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北京日报  2008-07-08 14:28:18.0   
 
  

  (北京)市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是《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的内容。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草案即将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目前正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征求社会意见。






  八类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

  草案规定,公民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特殊情况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据了解,草案所称经济困难,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参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公布相应标准,并适时调整。

  不过,如果申请法律援助的市民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

  对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或者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拟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其中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相关连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07-07 13:27:34.0)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将实施(2008-07-07 13:21: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07-04 15:38:16.0)
最高法:内地与香港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2008-07-04 15:33:12.0)
最高法院加强监督确保党的方针法律法规贯彻执(2008-07-04 15:23:51.0)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07-02 13:11:41.0)
公安部出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2008-07-02 13:06:07.0)
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施行(2008-07-01 14:35:30.0)
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出炉 明年7月1日上市公司内施行(2008-06-30 16:20:40.0)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06-27 13:49:37.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