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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联盟(UIA)简介
 
      
  国际律师联盟(UIA, 下称国际律联)成立于1927年7月8日,总部设在巴黎,是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律师组织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律师国际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国际律联不受政治和宗教的影响,主要是加强国际上不同司法制度,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地区律师协会及律师间的联络。

一、国际律师联盟的宗旨
  1、促进法制,维护律师独立执业和不受干涉的原则;
  2、为实现共同目标,加强所有国家律师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3、确立和维护不同律师协会和律师的国际交流,支持律师执业;
  4、捍卫律师界成员的物质利益和尊严,共同研究律师组织及其章程中出现的问题;
  5、促进法律知识的提高和法律的实施;
  6、根据不同国家间平等公正的原则,为了和平事业,努力通过法律确定国际法制。

二、国际律师联盟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
1、国际律联会员大会
  国际律联会员大会是国际律联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大会讨论团体或个人会员提出的请求,通过国际律联的财政收支报告,决定修改国际律联章程,选举国际律联执行委员会成员,选举国际律联国家副主席,选举国际律联主席。
2、国际律联理事会
  国际律联理事会是监督国际律联执委会的机构,也是监督实施会员大会决定的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召开由国际律联主席决定。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国际律师联盟执委会成员、国际律联主席顾问、国际律联国家副主席、区域秘书、助理理事。理事会有权决定接纳或开除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选举国际律联提名委员会成员,通过律联财政预算,讨论会员提出的有关事务,接受律联执委会、提名委员会、国家副主席和常设委员会主席的报告和建议。
3、国际律联执行委员会
  国际律联执委会是联盟的管理机构,执委会成员由国际律联主席、卸任主席、当选主席、国际律联三个副主席、国际律联会员大会主席、国际律联法律项目理事、财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根据国际律联主席的提名,执委会可有权任命若干名联盟主席顾问,若干名助理理事。执委会有权确立联盟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并任命他们的领导人。
4、国际律联提名委员会
  国际律联提名委员会由律联主席、当选主席、两位最近卸任的国际律联主席、四位理事会选出的成员组成,其职能是依照章程规定,对律联执委会提交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5、国际律联国家委员会
  国际律联国家委员会由加入国际律联的国家内的各律师组织及律师组成,国家委员会由国际律联国家副主席领导,其功能是促进该成员国律师间的联络,促进各国家委员会间的联络。
6、国际律联领导人
  国际律联领导人有主席、副主席、司库、区域秘书等。主席由国际律联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现任主席为英国律师NICOLAS STUWART。

三、国际律联主要活动
  国际律联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期一般为5天,规模在1000人左右,大会期间,除讨论主题外,近40多个法律项目分别召开讨论会。此外,国际律联每年在世界各地举办一些专题讨论会。

四、国际律联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
  国际律联非常重视发展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关系。一九八八年,以欧门主席为首的国际律联高级代表团访问中国,开始了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友好交流。一九八九年四月,国际律联参与了中国欧洲共同体在华投资法讨论会的组织工作,国际律联当选主席亨特到京参加了讨论会,并与邹瑜会长进行了亲切会见,双方一致表示要加强交流,国际律联再次表示了欢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加入国际律联的希望。一九八九年春夏交际,中国发生了动乱,国际律联没有发表谴责我国平暴的声明,并在八月邀请陈卓副会长率团参加了在瑞士举办的国际律联第33届年会。会后,新任主席亨特向我作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国唯一的国家性律师组织的书面确认。一九九零年国际律联第34届年会,一致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加入国际律联的决议。一九九一年来,全国律协先后派出重要代表团参加了该组织年会。39届年会上高宗泽会长担任了国际律联中国国家副主席。至今,国际律联主席克罗丁(加拿大)、哈斯(荷兰)、萨马诺(墨西哥)、副主席萨哥(法国)先后访问我国,与我律协领导人就发展相互间的交流合作进行了友好商谈,取得了一致看法。国际律联候任主席、黎巴嫩律师雅可通过我驻黎使馆并当面向付洋副会长表示希望2003年7月在上海共同举办法律研讨会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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