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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更具体 律师执业更规范
江苏法制报 2008-07-25 11:04:11.0 孙敏
--江苏省司法厅律管处负责人解读两个《办法》实施
编者按
司法部21日出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配合新《律师法》的实施,对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两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已开始施行。
昨天下午,省司法厅律管处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两个《办法》的新规定,分析了《办法》的实施对我省律师业的执业影响。
个人停业处罚期间不能“跳槽”
律师频繁“跳槽”,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的情况非常普遍。该负责人说,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防止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而逃避责任情形的发生,《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等证明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合作所需尽快转型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配合新《律师法》,具体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3种,即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同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合伙律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增加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许可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该负责人说,这意味着我省现有的合作律师事务所需要尽快调整。目前,相关工作已经进行了部署,鼓励合作所改制为合伙所,在规定时间内不依法改制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强调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不同之处是要求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所设定条件可能放宽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规定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10万元以上的资产即可。
而我省早在2003年就开展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对设立个人所限定了较高的门槛,至少6年以上的从业经验,10万元的注册资金,10万元的执业风险准备金,聘2名以上的专职律师,还对律师个人要求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人所门槛显然比江苏原来的要求低很多,两天来,已经有很多执业律师打来电话进行咨询。
该负责人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调整我省个人所的设立条件。
“所小量多”特点将更突出
这位负责人预计,今后我省在合作律师事务所退出后,会出现更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而随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我省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在近期内可能会有大的增长,而由于执业律师人员数量增长幅度不可能有大的变化,所以“所小量多”的特点将更加突出。
同时,随着律师事务所数量增加,没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将面临重大考验。因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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