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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需警惕合同陷阱
中国贸易新闻网  2008-07-18 10:20:53.0  王 哲 
 
  

  日前,加盟商张某向记者反映,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经销的韩版时尚女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产品售后问题。张某对记者表示,他通过电视广告,得知了该公司韩版时尚女包的加盟信息,随后便对该公司进行了考察。考察中,他感觉产品样式比较齐全,在推销员的“热情”接待下,在大致看过合同后便签了字。在签字过程中,该公司不允许他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同时也不允许他将加盟合同带回请教专业法律人士。

  据张某介绍,该合同只规定了对于有瑕疵的皮具皮包进行比例性调换,但并未规定对该公司皮具皮包产品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产品合格率以及与产品相关的其他问题,而且几乎把所有责任强加到加盟商身上,把公司责任剔除得干干净净。






  张某透露,该合同生效后,上述公司并没有给他出具正规发票,也没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只出具了一张收据予以代替。

  在此后的经营中,张某接收到的商品大都是不合格或残次商品。随后,张某就此事与加盟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果。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锋,他对记者表示,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王永锋解释说,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营销形式,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它不仅是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张的途径,更是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主要捷径。然而,由于特许经营的特殊营销方式决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相对于“特许人”而言,被特许人(即加盟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盟者在走上成功道路的同时,也陷入了特许经营的陷阱,加盟特许经营过程中暴露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目前,在我国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王永锋分析,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现实中,相对于特许人来说,加盟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和弱势地位。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反映该公司不允许他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也不允许他将加盟合同带回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分析,这点是特许经营商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先与张某签订加盟合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平衡,使加盟人陷于被动。所以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多一个“心眼”。

  王永锋提醒说,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盟人在签订加盟合同前仔细研究有关法律,如在加盟时,特许经营人刻意回避自己的义务,说明特许经营人的商业信用存在缺失,因此需慎重选择。如加盟人在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刻意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来解决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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