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div id="Layer3" style="position:absolute; top:136; width:0px; height:9px; z-index:3; visibility: hidden;">
|
|
|
|
|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制度建设中的“先小人后君子”
法制日报  2008-07-02 12:12:17.0  石文龙 
 
  

  中国有句俗语叫做“先小人后君子”,这句名言在民间还常常被表达为:“咱们先把丑话说在前面”。对法制建设而言,这同样是一条不可忽视的金科玉律。

  甚而言之,在法治建设中仅有“善”是不够的,以“性善论”出发设计法律,法律必衰。相反,从“性恶论”出发设计法律,法律才有可能科学、合理。

  在政治生活中,有必要借鉴“性恶论”思想,即所谓“坏人假定”。经济管理学中有个著名的X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向来都是自私的,生来就以自我为中心,漠视组织的要求,必须严加监督与控制。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也就是承认人性是有弱点的,先假定每个人都有贪欲的原念,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任何好人都可能变为坏人,这已经成为一个不证自明或者说无须证明的一般的社会常识。

  正是因为人性有恶的趋向,有可能坐坏事,而为了阻止这些坏事的发生,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

  大致而言,传统中国社会的治国思想主要是儒家思想,“性善论”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性善论”对现今法治仍具有重要影响,包括其中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人们过于相信权力自身的良性运转,而忽略了在制度设计中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并由此造成了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事实上,人本身就兼具“性善”与“性恶”,纯粹的“性善”与“性恶”是不存在的,但制度设置的起点却必须是“性恶”。

  在现实的具体制度上,异地任职、异地管辖等都是建立在对官员“不信任”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制度。著名学者林语堂有段名言:“一个简单而无情的事实是,如果你把这些官员当作正人君子,正如中国人所做的那样,结果只有十分之一的人会成为真正的君子,十分之九的人会成为无赖、骗子和窃盗”。

  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的道德自律是需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因为个人的道德自律往往是不可靠的,所谓“最不像贪官”的人也可能是“披着羊皮的狼”。在干部监督体制的改革和深化中,如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先小人后君子”,以刚性的外部制度约束官员的权力行为,并对干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那么官员们的行为就随时随地置于民众怀疑的眼光之中,置于更加严密有力的监督之下。

  比如,中共中央在2004年1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中明确,今后反腐战术要作“三大转变”,其中一条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预防的环节放在法律和制度创制之前,给官员个“小人假定”,在考虑制度安排的出发点时当然就只能从人有可能为恶的现实假设着眼,而不是把制度设计建立在圣人“性善论”的理想假设之上。

  因此,根据我们以往的种种生活经验与政治实践,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几乎已被公认的铁律,那就是再高尚的人,他的权力也要受制约;再平庸的人,他的权利也要有保障。立法与制度建设中的“先小人后君子”规则,是我们对日常生活中早已存在的智慧的发现与提炼,从而成为了我们立法的技术与法治的智慧。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制度或法律规则生成的另一条金律,那就是:“生活乃法律之母,人民乃法律之主体”。
  (作者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business@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