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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  2008-07-02 13:06:07.0  徐伟 
 
  

  公安部今天发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该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该办法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该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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