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div id="Layer3" style="position:absolute; top:136; width:0px; height:9px; z-index:3; visibility: hidden;">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陈有西:中国律师业值得期待
中国律师网 2008-07-04 11:12:08.0 陈有西
这一期《杭州律师》出版的时候,新的《律师法》施行已经一个多月了。不出业界的预料,这部法律关于律师权利部分的内容,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关于无需批准的会见权,基本上被搁置。北京政法五家还出台了明显同该法不相符的文件,重新设定了48小时批准会见权。法律圈内出现这种用文件否定刚出台的法律的事,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真是少见。由于要否批准、要否侦查员在场,公安、检察观念不同,检察说不用批准不用陪同,看守所说必须有批准有陪同才可以会见,有的律师在看守所和检察院之间来回六七趟,才见到嫌疑人,比修法前反而更麻烦了。无独有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五月一日实施后,原以为律师的调查权会有个突破,但实际情况却是,工商机关按照该法规23条“第三方商业秘密需经其同意公开” 的规定,把企业档案分成内档外档,原来能够查档的企业信息反而都不让律师查了。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成了《不公开条例》。说得再远一点,我国准备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多年来国家准备的赔偿预算都基本没有动,成了《国家不赔偿法》。类似的在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下发生的“进一步、退两步”、“大法授权、小法收权”、“法律在执行环节中衰减”的现象,已经太多了。而这种“衰减”的原因,大多来自于公权。依法治国的历程真的非常漫长,这已经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每天在发生的现实问题。
中国是一个权力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法制的作用,是想给无限制的权力套上一点缰绳,稍微有点约束。因此,没有任何权力背景的中国律师,想用法律这个缰绳去约束权力,为民权争得一点地盘,难度可想而知。律师权力实际上并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象《律师法》的扩权,于律师并无多大好处,相反会大大增加工作量和责任。律师权利扩大到何种程度,实际上体现了民权被保护的程度。江平教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这句学者语言深含政治哲理,同我们党和政府现在强调的“亲民政治”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果把公权和民权比喻为两片磨盘,当今律师就是这两片磨石中间的豆浆或者齑粉,处于这种冲撞的前沿。因为现代专业分工的社会,民权中的很多法律层面的企求,都是由律师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过滤和梳理,去进行代言和实现的。很多社会进步中的碰撞,都会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体现出来。民权扩张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必由之路。汶川大地震事件,我们的党和政府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主要就是因为建立在民权、民利基础上的高效反应和尽职工作,得到了民心的巨大回应,包括这样空前巨额的比政府拔款还多的自发募捐行动。
民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包括了公权力机构的人们的基本权利。公权执法者暂时不能理解《律师法》的规定,认为不合中国国情,在实践中不予执行,其实这种行为损害了包括他们自身在内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公权从业人员在很多情况下,也会成为公权约束的相对人。但是从执法地位出发,他们一时还无法意识到这一点。
从我们现在的接触来看,公权力机关的人也不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而只是一种观念上的碰撞,并不是故意刁难律师。律师会见权的立法突破,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中是一个重大转折。被告也有权利、一到案就可以见律师、这在中华法统中是不可想象的。我这段时间一直在想,如果《刑事诉讼法》先于《律师法》修改,或者同时修改,很有可能会见权这一条规定就无法通过。因为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中国好象都还没有作好这样保护人权的准。这就象《行政诉讼法》,实施快二十年了,真正的立法目的仍然没有完全实现。
十三亿人口的中国,已经有十三万律师,正好万分之一,律师在中国还是稀缺资源,一支小小的力量。这一代的中国律师,注定要为国家法治进程付出等待和焦虑的代价。今年五月初,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新律师上岗培训作《律师法》讲座,全省拟参加的新律师竟然有一千二百多人。而整个浙江二十多年发展,执业律师也只有六千多人。深深感到,中国的律师业真的是一个朝阳产业,中国的法治进程值得期待。如果把文革后恢复执业的秦国光、曹星、李国基、郑传本等老律师算作第一代,我们现在努力在激流中奋争的算作第二代,那么,国家开始正规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后选择这个行业的年青律师,可以算作第三代。他们遇到的将是一个更能有所作为的时代。我们前两代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在探索、在承受、在经历着其中的甘苦哀乐;而第三代、第四代的青年律师们,将会享受国家法治进程加快、公权力机关人们法治观念更新、全体律师共同努力而一点点积累起来的成果的好处,迎来一个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时代。
中国的律师业值得期待,愿有更多的人们能够为此执着地努力。
(作者: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杭州律师》杂志主编。这是他为最近一期《杭州律师》所作的序言。)
【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陈有西:购买立功线索和司法公正
(2008-06-16 11:00:40.0)
◎
陈有西:从中华法律传统中学习什么
(2008-05-12 09:23:20.0)
◎
陈有西:长安米贵亦当居
(2008-03-19 09:32:11.0)
◎
陈有西:律师失职还是法院失语
(2008-02-28 12:11:43.0)
◎
陈有西: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
(2008-01-23 14:48:59.0)
◎
陈有西:死刑存废的刑罚制度选择
(2007-12-24 15:23:11.0)
◎
陈有西:税制刑法与中国税制的完善
(2007-08-22 09:05:55.0)
◎
对法学家陈有西《<法官法>第十七条批判》的理解
(2007-03-07 15:04:01.0)
◎
陈有西:《法官法》第十七条批判
(2007-02-25 10:32:42.0)
◎
陈有西:电子眼执法应加强人性化因素
(2007-01-17 09:47:34.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business@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