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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律师法》实施引发的思考
中山日报 2008-06-05 10:34:48.0 罗祥
报载,新《律师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旧法,新法有多处亮点,不仅使律师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同时给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带来许多实惠。比如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打官司进入“超市化”,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一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难题将最大程度地解决。
该报道用了《市民请律师像逛超市般便捷》的题目,笔者颇为这样的新闻标题浮想联翩:请律师如超市信步,随意选取,那是何等景象!无疑,这是法制日臻完善的结果。新《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而从法律层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尽管新《律师法》亮点多多,但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未免言之过早。而从另一角度来讲,新《律师法》的出台只是立法的进步,而不代表是执行的进步,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没有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不过是“马甲”而已。
且看新法新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国家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笔者认为这是一次重大突破,对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完全可能由侦查、司法机关单方作出一个标准,从而形成某种司法惯例,变相地压制律师。而“新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更让人有画饼充饥之感。因为这条规定与有关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冲突(与之矛盾的有:刑事诉讼法第96条、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152条)。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没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观点或者利益冲突的人自说自话,不利于维护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承认新法具有很多亮点。而当务之急,是要在完善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制度上下工夫,要让侦查和司法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要加大对新《律师法》实施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法现象,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加强立法,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让新《律师法》真正能起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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