阅读约20万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调查和诉讼】2022年8月,有人大代表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阳区院)反映网络上出现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文章,惠阳区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萍多次在“扬平说史”微信公众号刊登关于叶挺烈士的负面微文,遂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2023年3月14日,惠阳区院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办理。2023年3月31日,惠州市院向叶挺近亲属发出《征询意见函》,叶挺近亲属一致同意并支持惠州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案件办理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分别从惠州市委党校、惠阳区党史研究办公室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取有关文章失实的证明材料,并赴陈某萍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对其进行询问,确认陈某萍为提高自己经营的自媒体流量和收益,发布带有丑化、诋毁性质不实言论的事实。惠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叶挺烈士故乡位于广东省归善县(今惠阳区)秋溪乡周田村,损害叶挺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烈士后人以及故里乡亲的感情,叶挺近亲属均希望惠州市检察机关为叶挺烈士挽回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由英雄烈士籍贯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消除影响和保护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萍的行为不仅侵害叶挺烈士的人格尊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3年6月14日,惠州市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陈某萍通过全国性媒体及其管理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不少于5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惠州中院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挺纪念馆工作人员、部分检察干警旁听了庭审。庭审中,陈某萍承认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不当言论对烈士亲属造成了伤害,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向叶挺烈士近亲属宣读并递交了道歉信。2023年10月7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惠州市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萍未上诉并积极履行判决。2024年2月7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连续刊发《叶挺将军:北伐骁勇善战,铁军扬名天下》等五篇介绍叶挺烈士荣誉事迹的史实文章。2024年2月20日,陈某萍在其经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发表致歉声明,并在《法治日报》公开刊登道歉信。案件执行后,叶挺烈士的近亲属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典型意义】少数自媒体博主为了“博眼球”,故意歪曲丑化我国民族英雄烈士以获取流量,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文章、短视频等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侵害了烈士名誉、荣誉,也损害了民族情感,扰乱了网络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消除影响措施,丰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英雄烈士的荣光。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诉讼管辖“益心为公”志愿者【要旨】针对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的网络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可由检察技术部门在线取证固证。在确认烈士没有存世近亲属后,烈士相关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以通过诉请侵权行为人制作、发布烈士事迹正面宣传视频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基本案情】刘国鋕、车耀先、陈然、何敬平、许建业系红岩英烈,其中刘国鋕系小说《红岩》中刘思扬的原型,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在重庆地区传播广泛。部分自媒体博主在互联网平台长期发布多则不实视频,将刘国鋕烈士肖像照用于军统特务等历史负面人物形象中,侵害红岩英烈人格利益,部分案涉视频播放点击量达14万次,网络传播广,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诉讼】2023年12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院)反映案涉线索,大渡口区院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同年3月5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起诉。五分院经调查查明,刘国鋕烈士已无近亲属存世,进一步审查发现,案涉自媒体博主居住地及发文账号注册地均在重庆市外,遂针对五分院是否具有起诉管辖权,特邀高校法学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专家认为,因相关红岩烈士已无近亲属存世,从实际损害的社会效应来看,重庆渝中、大渡口等地系刘国鋕烈士相关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也是相关群体民族感情较为深厚的地域,从实际损害来看,重庆市渝中区等地应是主要侵权结果发生地,五分院具有管辖权。五分院就其中播放量较大的4条不实视频,核实系由两人发布,后于2024年4月19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名被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烈士肖像更正说明。为有效消除侵权行为影响、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五分院要求被告人制作介绍红岩英烈革命事迹和精神的正面报道,在原平台宣传。二被告对五分院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24年9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调解结案。调解生效后,二被告分别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删除侵权视频4份,并制作发布介绍刘国鋕烈士事迹的宣传视频。为全面有效保护红岩英烈名誉、荣誉,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以多位红岩英烈肖像作为图片搜索对象,开展4次在线数据提取,共检索出51条同类问题,查明案涉烈士名誉荣誉网络侵权问题较为普遍,具有类案治理必要性。对此,五分院与红岩革命历史文化中心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网信部门。目前,网信部门已督促侵权账号进行内容删除下架处理。2024年8月30日,五分院向案涉网络平台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开展网络清理、实施红岩英烈肖像照片推送识别分级管理、建立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举报处断机制等工作建议,现平台公司已完成治理工作。【典型意义】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其革命事迹和精神不容歪曲,肖像、名誉更不容侵犯。检察机关在办理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肖像、名誉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综合考虑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更有利于烈士保护的目的,将烈士事迹与精神发生地、传播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有效消除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取证,运用座谈会、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防控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抗联英烈遗址保护保护范围【要旨】针对东北抗联英烈遗址保护不善及面临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对英烈遗址的监督管理职责,促成英烈遗址得到升级保护和整体性利用。【基本案情】黑龙江省木兰县鸡冠山东北抗联密营遗址群(以下简称密营遗址群)曾是赵尚志、李兆麟、冯仲云等著名抗日英雄率领的东北抗日联军第三军所在地,该遗址群是见证东北抗联14年艰苦卓绝抗战的鲜活史料。2017年6月1日,该遗址群被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全民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命名为第五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目前,密营遗址群缺乏保护,经过80多年风化和自然侵蚀,破损严重,纪念抗联英烈英勇战斗遗迹面临灭失风险。【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1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院)将该线索交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院)办理。哈尔滨市院、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木兰县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对遗址群开展全面调查。经初步调查,遗址群共有遗址378处,其中124处被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54处未定级,遗址内长期堆积落叶、枯枝、石块,倒木横置,部分遗址无警示、标识牌及防护围栏,难以区分保护范围,未纳入保护单位的遗址无任何保护措施,伴随风化和自然侵蚀,英烈战迹地原貌存在灭失风险。2023年9月28日,哈尔滨市院决定立案办理。其间行政机关认为其对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遗迹不具有监管职责,哈尔滨市院专门邀请具有文物保护专家身份的志愿者参与调查论证,就行政机关对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遗迹是否具有监管职责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密营遗址群记载了14年抗联英烈生活战斗痕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2023年11月3日,哈尔滨市院向木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木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已纳入保护范围内遗址加强巡查管护,保持遗迹原貌,对未纳入保护范围内的遗址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开展更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抢救性保护。2023年12月19日,木兰县文旅局回函,该局已组织出动300余人次清理遗址群内全部杂物,配齐保护及警示标志。为推动遗址群整体保护,木兰县文旅局推动木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木兰县鸡冠山东北抗联密营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木政发〔2023〕18号),重新调整、划定遗址群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共计11.05平方千米,并成功将遗址群整体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涵盖先前未纳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址。同时还促成该遗址群被列入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东北抗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典型意义】针对抗联英烈遗址保护不善及面临灭失风险,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通过公开听证,厘清监管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在加强日常管护的同时,将抗联英烈遗址全面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并提升保护层级,为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贡献智慧和力量。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烈士纪念设施军地协作“益心为公”志愿者【要旨】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缺位,行政机关以属于军队资产为由怠于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协作优势,破解涉军证据调取等难题,形成保护合力。【基本案情】一九五革命公墓内安葬的人员为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医治无效的伤病员。2019年,经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改建后更名为一九五烈士公园,但现存在烈士公园内安葬烈士数量与史料记载有出入,底数不清;132座烈士墓碑篆刻不规范,57处烈士姓名、籍贯、入伍时间、部队番号、牺牲年龄等碑文信息残缺不全等问题,有损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安区院)反映涉案线索。咸安区院通过实地勘察、走访调查予以查实,另查明涉案烈士墓确属军队管理。2024年1月31日,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针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否对归属于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保护管理职责问题,咸安区院认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涉案烈士公园负有保护管理职责。2024年2月2日,咸安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公开听证,进一步确认涉案烈士公园的产权归属不影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咸安区院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2024年3月27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称,针对一九五烈士公园内存在的墓碑篆刻不规范、牺牲时间错误、碑文重复等问题进行了整改。2024年4月3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未按回复内容进行整改。4月28日,针对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的军队资产改制中烈士公园管理权归属难以确定,以及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咸安区院与武汉军事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建立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军事检察机关调取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权属登记、流转资料,及军队改制中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该烈士公园属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具有法定职责。【诉讼过程】2024年5月17日,咸安区院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九五烈士公园存在的碑文篆刻不规范、烈士陵墓重复、烈士身份核查等问题,以维护一九五烈士公园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起诉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虽对部分碑文篆刻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未彻底全面整改,公益损害持续存在。2024年8月3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两个月内依法全面履行对一九五烈士公园的法定管理保护职责。该案判决生效后,咸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整改,核实烈士身份信息,统一更换墓碑。同时专题报告区政府,拟将一九五革命公园安葬的烈士集中迁入咸宁鄂南烈士陵园,做到“集中管护”,方便群众缅怀,慰藉烈士家属,传承英烈精神。【典型意义】针对产权归属于军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存在权属变动情况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厘清监管职责,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强化军地检察协作,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破解涉军证据调取难的问题,确保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精准性,以法治方式保护英烈权益。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安全隐患归口管理【要旨】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因管护权责不清而导致其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塔的管理,有效促进红色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基本案情】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七眼桥居委会102省道西北面20米处的马树桥半山坡上,系1951年6月原安顺县人民政府为纪念在“安顺二铺剿匪战斗”中牺牲的23名烈士所建,是解放军解放安顺的实物见证,系省级革命文物。由于管护部门长年缺失,导致塔基因周边环境逐渐受到侵蚀后出现严重的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烈士纪念塔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丧失了缅怀先烈的红色阵地作用。【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存在管理不善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1月13日立案。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走访当地村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基础失稳,存在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要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之规定,2022年1月14日,西秀区院依法向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回复。2022年4月2日,西秀区院实地查看,发现该纪念塔存在的管护不善和安全隐患等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诉讼过程】2022年5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西秀区院依法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2022年11月4日,镇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围绕“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案涉纪念塔是否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文史资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无人机航拍视频等证据,证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的规定,被告负有对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依法履行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镇宁县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被告亦当庭表示服判。判决生效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在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旁设置警示标识,并制定易地迁移保护方案逐级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9月投入26万元专项资金,将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整体迁往贵州省革命文物王若飞烈士陵园中集中管理保护。【典型意义】烈士纪念设施是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红色文化资源,而革命文物类的烈士纪念设施,因文物保护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交叉,可能存在“无人管”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后仍未整改的,以“诉”的确认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此类烈士纪念设施归口管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整体迁移保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土地使用权证保护级别评定【要旨】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因历史遗留问题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划定保护级别、园内设施管护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以具有统筹协调职能的县政府为监督对象,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得到依法管理保护。【基本案情】河南省浚县象山烈士陵园位于屯子镇董场村西侧象山东麓,占地面积28.28亩,安葬着1578名烈士,是鹤壁市第二大烈士陵园、鹤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因土地使用权证长期未能办理,陵园的级别评定受限,致使修缮资金迟迟得不到批复,陵园内部设施陈旧、损毁严重亟待修缮。【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鹤壁市院)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收到该线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12月4日立案。经实地勘查、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明,浚县象山烈士陵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系长达十余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该县“三定”方案,烈士陵园管理职责原属民政部门,机构改革时划转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因部门职能衔接不畅,办证手续不全,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证未果。土地使用权证是陵园级别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影响修缮资金的审批。因陵园土地使用权证长久未办理,致使维修资金申请得不到批复,园内的部分基建设施损毁严重,展板陈旧、展馆漏水,部分花草树木枯死等,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鹤壁市院询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人员,调取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两次组织浚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专题座谈。座谈时各单位均表示因时间久远,原有建设用地规划、划拨等手续不齐,无法办理该处土地使用权证。鉴于以上情况,鹤壁市院认为该案涉及部门较多,由浚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更有利于推动公益损害问题整改。2023年12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规定,鹤壁市院向浚县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明确部门职责,加快办理土地使用合法化手续;提升保护级别,落实资金保障,完善陵园设施,发挥红色资源传承作用。浚县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列明证件办理所需材料、责任人和时限,定时督促进展。2024年1月10日,浚县象山烈士陵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办理问题顺利解决;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象山烈士陵园所需维修资金的请示》获批,专款46.5万元用于陵园修缮,陵园的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在批复同意陵园升级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后,又积极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已进入公示阶段。浚县人民政府回复后,鹤壁市院持续跟进监督,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共同评估整改效果,目前该陵园存在的土地使用合法化、陵园等级认定、资金保障、日常监管等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整体形象得到大幅提升,组织开展50余次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教育功能得以更好发挥。【典型意义】烈士纪念设施作为革命先辈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弥足珍贵的红色资源。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确定监督对象,既解决了搁置多年的“办证难”问题,又从烈士陵园长远发挥褒扬烈士、教育后人作用出发,推动对烈士陵园保护级别的申报评定、专项资金批复等,以公益诉讼检察助力保护红色资源、守护红色信仰。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益心为公”志愿者【要旨】针对乡镇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足、史料收集不完善、周边环境污染等问题,检察机关针对不同公益问题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强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全面系统保护。【基本案情】真武烈士陵园建于1980年,坐落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该烈士陵园安葬着57名参加抗日斗争英勇牺牲的烈士,其中19名牺牲于杨庄战斗、38名牺牲于解放邵伯战斗。距离该烈士陵园20米处有一砂石厂,生产期间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车辆经过扬起大量灰尘,烈士陵园内生活垃圾散落,陈列的烈士史料不丰富,损害了瞻仰、悼念烈士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6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区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区政协委员反映线索,真武烈士陵园附近环境较差,影响群众瞻仰革命烈士。经初步调查,同年6月16日,江都区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同年6月20日,江都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真武烈士陵园及周边环境开展调查,发现存在烈士陵园陈列的烈士史料不丰富、文字介绍过于简单,不利于开展纪念教育活动;烈士陵园日常管理、清扫不及时,生活垃圾散落;案涉砂石厂成立于2016年,未批先建,生产中未采取防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严重损害陵园环境等公益损害问题。同年6月30日,江都区院分别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真武镇政府和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烈士陵园环境治理和史料收集、陈列工作;督促真武镇政府履行烈士纪念设施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持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督促生态环境局对案涉砂石厂未批先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江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态环境局、真武镇政府联合成立工作组,共同治理真武烈士陵园缺乏管理和砂石厂扬尘污染等问题。江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等工作,共收集“杨庄战斗”“高峰”“徐方恺”等烈士事迹史料近百件,进一步宣扬烈士英雄事迹。真武镇政府牵头与砂石厂商谈搬迁事宜,安排专人定期维护烈士陵园环境,加强日常管护。江都区生态环境局对砂石厂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万元。同年7月29日、8月25日、8月30日,江都区生态环境局、真武镇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先后向江都区院作出书面回复。同年12月,案涉砂石厂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并办理注销手续。2023年3月31日,江都区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签《关于加强英烈保护和退役军人保障领域行政管理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江都区宜陵镇、吴桥镇、大桥镇烈士纪念设施4处、零散烈士墓14处得到整改。【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公益诉讼案件从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整治、展陈宣传等多角度入手,实现全方位保护。针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不同公益侵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对具有监管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强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加强烈士陵园设施修缮、丰富史料陈列、优化环境治理,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瞻仰、悼念英烈环境,以务实的履职担当保护红色资源、坚定红色信念。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长征出发地旧址散葬烈士墓红军标语整体保护【要旨】针对长征出发地旧址保护管理不善、红军烈士散葬墓保护不到位、红军长征标语被破坏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保护。【基本案情】江西赣州是红色故都,是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这里奠基,举世闻名的中央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从这里出发。近年来,因自然条件、城乡建设等原因,赣州辖区内瑞金市、于都县存在长征出发地旧址保护管理不善、红军烈士散葬墓保护不到位、红军长征标语被破坏等问题,瑞金市部分长征革命旧址存在破损坍塌、环境脏乱、杂物堆积等问题;于都县长征烈士散葬烈士墓、红军长征标语以及红军长征文物等受到自然和人为破坏,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为迎接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服务长征文化公园(赣州段)建设,推动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整体保护,组织瑞金市、于都县等检察院重点开展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法律监督活动。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金市院)走访摸排辖区内17个乡镇127处红色旧址,发现“长征第一山”“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等3处旧址保护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于2023年8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查明:“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旧址杂草丛生、瓦片破碎、房梁脱落等维护修缮管理缺失,旧址内的“毛泽东同志旧居”日常管护不到位,环境卫生保护措施缺位、部分墙体文物字迹毁损严重;“长征第一山”旧址景区范围内的古樟树树冠投影范围内地面违规硬化,严重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影响革命旧址周边环境和整体风貌。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于都县院)集中对23个乡镇122处革命旧居旧址、536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全面摸排,发现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存在毁损、灭失风险,遂于2023年5月立案。调查查明:于都县马安乡蒋志松等36名烈士(均为长征途中或长征前夕牺牲)合葬散葬烈士墓存在损毁、灭失风险;小溪乡红军长征标语修缮不规范、风化侵蚀严重,用红砖进行本体修复,破坏文物风格;长征渡口、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长征文物保护修缮不到位、展览陈列不规范。针对调查查明的问题,瑞金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3年8月先后向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林业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案涉革命旧址的修缮和保护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林业局对案涉“长征第一山”旧址周边的古树名木进行管理保护,整体保护革命旧址周边环境风貌;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革命旧址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于都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于2023年6月向于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文化广电旅游局加强红色标语名录保护及长征文物保护修缮等工作,查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等问题;督促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散葬墓迁葬入园和修缮工作;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长征文物旧址修缮和保护利用工作。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召开专题调度会研究整改措施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瑞金市院推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长征第一桥”“长征第一站”等周边旧址及设施环境卫生全面整改,旧址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春耕生产运动赠旗大会会址”保护等级提档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毛泽东同志旧居”环境卫生及时进行清理,并强化日常管护。于都县院推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散葬烈士墓迁葬入园方案,启动第三批散葬烈士墓迁葬入园暨烈士纪念园提升改造项目,安排迁葬入园659个;于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旧址保留的历史信息,将修缮使用的现代材料更换,抢救性保护长征红色标语30余处,避免房屋坍塌、不规范修缮导致红色标语的毁损灭失;推动拆除长征前夕“毛泽东同志旧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章建筑20余个3000余平方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长征渡口、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进行修缮保护,10余处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名录完成修缮,完善了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旧址等3处长征文物的展陈,建成开馆长征历史展馆1个。针对“长征第一山”革命旧址古樟树生长环境保护问题,瑞金市林业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虽回复采纳并采取一定措施,但仍履职不到位。瑞金市院于2024年6月依法对市林业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的确认”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采取挖除硬化地面、修复原貌等措施,使案涉古樟树生长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同时,瑞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争取资金100余万元,用于对“长征第一山”范围内旧址修缮保护。为加强长效保护,瑞金市院与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协作意见》,进一步深化对长征沿线重要会议遗址、纪念设施等跨区域协作保护利用,以法治方式破解长征沿线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难题。于都县院推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博物馆等单位联合印发《于都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方案》,强化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日常管护,拓宽社会参与及保护修复资金来源渠道,推动争取800余万元修缮资金,用于修缮和展陈长征文物16处。【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是光辉长征历史和伟大长征精神的鲜活载体,是赓续红色基因、传承长征精神的生动教材。检察机关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凝聚保护共识。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通过跨区域协作、完善日常管护、拓宽社会参与等方式,一体促进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保护、长效保护。【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4-10-07 16:07:45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会见陈文清

新华社塔什干9月27日电(记者李奥)当地时间9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在塔什干会见到访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陈文清指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是彼此交心的好朋友、共同发展的好伙伴、相互帮扶的好兄弟。今年1月和7月,习近平主席同米尔济约耶夫总统两度会晤,为推动中乌新时代全天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构建中乌命运共同体擘画了新的蓝图。执法安全合作是中乌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愿同乌方一道,以落实两
发表时间:2024-10-07 16:03: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与此同时,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要求。二是依法压实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促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为提升吸引力,不少景区设置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景区管理人员对此应当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游客因参与该项目遭受损伤的,如果游客没有明显过错,景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以及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认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三是严格公正适用法律,定分止争。近年来,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这些项目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如江某卫等诉浙江省江山市某旅游公司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进行危险性较强的溯溪活动,其坠亡地点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审理法院对其亲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自我保护。四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游客到景区游览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好生态环境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二: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例三: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案例四:江某卫等诉某旅游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结果】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7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释法明理诉前化解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景区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当有充分的预见性,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游客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后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主动挑逗、攻击或伤害景区内的野生动物,避免发生意外,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妥善化解该案纠纷后,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的要求。案例二: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3天。经鉴定,朱某欣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裁判结果】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欣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欣经济损失共计299754.34元。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案涉“摇摆桥”系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的游乐设施,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责任。人民法院坚持“治已病”和“防未病”两手抓,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厘清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及时增配安保人员,完善项目风险说明和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风险。本案是法治护航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具有借鉴意义。案例三: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裁判结果】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典型案例。旅游景区提供的项目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应以明示方式详细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对于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意义。案例四:江某卫等诉某旅游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溯溪、跳潭、瀑降、漂流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但由于活动区域、形式的特殊性,此类户外活动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牢“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价值理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于明晰安全保障责任边界,促进景区加强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游客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旅游者在景区游玩时应当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危险行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4-09-30 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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