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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维权的法律思考

刘磊 [ 83230022 ] 于 2008-08-01 15:35:39.0 发表在[ 实务 ]
      

  引言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大量出现,矛盾纠纷蕴含着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的社会背景,如何依法治理、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

  我们在实践工作中注意到,尽管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但种种引发不和谐的行为时有发生,以集会、堵路、堵门、自焚、自残、跳楼、暴力等表现形式的不当维权行为,时常发生在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重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冲突之中。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为什么选择不当维权的方式,应该如何处理,这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

  一、不当维权表现形式及特征

  不当维权,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采取不当的手段,甚至不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其表现形式多为当事人通过非法集会、暴力、冲砸、堵门、堵路、自焚、自残、跳楼等危险行为,胁迫有关单位、部门,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些行为有着许多共同特征。

  (一)一定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应享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公民为正在或将要遭受的侵害而采取各种合法形式和途径进行自我保护,应该是正当的。他们提出的交涉内容、理由及依据虽然有时过于顾及自身的利益,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现实,行为相对偏激,但究其原因仍不失其一定的合理性,这是有关部门处置这类不当事件时不容忽视的。

  (二)聚众性。权益的维护由于与不少群众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参与不当事件的公民有一个共同追求的目标和行为对象,容易达成共识,采取统一行动。不当事件主体的聚众性特征一般比较明显,对社会秩序有着较大影响。

  (三)突发性。由于某一事件的直接刺激,在极短的时间内,使大量的人群聚集,往往使人出乎意料,猝不及防。在具体事件中,突发性又表现为有先兆的突然发生和无先兆的突然发生。有先兆的突发是指由于矛盾和问题已经形成,已表现出某种事件的先兆;无先兆的突发,多表现为在有关方面尚处于不知情或麻痹状态,而发端者受事件的催化,一下子爆发出来。显然,后者的突发性特征更为明显,更加难以应对。

  (四)冲突性。由于利益矛盾和利益诉求是不当维权事件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参与事件者大都在利益问题上与对方持对立态度,这就很容易在事件中造成冲突,使利益矛盾演变成行为上的冲突。可见,利益矛盾支配着事件中的冲突。实际上,没有这种利益的相对对立,也就没有这种群体行为。当然,利益矛盾向利益冲突的转化又是有条件的,冲突的程度又有一般和严重之分。一般的冲突,是指以群体上访、请愿静坐等对峙形式的群体行为,参与者群体的情绪及其行为是在可自行控制的范围;严重的冲突,是指事件主体同维护治安秩序者形成尖锐对抗,冲击政府机关、重点工程,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和破坏的严重后果。

  (五)危害性。这类不当事件在发展过程中,公民一方易发生过激、偏执行为,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首先,会扰乱企事业等生产、工作秩序,破坏生产设备,制约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其次,在缺乏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或以合法的维权方式不能得到公正的补偿时,公民往往会以集体上访、集体请愿、在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等地静坐、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侵犯、集体骚乱等方式来维权。公民的激进维权行动特别是不当维权行动会严重影响到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即使此类事件最终得以妥善处置,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作用也是广泛而久远的。

  二、不当维权的深层原因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民自发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利益争端,这是思想认识提高、法制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所必需的。但也应看到有不少群众在维护自身利益中采取的行为往往偏离正常轨道,有的甚至演化成群体性不当事件,而发生不当事件的原因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有的群众法律维权意识较低,维权案件取证比较难。

  从调研的结果显示来看部分老百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比较低,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很多群众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比如在拆迁补偿、劳动安全、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权益。第二,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了解各种救济的途径与方式。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各种时效的规定、法定程序以及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比如在受到侵害时由于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而导致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情况经常发生。第三,公民缺乏证据意识,在发生纠纷时,没有法律合同作保障,平时也不注重保存一些事实证据。第四,调查取证非常困难。比如在发生工伤事件时,用人单位或企业主通常不出具证据或故意损毁证据,并设置各种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同时证人或工友通常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作证。有些医院也由于工人拖欠医疗费用也拒绝出具证据。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导致类似案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二)立法滞后导致公民权益缺失

  社会发展规律表明,法规的完善永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加之许多新生事物是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出现的,是原有法律始料未及的。比如《劳动法》于1995年实施,现行的劳动关系比当时要复杂的多,经过13年以后,《劳动合同法》才得以颁布实施。其实还有许多法律亟待设立,以弥补公民权益由此造成的缺失。

  (三)执法不严,造成公民维权效率低下

  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要依法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然而,在公民权益维护的实际工作中,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甚至出现以权压法、拘私枉法、执法犯法现象,暴露了我国现阶段的执法问题。由于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执法监督不力,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的公民只好走上不当维权之路。

  (四)公民走上不当维权之路,导致解决途径偏离。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利益争端是正常的,但需要一个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正常解决途径,需要一个良好的解决环境。实际生活中,由于许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对问题本质难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很容易把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同时,由于个别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干部的信任度较低,即使是当地政府已全面考虑群众利益,他们仍片面认为自己利益被政府出卖。部分群众在自行维权无果的前提下,就发动其他群众挑起事端,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要求维权,通过非法集会、暴力、冲砸、堵门、堵路、自焚、自残、跳楼等危险行为,胁迫有关单位、部门,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终造成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的严重事件。

  (五)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的保护群众利益,导致百姓与政府矛盾激化。

  在各种利益调整过程中,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功能发挥程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利益纷争能否顺利解决。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主动介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深入调查研究,征询群众意见少,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且缺乏应有预见能力和分析能力,致使一些政策制定不够合理,不切合当地实际。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时,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是消极应对,相互推托,不关心群众利益,不愿去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有一些矛盾久拖不决,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矛盾集中爆发。最后人为地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近期贵州翁安县“6.28事件”正是类似反映,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严肃坦陈:“这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

  (六)少数人借机利用民众,发生暴力事件。

  这种被侵害的权益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无法及时得到解决时,导致思想激进,难以理智地对待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故意抵毁、诽谤政府,并积极参加组织、策划,唆使、怂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制造各种事端,公然与政府对抗,对其发泄不满情绪,致使原本合理的解决途径偏离正常轨道,促成暴力事件的发生。“瓮安事件”中的少数别有用心者及黑恶势力人员正是利用了民众的盲目性、跟风性、狂热性、以及集体无意识而精心策划了耸人听闻的打砸抢烧事件。

  三、不当维权问题的对策

  虽然近几年国家很注重保障公民权益,但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制并不完善。从本文分析来看,造成公民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原因并不是单纯某一部门、某一单位或公民自身造成的,而是政府、企业、公民自身、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导致的。因此,构建公民依法维权的保障机制也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积极应对,拓宽维权渠道。

  政府应准确自我定位,充分认识自身在社会建设中扮演什么样角色、起什么样作用,该如何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摆正位置,理清关系,我们的党和政府才能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实践中,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诚心诚意地为群众谋利益,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民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社会发展,在鼓励、教育公民为经济建设多做奉献的同时,更应主动维护公民利益,为老百姓作主。

  政府应拓宽公民维权的救济渠道,帮助困难公民走依法维权之路。这就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证困难公民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为适格的申请人提供咨询、非诉调解以及仲裁和诉讼的代理等多种服务,客观上对公民维权能起到特殊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民维权案件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公、检、法等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建设国家和省市县“四级架构”法律援助体系的同时,政府还应联合或支持工会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建立专门为公民维权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民事与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公证证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从而使公民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近两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对公民维权进行法律援助。另外,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公民维权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加强制度建设,使维权有法可依。

  2006年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中,首先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把公民权益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维护公民权益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当前应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执法与监察力度。

  1、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使用的许多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发生的各种变化。如《劳动法》中很多规定主要是针对城镇正式职工,并没有惠及农民工这一新兴群体。于是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其实对于劳动者保障这一方面,国家还需加快《劳动安全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督监察法》、《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应逐渐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全方位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使单位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使公民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2、强化执法与监察力度。

  强化行政执法和监察力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继续行使其职权。有关政府部门,特别是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应建立公民维权“绿色通道”,健全公民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执法监察能力。

  (三)增强维权意识,走依法维权之路。

  公民应不断增强维权意识,走依法维权之路。有许多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高以及其他方面等原因往往造成维权时作出一些“损人且害己”的事情,往往既达不到维权的目的,还使自身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同时还会因扰乱社会秩序而遭到惩罚,不利于依法维权的发展。公民应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文件,积极参加一些免费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关心身边老百姓的维权事件,具体了解公民维权的各种途径,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增强自身维权的意识,依法维权,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内在保证。

  (四)加强应急措施,保障社会稳定。

  1、加强应急措施,防患于未然。政府有关部门应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收集、分析各种动态信息,发现不良苗头即要引起重视,展开调查,切忌置若罔闻,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就可能失去处置的最佳时机,人为地增加处理难度。并应制定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2、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紧紧围绕稳定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不动摇。在处置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出现的不当事件中,应顾全大局、审时度势,坚决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恶化。对那些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不能让群众蒙受无端损失。凡群众的合理要求都应予以支持,但必须教育群众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部分采取偏激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以教育为主,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以争取和团结绝大多数群众,这将有利于事件的最终处理。对极少数无视群众利益、社会稳定的,故意挑起事端破坏公物,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的,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作者:姜宏斌,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副局长;刘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政府法制办)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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