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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的角色与炒作
中国律师网 2008-09-25 12:41:15.0 吕良彪
前些日子,香港某知名媒体为制作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进程之民主法治进程篇时,专程赴内地采访江平先生和我。为电视语言丰富的需要,采访者希望拍摄我到大学校园演讲的内容,于是便在9月22日晚应邀走进人大,与同学们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演讲交流。
这些年去过人大不少次和老师、同学们交流,遗憾的是除了近期的,很多都没有留下什么印象和资料。尤其是进京之初,人大法学院邀请时任北京律协会长的张庆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钱卫清律师作主题演讲,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曹守烨法官、湖北高院审委会委员(现任随州中院院长)郭卫华法官及吕良彪律师等进行点评。“律师的品牌锻造与社会影响力”是博主的即兴点评演讲,也是对在北京做律师的基本思考。关于律师,笔者这些年形成了“三个代表”为特色的“律师价值论”,以分析律师所掌握社会资源为出发点的“律师社会影响力基础论”,以“职业(法律)、政治、文化”为基本思路的“律师社会影响力策略论”。
走进大学校园是一种享受,感谢我去过的所有学校的老师、同学们。
对比这些年在人大与北大、清华的演讲,在人大的演讲多是与在校同学的沟通交流,而清华、北大的则多是给EMBA或总裁班授课。和人大同学沟通、交流,扮演的是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体现的是律师的社会价值和人文情怀,故基本为免费的和义务的;在清华北大的,扮演的则是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角色,体现的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商业价值,故授课费用基本上都还是相当可观的。
由此,我想到律师应该是法律职业人、专业知识分子与公共知识分子的竞合体,律师作为个体,有权自由表达自己对于专业和公共事务的观点和看法,但这种自由是要受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供应人的根本属性或职业属性的制约,不得发表伤害委托人利益的言论(无论此种言论是否正确)。所以,律师可以指责法院对其他罪犯量刑畸轻,但不得就法院对自己当事人量刑过轻作此种指责。近来发生的我的同事所谓的“封口门”事件,其实正是一个律师的专业或公共观点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或客户利益相悖时,律师不得发表不利于客户的言论,这是再明白简单不过的事情。律师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只是两种价值冲突时的价值选择而已。至于有其他人员和机构借此炒作,恐怕也注定只能是以“芙蓉姐夫”的举止博人一笑罢了。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专业人士为赢得市场而进行炒作是必要甚至是必须的,但这种炒作应该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应该是专业人士的职业属性、职业操守与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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